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三)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
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经营理念以及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的方式尽可能便
2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第八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确有需要的,公司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
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等快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与职责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务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诚实信用、有热情、有高度的责任感;
3(二)受到公司高层的充分信任,可以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全面掌握公司各
方面信息,包括产业、产品、技术、运营、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对公司发展战略、发展前景和公司所处行业有深刻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法规、政策及市场,得到必要的培训,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比较规范的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法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和分析师会议
等重大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以举办专门的培训。
第十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4第十五条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在进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法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九条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
5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
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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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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