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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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南导航”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司南导
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等文件。
3.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
4.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了《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定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列明了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人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5:00在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618号2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永泉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司南导航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4月25日召开,提议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670,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067%。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0名,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39,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61%。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2人,代表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940,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66%。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会上提出任何未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上列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会通知公告中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44,585,330股,占本次股东会参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7,8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弃权16,87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4,585,330股,占本次股东会参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7,8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弃权16,87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5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76%;反对7,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9%;弃权16,8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5%。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567股,占本次股东会参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76%;反对7,8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9%;弃权16,87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5%。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4,585,330股,占本次股东会参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7%;反对7,8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弃权16,87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均取得了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翁思雪
沈国权
刘莹莹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