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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煜邦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0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煜邦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煜邦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德恒01F20221811-4号

致: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煜邦电力”)委托,指派本所郑云飞律师、任珊律师出席公司“煜邦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而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

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2026年7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煜邦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2026年7月22日,公司董事会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煜邦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称为《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债券持有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知》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投票方式、债券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表决程序和效力、其他事项等进行了公告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投票表决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6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航星科技园航星1号楼6层会议室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德勤主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会议通知》,截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登记日2026年7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以书面形式委派代理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2名,总共代表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为1,102,290张,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共计110,229,000元,占债券登记日公司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26.8587%。

2.除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上述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召开和投票方式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列人《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未发生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募投项目部分子项目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实施地点及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1,102,29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额的1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额的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额的0%。

基于上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由此作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且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煜邦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郑云飞

承办律师:

任珊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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