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05证券简称:先锋精科公告编号:2026-057
转债代码:118076转债简称:先锋转债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的通知》(财会〔2025〕32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9号》”)、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的通知》(财会〔2026〕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20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
等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5年12月19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19号》,对“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于2026年1月1日执行。
202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20号》,对“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及明确。该规定于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该解释施行日新增的该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于《准则解释第20号》公布之日起执行,2026年1月1日至该解释施行日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业务,暂不涉及调整项目。
2020年12月24日,财政部发布《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在境
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
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日之前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与本准则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对合同组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或公允价值法;对合同组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也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法。企业进行追溯调整的,无需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受影响的项目和每股收益的调整金额。本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
基于上述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9号》《准则解释第20号》及《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9号》《新保险合同准则》相关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