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五年四月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755)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西安分所电话:(86-29)8550-9666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传真:(86-571)2689-8199传真:(86-28)67398001传真:(86-532)6869-5010
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海口分所电话:(86-898)3633-3401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纽约分所电话:(1-737)215-8491
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6-898)3633-3402传真:(852)2167-0050传真:(1-737)215-8491
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西雅图分所电话:(1-425)448-5090
传真:(1-888)808-2168传真:(1-888)808-2168
www.junhe.com目 录
释义....................................................5
正文....................................................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9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1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1
四、发行人的设立.............................................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3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4
八、发行人的业务.............................................1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5
十、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1
十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动及兼并收购...............................22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2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2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6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27
二十、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8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29
二十二、结论意见.............................................29
4-1-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2025年度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
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
及兼并收购、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
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
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有关记
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
4-1-3章均是真实的;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大陆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大陆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拥有解释境外法律或就境外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
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境内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并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披露材料中引用或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及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上述引用或披露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4-1-4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说明,下列简称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中科星图、上市公司、公指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司、发行人
航天星图指航天星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中科九度(北京)空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的中科九度指控股股东
中科院空天院指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九度领英指共青城九度领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科光电指国科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科曙光指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星图群英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星图群英指
共青城星图群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星图荟萃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星图荟萃指
共青城航天荟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星图地球指中科星图数字地球合肥有限公司
中科星图空间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西安中科星图空间星图空间指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星图防务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航天开源(北京)星图防务指
科技有限公司、神翼时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星图资本指中科星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星图智慧指中科星图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晟通指中科晟通(山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易格通指易格通(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星图瑞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安徽瑞之君科技有星图瑞云指限公司
中科知行宏图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重庆新知行宏图科知行宏图指技有限公司
中科星图深海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江苏铨铨信息科技星图深海指
有限公司、江苏铨铨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星图海鲸指中科星图海鲸装备(浙江)有限公司
中科星图智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科星图星图智源指智慧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中科星图慧安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星图慧安科技湖北星图慧安指省有限公司
中科普睿德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普睿中科普睿指德利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中科普睿指中科普睿(东莞)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星光指中科星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上海光古电子有限
4-1-5公司
中科星光(成都)电子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光古(成都)成都中科星光指微波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钴晟指上海钴晟电子有限公司
中科星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融码技术(天中科星盾指
津)有限公司、中科星盾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北京融码指北京融码卫通科技有限公司
光古电子指光古电子技术(合肥)有限公司
星图金能指中科星图金能(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星图金能指中科星图金能易码(无锡)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零碳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长治市零碳能山西零碳指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科指南京中科华兴应急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星图金能指中科星图金能丝路(新疆)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数测(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诺尔赛克中科数测指科技有限公司
中科数测固源科技(安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固源芯创安徽中科数测指微(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固源芯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置维指上海置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固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宏图慧展科技北京固源指有限公司
西安中科数测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西安积石信安科技西安中科数测指有限公司
中科星图亿水(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亿水泰科星图亿水指(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星图亿水(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宁夏宁夏亿水指西部绿谷节水技术有限公司、宁夏西部绿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宁夏中科星图天启科技有限公司
星图北岸指中科星图北岸科技(青岛)有限公司创奇视界指北京创奇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辰合创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锐新超越科技天辰合创指有限公司天辰软件指北京天辰共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星图天辰科技(河北)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河北飞荣天辰河北指航晟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中科星图维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科星图维星图维天信指天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维天信气象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星图维天信指中科星图维天信(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星图维天信指北京中科星图维天信线上科技有限公司
4-1-6南京星图指中科星图科技(南京)有限公司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科星图测控星图测控指技术(合肥)有限公司、中科星图(西安)测控技术有限
公司、西安四方星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洞察科技(西安)有限公司,曾用名为中科星图洞察西安洞察指科技(西安)有限公司合肥洞察指合肥中科星图洞察科技有限公司
星图低空云指中科星图低空云(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中科特思指北京中科特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星球时空指北京星球时空科技有限公司
北斗伏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斗伏羲中科数码北斗伏羲指合肥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指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年度向指
象发行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行为
