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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精科:先锋精科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3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605证券简称:先锋精科公告编号:2026-059

转债代码:118076转债简称:先锋转债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83号)核准,同意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锋精科”)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0000000.00元,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为7500000张(750000手),期限为6年。扣除已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9500000.00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余额为7405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8月12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5100号《验资报告》。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8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华泰联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华泰联合与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华泰联合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华泰联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靖江市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先锋精科1115120129300930283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债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开户主体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半导体先进制程核心工先锋精科523900926910008公司靖江支行艺金属器件扩建项目半导体先进制程核心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先锋精科403020100100252299艺非金属材料及器件研公司靖江支行

发、生产新建项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半导体设备用陶瓷静电先锋精科公司苏州工业园区8112001012700969403吸盘研发项目湖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先锋精科有限公司靖江城南10220401040023479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华泰联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签

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2026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6]45号)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营业

室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15120129300930283,截至2026年8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不超过75000万元。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营业室属于乙方管辖单位,乙方和下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营业室能够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义务。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

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

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

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天宇先生、金鸣先生或其

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

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6、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华泰联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2026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6]45号)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23900926910008,截至2026年8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半导体先进制程核心工艺金属器件扩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28750万元。乙方能够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义务。监管账户实行“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资金,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公司卡,不得办理支付密码器,不得办理通兑业务,不得签订代扣、不允许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多级现金池等系统可以自动扣划或划转的业务。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

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符合上

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天宇先生、金鸣先生或其

他项目组成员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证明文件需记载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身份信息,经丙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

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无正当理由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

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6、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华泰联合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2026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6]45号)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3020100100252299,截至2026年8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半导体先进制程核心工艺非金属材料及器件研发、生产新建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25050万元。乙方下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属于乙方管辖单位,乙方和下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能够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义务。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

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符合上

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监管账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购买可流通凭证(包括支票、商业承兑汇票、本汇票申请书等)、不得开通通兑业务;不得开

通电话银行等电子支付业务;不得购买多余支付凭证,需根据实际支付需求按次向乙方申请购买相应支付凭证。未经乙方同意,监管账户不得变更。但是,乙方可应甲方要求为监管账户开立有限的网银支付功能,由乙方启用“1242-网上银行支付限额管理交易”对监管账户进行登记,控制网上银行限额支付管理金额为0.01元。

2)乙方仅对进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监管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

乙方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监管账户免收监管费用。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天宇先生、金鸣先生或其

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

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6、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华泰联合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的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2026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6]45号)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湖西

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2001012700969403,截至2026年8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半导体设备用陶瓷静电吸盘研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5200万元。乙方下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湖西支行属于乙方管辖单位,乙方和下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

湖西支行能够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义务。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

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符合上

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上交所科创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天宇先生、金鸣先生或其

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并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进行形式审核。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

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6、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公司、华泰联合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

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10220401040023479,截至2026年8月5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的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天宇先生、金鸣先生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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