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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公司提供文件、披露公告及其签章、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副本、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前提下,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已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10:00在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585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

15至9:25以及9:30至11:30以及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至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以及股东登记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54134752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29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合计2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964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21%。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据此,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3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2099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18%。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375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1%;

反对1616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3%;弃权2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二)《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375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1%;

反对1616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3%;弃权2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三)《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371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4%;

反对1623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19378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6%;

反对1616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378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6%;

反对1616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431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59%;反对1616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378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6%;

反对1616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375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1%;

反对1619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428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36%;反对1619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关于确认2024年度关联交易并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148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65%;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反对1626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8021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75%;反对1626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2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622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91%;

反对170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21340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19%;反对170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关于确认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5084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2%;

反对16267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193786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6%;

反对1616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二)《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19525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2%;

反对1470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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