报告期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发行预案》指股票预案》《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募集说明书》指股票募集说明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工作报告》指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4年《2024年度审计报告》指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0999 号)《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3年《2023年度审计报告》指01月0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信会师报字[2024]第 ZG11066 号)《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2年《2022年度审计报告》指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信会师报字[2023]第 ZG11666 号)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国防科工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工商局指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监局指市场监督管理局
4-1-7《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指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
见第18号》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公司章程》指发行人当时有效的《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数据,若以万元为单位,可能存在与以元为单位原始数值的尾差;计算百分比时,由于四舍五入形成尾差的原因,合计值可能存在不等于100%的情况。
4-1-8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2025年3月3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包括《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审议<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审议<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
2025年3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提交的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及市场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
不限于确定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起止日期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等);
3、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发行及上市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修
正、补充、补正、递交、呈报、签收、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所有申报、
4-1-9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及其他法律文件,回复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
的问询意见;
4、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股东大会通
过的本次发行方案范围之内,与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认购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5、设立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验资手
续等事宜;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及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实际情况,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报请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等事宜;
8、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根
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审批备案或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及实际募集资金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金额等)及相关申请文件、配套文件作
相应调整、修订和补充并继续本次发行事宜,或酌情决定延期、中止或终止实施本次发行;
9、公司董事会拟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
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务;
10、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上述授权的范围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国防科工局于2025年3月20日出具了同意本次发行军工事项审查的批复。
中科院空天院于2025年3月24日下发《关于同意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复》,同意本次发行方案。
4-1-10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并取得
国防科工局和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复,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其前身航天星图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在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注册登记,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6500万元(发行人的设立过程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6月11日核发的《关于同意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31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根据上交所于2020年7月6日下发的《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0]182号),同意发行人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中科星图”,股票代码为“688568”。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市监局于2024年12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4807231Q),发行人有效存续。
综上所述,发行人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其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境内上市每股面值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
4-1-11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预案》、立信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0688 号)以及《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0087 号)、发行人现任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确认、主管机关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
金使用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1-12(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3.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对
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
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预案》,本次发行对象认购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其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科九度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科院空天院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中科九度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科院空天院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据此,本次发行未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质性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航天星图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航天星图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经审计的航天星图的净资产共同发起设立发行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重缺陷。
4-1-13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科九度持有发行人28.26%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科院空天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科光电间接控制中科九度37.52%的股权,通过一致行动协议间接控制中科九度62.48%的股权,故中科院空天院可以实际控制中科九度100%的股权,进而通过中科九度控制发行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据此,中科九度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中科院空天院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的主要历史沿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主要股本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历次股本变动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目前股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前十大股东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1中科九度15352675728.26
2中科曙光8530658315.70
3星图群英7077688213.03
上海珏朔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珏朔惊帆多策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102706521.89
金
5曹昱87363471.61
6星图荟萃72870491.34
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51590290.95
8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三组合50000000.9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军
935238590.65
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一组合29126510.54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冻结及质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股份冻结或质押的情况。
4-1-14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取得在境内开展其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内实际从事业务所必需的法律授权和批准。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在境外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的确认,以及立信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2024年度审计报告》,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二)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立信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发行人内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均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等事项。发行人前述重大关联交易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4-1-15(四)关联交易相关承诺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四)关联交易相关承诺”。
据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未来因关联交易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五)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中科九度、中科院空天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九章“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五)同业竞争”。
