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1证券简称:泰凌微公告编号:2025-024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5月28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61弄1号11层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17
普通股股东人数11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股)4243588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股)4243588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17.9432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17.9432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维航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李鹏先生出席会议;副总经理金海鹏先生、财务总监边丽娜女士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4193031698.80865055661.19140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4192351698.79265123651.207310.0001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4193031698.80865055661.191400.0000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4192351698.79265123651.207310.0001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4193009198.80815055661.19132250.0006
6、议案名称: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4192408798.79395086941.198731010.0074
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4192781698.80275055661.191325000.0060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4192777398.80265055651.191325440.0061
9、议案名称: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
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
普通股4191777398.77905149661.213531430.0075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4关于公司2024年2523511698.01005123651.989910.0001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董事2024年2523568798.01225086941.975731010.0121
度薪酬确认及
2025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2523941698.02675055661.963525000.0098
事务所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表决通过。2、本次会议议案4、议案6、议案7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温烨舒伟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