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已经届满。
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2206室法定代表人刘成
保荐代表人陈昶、张世举
项目联系电话021-6880427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无
1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556.SH注册资本830773934元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崇盛路66号主要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崇盛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顼实际控制人张顼
联系人王目亚、辛玉晶
联系电话0532-87903188-7013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6月2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高测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指派陈昶先生、张世举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
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4年度,公司经营业绩下滑并亏损,主要原因为:(1)受光伏行业产业
链整体价格下行影响,产品价格相比上年同期大幅下降,导致营业收入及毛利润减少;(2)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计提了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
2025年,公司业绩依然出现亏损,主要原因为:2025年,光伏新增装机量
2虽同比保持增长,但光伏行业阶段性供应过剩问题尚未缓解,开工率维持低位,
光伏企业依然面临严峻的市场环境,光伏产业链产品价格持续处于低位,同时,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人针对公司业绩下滑并出现亏损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存在业绩下滑并亏损的风险,公司业绩下滑并亏损主要系主营业务受光伏行业周期影响,竞争态势严峻并持续加剧,和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和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保荐人已督促公司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和市场情况的变化,防范潜在风险,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经完成销户。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3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
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陈昶张世举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常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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