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其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战略发展。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1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审部设置专职负责人,在负责人的领导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内审部专职负责人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审
部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应保障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2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审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公司内
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采购管理、存货管理、销售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研发管理、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人力资源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内审部应当编制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
作底稿进行整理和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相关底稿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公司内审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
3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公司内审部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及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
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案审计无需事先发送通知,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审部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审计时,内审部
可以申请抽调相关部门合适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可综合运用个别访谈、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对审计事
项进行分析研究,编制内部审计报告;
4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六)内审部应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计和复查;
(七)内审部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等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
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内审部在工作中发现执行内控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内审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
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罚,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应当视情节轻重批评
教育、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出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和要求经济赔偿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5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