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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作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1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

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

3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提名委员会成员了解到公司相关尚未公开的信息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4人。

第二十一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

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5(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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