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
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主要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
1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3、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
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10%;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上市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五)股票股利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六)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按
《公司章程》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做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
3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五、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
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
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本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4七、附则(一)本规划未尽事宜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二)本规划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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