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1目录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3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4
四、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5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7
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8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8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8
三、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8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0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2
六、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14
七、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17八、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19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21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30
十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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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接受深
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王德慧、姜晓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注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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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王德慧:现任东方投行投资银行部资深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持有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本科学历。2015年加入东方投行,曾负责或参与宁波中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三七互娱非公开发行、纳思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士兰微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在公司改制、IPO 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等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姜晓华:现任东方投行投资银行部资深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持有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硕士研究生。2012年加入东方投行,曾负责或参与昱能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富士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开勒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辉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泰格医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纳尔股份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等项目,在公司改制、IPO 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等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二)项目协办人情况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杭沁:现任东方投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持有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硕士研究生。2021年加入东方投行,曾负责或参与深圳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在公司改制、IPO 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等方面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卞加振、李宪宇、李伟祥、葛霖帆、谭健、辜丽珊、汪飞、王楚杰、陈珏丛。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VMAX New Energy Co. Lt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5566106A
注册资本37885.71万元
实收资本37885.71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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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名称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2018年12月14日
日期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1之一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号码0755-86020080
传真号码0755-86137676
互联网网址 http://www.vmaxpower.com.cn/ch/
电子邮箱 vmsss@vmaxpower.com.cn
一般经营项目是:DC-DC 模块电源、AC-DC 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
制设备的设计、生产(凭环保批文经营);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经营范围后方可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科创板实施保荐机构跟投制度。本保荐机构母公司东方证
3-1-2-45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创新投”)拟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股份,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本次发行后,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由质量控制部初审,并按规定单独或会同内核办
公室进行现场核查、问核并验收工作底稿后,向内核办公室提交;
2、内核办公室收到内核申请材料后,在质量控制部初审的基础上,对项目
风险进行研判,并按规定召集内核会议审议;
3、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内核办公室将内核材料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发
送给参会内核委员审核;
4、内核会议由内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内核委员主持,各参会内核委员对内
核材料进行充分审议并发表意见,内核办公室负责内核会议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及内核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5、内核办公室根据内核会议记录、内核委员意见等,整理形成内核反馈意见,反馈给项目组,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就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在此基础上,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部门对威迈斯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慎核查。
2022年4月15日,本保荐机构召开内核会议,各参会内核委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需要项目组进一步核查或说明的相关问题。参会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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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条件,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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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下列事项做出承
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文件和信
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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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三节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首发注册办法》《审核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东方投行对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发行人审计机构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具备了《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二)股东大会
2022年5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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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发行人符合行业领域要求
□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新材料证发〔2022〕171号)第四条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所属行业领□新能源公司主要产品和核心生产技术情况,公司产品域属于新能源业务领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节能环保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
□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领域”中“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领域,符合科创板的行业范围。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要求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一是否符合指标情况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
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为41369.17万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比
√是□否元,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例≥5%,或最近三年累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6.69%。
研发投入金额≥6000万元
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研发人员√是□否
的比例≥10%524人,占员工总人数的比例为20.02%。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发明专利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
√是□否52项,其中应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为明专利5项以上
48项。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
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41.49%,长率≥20%,或最近一年营√是□否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为38.33亿元。
业收入金额≥3亿
(三)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发行人所属行业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文件发布单位所属行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中国证监
1 C36 汽车制造业
引》(2012年修订)会
鼓励类之第十六大类“汽车”中的第3小类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和第4小类“车国家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载充电机(满载输出工况下效率≥95%)、
2和改革委
(2019年本)》双向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设备(输出电员会压 250V~950V,电压范围内效率≥88%);
高功率密度、高转换效率、高适用性无线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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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电、移动充电技术及装备,快速充电及换电设施”
“新能源汽车产业”之“新能源汽车装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国家统计配件制造”之“新能源汽车车载充电机”、“新
3
(2018)》 局 能源汽车 DC/DC 转换器”、“新能源汽车电机控制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海证券“节能环保领域”中的“新能源汽车关键零
4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交易所部件”企业暂行规定》
在2010年,国家就将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重点扶持,多年以来持续由补贴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型转变,国家一方面对财政补贴政策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补贴门槛,逐渐收紧补贴标准;另一方面通过“双积分”制度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积分交易机制,借助市场机制鼓励企业加大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科创板行业领域、科创属性的各项指标及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
的公司治理体系。发行人目前有9名董事,其中3名为发行人聘任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发行人设3名监事,其中1名是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58号)、发行
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运作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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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
1-57号),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为551.12万元、7504.31万元和29479.6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66.92万元、6494.05万元和26907.37万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
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57号)。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保荐机构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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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其他条件保荐机构查阅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其他
条件并与发行人逐条进行核对。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首发注册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前身成立于2005年8月18日,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按照账面净资产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办理登记变更手续,领取了统一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75566106A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截止目前仍依法存续。本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和内部制度文件,确认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财务与内控
经查验发行人财务制度、核算体系、账务明细及凭证,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57号),确认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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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查验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鉴证报告、关于内部控制的自评报告,通过与会计师的沟通,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1-58号)认为:威迈斯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2年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业务完整,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业务流程、内部制度、
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设置情况、并同发行人各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已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和研发模式,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经查验发行人资产权属证书、财务及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银行账
户流水等资料,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走访、询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经查验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
件、工商资料、财务报告、产品销售合同等,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除已披露的诉讼纠纷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3、经查验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权属文件,确认发行人不
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经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资金往来记录、账务明细、财务报告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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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料,并经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查验发行人所属行业的行业研究报告、行业规划、相关产业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研究报告,实地走访、询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经查验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产品销售合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部门颁布的产业政策文件、发行人所在地各主管政府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专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营业务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规定的鼓励类业务,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查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法院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并获取了发行人关于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无违法
犯罪记录证明,查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文件,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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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一)发行人的股东构成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发行人的股东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1万仁春8093.433821.3625%
2倍特尔3246.93968.5704%
3特浦斯3246.93968.5704%
4刘钧2737.93097.2268%
5蔡友良2269.94395.9916%
6胡锦桥2107.60035.5630%
7同晟金源2099.68445.5422%
8森特尔1617.39644.2691%
9李秋建1426.69903.7658%
10丰图汇瑞1296.83783.4230%
11洪从树1053.97072.7820%
12韩广斌973.00372.5683%
13扬州尚颀787.39022.0783%
14三花弘道742.85711.9608%
15广州广祺692.53351.8280%
16孙一藻682.40261.8012%
17人才基金630.00001.6629%
18辰途华迈619.04761.6340%
19冯颖盈607.74771.6042%
20杨学锋583.72711.5408%
21辰途六号506.53881.3370%
22姚顺367.03020.9688%
23佛山尚颀260.00000.6863%
24辰途十五号247.61910.6536%
25丰北天一203.94300.5383%
26辰途十三号185.71420.4902%
27万斌龙170.60060.4503%
28深创投集团154.00010.4065%
29辰途十四号123.80950.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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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
30黎宇菁119.42040.3152%
31谢广银30.95240.0817%
合计37885.7142100.0000%
(二)发行人的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情况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相关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私募投资基金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检索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经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18名机构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登记情况如下:
是否属私募基金序私募基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股东名称于私募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号备案号认定依据基金记编号
1倍特尔否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执行
事务合伙人为万仁春,不
2特浦斯否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或者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
3森特尔否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
深圳市同晟创业
4 同晟金源 是 SX2471 投资管理有限公 P1016567 -
司
北京丰图投资有-
5 丰图汇瑞 是 SCR593 P1007001
限责任公司
6 扬州尚颀 是 SX7416 尚颀投资 P1002076 -
三花弘道已办理私募投
7 三花弘道 否 不适用 是 P1060726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广州盈蓬投资管-
8 广州广祺 是 SCX870 P1063917
理有限公司
广东红土创业投-
9 人才基金 是 SCY331 P1007124
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谢诺辰途股-
10 辰途华迈 是 SSX769 权投资管理有限 P1014565
公司
广州谢诺辰途股-
11 辰途六号 是 SEW525 权投资管理有限 P1014565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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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是否属私募基金
序私募基金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股东名称于私募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号备案号认定依据基金记编号
12 佛山尚颀 是 SLZ738 尚颀投资 P1002076 -
广州谢诺辰途股-
13 辰途十五号 是 SSX759 权投资管理有限 P1014565
公司
北京丰图投资有-
14 丰北天一 是 STH057 P1007001
限责任公司
广州谢诺辰途股-
15 辰途十三号 是 SNY167 权投资管理有限 P1014565
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
16 深创投集团 是 SD2401 P1000284
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谢诺辰途股-
17 辰途十四号 是 SQX766 权投资管理有限 P1014565
公司
广州谢诺辰途股-
18 谢广银 是 SQT190 权投资管理有限 P1014565
公司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
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为更好的履行保荐责任、加强执业质量、防控执业风险、加强对项目财务事
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保荐机构聘请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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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协助保荐机构进行辅助核查工作。
大信会计师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2年3月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90611484C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22层2206室负责人吴卫星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经营范围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略、秦茜
大信会计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向保荐机构提供会计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完成本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就本项目出具的相关财务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收集、整理、编制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保荐机构以自有资金支付。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行为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中保荐机构聘请大信会计师的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除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已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投行,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及验资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除上述机构外,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包括聘请国浩律师(香港)事务所为发行人设立于香港的子公司威迈斯(香港)的提供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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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法律服务,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
咨询服务,聘请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提供申报文件制作等服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与所聘请的其他第三方均已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八、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发行人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的议案。
公司对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出具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以上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公司将在日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先生对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出具承
诺:
(1)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
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本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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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
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
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
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出具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本人将全力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本人将全力
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切实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
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未履行的事实及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
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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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技术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和研发失败风险
新能源汽车作为新兴产业,市场规模和市场渗透率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整车和核心零部件的创新升级也在持续发展。车载电源和电驱系统是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在产品集成化、高压化、多功能化以及第三代半导体应用等方面也面临升级迭代的压力。在集成化方面,在车载电源产品、电驱系统产品分别实现集成化的基础上,行业厂商积极推出“电驱+电源”的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在高压化方面,车载电源的高压化是解决新能源汽车面临的动力电池充电慢问题的重要技术方式。在多功能化方面,车载电源通过逆变技术发挥新能源汽车作为移动分布式储能设备的功能成为重要的发展趋势。在第三代半导体应用方面,碳化硅功率器件取代传统硅基功率器件已成为车载电源和电驱系统产品行业发展趋势之一。如果公司未来未能准确把握新能源汽车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不能及时实现研发技术创新,新技术未能形成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或研发失败,则可能出现技术落后的风险,造成公司相关产品的成本和效率等方面落后于同行业公司,使得公司产品市场占有率下降;同时如果新能源汽车或其核心零部件出现颠覆性技术路线,而公司无法及时掌握,则公司可能面临丧失技术优势而被市场淘汰,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开拓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其中,电驱系统产品作为公司新开发产品,公司在电驱系统领域的业务刚刚起步,报告期内相关产品销售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较低,分别为0.04%、6.17%和5.68%,同时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的市场拓展亦需要一定周期。公司现阶段电驱系统领域的产品布局和收入占比有待通过持续的新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实现发展,以适应“电驱+电源”集成的行业发展方向,可能存在一定的研发和业务拓展风险。
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包含了车载电源模块,对车载电源产品存在一定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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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性对公司的业务拓展亦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或风险。未来公司电驱多合一
产品市场开拓可能面临以下情形:一是客户使用公司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公司电驱系统业务收入将有所上升,车载电源业务收入将有所下降,但公司总体收入有所上升;二是客户使用其他厂商的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而公司成为客户的二级供应商,公司车载电源业务收入基本不会受到不利影响;三是客户使用其他厂商的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但公司未成为客户的二级供应商公司车载电源业务收入将有所下降。其中在第二种或第三种市场情形下,公司可能面临丧失部分电驱系统产品或车载电源产品市场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业务开拓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2)技术研发人员流失风险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产品和电驱系统产品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车载电源以及电驱系统产品主要为定制化产品,主要通过同步开发的方式获取订单,即公司为新能源汽车整车厂新开发的车型项目协同开发配套的车载电源、电驱系统
等相关产品,通过客户的测试认证之后开始批量生产并销售。在新能源汽车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丰富并吸引消费者选择,传统汽车厂商和造车新势力积极在新能源汽车领域进行布局和创新,踊跃创新推出各种新车型。在前述背景下,公司销售订单的获取需要强大的研发创新能力,技术研发人才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若公司核心技术研发人才离职或无法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短期内招聘到经验丰富的技术人才,仍可能面临核心技术人才外流的风险,进而导致公司技术研发能力和产品竞争力下降。
(3)核心技术泄密风险
经过十多年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公司在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行业积累了16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公司采取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物理隔离涉密办公场所和生产区域、实行内外网隔离等多种
措施防止核心技术泄密,但上述措施并不能完全防止核心技术外泄,仍存在相关技术、数据、图纸、保密信息泄露而导致核心技术泄露的风险。一旦发生核心技术泄密事件,公司生产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直流充电技术对公司产品的替代或冲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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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新能源汽车充电主要包括交流电充电和直流电充电两种充电电流形式,一是
当新能源汽车使用交流电充电时,由于动力电池输入端口要求为直流电,需使用车载充电机将交流电转换为直流电;二是当新能源汽车使用直流电充电时,直流电可直接适配动力电池输入端口,此时无需使用车载充电机。前述两种充电方式各有优缺点,其中直流充电的充电时长相对较短,但占地面积大,建设成本较高,而且配电要求高,需要大型变压器,一般应用于高速服务区快充站、公交车和出租车集中充电站等专用充电站场景;交流充电时间相对较长,但由于充电设施具有占地面积小、布点灵活,配电要求低、安全性高等优点,且占据了日常充电场景的绝大多数。近年来,交流充电桩在全国充电桩保有量中的占比总体保持较高的水平,达到80%以上,且呈现较为稳定的状态。根据中国充电联盟数据,截至
2022年12月末,我国交流桩保有量为444.80万台,直流桩保有量为76.10万台。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不排除直流充电方式实现了其不足的改进与优化,使得直流充电桩获得越来越多的建设和使用机会,从而可能使得车载充电机、车载电源集成产品被替代或冲击,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下游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合计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2.42%、67.27%和57.37%,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例相对较高,主要原因是公司客户主要为新能源汽车整车厂,新能源汽车行业自身的集中度较高,导致公司客户相对集中。若未来发行人所配套的下游客户经营状况受市场需求变化有所影响,或者下游客户的主要车型销量低于预期,或者下游客户现有配套车型的生命周期发生变化、过早更新换代等,发行人相关产品的需求也将受到直接影响;或者发行人与客户的配套开发粘性和能力有所下降,或者下游客户对公司的合格供应商认证资格、新产品认证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未来公司主要客户出现不利的经营状况,出现货款回收逾期、销售毛利率降低等问题,也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芯片、功率器件等半导体材料依靠进口的风险
芯片、功率器件等半导体材料是公司车载电源、电驱系统产品的重要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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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对产品的功能、性能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前述半导体材料,公司主要向境外先
进厂商采购,形成了以国际先进品牌为主、国内品牌为辅的供应格局,境外先进厂商包括意法半导体、安森美、英飞凌、德州仪器、恩智浦、美国微芯等,近年来,境内涌现了众多的半导体材料厂商,积极开展研发和生产投入,在技术、品质和品牌等方面形成了较大的提升如士兰微、纳芯微电子、圣邦微电子、斯达半
导体、兆易创新等。
2020年以来,受宏观经济环境波动等影响,全球芯片、功率器件等半导体
材料供应持续紧张,价格上涨较多,对下游应用领域产生了不利影响。鉴于目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若国际贸易经济形势出现极端变化,相关国际供应商所在国家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供应商自身出现经营风险等情况,将可能对公司芯片、功率器件等重要原材料的进口产生不利影响,包括采购周期拉长、价格剧烈波动甚至采购中断等。
综上,公司存在芯片、功率器件等半导体材料依靠进口的风险,可能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相关认证到期后不能通过复审风险
公司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标准,通过了 ISO 9001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 ISO
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在此基础上,公司建立了涵盖 IQC、IPQC、OQA 等
全业务链条的全面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标准,在满足汽车行业 IATF
16949 标准的基础上,通过了 QSB+、VDA6.3、BIQS、ASES、PSES 等全球知
名整车厂商的体系认证,在公司市场开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在上述认证到期后持续通过复审并保持资质,但如果公司获得认证不能通过复审,将影响公司在主要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认证,从而对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快速扩张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总资产规模分别为10.91亿元、23.21亿元和40.58亿元;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57亿元、16.95亿元和38.33亿元,公司资产规模与营收规模均快速增长。随着公司资产、业务、机构和人员的规模扩张,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资源配置和内控管理的复杂度不断上升,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为了提高对下游整车厂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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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户服务配套能力的需要,公司积极在上海、芜湖设立异地子公司和生产基地,对
公司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进一步健全完善管理和内控制度,及时适应公司规模扩张对市场开拓、营运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多方面的更高要求,则可能削弱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将存在规模扩张带来的管理和内控风险。
3、财务风险
(1)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为26.05%、21.87%和19.70%,毛利率水平存在一定下降,主要受原材料价格、产品销售价格下调压力、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等多种因素影响所致。
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包括功率半导体、结构件、阻容器件、磁元件、芯片等,
2020-2022年期间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在汽车行业,下游
整车厂商针对上游同一型号的核心零部件的采购价格一般存在逐步下调的要求;
随着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逐渐退出。
如果公司未来未能准确把握新能源汽车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不能及时实现研发技术创新,不能持续配合现有客户、新客户开展新车型的同步开发,未能开发出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则无法巩固和提高总体毛利率水平,公司则可能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收入和毛利率均存在下降风险。
(2)期末存货金额较大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8936.76万元、52382.68万元和
100087.82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5.34%、29.47%和32.33%,呈逐年增长的趋势。由于公司核心产品车载电源、电驱系统产品需根据下游整车厂要求提前备货,随着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预计未来公司期末存货仍将保持较大金额。
较高的存货金额,一方面对公司流动资金占用较大从而可能导致一定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如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在日后的经营中出现存货跌价减值的风险。如果出现因产品生产销售周期过长或销售受阻造成存货积压并占用营运资金的情况,将对公司营运资金周转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作为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供应商,发行人主要产品需求与下游客户的配套车型销量高度相关,发行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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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品在量产前需要与下游客户配合通过长期的产品开发与测试环节,因此产品对下
游客户的配套车型形成一定依赖。如果未来发行人所配套车型销量低于预期、车型过早更新换代等,发行人存货可能面临跌价减值的风险。
(3)应收账款金额较高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3893.58万元、39348.12万元和93439.8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6.36%、23.21%和24.38%。
公司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主要受新能源汽车行业存在上半年为淡季、下半年为旺季的季节性特征、销售结算方式等因素影响。随着业务规模和销售收入的大幅增加,公司应收账款金额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虽然公司期末应收账款的账龄主要集中在1年以内,但由于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高,如不能及时收回或发生坏账,将影响公司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对公司的经营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
(4)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4189.34万元、15460.09万元和9635.00万元;公司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分别为10221.88万元、
22753.95万元和23011.34万元。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主要
是由于公司业务快速发展,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增长,销售回款与采购付款具有不同信用期等。如未来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仍存在大幅波动甚至为负,公司在营运资金周转上将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5)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威迈斯软件、上海威迈斯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深圳威迈斯软件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如果公司及子公司未来不能继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或者国家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鼓励性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及子公司无法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则将对公司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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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法律风险
(1)知识产权纠纷风险知识产权是公司在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行业内保持自身竞争力的
重要因素,主要包括专利、商业秘密等。在各项技术创新及产品研发过程中,公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竞争对手的专利回避。未来,不能排除与竞争对手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一是如果发生第三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情形,影响公司产品销售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额外费用,将对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二是由于公司在从事研发与生产工作时,可能无法完全消除侵犯第三方专利的风险;亦不能完全排除少数竞争对手采取诉讼的市场策略,利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等拖延公司市场拓展,以及公司员工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出现偏差等因素引发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风险。
(2)产品质量纠纷风险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公司承诺在质保期内对存在质量缺陷的车载电源、电驱系统产品提供替换、免费维修服务,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公司车载电源产品以集成产品为主,产品结构设计相对复杂且生产和检测环节较多。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对产品质量和可靠性要求较高。公司产品设计与生产的复杂性以及整车品质的重要性对公司产品质量管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如果因某一质量控制环节出现问题而导致产品质量问题,可能对公司品牌形象、业务拓展产生不利影响以及增加公司售后费用对公司财务指标产生不利影响。
(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提供担保的风险
2022年2月17日,上海威迈斯的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
闵行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向威迈斯企管提供3亿元贷款,借款期限自2022年2月17日至2037年2月16日。同日,威迈斯企管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威迈斯企管的另一投资方上海纳华及其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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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控制人为威迈斯企管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债务余额为
14518.12万元。如威迈斯企管未来收入未及预计、无法归还到期银行债务,发
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被银行要求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风险。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后效益未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具有良好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基础,但该可行性研究系基于当前产业政策、市场环境和发展趋势等因素作出。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产业政策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市场环境未达预期、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市场开拓不足,或者公司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无法实现预期收益。
(2)募投项目新增折旧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大幅增加将导致年折旧费用的上升。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段时间,在短期内公司不能大幅增加营业收入或提高毛利水平的情况下,新增折旧可能影响公司利润,从而致使公司因折旧大幅增加而存在未来经营业绩下降的风险。
(3)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投入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较短期间内,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受股本摊薄影响可能出现下降,从而导致公司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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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二)行业相关风险
1、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在新能源汽车逐步成为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发展的主要方向和促进世界经济
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的过程中,世界主要汽车大国的鼓励和支持的相关政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19年3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降低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促进产业优胜劣汰。在补贴政策逐渐退坡和“双积分”政策的出台的背景下,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从政策驱动转型为市场驱动,但欧美等其他汽车主要产销地的补贴政策对新能源汽车仍发挥着重要影响,在政策周期上相对落后于中国。未来国内外产业政策如果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对新能源汽车行业以及核心零部件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开拓,特别是国外政策的剧烈不利变化亦可能给公司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2、市场需求波动风险
新能源汽车作为新兴产业,市场规模和市场渗透率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市场规模仍相对较小,且在汽车市场中的占比较小,易受宏观经济波动、补贴政策以及汽车安全事件等多种因素不利影响而产生波动。
其中,2019年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增长产生了直接压力,2018-2022年期间国内新能源汽车销量分别为125.6万辆、120.6万辆、136.7万辆、352.1万辆和688.7万辆,其中2019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增速首次下滑,
2020年起新能源汽车销量恢复增长。
在汽车安全事件方面,安全性是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但在市场快速增长的过程中时常出现自燃事故、系统失灵等新闻报道,对消费者信心产生不利影响,易对整个市场销量基数较小的新能源汽车行业产生负面影响,造成市场波动。
综上,如果上述因素对新能源汽车的未来市场需求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导致公司主要整车厂客户的销量大幅下滑或新车型销量不及预期,将导致对公司车载电源、电驱系统等产品的需求减少,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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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响。
3、市场竞争加剧风险目前,国内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自产自用为主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厂,主要为特斯拉、比亚迪等,此类整车厂由于从事新能源汽车业务较早,在早期缺乏第三方供应商的行业背景下,形成了垂直一体化的供应链模式,随着第三方供应商的发展,该类整车厂已逐步向第三方供应商采购;二是传统燃油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凭借在传统燃油汽车零部件领域的技术积累和整车厂资源,积极开发产品进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领域,主要为法雷奥、大陆集团等汽车零部件企业;三是电力电子领域厂商,凭借在电力电子领域的技术积累和其它应用领域的市场经验,逐步转型进入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领域,包括威迈斯、欣锐科技等。其中,随着比亚迪、特斯拉等垂直一体化厂商凭着多年的技术创新、品牌积累以及优质创新车型的推出,其新能源汽车销量快速增长,对公司市场份额产生了一定的“挤占”效应。
在前述基础上,新能源汽车发展方向愈发明确以及市场快速增长,吸引越来越多的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其中特别是随着全球传统燃油汽车巨头加快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布局,全球传统燃油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也将更积极的加入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领域的竞争,同时也不排除更多国内电子产品厂商等第三方厂商积极参与市场研发与开拓,从而导致行业竞争更加激烈。
综上,受国内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积极参与市场的影响,如果公司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胜出,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公司本身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外,公司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外部多种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国内外各种突发重大事件、股票市场投资者心理状况等等因素的影响。投资者投资本公司股票时,应事先估计这些因素的影响所带来的风险,做出审慎判断。
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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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在国务院2012年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确立的“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汽车工业转型的主要战略取向,当前重点推进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业化”方针指引下,相关产业支持和补贴政策支持下,我国坚持纯电驱动战略取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18-2022年期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分别为125.6万辆、120.6万辆、136.7万辆、352.1万辆和688.7万辆。其中,2018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为125.6万辆,在2013年1.8万辆的基础上实现133.75%的年度复合增长率。2019年,受宏观经济下行、“国六”标准实施、新能源车补贴退坡等因素影响,国内汽车销售受到冲击,新能源车销量同比增速首次下滑,同比下滑幅度为4.00%;2020年,国内汽车市场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波动冲击,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速继续放缓,但随着市场对补贴退坡政策的逐渐消化、“双积分”政策的落地,叠加特斯拉上海工厂量产以及比亚迪等新能源车企的成熟优质车型发布等因素影响,国内新能源车销量实现逆势增长13.35%。进入2021年,随着终端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程度不断提高,叠加“双积分”政策的约束,各大传统车企纷纷扩大了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布局,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
352.1万辆,同比增长达到157.57%。2022年,尽管上海、长春等地宏观经济环
境波动对新能源汽车行业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但随着工信部等四部门部署的
2022年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落地、“双积分”政策对整车厂的持续激励作用、以比亚迪为代表的主流整车厂推出多款优质车型等积极因素影响,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仍继续保持高增长趋势,销量达到688.7万辆,同比增长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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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副理事长欧阳明高估计,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2025年将在700万辆-900万辆之间,2030年在1700万辆-1900万辆之间。中国新能源汽车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主要是受益于国家战略、产业政策推动、整车厂对新能源汽车的布局与创新、新能源汽车智能化发展、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不断提高等因素。
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车载充电机、车载 DC/DC 变换器等车载电源产品以及电机控制器、驱动电机、减速机等电驱系统产品,直接受益于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扩容。
基于整车配备交流充电装置是新能源汽车的行业惯例的情形考虑,按照车载电源集成产品2200元/台测算,预计到2030年中国车载电源产品市场规模为374亿元-418亿元。
电驱系统产品是新能源汽车的必要且核心零部件,按照电驱三合一总成产品
8000元/台测算,预计到2030年中国电驱系统产品市场规模为1360亿元-1520亿元。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
1、研发创新优势
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威迈斯软件、上海威迈斯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建设有CNAS 实验室、广东省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深圳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程实验室以及深圳市级博士后创
新实践基地,并参与起草《电动汽车用传导式车载充电机 GB/T 40432-2021》和《电动汽车 DC/DC 变换器 GB/T 24347-2021》等国家标准。自设立以来,公司始终坚持自主研发,经过多年的投入与积累,形成了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在研发资金方面,公司保持高比例资金投入,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
7656.40万元、14571.82万元和19,140.96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1.65%、
8.60%和4.99%,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为41369.17万元,占最近三年累计营
业收入的比例为6.69%。在研发人员方面,公司拥有一支具备先进的研发理念、专注于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自主研发和创新的技术人才队伍,具有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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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经验;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研发人员524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20.02%,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398人,占研发人员的比例为75.95%,为公司研发创新提供了坚实的人才基础。在研发设施方面,公司重视研发实验中心的建设,已在深圳南山、龙岗和上海嘉定等地建立多个设施完善的实验室,拥有快速温变箱、温度冲击箱、标准1立方温湿度箱、盐雾试验箱、冰水冲击箱、IPX7 防水试验箱、高低温循环冷水机、振动冲击跌落试验
台、电机总成标定和测试台架等 50 多套核心试验装备,具备功能测试、EMI 测试、环境测试、软件测试、浪涌测试、标定试验、高低温冲击试验、温湿交变、盐雾试验和机械振动试验等高难度测试和实验能力。公司建立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研发实验室,能够开展车载电源 EMC 测试、电性能测试、软件与交互性测试、环境与可靠性测试,达到汽车级产品质量标准。较为先进的研发实验中心使公司初步形成了安全性、功能性能、可靠性耐久性、NVH、EMC
等五大板块的实验测试能力,不仅能够满足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和电驱系统产品的实验认证能力,更能为公司进行技术创新、探索行业前沿技术提供有力的基础。
在研发管理体系方面,公司按照车载电源、电驱系统产品等不同领域分别在深圳、上海等地组建了分工明确的研发团队,并对研发项目进行全流程管理,建立了高效的研发创新体系,通过了 ASES 体系认证和 ASPICE L2 认证。
公司突出的研发创新能力使公司积累了众多境内外专利。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取得授权专利301项(其中境内发明专利39项、境外发明专利13项),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94项。其中,公司在境外获得的授权专利包括“一种带逆变功能的三端口充电机”、“一种充电电路移相控制方法”、“用于车载充电机、电压变换器以及集成产品的散热结构”、“插件开关管的安装结构和安装方法”等,其中“一种带逆变功能的三端口充电机”是行业内少有的关于硬件拓扑的专利,为公司磁集成产品建立了专利保护优势。
公司突出的研发创新能力使公司获得了众多客户的认可。在承接客户定制化的同步开发项目方面,公司持续获得小鹏汽车、理想汽车、合众新能源、零跑汽车等造车新势力以及上汽集团、上汽通用、吉利汽车、奇瑞汽车、长安汽车、
Stellantis 集团、雷诺等知名整车厂的定点项目。
公司突出的研发创新能力获得了省市级政府部门的认可。公司先后承担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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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成了“大功率、高效率、高可靠碳化硅双向车载充电机开发”、“重2021020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控系统集成关键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高功率密度高可靠车载电源”、“电动汽车车载双向充电机产业化”等省、市级科研项目。其中“新能源汽车高功率密度高可靠车载电源项目”获得了2018年度深圳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2、技术积累优势
经过十多年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公司围绕电力电子技术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应用,在硬件开发、软件开发、产品结构和生产工艺等方面构建了系统性的电力电子产品共性技术体系和扎实丰富的技术平台,并积累了16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支持满足产品的性能和可靠性要求的目标产品的快速开发、量产,可快速、高效满足众多客户、众多新开发车型的多样化、定制化同步开发需求。
在硬件开发平台方面,公司不断改进完善形成了电力电子拓扑标准电路库、标准化接口电路库、标准化功能电路库等,建立了包括功率器件、IC 芯片、无源器件等各类器件的设计与降额规范、测试规范等,可以快速响应客户的定制化需求,提供硬件设计解决方案;在软件开发平台方面,公司基于 ASPICE 开发流程和 AUTOSAR 开发架构,按照规范化软件功能划分,采用模块化编程方式,快速完成产品基础软件、通信逻辑及控制算法等功能的实现和验证,具备很强的可移植性,保证软件开发质量和效率;在产品结构平台方面,公司形成了不断改进完善的产品结构设计规范、材料选型及应用规范、结构强度设计及仿真规范、
热设计及仿真规范、模具设计规范、测试规范等,提高了产品结构开发效率;在生产工艺平台方面,公司形成了不断改进完善的 PCB 设计规范、器件加工工艺规范、整机组装工艺规范、工装设备设计规范、测试规范等,提升了自动化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
在前述技术平台的基础上,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趋势在具体产品开发过程中进行综合应用、改进创新、提炼总结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性的核
心技术共计16项,包括磁集成控制解耦技术、输出端口电路集成控制技术、兼容单相三相充电控制技术、车载充电机 V2X 技术、车载电源全自动化组装技术等。其中,磁集成控制解耦技术、输出端口电路集成控制技术以及高效率冷却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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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载结构设计技术是公司车载电源产品集成技术的主要构成。
在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集成化发展的背景下,车载电源产品的集成化需要通过创新的硬件拓扑架构、算法控制,实现功率器件、磁元件等材料的复用与共用,从而简化产品结构。其中,公司磁集成控制解耦技术是在双向谐振变换器磁平衡电路基础上结合“Phase_delay”算法控制,解决了磁集成技术的磁路解耦问题,实现高压输出侧和低压输出侧功率按需分配,从而解决了磁集成方案下两路输出之间的负载相互影响、不能独立工作的核心问题,解决了常规磁集成方案引起的整车低压电池亏电的行业难题,集成度高、结构简单、可靠性高。
公司通过前述集成化技术,使得车载电源集成产品使用功率器件、驱动芯片、控制芯片、高压接插件等原材料数量明显减少,使得公司在售的主要车载电源集成产品“6.6kW OBC+2.5kW DC/DC”型号重量较独立式车载充电机、车载 DC/DC
变换器相比减轻58.33%。基于研发创新、技术积累等方面的优势,公司在产品性能上实现了较强的竞争力。公司车载电源集成产品“6.6kW OBC+2.5kWDC/DC”型号体积功率密度达 1.73kW/L,高于同行业同类型产品。功率密度是指车载电源额定功率与其体积之比,是反映车载电源产品设计能力的核心性能指标,高功率密度意味着更高效的电能转换和更低的材料成本。
3、生产制造优势
经过十多年的生产经验积累和工艺研发创新,公司在自动化生产、产能规模以及质量管控等方面形成了较强的生产制造优势。
(1)自动化生产优势目前,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产品和电驱系统产品的生产加工主要包括半自动化生产和自动化生产两种方式。其中,半自动化生产方式是以人工为主、自动化设备为辅,存在人工误差大、品质不良率高的缺点,导致生产效率低、产能扩张稳定性风险大。
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产品和电驱系统产品的自动化生产则在规模化生产、品
质稳定性方面具有强大的优势。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整车厂商对供应商的大批量稳定供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亦将产能规模作为考察供应商的重要因素,推行自动化生产技术成为行业趋势。自动化生产并非只是简单购置使用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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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化生产设备,也对行业厂商的产品设计开发、产线柔性切换以及产线操作维护等
方面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司作为车载电源生产企业实现了高水平的自动化生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产品设计开发环节需按照自动化生产的要求配套进行自动化生产的工艺开发。公司车载电源、电驱系统产品具有满足不同客户要求的定制化特性,产品生产工艺流程亦不存在统一的标准化方案选择。为实现高水平自动化组装,公司研发部门在产品开发阶段便将自动化组装所需的必要条件作为设计重点之一,即在产品开发阶段便同步启动自动化生产方案设计,选择满足自动化组装的标准元器件、设计满足自动化组装的定制元器件、遵循自动化组装的公差和工艺尺寸窗口等生产和测试要求。
二是在产线柔性切换环节需在满足品质稳定性的基础上实现产线快速切换。
公司车载电源、电驱系统产品多为定制化产品,具有多品种、多批次的生产特点,需要在使用自动化设备的基础上提升产线快速切换的能力,方可及时响应客户的多样化需求。经过多年的生产经营积累,公司产线运营经验丰富,培养了一支优秀的工程师团队和生产管理团队,通过生产和测试环节中的软件算法、硬件设备等系统平台的调整以及灵活的产线配置计划、优秀的生产组织调配能力,可以实现产线在不同品类产品之间快速高效的生产调度、调试、切换,提高产线的产能利用率和运营效率。
