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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思:安杰思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安杰思 --%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三条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

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行使投票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四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

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五条如发生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以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本公司可以与上交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

第七条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根据上交所规定编制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并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

1(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根据上交所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

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公司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

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2第三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上交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

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应当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

A 股股东、B 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应当按照其股

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

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但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公司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通过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

3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投票的,

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

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上述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

票平台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依上交所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相关明细。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会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4(二)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第二十四条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编制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5(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

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杭州安杰思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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