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5证券简称:力源科技公告编号:2026-016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力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2022年1月份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差额水费40441232.9元,并支付逾期
付款利息;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份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差额水费6590423.1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部分,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鉴于本次诉讼案
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力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唐山力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力泉公司”)就公司及子公司与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丰越”“丰越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纵横”“丰南公司”)、天津滨海奥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
天津安扬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扬公司”)、徐州中安矿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应付公司的水费及相应逾期利息,后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讼及增加反诉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
10日、2024年12月14日、2025年3月1日、2025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冀02民初142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力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份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差额水费40441232.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
33956020.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自2024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485212.3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
2025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滨海奥源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安扬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徐州中安矿业服务有限公司对
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月份至2025年1月25日期间差额水费6590423.1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6590423.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4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力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12780.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17780.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力泉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负担501470.69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负担216309.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本院缴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35142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642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力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8037.47元,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纵横集团丰
南钢铁有限公司负担338391.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部分,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河北丰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鉴于本次诉讼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