三是在产线改进操作环节需要对自动化设备进行适配性改进并进行科学操作。基于产品涉及的功率器件、零部件使用数量多、组装精密度高的特点,公司定制改造自动螺丝枪螺钉连续供给系统、辅助机器人、选择性波峰焊等设备,在自动化设备上采用多种定制化的高精度导向、定位、进给、调整、检测系统或部件,并匹配产品开发阶段进行适配性调试,导入信息化工厂制造执行系统(MES),实现精细化管理。自动化产线设备、工装、夹具的组成与结构复杂,对生产人员的操作技能和维护人员的维护技能要求高,公司拥有一支优秀的工程师团队和生产管理团队,形成了丰富细致的操作规范,能够满足高水平自动化生产需要。
(2)产能规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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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在新能源汽车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核心零部件供应商的产能规模成为参
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影响因素。公司通过自动化生产以及深圳宝龙生产基地的建设,实现了生产出货规模的持续增加,在生产供应稳定性以及生产规模经济性方面构建了较强的生产规模优势。根据 NE Times 数据,2020-2021 年期间公司连续两年在中国乘用车车载充电机市场出货量排名第一,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在生产供应稳定性方面,新能源汽车整车客户对电驱系统产品和车载电源产品供应商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有较高的要求,以保障其自身产品供应链安全。
一是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多为需要结合具体车型进行定制开发的产品,下游整车客户需要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开发及应用测试认证;二是在新能源汽车消费持
续增长的背景下,为应对终端消费市场的需求扩张,整车客户一般需要核心部件供应商具备相应的产能规模和生产能力。公司通过自动化生产以及前期投资扩产建设,形成了领先优势的生产规模,并具备快速扩产能力,在保障客户供应链安全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在生产规模经济性方面,公司领先的生产规模,一是有利于通过产品数量增加分摊固定投入方面的成本费用,二是有利于通过采购规模优势以及与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一定程度上降低主要零部件或原材料的采购成本。汽车行业面临严格的成本管控需求,特别是随着新车上市后的时间推移,整车厂一般将成本降低要求逐步向上游零部件供应商传递。在此背景下,公司生产规模经济性有利于强化产品成本竞争优势。
(3)质量管控优势公司通过生产全流程管控实现了强大的质量管控优势。公司部署信息化工厂制造执行系统(MES),对“操作人员、操作机器、使用物料”实现全方位追溯,实时监控生产进度和质量状况。公司部署了 SRM 系统,实现对供应商原材料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公司部署了 SAP 系统,从采购、仓储、生产调度、质量控制等环节与关键设备对接。公司通过推行精益化和信息化管理,提高了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控制水平,强化了生产制造能力。
公司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标准,通过了 ISO9001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在此基础上,公司建立了涵盖 IQC、IPQC、O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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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等全业务链条的全面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标准,在满足汽车行业
IATF16949 标准的基础上,通过了 QSB+、VDA6.3、BIQS、ASES、PSES 等全球知名整车厂商的体系认证,在公司市场开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4、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在车载电源行业深耕多年,致力于建立多元化、分散化的客户群体,以分散经营风险。公司凭借研发创新、技术积累、生产制造以及产品品质等方面的竞争优势,积累了大量具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整车厂客户资源。
在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公司积极践行“进口替代”战略,公司已与小鹏汽车、理想汽车、合众新能源、零跑汽车等造车新势力以及上汽集团、上汽通用、吉利
汽车、奇瑞汽车、长安汽车等众多知名企业建立起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凭借着丰富的技术开发经验和严格的质量控制,公司在多家整车厂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其中,公司多次获得了上汽集团、奇瑞汽车、合众新能源等主要客户颁发的各项质量奖项荣誉,如来自上汽集团的“杰出开发供应商奖”、“杰出创新供应商奖”、“杰出质量奖”,来自理想汽车的“理想精神奖”、“卓越质量奖”等,来自吉利汽车的“同路人奖”,体现了国内知名整车厂对公司的认可。同时,公司正在与上汽集团、理想汽车、小鹏汽车、零跑汽车、长安汽车、吉利汽车等众多整车客
户合作开展后续新产品的定制开发,为未来新车型的量产上市进行产品配套储备。
在海外市场,公司积极践行“走出去”战略,参与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竞争,已向海外知名车企 Stellantis 集团实现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的量产发货,并取得雷诺等海外车企定点,是行业内最早实现向境外知名品牌整车厂商出口的境内厂商之一。
图:公司主要客户资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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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公司与众多新能源汽车整车品牌客户的合作,建立了强大的客户资源优势,
构筑了进一步发展的市场基础。一是鉴于供应链安全的考虑,下游整车客户一旦将电驱系统和车载电源产品等零部件供应商纳入核心供应商名单,会与其形成较为稳定的互信合作关系,有利于供应商形成较强的客户粘性和稳定性,构建一定的客户资源优势。二是国内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厂商则面临“弯道超车”的战略机遇期所带来的市场确定性,公司众多的整车客户资源更加强化了前述市场机遇确定性,降低了市场风险。三是在环境问题和“碳中和”受到全球普遍愈发重视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车面临着全球市场的有利机遇,公司积极践行“走出去”战略,通过开发国际知名汽车品牌厂商的海外市场订单,实现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出口,抢占全球市场机会。
5、管理团队优势
公司致力于成为掌握核心技术的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
电子产品供应商,创始人暨主要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电力电子产品及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相关行业经验,能够对市场变化及行业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判断,并在把握行业和公司发展方向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公司发展的战略和经营规划。
公司董事长万仁春先生曾在邮电部第十研究所电源研究部、深圳市华为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等研究机构及知名公司任职,总经理刘钧先生曾在深圳市华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等知名公司任职,两人均长期从事技术、市场及管理相关工作,具有20多年的技术研发、市场开拓和企业管理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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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十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经营独立、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内控有效,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后有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快速发展,为投资者带来相应回报。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1-2-4041(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杭沁:年月日
保荐代表人:王德慧:年月日
姜晓华:年月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郑睿:年月日
内核负责人:尹璐: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
保荐业务负责人:崔洪军:年月日
董事长:金文忠:年月日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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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王德慧、姜晓华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负责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工作。
法定代表人(签字):崔洪军:
保荐代表人(签字):王德慧:
姜晓华: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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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目录
一、审计报告………………………………………………………第1—6页
二、财务报表………………………………………………………第7—14页
(一)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第7—8页
(二)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第9页
(三)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第10页
(四)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11—14页
三、财务报表附注………………………………………………第15—161页
四、执业资质证书………………………………………………第162—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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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3〕1-57号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威迈斯公司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合并
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威迈斯公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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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收入确认
相关会计期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
1.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二十三)及五(二)1。
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期间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65722.32万元、169510.32万元和383276.55万元。威迈斯公司营业收入主
要来自于销售车载电源。
由于营业收入是威迈斯公司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可能存在威迈斯公司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通过不恰当的收入确认以达到特定目标或预期的固有风险,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针对收入确认,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
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检查销售合同,了解主要合同条款或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方法是否适当;
(3)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按月度、产品、客户等实施分析程序,识别是否存
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4)以抽样方式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出库单、运输单、客户对账单及银行回单等;
(5)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抽样方式向主要客户函证销售额;
(6)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收入实施截止测试,评价收入是否在恰当期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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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对主要客户实施现场走访等核查程序,以评估收入的确认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8)检查与营业收入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二)存货可变现净值
相关会计期间: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
1.事项描述
相关信息披露详见财务报表附注三(十一)、五(一)7。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为人民币104117.51万元,跌价准备为人民币4029.69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00087.82万元;
2021年12月31日,威迈斯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为人民币54406.30万元,跌价
准备为人民币2023.61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52382.68万元;截至2020年
12月31日,威迈斯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为人民币20058.96万元,跌价准备为人
民币1122.20万元,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8936.76万元。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管理层在考虑持有存货目的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售价、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市场售价、未来市场趋势等确定估计售价,并按照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由于存货金额重大,且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我们将存货可变现净值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针对存货可变现净值,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与存货可变现净值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
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复核管理层以前年度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预测和实际经营结果,评价管理层过往预测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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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以抽样方式复核管理层对存货估计售价的预测,将估计售价与历史数
据、期后情况、市场信息等进行比较;
(4)评价管理层对存货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估计的合理性;
(5)测试管理层对存货可变现净值的计算是否准确;
(6)结合存货监盘,检查期末存货中是否存在库龄较长、生产成本或售价波
动、技术或市场需求变化等情形,评价管理层是否已合理估计可变现净值;
(7)检查与存货可变现净值相关的信息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恰当列报。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威迈斯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计划进行清算、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威迈斯公司治理层(以下简称治理层)负责监督威迈斯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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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一)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
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二)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四)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威迈斯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威迈斯公司不能持续经营。
(五)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六)就威迈斯公司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如适用)。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
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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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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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152535455565758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公司基本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原威迈斯电源(深圳)
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有限公司),威迈斯有限公司系由 VMAX POWER (CAYMAN) LIMITED(中文名称为威迈斯电源(开曼)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于
2005年8月18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440301503249177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威迈斯有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威迈斯有限公司以2018年7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75566106A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37885.7142 万元,股份总数 37885.7142 万股
(每股面值1元)。
本公司属汽车制造业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主要经营活动为 DC/DC 模块电源、AC/DC 模块电源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有:车载电源的车载充电机、车载 DC/DC变换器、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电驱系统的电机控制器、电驱总成,以及液冷充电桩模块等。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2023年3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对外报出。
本公司将深圳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威迈斯(电源)香港有
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
公司、海南威迈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株式会社日本 VMAX New Energy、上海威迈斯软件有
限公司、上海威迈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
有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大连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海口威迈斯持股一
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威迈斯持股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海
南威聚伊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7家子公司纳入报告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六和七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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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一)编制基础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基础。
(二)持续经营能力评价本公司不存在导致对报告期末起12个月内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重要提示:本公司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针对金融工具减值、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
摊销、收入确认等交易或事项制定了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二)会计期间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财务报表所载财务信息的会计期间为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三)营业周期
公司经营业务的营业周期较短,以12个月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四)记账本位币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五)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公司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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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母公司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由母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编制。
(七)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1.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2.当公司为共同经营的合营方时,确认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
(1)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持有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2)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持有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3)确认出售公司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4)按公司持有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收入;
(5)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公司持有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九)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业务折算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除与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有关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外,计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人民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2.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十)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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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三类:(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负债;(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
金融负债;(3)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计量方法和终止确认条件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依据和初始计量方法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公司初始确认的应收账款未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或公司不考虑未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2)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重分类、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
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获得的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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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和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除非该金融资产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
(3)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方法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此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此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此类金融负债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除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该金融负债属于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3)不属于上述1)或2)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上述1)并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
贷款承诺
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
规定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
*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
*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
2)当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时,相应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
部分金融负债)。
3.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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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
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2)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所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2)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转移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且该被转移部分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转移前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继续确认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之和。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相
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公司将估值技术使用的输入值分以下层级,并依次使用:
(1)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2)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
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率和收益率曲线等;市场验证的输入值等;
(3)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察或无法
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自身数据作出的财务预测等。
5.金融工具减值
(1)金融工具减值计量和会计处理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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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按组合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并采用三阶段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金融工具项目确定组合的依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款项性质
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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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项目确定组合的依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其他应收款—账龄组合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
其他应收款—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其他应收款—往来款组合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低风险组合
其他应收款—应收押金保证金组合
其他应收款—应收社保公积金组合
其他应收款—应收备用金组合
(3)采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
1)具体组合及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项目确定组合的依据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
票据类型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应收商业承兑汇票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
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账龄组合账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
应收账款——合并范围内关联方组合款项性质状况的预测,通过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2)应收账款——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应收账款账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
1年以内(含,下同)5.00
1-2年10.00
2-3年30.00
3-4年50.00
4-5年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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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年以上100.00
6.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公司不对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十一)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
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4.存货的盘存制度
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
5.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1)低值易耗品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2)包装物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十二)合同成本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包括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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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如果合同取得成本的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适用存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相关准则的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
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公司对于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
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
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公司对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转让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高于该资产账面价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十三)长期股权投资
1.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
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存在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认定为共同控制。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认定为重大影响。
2.投资成本的确定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
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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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在购买日按照支付的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
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判断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把各
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
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3)除企业合并形成以外的: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
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
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4.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的处理方法
(1)个别财务报表
对处置的股权,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剩余股权,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转为权益法核算;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2)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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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且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在丧失控制权之前,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丧失对原子公司控制权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2)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投资至丧失控制权,且属于“一揽子交易”的
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十四)固定资产
1.2021-2022年度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项目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20-3054.75-3.17
机器设备年限平均法1059.50
运输工具年限平均法5519.00
电子设备年限平均法5519.00
办公设备年限平均法5519.00
其他设备年限平均法5519.00
2.2020年度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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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项目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残值率(%)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20-3054.75-3.17
机器设备年限平均法1059.50
运输工具年限平均法5519.00
电子设备年限平均法5519.00
办公设备年限平均法5519.00
其他设备年限平均法5519.00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认定依据、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认定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通常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以上(含90%)];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
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90%以上(含90%)];(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入账,按自有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十五)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同时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则予以确认。在建工程
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量。
2.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十六)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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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1)当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
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
连续超过3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3)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3.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包括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十七)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及软件等,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按照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
期实现方式系统合理地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具体年限如下:
项目摊销年限(年)土地使用权按照许可年限
专利权10-20软件5
(十八)部分长期资产减值
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权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有迹象表明发生减值的,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商誉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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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若上述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确认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十九)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已经支出,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二十)职工薪酬
1.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2.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1)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通常包括下列步骤:
1)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
财务变量等作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所属期间。同时,对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2)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
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3)期末,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
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三部分,其中服务成本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的金额。
4.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辞退福利,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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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当期损益:(1)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2)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5.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按照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的其他长期福利,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将其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服务成本、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以及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等组成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十一)预计负债
1.因对外提供担保、诉讼事项、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等或有事项形成的义务成为
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时,公司将该项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
2.公司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对预计负债进行初始计量,并在
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二十二)股份支付
1.股份支付的种类
包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2.实施、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换取其他方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公司承担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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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
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3)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
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修改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如果公司按照有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可行权条件,公司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继续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取得服务的金额,而不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如果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公司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理;如果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如果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
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则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二十三)收入
1.收入确认原则
于合同开始日,公司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2)客户能
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商品;(3)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1)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2)公司已将该
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3)公司已将该商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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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4)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收入计量原则
(1)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
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
(2)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3)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
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4)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于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
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3.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1)公司销售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客户,按月根据领用或签收情况与客户核对确认销售数量及结算金额,核对无误后确认销售收入。
国内销售:在寄售方式下,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将货物运送至其指定的 VMI 仓,并按月根据客户从 VMI 仓领用的产品情况与客户核对确认销售数量及结算金额,核对无误后确认销售收入;在非寄售方式下,公司按月根据产品的到货签收情况与客户核对确认销售数量及结算金额,核对无误后确认销售收入。
国外销售:在寄售方式下,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将货物运送至其指定的 VMI 仓,并按月根据客户从 VMI 仓领用的产品情况与客户核对确认销售数量及结算金额,核对无误后确认销售收入;在非寄售方式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货物报关,在办理完成出口报关程序时确认销售收入。
(2)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相关
的开发成果交付给客户,并在客户验收后确认技术服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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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二十四)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
(2)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
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4.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5.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会计处理方法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公司的,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二十五)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公司将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相互抵销后以净额列示。
公司将拥有的、无条件(即,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将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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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为合同资产列示。
公司将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二十六)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
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2.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
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4.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
情况产生的所得税:(1)企业合并;(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二十七)租赁
1.2021-2022年度
(1)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认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1)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公司按照直线法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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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权的,公司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
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租赁负债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为租赁负债。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评估结
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公司作为出租人
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1)经营租赁
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并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按照租赁投资净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公司按照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并确认利息收入。
公司取得的未纳入租赁投资净额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2020年度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金确认为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
3-2-1-36
79直接费用,除金额较大的予以资本化并分期计入损益外,均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有租金在
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公司为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两者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在租赁期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公司为出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以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二十八)分部报告
公司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等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公司的经营分部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2.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能够通过分析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四、税项
(一)主要税种及税率税种计税依据税率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
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增值税13%、6%、5%、3%、1%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房产税0%、1.2%、12%
30%后余值的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7%、5%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20%、16.5%、15%不同税率的纳税主体企业所得税税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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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纳税主体名称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本公司15%15%15%
深圳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15%15%15%
大连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20%--
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15%15%25%
上海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20%20%20%
威迈斯电源(香港)有限公司16.5%16.5%16.5%
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25%25%25%
芜湖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20%20%20%
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20%20%-
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25%20%-
深圳市华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25%20%-
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20%20%-
海南威迈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20%-海口威迈斯持股一号企业管理合
---
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威迈斯持股二号企业管理合
---
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威聚伊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株式会社日本 VMAX New Energy [注] - -
上海威迈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20%--
[注]日本企业所得税包括两部分,一是法人税:注册资本金不足1亿日元的法人其800万日元以下的所得部分适用15%的税率,800万日元至10亿日元的所得部分适用22%的税率,10亿日元以上的所得部分适用23.2%的税率;二是地方法人税:2019年10月1日后为
10.3%
(二)税收优惠
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生产电子软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
〔201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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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为13%)。
(2)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
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
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020年12月被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
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编号为 GR201744202135、GR20204420355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报告期内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020年12月被深
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编号为 GR201744201729、GR20204420524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报告期内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3)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
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编号为GR202131000527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21年度和 2022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4)根据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司之子公司大连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上海威
迈斯软件有限公司、上海威迈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威迈斯
电源有限公司、海南威迈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2022年属
于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企业所得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芜湖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海南威
迈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2021年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企业所得减按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芜湖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2020年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
100万元),企业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2-1-39
82(5)本公司之子公司威迈斯电源(香港)有限公司是香港居民纳税人,按照在香港产生
或来自香港的应课税的利润缴纳16.5%的利得税,即企业所得税。
(6)日本企业所得税包括:1)法人税:注册资本金不足1亿日元的法人其800万日元
以下的所得部分适用15%的税率,800万日元至10亿日元的所得部分适用22%的税率,10亿日元以上的所得部分适用23.2%的税率。2)地方法人税:10.3%。
3.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政发(1987)第九条,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公司自2021年房屋建成之次月起享受该税收优惠。
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1)明细情况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库存现金71617.60158767.10151770.70
银行存款230041800.86227380765.33102067029.22
其他货币资金302815785.1949462600.0342895584.56
合计532929203.65277002132.46145114384.48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
871761.78110377.05125368.90
款项总额
(2)受限制的货币资金明细如下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银行承兑汇票保证
302815785.1949462600.0342895584.56
金
合计302815785.1949462600.0342895584.56
2.应收票据
(1)明细情况
1)类别明细情况
3-2-1-40
83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种类计提比例账面价值金额金额比例
(%)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48928938.79100.002062264.000.83246866674.79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207683658.7483.43207683658.74
商业承兑汇票41245280.0516.572062264.005.0039183016.05
合计248928938.79100.002062264.000.83246866674.79
(续上表)
2021.12.31
种类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计提比账面价值金额金额
(%)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30346822.15100.003761003.692.89126585818.46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55126748.4542.2955126748.45
商业承兑汇票75220073.7057.713761003.695.0071459070.01
合计130346822.15100.003761003.692.89126585818.46
(续上表)
2020.12.31
种类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计提比账面价值金额金额
(%)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1822185.52100.00445876.902.0421376308.62
其中:银行承兑汇票12904647.5359.1412904647.53
商业承兑汇票8917537.9940.86445876.905.008471661.09
合计21822185.52100.00445876.902.0421376308.62
2)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票据
3-2-1-41
842022.12.312021.12.31
项目计提计提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
(%)(%)银行承兑汇票
207683658.7455126748.45
组合商业承兑汇票
41245280.052062264.005.0075220073.703761003.695.00
组合
小计248928938.792062264.000.83130346822.153761003.692.89
(续上表)
2020.12.31
项目计提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
(%)银行承兑汇票
12904647.53
组合商业承兑汇票
8917537.99445876.905.00
组合
小计21822185.52445876.902.04
(2)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1)2022年度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项目期初数收其转核其期末数计提回他回销他按组合计提
3761003.69-1698739.692062264.00
坏账准备
合计3761003.69-1698739.692062264.00
2)2021年度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项目期初数收其转核其期末数计提回他回销他按组合计提
445876.903315126.793761003.69
坏账准备
合计445876.903315126.793761003.69
3)2020年度
3-2-1-42
85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项目期初数收其转核其期末数计提回他回销他按组合计提坏
203356.70242520.20445876.90
账准备
合计203356.70242520.20445876.90
(3)公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情况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银行承兑汇票27709159.516603412.95
商业承兑汇票20000000.00
小计27709159.5126603412.95
(4)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
2022.12.312021.12.31
项目终止确认金额未终止确认金额终止确认金额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165544834.5835923335.50
商业承兑汇票39530251.2650702389.02
小计205075085.8486625724.52
(续上表)
2020.12.31
项目终止确认金额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1864936.65
商业承兑汇票1917537.99
小计3782474.64
3.应收账款
(1)明细情况
1)类别明细情况
3-2-1-43
86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种类计提比例账面价值金额金额比例
(%)
(%)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6164647.200.623082323.6050.003082323.6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980790650.1799.3849474486.285.04931316163.89
合计986955297.37100.0052556809.885.33934398487.49
(续上表)
2021.12.31
种类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计提比账面价值金额金额
(%)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4334555.531.044334555.53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414346275.0698.9620865028.245.04393481246.82
合计418680830.59100.0025199583.776.02393481246.82
(续上表)
2020.12.31
种类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计提比账面价值金额金额
(%)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4334555.531.684334555.53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53345239.3098.3214409438.585.69238935800.72
合计257679794.83100.0018743994.117.27238935800.72
2)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22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天际汽车(长债务人的预期表
沙)集团有限公6164647.203082323.6050.00现和还款行为发司生变化
小计6164647.203082323.6050.00
*2021年12月31日
3-2-1-44
87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深圳市双赢伟债务人的预期表
业科技股份有815355.53815355.53100.00现和还款行为发限公司生变化债务人的预期表云度新能源汽
3519200.003519200.00100.00现和还款行为发
车有限公司生变化
小计4334555.534334555.53100.00
*2020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深圳市双赢伟债务人的预期表
业科技股份有815355.53815355.53100.00现和还款行为发限公司生变化债务人的预期表云度新能源汽
3519200.003519200.00100.00现和还款行为发
车有限公司生变化
小计4334555.534334555.53100.00
3)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22.12.312021.12.31
项目计提计提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
(%)(%)
账龄组合980790650.1749474486.285.04414346275.0620865028.245.04
小计980790650.1749474486.285.04414346275.0620865028.245.04
(续上表)
2020.12.31
项目计提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
(%)
账龄组合253345239.3014409438.585.69
小计253345239.3014409438.585.69
*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3-2-1-45
882022.12.312021.12.31
账龄计提计提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
(%)(%)
1年以内976540983.4748827049.175.00412530132.2420626506.615.00
1-2年3214199.38321419.9410.001543999.23154399.9210.00
2-3年977172.23293151.6730.00259750.4377925.1330.00
3-4年45901.9322950.9750.0012393.166196.5850.00
4-5年12393.169914.5380.00
小计980790650.1749474486.285.04414346275.0620865028.245.04
(续上表)
2020.12.31
账龄计提比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例(%)
