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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柯林: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杭州柯林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柯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杭州柯林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商证券作为正在履行杭州柯林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周旭东、黄杰

(三)现场检查期间

2023年9月7日、2024年1月3日、2024年3月4日、2024年4月15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周旭东、黄杰、罗锦、王卓玺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情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手段主要包括:查看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并与上市公司相关

1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建

立或更新的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查阅公司重大业务合同等资料;核查本持续

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台

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实地查看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查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等。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杭州柯林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核查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三会会议材料等资料,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

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是否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人员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在资

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

单、募集资金使用台账,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

2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

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三会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涉及对外担保,发生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相关行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核查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的重大销售和采购合同,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其他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

3益。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的有关要求,对杭州柯林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通过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均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不涉及对外担保,发生的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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