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12 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编号:TCYJS2026H1650 号
致: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德
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海德曼”、“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6H1056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6H1367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6H1316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6H1406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6H1568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TCYJS2026H1567号”《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律师现根据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对本次发行方案变更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单独说明,本所“ TCYJS2026H1056 号”《法律意见书》、“TCLG2026H1367 号”《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6H1316 号”《补充法
4-1-1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律意见书(一)》、“TCYJS2026H1406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TCYJS2026H1568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TCYJS2026H1567 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方案变更
1、本次发行方案变更的批准根据发行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2026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2026 年 9 月 14 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2、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变更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同意发行人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募集资金不超过 58000.00 万元,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高端复合化机床产业化项目 91739.95 58000.00
合计 91739.95 58000.00
4-1-2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与发行方案变更前相比,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减少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高端精密机床与机器人硬件智造研发项目”并减少了拟投入的募集资金。发行方案变更前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高端复合化机床产业化项目 91739.95 91739.95
2 高端精密机床与机器人硬件智造研发项目 24960.05 24960.05
合计 116700.00 116700.00
3、查验与结论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书面审查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2)书面审查了发行人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进行变更的决议,符合法定程序。
(2)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变更的程序合法有效。
(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发行尚待取得以下核准:本次发行尚需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
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上市需获得上交所同意。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4-1-3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6H1650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6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孔 瑾
签署: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汤明亮
签署: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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