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栋 20层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王哲、蒋益飞
联系电话021-3896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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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599注册资本2342567686元人民币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纪凡实际控制人高纪凡联系人吴群
联系电话0519-81588826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2月13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3月15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30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
1、尽职推荐工作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2023年3月15日-2025年12月31日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情况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每半年度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况
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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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合规性的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情况
881610.07 元,投资于“年产 35GW 直拉单晶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未使用完毕的2023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为195118.71万元(包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
股东会情况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事先审阅了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持续督导期内,2023年3月15日-2025年12月31日,保荐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限售股解禁、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意见情况核心技术人员变动等事项,发表专项意见32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问询、安排约见、报送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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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说明
2023年12月8日,因顾培培先生工作变动,
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保荐人委派岳阳先生接替顾培培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24年8月10日,因岳阳先生工作变动,
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保荐人委派蒋益飞先生接替岳阳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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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未完全转股完毕,且本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5保荐总结报告书(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哲蒋益飞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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