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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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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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以及《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对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公司及相关方已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4、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合法性及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披
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详见公司公告2024-036)。根据公司2024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详见公司公告2024-039),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或金融机构借款(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全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2.02元/股(含)。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详见公司公告2024-048),公司拟将回购价格上限由人民币52.02元/股(含)调整为人民币65.19元/股(含)。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2024年9月21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2024年11月26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首次实施本次回购股份,于2024年11月26日完成本次股份回购。截至2024年11月26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9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回购均价43.21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189076.23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930000股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于2026年5月6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
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总股本133692700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930000股,即以132762700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1元(含税),总计13276270元。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33692700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9300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
132762700股。
根据《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涉及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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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2762700×0.1)÷133692700≈0.099元/股。
基于上述,以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6年6月11日收盘价52.40元/股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如下:
公司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52.40-0.099)÷(1+0)≈52.30元/股。
公司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52.40-0.1)÷(1+0)=52.30元/股。
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
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
格=|52.30-52.30|÷52.30=0.00%。
因此,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公司股票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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