1年以内243681223.9912184061.205.00
1-2年8002043.91800204.3910.00
2-3年12393.163717.9530.00
4-5年1140616.00912492.8080.00
5年以上508962.24508962.24100.00
小计253345239.3014409438.585.69
(2)账龄情况账面余额账龄
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1年以内982705630.67412530132.23243791220.89
1-2年3214199.381653996.1411468175.82
2-3年977172.233725882.34770819.88
3-4年45901.93770819.88
4-5年12393.161140616.00
5年以上508962.24
合计986955297.37418680830.59257679794.83
(3)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3-2-1-46
891)2022年度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项目期初数收其转其期末数计提核销回他回他单项计提坏
4334555.533082323.604334555.533082323.60
账准备按组合计提
20865028.2428609458.0449474486.28
坏账准备
合计25199583.7731691781.644334555.5352556809.88
2)2021年度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项目期初数收其转其期末数计提核销回他回他单项计提坏
4334555.534334555.53
账准备按组合计提
14409438.588105167.901649578.2420865028.24
坏账准备
合计18743994.118105167.901649578.2425199583.77
3)2020年度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项目期初数收其转其期末数计提核销回他回他单项计提坏
1330600.004334555.531330600.004334555.53
账准备按组合计提
13724793.55888548.06203903.0314409438.58
坏账准备
合计15055393.555223103.591534503.0318743994.11
(4)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1)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4334555.531649578.241534503.03
2)报告期重要的应收账款核销情况
*2022年度
3-2-1-47
90款项是否由
履行的单位名称款项性质核销金额核销原因关联交易产核销程序生深圳市双赢伟业董事会决
科技股份有限公货款815355.53无法收回否议司云度新能源汽车董事会决
货款3519200.00无法收回否有限公司议
小计4334555.53
*2021年度款项是否由履行的单位名称款项性质核销金额核销原因关联交易产核销程序生长园深瑞继保自董事会决
货款1079120.00无法收回否动化有限公司议山东时风商务车董事会决
货款61496.00无法收回否有限公司议上海亿瑞泰客科董事会决
货款192815.08无法收回否技有限公司议上海亿威泰客新董事会决
能源技术有限公货款316147.16无法收回否议司
小计1649578.24
*2020年度款项是否由履行的单位名称款项性质核销金额核销原因关联交易产核销程序生山东国金汽车制董事会决
货款1330600.00无法收回否造有限公司议上海电驱动股份董事会决
货款203903.03无法收回否有限公司议
小计1534503.03
(5)应收账款金额前5名情况
1)2022年12月31日
占应收账款余额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的比例(%)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78539801.9328.2213926990.07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34670360.4013.656733518.04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27653970.1312.936384691.73
3-2-1-48
91占应收账款余额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的比例(%)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98983620.3610.034951791.02
Stellantis 集团 56416258.15 5.72 2936419.26
小计696264010.9770.5534933410.12
2)2021年12月31日
占应收账款余额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的比例(%)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74189762.8617.723709886.79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4413148.6513.002722107.43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2837231.7512.622641861.59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8096015.6811.492404800.78
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44787306.1910.702239365.31
小计274323465.1365.5313718021.90
3)2020年12月31日
占应收账款余额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的比例(%)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9617049.1327.023480852.46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50716344.7019.682898716.74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7960221.5310.851398011.08
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4427308.349.481221365.42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2501592.998.731125079.65
小计195222516.6975.7610124025.35
4.应收款项融资
(1)明细情况
2022.12.312021.12.31
项目累计确认的累计确认的账面价值账面价值信用减值准备信用减值准备
银行承兑汇票282112472.48326401466.67
合计282112472.48326401466.67
(续上表)
3-2-1-49
922020.12.31
项目累计确认的账面价值信用减值准备
银行承兑汇票131687665.54
合计131687665.54
(2)公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情况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银行承兑汇票111517333.88289141197.5039655909.82
小计111517333.88289141197.5039655909.82
(3)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终止确认金额项目
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银行承兑汇票489391694.27144884389.948686573.92
小计489391694.27144884389.948686573.92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商业银行,由于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故本公司将已背书或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予以终止确认。但如果该等票据到期不获支付,依据《票据法》之规定,公司仍将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5.预付款项
(1)账龄分析
2022.12.31
账龄
账面余额比例(%)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1年以内13859631.0696.3213859631.06
1-2年487179.243.39487179.24
2-3年17116.060.1217116.06
3年以上25898.370.1725898.37
合计14389824.73100.0014389824.73
(续上表)
2021.12.31
账龄
账面余额比例(%)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1年以内30821182.6299.1930821182.62
3-2-1-50
932021.12.31
账龄
账面余额比例(%)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1-2年203794.440.66203794.44
2-3年37156.340.1237156.34
3年以上10435.620.0310435.62
合计31072569.02100.0031072569.02
(续上表)
2020.12.31
账龄
账面余额比例(%)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1年以内3076819.5893.393076819.58
1-2年197474.555.99197474.55
2-3年20375.620.6220375.62
合计3294669.75100.003294669.75
(2)预付款项金额前5名情况
1)2022年12月31日
占预付款项余额单位名称账面余额
的比例(%)
宁波启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414492.849.83
深圳市顺泰景供应链有限公司1224684.568.51
深圳市永翰合联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729288.445.07
奇安信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695000.004.83
浙江华力汽车配件科技有限公司560000.003.89
小计4623465.8432.13
2)2021年12月31日
占预付款项余额单位名称账面余额
的比例(%)
深圳市顺泰景供应链有限公司9416835.2530.31
中山市三锐压铸有限公司5344362.2817.20
深圳市安博威科技有限公司2066332.466.65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经销分公司2050797.456.60
深圳市兆方联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286000.004.14
3-2-1-51
94占预付款项余额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
的比例(%)
小计20164327.4464.90
3)2020年12月31日
占预付款项余额单位名称账面余额
的比例(%)
南京凤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762750.0023.15
海通安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0000.0013.66
景顾(上海)科技有限公司432000.0013.11
深圳市康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385973.0011.72
上海核所日环光电仪器有限公司130230.753.95
小计2160953.7565.59
6.其他应收款
(1)明细情况
1)类别明细情况
2022.12.31
种类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计提比账面价值金额金额
(%)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47277586.00100.003144177.556.6544133408.45
合计47277586.00100.003144177.556.6544133408.45
(续上表)
2021.12.31
种类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计提比账面价值金额金额
(%)例(%)
单项计提坏账准备93182.000.9393182.001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9894303.5199.071000819.2810.128893484.23
合计9987485.51100.001094001.2810.958893484.23
(续上表)
3-2-1-52
952020.12.31
种类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计提比账面价值金额金额
(%)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8989224.85100.001062666.0111.827926558.84
合计8989224.85100.001062666.0111.827926558.84
2)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2021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银矽物业管理(上预计无法收
50982.0050982.00100.00
海)有限公司回上海天凌房地产经预计无法收
42200.0042200.00100.00
纪有限公司回
小计93182.0093182.00
3)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2022.12.312021.12.31
组合名称计提计提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
(%)(%)应收押金保
12718244.601529973.2112.032748445.02855628.0231.13
证金组合
低风险组合3910792.825629035.51应收备用金
305794.9997066.5131.74550204.5796860.3317.6
组合应收社保公
1905523.6295276.335.00966618.4148330.935.00
积金组合
往来款组合28437229.971421861.505.00
小计47277586.003144177.556.659894303.511000819.2810.12
(续上表)
2020.12.31
组合名称计提比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例(%)应收押金保
3948637.121029471.826.07
证金组合
低风险组合4410003.17
3-2-1-53
962020.12.31
组合名称计提比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例(%)应收备用金
42466.753788.328.92
组合应收社保公
588117.8129405.895.00
积金组合
小计8989224.851062666.0111.82
(2)账龄情况账面余额账龄
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1年以内44738529.317468774.395565280.94
1-2年463769.36512262.721418231.24
2-3年496690.001490911.731563786.67
3-4年1320122.6673610.6774766.00
4-5年55220.6774766.0053000.00
5年以上203254.00367160.00314160.00
合计47277586.009987485.518989224.85
(3)坏账准备变动情况明细情况
1)2022年度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项目整个存续期预期整个存续期预未来12个月合计
信用损失(未发期信用损失(已预期信用损失
生信用减值)发生信用减值)
期初数91986.9451226.28950788.061094001.28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23038.4723038.47
--转入第三阶段-386235.78386235.78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1972353.26358347.98-187342.972143358.27
3-2-1-54
97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项目整个存续期预期整个存续期预未来12个月合计
信用损失(未发期信用损失(已预期信用损失
生信用减值)发生信用减值)本期收回本期转回
本期核销-93182.00-93182.00其他变动
期末数2041301.7346376.951056498.873144177.55
2)2021年度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整个存续期预项目整个存续期预期未来12个月期信用损失合计
信用损失(未发
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
生信用减值)
减值)
期初数57763.88141823.13863079.001062666.01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25613.1425613.14
--转入第三阶段-448884.77448884.77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59836.20332674.78-361175.7131335.27本期收回本期转回本期核销其他变动
期末数91986.9451226.28950788.061094001.28
3)2020年度
3-2-1-55
98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整个存续期预项目整个存续期预期未来12个月期信用损失合计
信用损失(未发
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
生信用减值)
减值)
期初数120135.12200594.20402436.20723165.52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70911.5770911.57
--转入第三阶段-440741.87440741.87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8540.33311059.2319900.93339500.49本期收回本期转回本期核销其他变动
期末数57763.88141823.13863079.001062666.01
(4)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1)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金额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金额93182.00
2)报告期重要的其他应收款核销情况
2022年度
履行的款项是否由单位名称款项性质核销金额核销原因核销程序关联交易产生
银矽物业管理(上押金保证董事会决
50982.00无法收回否
海)有限公司金议上海天凌房地产押金保证董事会决
42200.00无法收回否
经纪有限公司金议
小计93182.00
(5)其他应收款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3-2-1-56
99账面余额
款项性质
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押金保证金12718244.602841627.023948637.12
应收政府补助款3910792.825629035.514410003.17
备用金305794.99550204.5742466.75
社保公积金1905523.62966618.41588117.81
往来款28437229.97
合计47277586.009987485.518989224.85
(6)其他应收款金额前5名情况
1)2022年12月31日
款项性占其他应收款单位名称账面余额账龄坏账准备
质余额的比例(%)
Stellantis 集 1 年 以
往来款28437229.9760.151421861.50团内深圳英恒电子押金保1年以
7781475.0016.46389073.75
有限公司证金内增值税深圳市南山区1年以
即征即3910792.828.27税务局内退员工社员工社保公积1年以
保公积1905523.624.0395276.33金内金房屋租深圳市新南天1年以
赁押金870000.001.8443500.00实业有限公司内保证金
小计42905021.4190.751949711.58
2)2021年12月31日
占其他应收款余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坏账准备
额的比例(%)深圳市南山区增值税即1年以
5629035.5156.36
税务局征即退内员工社保公积员工社保1年以
966618.419.6848330.92
金公积金内
2-3年、房屋租赁3-4年、深圳市风云实
押金保证601908.004-5年、6.03400476.40业有限公司金5年以上
3-2-1-57
100占其他应收款余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坏账准备
额的比例(%)芜湖市弋江区土地竞买
590195.002-3年5.91177058.50
财政局保证金房屋租赁深圳市九洲光
押金保证375090.001-2年3.7637509.00电子有限公司金
小计8162846.9281.74663374.82
3)2020年12月31日
占其他应收款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坏账准备
余额的比例(%)深圳市南山区增值税即1年以
4410003.1749.06
税务局征即退内欧力士融资租融资租赁
赁(中国)有限
押金保证877500.002-3年9.76263250.00公司深圳分公金司
1-2年、房屋租赁2-3年、深圳市风云实
押金保证716708.003-4年、7.97376282.80业有限公司金5年以上深圳市证通电房屋租赁
1-2年、子股份有限公押金保证700000.007.79169575.20
2-3年
司金房屋租赁芜湖市弋江区
押金保证590195.001-2年6.5759019.50财政局金
小计7294406.1781.15868127.50
(7)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
1)2022年12月31日
政府补助预计收取的时单位名称账面余额账龄
项目名称间、金额及依据深圳市南山区增值税即征即
3910792.821年以内2023年3月前
税务局退款
小计3910792.82
2)2021年12月31日
3-2-1-58
101政府补助预计收取的时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账龄
项目名称间、金额及依据深圳市南山区增值税即征即
5629035.511年以内2022年3月前
税务局退款
小计5629035.51
3)2020年12月31日
政府补助预计收取的时单位名称账面余额账龄
项目名称间、金额及依据深圳市南山区增值税即征即
4410003.171年以内2021年3月前
税务局退款
小计4410003.17
7.存货
(1)明细情况
2022.12.31
项目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
原材料324020905.6018115753.37305905152.23
在产品67856205.7267856205.72
受托开发成本23454790.6123454790.61
库存商品251963542.7021017585.70230945957.00
发出商品295549722.59907756.00294641966.59
委托加工物资78329953.12255782.7378074170.39
合计1041175120.3440296877.801000878242.54
(续上表)
2021.12.31
项目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
原材料238902847.2614807024.02224095823.24
在产品64190312.7264190312.72
受托开发成本3995837.843995837.84
库存商品75667273.844720464.5770946809.27
发出商品104345199.53104345199.53
委托加工物资56961482.84708638.0656252844.78
合计544062954.0320236126.65523826827.38
3-2-1-59
102(续上表)
2020.12.31
项目账面余额跌价准备账面价值
原材料63576347.818409548.6055166799.21
在产品44014107.4544014107.45
受托开发成本3037942.973037942.97
库存商品39235902.662149133.9837086768.68
发出商品35521233.0535521233.05
委托加工物资15204083.35663286.7314540796.62
合计200589617.2911221969.31189367647.98
(2)存货跌价准备
1)明细情况
*2022年度本期增加本期减少项目期初数期末数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
原材料14807024.0210131152.416822423.0618115753.37
库存商品4720464.5719067010.282769889.1521017585.70
发出商品907756.00907756.00委托加工物
708638.061391668.001844523.33255782.73
资
小计20236126.6531497586.6911436835.5440296877.80
*2021年度本期增加本期减少项目期初数期末数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
原材料8409548.609254808.872857333.4514807024.02
库存商品2149133.983654673.971083343.384720464.57委托加工物
663286.73708638.06663286.73708638.06
资
小计11221969.3113618120.904603963.5620236126.65
*2020年度
3-2-1-60
103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项目期初数期末数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
原材料3461839.785666395.75718686.938409548.60
库存商品1767388.051123658.40741912.472149133.98委托加工物
369169.92663286.73369169.92663286.73
资
小计5598397.757453340.881829769.3211221969.31
2)确定可变现净值的具体依据、报告期转回或转销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
确定可变现净值转销存货跌价项目的具体依据准备的原因用其生产的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
原材料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用其生产的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
委托加工物资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本期已将计提存货跌价
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准备的存货耗用/售出用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库存商品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用产成品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发出商品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可变现净值
8.其他流动资产
2022.12.31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理财产品6018598.766018598.76
待抵扣进项税24639461.6224639461.62
待认证进项额4752292.964752292.96
预缴税费239018.46239018.46
预付上市费用4163018.874163018.87
合计39812390.6739812390.67
(续上表)
2021.12.31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理财产品81205818.6081205818.60
待抵扣进项税4590816.424590816.42
3-2-1-61
1042021.12.31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待认证进项额4163873.144163873.14
预缴税费47374.6647374.66
合计90007882.8290007882.82
(续上表)
2020.12.31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待抵扣进项税5125101.555125101.55
待认证进项额4403513.844403513.84
预缴税费76104.2876104.28
合计9604719.679604719.67
9.长期股权投资
(1)分类情况
2022.12.312021.12.31
项目减值减值账面余额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准备准备对联营企
9739664.899739664.89981490.98981490.98
业投资对合营企
105104737.29105104737.2996190484.4596190484.45
业投资
合计114844402.18114844402.1897171975.4397171975.43
(续上表)
2020.12.31
项目减值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准备对合营企
60769884.7960769884.79
业投资
合计60769884.7960769884.79
(2)明细情况
1)2022年度
3-2-1-62
105本期增减变动
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权益法下确认的其他综合追加投资减少投资投资损益收益调整合营企业上海威迈斯企业
96190484.4510000000.00-1085747.16
管理有限公司
小计96190484.4510000000.00-1085747.16联营企业上海伊迈斯动力
981490.989000000.00-241826.09
科技有限公司
小计981490.989000000.00-241826.09
合计97171975.4319000000.00-1327573.25
(续上表)本期增减变动减值准备被投资单位其他权宣告发放现金计提减期末数其他期末余额益变动股利或利润值准备合营企业上海威迈斯企业
105104737.29
管理有限公司
小计105104737.29联营企业上海伊迈斯动力
9739664.89
科技有限公司
小计9739664.89
合计114844402.18
2)2021年度
本期增减变动被投资单位期初数减少权益法下确认的其他综合追加投资投资投资损益收益调整合营企业上海威迈斯企业
60769884.7936627000.00-1206400.34
管理有限公司
小计60769884.7936627000.00-1206400.34联营企业
3-2-1-63
106上海伊迈斯动力
1000000.00-18509.02
科技有限公司
小计1000000.00-18509.02
合计60769884.7937627000.00-1224909.36
(续上表)本期增减变动减值准备被投资单位其他权宣告发放现金股计提减期末数其他期末余额益变动利或利润值准备合营企业上海威迈斯企业
96190484.45
管理有限公司
小计96190484.45联营企业上海伊迈斯动力
981490.98
科技有限公司
小计981490.98
合计97171975.43
3)2020年度
本期增减变动被投资单位期初数减少投权益法下确认的其他综合追加投资资投资损益收益调整合营企业上海威迈斯企业
59889544.042250000.00-1369659.25
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59889544.042250000.00-1369659.25
(续上表)本期增减变动减值准备被投资单位其他权宣告发放现金股计提减期末数其他期末余额益变动利或利润值准备合营企业上海威迈斯企
业管理有限公60769884.79司
合计60769884.79
10.固定资产
3-2-1-64
107(1)明细情况
1)2022年度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其他设备合计账面原值
期初数176672948.48135991152.697868816.6021385229.776864413.3915407738.74364190299.67
本期增加金额18745371.59162255006.674536022.886563474.422533021.9518295501.80212928399.31
1)购置18745371.59161836848.744536022.886563474.422533021.9518295501.80212510241.38
2)在建工程转入418157.93418157.93
本期减少金额553322.7347941.4617305.68453929.201072499.07
1)处置或报废553322.7347941.4617305.68453929.201072499.07
期末数195418320.07297692836.6312404839.4827900762.739380129.6633249311.34576046199.91累计折旧
期初数2129077.1133590896.044541076.025441115.703398366.335818773.1054919304.30
本期增加金额7015189.6718358416.031649767.194133572.491149268.073705348.5236011561.97
1)计提7015189.6718358416.031649767.194133572.491149268.073705348.5236011561.97
本期减少金额232111.4036738.0715101.1941729.94325680.60
1)处置或报废232111.4036738.0715101.1941729.94325680.60
3-2-1-65
108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其他设备合计
期末数9144266.7851717200.676190843.219537950.124532533.219482391.6890605185.67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186274053.29245975635.966213996.2718362812.614847596.4523766919.66485441014.24
期初账面价值174543871.37102400256.653327740.5815944114.073466047.069588965.64309270995.37
2)2021年度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其他设备合计账面原值
期初数117024007.686950437.7110446730.033813127.059392841.26147627143.73
本期增加金额176672948.4821801065.401019228.4511465665.083796298.866059897.48220815103.75
1)购置20917911.401019228.4511448462.943796298.866059897.4843241799.13
2)在建工程转入176672948.48176672948.48
3)企业合并增加883154.0017202.14900356.14
本期减少金额2833920.39100849.56527165.34745012.5245000.004251947.81
1)处置或报废2833920.39100849.56527165.34745012.5245000.004251947.81
期末数176672948.48135991152.697868816.6021385229.776864413.3915407738.74364190299.67累计折旧
3-2-1-66
109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其他设备合计
期初数23135796.013151893.573920332.132013244.003918638.7636139904.47
本期增加金额2129077.1112653845.531429900.472018076.931998611.061900846.8422130357.94
1)计提2129077.1112516866.531429900.472015082.791998611.061900846.8421990384.80
2)企业合并增加136979.002994.14139973.14
本期减少金额2198745.5040718.02497293.36613488.73712.503350958.11
1)处置或报废2198745.5040718.02497293.36613488.73712.503350958.11
期末数2129077.1133590896.044541076.025441115.703398366.335818773.1054919304.30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174543871.37102400256.653327740.5815944114.073466047.069588965.64309270995.37
期初账面价值93888211.673798544.146526397.901799883.055474202.50111487239.26
3)2020年度
项目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其他设备合计账面原值
期初数96751450.225450745.279415862.593359136.568310662.73123287857.37
本期增加金额25315661.281499692.441279556.20453990.491082178.5329631078.94
1)购置25315661.281499692.441279556.20453990.491082178.5329631078.94
3-2-1-67
110项目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其他设备合计
本期减少金额248688.76248688.76
1)处置或报废248688.76248688.76
期末数122067111.506950437.7110446730.033813127.059392841.26152670247.55累计折旧
期初数14055587.172169115.192593686.171549754.912950504.7723318648.21
本期增加金额10078323.14982778.381562900.28463489.09968133.9914055624.88
1)计提10078323.14982778.381562900.28463489.09968133.9914055624.88
本期减少金额236254.32236254.32
1)处置或报废236254.32236254.32
期末数24133910.313151893.573920332.132013244.003918638.7637138018.77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97933201.193798544.146526397.901799883.055474202.50115532228.78
期初账面价值82695863.053281630.086822176.421809381.655360157.9699969209.16
3-2-1-68
111(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020年12月31日
项目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机器设备5043103.82998114.304044989.52
小计5043103.82998114.304044989.52
11.在建工程
(1)明细情况
2022.12.31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
16901513.0716901513.07
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
109164622.41109164622.41
基地项目
贴片机设备安装项目18077428.0018077428.00
合计144143563.48144143563.48
(续上表)
2021.12.31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
3277379.013277379.01
基地项目
零星改造项目418157.93418157.93
合计3695536.943695536.94
(续上表)
2020.12.31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
103560510.73103560510.73
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
3268888.443268888.44
基地项目
合计106829399.17106829399.17
(2)重要在建工程项目报告期变动情况
1)2022年度
3-2-1-69
112转入固定其他
工程名称预算数期初数本期增加期末数资产减少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产
209380400.0016901513.0716901513.07
业基地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电
源产品生产基620000000.003277379.01105887243.40109164622.41地项目
零星改造项目650000.00418157.93418157.93贴片机设备安
23400000.0018077428.0018077428.00
装项目
小计853430400.003695536.94140866184.47418157.93144143563.48
(续上表)工程累计工程本期利息利息资本本期利息工程名称投入占预进度资本化率资金来源化累计金额资本化金额
算比例(%)(%)(%)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产
92.4592.008311311.61自有资金、银行借款
业基地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电
源产品生产基17.6118.00自有资金、银行借款地项目
零星改造项目64.33100.00自有资金贴片机设备安
77.2577.00自有资金
装项目
小计8311311.61
2)2021年度
其他工程名称预算数期初数本期增加转入固定资产期末数减少龙岗宝龙新能源
汽车电源产业基209380400.00103560510.7373112437.75176672948.48地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源
产品生产基地项620000000.003268888.448490.573277379.01目
零星改造项目650000.00418157.93418157.93
小计830030400.00106829399.1773539086.25176672948.483695536.94
(续上表)
3-2-1-70
113工程累计投
利息资本本期利息本期利息资本
工程名称入占预算比工程进度(%)资金来源
化累计金额资本化金额化率(%)
例(%)龙岗宝龙新能源
自有资金、银
汽车电源产业基84.3885.008311311.615049723.154.90行借款地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源
产品生产基地项0.530.50自有资金目
零星改造项目64.3365.00自有资金
小计8311311.615049723.15
3)2020年度
其他工程名称预算数期初数本期增加转入固定资产期末数减少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产
209380400.0042094690.0361465820.70103560510.73
业基地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电
源产品生产基620000000.00131893.233136995.213268888.44地项目
小计829380400.0042226583.2664602815.91106829399.17
(续上表)工程累计投利息资本本期利息本期利息资本
工程名称入占预算比工程进度(%)资金来源
化累计金额资本化金额化率(%)
例(%)龙岗宝龙新能
源汽车电源产自有资金、银
49.4649.003261588.463060907.164.90
业基地建设项行借款目新能源汽车电
源产品生产基0.530.50自有资金地项目
小计3261588.463060907.16
12.使用权资产
(1)2022年度项目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合计账面原值
3-2-1-71
114项目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合计
期初数16700154.597688400.7424388555.33
本期增加金额24460760.3712107302.0636568062.43
租入24460760.3712107302.0636568062.43
期末数41160914.9619795702.8060956617.76累计折旧
期初数6840127.111550689.658390816.76
本期增加金额11451342.981353100.7412804443.72
计提11451342.981353100.7412804443.72
期末数18291470.092903790.3921195260.48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22869444.8716891912.4139761357.28
期初账面价值9860027.486137711.0915997738.57
(2)2021年度项目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合计账面原值
期初数14014190.045043103.8219057293.86
本期增加金额2685964.552645296.925331261.47
租入2685964.552645296.925331261.47
期末数16700154.597688400.7424388555.33累计折旧
期初数998114.30998114.30
本期增加金额6840127.11552575.357392702.46
计提6840127.11552575.357392702.46
期末数6840127.111550689.658390816.76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9860027.486137711.0915997738.57
期初账面价值14014190.044044989.5218059179.56
13.无形资产
3-2-1-72
115(1)2022年度
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专利权合计账面原值
期初数28133317.0017726501.6627900000.0073759818.66
本期增加金额6060970.987484597.2113545568.19
购置6060970.987484597.2113545568.19
期末数34194287.9825211098.8727900000.0087305386.85累计摊销
期初数3774364.387026922.787484827.7118286114.87
本期增加金额800924.394338651.052114137.817253713.25
计提800924.394338651.052114137.817253713.25
期末数4575288.7711365573.839598965.5225539828.12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29618999.2113845525.0418301034.4861765558.73
期初账面价值24358952.6210699578.8820415172.2955473703.79
(2)2021年度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专利权合计账面原值
期初数28133317.0013478856.5014000000.0055612173.50
本期增加金额4247645.1613900000.0018147645.16
购置4247645.164247645.16
企业合并增加13900000.0013900000.00
期末数28133317.0017726501.6627900000.0073759818.66累计摊销
期初数2998694.043837014.465370689.7812206398.28
本期增加金额775670.343189908.322114137.936079716.59
计提775670.343189908.322114137.936079716.59
期末数3774364.387026922.787484827.7118286114.87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24358952.6210699578.8820415172.2955473703.79
3-2-1-73
116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专利权合计
期初账面价值25134622.969641842.048629310.2243405775.22
(3)2020年度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专利权合计账面原值
期初数28133317.005801451.6114000000.0047934768.61
本期增加金额7677404.897677404.89
购置7677404.897677404.89
期末数28133317.0013478856.5014000000.0055612173.50累计摊销
期初数2223009.861677786.264646551.858547347.97
本期增加金额775684.182159228.20724137.933659050.31
计提775684.182159228.20724137.933659050.31
期末数2998694.043837014.465370689.7812206398.28账面价值
期末账面价值25134622.969641842.048629310.2243405775.22
期初账面价值25910307.144123665.359353448.1539387420.64
14.商誉
(1)明细情况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2022.12.31形成商誉的事项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威迪斯电机技术(上
4156325.184156325.18
海)有限公司
合计4156325.184156325.18
(续上表)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2021.12.31形成商誉的事项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威迪斯电机技术(上
4156325.184156325.18
海)有限公司
合计4156325.184156325.18
3-2-1-74
117(2)商誉账面原值
1)2022年度
本期企被投资单位名称本期减少期初数业合并期末数或形成商誉的事项形成处置其他
威迪斯电机技术(上
4156325.184156325.18
海)有限公司
合计4156325.184156325.18
2)2021年度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本期企业本期减少期初数期末数形成商誉的事项合并形成处置其他
威迪斯电机技术(上
4156325.184156325.18
海)有限公司
合计4156325.184156325.18
(3)商誉减值测试过程
1)2022年度
*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相关信息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2400836.90分摊至本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
4156325.18,全部分摊至本资产组
誉账面价值及分摊方法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
1755488.28
账面价值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与购买
日、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是定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一致
*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结论
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预计现金流量根据公司批准的5年详细预测期现金流量预测为基础,现金流量折现使用的折现率为15.02%。
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其他关键数据包括:产品预计售价、销量、生产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
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上述关键数据。公司采用的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资产组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
根据公司聘请的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联合中和
3-2-1-75
118评报字〔2023〕第6045号),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为2047万元,账
面价值1755488.28元,商誉并未出现减值损失。
2)2021年度
*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相关信息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构成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302890.48分摊至本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商
4156325.18元,全部分摊至本资产组
誉账面价值及分摊方法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
4459215.66
账面价值
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否与购买日、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是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一致
*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结论
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预计现金流量根据公司批准的5年详细预测期现金流量预测为基础,现金流量折现使用的折现率为16.85%。
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其他关键数据包括:产品预计售价、销量、生产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
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上述关键数据。公司采用的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资产组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
根据公司聘请的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联合中和
评报字〔2022〕第6043号),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为1642.27万元,账面价值4459215.66元,商誉并未出现减值损失。
15.长期待摊费用
(1)2022年度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摊销其他减少期末数
装修费5594907.6312559626.524043405.1114111129.04
产能锁定款12750000.001912500.0010837500.00
其他1252154.802733929.69929653.753056430.74
合计6847062.4328043556.216885558.8628005059.78
(2)2021年度
3-2-1-76
119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摊销其他减少期末数
装修费3770105.464281309.092456506.925594907.63
其他1449573.73197418.931252154.80
合计3770105.465730882.822653925.856847062.43
(3)2020年度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摊销其他减少期末数
装修费6454566.061402819.164087279.763770105.46
合计6454566.061402819.164087279.763770105.46
16.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022.12.312021.12.31
项目应纳税递延应纳税递延暂时性差异所得税负债暂时性差异所得税负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
11154654.062788663.5212562433.863140608.47
合并资产评估增值
合计11154654.062788663.5212562433.863140608.47
(2)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3965321.4483020148.9350872367.80
可抵扣亏损402562783.43409852747.72206595611.65
合计566528104.87492872896.65257467979.45
(3)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
年份2022.12.312021.12.312020.12.31备注
2023年1679.84
2024年3565726.033573531.2713550.76
2025年16481290.6916665635.325722142.47
2026年29245304.0629274456.15
2027年36697604.6816648.7216648.72
2028年4076834.5328546242.1228546242.12
2029年11969282.5867870375.4367870375.43
3-2-1-77
120年份2022.12.312021.12.312020.12.31备注
2030年30643510.6480767674.34104424972.31
2031年152200810.11183138184.37
2032年117682420.11
合计402562783.43409852747.72206595611.65
17.其他非流动资产
2022.12.31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预付工程款4758637.654758637.65
预付设备款77095695.1577095695.15
预付软件款2906689.502906689.50
合计84761022.3084761022.30
(续上表)
2021.12.31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预付工程款2575593.852575593.85
预付设备款45058050.1345058050.13
预付软件款3319876.483319876.48
合计50953520.4650953520.46
(续上表)
2020.12.31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预付工程款978051.81978051.81
预付设备款7608389.817608389.81
预付软件款4679253.384679253.38
合计13265695.0013265695.00
18.短期借款
3-2-1-78
121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保证借款234295197.2269863019.4581097362.22
信用借款5007333.33
合计234295197.2274870352.7881097362.22
19.应付票据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银行承兑汇票479612173.50389345432.26141979075.01
合计479612173.50389345432.26141979075.01
20.应付账款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货款1581710914.60785573164.28283034122.03
设备款18443350.797682306.4611422104.46
工程款4208720.46233144.93140959.12
合计1604362985.85793488615.67294597185.61
21.合同负债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货款104498763.4140821506.0714671155.68
其中:1年以内96391548.4739537069.8214533210.48
1-2年6887123.301150916.28137945.20
2-3年1096154.63133519.97
3年以上123937.01
合计104498763.4140821506.0714671155.68
22.应付职工薪酬
(1)明细情况
1)2022年度
3-2-1-79
122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短期薪酬44387503.78378951435.02346922090.7876416848.02
离职后福利—
287757.8220185087.7819198804.811274040.79
设定提存计划
辞退福利21115.361578203.161408052.72191265.80
合计44696376.96400714725.96367528948.3177882154.61
2)2021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短期薪酬19216020.90217272269.89192100787.0144387503.78
离职后福利—
32637.5411132588.3110877468.03287757.82
设定提存计划
辞退福利469701.36666885.961115471.9621115.36
合计19718359.80229071744.16204093727.0044696376.96
3)2020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短期薪酬17224781.31118001966.66116010727.0719216020.90
离职后福利—
146522.71533706.50647591.6732637.54
设定提存计划
辞退福利2926689.612456988.25469701.36
合计17371304.02121462362.77119115306.9919718359.80
(2)短期薪酬明细情况
1)2022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工资、奖金、津
44108529.58341389946.54310053943.9775444532.15
贴和补贴
职工福利费19656355.3119656355.31
社会保险费164958.709316912.108680059.07801811.73
其中:医疗保
147699.238021988.607419635.26750052.57
险费工伤保
2956.14276730.98268358.2611328.86
险费生育保
14303.33752707.54726580.5740430.30
险费补充医
247167.44247167.44
疗保险
3-2-1-80
123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其他社
18317.5418317.54
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114015.507388360.657349585.15152791.00工会经费和职
1199860.421182147.2817713.14
工教育经费
小计44387503.78378951435.02346922090.7876416848.02
2)2021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工资、奖金、津贴
18517294.16198073493.76172482258.3444108529.58
和补贴
职工福利费8814495.988814495.98
社会保险费641205.245048595.595524842.13164958.70
其中:医疗保险
578873.154481077.904912251.82147699.23
费工伤保险
237.23134187.53131468.622956.14
费生育保险
62094.86433330.16481121.6914303.33
费
住房公积金57521.504289246.254232752.25114015.50工会经费和职工
1046438.311046438.31
教育经费
小计19216020.90217272269.89192100787.0144387503.78
3)2020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工资、奖金、津贴
17102879.11109039944.80107625529.7518517294.16
和补贴
职工福利费3915483.963915483.96
社会保险费83415.202442368.271884578.23641205.24
其中:医疗保险
74638.332206299.301702064.48578873.15
费工伤保险
1587.935191.866542.56237.23
费生育保险
7188.94230877.11175971.1962094.86
费
住房公积金38487.002348421.752329387.2557521.50
3-2-1-81
124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工会经费和职工
255747.88255747.88
教育经费
小计17224781.31118001966.66116010727.0719216020.90
(3)设定提存计划明细情况
1)2022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基本养老保险279162.1319621931.3618664370.691236722.80
失业保险费8595.69563156.42534434.1237317.99
小计287757.8220185087.7819198804.811274040.79
2)2021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基本养老保险31768.3210849095.0010601701.19279162.13
失业保险费869.22283493.31275766.848595.69
小计32637.5411132588.3110877468.03287757.82
3)2020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基本养老保险143283.69521028.28632543.6531768.32
失业保险费3239.0212678.2215048.02869.22
小计146522.71533706.50647591.6732637.54
23.应交税费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增值税3990921.164771708.013100769.72
企业所得税5636418.2010062789.657510358.32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82752.161170609.98683717.95
城市维护建设税215718.79343699.07217053.88
房产税259974.84
土地使用税76450.0076450.0076450.00
教育费附加94405.08147519.4693023.10
3-2-1-82
125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地方教育附加62936.7498297.2562015.40
印花税660274.03296907.3572777.75
水利建设基金27197.5325986.469984.76
合计12607048.5316993967.2311826150.88
24.其他应付款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押金保证金81348017.261175290.6626477.90
应付暂收款1130938.51580000.002580000.00
预提费用37509106.398991052.636076720.71
其他4104016.521585924.18679921.76
合计124092078.6812332267.479363120.37
25.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274876.52211178.60131699.14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1468118.38
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19398133.467073441.54
合计19673009.987284620.141599817.52
26.其他流动负债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待转销项税额10074314.373395356.351062587.44
合计10074314.373395356.351062587.44
27.长期借款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抵押及保证借款249246334.19153584434.1187226570.74
3-2-1-83
126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合计249246334.19153584434.1187226570.74
28.租赁负债
项目2022.12.312021.12.31
租赁付款额35069511.5313361219.45
减:未确认的融资费用1605707.72594475.16
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9398133.467073441.54
合计14065670.355693302.75
29.预计负债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形成原因计提的车载电源和电驱系统
产品质量保证48148385.4815487523.87产品售后质量保证金
合计48148385.4815487523.87
30.递延收益
(1)明细情况
1)2022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政府补助25949410.958043135.505478062.1728514484.28
合计25949410.958043135.505478062.1728514484.28
2)2021年度
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政府补助25460527.486444300.005955416.5325949410.95
合计25460527.486444300.005955416.5325949410.95
3)2020年度
3-2-1-84
127项目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数
政府补助21554577.575510000.001604050.0925460527.48
合计21554577.575510000.001604050.0925460527.48
(2)政府补助明细情况
1)2022年度
本期计入当期损
本期新增补助与资产相关/项目期初数益或冲减相关成期末数金额与收益相关
本金额[注]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技术
925030.28397119.84527910.44与资产相关
产业化工程实验室项目战略新兴产业数字
化电源技术研究中681155.04164919.60516235.44与资产相关心项目电动汽车高效高可
靠车载电源的产业1266047.21307082.91958964.30与资产相关化项目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技术
3840524.56285000.123555524.44与资产相关
产业化工程实验室提升项目电动汽车车载双向
2814881.95359346.812455535.14与资产相关
充电机产业化项目技术改造倍增专项
924137.72155281.44768856.28与资产相关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广东省重点领域研
发计划项目-大功
与资产相关、
率、高效率、高可靠855600.004140000.003284400.001711200.00与收益相关碳化硅双向车载充电机开发项目新能源汽车高压电
控系统集成关键技400000.00750000.001150000.00与资产相关术研发项目
2021年车载电源生
产线智能化资助\
2428534.19377589.722050944.47与资产相关
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企业技改款
新能源汽车电源产
9000000.009000000.00与资产相关
品生产基地
政府贴息200000.00147321.7352678.27与资产相关
3-2-1-85
128本期计入当期损
本期新增补助与资产相关/项目期初数益或冲减相关成期末数金额与收益相关
本金额[注]新能源汽车集成化
高密度电驱动系统2613500.003153135.505766635.50与资产相关总成项目
小计25949410.958043135.505478062.1728514484.28
2)2021年度
本期计入当期损
本期新增补助与资产相关/项目期初数益或冲减相关成期末数金额与收益相关
本金额[注]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
与电力传动技术产业1322150.12397119.84925030.28与资产相关化工程实验室项目战略新兴产业数字化
电源技术研究中心项846074.64164919.60681155.04与资产相关目电动汽车高效高可靠
车载电源的产业化项1573130.09307082.881266047.21与资产相关目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技术产业
4125524.68285000.123840524.56与资产相关
化工程实验室提升项目电动汽车车载双向充
3174228.79359346.842814881.95与资产相关
电机产业化项目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技
1079419.16155281.44924137.72与资产相关
术改造投资项目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
计划项目-大功率、高
与资产相关、
效率、高可靠碳化硅4140000.003284400.00855600.00与收益相关双向车载充电机开发项目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控
与资产相关、
系统集成关键技术研750000.00350000.00400000.00与收益相关发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
9000000.009000000.00与资产相关
生产基地
政府贴息200000.00200000.00与收益相关新能源汽车集成化高
与资产相关、
密度电驱动系统总成3234300.00620800.002613500.00与收益相关项目
3-2-1-86
129本期计入当期损
本期新增补助与资产相关/项目期初数益或冲减相关成期末数金额与收益相关
本金额[注]
2021年车载电源生产
线智能化资助\工业
2460000.0031465.812428534.19与资产相关
和信息化局2021年企业技改款
小计25460527.486444300.005955416.5325949410.95
3)2020年度
本期计入当期损
本期新增补助金与资产相关/项目期初数益或冲减相关成期末数额与收益相关
本金额[注]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技术
1719269.96397119.841322150.12与资产相关
产业化工程实验室项目战略新兴产业数字
化电源技术研究中1010994.24164919.60846074.64与资产相关心项目电动汽车高效高可
靠车载电源的产业1880212.97307082.881573130.09与资产相关化项目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技术
4410524.80285000.124125524.68与资产相关
产业化工程实验室提升项目电动汽车车载双向
3533575.60359346.813174228.79与资产相关
充电机产业化项目技术改造倍增专项
1170000.0090580.841079419.16与资产相关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广东省重点领域研
发计划项目-大功与资产相
率、高效率、高可靠4140000.004140000.00关、与收益碳化硅双向车载充相关电机开发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源产
9000000.009000000.00与资产相关
品生产基地
政府贴息200000.00200000.00与收益相关
小计21554577.575510000.001604050.0925460527.48
注: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金额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四)3之说明
3-2-1-87
13031.股本
(1)明细情况
股东类别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万仁春80934338.0080934338.0084648624.00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
32469396.0032469396.0032469396.00
业(有限合伙)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
32469396.0032469396.0032469396.00
业(有限合伙)
刘钧27379309.0027379309.0029979309.00
蔡友良22699439.0022699439.0022699439.00
胡锦桥21076003.0021076003.0021076003.00深圳市同晟金源投资合伙企
20996844.0020996844.0020996844.00
业(有限合伙)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
16173964.0016173964.0016173964.00
业(有限合伙)
李秋建14266990.0014266990.0014266990.00
宁波丰图汇瑞投资中心(有限
12968378.0012968378.0012968378.00
合伙)
洪从树10539707.0010539707.0010539707.00
韩广斌9730037.009730037.009730037.00扬州尚颀三期汽车产业并购
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7873902.007873902.007873902.00
伙)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
6925335.006925335.006925335.00
企业(有限合伙)
孙一藻6824026.006824026.006824026.00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
6300000.006300000.006300000.00
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冯颖盈6077477.006077477.006077477.00
杨学锋5837271.005837271.005837271.00广州辰途六号投资合伙企业
5065388.005065388.005065388.00
(有限合伙)
姚顺3670302.003670302.003670302.00
广州智造创业投资企业(有限
2968001.00
合伙)
3-2-1-88
131股东类别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万斌龙1706006.001706006.001706006.00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
1540001.001540001.001540001.00
司
黎宇菁1194204.001194204.001194204.00佛山尚颀德联汽车股权投资
2600000.002600000.0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
1238095.001238095.00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杭州三花弘道创业投资合伙
7428571.007428571.00
企业(合伙企业)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
6190476.006190476.00
合伙企(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五号创业投资基
2476191.002476191.00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
1857142.001857142.00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谢广银创业投资基金合
309524.00309524.0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丰北天一投资中心(有限
2039430.002039430.00
合伙)
合计378857142.00378857142.00364000000.00
(2)其他说明
根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36400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378857142.00元,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4857142.00元,由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三花弘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广州辰途
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缴纳,计入股本14857142.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25142858.00元。此次增资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7号)。