据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未来因同业竞争可能对发行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以及同业竞争相关事项,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十、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分支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58家分支机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分支机构”。
(二)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58家控股子公司和4家参股企业,均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之
“(二)发行人对外投资情况”。
(三)发行人的自有土地和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1处自有土地使用权、29处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有房产和1处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有房产,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与业
4-1-16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之“(三)发行人的自有土地和房产”。针对上述1处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有房产,根据天辰河北提供的《中南高科·燕郊科创智谷产业园项目定制厂房合同》《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等文件,天辰河北于2021年12月3日向三河锦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河锦石”)1购买上述厂房,该厂房已于2021年12月24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根据天辰河北出具的《说明函》,上述厂房所在科创智谷产业园园区无法就单体建筑物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鉴于科创智谷产业园园区内尚有其他建筑未能竣工验收,三河锦石一直无法就上述厂房及时进行分割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导致天辰河北亦无法在上述厂房竣工验收后即立马取得相关不动产权证书。三河锦石已对上述厂房完成分割,并于2024年9月取得了“冀(2024)三河市不动产权第
0048307号”不动产权证书,目前正在就科创智谷产业园园区包括上述厂房
在内的相关房产办理权利人过户手续,预计天辰河北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障碍。
(四)发行人的主要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土地租赁情况,其向外部第三方租赁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房产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主要房产共计25处。该等租赁房产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之“(四)发行人的主要租赁房产”。
1.租赁房产出租方的权属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第5、7、9、13、14、18、19、
25项租赁房产外,其余租赁房产的出租方均已提供该等租赁房产的权属证
书/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所有权人同意或委托出租方出租该等房产的证明文件;相关租赁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依据该等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租赁房产。
就上述租赁房产,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租赁上述房屋以来,未因租赁房产的权属瑕疵问题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亦未影响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实际使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上述房屋的用途系作为办公或生产经营,该等房屋搬迁不会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因发行人非生产制造类企业,如因前
1根据本所律师在企查查网站的查询,三河锦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于2022年4月变更为“三河锦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1-17述租赁存在法律瑕疵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上述房产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较易找到替代性的经营场所。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科九度出具的《关于承担不动产瑕疵相关责任的承诺函》,承诺“如因发行人及/或其下属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的任何自有、使用或租赁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项目、生产线等产权权属或相关手续存在瑕疵,导致发行人及/或其下属企业无法正常使用上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项目或生产线的,或导致发行人及/或其下属企业与其他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纠纷、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本公司承诺承担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损害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因诉讼或仲裁、罚款、停产/停业、寻找替代场所以及搬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综上所述,上述租赁房产的权属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2.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所列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房产均未办理租赁登记或备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未办理租赁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会因为未办理租赁登记而无效。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科九度出具的《关于承担不动产瑕疵相关责任的承诺函》,承诺“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承租的房屋,如因发行人及/或其下属企业承租的其他第三方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且在被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导致发行人及/或其下属企业被处以罚款的,本公司承诺将承担因此造成发行人及/或其下属企业的损失。”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就其租赁房屋相应办理登记备案,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4-1-18(五)发行人的在建工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1项在建工程,即“中科星图数字地球合肥有限公司 GEOVIS Online 在线数字地球建设项目”,该项目一期工程已履行的主要建设手续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第十章“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之“(五)发行人的在建工程”。
根据星图地球与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8月19日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合地高新工业[2022]187号)(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项下的宗地建设项目应在2024年11月18日之前竣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宗地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星图地球存在因违反前述《出让合同》约定而被追究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2024年11月26日,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向
星图地球下发《关于建设项目尽快竣工的函》,要求星图地球尽快完成项目建设。2024年12月3日,星图地球出具《关于建设项目尽快竣工的复函》,承诺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赶工,确保1#生产厂房于2025年8月完成结构验收、达到竣工要求,其他待建工程后续顺利完成建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于2025年3月27日出具复函,内容为:
星图地球于2022年8月取得土地,2024年3月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进度已滞后;考虑到方案设计复杂、建设体量较大等客观原因,请星图地球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相关要求,加快建设进度,力争2025年9月竣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星图地球正积极推进项目建设,未被主管部门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亦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此外,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中科九度出具的《关于承担不动产瑕疵相关责任的承诺函》,如因发行人下属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的任何建设项目手续存在瑕疵,导致发行人下属企业无法正常使用或与其他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纠纷、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的,其承诺承担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损害和开支。
综上所述,上述宗地建设项目的延期竣工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4-1-19(http://wcjs.sbj.cnipa.gov.cn/)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243项注册商标,其中报告期内注册的商标75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注册商标,且未设置质押及其他担保。
2.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408项已授权的专利,其中报告期内授权的专利230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除星图深海拥有的 1 项专利(专利号为 ZL 202010912606.8)正在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外,上述专利未设置质押及其他担保。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
《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2405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其中报告期内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477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且未设置质押及其他担保。
4.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作品著作权登记查询结果,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7项作品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作品著作权,且未设置质押及其他担保。
4-1-205.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及本所律师并经本所律师在 ICP/IP 地址/域
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使用中的经备案的域名共计19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章“发行人与业务经营有关的主要财产”之“(六)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域名,且未设置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
