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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6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公司经营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审计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人。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

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和子公司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对于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内部控制关键领域和环节,建议审计委员会及时组织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加强与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协同,评估内控缺陷的严重性,研判内部控制缺陷对公司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影响。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

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部门、子公司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五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审计部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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