32.资本公积
(1)明细情况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股本溢价227025588.40227899289.70
其他资本公积34351712.4925738039.2316793363.84
3-2-1-89
132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合计261377300.89253637328.9316793363.84
(2)其他说明
1)2020年度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确认的股份支付形成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6259108.12元;
2)2021年度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确认的股份支付形成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944675.39元;
*2021年公司之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将其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
有限公司38.5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传南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形成资本公积-资本溢价5160000.00元;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
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403568.30元;
*2021年度其他变动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31之说明。
3)2022年度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确认的股份支付形成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613673.26元;
*2022年公司之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将其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
有限公司5.50%的股权转让给海口威迈斯持股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子公司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将其子公司上海威迈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4.38%的股权转让给
海南威迈斯持股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873701.30元。
33.盈余公积
(1)明细情况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法定盈余公积34633948.5418607988.156283975.61
合计34633948.5418607988.156283975.61
(2)其他说明
3-2-1-90
133公司每年按照母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4.未分配利润
(1)明细情况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期初未分配利润77920655.7015201591.829690382.40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
294796057.2575043076.425511209.42
所有者的净利润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6025960.3912324012.54应付普通股股利
13690567.79
[注]
其他-13690567.79
期末未分配利润356690752.5677920655.7015201591.82
[注]2021年12月30日,根据公司全体股东审议通过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弥补因财务报表追溯调整导致的2019年3月转增股本时出资不足问题,公司以截至
2021年6月30日累计未分配利润为基础对公司全体在册股东分红1369.06万元,并以该
等分红补足前述2019年3月转增股本时出资不足的差额
(2)其他说明
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其各自持股比例共享。
(二)合并利润表项目注释
1.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1)明细情况
2022年度2021度
项目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3820164115.953067452421.851690719520.081320914821.10
其他业务12601385.118048588.894383688.613137870.15
合计3832765501.063075501010.741695103208.691324052691.25
其中:与客户
之间的合同产3832765501.063075501010.741695103208.691324052691.25生的收入
3-2-1-91
134(续上表)
2020年度
项目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655445227.63484732654.54
其他业务1777999.171025719.65
合计657223226.80485758374.19
其中:与客户之间
657223226.80485758374.19
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2)公司前5名客户的营业收入情况
1)2022年度
占公司全部主营业务客户名称主营业务收入
收入的比例(%)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66294489.1120.06
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34048413.5011.36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84007520.8310.05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24243284.278.49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82986732.887.41
小计2191580440.5957.37
2)2021年度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客户名称营业收入
的比例(%)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58508487.6727.12
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59243144.2715.33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48663751.388.79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46267357.888.65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24610153.117.37
小计1137292894.3167.26
3)2020年度
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客户名称营业收入
的比例(%)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89049172.2628.84
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51427678.7623.10
3-2-1-92
135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
客户名称营业收入
的比例(%)
日立楼宇技术(广州)有限公司56145702.218.57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9593936.036.04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8457347.925.87
小计474673837.1872.42
注:公司收入前五名客户均按客户系合并口径统计
(3)收入分解信息
1)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按商品或服务类型分解
*2022年度项目收入成本
新能源汽车领域业务3760993009.573022567191.10
工业电源59171106.3844885230.75
其他12601385.118048588.89
小计3832765501.063075501010.74
*2021年度项目收入成本
新能源汽车领域业务1639781232.981284405613.70
工业电源50938287.1036509207.40
其他4383688.613137870.15
小计1695103208.691324052691.25
*2020年度项目收入成本
新能源汽车领域业务554958670.78397607492.84
工业电源100486556.8587125161.70
其他1777999.171025719.65
小计657223226.80485758374.19
2)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按经营地区分解
*2022年度
3-2-1-93
136项目收入成本
境内3604180153.112881667121.70
境外228585347.95193833889.04
小计3832765501.063075501010.74
*2021年度项目收入成本
境内1674101593.361305614699.37
境外21001615.3318437991.88
小计1695103208.691324052691.25
*2020年度项目收入成本
境内656453958.73485066365.12
境外769268.07692009.07
小计657223226.80485758374.19
3)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按商品或服务转让时间分解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3832765501.061695103208.69657223226.80
小计3832765501.061695103208.69657223226.80
(4)报告期确认的包括在合同负债期初账面价值中的收入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32714291.1313386719.433861790.62
小计32714291.1313386719.433861790.62
2.税金及附加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3391987.882370344.831401545.19
教育费附加1468732.141016052.52600662.25
地方教育附加979275.19677368.35400441.51
印花税2492109.361604410.50432121.32
3-2-1-94
137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房产税259974.84
土地使用税316390.16316390.16313742.62
水利建设基金215393.36123915.2023638.55
合计9123862.936108481.563172151.44
3.销售费用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售后服务费54200771.9423829202.9813051293.85
职工薪酬22073965.1216060792.929976634.33
业务招待费3444891.702845044.212437423.07
差旅费1067711.181219760.35814039.66
租赁及水电费561067.84340838.93295611.61
办公费524422.12364631.46176026.14
咨询服务费391500.80149005.72152975.95
其他4952568.532356964.59966676.98
合计87216899.2347166241.1627870681.59
4.管理费用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职工薪酬46334340.0629248973.9521371839.95
股份支付8613673.2614104675.396259108.12
折旧摊销费7504503.485720490.083684170.74
中介机构费7693971.734399728.166801203.19
业务招待费5816283.069243875.564509883.37
办公费5637251.654984401.592089517.00
租赁及水电费3677520.762078210.66511302.20
差旅费2297121.252000539.35868481.87
其他8113788.344453929.316302543.24
合计95688453.5976234824.0552398049.68
3-2-1-95
1385.研发费用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职工薪酬126761209.5592110492.4550346516.50
材料费25523439.6224693671.237819070.52
认证检测费16807974.837364152.413295457.11
折旧摊销费10339188.7210012544.446054756.56
租赁及水电费4725634.405695402.385469901.06
差旅费2309761.541590823.68969877.45
办公费679320.61938568.15544831.55
其他4263025.973312549.612063566.50
合计191409555.24145718204.3576563977.25
6.财务费用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利息支出16580778.844360025.642673700.06
汇兑损益18277520.16-794892.46-1093158.91
减:利息收入4359277.20908240.361333597.53
手续费及其他1285018.13572209.60259203.70
合计31784039.933229102.42506147.32
7.其他收益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与资产相关的政府
2046340.441700216.531604050.09
补助[注]与收益相关的政府
52848905.2236244666.9123157754.69
补助[注]代扣个人所得税手
447536.59103989.8779509.42
续费返还
合计55342782.2538048873.3124841314.20
[注]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四)3之说明
3-2-1-96
1398.投资收益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权益法核算的长期
-1327573.25-1224909.36-1369659.25股权投资收益理财产品投资在持
有期间取得的股利510560.35212838.60收入
债务重组损失-173840.90
合计-817012.90-1012070.76-1543500.15
9.信用减值损失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坏账损失-32136400.22-11451629.96-5805124.28
合计-32136400.22-11451629.96-5805124.28
10.资产减值损失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存货跌价损失-31497586.69-13618120.90-7453340.88
合计-31497586.69-13618120.90-7453340.88
11.资产处置收益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固定资产处置收益-287502.88-31150.57
合计-287502.88-31150.57
12.营业外收入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接受捐赠193700.00
政府补助[注]100000.00
罚没收入232986.49232074.6515000.00
合计232986.49232074.65308700.00
3-2-1-97
140[注]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四)3之说明
13.营业外支出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对外捐赠100000.00300000.00200000.00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16628.30435205.0912434.44
碳排放562982.75
其他110.85174.63100.00
合计679721.90735379.72212534.44
14.所得税费用
(1)明细情况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当期所得税费用38731939.2133007300.6115578150.36
递延所得税费用-351944.95-351944.95
合计38379994.2632655355.6615578150.36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利润总额332199223.55104026259.9521089359.78按母公司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
49829883.5315603938.993163403.97
费用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223566.42-1603707.23-2685592.07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267.26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162862.07180960.05342414.81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
2343303.392367971.862161414.01
响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3755559.81-19376.89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
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35349516.8634850620.1121524328.89影响
加计扣除的影响-25326178.10-18725051.23-8927819.25
3-2-1-98
141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所得税费用38379994.2632655355.6615578150.36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1.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收到的政府补助27959142.2114476584.3618222063.58
往来款项及其他134129806.9113247570.962365127.78
收到的银行利息3999415.17778606.341564856.62
合计166088364.2928502761.6622152047.98
2.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支付银行手续费1285018.13572209.60259203.70
付现的销售费用10942162.177709257.6410035969.54
付现的管理费用33235936.7927626575.4021330074.98
付现的研发费用28988487.8443595167.4620162704.19
往来款及其他125937942.4512364398.589223758.95
合计200389547.3891867608.6861011711.36
3.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理财产品148000000.0013527020.00
合计148000000.0013527020.00
4.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理财产品86000000.00144520000.00
合计86000000.00144520000.00
3-2-1-99
1425.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15455775.147858825.351504131.24
合计15455775.147858825.351504131.24
6.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补充资料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293819229.2971370904.295511209.42
加:资产减值准备63633986.9125069750.8613258465.16
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
36011561.9721990384.8014055624.88
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使用权资产折旧12804443.727392702.46
无形资产摊销7253713.256079716.593659050.31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6885558.862653925.854087279.76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
他长期资产的损失(收益以287502.8831150.57
“-”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
16628.30435205.0912434.44
“-”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
“-”号填列)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34858299.003565133.181580541.15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817012.901012070.761543500.15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
“-”号填列)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
-351944.95-351944.95
“-”号填列)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
-497112166.31-343473336.74-62549430.79
列)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
-612979453.28-573418796.60-57419156.36
以“-”号填列)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
741791914.29918139320.40111894769.11
以“-”号填列)
其他8613673.2614104675.396259108.12
3-2-1-100
143补充资料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6349960.09154600861.9541893395.35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
活动:
债务转为资本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230113418.46227539532.43102218799.92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227539532.43102218799.9253070884.52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573886.03125320732.5149147915.40
(2)报告期支付的取得子公司的现金净额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本期发生的企业合并于本期支付的现金或现
15000000.00
金等价物
其中: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15000000.00
减:购买日子公司持有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169142.45
其中: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169142.45
加:以前期间发生的企业合并于本期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其中: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取得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净额14830857.55
(3)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1)现金230113418.46227539532.43102218799.92
其中:库存现金71617.60158767.10151770.70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230041800.86227380765.33102067029.22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其他货币资金
2)现金等价物
3-2-1-101
144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其中: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3)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30113418.46227539532.43102218799.92
其中:母公司或集团内子公司使用受限制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金额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金额879959820.33283530122.0533014383.63
其中:支付货款862948378.06275232622.0528594267.63支付固定资产等长期
17011442.278297500.004420116.00
资产购置款
(四)其他
1.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1)2022年12月31日项目账面价值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302815785.19票据保证金
票据质押、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
应收票据232784245.35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票据
应收款项融资111517333.88票据质押
固定资产186274053.29固定资产抵押
无形资产12336481.67无形资产抵押
合计845727899.38
(2)2021年12月31日项目账面价值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49462600.03票据保证金
票据质押、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
应收票据113229137.47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票据
应收款项融资289141197.50票据质押
无形资产12868991.67无形资产抵押
合计464701926.67
(3)2020年12月31日
3-2-1-102
145项目账面价值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42895584.56票据保证金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
应收票据3782474.64尚未到期票据
应收款项融资39655909.82票据质押
固定资产4044989.52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13401501.67无形资产抵押
合计103780460.21
2.外币货币性项目
(1)2022年12月31日项目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余额货币资金
其中:美元113880.906.9646793134.92
港币2497.020.89332230.59日元804724.000.052442167.54
欧元6138599.427.422945566209.63应收账款
欧元7581270.997.422956275016.43
(2)2021年12月31日项目期末外币余额折算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余额货币资金
其中:美元97328.906.3757620539.87
港币34.220.817627.98日元4042.000.0542219.08
欧元621889.867.21974489858.22应收账款
欧元2118702.107.219715296393.55
(3)2020年12月31日期末折算成人民币余项目期末外币余额折算汇率额
3-2-1-103
146货币资金
其中:美元69345.116.5249452469.91
港币34.220.841628.80日元4042.000.0632255.45应收账款
欧元103654.598.0250831828.08
3.政府补助
(1)明细情况
1)2022年度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期初期末本期摊销项目本期新增补助本期摊销说明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列报项目《关于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深圳新能新能源汽车电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力电子与电力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
传动技术产业925030.28397119.84527910.44其他收益程实验室项目资金申化工程实验室请报告的批复》(深圳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792号)《深圳市南山区重点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机构扶持数字化电源技分项资金创新机构组
681155.04164919.60516235.44其他收益术研究中心项建资助项目》(深圳市目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2014〕34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深圳威迈斯电电动汽车高效源有限公司电动汽车高可靠车载电
1266047.21307082.91958964.30其他收益高效高可靠车载电源
源的产业化项的产业化项目资金申目请报告的批复》(深发
改〔2014〕261号)
3-2-1-104
147期初期末本期摊销
项目本期新增补助本期摊销说明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列报项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证威迈新能源汽车电斯电源有限公司新能力电子与电力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
传动技术产业3840524.56285000.123555524.44其他收益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化工程实验室程实验室提升项目资提升项目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深发改〔2017〕555
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电动汽车车载车载双向充电产业化
双向充电机产2814881.95359346.812455535.14其他收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业化项目批复》(深发改〔2018〕
48号)《市工业化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0年技技术改造倍增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
专项技术改造924137.72155281.44768856.28其他收益改造投资项目第一批投资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
工信资金〔2020〕15
号)广东省重点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域研发计划项安排2020年度省科技
目-大功率、高创新战略专项资金
效率、高可靠碳855600.00855600.001711200.00其他收益(省重点领域研发计
化硅双向车载划项目第七批)首期充电机开发项项目资金的通知》(粤
目1财科教〔2020〕31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新能源汽车电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
源产品生产基9000000.009000000.00其他收益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地政策规定》(芜政办
〔2017〕22号)
3-2-1-105
148期初期末本期摊销
项目本期新增补助本期摊销说明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列报项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1年技术攻关面上项目拟资助新能源汽车高项目的公示》(深科技压电控系统集
400000.00400000.00800000.00其他收益创新规〔2019〕2号)
成关键技术研《关于下达科技计划发项目1资助项目的通知》(深
科技创新计字〔2021〕
0899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1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第二批拟资助技术改造投资
2021年车载电项目公示的通知》(深
源生产线智能工信规〔2019〕3号)化资助\工业和2428534.19377589.722050944.47其他收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化局2021关于下达2021年企业年企业技改款技术改造扶持计划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
〔2021〕52号)《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新能源汽车集政府关于芜湖新能源成化高密度电
2613500.002613500.00其他收益汽车产业基地扶持资
驱动系统总成金拟支持项目和资金项目1分配的函》关于印发《弋江区(高弋江区财政局
新区)营商环境提升
产业扶持资金-
3153135.503153135.50其他收益年活动实施方案》的
城市基础设施
通知(弋办〔2019〕49配套费返还
号)
小计25749410.954408735.502046340.4428111806.01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3-2-1-106
149期初本期期末本期结转
项目本期结转说明递延收益新增补助递延收益列报项目广东省重点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域研发计划项排2020年度省科技创新
目-大功率、高战略专项资金(省重点领
效率、高可靠碳3284400.003284400.00其他收益域研发计划项目第七批)化硅双向车载首期项目资金的通知》
充电机开发项(粤财科教〔2020〕314
目2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1年技术攻关新能源汽车高面上项目拟资助项目的压电控系统集公示》(深科技创新规
350000.00350000.00其他收益成关键技术研〔2019〕2号)《关于下达发项目2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
〔2021〕0899号)
小计3634400.003284400.00350000.00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项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
29981098.51其他收益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2年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资助项目(第
2022年工业企业一批)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22〕34
扩产增效扶持计8600000.00其他收益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企业划资助项目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
〔2022〕2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22年上半年工
3648100.00其他收益2022年第六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
业助企纾困项目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21年工业稳增2022年第一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
1154200.00其他收益长资助项目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
深圳市科创委省《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
1035000.00其他收益
项目配套补贴(深科技创新计字〔2022〕12511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支
2022年第七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
持计划拟资助项940700.00其他收益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目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
3-2-1-107
150项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科创局22年度发
2022年第九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
展专项计划科技750000.00其他收益示》《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型企业项目补助金管理办法》(深南府规〔2022〕3号)《深圳市拟发放2022年度第一批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资金公示》《广东省人力资
2022年度一次性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
734625.00其他收益
留工培训补助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
规〔2022〕9号)《关于下达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深圳市高新技术助计划资助资金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企业培育资助计700000.00其他收益字〔2022〕0671号)、《关于下达深圳市划资助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22〕1878号)《关于开展芜湖市2021年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奖补兑付工作的通知》《芜湖市人芜湖财政局升级
400000.00其他收益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
规模奖励
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
46号)企业吸纳脱贫人《拟发放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信息公
284158.29其他收益口就业补贴款示》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普惠性纾困扶持265499.26其他收益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水电费补贴干措施的通知》《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南山区稳就业管理办法》(深南府规〔2022〕3号)、《南工作措施》稳岗有250000.00其他收益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2022奖项目
年第九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稳岗补贴153679.19其他收益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张江国家自主创《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合同》《关于下达张江国展资金2022年第125000.00其他收益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2022年二批重点项目资
第二批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的通知》助经费《关于2022年深圳市一次性扩岗补助的扩岗补助116500.00其他收益公示》《关于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33号)2022年上半年营《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利性服务业助企115800.00其他收益2022年第六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纾困项目示》
3-2-1-108
151项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关于开展芜湖市2021年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奖补兑付工作的通知》(芜经信速2021年鼓励规上递〔2022〕202号)、《关于印发2021年
100000.00其他收益
企业成长芜湖市推进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上台阶竞赛活动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芜经
信运行〔2021〕83号)《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
2022年深圳市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市工业企业防疫消杀100000.00其他收益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业企业防疫消杀补补贴贴项目公示的通知》《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江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弋江区新增“四50000.00其他收益知》《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上”企业奖励于精准回补疫情造成损失奋力实现“六稳”目标任务的意见》(芜市〔2020〕4号)弋江区财政局产
业扶持资金-人才28568.32其他收益《弋江区产业扶持资金兑付一览表》公寓租金奖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21
2021年著作权登年商标注册资助、著作权登记资助领款
13200.00其他收益记资助款手续的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封控区、管控区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影响企业一次性6700.00其他收益2022年第六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社保补贴示》《关于实施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社会保社会保险缴费补
4476.65其他收益险缴费补贴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
贴
10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21
2021年商标注册年商标注册资助、著作权登记资助领款
4000.00其他收益资助款手续的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技术合《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
2200.00其他收益同)项目”项目资(深科技创新计字〔2022〕0376号)助弋江区中小微企《关于促进市场主题提质扩量增效的意业吸纳高校毕业1000.00其他收益见》(皖发〔2022〕9号)生补贴
小计49564505.22
*财政贴息
3-2-1-109
152公司直接取得的财政贴息
期初期末本期结转项目本期新增本期结转说明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列报项目《中小微企业贷款贴财政贴息200000.00147321.7352678.27在建工程息项目资助计划》关于下达2021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四次会
议扶持项目(科技创新
科技金融贴息分项)的通知(深南科
98200.0098200.00财务费用资助计划〔2021〕110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关于开通疫情期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的通知》《南山区自疫情期间企业
234400.00234400.00财务费用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
贷款贴息项目资金2022年第七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
小计200000.00332600.00479921.7352678.27
2)2021年度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期初期末本期摊销列项目本期新增补助本期摊销说明递延收益递延收益报项目《关于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深圳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电力电电力电子与子与电力传动技术电力传动技
1322150.12397119.84925030.28其他收益产业化工程实验室
术产业化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程实验室项的批复》(深圳市发目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792号)
3-2-1-110
153期初期末本期摊销列
项目本期新增补助本期摊销说明递延收益递延收益报项目《深圳市南山区重点企业和创新机构战略新兴产扶持分项资金创新业数字化电
846074.64164919.60681155.04其他收益机构组建资助项
源技术研究目》(深圳市南山区中心项目
科技创新局〔2014〕
34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深圳威迈电动汽车高斯电源有限公司电效高可靠车动汽车高效高可靠
1573130.09307082.881266047.21其他收益
载电源的产车载电源的产业化业化项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
〔2014〕261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证新能源汽车威迈斯电源有限公电力电子与司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力传动技
4125524.68285000.123840524.56其他收益电子与电力传动技
术产业化工术产业化工程实验程实验室提室提升项目资金申升项目请报告的批复》(深
发改〔2017〕555号)《深圳市发展和改电动汽车车革委员会关于电动载双向充电汽车车载双向充电
3174228.79359346.842814881.95其他收益
机产业化项产业化项目资金申目请报告的批复》(深
发改〔2018〕48号)《市工业化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0技术改造倍年技术改造倍增专增专项技术
1079419.16155281.44924137.72其他收益项技术改造投资项
改造投资项
目第一批资助计划目的通知》(深工信资
金〔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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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期初期末本期摊销列
项目本期新增补助本期摊销说明递延收益递延收益报项目广东省重点《广东省财政厅关领域研发计于安排2020年度省
划项目-大功科技创新战略专项
率、高效率、资金(省重点领域
855600.00855600.00其他收益
高可靠碳化研发计划项目第七
硅双向车载批)首期项目资金充电机开发的通知》(粤财科教
项目1〔2020〕314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1年技术攻关面上项目新能源汽车拟资助项目的公高压电控系示》(深科技创新规
统集成关键400000.00400000.00其他收益〔2019〕2号)《关技术研发项于下达科技计划资目1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
〔2021〕0899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新能源汽车湖市促进新型工业
电源产品生9000000.009000000.00其他收益化若干政策规定》产基地
(芜政办〔2017〕22
号)《芜湖市弋江区人新能源汽车民政府关于芜湖新集成化高密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2613500.002613500.00其他收益
度电驱动系扶持资金拟支持项统总成项目1目和资金分配的函》
3-2-1-112
155期初期末本期摊销列
项目本期新增补助本期摊销说明递延收益递延收益报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1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
第二批拟资助技术
2021年车载改造投资项目公示电源生产线的通知》(深工信规智能化资助\〔2019〕3号)《市工
2460000.0031465.812428534.19其他收益
工业和信息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化局2021年下达2021年企业技企业技改款术改造扶持计划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工信
资金〔2021〕52号)
小计21976127.485473500.001700216.5325749410.95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期初本期新增补期末本期结转列项目本期结转说明递延收益助递延收益报项目广东省重点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域研发计划项安排2020年度省科技
目-大功率、高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省
效率、高可靠3284400.003284400.00其他收益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
碳化硅双向车目第七批)首期项目资载充电机开发金的通知》(粤财科教
项目2〔2020〕314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1年技术攻关面上项目拟资助新能源汽车高项目的公示》(深科技压电控系统集
350000.00350000.00其他收益创新规〔2019〕2号)
成关键技术研《关于下达科技计划发项目2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
〔2021〕0899号)《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新能源汽车集政府关于芜湖新能源成化高密度电
620800.00620800.00其他收益汽车产业基地扶持资
驱动系统总成金拟支持项目和资金项目2分配的函》
小计3284400.00970800.004255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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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增值税即征即退
24998682.55其他收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100号
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1
稳岗补贴68043.00其他收益号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预先收取
2020年度企业研202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
1293000.00其他收益
究开发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申请材料、拨款材料和科研诚
第一批资助资金信承诺书的通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型微
21年小型微型企
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拟资助
业贷款担保费用100000.00其他收益名单公示的通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补贴款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
息规〔2017〕8号《关于下达2020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南山区科技创新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五次会议扶持项目
局专利支持计划26000.00其他收益(科技创新分项)的通知》(深南科〔2020〕补贴款
114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南山区人力资源
2020年第五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
局人才素质提升51200.00其他收益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工程项目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关于使用省级就业风险储备金支持中人社局风险补贴
1941.36其他收益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皖人社
金
秘〔2021〕3号)社保基金代理专
户培训补贴、失保失保基金代理支付专户下拨银行收款单
基金代理支付专1800.00其他收益据
户补贴款、失保基金补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20深圳国家知识产
年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领权局2020年国内35000.00其他收益款手续的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明专利、国外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明专利资助奖
3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1年工业互工信局2021年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
联网发展扶持计1320000.00其他收益知》《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划项目资金干措施》(深府办规〔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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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项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
市中小企业服务《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2021年民营及局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中小企业创新发
1500000.00其他收益市培育资助项目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
展培育扶持计划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改制上市培育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助项目款《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研发投入支持计2021年第一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
312400.00其他收益划补贴款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府办规〔2019〕2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信息局工业
2021年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
企业租金补贴款388900.00其他收益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9年+2020年)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深圳市深圳市2020年科2020年科技创新券拟发放名单及额度的
133300.00其他收益技创新券公示》《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20南山区科技创新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资助企业局2020年度深圳100000.00其他收益名单的通知》《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市国家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管理企业认定奖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创局国家高新
2021年第三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
技术企业倍增支200000.00其他收益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持项目款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南山区企业研发
2021年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
投入支持计划补362200.00其他收益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贴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软件和信相关服务业企业250000.00其他收益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稳增长奖励资助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的通知》项目商务局2020年度《深圳市商务局关于2020年度中央外经中央外经贸发展
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
专项资金(支持外
272000.00其他收益拓市场资助事项)拟资助情况公示的通
贸中小企业开拓知》《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市场资助事项)资法》(深商务规〔2020〕2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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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项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南山科创局专利
2021年第三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
支持计划拟资助210500.00其他收益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项目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南山区高层次创2019年第二批拟挂牌企业名单公示》《南新型人才实训基84000.00其他收益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管理办地补贴款法》(深南人〔2020〕26号)《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江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弋江区新增“四30000.00其他收益知》《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上”企业奖励于精准回补疫情造成损失奋力实现“六稳”目标任务的意见》(芜市〔2020〕4号)2021年度上海市《关于公布2021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科技型中小企业100000.00其他收益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立项结果的通技术创新资金知》(沪科〔2021〕356号)闵行区专精特新《关于2021闵行区“专精特新”高质量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扶持名单的公示》《闵行区关于
50000.00其他收益
发展的专项扶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专项扶持意见》(闵经委规发〔2021〕3号)2021年市级创新《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
100000.00其他收益创业大赛补贴转化的政策意见》(闵府规发〔2019〕1号)
疫情防控补贴500.00其他收益疫情防控补贴
小计31989466.91
*财政贴息期初期末本期结转项目本期新增本期结转说明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列报项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科创委2021员会关于2021年银政
年度银政企59500.0059500.00财务费用企合作贴息拟资助项合作贴息款目的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上市促进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贷”贷款贴息982000.00982000.00财务费用
年第二次会议拟审议项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中小微企业贷款贴财政贴息200000.00200000.00息项目资助计划》
小计200000.001041500.001041500.00200000.00
3)2020年度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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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总额法
期初期末本期结转项目本期新增补助本期结转说明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列报项目《关于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深圳新能源汽车电新能源汽车电力力电子与电力传动技术产电子与电力传动
1719269.96397119.841322150.12其他收益业化工程实验室项目资金
技术产业化工程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圳市实验室项目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
792号)《深圳市南山区重点企业战略新兴产业数和创新机构扶持分项资金字化电源技术研1010994.24164919.60846074.64其他收益创新机构组建资助项目》
究中心项目(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
〔2014〕34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电动汽车高效高司电动汽车高效高可靠车
可靠车载电源的1880212.97307082.881573130.09其他收益载电源的产业化项目资金产业化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
〔2014〕261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证威迈斯电源有新能源汽车电力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力电电子与电力传动
4410524.80285000.124125524.68其他收益子与电力传动技术产业化
技术产业化工程工程实验室提升项目资金实验室提升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
〔2017〕555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电动汽车车载双会关于电动汽车车载双向
向充电机产业化3533575.60359346.813174228.79其他收益充电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项目报告的批复》(深发改
〔2018〕48号)《市工业化和信息化局关技术改造倍增专于下达2020年技术改造倍
项技术改造投资1170000.0090580.841079419.16其他收益增专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项目第一批资助计划的通知》
(深工信资金〔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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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期初期末本期结转
项目本期新增补助本期结转说明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列报项目广东省重点领域《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研发计划项目-2020年度省科技创新战略
大功率、高效率、专项资金(省重点领域研发
855600.00855600.00其他收益
高可靠碳化硅双计划项目第七批)首期项目向车载充电机开资金的通知》(粤财科教
发项目1〔2020〕31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能源汽车电源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新型
9000000.009000000.00其他收益产品生产基地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芜
政办〔2017〕22号)
小计21554577.572025600.001604050.0921976127.48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期初本期结期末本期结转项目递延收本期新增补助说明转递延收益列报项目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重点关于安排2020年领域研发计度省科技创新战
划项目-大
略专项资金(省重
功率、高效
3284400.003284400.00其他收益点领域研发计划
率、高可靠
项目第七批)首期碳化硅双向项目资金的通知》车载充电机
(粤财科教〔2020〕开发项目2
314号)
小计3284400.003284400.00
*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项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100
增值税即征即退款11383405.01其他收益号《深圳市2020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公示(第一批)》《关于做好失业保稳岗补贴196891.68其他收益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1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
划第一批拟资助企业名单的通科创委研发补助款1576000.00其他收益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通知》(深发〔201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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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项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关于下达2019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
2019年工业增加值展分项资金(第四批)扶持计划的
1000000.00其他收益奖励项目款通知》《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
〔2019〕2号)产业扶持资金(住房《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
44678.00其他收益补贴)干规定》(芜政〔2020〕46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资金2020年第五次会议拟审议资局产业化技术升级资800000.00其他收益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区自主创助项目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南府办规〔2019〕2号)2020年“创业在上《关于举办2020年“创业在上海”海”国际创新创业大100000.00营业外收入国际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上海
赛奖励款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36号)《南山区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名单南山区企业岗前培训公示(2020年5月)》《深圳市职
2000.00其他收益补贴款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
〔2016〕14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工信局发放聘请法律70000.00其他收益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区自主创顾问服务资助款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南府办规〔2019〕2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20年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深
工业信息局2020年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
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953000.00其他收益
项目第一批拟资助项目公示通划资助款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75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工业信息局工业企业助企业名单公示》《2020年南山租金补贴款(2019年2000000.00其他收益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2020年)二批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深圳市第二批计算机理2018年深圳市第二批计算机软
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24300.00其他收益件著作权登记资助领款手续的通款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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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项目金额列报项目说明《2020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展专项资金第一批拟资助企业名2019第三、四季度稳243400.00其他收益单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增长补贴款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
规〔2019〕2号)《关于下达2020年度南山区自主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专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
73500.00其他收益
利支持计划补贴款分项资金拟资助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深南科〔2020〕35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南山区人力资源局高资金2020年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层次创新人才实训基198000.00其他收益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区自主创地项目资助款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南府办规〔2019〕2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第三次会议拟审议资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人54200.00其他收益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才素质提升工程项目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南府办规〔2019〕2号)《关于公布2020年度上海市“科
2020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型中小企技创新行动计划”科
100000.00其他收益业技术创新资金(第一批)项目立
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项结果的通知》(上海市科学技术新资金
委员会〔2020〕162号)《南山区企业岗前培训企业补贴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名单公示》《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共实训管理中心岗前8800.00其他收益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6〕14培训补贴
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办理2018年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第二批专利申请资助领款2018年第二批专利200000.00其他收益手续的通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补贴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
18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0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绿色
工信局新能源绿色低低碳扶持计划(第四批)资助项目
4229580.00其他收益碳项目补助款公示的通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
府规〔2018〕22号)
小计23257754.69
*财政贴息
3-2-1-120
163公司直接取得的财政贴息
期初期末本期结转项目递延收本期新增本期结转说明递延收益列报项目益《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下达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深圳市应对贷款贴息项目资助计划的通新冠肺炎疫知》《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情中小微企673113.90673113.90财务费用展专项资金2020年第四次会业贷款贴息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补充公项目示》《深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助计划》《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
2020年度项资金2020年第四次会议拟科技金融贴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南
164600.00164600.00财务费用
息资助计划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款金管理办法》(南府办规
〔2019〕2号)《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财政贴息200000.00200000.00助计划》
小计1037713.90837713.90200000.00
(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55375167.3938986383.4425699518.68
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报告期发生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基本情况被购买方股权取得股权取得股权取得股权取得
名称时点成本比例(%)方式
2021年度
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
2021.1.2115000000.00100.00外购
有限公司
(续上表)
3-2-1-121
164购买日至当期期
被购买方购买日的购买日至当期期末购买日末被购买方的净名称确定依据被购买方的收入利润
2021年度
威迪斯电机技术控制权转移
2021.1.2142408784.90-15652269.83
(上海)有限公司日
(2)其他说明
2021年1月,本公司之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1500.00万元人民币受
让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以100.00万元人民币补缴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即公司收购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合并成本为1500万元。
根据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联合中
和评报字〔2021〕第6072号),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净资产价值为1441.44万元,并根据其子公司净资产-7.82万元进行调整,公司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433.62万元,合并成本与其差额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确认为商誉。
上述股权转让款已于2021年1月21日支付,后续完成手续交接及工商信息变更。
2.合并成本及商誉
项目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合并成本
现金15000000.00
合并成本合计15000000.00
减: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4336228.24
加:递延所得税负债影响3492553.42
商誉4156325.18
3.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资产、负债
