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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帆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596证券简称:正帆科技公告编号:2026-003

转债代码:118053转债简称:正帆转债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帆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总经理会议运作不规范。《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未规定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执委会实际代行总经理会议职能,但你公司未规定执委会运作机制,亦未保存执委会相关的具体会议记录,缺乏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以上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三十

条第一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2〕2号)第一百三十条第

一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号)第一百三十条第一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5〕6号)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2.投资管理不规范。你公司制度未能覆盖实际开展的投资活动,缺失对外

投资实施流程、投后管理、投资收回、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审批权限、

执委会审议投资事项机制等内容。执委会审议投资事项无会议记录,个别亏损投资项目清算方案审议过程无具体记录。

以上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后续公司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证券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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