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波、叶慧慧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6月11日14:3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臧牧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1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1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9名,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630815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35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92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6%。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2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3774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880%。
经核查,股东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2法律意见书
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监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3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浩
经办律师:吴波叶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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