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项目购买日公允价值购买日账面价值资产
货币资金169142.45169142.45
应收票据500000.00500000.00
应收款项190000.00190000.00
3-2-1-122
165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项目购买日公允价值购买日账面价值
预付账款201886.55201886.55
其他应收款576657.84576657.84
固定资产760383.00690169.34
无形资产13900000.00负债
应付款项813152.37813152.37
应付职工薪酬1078400.001078400.00
应交税费-329710.77-329710.77
其他应付款400000.00400000.00
净资产14336228.24366014.58
减:少数股东权益
取得的净资产14336228.24366014.58
注:2021年5月21日本公司之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威迪斯电机
技术(上海)有限公司38.5%股权,用以对上海传南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行股权激励,交易收到对价1000000.00元。
(二)其他原因的合并范围变动合并范围增加公司名称股权取得方式股权取得时点出资额出资比例
2022年度
大连威迈斯软
新设2022.1.41000000.00100.00件有限公司上海威迈斯汽
车科技有限公新设2022.8.530000000.00100.00司海南威迈斯持股二号企业管
新设2022.8.91314000.0011.4155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口威迈斯持股一号企业管
新设2022.8.15880000.007.2727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1-123
166公司名称股权取得方式股权取得时点出资额出资比例
株式会社日本
529040.00
VMAX New 新设 2022.9.1 100.00
(1000万日元)
Energy海南威聚伊新创业投资合伙
新设2022.10.146020000.0099.00
企业(有限合伙)
2021年度
深圳市华源电
源科技有限公新设2021.4.3040000000.0051.00司深圳威迈斯电
新设2021.6.91000000.00100.00源有限公司海南威迈斯创
业投资有限公新设2021.12.13120000000.00100.00司
2020年度
芜湖威迈斯软
新设2020.8.31000000.00100.00件有限公司上海威迈斯软
新设2020.9.211000.000.00100.00件有限公司
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一)在重要子公司中的权益重要子公司的构成
持股比例(%)子公司名称主要经营地注册地业务性质取得方式直接间接深圳威迈斯软
广东深圳广东深圳软件业100.00设立件有限公司上海威迈斯新
上海市上海市制造业100.00设立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威迈斯软
上海市上海市软件业100.00设立件有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
安徽芜湖安徽芜湖制造业100.00设立能源有限公司芜湖威迈斯软
安徽芜湖安徽芜湖软件业100.00设立件有限公司
3-2-1-124
167持股比例(%)
子公司名称主要经营地注册地业务性质取得方式直接间接威迪斯电机技非同一控
术(上海)有限上海市上海市制造业56.40制下企业公司合并威迪斯电机技非同一控
术(芜湖)有限安徽芜湖安徽芜湖制造业56.40制下企业公司合并威迈斯电源
(香港)有限公中国香港中国香港商业100.00设立司深圳市华源电
源科技有限公广东深圳广东深圳制造业51.00设立司深圳威迈斯电
广东深圳广东深圳软件业100.00设立源有限公司海南威迈斯创
业投资有限公海南海口海南海口创业投资100.00设立司大连威迈斯软
辽宁大连辽宁大连软件业100.00设立件有限公司上海威迈斯汽
车科技有限公上海市上海市批发业96.12设立司海南威迈斯持股二号企业管商务服务
海南海口海南海口11.4155设立理合伙企业业(有限合伙)海口威迈斯持股一号企业管商务服务
海南海口海南海口7.2727设立理合伙企业业(有限合伙)株式会社日本
VMAX New 日本 日本 软件业 100.00 设立
Energy海南威聚伊新创业投资合伙
海南海口海南海口创业投资99.00设立
企业(有限合伙)
(二)在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
1.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或联主要注册地业务性质持股比例(%)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3-2-1-125
168营企业名称经营地直接间接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上海威迈斯企
业管理有限公上海市上海市咨询业50.00权益法核算司上海伊迈斯动
力科技有限公上海市上海市制造业44.4444权益法核算司
2.重要合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
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流动资产22312570.4912288373.728099562.15
非流动资产333092619.02184677257.18113867392.51
资产合计355405189.51196965630.90121966954.66
流动负债14505.604584661.99427185.08
非流动负债145181209.32
负债合计145195714.924584661.99427185.0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10209474.59192380968.91121539769.58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净资产份
105104737.2996190484.4660769884.79
额对合营企业权益投资的账面
105104737.2996190484.4660769884.79
价值
营业收入809913.16-6726.4961162.39
财务费用-5265.92-6726.49-4103.62
净利润-2171494.32-2412800.67-2739318.50
综合收益总额-2171494.32-2412800.67-2739318.50
3.重要联营企业的主要财务信息
上海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2022.12.312021.12.31
/2022年度/2021年度
流动资产25878822.31953450.15
非流动资产799304.703599.00
资产合计26678127.01957049.15
流动负债2263939.59-1301.39
负债合计2263939.59-1301.3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4414187.42958350.54
3-2-1-126
169上海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2022.12.312021.12.31
/2022年度/2021年度
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净资产份额10849664.89425890.98
对联营企业权益投资的账面价值9739664.89981490.98
净利润-544163.12-41649.46
综合收益总额-544163.12-41649.46
八、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
本公司从事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在风险和收益之间取得平衡,将风险对本公司经营业绩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水平,使股东和其他权益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基于该风险管理目标,本公司风险管理的基本策略是确认和分析本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建立适当的风险承受底线和进行风险管理,并及时可靠地对各种风险进行监督,将风险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
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面临各种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市场风险。管理层已审议并批准管理这些风险的政策,概括如下。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1.信用风险管理实务
(1)信用风险的评价方法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公司考虑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基于历史数据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外部信用风险评级以及前瞻性信息。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定性标准时,公司认为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增加:
1)定量标准主要为资产负债表日剩余存续期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超过一定比例;
2)定性标准主要为债务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现存的或预期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变化并将对债务人对公司的还款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
(2)违约和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3-2-1-127
170当金融工具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时,公司将该金融资产界定为已发生违约,其标准
与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定义一致:
1)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合同中对债务人的约束条款;
3)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4)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
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2.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关键参数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公司考虑历史统计数据(如交易对手评级、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类别、还款方式等)的定量分析及前瞻性信息,建立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模型。
3.金融工具损失准备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调节表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2、五
(一)3、五(一)6之说明。
4.信用风险敞口及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为控制上述相关风险,本公司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1)货币资金
本公司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存放于信用评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故其信用风险较低。
(2)应收款项
本公司定期/持续对采用信用方式交易的客户进行信用评估。根据信用评估结果,本公司选择与经认可的且信用良好的客户进行交易,并对其应收款项余额进行监控,以确保本公司不会面临重大坏账风险。
由于本公司仅与经认可的且信用良好的第三方进行交易,所以无需担保物。信用风险集中按照客户进行管理。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存在一定的信用集中风险,本公司应收账款的70.55%(2021年12月31日:65.53%;2020年12月31日:75.76%)源于余额前五名客户。本公司对应收账款余额未持有任何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
本公司所承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资产负债表中每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公司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能源于无法尽快以公允价值售出金融资产;或者源于对方无法
3-2-1-128
171偿还其合同债务;或者源于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者源于无法产生预期的现金流量。
为控制该项风险,本公司综合运用票据结算、银行借款等多种融资手段,并采取长、短期融资方式适当结合,优化融资结构的方法,保持融资持续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本公司已从多家商业银行取得银行授信额度以满足营运资金需求和资本开支。
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分类
2022.12.31
项目
账面价值未折现合同金额1年以内1-3年3年以上
银行借款483816407.93556223371.34249638946.8320474019.68286110404.83
应付票据479612173.50479612173.50479612173.50
应付账款1604362985.851604362985.851604362985.85
其他应付款124092078.68124092078.68124092078.68
租赁负债33463803.8135069511.5320508253.6614561257.87
小计2725347449.772799360120.902478214438.5235035277.55286110404.83
(续上表)
2021.12.31
项目
账面价值未折现合同金额1年以内1-3年3年以上
银行借款228665965.49285500105.2982593608.0915204858.98187701638.22
应付票据389345432.26389345432.26389345432.26
应付账款793488615.67793488615.67793488615.67
其他应付款12332267.4712332267.4712332267.47
租赁负债12766744.2913361219.457474802.495886416.96
小计1436599025.181494027640.141285234725.9821091275.94187701638.22
(续上表)
2020.12.31
项目
账面价值未折现合同金额1年以内1-3年3年以上
银行借款168455632.10187852843.1688005441.169222429.2590624972.75
应付票据141979075.01141979075.01141979075.01
应付账款294597185.61294597185.61294597185.61
其他应付款9363120.379363120.379363120.37一年内到期的非
1468118.381468118.381468118.38
流动负债
3-2-1-129
1722020.12.31
项目
账面价值未折现合同金额1年以内1-3年3年以上
小计615863131.47635260342.53535412940.539222429.2590624972.75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固定利率的带息金融工具使本公司面临公允价值利率风险,浮动利率的带息金融工具使本公司面临现金流量利率风险。本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来决定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金融工具的比例,并通过定期审阅与监控维持适当的金融工具组合。本公司面临的现金流量利率风险主要与本公司以浮动利率计息的银行借款有关。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以浮动利率计息的银行借款人民币249246334.19元
(2021年12月31日:163584434.11元;2020年12月31日:108226570.74元),在其他变量
不变的假设下,假定利率变动50个基准点,不会对本公司的利润总额和股东权益产生重大的影响。
2.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
本公司于中国内地经营,且主要活动以人民币计价。因此,本公司所承担的外汇变动市场风险不重大。
本公司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四)2之说明。
九、公允价值的披露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明细情况
1.2022年12月31日
公允价值
项目第一层次公第二层次公第三层次公允合计允价值计量允价值计量价值计量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应收款项融资282112472.48282112472.48
3-2-1-130
173公允价值
项目第一层次公第二层次公第三层次公允合计允价值计量允价值计量价值计量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
282112472.48282112472.48
的资产总额
2.2021年12月31日
公允价值
项目第一层次公第二层次公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合计允价值计量允价值计量量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应收款项融资326401466.67326401466.67持续以公允价值计
326401466.67326401466.67
量的资产总额
3.2020年12月31日
公允价值
项目第一层次公第二层次公第三层次公允价值合计允价值计量允价值计量计量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应收款项融资131687665.54131687665.54持续以公允价值计
131687665.54131687665.54
量的资产总额
(二)持续和非持续第三层次公允价值计量项目,采用的估值技术和重要参数的定性及定量信息
对于持有的应收款项融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较小,故公司采用其账面价值作为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情况
1.本公司的控制方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万仁春,直接和间接控制本公司42.77%的股权。
2.本公司的子公司情况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七之说明。
3.本公司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
本公司重要的合营或联营企业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七之说明。
4.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3-2-1-131
174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
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深圳市依网信智慧技术有持有本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持有
限公司41.60%的股权并担任董事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持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华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49.00%的股权
公司主要股东的朋友和前员工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为本公司售后服务业务外包供应商,且本公司是其主要客户;视同深圳易格思科技有限公司
本公司关联方,相关交易视同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已于2021年7月7日完成工商注销程序)
由本公司前员工控制经营,且本公司员工餐饮报销是其业务深圳市宝安区老万精酿啤
收入的主要构成;视同本公司关联方,相关交易视同关联交酒吧易进行披露
报告期内曾经由本公司员工控制,且本公司员工餐饮报销是上海上次这里餐饮有限公
其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视同本公司关联方,相关交易视同司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持有本公司参股公司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50.00%司的股权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董事杨学锋之妻马莉娜担任董事公司
(二)关联交易情况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明细情况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深圳市依网信采购产品管理
智慧技术有限9433.96227929.50677045.51软件及服务公司深圳市英可瑞接受劳务及采
科技股份有限9047059.251305299.76购材料公司深圳易格思科
接受劳务7011279.97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
老万精酿啤酒采购餐饮247127.00521904.00365194.00吧上海上次这里
采购餐饮1308902.001030861.04463921.65餐饮有限公司
3-2-1-132
175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深圳市首嘉工
程顾问有限公接受劳务37735.8547169.81213410.97司
合计10650258.063133164.118730852.10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深圳易格思科
销售商品284697.04技有限公司
合计284697.04
2.关联租赁情况
2022年度
简化处理的短期租确认使用权资产的租赁出租方名租赁资产赁和低价值资产租称种类赁的租金费用以及
支付的租金(不包未纳入租赁负债计括未纳入租赁负债增加的租赁负债确认的利息量的可变租赁付款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本金金额支出
额款额)深圳市英可
瑞科技股份房屋租赁926298.1598709.77有限公司
(续上表)
2021年度
简化处理的短期租确认使用权资产的租赁出租方名租赁资产赁和低价值资产租
支付的租金(不包称种类赁的租金费用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括未纳入租赁负债增加的租赁负债确认的利息量的可变租赁付款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本金金额支出
额款额)深圳市英可
瑞科技股份房屋租赁291043.912685964.5530786.60有限公司
3.关联担保情况
本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担保方担保担保担保是否已担保方担保金额起始日到期日经履行完毕深圳威迈斯新能源
8230000.002022年12月28日2032年12月28日否
股份有限公司
3-2-1-133
176担保担保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担保金额起始日到期日经履行完毕深圳威迈斯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万32036140.002022年12月19日2029年6月21日否
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万48054200.002022年12月12日2029年6月21日否
仁春、郭燕
万仁春、郭燕24000000.002022年12月8日2023年12月8日否
万仁春、深圳市深担增信融资担保有
20000000.002022年11月15日2023年11月15日否
限公司、深圳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万30000000.002022年11月14日2023年11月14日否仁春
万仁春、郭燕5000000.002022年9月29日2023年3月29日否
万仁春、郭燕、深圳
威迈斯新能源股份15000000.002022年9月29日2023年3月29日否有限公司
万仁春、郭燕13000000.002022年9月22日2023年3月22日否
万仁春、郭燕50000000.002022年9月22日2023年9月22日否
万仁春、郭燕17000000.002022年8月11日2023年2月11日否
万仁春、郭燕、深圳
威迈斯软件有限公20000000.002022年7月21日2023年7月21日否司
万仁春、郭燕、深圳
威迈斯新能源股份9000000.002022年3月30日2022年9月30日是有限公司
万仁春、深圳威迈
10000000.002022年3月29日2023年3月29日否
斯软件有限公司
万仁春、深圳威迈
30000000.002022年2月21日2023年2月21日否
斯软件有限公司
万仁春、郭燕28000000.002022年1月26日2022年7月26日是
万仁春、郭燕、深圳
威迈斯新能源股份6000000.002022年1月18日2022年7月18日是有限公司
万仁春、郭燕、深圳
威迈斯软件有限公160925994.192022年1月11日2025年1月11日否司
3-2-1-134
177担保担保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担保金额起始日到期日经履行完毕深圳市高新投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注
30000000.002021年9月27日2022年9月20日是
1]、万仁春、郭燕
[注2]
万仁春、郭燕7000000.002021年8月12日2022年2月12日是
万仁春、郭燕、深圳
威迈斯新能源股份5000000.002021年8月12日2022年2月12日是有限公司担保
万仁春、郭燕、深圳
威迈斯新能源股份10000000.002021年7月9日2022年7月9日是有限公司
万仁春、郭燕、深圳
威迈斯软件有限公164999994.192021年6月4日2029年6月24日是司
万仁春、郭燕、深圳
威迈斯软件有限公10000000.002021年5月8日2022年5月8日是司
万仁春、郭燕、深圳
威迈斯新能源股份6000000.002021年4月2日2021年10月2日是有限公司担保
万仁春、郭燕、深圳
威迈斯软件有限公10000000.002021年3月19日2022年3月19日是司
万仁春、郭燕、深圳
威迈斯软件有限公30000000.002020年12月2日2021年12月2日是司
万仁春、郭燕15000000.002020年10月19日2021年10月2日是
万仁春、郭燕、深圳
威迈斯新能源股份5000000.002020年10月19日2021年10月2日是有限公司
万仁春、郭燕、深圳
威迈斯软件有限公16000000.002020年4月30日2021年3月30日是司
万仁春、郭燕、深圳
威迈斯新能源股份5000000.002020年4月24日2021年4月24日是有限公司
万仁春、郭燕、深圳
威迈斯软件有限公10000000.002020年4月9日2021年3月18日是司
万仁春、郭燕115310153.312019年9月24日2021年6月25日是
3-2-1-135
178担保担保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担保金额起始日到期日经履行完毕深圳威迈斯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郭
燕、万仁春、深圳市5000000.002019年1月4日2020年1月4日是高新投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注3]
万仁春、深圳威迈
5550680.002018年10月29日2021年10月29日是
斯软件有限公司
[注1]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属于关联方,所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方担保;
[注2]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借款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万仁春、郭燕以担保人的身份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
[注3]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威迈斯软件有
限公司借款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提供担保;公司、万仁春、郭燕以担保人的身份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
4.关联方资金拆借
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说明拆入上海纳华资产管理
5000000.002021/8/302021/11/26关联方资金拆
有限公司借的利息为上海纳华资产管理
5000000.002021/9/262021/11/26116658.84元
有限公司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16238241.1214317133.3413143210.15
6.其他关联交易
(1)2022年1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向上海企管增资1000万元,注册资本由20000.00万元变更为22000.00万元,其中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增出资1000.00万元,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增出资1000.00万元,截至2022年1月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将投资款出资到位。
(2)2022年8月1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立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以子公司股权实施股权激励暨
3-2-1-136
179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共同
投资设立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作为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对外投资事项、股权激励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
2022年8月9日,公司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韩永杰及其他员工共同
设立海南威迈斯二号,出资额为131.40万元,作为威迈斯汽车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
2022年8月15日,公司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与公司监事冯仁伟、高级管理人员李荣华及
其他员工共同设立海口威迈斯一号,出资额为88万元,作为上海威迪斯的员工持股平台。
2022年11-12月,公司子公司芜湖威迈斯将其持有上海威迪斯5.50%的股权(对应88.00万元出资额)以8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口威迈斯一号;上海威迈斯将其持有威迈斯汽车
科技4.38%的股权(对应131.40万元出资额)以13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南威迈斯二号。
(三)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应付关联方款项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2.12.312021.12.312020.12.31深圳市英可瑞
应付账款科技股份有限8200228.141305299.76公司
小计8200228.141305299.76深圳市英可瑞
其他应付款科技股份有限291043.91公司
小计291043.91
十一、股份支付
(一)股份支付总体情况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公司本期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8613673.2614104675.396259108.12
公司本期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5160000.00
(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出资转让协议出资转让协议出资转让协议法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
50615049.2342001375.9727896700.58
积的累计金额
3-2-1-137
180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
8613673.2614104675.396259108.12
费用总额
十二、承诺及或有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要承诺事项。
(二)或有事项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根据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庆扬公司或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诉案外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
成仲案字第1301号、(2021)成仲案字第1302号),业经成都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后于
2022年4月作出裁决,裁决中信国安承担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违约金等责任,前述应付
款项暂计至2022年12月6日为19393291.8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中信国安一直拒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已就中信国安所欠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由于公司(被告)尚欠中信国安已到期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15848738.61元,但中信国安未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
向原告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等款项共计15848738.61元;二、被
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
2023年1月1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案号为(2023)粤0305民初1417号。截止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完结。
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的重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一)分部信息
本公司主要业务为生产和销售产品。公司将此业务视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管理、评估经营
3-2-1-138
181成果。本公司收入分解信息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二)1之说明。
(二)执行新租赁准则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
称新租赁准则)。公司作为承租人,根据新租赁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租赁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2021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2021年1月1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0年12月31新租赁准则
2021年1月1日
日调整影响
固定资产115532228.78-4044989.52111487239.26
使用权资产18059179.5618059179.56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599817.526319923.047919740.56
租赁负债7694267.007694267.00
(三)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
1.使用权资产相关信息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五(一)12之说明。
2.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公司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会计政策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三(二十七)之说明。
本期计入当期损益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金额如下: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
短期租赁费用3706680.332594381.20
合计3706680.332594381.20
3.与租赁相关的当期损益及现金流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
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1390918.53541256.57
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19496056.707858825.35
4.租赁负债的到期期限分析和相应流动性风险管理详见本财务报表附注八(二)之说明。
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3-2-1-139
182(一)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注释
1.应收账款
(1)明细情况
1)类别明细情况
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种类计提比例账面价值金额金额比例
(%)
(%)单项计提坏
6164647.200.593082323.6050.003082323.60
账准备按组合计提
1041959401.2799.4140276258.313.871001683142.96
坏账准备
合计1048124048.47100.0043358581.914.141004765466.56
(续上表)
2021.12.31
种类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计提比账面价值金额金额
(%)例(%)单项计提坏
4334555.530.954334555.53100.00
账准备按组合计提
450265563.9999.0516887615.333.75433377948.66
坏账准备
合计454600119.52100.0021222170.864.67433377948.66
(续上表)
2020.12.31
种类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计提比账面价值金额金额
(%)例(%)单项计提坏
4334555.531.674334555.53100.00
账准备按组合计提
255495436.6598.3311514209.844.51243981226.81
坏账准备
合计259829992.18100.0015848765.376.10243981226.81
2)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22年12月31日
3-2-1-140
183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天际汽车(长债务人的预期表
沙)集团有限公6164647.203082323.6050.00现和还款行为发司生变化
小计6164647.203082323.6050.00
*2021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深圳市双赢伟债务人的预期表
业科技股份有815355.53815355.53100.00现和还款行为发限公司生变化债务人的预期表云度新能源汽
3519200.003519200.00100.00现和还款行为发
车有限公司生变化
小计4334555.534334555.53100.00
*2020年12月31日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深圳市双赢伟债务人的预期表
业科技股份有815355.53815355.53100.00现和还款行为发限公司生变化债务人的预期表云度新能源汽
3519200.003519200.00100.00现和还款行为发
车有限公司生变化
小计4334555.534334555.53100.00
3)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22.12.31
项目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账龄组合797006090.7140276258.315.05合并范围内关
244953310.56
联方
小计1041959401.2740276258.313.87
(续上表)
3-2-1-141
1842021.12.31
项目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账龄组合334798016.8016887615.335.04合并范围内关
115467547.19
联方
小计450265563.9916887615.333.75
(续上表)
2020.12.31
项目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账龄组合202692854.6011514209.845.68合并范围内关
52802582.05
联方
小计255495436.6511514209.844.51
*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22.12.312021.12.31
账龄计提计提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
(%)(%)
1年以内792936424.0139646821.205.00332981873.9816649093.705.00
1-2年3034199.38303419.9410.001543999.23154399.9210.00
2-3年977172.23293151.6730.00259750.4377925.1330.00
3-4年45901.9322950.9750.0012393.166196.5850.00
4-5年12393.169914.5380.00
小计797006090.7140276258.315.05334798016.8016887615.335.04
(续上表)
3-2-1-142
1852020.12.31
账龄计提比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例(%)
1年以内200281029.4010014051.475.00
1-2年749853.8074985.3810.00
2-3年12393.163717.9530.00
4-5年1140616.00912492.8080.00
5年以上508962.24508962.24100.00
小计202692854.6011514209.845.68
(2)账龄情况账面余额账龄
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1年以内1039017910.62446169497.56252807201.46
1-2年8070670.533933919.744602392.60
2-3年977172.233725882.34770819.88
3-4年45901.93770819.88
4-5年12393.161140616.00
5年以上508962.24
合计1048124048.47454600119.52259829992.18
(3)坏账准备变动情况明细情况
1)2022年度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项目期初数收其转其期末数计提核销回他回他单项计提
4334555.533082323.604334555.533082323.60
坏账准备按组合计
提坏账准16887615.3323388642.9840276258.31备
合计21222170.8626470966.584334555.5343358581.91
2)2021年度
3-2-1-143
186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项目期初数收其转其期末数计提核销回他回他单项计提
4334555.534334555.53
坏账准备按组合计
提坏账准11514209.847022983.731649578.2416887615.33备
合计15848765.377022983.731649578.2421222170.86
3)2020年度
本期增加本期减少项目期初数收其转其期末数计提核销回他回他单项计提
1330600.004334555.531330600.004334555.53
坏账准备按组合计
提坏账准9547680.202170432.67203903.0311514209.84备
合计10878280.206504988.201534503.0315848765.37
(4)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1)报告期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金额4334555.531649578.241534503.03
2)报告期重要的应收账款核销情况
*2022年度款项是否由履行的单位名称款项性质核销金额核销原因关联交易产核销程序生深圳市双赢伟业董事会决
科技股份有限公货款815355.53无法收回否议司云度新能源汽车董事会决
货款3519200.00无法收回否有限公司议
小计4334555.53
*2021年度
3-2-1-144
187款项是否由
履行的单位名称款项性质核销金额核销原因关联交易产核销程序生长园深瑞继保自董事会决
货款1079120.00无法收回否动化有限公司议山东时风商务车董事会决
货款61496.00无法收回否有限公司议上海亿瑞泰客科董事会决
货款192815.08无法收回否技有限公司议上海亿威泰客新董事会决
能源技术有限公货款316147.16无法收回否议司
小计1649578.24
*2020年度款项是否由履行的单位名称款项性质核销金额核销原因关联交易产核销程序生山东国金汽车制董事会决
货款1330600.00无法收回否造有限公司议上海电驱动股份董事会决
货款203903.03无法收回否有限公司议
小计1534503.03
(5)应收账款金额前5名情况
1)2022年12月31日
占应收账款余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额的比例(%)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2860515.4620.3110643025.75
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167262767.7715.960.00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34670360.4012.856733518.04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27653970.1312.186384691.73
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61799020.085.904243098.28
小计704246633.8467.2028004333.80
2)2021年12月31日
占应收账款余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额的比例(%)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74189762.8616.323709886.79
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62966566.4613.85
3-2-1-145
188占应收账款余
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额的比例(%)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2837231.7511.622641861.59
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44787306.199.852239365.31
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35989257.057.92
小计270770124.3159.568591113.69
3)2020年12月31日
占应收账款余单位名称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额的比例(%)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9617049.1326.793480852.46
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43022658.4416.56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7960221.5310.761398011.08
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4427308.349.401221365.42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2501592.998.661125079.65
小计187528830.4372.177225308.61
2.其他应收款
(1)明细情况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应收股利150000000.0080000000.00
其他应收款147086149.58107308050.1041882069.61
合计147086149.58257308050.10121882069.61
(2)应收股利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深圳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150000000.0080000000.00
小计150000000.0080000000.00
(3)其他应收款
1)明细情况
*类别明细情况
3-2-1-146
1892022.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种类计提比例账面价值金额金额比例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
149665395.70100.002579246.121.72147086149.58
备
小计149665395.70100.002579246.121.72147086149.58
(续上表)
2021.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种类计提比例账面价值金额金额比例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
107943937.34100.00635887.240.59107308050.10
备
小计107943937.34100.00635887.240.59107308050.10
(续上表)
2020.12.31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种类计提比例账面价值金额金额比例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
42819966.01100.00937896.402.1941882069.61
备
小计42819966.01100.00937896.402.1941882069.61
*采用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2022.12.312021.12.31
组合名称计提计提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
(%)(%)应收押金保证
11505054.761084951.299.431783424.52597977.3733.53
金组合应收备用金组
26402.485370.1220.3471365.575958.788.35
合应收社保公积
1341264.1867063.215.00639021.7431951.095.00
金组合
3-2-1-147
1902022.12.312021.12.31
组合名称计提计提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账面余额坏账准备比例
(%)(%)合并范围内关
108355444.31105450125.51
联方
往来款组合28437229.971421861.505.00
小计149665395.702579246.121.72107943937.34635887.240.59
(续上表)
2020.12.31
组合名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应收押金保证金组合3014576.62914802.9530.35
应收备用金组合42418.753773.928.90
应收社保公积金组合386390.7019319.535.00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39376579.94
小计42819966.01937896.402.19
2)账龄情况
账面余额账龄
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1年以内124861732.5467264989.7618774298.31
1-2年23700918.4918322610.3722096985.03
2-3年518985.8421897830.541559738.67
3-4年331284.1669562.6721784.00
4-5年51220.6721784.0053000.00
5年以上201254.00367160.00314160.00
小计149665395.70107943937.3442819966.01
3)坏账准备变动情况
*2022年度
3-2-1-148
191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整个存续期预项目整个存续期预期未来12个月期信用损失合计
信用损失(未发
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
生信用减值)
减值)
期初数58908.0649766.27527212.91635887.24
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14541.3714541.37
--转入第三阶段-334207.78334207.78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1953297.07298982.88-308921.071943358.88本期收回本期转回本期核销其他变动
期末数1997663.7629082.74552499.622579246.12
*2021年度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整个存续期预项目整个存续期预期未来12个月期信用损失合计
信用损失(未发
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
生信用减值)
减值)
期初数46947.5355575.27835373.60937896.40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24883.1424883.14
--转入第三阶段-361436.92361436.92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36843.67330744.78-669597.61-302009.16本期收回本期转回
3-2-1-149
192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
整个存续期预项目整个存续期预期未来12个月期信用损失合计
信用损失(未发
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
生信用减值)
减值)本期核销其他变动
期末数58908.0649766.27527212.91635887.24
*2020年度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整个存续期预项目整个存续期预期未来12个月期信用损失合计
信用损失(未发
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
生信用减值)
减值)
期初数69219.76199024.40383181.97651426.13期初数在本期
--转入第二阶段-27787.6427787.64
--转入第三阶段-440337.07440337.07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本期计提5515.41269100.3011854.56286470.27本期收回本期转回本期核销其他变动
期末数46947.5355575.27835373.60937896.40
4)其他应收款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账面余额款项性质
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押金保证金11505054.761783424.523014576.62
往来款136792674.28105450125.5139376579.94
备用金26402.4871365.5742418.75
3-2-1-150
193账面余额
款项性质
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社保公积金1341264.18639021.74386390.70
合计149665395.70107943937.3442819966.01
5)其他应收款金额前5名情况
*2022年12月31日占其他应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收款余额坏账准备
的比例(%)
上海威迈斯新1年以内、
往来款57372169.0438.33
能源有限公司1-2年深圳威迈斯软
往来款45335068.321年以内30.29件有限公司
Stellantis集
往来款28437229.971年以内19.001421861.50团深圳英恒电子押金保证
7781475.001年以内5.20389073.75
有限公司金
深圳威迈斯电1年以内、
往来款5370155.443.59
源有限公司1-2年小计144296097.7796.411810935.25
*2021年12月31日占其他应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收款余额坏账准备
的比例(%)
上海威迈斯新1年以内、
往来款78033994.8572.29
能源有限公司1-2年
1年以内、芜湖威迈斯新
往来款26919733.641-2年、2-24.94能源有限公司
3年
员工社保公积员工社保
639021.741年以内0.5931951.09
金公积金
2-3年,3-
深圳市风云实押金保证4年,4-5
601908.000.56400476.40
业有限公司金年,5年以上深圳市九洲光押金保证
375090.001-2年0.3537509.00
电子有限公司金
小计106569748.2398.73469936.49
*2020年12月31日
3-2-1-151
194占其他应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面余额账龄收款余额坏账准备
的比例(%)
芜湖威迈斯新1年以内,往来款25419733.6459.36
能源有限公司1-2年上海威迈斯电
往来款13817236.441年以内32.27源有限公司欧力士融资租
赁(中国)有限
保证金877500.002-3年2.05263250.00公司深圳分公司
1-2年,2-3
深圳市风云实押金保证年,3-4
716708.001.67376282.80
业有限公司金年,5年以上深圳市证通电
押金保证1-2年,2-3子股份有限公700000.001.63169575.20金年司
小计41531178.0896.98809108.00
3.长期股权投资
(1)明细情况
2022.12.31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299024436.00245396.00298779040.00
对联营、合营
9739664.899739664.89
企业投资
合计308764100.89245396.00308518704.89
(续上表)
2021.12.31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113215396.00245396.00112970000.00
对联营、合营
981490.98981490.98
企业投资
合计114196886.98245396.00113951490.98
(续上表)
3-2-1-152
1952020.12.31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92715396.00245396.0092470000.00
合计92715396.00245396.0092470000.00
(2)对子公司投资
1)2022年度
本本期计期减值准备期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加期末数提减值减末数准备少深圳威迈斯软
1000000.001000000.00
件有限公司上海威迈斯新
80000000.0080000000.00
能源有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
31470000.00168530000.00200000000.00
能源有限公司威迈斯电源
(香港)有限公245396.00245396.00245396.00司深圳威迈斯电
500000.00500000.001000000.00
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源电
源科技有限公16000000.0016000000.00司海南威迈斯创
业投资有限公250000.00250000.00司株式会社日本
VMAX New 529040.00 529040.00
Energy
小计113215396.00185809040.00299024436.00245396.00
2)2021年度
本本期计期减值准备期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加期末数提减值减末数准备少深圳威迈斯软
1000000.001000000.00
件有限公司上海威迈斯新
80000000.0080000000.00
能源有限公司
3-2-1-153
196本
本期计期减值准备期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本期增加期末数提减值减末数准备少芜湖威迈斯新
11470000.0020000000.0031470000.00
能源有限公司威迈斯电源
(香港)有限公245396.00245396.00245396.00司深圳威迈斯电
500000.00500000.00
源有限公司
小计92715396.0020500000.00113215396.00245396.00
3)2020年度
本期本期本期计提减值准备期被投资单位期初数期末数增加减少减值准备末数深圳威迈斯软
1000000.001000000.00
件有限公司上海威迈斯新
80000000.0080000000.00
能源有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
11470000.0011470000.00
能源有限公司
威迈斯电源(香
245396.00245396.00245396.00
港)有限公司
小计92715396.0092715396.00245396.00
(3)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
1)2022年度
本期增减变动被投资单位期初数减少权益法下确认的投其他综合追加投资投资资损益收益调整联营企业上海伊迈斯动力
981490.989000000.00-241826.09
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981490.989000000.00-241826.09
(续上表)本期增减变动减值准备被投资单位其他权宣告发放现金股计提减期末数其他期末余额益变动利或利润值准备联营企业
3-2-1-154
197本期增减变动
减值准备被投资单位其他权宣告发放现金股计提减期末数其他期末余额益变动利或利润值准备上海伊迈斯动力
9739664.89
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9739664.89
2)2021年度
本期增减变动被投资单位期初数减少投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其他综合追加投资资损益收益调整联营企业上海伊迈斯动力
1000000.00-18509.02
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1000000.00-18509.02
(续上表)本期增减变动减值准备被投资单位其他权宣告发放现金股计提减期末数其他期末余额益变动利或利润值准备联营企业上海伊迈斯动力
981490.98
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981490.98
(二)母公司利润表项目注释
1.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2022年度2021年度
项目收入成本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3616333260.883169329228.781664991823.391582997937.20
其他业务39634731.8937316287.5715754933.5514575493.54
合计3655967992.773206645516.351680746756.941597573430.74
其中:与客户之间的合
3653286846.773204659900.941679466373.771596599838.75
同产生的收入
(续上表)
3-2-1-155
1982020年度
项目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657181103.63579840345.01
其他业务2594588.621653890.12
合计659775692.25581494235.13
其中:与客户之间的合
659158168.47581065130.33
同产生的收入
2.研发费用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职工薪酬37986743.5433074889.3326518276.42
材料费19901352.3120519726.536856991.95
认证检测费10971991.816263883.162905998.32
折旧摊销费5486991.075977767.045111453.77
租赁及水电费2206642.793415249.454206424.40
差旅费567056.47758500.32382283.45
办公费245784.35234693.73162838.56
其他2125346.331260397.54867672.06
合计79491908.6771505107.1047011938.93
3.投资收益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权益法核算的长期
-241826.09-18509.02股权投资收益理财产品投资在持
有期间取得的股利486174.30157186.67收入
债务重组损失-173840.90
子公司股利240100000.0080000000.00
合计244348.21240238677.6579826159.10
3-2-1-156
199十六、其他补充资料
(一)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1.明细情况
(1)净资产收益率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利润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3.4716.071.3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30.5513.91-2.19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元/股)报告期利润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2022年2021年2020年2022年2021年2020年
度度度度度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0.780.210.020.780.210.02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0.710.18-0.020.710.18-0.02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过程
项目序号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A 294796057.25 75043076.42 5511209.42利润
非经常性损益 B 25722352.29 10102578.19 14180384.8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
C=A-B 269073704.96 64940498.23 -8669175.41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
D 729023114.78 402278931.27 390508613.73初净资产
发行新股或 第一次新增 E 240000000.00债转股等新新增净资产
增的、归属次月起至报
于公司普通 F 1告期期末的股股东的净累计月数资产
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G资产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
H期末的累计月数
3-2-1-157
200项目序号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股份支付导致的资本公积增
I 8613673.26 14104675.39 6259108.12加增减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
J 6 6 6期末的累计月数
报告期月份数 K 12 12 12
L=D+A/2+(E
×F/K) -
加权平均净资产880727980.04466852807.18396393772.50
G×H/K+I×J
/K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M=A/L 33.47 16.07 1.39扣除非经常损益加权平均净
N=C/L 30.55 13.91 -2.19
资产收益率(%)
3.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
(1)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项目序号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A 294796057.25 75043076.42 5511209.42利润
非经常性损益 B 25722352.29 10102578.19 14180384.8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
C=A-B 269073704.96 64940498.23 -8669175.41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期初股份总数 D 378857142.00 364000000.00 364000000.00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
E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
发行新股 第一次新增 F 14857142.00或债转股增加股份次月
等增加股 起至报告期期 G 1份数末的累计月数
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 H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
I末的累计月数
报告期缩股数 J
报告期月份数 K 12.00 12 12
L=D+E+(F×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
G/K) - 378857142.00 365238095.17 364000000.00数
H×I/K-J
基本每股收益 M=A/L 0.78 0.21 0.02
3-2-1-158
201项目序号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扣除非经常损益基本每股收
N=C/L 0.71 0.18 -0.02益
(2)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与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过程相同。
(二)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的异常情况及原因说明
1.2022年度比2021年度
资产负变动幅
2022.12.312021.12.31变动原因说明
债表项目度
主要系公司赎回理财产品,票据保证货币资金532929203.65277002132.4692.39%金增加,银行借款增加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公司客户更多应收票据246866674.79126585818.4695.02%使用票据方式结算货款
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应收账款随营应收账款934398487.49393481246.821.37倍业收入增加而增长其他应收
44133408.458893484.233.96倍主要系支付供应商的押金增加
款
主要系新能源汽车销量增幅较大,为存货1000878242.54523826827.3891.07%
应对生产和市场需求,提前备货其他流动
39812390.6790007882.82-55.77%主要系2022年末理财产品减少所致
资产
固定资产485441014.24309270995.3756.96%主要系机器设备购置增加所致
38.00主要系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
在建工程144143563.483695536.94
倍地项目处于建设阶段,投入增多使用权资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张,租赁房产
39761357.2815997738.571.49倍
产和设备增加所致长期待摊
28005059.786847062.433.09倍主要系产能锁定款增加所致
费用其他非流主要系机器设备购置增加尚未验收
84761022.3050953520.4666.35%
动资产所致主要系用于流动资金的需求而增加
短期借款234295197.2274870352.782.13倍的银行借款主要系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原材料采
应付账款1604362985.85793488615.671.02倍购增加
主要系公司随业务规模增加,预收款合同负债104498763.4140821506.071.56倍随之增加所致应付职工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及人员数量增
77882154.6144696376.9674.25%薪酬加,2022年计提尚未发放薪酬所致其他应付
124092078.6812332267.479.06倍主要系收取客户的押金增加
款
3-2-1-159
202一年内到
期的非流19673009.987284620.141.7倍主要系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增加动负债其他流动主要系业务规模增加待转销项税增
10074314.373395356.351.97倍
负债加所致主要系用于工程建设的需求而增加
长期借款249246334.19153584434.1162.29%的银行借款
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张,租赁房产租赁负债14065670.355693302.751.47倍和设备增加所致
主要系2022年收入增幅较大,按固预计负债48148385.4815487523.872.11倍定比例计提的预计负债增加利润表变动幅
2022年度2021年度变动原因说明
项目度
主要系业务规模增加,车载电源收入营业收入3832765501.061695103208.691.26倍增加所致
主要系车载电源收入增加,车载电源营业成本3075501010.741324052691.251.32倍成本相应增加税金及附主要系业务规模增加导致税金及附
9123862.936108481.5649.36%
加加增加所致
主要系随着销售规模大幅增加,职工销售费用87216899.2347166241.1684.91%
薪酬、售后服务费增加所致
财务费用31784039.933229102.428.84倍主要系汇兑损益及利息支出增加
其他收益55342782.2538048873.3145.45%主要系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
信用减值主要系随公司业务规模增加,公司坏-32136400.22-11451629.961.81倍损失账增加所致
资产减值主要系存货规模快速增加,减值损失-31497586.69-13618120.901.31倍损失增加所致
2.2021年度比2020年度
资产负债
2021.12.312020.12.31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表项目
主要系2021年末引入外部投资者,货币资金277002132.46145114384.4890.89%
收到投资款2.4亿元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以及行业结算
应收票据126585818.4621376308.624.92倍习惯,公司客户更多使用票据方式结算货款
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应收账款随营应收账款393481246.82238935800.7264.68%业收入增加而增长
应收款项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公司客户更多
326401466.67131687665.541.48倍
融资使用票据方式结算货款
预付款项31072569.023294669.758.43倍主要系预付原材料采购款增加
3-2-1-160
203主要系自2020年底至今,新能源汽
存货523826827.38189367647.981.77倍车销量增幅较大,为应对生产和市场需求,提前储备存货其他流动主要系期末购买理财产品列报影响
90007882.829604719.678.37倍
资产所致长期股权主要系根据合营企业的资金需求进
97171975.4360769884.7959.90%
投资行了增资所致主要系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产
固定资产309270995.37115532228.781.68倍业基地建设项目转固主要系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产
在建工程3695536.94106829399.17-96.54%业基地建设项目转固使用权资
15997738.57100.00%主要系执行新租赁准则所致
产主要系收购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
商誉4156325.18100.00%
(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所致长期待摊
6847062.433770105.4681.61%主要系房屋装修费增加所致
费用其他非流主要系预付的工程款及设备款增加
50953520.4613265695.002.84倍
动资产所致
主要系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原材料采应付票据389345432.26141979075.011.74倍购增加,为缓解资金压力,采用应付票据支付的方式增加主要系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原材料采
应付账款793488615.67294597185.611.69倍购增加
主要系公司随业务规模增加,预收款合同负债40821506.0714671155.681.78倍随之增加所致应付职工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及人员数量增
44696376.9619718359.801.27倍薪酬加,期末计提尚未发放薪酬所致主要系业务规模增加,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16993967.2311826150.8843.70%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一年内到
期的非流7284620.141599817.523.55倍主要系执行新租赁准则所致动负债其他流动主要系业务规模增加待转销项税增
3395356.351062587.442.2倍
负债加所致主要系公司用于龙岗宝龙新能源汽
长期借款153584434.1187226570.7476.08%车电源产业基地建设投资专项借款所致
租赁负债5693302.75100.00%主要系执行新租赁准则所致
主要系收入增幅较大,按固定比例计预计负债15487523.87100.00%提的预计负债增加利润表项
2021年度2020年度变动幅度变动原因说明
目
3-2-1-161
204主要系业务规模增加,车载电源收入
营业收入1695103208.69657223226.801.58倍增加所致
主要系车载电源收入增加,车载电源营业成本1324052691.25485758374.191.73倍成本相应增加
主要系随着销售规模大幅增加,职工销售费用47166241.1627870681.5969.23%
薪酬、售后服务费增加所致主要系股份支付分摊所致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76234824.0552398049.6845.49%增加,且2021年业绩较好,薪酬奖金增加
主要系加大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增加研发费用145718204.3576563977.2590.32%所致研发费用增加
财务费用3229102.42506147.325.38倍主要系长期借款增加利息支出增加
其他收益38048873.3124841314.2053.17%主要系收到的政府补助增加
投资收益-1012070.76-1543500.15-34.43%主要系理财产品收益增加所致
信用减值主要系随公司业务规模增加,公司坏-11451629.96-5805124.2897.27%损失账增加所致
