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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力斯: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吕超)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艾力斯 --%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吕超)

作为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在2025年度任期内(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27日)工作中,勤勉、尽责、诚信、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会议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2025年度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阳佳余女

士、吕超先生、严骏先生、朱圣韬先生担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

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阳佳余女士、吕超先生、严骏先生、朱圣韬先生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阳佳余女士、吕超先生、严骏先生、朱圣韬先生自该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吕超先生,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2004年至2015年,担任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公务员,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担任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担任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2016年10月至2022年7月,担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2022年7月至2025年2月,担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2025年3月至今,担任上海礼荣律师事务所主任;2020年4月至2025年12月,担任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至2025年11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5%或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拥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故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5年度任期内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3次董事会、2次股东会,我作为独立董事

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股参加董事会情况东会情况独立董事是否连续姓名出席股应出席次亲自出席委托出席两次未亲缺席次数东会次数次数次数自参加会数议吕超3300否2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会议,会议期间,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及相关材料,审慎行使表决权,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积极促进公司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有效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等相关会议的召开、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对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投过反对票或弃权票。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本人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具体如下:应参参缺委托加会加席出席审议议案议次次次次数数数数提名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委员2200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会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等议案薪酬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与考1100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及核委《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员会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不涉及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独立聘请

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高度重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投

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此外,本人还充分利用出席股东会的时间,积极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建议。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现场工作职责,累计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低于15天。在公司管理层的积极配合下,我通过实地调研、现场会议、电子邮件等多种渠道,全面了解了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进展。同时我密切关注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环境对公司的影响,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实现治理水平提升和健康持续发展提出有效意见或建议。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我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详细了解和审查,以谨慎态度作出客观判断,确保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确保公司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此外,本人始终秉持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情况及年度薪酬方案,相关程序合规有效。

公司全力支持并配合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尊重独立董事工作的独立性。公司管理层与我保持密切联系,使我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并主动征求意见、听取建议。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并准确及时传递会议材料,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与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的情况。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5年度任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符合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符合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整体情况,符合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公司内控体系不断健全,内控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已涵盖了公司生产经营各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要求,并能得到有效执行,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及内控体系的健全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经验丰富,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能够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因此,我同意继续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5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经提名,公司拟聘任王林先生担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兼财务负责人。我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认为公司拟聘任的财务负责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度任期内,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分别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于2025年11月

2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杜锦豪先生、祁菊女士、胡捷先生、徐锋先生、徐聪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朱茶芬女士、李翰杰

先生、李成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此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与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储胜明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三年。

经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

的任职资格审查,经核查,我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我认为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经核查,我认为,1、公司属于结合当前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和规模等实际情况,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并比照2024年度的执行情况制定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2、

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5年度任期内,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上市后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审慎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与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于2025年11月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在此,衷心感谢公司在本人履职期间给予的支持与帮助,也衷心祝愿公司在新一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领导下,能够实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吕超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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