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的核查意见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制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亦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方式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公司优秀人才与公司所有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
制,吸引、激励和保留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价值提升。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委员签字:
周泳全
徐尧
2025年10月5日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委员签字:
周泳全
2025年10月5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