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致: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175
敬启者:
受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材股份”)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昇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在进行法律审查时公司向本所作出了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做出判断。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等发表评论。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2025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回购股份的议案》。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及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不高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价格不高于80元/股,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
2026年6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根据该公告,截至2026年5月31日,公司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535,875股并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6年6月22日),公司总股本为450,000,000股,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
份数量为1,535,875股
根据《回购股份指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1,535,875股不参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528元(含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6年6月22日),公司总股本450,000,000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股份1,535,875股,即以448,464,125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6,545,356.83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因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故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基于上述,以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6年6月22日当日收盘价50.65元/股为基础,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及影响如下:
1、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50.65-0.21528)-1=50.43元/股
2、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48,464,125×0.21528)-450,000,00≈0.21455元/股
3、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申请日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50.65-0.21455=50.44元/股
4、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一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50.43-50.44-50.43~0.01983%
因此,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股份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经办律师:赖
赵洁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