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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冠新材:明冠新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560证券简称:明冠新材公告编号:2025-022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32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0

普通股股东人数50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7503293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7503293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39.7684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9.7684

注: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及“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已剔除公司截止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21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闫勇先生因临时重要事务办理未能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罗书章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3人,其中现场参会人员为独立董事彭辅顺、罗书章;

通过远程视频参会人员为董事长闫洪嘉。副董事长闫勇因重要事务原因请假、独立董事张国利因病住院接受治疗请假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现场参会人员为监事谭志刚;通过远程视

频参会人员为监事会主席李成利、监事刘丹。

3、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李珊珊、董事会秘书叶勇现场参会;财务总监赖

锡安通过远程视频参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7474984899.62272582280.3441248570.0332

2、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7474984899.62272582280.3441248570.0332

3、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7474984899.62272582280.3441248570.0332

4、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7474984899.62272582280.3441248570.0332

5、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7474984899.62272582280.3441248570.0332

6、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7461866699.44784054150.540388520.0119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6《关于2024年579958.3330405440.776688520.8904度利润分配预6615案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6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晓静律师、刘晗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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