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对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制定本办法。
1.2.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1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3.引用规章及文件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3)《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4)《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一般要求、管理办法的制定与监督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5)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全资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分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7)实际控制人;
2(8)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2.职责范围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承办具体工作事项。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3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
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披露。
公司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3.信息披露的规范
3.1.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审批,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以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敏感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以及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
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
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5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规定
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公司或者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6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
3.2.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
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7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见附件3)实施。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
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8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3.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与监督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在生效后报公司注册地证券监管机关和上交所备案。若需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的,应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前述规定进行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5)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全资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分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7)实际控制人;
(8)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相关人员对所知悉的董事会内容和文件以及公司未披
露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9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3.4.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请变更。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10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相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11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
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1)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
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2)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
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3)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12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当日停牌一天,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公司股票应当自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
度报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自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复牌。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3(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1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1)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
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2)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5)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3.5.临时报告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17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
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2)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18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3.6.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实施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实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无权擅自对外披露本办法所包括的信息披露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密切配合证券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19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公司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息有关内容提
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化和本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属于上交所要求应该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负责对外业务宣传的单位和个人应以董事会秘书协调的统一口径对外宣传或发布。
董事会秘书因事外出,不能履行签发批准对外信息披露文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
寄送股东和董事的文字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寄发,并应编号送达。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上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信息披露需依次进行外公开保密合规审查和业务审核,对于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信息还需符合董事会的决策流程,对于
20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
审阅或由董事长进行授权。
1、拟披露信息对外公开保密合规审查流程针对拟披露信息,由承办人员填写《对外公开审查表》(附件1),首先提交部门定密责任人进行保密审查,确认相关信息均不涉及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也不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敏感信息;然后分别提交计划财务部、党群工作部、
质量安全部和证券部进行科研生产领域保密审查、宣传口径保密
审查、商业软件合规审查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性审查,最后由保密办公室备案留存。
2、信息披露业务审核流程
拟披露信息经对外公开保密合规审查通过后,由证券部承办人员填写《信息披露业务审核表》(附件2),经证券事务主管和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
(1)以公司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在履行完上述审核程序后,由证券部承办人员按照规定的信息发布渠道完成信息对外公开披露。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还需经董事会决策通过后方可进行信息对外公开披露。
(3)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
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
21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还应提交董事长审阅或由董事长进
行授权后方可进行信息对外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
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述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后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
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门作为掌握财务信息、重大经营信息、
资产重组信息的部门,有义务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2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信息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录并妥善保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
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知悉信息的人员必须
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
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23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3.7.与行业有关的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涉密财务信息,应该严格按照《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进行披露。
涉密财务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的会计信息。
公司对外披露涉密财务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特定项目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具体如下:
(1)应收应付款项中,应避免单项逐一列举涉及军品交易
或事项的军方、军工企业名称及对应金额。
(2)应避免披露有关存货中的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二
级及二级以下科目详细信息,但当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较大时,应披露存货的内容及构成。
(3)有关在建工程中军品基建技改工程项目的名称、金额等信息应当避免披露。
24(4)专项应付款中与军工产品科研生产有关的科研试制
费等项目明细应避免披露。
(5)预提费用中涉及军品技术服务费等详细科目应避免披露。
(6)主营业务收入、业务成本及主营业务利润中,涉及军
品业务的名称应模糊披露,但应披露具体对应金额的信息。
(7)对国防科技工业相关政府补贴收入的信息披露应当进行脱密处理。
(8)关联交易中与军品相关的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金额明细应避免逐项细分披露。
(9)其他涉及军品的财务信息应比照以上方式进行处理。
需要脱密披露的财务信息的脱密方式具体如下:
(1)可选择分地区、分产品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披露与军
品有关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利润构成,但应避免将军品财务信息单独列示。
(2)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产品或服务重大变化或调整时,产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应采用替代名称表述。
(3)披露与军品有关的供应商和客户情况时,应将供应商或客户的情况汇总表述。
25(4)应采用定性概括描述的方式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发展
战略、拟开展的新业务、拟开发的新产品、拟投资的新项目等情况。
(5)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关联交易、重大合同信息时,对关
联交易方及合同主体的介绍应仅限于其已正式对外公开的信息;
关联交易金额应采用汇总披露方式,关联交易内容、合同内容应汇总为概括性名称。
(6)披露与军品有关的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时,应采用替代名称等方式表述资金的具体运用方向。
除涉密财务信息外,公司需要脱密处理的其他信息还包括:
(1)公司公开披露的企业风险、能力等相关分析信息中,应避免对军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进行
定量分析,并避免同时对企业整体和民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进行定量分析。
(2)企业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军品的项目名称
应模糊披露,但应披露用于军品项目金额。
(3)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引用其他军工企事业单位数据的,须事先经被引用方同意,政府已对公众公开的信息除外。
(4)对于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
密风险的特殊财务信息,必要时可申请豁免披露,豁免披露申请须经国防科工局审批核准,并按照交易所要求履行豁免程序。
264.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监督。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就
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调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科创板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5.附则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27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
度培训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办理。如本办法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科创板上市规则》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科创板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为准,并相应修订。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附件
附件1.对外公开审查表
附件2.信息披露业务审核表
附件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8附件1
对外公开审查表
申请部门/申请人单位
□新闻宣传资料□论文著作□展览展示□音像作品
类别□对外报告/演讲/发言材料□专利□招投标文件
□上市公司公告、年报等信息□其它:
作品标题
(完整待审查内容另附页)
拟公开的媒体/渠道等
本部门/单位定密责任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计划财务部
审查意见签字:年月日党群工作部
审查意见签字:年月日质量安全部
审查意见签字:年月日证券部
审查意见签字:年月日保密办公室
备案签字:年月日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保密办公室存档一份,申请人自留一份。
29附件2
信息披露业务审核表
编号:
公告类型公告类别公告标题公告披露时间申请部门经办人公告内容披露文件目录互审人员审核意见
签字:年月日部门领导意见
签字:年月日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年月日
30附件3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编号:
申请部门申请人员申请时间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信息披露事项类型□暂缓□豁免暂缓披露的期限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是否已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
□是□否免知情人登记与保密承诺书证券部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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