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3月27日,公司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年 3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发出《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4月30日,因增加临时议案事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26年5月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上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补充公告》。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第一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
商务绿洲园区 A1栋 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彭志辉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944668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608%,其
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名,均为截至2026年4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56923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76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7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23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8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15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52%。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4149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200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弃权116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4097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8%;反对185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弃权18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4158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18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118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8433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48%;反对18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34%;弃权118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8%。
4、《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3458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99.9611%;反对52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483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143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193%;反对524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32%;弃权4834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4%。
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399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8%;反对32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148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377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反对452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弃权242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制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376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反对29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403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预计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3037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9%;反对117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弃权24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381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0%;反对431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166%;弃权21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502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946%;反对431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8%;弃权21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6%。
10、《关于向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40369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4%;反对210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弃权21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772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27%;反对21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6%;弃权21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97%。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4110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2%;反对181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17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329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9%;反对189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弃权980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本议案获得通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