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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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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11、12层
邮政编码:200120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分别
于2024年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海目星激光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
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等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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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2月26日14点0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
科技园B栋三楼海目星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为○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O%;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I7人,持有公司股份CC487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2.7205%.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17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持有公司股份$r887”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2.72%.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2月19日下午15:00交易
结东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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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S,2o,SY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86Y/%;
反对l8sib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S)%;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S”股,占出席会议中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人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t4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7/%;
反对(lRb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弃权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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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S43S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8b4!%;反对18S/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人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SY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96/%;
反对S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1)%;弃权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x6l%;反对S/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人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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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张晓枫
张晓枫
负责人:经办律师\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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