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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地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304号
致:地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地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1法律意见书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
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2026年 6月 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指定媒体披露了《地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议案名称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16日。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3日14:00时在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文博路1579
号 C座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隋进浩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17469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66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118802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68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6年6月1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589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4%。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含视频方式)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3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1490772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8%;256211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82%;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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