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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股份:累积投票制度(2025年9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6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

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

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连续180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连续180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九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

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四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六条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选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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