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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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二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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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该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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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股份变动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减持计划应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增持计划应提前至少2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制度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九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十八条涉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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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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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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