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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促进公司合法经营,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公

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内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分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1第四条内部审计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

2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审计部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审计人员的日常办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所属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分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的经济

活动实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也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工作。其他人员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分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更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时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且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应有职业谨慎态度

3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保守其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第十六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

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诚信正直,不得在审计业务中歪曲事实,或隐

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或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应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四章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条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公司本部(包括各职能部门、业务部门);

(二)公司下属分公司、生产车间及其他所属机构;

(三)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

4(四)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五)当发生重大投资事项、签署重大经济合同或有重大经济问题时,经审计委员会决定,审计部可随时审计;

(六)当发生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及需要专项审计时,审计部可随时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跟踪研究国家对上市公司审计、内部控制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审计、内部控制理论与专业技术;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设计内部审计制度和业务流程;

(三)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监督内控流程执行情况,对

公司的内控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价,总结内控评价工作,出具公司内控评价报告;

(四)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五)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内容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内部机构及所属子公司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进行

责任审计,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八)对公司的人力、财政和物质资源的利用是否切实有效、厉行

5节约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九)调查属于内部审计任务规定范围内的涉及被指控的任何措施行为和渎职案件;

(十)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一)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十二)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十三)审计部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下一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十四)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

(一)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根据需要委派审计项目小组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

(三)根据需要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被审单位按照公司有关制度限期整改。

(五)对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被审单位及

6相关人员进行配合和提供证明材料。

(六)有权要求被审单位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

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可以不受限制直接查阅属于审计事项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

2、凭证、账簿、报表、对账记录、纳税申报表、实物等会计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记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

商台账、询价单、验收报告等;

4、客户档案、业务操作记录、系统数据、客户信用管理台账等;

5、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决算报表等;

6、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7、生产报表、统计报表、入库单、出库单、发运单、客户订单

等资料;

8、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

9、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七)如有必要,在审计委员会批准的条件下,对可能被转移、隐

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和相关资料具有暂时封存权。

(八)有权实地查看、盘点或勘验实物。

(九)有权列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会议,有对重大的投资、中小

企业融资、对外担保和企业发展战略活动的参与权。

(十)有权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十一)有权了解被审单位就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

的执行情况,对其经济、业务活动执行穿行测试并具有评价权。

7(十二)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

权作出制止的决定,向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关处罚建议: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恶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

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

4、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严重违规违纪、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十三)审计人员应该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其日常工作

程序为:

(一)审计立项: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

及以往年度的审计结果,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准备:审计部应当充分考虑具体项目情况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各部门准备相关资料。各部门接到审计部门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提交的资料,由各部门相关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审计部经理同意,可于原约定日后三日内提供,逾期

8视为无效资料。

(三)实施审计:

1、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首先应与各部门的主要负责

人及主要事项相关人员进行交流,介绍审计目的及主要审计内容,并了解各部门的基本情况;

2、在对各部门基本情况了解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相关制度,严格实施具体审计;

3、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

运用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以实现审计目标;

4、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如有询问程序,应视询问适宜的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需要被询问人签章。

(四)审计结果

1、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

员询问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分管领导(审计委员会),同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2、审计报告经审定后,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和审定意见,向

各部门下达审计意见;

3、被审单位应按照审计处理意见书的要求提出整改计划,明确整

改的完成时间、措施和责任人,并报审计部备查;

4、审计部应对审计处理意见书中提出的整改项目进行后续审计,

监督检查被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

第二十五条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

9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六条如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下达临时审计任务或被审计者提出经审

批通过的审计要求,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审计工作计划,开展临时新增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审计档案管理和公司保密管理的要求,做好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借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在公司审计部内部。公司审计部以外的单位

查阅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必须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并报审计部的主管领导审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内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

风险隐患及时制止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内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拒不改正的,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或者提

10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行为;

(三)阻挠内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行为;

(四)打击报复内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行为;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行为;

(六)截留、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七)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八)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行为;

(九)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7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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