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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

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私募股权投资、非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房地产投资及以上述投

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于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1/6(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如开展的风险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则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

设立证券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通过专用证券投资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严禁出借证券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投资等。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三章风险投资的决策程序与审批权限第七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6(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

长决定、实施具体的风险投资行为。

(五)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风险投资的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总经理为风险投资项目实施直接责任人,组织实施风险投资项目。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组织财务部与项目负责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拟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市场前景和未来成长性、投资收益和风险提示、投资规模以及公司资金筹措情况等),并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项目建议书,需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出具法律、财务尽调报告和/或审计评估报告。

风险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投决会表决。投决会成员应包括公司总经

3/6理、副总经理、风险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财务总监及审计部负责人。重大风险投资项目在投决会表决通过后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根据审议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财务部门负责将风险投资项目的完整信息与材料及时传递至公司董

事会秘书与证券部,确保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投后管理的全程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应不少于每年年中

和年末(必要时每季度)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重大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

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4/6(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相关公告,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事项概述,包括投资内容和范围、投资目的、投资期限、资金来源、预期投资收益等以及对风险投资的审批程序;

(二)风险分析及拟采取的风险控制防范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五)上海证券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

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了解风险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情况。如出现未能实现

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应当责成项目负责部门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在风险投资项目决策或实施过程中,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

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投资损失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5/6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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