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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凌微:中伦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行权价格调整、第一次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泰凌微 --%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和行权价格调整、

第一次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3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5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6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8

五、结论意见............................................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和行权价格调整、

第一次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凌微”、“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行权价格调整(“本次调整”)、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

1法律意见书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泰凌微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业绩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泰凌微的说明予以引述。

2法律意见书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7.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一)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议案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4年12月7日,公司披露了《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法律意见书

(四)2024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4年12月12日披露了《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12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相关议案已于2024年12月12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5年8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5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二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二次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6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4法律意见书

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及股票增值权第一个行权期归属/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九)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事由2026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于2026年6月11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以2026年6月16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6元(含税)。

(二)本次调整的结果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拟按如下公式调整:

5法律意见书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按上述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13.45元/股(=13.72元/股-0.266元/股)。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时间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的第一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8月18日,第一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第一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为119680股,可归属激励对象为44名。归属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第一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在公司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仍在职的44名激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为2025年,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营业收入(A)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对应考核(亿元)

归属期 (2026)审字第 70043504_B01 号),公司年度目标值触发值

2025年营业收入为10.15亿元,2025年度

(Am) (An)公司层面业绩已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满足

第一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20258.107.90归属条件。

第一个归属期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

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的49名激励对象中:

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

1、5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作废其持有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第一档、第二档、

26500股限制性股票;

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5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

2、本次可归属的44名激励对象中,44名

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激励对象2025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第股份数量:

一档”,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考核评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

7法律意见书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个人层面

100%75%50%25%0%

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

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

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作废处理本激励计划第一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因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6500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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