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0证券简称:明冠新材公告编号:2025-027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提示性
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权益变动方向比例增加√比例减少□
权益变动前合计比例37.19%
权益变动后合计比例38.09%本次变动是否违反已作出的承
是□否√
诺、意向、计划
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是□否√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闫洪嘉先生与一致行动人闫勇先生、上海博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强”)、滨州嘉博银商贸经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晨暨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晨暨鑫”,上海晨暨鑫原名:江西融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完成工商更名登记)出具的《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增持暨权益变动超过1%的告知函》,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1.身份类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其他5%以上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合并口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仅适用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______________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投资者身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控股股东/实控人
上海博强投资有限公 √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 91310114564752427X
司行动人□不适用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控股股东/实控人
上海晨暨鑫实业有限 √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 91360900MA7CLAQ67K
责任公司行动人□不适用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3.一致行动人信息
一致行动人名称投资者身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控股股东/实控人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_____________闫洪嘉
行动人√不适用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控股股东/实控人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_____________闫勇
行动人√不适用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控股股东/实控人
滨州嘉博银商贸经销 √ 控股股东/实控人的一致 9144030008704446XW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行动人□不适用
□其他直接持股股东
二、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的基本情况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披露《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于2024年8月30日披露《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持主体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于2025年2月21日披露《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计划延期暨继续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于2025年4月24日披露《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增加增持主体及其获得增持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上海晨暨鑫和上海博强拟自2024年8月30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共同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
3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03%)股份且不超过319.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847%)股份。
截至2025年7月2日,本次权益变动明细具体情况如下:
变动前股数变动前比变动后股数变动后权益变动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仅投资者名称(万股)例(%)(万股)比例(%)方式时间区间增持填写)
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自有资金?集中竞价
银行贷款□
上海晨暨鑫?
2025/01/13-其他金融机
实业有限责00101.27000.50大宗交易
2025/07/02构借款□
任公司□
股东借款□
其他:____
其他:____
自有资金□集中竞价
?银行贷款?
上海博强投2025/05/21-其他金融机
2151.770010.692232.000011.09大宗交易
资有限公司2025/07/02构借款□
□
股东借款□
其他:____
其他:____
未发生直接持股变动的主体:
闫洪嘉5100.000025.345100.000025.34///
闫勇83.00000.4183.00000.41///滨州嘉博银商贸经销合
152.00000.76152.00000.76///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7486.770037.197668.270038.09------
注:本表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东履行此前披露的增持股份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形。
4、本次权益变动后,上海晨暨鑫与上海博强仍处于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间,
公司将继续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