资产减值主要系存货规模快速增加,减值损失-13618120.90-7453340.8882.71%损失增加所致所得税费主要系业务规模增加导致所得税增
32655355.6615578150.361.10倍
用加所致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3-2-1-162
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
IPO234
IPOIPO
235IPO
236目录
一、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第3—8页
三、执业资质证书…………………………………………………第9—12页
3-2-4-1
237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1-58号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公司)
管理层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22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的认定。
一、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威迈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威迈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送。
三、管理层的责任
威迈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2022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
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对上述认定负责。
3-2-4-2
238四、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五、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六、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威迈斯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3-2-4-3
239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公司基本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前身系原威迈斯电源(深圳)
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有限公司),威迈斯有限公司系由 VMAX POWER (CAYMAN) LIMITED(中文名称为威迈斯电源(开曼)有限公司)投资设立,于
2005年8月18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440301503249177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威迈斯有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威迈斯有限公司以2018年7月31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75566106A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37885.7142万元,股份总数 37885.7142万股(每股面值1元)。
本公司属汽车制造业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主要经营活动为 DC/DC 模块电源、AC/DC 模块电源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有:车载电源的车载充电机、车载 DC/DC 变换器、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电驱系统的电机控制器、电驱总成,以及液冷充电桩模块等。
二、公司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一)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目标
1.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3.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立遵循的基本原则
1.内部会计控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要
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2.内部会计控制约束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
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3.内部会计控制涵盖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
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公司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
3-2-4-4
240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内部会计控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6.内部会计控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三、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有关情况
公司2022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和执行情况如下:
(一)公司的内部控制要素
1.控制环境
(1)对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的沟通与落实
诚信和道德价值观念是控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到公司重要业务流程的设计和运行。公司一贯重视这方面氛围的营造和保持,建立了《员工行为规范》等一系列内部规范,并通过严厉的处罚制度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身体力行将这些多渠道、全方位地落实。
(2)对胜任能力的重视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特定工作岗位所需的胜任能力水平的设定,以及对达到该水平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全公司目前共有2617名员工,其中,硕士研究生101人,本科生
533人,大专生及以下1983人。公司还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针对不同岗位展开多种形式
的后期培训教育,使员工都能胜任目前所处的工作岗位。
(3)治理层的参与程序治理层的职责在公司的章程和政策中已经予以明确规定。治理层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并在审计委员会的支持下,监督公司会计政策以及内部、外部的审计工作和结果。治理层的职责还包括了监督用于复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执行是否有效。
(4)管理层的理念和经营风格
公司由管理层负责企业的运作以及经营策略和程序的制定、执行与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实施有效地监督。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包括信息技术控制、信息管理人员以及财会人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对收到的有关内部控制弱点及违规事件报告都及时作出了适当处理。本公司秉承“提供有竞争力的电力电子解决方案和服务,持续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的经营理念,坚持务实、创新、追求卓越的经营风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5)组织结构
公司为有效地计划、协调和控制经营活动,已合理地确定了组织单位的形式和性质,并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比较科学地划分了每个组织单位内部的责任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同时,切实做到与公司的控股股东“五独立”。公司已指定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内部的稽核,保证相关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
3-2-4-5
241(6)职权与责任的分配
公司采用向个人分配控制职责的方法,建立了一整套执行特定职能(包括交易授权)的授权机制,并确保每个人都清楚地了解报告关系和责任。为对授权使用情况进行有效控制及对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公司逐步建立了预算控制制度,能较及时地按照情况的变化修改会计系统的控制政策。财务部门通过各种措施较合理地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较合理地保证交易和事项能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较及时地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7)人力资源政策与实务
公司已建立和实施了较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核、奖惩、晋升和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并聘用足够的人员,使其能完成所分配的任务。
2.风险评估过程
公司制定了成长为业界一流电源供应商的长远整体目标,并辅以具体策略和业务流程层面的计划将企业经营目标明确地传达到每一位员工。公司建立了有效的风险评估过程,并建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以识别和应对公司可能遇到的包括经营风险、环境风险、财务风险等重大且普遍影响的变化。
3.信息系统与沟通公司为向管理层及时有效地提供业绩报告建立了强大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人员(包括财务人员)恪尽职守、勤勉工作,能够有效地履行赋予的职责。公司管理层也提供了适当的人力、财力以保障整个信息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
公司针对可疑的不恰当事项和行为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渠道和机制,使管理层就员工职责和控制责任能够进行有效沟通。组织内部沟通的充分性使员工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与客户、供应商、监管者和其他外部人士的有效沟通,使管理层面对各种变化能够及时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
4.控制活动
公司主要经营活动都有必要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管理层对预算、利润、其他财务和经营业绩都有清晰的目标,公司内部对这些目标都有清晰的记录和沟通,并且积极地对其加以监控。财务部门建立了适当的保护措施较合理地保证对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较合理地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为合理保证各项目标的实现,公司建立了相关的控制程序,主要包括:交易授权控制、责任分工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控制、独立稽查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
(1)交易授权控制:明确了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相关内容,单位内部
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
3-2-4-6
242(2)责任分工控制:合理设置分工,科学划分职责权限,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及每一
个人工作能自动检查另一个人或更多人工作的原则,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的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业务
稽核、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
(3)凭证与记录控制:合理制定了凭证流转程序,经营人员在执行交易时能及时编制有关凭证,编妥的凭证及早送交会计部门以便记录,已登账凭证依序归档。各种交易必须作相关记录(如:员工工资记录、永续存货记录、销售发票等),并且将记录同相应的分录独立比较。
(4)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控制: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
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以使各种财产安全完整。
(5)独立稽查控制:公司专门设立内审机构,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凭证和账簿记录、物资采购、消耗定额、付款、工资管理、委托加工材料、账实相符的真实性、准确性、手续
的完备程度进行审查、考核。
(6)公司已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电子信息系统控制制度,在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
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等方面做了较多的工作。
5.对控制的监督
公司定期对各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同时一方面建立各种机制使相关人员在履行正常岗位职责时,就能够在相当程度上获得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外部沟通来证实内部产生的信息或者指出存在的问题。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内部控制的各职能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报告及建议,并采取各种措施及时纠正控制运行中产生的偏差。
(二)公司主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估,现对公司主要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一并说明如下:
1.公司已对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了较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已作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公司已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现金的使用范围及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遵守的规定。公司已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银行存款的结算程序。公司规定下属企业严禁进行期货交易、严禁擅自向外单位出借多余资金、严禁向职工集资、严禁私设银行账户等。
公司没有影响货币资金安全的重大不适当之处,总体上对款项收付稽核及审查的力量较强。
2.公司已形成了筹资业务的管理制度,能较合理地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恰
当的筹资方式,较严格地控制财务风险,以降低资金成本。公司筹措的资金没有严重背离原计划使用的情况。
3.公司已较合理地规划和设立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明确了存货的请购、审批、采购、验收程序,特别对委托加工物资加强了管理。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支付必须
3-2-4-7
243在相关手续齐备后才能办理,款项的支付必须填写支出凭单并由总经理签字。权限上,在公
司本部的授权范围内,下属企业可自主对外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公司在采购与付款的控制方面没有重大漏洞。
4.公司已建立了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能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采取了职责分工、实物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能够较有效地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偷拿、毁损和重大流失。
5.公司已建立了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及全面的预算体系,能做好成本费用管理和预算的
各项基础工作,明确了费用的开支标准。但在及时对比实际业绩和计划目标,并将比较结果作用于实际工作方面还欠深入和及时。
6.公司已制定了比较可行的销售政策,已对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以
及涉及销售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等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范围内企业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按照统一的内部结算价格进行结算。实行催款回笼责任制,对账款回收的管理力度较强,公司和下属企业一律将收款责任落实到销售部门,并将销售货款回收率列作主要考核指标之一。权限上,在公司本部的授权范围内,下属企业可自主对外办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货款结算业务。
7.公司已建立了较科学的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及工程项目决策程序。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分级使用、分级核算”的办法。对工程项目的预算、决算、工程质量监督等环节的管理较强。固定资产及工程项目的款项必须在相关资产已经落实,手续齐备下才能支付。工程项目中不存在造价管理失控和重大舞弊行为。
8.为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建立了较科学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实行重大投资决策
的责任制度,相应对外投资的权限集中于公司本部(采用不同的投资额分别由公司不同层次的权力机构决策的机制),各分公司一律不得擅自对外投资。对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管理、收益、投资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较强。公司没有严重偏离公司投资政策和程序的行为。
9.公司能够较严格地控制担保行为,建立了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对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已作了明确规定,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较为严格,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以防范潜在的风险,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四、公司准备采取的措施
公司现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对于目前公司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拟采取下列措施加以改进:
3-2-4-8
244(一)进一步深化成本费用管理,重视成本费用指标的分解,及时对比实际业绩和计划
目标的差异、加强对成本费用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同时进一步完善奖惩制度,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二)加大力度开展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准则,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员工相应的工作胜任能力。
综上,公司认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本公司内部控制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3-2-4-9
245246247248249目录
一、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第1—2页
二、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第3—4页
三、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第5—14页
四、执业资质证书…………………………………………………第15—18页
3-2-5-1
250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1-60号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020-2022年度)及其附注(以下
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威迈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威迈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威迈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编制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威迈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明细表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3-2-5-2
251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威迈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威迈斯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3-2-5-3
252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编制单位: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额单位:人民币元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304131.18-466355.66-12434.44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
25394068.8813987700.8914316113.67
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510560.35212838.60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债务重组损益-173840.90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3-2-5-4
253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32875.64-68099.988600.00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447536.59-5056010.1379509.42
小计26180910.288610073.7214217947.75
减:所得税费用(所得税费用减少以“-”表示)352861.34254637.4537562.92
少数股东损益105696.65-1747141.9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25722352.2910102578.1914180384.83
3-2-5-5
25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附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说明
(一)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1.2022年度
项目金额相关批准文件《关于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深圳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与汽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程实
电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397119.84验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圳市发展程实验室项目
和改革委员会〔2012〕792号)《深圳市南山区重点企业和创新机构扶持分战略新兴产业数字化电
164919.60项资金创新机构组建资助项目》(深圳市南山
源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区科技创新局〔2014〕34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深圳威迈斯电源电动汽车高效高可靠车有限公司电动汽车高效高可靠车载电源的产
307082.91载电源的产业化项目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
〔2014〕261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证威迈斯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源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
电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285000.12动技术产业化工程实验室提升项目资金申请程实验室提升项目报告的批复》(深发改〔2017〕555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车电动汽车车载双向充电
359346.81载双向充电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
机产业化项目复》(深发改〔2018〕48号)《市工业化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0年技术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
155281.44改造倍增专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第一批资助
改造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20〕15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1年企业技术改
2021年车载电源生产造扶持计划第二批拟资助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线智能化资助\工业和公示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3号)《市工
377589.72
信息化局2021年企业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1年企业技术改造技改款扶持计划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21〕52号)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0年度省科技创划项目-大功率、高效新战略专项资金(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
3284400.00率、高可靠碳化硅双向第七批)首期项目资金的通知》(粤财科教
车载充电机开发项目〔2020〕314号)
3-2-5-625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2年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资助项目(第一批)的通
2022年工业企业扩产8600000.00知》(深工信资金〔2022〕34号)、《深圳市工增效扶持计划资助项目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2〕2号)2022年上半年工业助《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
3648100.00企纾困项目第六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2021年工业稳增长资第一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南山区自
1154200.00助项目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
办规〔2019〕2号)
深圳市科创委省项目配《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
1035000.00
套补贴技创新计字〔2022〕12511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年第七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南山区
940700.00拟资助项目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
府办规〔2019〕2号)《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2022科创局22年度发展专年第九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南山项计划科技型企业项目750000.00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助
(深南府规〔2022〕3号)《深圳市拟发放2022年度第一批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资金公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2022年度一次性留工
734625.00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
培训补助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关于下达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22〕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700000.000671号)、《关于下达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计划资助资金育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
字〔2022〕1878号)《关于开展芜湖市2021年度支持企业做大做芜湖财政局升级规模奖强奖补兑付工作的通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
400000.00
励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
284158.29《拟发放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信息公示》
补贴款《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深圳市人民政府普惠性
265499.26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
纾困扶持水电费补贴通知》《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南山区稳就业工作措办法》(深南府规〔2022〕3号)、《南山区促
250000.00施》稳岗有奖项目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九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稳岗补贴153679.19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区专项发展资金2022金项目管理合同》、《关于下达张江国家自主
125000.00
年第二批重点项目资助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2022年第二批重点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通知》
3-2-5-7256《关于2022年深圳市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公扩岗补助116500.00示》《关于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33号)2022年上半年营利性《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
115800.00服务业助企纾困项目第六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关于开展芜湖市2021年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奖补兑付工作的通知》(芜经信速递〔2022〕
2021年鼓励规上企业100000.00202号)、《关于印发2021年芜湖市推进制造成长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上台阶竞赛活动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芜经信运行〔2021〕83号)《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2022年深圳市工业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市工业和信息
100000.00
业防疫消杀补贴化局关于工业企业防疫消杀补贴项目公示的通知》《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江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弋江区新增“四上”企
50000.00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回补疫
业奖励
情造成损失奋力实现“六稳”目标任务的意见》(芜市〔2020〕4号)弋江区财政局产业扶持
资金-人才公寓租金奖28568.32《弋江区产业扶持资金兑付一览表》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21年商
2021年著作权登记资标注册资助、著作权登记资助领款手续的通
13200.00助款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封控区、管控区受影响《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
6700.00企业一次性社保补贴第六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关于实施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社会保险缴社会保险缴费补贴4476.65费补贴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0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21年商
2021年商标注册资助标注册资助、著作权登记资助领款手续的通
4000.00款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术合同)项目”项目2200.00
技创新计字〔2022〕0376号)资助
弋江区中小微企业吸纳《关于促进市场主题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
1000.00
高校毕业生补贴(皖发〔2022〕9号)关于下达2021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第四次会议扶持项目(科技创新分科技金融贴息资助计划98200.00项)的通知(深南科〔2021〕110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关于开通疫情期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疫情期间企业贷款贴息234400.00的通知》《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2022年第七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
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
147321.73《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助计划》
目资助计划
3-2-5-8
257合计25394068.88
2.2021年度
项目金额相关批准文件《关于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深圳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与汽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程实
电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397119.84验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圳市发展程实验室项目
和改革委员会〔2012〕792号)《深圳市南山区重点企业和创新机构扶持分战略新兴产业数字化电
164919.60项资金创新机构组建资助项目》(深圳市南山
源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区科技创新局〔2014〕34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深圳威迈斯电源电动汽车高效高可靠车有限公司电动汽车高效高可靠车载电源的产
307082.88载电源的产业化项目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
〔2014〕261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证威迈斯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源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
电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285000.12动技术产业化工程实验室提升项目资金申请程实验室提升项目报告的批复》(深发改〔2017〕555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车电动汽车车载双向充电
359346.84载双向充电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
机产业化项目复》(深发改〔2018〕48号)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0年度省科技创划项目-大功率、高效新战略专项资金(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
3284400.00率、高可靠碳化硅双向第七批)首期项目资金的通知》(粤财科教
车载充电机开发项目〔2020〕314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1年技术攻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控系关面上项目拟资助项目的公示》(深科技创新统集成关键技术研发项350000.00规〔2019〕2号)《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21〕0899
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1年企业技术改
2021年车载电源生产造扶持计划第二批拟资助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线智能化资助\工业和公示的通知》(深工信规〔2019〕3号)《市工
31465.81
信息化局2021年企业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1年企业技术改造技改款扶持计划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21〕52号)《市工业化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0年技术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
155281.44改造倍增专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第一批资助
改造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20〕15号)
稳岗补贴68043.0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1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预先收取2020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资助资金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1293000.00
申请材料、拨款材料和科研诚信承诺书的通
计划第一批资助资金知》
3-2-5-9258《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银
21年小型微型企业贷
100000.00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
款担保费用补贴款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关于下达2020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专利
26000.00展专项资金第五次会议扶持项目(科技创新
支持计划补贴款分项)的通知》(深南科〔2020〕114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人才第五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
51200.00素质提升工程项目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
南府办规〔2019〕2号)《关于使用省级就业风险储备金支持中小微人社局风险补贴金1941.36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
3号)
社保基金代理专户培训
补贴、失保基金代理支
1800.00失保基金代理支付专户下拨银行收款单据
付专户补贴款、失保基金补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20年国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
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领款手续的
2020年国内发明专利、35000.00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奖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1年工业互联网工信局2021年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关于
1320000.00发展扶持计划项目资金进一步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
办规〔2020〕6号)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2021年民营及中小
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资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1500000.00助项目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深圳市民营划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
目款信息规〔2017〕8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研发投入支持计划补贴第一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
312400.00款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
府办规〔2019〕2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工业信息局工业企业租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南山区自金补贴款(2019年388900.00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
+2020年)
办规〔2019〕2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20年深圳市2020年科技创科技创新券拟发放名单及额度的公示》《深圳
133300.00新券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
〔2019〕2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20年度南山区科技创新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资助企业名单的通2020年度深圳市国家100000.00知》《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项目和高新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术企业培育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
规〔2019〕5号)
3-2-5-10259《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南山区企业研发投入支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南山区自
362200.00持计划补贴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
办规〔2019〕2号)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软件和信息技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250000.00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
业企业稳增长奖励资助奖励项目的通知》项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科创局国家高新技术企第三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
200000.00业倍增支持项目款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
南府办规〔2019〕2号《深圳市商务局关于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商务局2020年度中央
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272000.00助事项)拟资助情况公示的通知》《深圳市商(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
拓市场资助事项)资金
2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南山科创局专利支持计第三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
210500.00划拟资助项目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
南府办规〔2019〕2号)《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2019年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第二批拟挂牌企业名单公示》《南山区高层次
84000.00才实训基地补贴款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管理办法》(深南人
〔2020〕26号)《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江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弋江区新增“四上”企
30000.00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回补疫情
业奖励造成损失奋力实现“六稳”目标任务的意见》
(芜市〔2020〕4号)2021年度上海市科技《关于公布2021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100000.00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立项结果的通知》(沪科
金〔2021〕356号)《关于2021闵行区“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闵行区专精特新中小企政策扶持名单的公示》《闵行区关于支持“专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扶50000.00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扶持意持资金见》(闵经委规发〔2021〕3号)2021年市级创新创业《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
100000.00大赛补贴的政策意见》(闵府规发〔2019〕1号)
疫情防控补贴500.00疫情防控补贴银行回单《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芜湖新能源汽新能源汽车集成化高密
620800.00车产业基地扶持资金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
度电驱动系统总成项目的函》科创委2021年度银政《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1年银政企
59500.00企合作贴息款合作贴息拟资助项目的公示》“上市促进贷”贷款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
982000.00息项目第二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
合计13987700.89
3-2-5-11
2603.2020年度
项目金额相关批准文件《关于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深圳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与汽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程实
电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397119.84验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圳市发展程实验室项目
和改革委员会〔2012〕792号)《深圳市南山区重点企业和创新机构扶持分战略新兴产业数字化电
164919.60项资金创新机构组建资助项目》(深圳市南山
源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区科技创新局〔2014〕34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深圳威迈斯电源电动汽车高效高可靠车有限公司电动汽车高效高可靠车载电源的产
307082.88载电源的产业化项目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
〔2014〕261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证威迈斯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源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
电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285000.12动技术产业化工程实验室提升项目资金申请程实验室提升项目报告的批复》(深发改〔2017〕555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车电动汽车车载双向充电
359346.81载双向充电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机产业化项目
(深发改〔2018〕48号)《市工业化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0年技术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
90580.84改造倍增专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第一批资助
改造投资项目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20〕15号)《深圳市2020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公示(第一稳岗补贴196891.68批)》《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19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拟资助企业名科创委研发补助款1576000.00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通知》
(深发〔2016〕7号)《关于下达2019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
2019年工业增加值奖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第四批)扶
1000000.00励项目款持计划的通知》《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
产业扶持资金(住房补《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芜
44678.00
贴)政〔2020〕46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五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产业化技术升级资助项800000.00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目
南府办规〔2019〕2号)2020年“创业在上海”《关于举办2020年“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国际创新创业大赛奖励100000.00创业大赛的通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款〔2020〕36号)《南山区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名单公示(2020年南山区企业岗前培训补2000.005月)》《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
贴款
社规〔2016〕14号)
3-2-5-1226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工信局发放聘请法律顾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
70000.00问服务资助款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
南府办规〔2019〕2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0年企业扩工业信息局2020年企产增效扶持计划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
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资953000.00效奖励项目第一批拟资助项目公示通知》(深助款
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75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2020工业信息局工业企业租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
金补贴款(2019年2000000.00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2020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
2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18年深深圳市第二批计算机软圳市第二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领款
24300.00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款手续的通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2020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南山区经济促进局第一批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区自主创
2019第三、四季度稳增243400.00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长补贴款
〔2019〕2号)《关于下达2020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专利
73500.00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拟资助项目(第
支持计划补贴款一批)的通知》(深南科〔2020〕35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南山区人力资源局高层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次创新人才实训基地项198000.00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目资助款
府办规〔2019〕2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人才第三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
54200.00素质提升工程项目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
南府办规〔2019〕2号)《关于公布2020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
2020年度上海市“科技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第一批)创新行动计划”科技型100000.00项目立项结果的通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会〔2020〕162号)
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南山区企业岗前培训企业补贴名单公示》
实训管理中心岗前培训8800.00《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
补贴〔2016〕14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办理2018年深圳市第二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批专利申请资助领款手续的通知》《深圳市知
200000.00
年第二批专利补贴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
18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0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绿色低碳扶持计划(第四批)工信局新能源绿色低碳4229580.00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项目补助款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
22号)
3-2-5-13262《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下达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助计划的通深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知》《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673113.90
年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补充公示》项目《深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助计划》《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2020年度科技金融贴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
164600.00息资助计划款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
府办规〔2019〕2号)
合计14316113.67
(二)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收入正数,支出负数)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罚没收入232986.49232074.6515000.00
接受捐赠193700.00
对外捐赠-100000.00-300000.00-200000.00
其他-110.85-174.63-100.00
合计132875.64-68099.988600.00
二、“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说明
(一)2022年度
公司2022年度因个人所得税返还计入其他收益447536.59元。
(二)2021年度
1.公司2021年度因个人所得税返还计入其他收益103989.87元;
2.2021年公司之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将其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
有限公司38.50%的股权转让给上海传南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转让无等待期限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形成资本公积-资本溢价5160000.00元。
(三)2020年度
公司2020年度因个人所得税返还计入其他收益79509.42元。
三、根据公司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说明
3-2-5-14263无根据公司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
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3-2-5-15
26426526626726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26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目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6
四、发行人的设立.............................................2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0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2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28
八、发行人的业务.............................................2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4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3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政府补助.......................................3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3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3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40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40
二十一、劳动与社会保障..........................................42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2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42
3-3-1-1
27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威迈斯、公司、发行指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人、股份公司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原名“威迈斯电源威迈斯有限指(深圳)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光明分公司指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龙岗分公司指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深圳威迈斯软件指深圳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大连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威迈斯软件全资子大连威迈斯软件指公司
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上海威迈斯指司
上海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迈斯全资子上海威迈斯软件指公司
上海威迈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迈斯控威迈斯汽车科技指股子公司
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芜湖威迈斯指司
芜湖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芜湖威迈斯全资子芜湖威迈斯软件指公司
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系芜湖威迈上海威迪斯指斯控股子公司
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迪芜湖威迪斯指斯全资子公司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威迈斯汽威迈斯电源指车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深圳市华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华源电源指公司
海南威迈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海南威迈斯指公司海口威迈斯持股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海口威迈斯一号指伙),系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海南威迈斯持股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海南威迈斯二号指伙),系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海南威聚伊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威聚伊新指
系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子公司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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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股平台
威迈斯电源(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威迈斯(香港)指公司
株式会社日本 VMAX New Energy,系发行人全日本威迈斯指资子公司
上海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上海伊迈斯指司
常州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上海伊迈斯全常州伊迈斯指资子公司
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迈斯参威迈斯企管指股公司
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倍特尔指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特浦斯指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森特尔指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市同晟金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同晟金源指发行人股东
宁波丰图汇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丰图汇瑞指股东扬州尚颀三期汽车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扬州尚颀指(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杭州三花弘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三花弘道指系发行人股东
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广祺指系发行人股东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人才基金指伙),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辰途华迈指伙),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辰途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辰途六号指行人股东佛山尚颀德联汽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佛山尚颀指伙),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辰途十五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辰途十五号指伙),系发行人股东宁波丰北天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丰北天一指股东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辰途十三号指伙),系发行人股东深创投集团指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辰途十四号指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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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伙),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谢广银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谢广银指系发行人股东
广州智造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曾系发行广州智造指人股东
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尚颀投资指
行人股东扬州尚颀、佛山尚颀执行事务合伙人
威迈斯(BVI) 指 VMAX Semiconductor (BVI) Limited
威迈斯(开曼) 指 VMAX Power(CAYMAN) Limited
新增股东/新股东指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内新增的股东
上海传南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传南指
系上海威迪斯参股股东、员工持股平台
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威迈斯企管的参上海纳华指股股东依网信指深圳市依网信智慧技术有限公司英可瑞指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易格思指深圳易格思科技有限公司老万酒吧指深圳市宝安区老万精酿啤酒吧上次这里餐厅指上海上次这里餐饮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于2018年11月21日签署及其历次
《公司章程》指
修改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发行人2022年5月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公司章程(草案)》指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施行《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发起人协议》指协议》天健北京分所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整体变更《审计报指公司对发行人2018年1-7月的财务报告进行审告》
计并出具的天健京审(2018)1938号《审计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对发行人2020年度、2021
申报《审计报告》指年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天
健审[2023]1-57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3]1-58号《关于深圳威迈指告》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3]1-59号《关于深圳威迈《纳税鉴证报告》指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3]1-60号《关于深圳威迈《非经常性损益的指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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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律师工作报告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本法律意见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招股说明书》指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第12号规则》指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股东信息披露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指引》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引——法律类第2指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号》业细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指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商、东方投行
本所、德恒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本所承办律师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天健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北京分所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中联评估指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会计期间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指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深圳市监局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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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注:如本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或部分比例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则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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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10023-000035 号
致: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第12号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2022年6月19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2年10月18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及于2023年1月5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2023年1月17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及于2023年3月31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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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
鉴于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
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并同步废止《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本所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进行补充核查与验证,于2023年2月22日、2023年3月16日更新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调整为2020年、2021年及2022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2020年、
2021年及2022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申报《审计报告》,本所承办律师在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于2023年3月31日更新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于2023年3月31日更新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构成本
所前述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第12号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号》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后的相关文件依据、法律事实及法律意见体现于后续补充法律意见中)。
