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1(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 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2第十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3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 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第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
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
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原则上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对外披露。
4第二十四条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
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5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及时归集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6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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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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