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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孚能科技(赣州)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4月

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7日9时30分在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北侧彩蝶路西侧孚能科技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26名,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4755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的

45.3935%。除上述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

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16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9757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的17.981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7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8285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的19.4980%。(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01《关于选举 YUWANG(王瑀)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418826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69%;反对5533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4%;弃权320768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1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5655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062%;反对553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2%;弃权32076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15%。

1.02《关于选举谢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3961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7%;反对5187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9%;弃权327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77338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6%;反对518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7%;弃权32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1.03《关于选举曹限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3961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7%;反对5187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9%;弃权327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77338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6%;反对518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7%;弃权32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4《关于选举洪素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3959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6%;反对5187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9%;弃权34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77323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9%;反对5187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7%;弃权342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1.05《关于选举董立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40218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5%;反对456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9%;弃权342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77942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9%;反对456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7%;弃权342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

1.06《关于选举左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40042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3%;反对365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1%;弃权143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377766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5%;反对365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3%;弃权143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

1.07《关于选举姜开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7418100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76%;反对515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5%;弃权32187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5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55825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758%;反对515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2%;弃权32187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80%。

1.08《关于选举沙俊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418276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99%;反对497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2%;弃权32187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5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5600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832%;反对497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8%;弃权32187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08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选举钟圆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39416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2%;反对4277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2%;弃权143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2.02《关于选举王正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418844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872%;反对4408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569%;弃权32187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59%。

2.03《关于提名吴迪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419600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969%;反对365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1%;弃权321876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6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40524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5%;反对3169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弃权1434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本议案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关于选举高镇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455672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4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8329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217%。

4.02《关于选举黄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75588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932%。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331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783%。

4.03《关于选举饶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7570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94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342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831%。

4.04《关于选举马增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77554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9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13272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766%。

4.05《关于选举Wang Jiwei(王纪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645617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5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8334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239%。

五、结论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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