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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玄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_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3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玄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恒玄科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恒玄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恒玄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恒玄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5日发布的《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2025年5月29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9日下午14点00分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

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23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14名,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共38297519股,占恒玄科技股本(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的有表决权的总股数)的32.004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采用现场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对

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5、6、7、8,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对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7,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5年5月29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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