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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蒋仕波、高雅萍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6〕0025号

关于对蒋仕波、高雅萍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蒋仕波,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高雅萍,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蒋仕波、高雅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16号)查明的事实,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高雅萍、蒋仕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5.22%股份”,高雅萍、蒋仕波两位股东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1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条、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1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蒋仕波、高雅萍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及相关股东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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