2.本所承办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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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承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4.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业已向本
所承办律师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5.对于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予以确认。
7.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承办律师
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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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充分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和行为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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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2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会议决定将前述议案提交发行人于2022年5月7日召开的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2年5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已依法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效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
(二)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内容
1.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每股面值: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421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10%,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届时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同意注册为准。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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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情况。
(3)发行对象:本次发行股票的对象符合资格的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
和已经在上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科创板合格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其他对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4)定价方式: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参考询价
对象的询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募集资金计划、公司业绩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网下向投资者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采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6)承销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7)战略配售
发行人高管、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认购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后、发行前,发行人将履行内部程序再次审议该事项的详细方案,并依法进行详细披露。
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8)上市地点:公司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9)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新股的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
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使用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万元)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
162000.0062000.00
产基地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
221230.3321230.33
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50000.00
合计133230.331332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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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公司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项目轻重缓急、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先行投入的、计划以募集资金投资的资金予以全部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如果所筹资金超过投资项目所需,多余部分公司将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10)决议有效期:本决议自本议案由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上市的决定,则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2.董事会授权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具体授权如下:
(1)制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地、发行面值、询价区间、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
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时机、超额配售、战略配售等事宜。
(2)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具体实施本次
发行上市方案,并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调整。
(3)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取舍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
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4)根据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协议。
(5)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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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决定签署、补充、修改、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聘请中介机构的协议、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承诺、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等法律文件。
(6)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股票登记、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锁定等有关事宜。
(7)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或本次发行实际结果等的需要,对《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8)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事宜。
(9)本次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决
议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止,或发行人另行召开股东大会终止或撤销本决议之日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的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程序及范围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23年3月29日经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
年第21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四)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及约束措施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说明
并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附件”之“附件二: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中披露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
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事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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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序号承诺事项承诺主体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持有发行
1
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人股份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4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
5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回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发行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8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
9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10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
保荐机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发行人律
11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师;资产评估机构
12其他承诺事项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审计机构、验资
机构、发行人律师、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威迈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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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之日,发行人持有深圳市监局于2018年12月1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75566106A 的《营业执照》。
根据深圳市监局工商登记资料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经核查,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成立于2005年8月18日,且成立后均持续经营,并于2018年12月14日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威迈斯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威迈斯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和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已经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确定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
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经聘请具有证券承销与保荐资格的东方投行担任本次发行上市
的保荐机构,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主承销商余额包销的承销方式,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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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如本法律意见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与经营管
理相适应的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发行人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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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部分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报告期内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载的经营范围相一致,且取得了经营业务所需的许可。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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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法律意见正文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其股本总额为37885.71万元,股份总数为37885.71万股,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210万股。假设公开发行4210万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达到42095.71万元,其中,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
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3.根据东方投行出具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及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最近一次外部股权
融资情况,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发行人2022年度的净利润(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为26907.37万元,营业收入为383276.55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
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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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设立的方式、条件和程序等均符合设立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有权部门的核准。
(二)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经核查,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设立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不会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纠纷,亦不存在与此相关的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和验资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已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和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设立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经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审议事项均符合设立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工商登记经核查,发行人已履行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经核查,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威迈斯有限拥有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全部由发行人承继。
经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研发、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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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资产完整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发行人的业务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DC-DC 模块电源、AC-DC 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生产(凭环保批文经营);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核查,发行人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供应、生产、销售业务体系,独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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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均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不存在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代发薪酬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经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并聘用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建立了
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经核查,发行人独立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4.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混合纳税的情况。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建立起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拥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独立行使各自的经营管理职权,保证了发行人运转顺利,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混合经营、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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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拥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具有与其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固定资产。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1.经核查,发行人系由威迈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发起人为万仁
春、倍特尔、特浦斯、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森特尔、李秋建、丰
图汇瑞、洪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孙一藻、冯颖盈、杨学锋、姚顺、万斌龙、黎宇菁,各发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2.各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
时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经核查,威迈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相应的固定资产和
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由于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二)发行人现有股东情况
1.发行人现有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及现有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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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万仁春8093.433821.3625
2倍特尔3246.93968.5704
3特浦斯3246.93968.5704
4刘钧2737.93097.2268
5蔡友良2269.94395.9916
6胡锦桥2107.60035.5630
7同晟金源2099.68445.5422
8森特尔1617.39644.2691
9李秋建1426.69903.7658
10丰图汇瑞1296.83783.4230
11洪从树1053.97072.7820
12韩广斌973.00372.5683
13扬州尚颀787.39022.0783
14三花弘道742.85711.9608
15广州广祺692.53351.8280
16孙一藻682.40261.8012
17人才基金630.00001.6629
18辰途华迈619.04761.6340
19冯颖盈607.74771.6042
20杨学锋583.72711.5408
21辰途六号506.53881.3370
22姚顺367.03020.9688
23佛山尚颀260.00000.6863
24辰途十五号247.61910.6536
25丰北天一203.94300.5383
26辰途十三号185.71420.4902
27万斌龙170.60060.4503
28深创投集团154.00010.4065
29辰途十四号123.80950.3268
30黎宇菁119.42040.3152
31谢广银30.95240.0817
合计37885.7142100.00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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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出资的资格。
2.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1)发行人股东与员工持股平台/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且该等持股平台受万仁春控制;特浦斯的合伙人李谋清系万仁春的姐夫;发行人股东刘钧分别持有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42.49%、
7.74%、4.35%的财产份额;发行人股东冯颖盈分别持有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
0.65%、11.7%、4.6%的财产份额;发行人股东姚顺持有倍特尔5%的财产份额。
(2)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持股比例是否受同一序号股东名称发行人股东之间的主要关联关系
(%)主体控制
扬州尚颀2.08扬州尚颀、佛山尚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是
佛山尚颀0.69(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均为冯戟,二者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1.扬州尚颀、佛山尚颀的执行事务
1合伙人是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同晟金源5.54否2.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同晟金源的有限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捷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广祺1.83
辰途华迈1.63辰途华迈、辰途六号、辰途十三号、
辰途十四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的
辰途六号1.34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谢诺辰途股
2辰途十三号0.49是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等股东与广辰途十四号0.33州广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锐彬,属辰途十五号0.65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谢广银0.08
深创投集团0.41深创投集团间接持有人才基金的执
3是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红土人才投资
人才基金1.66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丰图汇瑞3.42丰图汇瑞、丰北天一的执行事务合伙
4是人均为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丰北天一0.54
实际控制人均为王峰,二者属于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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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持股比例是否受同一序号股东名称发行人股东之间的主要关联关系
(%)主体控制控制下的企业
3.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情况
(1)新股东的基本情况
申报前一年发行人因增资或者股权转让新增的股东为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
三花弘道、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及丰北天一,其基本情况及发行人相关的股权变动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现有股东”及“七、发行人的股份及其演变过程”
之“(三)发行人的股份变动”。
(2)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
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产生新股东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拟筹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
补充营运资金,老股东有资金需求;同时新股东辰途华迈、谢广银、辰途十三号、辰途十四号、辰途十五号、三花弘道及丰北天一看好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前景及发
行人未来的发展。发行人新股东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系参考发行人行业前景、盈利状况和未来发展预期等因素由各方协商确定,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申报前一年的股权变动所涉及的交易各方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增
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并就股权变动办理完毕股权交割或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有关股权变动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3)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
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
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新股东辰途华迈、辰途十三号、辰途十四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与发行人
股东辰途六号、广州广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锐彬,上述新股东与发行人股东辰途六号、广州广祺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除上述情况外,上述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
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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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输送安排。
新股东丰北天一与发行人股东丰图汇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北京丰图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峰,丰北天一与丰图汇瑞属于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企业。除上述情况外,丰北天一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
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新股东三花弘道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
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
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4)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经核查,发行人新股东辰途华迈、谢广银、辰途十三号、辰途十四号、辰途十五号、三花弘道及丰北天一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该等新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不存在禁止成为发行人股东的情形。
(5)新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经核查,新股东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股份锁定的承诺文件。
4.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经核查,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系发行人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通过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设立背景合理,除个别离职员工外,员工持股平台全部合伙人均为发行人的在册员工;员工持股平台已出具减持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员工持股平台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运行,不存在因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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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员工持股平台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或者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仁春直接持有公司8093.433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625%。此外,万仁春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21.4099%的表决权。综上,万仁春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42.7724%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通股东大会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万仁春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
(一)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的设立及股本变化经核查,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自2005年8月设立以来,共发生七次股权转让、一次减资及四次增资,2018年12月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二)发行人的设立
2018年12月14日,威迈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三)发行人的股份变动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生了四次增资及两次股份转让。
(四)发行人股东的持股情况
1.发行人股东持有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设置任何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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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负担的情况,所持股份无被查封、冻结的情况。
2.发行人股东股份代持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实际控制人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已解除,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万斌龙(持有公司0.4503%的股份)与第三人涉及两宗股权纠纷案件(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之“(一)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的设立及股本变化”之“13.
2018年7月,第七次股权转让”),除该等情形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不存在股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鉴于发行人前述涉及纠纷的股份占比较小,且该等股权纠纷不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上述股权纠纷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清晰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更,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任何其他形式代他人持股的情况。
(五)发行人股东之间签署的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的解除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对赌约定,但发行人仅曾作为对赌协议的签署主体,未作为对赌协议的义务承担方,且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相关股东已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无条件彻底终止执行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任何权利恢复条款。
综上,发行人已终止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无重大不利影响。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经核查,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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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规定的内容之内,发行人已经取得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和登记,有权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中国香港以境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了威迈斯(香港),在日本以境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了日本威迈斯。除前述下属企业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或成立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国浩律师集团(香港)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威迈斯(香港)业务性质为模块、定制电源、电气控制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进
出口业务,日常经营活动符合中国香港法例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渥美坂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日本威迈斯经营范围为“1.模块电源、能源车辆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传动系统、电子设备、电控设备、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等的设计、制造、销售及进出口;2.提
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相关咨询、技术支援服务;3.贸易、物流、商品进出口业务;4.软件硬件、互联网技术的开发、销售及系统集成等咨询;5.以上各项相关业务”,日本威迈斯的主要业务及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日本法律的要求事项。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核查,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正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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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第12号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
供的资料和说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的关联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的关联方”部分内容。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1.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主要为采购商品和接受劳
务、出售商品、关联租赁、关联担保、向参股子公司增资、关联方资金拆借、关
键管理人员薪酬、与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12号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并完整披露
主要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定价具有公允性,不
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已经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5.经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发行人关联方和关联
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发行人得以遵守及履行的前提下,能有效避免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侵犯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在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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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等制度中就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亦作出了明确规定。
6.为减少和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其/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同业竞争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等承诺是有效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等承诺对发行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充分的。
(四)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的披露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已予以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
1.发行人分公司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拥有2家分公司,为光明分公司以及龙岗分公司,发行人分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并合法有效存续。
2.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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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拥有17家控股子公司,即深圳威迈斯软件、大连威迈斯软件、上海威迈斯、上海威迈斯软件、威迈斯汽车科技、
芜湖威迈斯、芜湖威迈斯软件、上海威迪斯、芜湖威迪斯、威迈斯电源、华源电
源、海南威迈斯、威聚伊新、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威迈斯(香港)、
日本威迈斯;3家参股公司,即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威迈斯企管。前述公司均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
经核查,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共同投资设立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作为发行人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4项土地使用权,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合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上述土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三)发行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3项房屋所有权,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合法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并取得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上述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发行人租赁的房产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除了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的主要租赁房产均已取得相关产权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租赁的房产产权明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与出租方签署了相关租赁协议,相关租赁协议正常履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出租方、产权方不存在争议、纠纷。
(五)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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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1.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已取得完
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拥有的商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
已依法经核准注册,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3.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4.经核查,发行人在新能源汽车无线充电相关技术方面获得 Qualcomm In
corporated(高通)多项技术的授权使用;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使用前述授权技术量产无线充电产品的情形。
5.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不涉及特许经营情况。
6.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1项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展研究的项目,该合作研发项目主要为发行人与企业单位及高校共同研发,合作研发项目的研发内容、保密措施及成果分配和收益分配约定方案明确;相关合作研发成果及
合作事宜不影响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独立性,发行人不存在技术研发依赖合作研发项目的情形。
(六)主要经营设备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权属清晰,不存在潜在纠纷或法律风险,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期末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已经合同各方签署,重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况。发行人截至报告期期末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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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内容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及重大资产出售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及重大资产出售的情形,发行人前身曾发生一次减资,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曾发生八次增资,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
(二)发行人设立至今的收购兼并
2021年1月20日,上海威迪斯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徐洪澎将其所持上海威迪斯100%的股权转让给芜湖威迈斯。同日,徐洪澎与芜湖威迈斯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芜湖威迈斯以1500万元受让徐洪澎所持有的上海威迪斯100%股权,并以100万元补缴上海威迪斯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其中,本次收购上海威迪斯100%股权的收购价格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为1500万元。
根据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曾用名为“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联合中和评报字(2021)第6072号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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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估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威迪斯全部股东权益市场价值评估值为
1441.44万元。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海威迪斯变更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芜湖威迈斯的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除上述收购子公司上海威迪斯的股权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其他收购兼并的情形。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剥离、收购或出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未来一年内没有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资产出售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及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等行为,也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剥离、收购或出售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上市后启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上市后所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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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健全、清晰,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规则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决策程序健全、有效。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且该等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的制定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的行为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任职情况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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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经核查,近两年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发生的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置、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政府补助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税务合规情况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政府补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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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中的“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的有关重污染行业的规定,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安全生产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要求。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有明确的使用方向,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已
在有权部门进行了备案,并已完成环评手续;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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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实施,不存在
与第三方合作进行募投项目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
(1)发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经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涉及5宗作为原告提起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且诉争金额相对较小,发行人即使败诉或最终无法实现债权,对其生产经营、业绩影响相对较小。因此,该等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经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涉及1宗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该案件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主要理由是:即使发行人败诉,即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代位权成立,发行人将在其欠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范围内向原告清偿相应款项,清偿后,发行人欠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应债务亦随之消灭,且发行人欠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金额占发行人银行存款余额比例较小,如发行人败诉,发行人具备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的能力,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经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存在两宗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之“(一)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的设立及股本变化”之“2018年4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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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之“(2)股东万斌龙的股权纠纷案件”。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的障碍,主要理由如下:*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冯颖盈系上述案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并未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承担相关义务,法院亦未判令第三人承担相关义务,因此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冯颖盈无需就此案件承担实际的义务。*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斌龙仅持有发行人170.600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为0.4503%,发行人涉及纠纷的股份占比较小;且该等股权纠纷不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上述股权纠纷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清晰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更,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且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2023年2月28日,除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且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经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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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经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冯颖盈存在一宗以其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的障碍,具体分析详见本法律意见之“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分的内容。
经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除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冯颖盈存在一宗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劳动与社会保障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为少量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但未缴纳原因具有合理性且金额较小,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已出具相关承诺。因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前述不规范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承办律师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
内容进行了重点审阅,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该等引用与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应内容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承办律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引用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
规定的有关条件,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所引用本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于2023年3月29日经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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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21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一式伍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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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唐永生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韩雪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邓舒怡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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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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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06F20210023-00009号
致: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第12号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7月15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29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且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调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财
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承办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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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上交所审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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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威迈斯、公司、发行指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人、股份公司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原名“威迈斯电源(深圳)威迈斯有限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光明分公司指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龙岗分公司指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深圳威迈斯软件指深圳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大连威迈斯软件指大连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威迈斯软件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指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软件指上海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迈斯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迈斯全资子威迈斯汽车科技指公司
芜湖威迈斯指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软件指芜湖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芜湖威迈斯全资子公司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系芜湖威迈斯控股上海威迪斯指子公司
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迪斯全资芜湖威迪斯指子公司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威迈斯汽车电威迈斯电源指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华源电源指深圳市华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海南威迈斯指海南威迈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海口威迈斯持股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口威迈斯一号指
系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海南威迈斯持股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威迈斯二号指
系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威迈斯(香港)指威迈斯电源(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株式会社日本 VMAX New Energy,系发行人全资子公日本威迈斯指司
上海伊迈斯指上海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常州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上海伊迈斯全资子常州伊迈斯指公司
威迈斯企管指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迈斯参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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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司
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倍特尔指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特浦斯指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森特尔指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市同晟金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同晟金源指股东
丰图汇瑞指宁波丰图汇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扬州尚颀三期汽车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扬州尚颀指合伙),系发行人股东杭州三花弘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三花弘道指人股东
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广州广祺指人股东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才基金指系发行人股东
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辰途华迈指发行人股东
广州辰途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辰途六号指东
佛山尚颀德联汽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佛山尚颀指发行人股东
广州辰途十五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辰途十五号指系发行人股东
丰北天一指宁波丰北天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辰途十三号指系发行人股东
深创投集团指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辰途十四号指系发行人股东
广州谢广银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谢广银指行人股东
广州智造指广州智造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曾系发行人股东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尚颀投资指
东扬州尚颀、佛山尚颀执行事务合伙人
威迈斯(BVI) 指 VMAX Semiconductor (BVI)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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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威迈斯(开曼) 指 VMAX Power(CAYMAN) Limited
新增股东/新股东指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内新增的股东
上海传南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上上海传南指
海威迪斯参股股东、员工持股平台
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威迈斯企管的参股股上海纳华指东依网信指深圳市依网信智慧技术有限公司英可瑞指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捷恽达咨询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上捷恽达管理指海伊迈斯的参股股东易格思指深圳易格思科技有限公司老万酒吧指深圳市宝安区老万精酿啤酒吧上次这里餐厅指上海上次这里餐饮有限公司
上汽集团指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奇瑞汽车指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长安汽车指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吉利汽车指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2019理想汽车、车和家指年6月,车和家将旗下品牌统一为理想汽车合众新能源、合众汽
指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车
零跑汽车指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小鹏汽车指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上汽通用指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全体发起人于2018年11月21日签署及其历次修改的
《公司章程》指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发行人2022年5月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公司章程(草案)》指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施行
《发起人协议》指《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天健北京分所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整体变更《审计报指发行人2018年1-7月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天告》
健京审(2018)1938号《审计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对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
申报《审计报告》指
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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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的天健审[2022]1-1201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2]1-1202号《关于深圳威迈斯新指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2]1-1205号《关于深圳威迈斯新《纳税鉴证报告》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2]1-1203号《关于深圳威迈斯新《非经常性损益的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鉴证报告》证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7月15日向发行人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2〕294号《关于深圳威迈斯新《审核问询函》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本补充法律意见指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指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保荐工作报告》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招股说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指书格式准则》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科创板审核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指
(二)》(二)》《股东信息披露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指引》信息披露》《证券法律业务管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第12号规则》指—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指引——法律类第2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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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指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商、东方投行
本所、德恒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本所承办律师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天健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北京分所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中联评估指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及一期、报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的指告期会计期间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本次发行上市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深圳市监局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或部分比例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则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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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之2.1
