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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能科技:孚能科技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浩)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我是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孚能科技”)

的独立董事黄浩。2025年度,本人作为孚能科技董事会的第三届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参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5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历黄浩,1979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历任广州正承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现任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2025年5月至今,担任孚能科技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及其附

属企业任职,亦无重大业务往来;不曾为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本人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拥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

第1页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在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程序。本人本年应参加董事会6次,实际参加董事会6次,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5次;本人本年应参加股东会3次,实际参加股东会3次;本人本年应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实际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

此外,本人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在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参与会议议题的讨论,审慎客观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董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对各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二)与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与公司聘请的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定期沟通和交流,密切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情况以及审计进展,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任职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方式,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现场考察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职责,积极有效参与到公司事务中,利用参加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股东会的机会以及平时通过电话、微信、

第2页邮件、现场考察等方式,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关联交易、董事会决议和股东

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讨论;密切关注外部环境、市场变化及法律风险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积极对企业经营、法律等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对公司主要信息的知情权,同时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迅速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必要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内,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履职尽责要求的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审核,从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以及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发表了客观、公正的意见,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在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以及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系公司生产经营中正常业务行为,双方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在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公司及

第3页股东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关联方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在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未触发收购相关董事会决策程序。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在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定期报告,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在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既有的内控体系不存在重大缺陷,能有效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运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六)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及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等因素,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并经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经核查,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4页的规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七)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在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谭明添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在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九)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在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董立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潘链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同意聘任 Keith D. Kepler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院院长,王志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段晓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谭明添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5页在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严格

按照公司规定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一)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在2025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的情形,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人始终秉承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托法律专业背景,对公司各项议案均给予独立审查,推动各项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在履职过程中,本人重点关注了公司治理结构、合规风险防控等,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本人将继续深入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密切关注公司治理及法律风险动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勤勉尽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为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独立董事:黄浩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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