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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6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1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八条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2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10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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