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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柴斌锋)

作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源科技”)

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做到勤勉尽责,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柴斌锋: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任职于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2011年7月至2016年12月,任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财务系主任;2017年1月至2021年5月,任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学院竞赛与创新项目主任;2021年5月2023年8月,任浙江工商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社科科学研究院副院长;2023年8月至今,人才发展与工作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6月至2022年1月,任华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9月至今,任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月至今,任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1月至今,任力源科技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向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或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服务;未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此,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2023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亲自委托是否连续应参加股姓名应参会缺席出席出席出席两次未亲东大会次次数次数次数次数次数自出席数柴斌锋111100否33

注:“亲自出席”包括现场出席和通过电话、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2023年,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作用。在会议召开前,本人对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书面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对2023年度董事会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我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的会议共计11次,其中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我的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本人出席会议次数审计委员会44

提名委员会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3

战略委员会0-

注:“-”代表该独立董事非委员会成员。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依照相关规则规定需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本人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充分发挥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协同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一同开展相关工作,保持与公司审计部(公司内审部门)沟通,定期关注公司内审工作开展情况。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年度审计沟通会议与其他独立董事就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财务报表审计相关及其他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为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定期会议、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积极沟通,就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外投资项目情况等进行充分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提出规范性的独立意见和建议。

在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提前并认真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为本人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充分的配合,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董事会召开前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沈万中、许海珍、浙江嘉诚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

公司之间的关联担保,系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为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融资,有利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浙江嘉诚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设备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业务行为,双方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与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除上述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5月22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且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满足公司审计要求。我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2月28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更换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本次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选聘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财务总监具备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1年年度报告>(更正后)》、《<2022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3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修订版)》。(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聘任沈万中先生、曹洋先生、林虹辰女士、缪骏杰先生、黄瑾女士及金史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提名柴斌

锋先生、李彬先生及张学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将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独立董事将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至

2025年10月31日。

2023年7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沈万中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金史羿先生、裴志国先生、沈学恩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时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3年9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侯俊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3年12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叶珊珊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上述人员的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

况制定的,制定过程、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聂明、吕芳、吴德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王校明、叶汉平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吴钊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十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7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总金额人民币7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不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分别披露了《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03)、《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相关预告和快报的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的资金需求,维护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确保投资者第一时间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十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入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促使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有效实施。形成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为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的健康运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了保障。

公司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始终保持独立性、审慎性,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2024年,我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谨慎、公正、独立的履职尽责,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继续发挥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柴斌锋

2024年4月26日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彬)

作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源科技”)

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做到勤勉尽责,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李彬:男,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8年8月至2001年10月,任上海高桥石化丙烯酸厂设备工程师;2006年12月至2008年7月,任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法务部副经理;2008年8月至2018年12月,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9年1月至今,任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9年

11月至今,任力源科技独立董事;2022年10月至今任苏州利来工业智造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管理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2023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亲自委托是否连续应参加股姓名应参会缺席出席出席出席两次未亲东大会次次数次数次数次数次数自出席数李彬111100否33

注:“亲自出席”包括现场出席和通过电话、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2023年,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作用。在会议召开前,本人对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书面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对2023年度董事会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我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的会议共计11次,其中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我的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本人出席会议次数审计委员会44提名委员会4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

战略委员会0-注:“-”代表该独立董事非委员会成员。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依照相关规则规定需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本人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充分发挥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协同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一同开展相关工作,保持与公司审计部(公司内审部门)沟通,定期关注公司内审工作开展情况。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年度审计沟通会议与其他独立董事就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财务报表审计相关及其他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为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定期会议、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积极沟通,就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外投资项目情况等进行充分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提出规范性的独立意见和建议。

在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提前并认真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为本人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充分的配合,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董事会召开前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沈万中、许海珍、浙江嘉诚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担保,系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为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融资,有利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浙江嘉诚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设备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业务行为,双方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与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除上述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5月22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且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满足公司审计要求。我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12月28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更换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本次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选聘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财务总监具备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1年年度报告>(更正后)》、《<2022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3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聘任沈万中先生、曹洋先生、林虹辰女士、缪骏杰先生、黄瑾女士及金史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提名柴斌

锋先生、李彬先生及张学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将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独立董事将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至

2025年10月31日。

2023年7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沈万中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金史羿先生、裴志国先生、沈学恩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时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3年9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侯俊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3年12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叶珊珊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上述人员的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

况制定的,制定过程、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聂明、吕芳、吴德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王校明、叶汉平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吴钊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十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7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总金额人民币7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不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分别披露了《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03)、《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相关预告和快报的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的资金需求,维护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确保投资者第一时间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十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入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促使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有效实施。形成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为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的健康运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了保障。

公司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始终保持独立性、审慎性,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2024年,我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谨慎、公正、独立的履职尽责,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继续发挥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李彬

2024年4月26日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学斌)

作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源科技”)

的独立董事,2023年度我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做到勤勉尽责,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张学斌:男,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材料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1996年7月至1999年9月,任合力叉车总公司合肥铸锻厂技术员、工段长;2005年5月至2005年12月,任合肥工业大学金属材料系讲师;2006年至今,任合肥工业大学金属材料系副教授;2018年12至今,任江苏瑞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总工;2020年3月至今,任扬州华翀电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11月至今,任力源科技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管理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2023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亲自委托是否连续应参加股姓名应参会缺席出席出席出席两次未亲东大会次次数次数次数次数次数自出席数张学斌111100否33

注:“亲自出席”包括现场出席和通过电话、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2023年,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作用。在会议召开前,本人对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本人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书面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对2023年度董事会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我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的会议共计11次,其中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提名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我的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审计委员会4-提名委员会4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3

战略委员会00注:“-”代表该独立董事非委员会成员。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依照相关规则规定需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情况,本人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充分发挥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结果,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年度审计沟通会议与其他独立董事就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财务报表审计相关及其他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沟通,为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定期会议、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积极沟通,就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外投资项目情况等进行充分沟通,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提出规范性的独立意见和建议。

在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提前并认真准备相关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为本人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充分的配合,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董事会召开前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沈万中、许海珍、浙江嘉诚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顺金属结构有限

公司之间的关联担保,系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为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融资,有利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浙江嘉诚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采购设备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正常业务行为,双方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与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除上述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5月22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且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满足公司审计要求。我同意公司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12月28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更换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人认为,本次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选聘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公司财务总监具备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亦未曾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1年年度报告>(更正后)》、《<2022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3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修订版)》。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聘任沈万中先生、曹洋先生、林虹辰女士、缪骏杰先生、黄瑾女士及金史羿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提名柴斌

锋先生、李彬先生及张学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将自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独立董事将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至2025年10月31日。2023年7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沈万中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金史羿先生、裴志国先生、沈学恩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张时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3年9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侯俊波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023年12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叶珊珊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上述人员的提名及聘任流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

况制定的,制定过程、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聂明、吕芳、吴德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王校明、叶汉平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吴钊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十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7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总金额人民币7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运营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不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分别披露了《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3-003)、《2022年度业绩快报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相关预告和快报的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的资金需求,维护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对前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五)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确保投资者第一时间获知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公允的反映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充分保障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十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入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促使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有效实施。形成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战略发展需要的内部控制体系,为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的健康运行,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了保障。

公司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始终保持独立性、审慎性,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2024年,我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谨慎、公正、独立的履职尽责,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继续发挥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张学斌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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