(七)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根据立信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截至报告期末,该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32392244.81元、411087.09元、3092868.16元、56733662.34元、8295082.43元和98554969.48元。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确认并提供的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协议。除特别说明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是指截至报告期末,(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合同款项尚未结清)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对外销售合同;(2)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正在履行(合同款项尚未结清)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对外采购合同;(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对外借款合同,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章“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在相关公开
网站的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九章第二节“重大关联交易”所列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
4-1-21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务。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大额应收款和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披露的公告及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经营而产生,该等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动及兼并收购
(一)增资扩股及减少资本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七章“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变动情形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重大资产变动及兼并收购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行为是指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
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
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
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达到上述标准的重大资产变动及兼并收购。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
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安排或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制定的《公司章程》以及报告期内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22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其中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即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此外,发行人还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健全
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并具有规范的运行制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中国证监会集中修改、废止部分新《公司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下同),中国证监会结合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关规定,删除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调整文字表述和引用的新《公司法》条文序号等。前期,中国证监会已经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过渡期安排,相关主体根据本次发布的制度规则,结合自身情况,在2026年1月1日前调整到位即可。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确认,发行人将于过渡期内按照前述规定调整公司组织结构及配套治理制度。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将于过渡期内结合自身情况完成相应调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程序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1-23(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公司章程》,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为独立董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6名。该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章“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调查函以
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不得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立信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4-1-24(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立信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所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立信出具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收到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政府补助具有明确依据,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情况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文件及
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违反税收方面法律、法规受到10项行政处罚,该等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章“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之“(一)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涉诉及处罚情况”。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审批
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星图云空天信息云平台建设项目、星图低空云低空监管与飞行服务数字化基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星图洛书防务与公共安全大
数据智能分析平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评审批或备案程序。
2.发行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4-1-25(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情况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1星图云空天信息云平台建设项目77397.0475092.00
星图低空云低空监管与飞行服务数
266765.0965048.69
字化基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星图洛书防务与公共安全大数据智
336931.7634927.91
能分析平台建设项目
4补充流动资金74931.4074931.40
合计256025.29250000.00
(二)募投项目的批准和备案
1.募投项目的内部审批
根据发行人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2.募投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及用地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的项目备案情况如下:
序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代码号
1星图云空天信息云平台建设项目星图地球2503-340161-04-01-822552
星图低空云低空监管与飞行服务
2星图低空云2503-370212-04-04-812655
数字化基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星图洛书防务与公共安全大数据发行人京顺经信局备[2025]24号
3
智能分析平台建设项目星图空间2503-610159-04-01-456604
4-1-26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七章“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评审批或备案程序。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不涉及办理用地手续。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并已办理了目前阶段所必需的项目备案手续;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无需履行环评审批或备案程序,不涉及办理用地手续。
3.募投项目相关的其他情况经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淘汰类行业,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
的关联交易,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立信出具的《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10087 号),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及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与实际使用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八章“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关系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法律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4-1-27二十、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涉诉及处罚情况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诉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尚未审结或尚在执行程序中)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尚未审结或尚在执行程序中)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11项行政处罚,该等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章“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之“(一)发行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涉诉及处罚情况”。
综上所述,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上述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的涉诉及处罚情况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涉诉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尚未审结或尚在执行程序中)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
2.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涉诉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相关主体提供的文件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尚未审结或尚在执行程序中)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行政处罚。
(三)受限因素
本所律师对已经存在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
限制:
4-1-281、本所律师的结论是基于确信上述各方出具的证明、声明、确认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基于中国目前法院、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程序和公告体制以及行政机关
的信息公示制度,本所律师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已经存在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确认,并基于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断,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已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发行人报告期末不存在持有
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相关要求。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实质性条件,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4-1-29(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华晓军律师
经办律师:
李若晨律师
经办律师:
卜祯律师
经办律师:
刘鑫律师年月日
4-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