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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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志明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信宇人,A股证券代码:688573;
杨志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陈虎,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余德山,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宇人或者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披露的《2025年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回复的公告》,经公司自查,2023年12月至2025年4月期间,上市公司募投项目供应商1、供应商2、供应商3及其关联方与信宇人实际控制人杨志明控制的账户间存在非经
营性资金往来,资金最终流向于实际控制人指定账户,金额总计
3710.70万元,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募集资金占用的情形。2026年1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自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显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实际控制人已还清占用资金本息合计3948.68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公司存在违规占用募集资金行为,涉及金额较大,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第5.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1.3条、第5.3.3条有关规定。
-2-杨志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
第四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1.1条、第4.1.4条,《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1.5条、第6.1.1条、
第6.3.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杨志明同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陈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余德山作为公司财务事项、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4条、第4.2.1条、第4.2.4条、第4.2.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14.2.3条、第14.2.4条、第14.2.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杨志明予以公开谴责,-3-对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陈虎,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余德山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