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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5年 5月一、发行人基本情况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公司名称“公司”)

证券代码 688565.SH总股本151937100股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585号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585号法定代表人侯俊波实际控制人沈万中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5月13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4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25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7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39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2511825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后,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405234.01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5月10日全部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1]4152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三、保荐工作概述1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等;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对募投项

目增加实施地点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并提出意见建议;

8、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因2021年度信息披露违规,于2023年6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2023]20号),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81号),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3〕0050号)。保荐人督促发行人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督促其严格贯彻执行;保荐人也及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了专题培训,督促公司形成整改报告并向监管机构进行汇报,督促上市公司相应修订定期报告并敦促其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内,力源科技积极配合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内,力源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出具有关专业意见。上市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经过整改,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3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和募集资金使用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基于前述检查未发现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比进度较为缓慢,2025年度经过内部决策程序后已将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予以延期,保荐机构已建议公司加快募集资金使用进度。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12955.44万元,尚未使用金额为6885.08万元。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胡征源李嵩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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