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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纬新材: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6 00:00 查看全文

舆情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

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舆情类型包括: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

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CEO)、联席首席执行官(Co-CEO)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决策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四)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1(五)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沟通工作;

(六)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业务发展部负责牵头舆情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负责舆情信息的

采集以及舆情工作组相关决策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控资本市场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的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

(二)业务发展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及其他媒体信息,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及处置。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业务发展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各类舆情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

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系统运作、消除影响。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

消除危机影响,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

董事会秘书及业务发展部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二)董事会秘书及业务发展部负责人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

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公司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向舆情工作组通报。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

2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

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应迅速调查、了解事情真实情况,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主要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与投资者有效沟通,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汇报;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告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舆情载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涉及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

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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