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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承科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36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目录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 1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 2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 3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天承科技、公司 指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2026 年

指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指

制性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时在本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 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首次授予、本次授予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 4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433 号

致: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天承科技 2026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6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天承科技的股票,

与天承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6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6 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天承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天承科技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6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2026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3.2026 年 9 月 5 日,公司公告了《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6 年 9 月 15 日,公司公告了《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6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6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德皓审字[2026]00001568 号”《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和“德皓内字[2026]00000064 号”《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公司

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2026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6 年 9 月 22 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2026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66.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50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53.5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上海天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

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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