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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业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

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公司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作为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1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

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应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和发展方针;

(二)审议公司的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三)审议公司的市场、研发、融投资、人力资源等特定战略分析报告;

2(四)审议公司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审议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六)审议公司在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谈判的情况报告;

(七)审议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战略规划;

(八)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战略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战略委员会成员了解到公司相关尚未公开的信息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发出会议通知。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3(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委托代理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

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

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

4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5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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