2.1根据申报材料,(1)威迈斯企管系发行人参股公司,于2017年8月成立,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分别持有威迈斯企管50%股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万仁春担任威迈斯企管的执行董事、总经理。(2)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3)2019年5月,威迈斯企管为购置土地向发行人借款3919.75万元,当年9月归还。(4)2019年12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与上海纳华拟分别增资7500万元,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已于2021年11月出
资。(5)2022年2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威迈斯企管3亿
元借款提供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发行人披露: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后续具体安排。
请发行人说明:(1)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历史沿革;(2)上海纳华的基本情况,向威迈斯企管投资实缴金额及时间,与发行人及其管理层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3)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相关土地性质,是否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4)结合合作成立参股公司的背景,说明发行人不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建设相关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原因;(5)结合
发行人与该参股公司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说明威迈斯企管还款的资金来源,发行人子公司向威迈斯企管增资的原因、资金来源以及增资后的资金流向;(6)结合
威迈斯企管资产、业务、财务情况以及威迈斯企管向银行贷款的原因、相关资金流向,说明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合规性、原因及必要性,并提供相关主债务及担保合同;(7)发行人不对威迈斯企管进行控制的依据和理由。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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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披露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后续具体安排
根据发行人及威迈斯企管出具的说明,威迈斯企管建设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成后主要目的是出租给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该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研发中心、数据中心、培训中心、运营中心等,项目建成后将有利于发行人进一步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及提高对下游整车厂客户服务配套能力。
威迈斯企管建设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总投资额预计为69694.90万元(含土地费用、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截至2022年8月31日,威迈斯企管项目已累计投入29207.42万元(含工程履约保证金),威迈斯企管后续将以其股东投资款、银行借款等自有或自筹资金继续投资建设该项目。根据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出具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月
报(第9期)》,截至2022年8月底,现场土建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约占土建工
程总成量的90%,项目主体建筑已完成结构封顶,预计2023年下半年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上述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威迈斯企管将根据发行人实际经营需求,优先将该等房产主要出租给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若后续存在部分房产暂时闲置的,将对外出租,以提高资产利用率。
根据发行人及威迈斯企管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未来承租威迈斯企管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实施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
制度文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威迈斯企业管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并参考周边同类型房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租金,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二)请说明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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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共有16家控股子公司,3家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子公司
(1)深圳威迈斯软件
*基本信息
深圳威迈斯软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74396888W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13年7月9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2楼(01室)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系统集成的技术经营范围咨询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
专门从事公司车载电源产品相关软件开发,同时争取双软企业优惠。
主营业务的关系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2013年7月9日,威迈斯签署了《深圳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威迈
斯软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13年7月9日,深圳威迈斯软件在深圳市监局注册登记设立。
深圳威迈斯软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8-3-11
32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威迈斯货币100.00100.00
合计100.00100.00
自深圳威迈斯软件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深圳威迈斯软件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2)大连威迈斯软件
*基本信息
大连威迈斯软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大连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31MA7FYY837Q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22年1月4日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翠涛街30号4层03号
股权结构深圳威迈斯软件持股100%
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智经营范围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在深圳威迈斯软件开发的平台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客户进行定制化开
主营业务的关系发,同时为了便于在当地引进和留住人才。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2022年1月4日,深圳威迈斯软件签署了《大连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大连威迈斯软件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深圳威迈斯软件以货币认缴。
8-3-12
32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2年1月4日,大连威迈斯软件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大连威迈斯软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深圳威迈斯软件货币100.00100.00
合计100.00100.00
自大连威迈斯软件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大连威迈斯软件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3)上海威迈斯
*基本信息
上海威迈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BJMC34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
实收资本8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17年3月30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春常路18号1幢3层X7室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电耦合系统研发;电力电经营范围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机械设备研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工业设计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8-3-13
32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利用上海地区的区位优势、汽车产业链优势和人才优势,设立研发主营业务的关系与销售主体。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A. 2017 年 3 月,设立
2017年3月23日,威迈斯签署了《上海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上
海威迈斯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17年3月30日,上海威迈斯在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上海威迈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威迈斯货币1000.00100.00
合计1000.00100.00
B. 2017 年 8 月,第一次增资
2017年8月17日,上海威迈斯股东作出决定,上海威迈斯注册资本由1000万
元增至8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70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17年8月24日,上海威迈斯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上海威迈斯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威迈斯货币8000.00100.00
合计8000.00100.00
自2017年8月24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威迈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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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4)上海威迈斯软件
*基本信息
上海威迈斯软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DLHMX5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实收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20年9月21日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
股权结构上海威迈斯持股100.00%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海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
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智能无人经营范围飞行器销售;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与农业生产
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动漫游戏开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商用密码产品进出口;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专门从事公司产品配套的软件平台开发,配套上海威迈斯的研发产主营业务的关系品,同时争取双软企业优惠。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2020年9月10日,上海威迈斯签署了《上海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章程》,约
定上海威迈斯软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上海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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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0年9月21日,上海威迈斯软件在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上海威迈斯软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上海威迈斯货币100.00100.00
合计100.00100.00
自上海威迈斯软件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威迈斯软件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5)威迈斯汽车科技
*基本信息
威迈斯汽车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威迈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BWGJRC5H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实收资本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钧成立日期2022年8月5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
股权结构上海威迈斯持股100.00%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电耦合系统研发;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
经营范围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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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
为提升研发水平,在上海设立了电驱系统产品研发、销售主体。
主营业务的关系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2022年8月5日,上海威迈斯签署了《上海威迈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威迈斯汽车科技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由上海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22年8月5日,威迈斯汽车科技在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设立。
威迈斯汽车科技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上海威迈斯货币3000.00100.00
合计3000.00100.00
自威迈斯汽车科技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汽车科技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6)芜湖威迈斯
*基本信息
芜湖威迈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MA2T7UB58T
注册资本3600.00万元
实收资本36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18年11月12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昌路与花津南路交注册地址叉口往西北约90米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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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新能源汽车电源、通信电源、电梯电源、医疗电源、电力电子与电经营范围力传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利用芜湖地区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优势,就近配合客户进行产能布主营业务的关系局,设立研发、生产与销售主体。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A. 2018 年 11 月,设立
2018年10月25日,威迈斯签署了《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约定
芜湖威迈斯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18年11月12日,芜湖威迈斯在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理完成注册登记设立。
芜湖威迈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威迈斯货币2000.00100.00
合计2000.00100.00
B. 2021 年 4 月,第一次增资
2021年3月18日,芜湖威迈斯的股东威迈斯作出决定,同意芜湖威迈斯注册
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至36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6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21年4月2日,芜湖威迈斯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芜湖威迈斯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威迈斯货币3600.00100.00
合计36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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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自2021年4月2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芜湖威迈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7)芜湖威迈斯软件
*基本信息
芜湖威迈斯软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芜湖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3MA2W2LEH69
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收资本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20年8月3日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服务区A3栋111注册地址室
股权结构芜湖威迈斯持股100.00%
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系统集成的技术经营范围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专门从事公司产品配套的软件平台开发,配套芜湖威迈斯的研发产主营业务的关系品,同时争取双软企业优惠。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2020年7月20日,芜湖威迈斯签署了《芜湖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章程》,约
定芜湖威迈斯软件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芜湖威迈斯以货币认缴100万元。
2020年8月3日,芜湖威迈斯软件在芜湖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芜湖威迈斯软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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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芜湖威迈斯货币100.00100.00
合计100.00100.00
自芜湖威迈斯软件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芜湖威迈斯软件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8)上海威迪斯
*基本信息
上海威迪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WB5BXN
注册资本1600.00万元
实收资本16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林成立日期2019年5月27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1135号1幢1层A区
股权结构芜湖威迈斯持股61.50%,上海传南持股38.50%从事机电设备、新能源汽车电机、汽车动力总成专业技术领域内的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经营范围口业务,产品设计,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专门从事电驱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芜湖威迪斯系上海威迪主营业务的关系斯全资子公司。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A. 2019 年 5 月,设立a.工商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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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9年5月9日,徐洪澎签署了《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上海威迪斯注册资本为1100万,由徐洪澎以货币认缴。
2019年5月27日,上海威迪斯在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上海威迪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徐洪澎货币1100.00100.00
合计1100.00100.00
b.股权代持情况
孙一藻与徐洪澎系朋友关系,徐洪澎设立上海威迪斯及持有上海威迪斯100%的股权均系受孙一藻的委托,股权代持相关背景及具体情况如下:
孙一藻系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002594.SZ)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之一,曾任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董事、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比亚迪精密技术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孙一藻于2017-2018年期间逐步辞去相关职务,辞职后主要从事投资业务,看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故积极进行新能源汽车相关细分领域的投资布局,包括2018年7月投资威迈斯并持有1.8012%的股份、2019年
5月投资设立上海威迪斯从事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产品业务,并希望未来能够进入
原任职单位供应链。为了避免作为原任职单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公司在开拓原任职单位供应链业务时的不利猜测或影响,故在设立时即委托好友徐洪澎代为持有股权。
基于上述考虑,2019年5月,孙一藻与徐洪澎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徐洪澎代孙一藻投资设立上海威迪斯并持有上海威迪斯100%股权。徐洪澎于上海威迪斯设立之初实缴出资的1000万元资金来源于孙一藻。
B. 2020 年 12 月,第一次增资a.工商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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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0年11月30日,上海威迪斯股东作出决定,上海威迪斯注册资本由1100
万元增加至16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由股东徐洪澎以货币资金认缴。
2020年12月11日,上海威迪斯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后,上海威迪斯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徐洪澎货币1600.00100.00
合计1600.00100.00
b.股权代持情况
本次增资后,徐洪澎持有上海威迪斯100%的股权均系代孙一藻持有。徐洪澎本次对上海威迪斯增资系受孙一藻的委托,徐洪澎对上海威迪斯实缴500万元的增资款实际来源于孙一藻。
C. 2021 年 4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a.工商登记情况
2021年1月20日,上海威迪斯股东作出决定,徐洪澎将其持有上海威迪斯100%
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600万元,实缴出资额1500万元)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芜湖威迈斯;同意芜湖威迈斯以货币资金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
同日,徐洪澎与芜湖威迈斯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2021年4月7日,上海威迪斯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之后,上海威迪斯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芜湖威迈斯货币1600.00100.00
合计16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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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b.股权代持的解除情况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徐洪澎与孙一藻对上海威迪斯的股权代持关系进行了清理。根据孙一藻出具的书面确认,孙一藻同意徐洪澎将其所持上海威迪斯100%股权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芜湖威迈斯。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芜湖威迈斯所持上海威迪斯100%的股权系其真实持有,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D. 2021 年 6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21年5月21日,上海威迪斯股东作出决定,芜湖威迈斯将其持有上海威迪
斯38.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616万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传南。
同日,芜湖威迈斯与上海传南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21年6月3日,上海威迪斯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上海威迪斯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芜湖威迈斯货币984.0061.50
2上海传南货币616.0038.50
合计1600.00100.00
自2021年6月3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威迪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9)芜湖威迪斯
*基本信息
芜湖威迪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3MA2TY3PJ53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8-3-23
33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实收资本590.75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林成立日期2019年7月24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中小企业创业园11号注册地址厂房
股权结构上海威迪斯持股100.00%
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总成系统专业技术领域内
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电机、
电机控制器、动力总成系统制造、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工业产品经营范围设计,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专门从事电驱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芜湖威迪斯系上海威迪主营业务的关系斯全资子公司。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2019年7月18日,上海威迪斯签署了《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芜湖威迪斯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由上海威迪斯以货币认缴。
2019年7月24日,芜湖威迪斯于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芜湖威迪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上海威迪斯货币3000.00100.00
合计3000.00100.00
自芜湖威迪斯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芜湖威迪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10)威迈斯电源
*基本信息
8-3-24
33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威迈斯电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威迈斯汽车电子技术服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TWPEX8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21年6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南同大道与新能源一路交汇处威迈注册地址斯二号配套楼201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经营范围部件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为提升公司汽车电源产品检测能力,设立车载电源研发检测实验室,主营业务的关系未来负责汽车电源产品检测业务。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2021年6月7日,威迈斯签署了《深圳威迈斯汽车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威迈斯电源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21年6月9日,威迈斯电源在深圳市监局注册登记设立。
威迈斯电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威迈斯货币100.00100.00
合计100.00100.00
8-3-25
33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自威迈斯电源自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电源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11)华源电源
*基本信息
华源电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QU5M6B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实收资本3021.78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21年4月30日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60号英可瑞科技楼1#楼厂注册地址
区一单元901、401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51.00%,英可瑞持股49.00%电力电子产品、自动切换开关、监控通讯系统、标准及定制的电源
产品、二次电源产品、户外通信机房、户外通信机柜、低压自动切
换开关、配电系统及其配套产品、家用电器、软件产品、节能产品
经营范围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生产及销售;产品设计;从事电源精密仪器、系统和设备的集
成、维修、安装、维护、调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
与上市公司英可瑞合资设立的子公司,从事工业电源产品业务。
主营业务的关系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2021年4月27日,威迈斯与英可瑞共同签署了《深圳市华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华源电源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2040万元,英可瑞以货币认缴1960万元。
2021年4月30日,华源电源在深圳市监局注册登记设立。
8-3-26
33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华源电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威迈斯货币2040.0051.00
2英可瑞货币1960.0049.00
合计4000.00100.00
自华源电源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源电源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12)海南威迈斯
*基本信息
海南威迈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海南威迈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8MAA97KKU9B
注册资本12000.00万元实收资本25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3日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F座803众创空间-152号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经营范围管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为公司产业链投资布局设立专门的投资平台。
主营业务的关系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2021年12月10日,威迈斯签署了《海南威迈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约
定海南威迈斯的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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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1年12月13日,海南威迈斯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海南威迈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威迈斯货币12000.00100.00
合计12000.00100.00
自海南威迈斯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南威迈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13)海口威迈斯一号
*基本信息
海口威迈斯一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海口威迈斯持股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05MABXAL3Y6H
认缴出资额88.00万元
实缴出资额88.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威迈斯成立日期2022年8月15日
主营经营场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F座804众创空间-118号
海南威迈斯持有7.27%份额,丛艳华持有9.09%份额,李荣华持有7.27%份额,易邦玲持有1.82%份额,易泽玺持有3.64%份额,桂肖杰持有5.45%份额,倪兵持有3.64%份额,黄世杰持有3.64%份额,刘创模持有1.82%份额,徐家文持有3.64%份额,曾云仔持有3.64%份额,林性平持有1.82%合伙人结构份额,何程持有1.82%份额,张云辉持有1.82%份额,郭祥茂持有10.91%份额,詹良城持有1.82%份额,吴文诚持有1.82%份额,魏玮持有1.82%份额,黄远豪持有1.82%份额,荣鑫持有1.82%份额,王娟持有1.82%份额,冯仁伟持有3.64%份额,周若松持有18.18%份额。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经营范围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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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2022年8月10日,海南威迈斯与周若松等22名合伙人签署了《海口威迈斯持股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出资额。
2022年8月15日,海口威迈斯一号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海口威迈斯一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
(%)
1海南威迈斯普通合伙人6.407.27
2周若松有限合伙人16.0018.18
3郭祥茂有限合伙人9.6010.91
4丛艳华有限合伙人8.009.09
5李荣华有限合伙人6.407.27
6桂肖杰有限合伙人4.805.45
7冯仁伟有限合伙人3.203.64
8易泽玺有限合伙人3.203.64
9倪兵有限合伙人3.203.64
10黄世杰有限合伙人3.203.64
11徐家文有限合伙人3.203.64
12曾云仔有限合伙人3.203.64
13易邦玲有限合伙人1.601.82
14刘创模有限合伙人1.601.82
15林性平有限合伙人1.601.82
16何程有限合伙人1.6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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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
(%)
17张云辉有限合伙人1.601.82
18詹良城有限合伙人1.601.82
19吴文诚有限合伙人1.601.82
20魏玮有限合伙人1.601.82
21黄远豪有限合伙人1.601.82
22荣鑫有限合伙人1.601.82
23王娟有限合伙人1.601.82
合计88.00100.00
自海口威迈斯一号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口威迈斯一号的出资额未发生变更。
(14)海南威迈斯二号
*基本信息
海南威迈斯二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海南威迈斯持股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25MABU42XM1M
认缴出资额131.40万元
实缴出资额131.4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威迈斯成立日期2022年8月9日
主营经营场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F座804众创空间-130号
海南威迈斯持有11.42%份额,韩永杰持有32.42%份额,张恒持有13.24%合伙人结构份额,李峥持有11.42%份额,刘贵立持有6.39%份额,杨乐军持有5.48%份额,刘刚持有3.65%份额,张金旺持有3.65%份额,侯留业持有3.65%份额,胡超持有3.20%份额,徐志远持有2.74%份额,何新安持有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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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份额。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经营范围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2022年7月28日,海南威迈斯与韩永杰等11名合伙人签署了《海南威迈斯持股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出资额。
2022年8月9日,海南威迈斯二号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海南威迈斯二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
(%)
1海南威迈斯普通合伙人15.0011.42
2韩永杰有限合伙人42.6032.42
3张恒有限合伙人17.4013.24
4李峥有限合伙人15.0011.42
5刘贵立有限合伙人8.406.39
6杨乐军有限合伙人7.205.48
7刘刚有限合伙人4.803.65
8张金旺有限合伙人4.803.65
9侯留业有限合伙人4.803.65
10胡超有限合伙人4.203.20
11徐志远有限合伙人3.602.74
12何新安有限合伙人3.602.74
合计131.4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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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自海南威迈斯二号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南威迈斯二号的出资额未发生变更。
(15)威迈斯(香港)*基本信息
威迈斯(香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威迈斯电源(香港)有限公司公司编号2131735
已发行股数1.00万股
已缴或视作已缴总股本4.00万美元董事万仁春成立日期2014年8月12日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30-132号大生银行大厦1205室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DC-DC模块电源、AC-DC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
经营范围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为扩展公司境外业务,在香港设立销售主体拟从事车载电源和电驱主营业务的关系系统产品的境外销售。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2014年8月6日,威迈斯签署了《公司组织章程》,约定威迈斯认购威迈斯(香港)普通股10000股,认购股本4.00万美元。
2014年8月12日,威迈斯(香港)在香港依法注册设立。
威迈斯(香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威迈斯货币1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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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合计10000.00100.00
自威迈斯(香港)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香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16)日本威迈斯
*基本信息
日本威迈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株式会社日本VMAX New Energy
公司编号0210-01-076928
总股数/资本金1000股/1000万日元实收资本0万日元
董事菊地毅、李莹莹成立日期2022年9月1日注册地址神奈川县镰仓市台二丁目3番4号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1、模块电源、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总成系统、电子设
备、电气控制设备、能量转换设备、节能产品等的设计、制造、销
经营范围售和进出口;2、提供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相关的咨询和技术支
持服务;3、贸易、物流、产品进出口业务;4、软件/硬件、互联网
技术开发/销售、系统集成等咨询;5、上述各项附带的所有业务。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
为扩展公司境外业务,在日本设立研发与销售主体。
主营业务的关系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2022年4月28日,威迈斯签署了《公司章程》,约定日本威迈斯设立时发行
股份数量为1000股,资本金为1000万日元,全部由威迈斯认购。
2022年9月1日,日本威迈斯在日本注册设立。
日本威迈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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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威迈斯货币1000.00100.00
合计1000.00100.00
自日本威迈斯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日本威迈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2.参股公司
(1)上海伊迈斯
*基本信息
上海伊迈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7BA9WG3C
注册资本4500.00万元
实收资本2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钧成立日期2021年9月10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88号2201室J
威迈斯持股44.44%,捷恽达管理持股40.00%,鞠小平持股股权结构
13.33%,周用华持股2.22%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船用配套设备销售;电机设计及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经营范围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为拓展公司的业务类型,负责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主营业务的关系总成系统的研发与销售。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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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A. 2021 年 9 月,设立2021年9月8日,威迈斯、捷恽达管理、朱旭宏、周用华签署了《上海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上海伊迈斯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2000万元,捷恽达管理以货币认缴1800万元,朱旭宏以货币认缴600万元,周用华以货币认缴100万元。
2021年9月10日,上海伊迈斯于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注册登记设立。
上海伊迈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认缴出资比例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形式元)(%)
1威迈斯货币2000.0044.44
2捷恽达管理货币1800.0040.00
3朱旭宏货币600.0013.33
4周用华货币100.002.22
合计4500.00100.00
B. 2022 年 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21年12月28日,上海伊迈斯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朱旭宏将其持有上海伊
迈斯13.33%的股权(认缴出资额600万元,实缴出资额0万元)以0元转让给鞠小平。
同日,朱旭宏与鞠小平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22年1月19日,上海伊迈斯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上海伊迈斯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认缴出资比例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形式元)(%)
1威迈斯货币2000.00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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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认缴出资额(万认缴出资比例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形式元)(%)
2捷恽达管理货币1800.0040.00
3鞠小平货币600.0013.33
4周用华货币100.002.22
合计4500.00100.00
自2022年1月19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伊迈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2)常州伊迈斯
*基本信息
常州伊迈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常州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81MA7G0MTB99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实收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钧成立日期2022年1月11日注册地址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85号203室
股权结构上海伊迈斯持股100%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机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动机制造;电池制经营范围造;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为拓展公司的业务类型,负责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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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主营业务的关系成系统的生产。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2022年1月6日,上海伊迈斯签署了《常州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常州伊迈斯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由上海伊迈斯以货币认缴。
2022年1月11日,常州伊迈斯在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常州伊迈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上海伊迈斯货币10000.00100.00
合计10000.00100.00
自常州伊迈斯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常州伊迈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3)威迈斯企管
*基本信息
威迈斯企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BPEK4T
注册资本22000.00万元
实收资本22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17年8月23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3669号6幢1层B7室
股权结构上海威迈斯持股50.00%,上海纳华持股50.00%经营范围企业管理;从事机电科技、环保科技、医药科技、电子科技领域内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机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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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备及配件、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工业设计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的公司,负责建设主营业务的关系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A. 2017 年 8 月,设立2017年7月17日,万仁春、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签署了《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威迈斯企管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上海纳华以货币认缴2500万元,上海威迈斯以货币认缴2499万元,万仁春以货币认缴1万元。
2017年8月23日,威迈斯企管在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威迈斯企管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上海纳华货币2500.0050.00
2上海威迈斯货币2499.0049.98
3万仁春货币1.000.02
合计5000.00100.00
B. 2017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年11月21日,威迈斯企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万仁春将其持有威迈斯
企管0.02%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上海威迈斯。
同日,万仁春与上海威迈斯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12月5日,威迈斯企管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变更后,威迈斯企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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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上海威迈斯货币2500.0050.00
2上海纳华货币2500.0050.00
合计5000.00100.00
C. 2020 年 4 月,第一次增资
2020年1月15日,威迈斯企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威迈斯企管注册资本由
5000万元增加至20000万元,其中上海威迈斯新增出资7500.00万元,上海纳华
新增出资7500.00万元。
2020年4月16日,威迈斯企管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企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上海威迈斯货币10000.0050.00
2上海纳华货币10000.0050.00
合计20000.00100.00
D. 2022 年 9 月,第二次增资
2022年1月4日,威迈斯企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威迈斯企管注册资本由
20000万元增加至22000万元,其中上海威迈斯新增出资1000.00万元,上海纳华
新增出资1000.00万元。
2022年9月29日,威迈斯企管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企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上海威迈斯货币11000.0050.00
8-3-39
35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2上海纳华货币11000.0050.00
合计22000.00100.00
自2022年9月29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三)上海纳华的基本情况,向威迈斯企管投资实缴金额及时间,与发行人及其管理层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1.上海纳华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纳华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777628411A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翁文彪成立日期2005年7月8日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88弄385号
股权结构翁文彪持股100%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化工材料(除危险品)的销经营范围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业务经营情况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
上海纳华成立于2005年7月8日,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实际控制人为翁文彪。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持有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外,上海纳华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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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被投资企业与威上海纳迈斯及其控股子
持股数量持股华是否公司、威迈斯企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主要经营地
/出资额比例为实际管是否属于经营控制人相同或相类似业务
电线电缆、光缆用绿色环保至正股份上海市闵行区莘
型聚烯烃高分108.52万1.46
(603991.庄工业区北横沙否否子材料的研股%
SH) 河路 268 号
发、生产和销售上海市青浦区外上海纳华
青松公路504599.00投资管理投资管理990万元是否
号 507室C区 08 %有限公司号
注:在至正股份2017年3月上市时点,上海纳华持有至正股份654.39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78%。
截至2022年6月30日,经减持后,上海纳华持有至正股份108.5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46%。根据至正股份定期报告,翁文彪曾任至正股份副董事长职务。
2.上海纳华向威迈斯企管投资实缴金额及时间
截至2022年6月30日,上海纳华向威迈斯企管投资实缴金额及时间情况如下:
上海纳华向威迈工商变更威迈斯企管上海纳华认投资金额(万斯企管累计实缴实缴时间时间注册资本缴注册资本元)注册资本(万元)
2018.070.250.00
2017年设
5000.002500.002019.05.282000.00
立
2019.09.294000.00
2019.11.1850.00
2019.11.2910.0011000.00
2020.01.0975.00
2020年第
20000.0010000.00
一次增资
2020.03.26100.00
2020.05.2250.00
2020.12.16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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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上海纳华向威迈工商变更威迈斯企管上海纳华认投资金额(万斯企管累计实缴实缴时间时间注册资本缴注册资本元)注册资本(万元)
2021.01.19350.00
2021.06.03300.00
2021.07.13500.00
2021.08.262512.70
2022.01.07500.00
2022年第
22000.0011000.002022.01.12400.00
二次增资
2022.01.13100.00
自2017年8月威迈斯企管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纳华认缴威迈斯企管注册资本11000万元,向威迈斯企管累计实缴注册资本11000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投资实缴资金超过其认缴份额的情况。
3.上海纳华向威迈斯企管投资资金来源
上海纳华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等,具备与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及后续增资的资金实力,资金来源主要为投资所得(含股票账户,主要为减持上市公司至正股份(603991.SH)的股份获取的资金)、股东个人投入等自有资金。
4.与发行人及其管理层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纳华除持有发行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外,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四)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相关土地性质;
是否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
1.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相关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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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根据威迈斯企管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威迈斯企管受让编号为201812468072462334的宗地,总面积为19340.8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根据沪(2020)闵字不动产权第033748号《不动产权证书》,前述土地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
综上,威迈斯企管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相关的土地性质为科研设计用地,主要用于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
2.是否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根据威迈斯企管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相关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
根据发行人及威迈斯企管的规划,威迈斯企管取得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相关土地的目的主要是建设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并出租给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将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发行人及威迈斯企管的承诺:“威迈斯企管目前及未来均不会违规接受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募集的资金(以下简称“IPO 募集资金”)用于该宗土地或其他土地及其地上的房屋,不会违规直接或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方式使 IPO 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经
营、销售业务,亦不会违规通过其他方式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威迈斯企管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五)结合合作成立参股公司的背景,说明发行人不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建设相关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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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1.发行人与上海纳华设立威迈斯企管的背景及原因
发行人与上海纳华设立威迈斯企管的背景及原因主要是:2017年,发行人为提升自身研发实力,并加强与华东地区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企业和科研机构合作,拟在上海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经过充分调研与论证,发行人拟通过挂牌受让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731街坊9/30丘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但鉴于拟出让目标土地的出让价款和后续建设所需资金规模较大,为了保障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减轻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发行人拟寻求合作方共同合作成立威迈斯企管。
经充分协商,发行人与上海纳华一致同意发挥双方各自资源优势,合资设立合营企业威迈斯企管受让前述土地使用权并开展项目建设。
在至正股份2017年3月上市时点,上海纳华持有至正股份654.39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78%,为其第三大股东。至正股份主要办公地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北横沙河路268号,至正股份主要股东上海纳华对莘庄工业区当地经济发展、土地规划等情况较为熟悉。经朋友介绍,发行人与上海纳华接触并充分沟通,形成前述合作意向。
综上,为了保障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减轻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发行人通过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设立威迈斯企管并由其负责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合作方的投资诉求,具有合理性。
2.上海纳华参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的背景及原因
上海纳华参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的背景及原因主要是:在前述背景下,翁文彪与上海纳华,结合自身丰富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经验,认为威迈斯企管建设项目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使用未来具有良好的预期
收益率:
一是威迈斯企管项目建成后,主要目的是出租给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根据威迈斯企管项目建成后的建筑面积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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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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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园同类型工业园区的租金单价,预计威迈斯企管租赁收入总额能覆盖初始投资金额以及银行贷款利息;
二是根据2019年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地块交地确认书,威迈斯企管所获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园地块土地面积
19340.80平方米,土地价款总额10361.00万元,土地单价为5357.07元/平方米。上海
纳华对上海莘庄工业区当地经济发展、土地规划等情况较为熟悉,看好上海莘庄工业区的发展空间,预计参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亦可以享受土地增值带来的收益。
基于前述考虑,上海纳华同意提供资金合资设立合营企业威迈斯企管受让前述土地使用权并开展项目建设。
综上,上海纳华预计通过参与设立威迈斯企管进行项目建设具有良好的预期收益率,上海纳华参与投资威迈斯企管具有商业合理性。
(六)结合发行人与该参股公司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说明威迈斯企管还款
的资金来源,发行人子公司向威迈斯企管增资的原因、资金来源以及增资后的资金流向
1.发行人与该参股公司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未开展实际经营,报告期内,威迈斯企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向威迈斯企管提供借款
单位:万元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说明拆出
威迈斯企管1763.182019.05.132019.09.29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利息(不含威迈斯企管2156.182019.05.282019.09.29
税)为77.91万元
威迈斯企管0.402019.06.17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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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9年5月,威迈斯企管为购置土地,从发行人借款3919.75万元用于支付位
于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731街坊9/30丘宗地的土地购置款及履约保证金。2019年9月,威迈斯企管已向发行人偿还前述全部借款及利息合计4000万元。
威迈斯企管向发行人拆借资金后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后续实缴注册资本形成的自有资金。
(2)发行人向威迈斯企管提供担保
2022年2月17日,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向威迈斯企管提供3亿元贷款,借款期限为自
2022年2月17日至2037年2月16日。同日,威迈斯企管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
前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为
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威迈斯企管的另一投资方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为威迈斯企管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发行人向威迈斯企管增资
2019年12月,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上海威迈斯向其合资公司威迈斯企管进行增资,注册资本由5000.00万元变更为
20000.00万元,其中上海威迈斯新增出资7500.00万元,上海纳华新增出资7500.00万元。
2022年1月4日,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上海威迈斯向其合资公司威迈斯企管进行增资,威迈斯企管的注册资本由
20000.00万元变更为22000.00万元,其中上海威迈斯新增出资1000.00万元,上海纳
华新增出资1000.00万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的上述增资款项均已由股东实缴到位。
2.说明威迈斯企管还款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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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向威迈斯企管提供3亿元贷款,威迈斯企管可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其中2024年6月20日至2025年12月20日每半年还款250万元;2026年6月20日至2030年12月20日每半年还款500万元;2031年6月20日至2033年12月20日每半年还款1000万元;2034年6月20日至2035年12月20日每半年还款2000万元;2036年6月20日还款2500万元;2036年12月20日还款2500万元;2037年2月16日还款5000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合作方设立威迈斯企管时的规划,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的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主要目的是出租给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并收取相应租金。根据威迈斯企管的说明,威迈斯企管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租赁收入、经营收入以及股东增资款等。
3.威迈斯企管与发行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测算租金收入对还款金额的覆盖情况,担保触发的可能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暂未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根据威迈斯企管及其股东与发行人的说明,未来威迈斯企管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拟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将参考周边同类型房产的市场价格。根据
58同城查询结果,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全部可选房源共
有17处,平均租金为2.34元/㎡/天;威迈斯企管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58812平方米,参考前述租金水平,威迈斯企管预计每年租金收入约为4956.82万元。
结合前述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周期与各年度还款金额,若威迈斯企管于2023年下半年开始出租房产,各年租金能够覆盖还款需求,担保触发可能性较低。
综上,租金收入能够覆盖还款金额,担保触发的可能性较低,担保责任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租金金额的公允性,是否存在输送利益或者变相担保等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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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威迈斯企管及其股东的说明,未来威迈斯企管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将参考周边同类型房产的市场价格,与周边同类型房产的租金水平不会存在重大差异,租赁价格具有公允性,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承租威迈斯企管房产进行利益输送或变相担保的利益安排。
5.发行人子公司向威迈斯企管增资的原因、资金来源以及增资后的资金流向
(1)上海威迈斯向威迈斯企管增资的原因
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需要支付土地转让款、建设工程款等项目费用,资金需求量较大,但威迈斯企管设立至今未开展实际经营,故通过股东上海威迈斯和上海纳华增资形式提供项目所需资金。
(2)上海威迈斯向威迈斯企管增资的资金来源
上海威迈斯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电驱系统产品研发与销售,具备与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及后续增资的资金实力,资金来源为经营所得、自有或自筹资金。
(3)上海威迈斯向威迈斯企管增资后的资金流向
威迈斯企管自2018年起取得股东增资款后至2022年8月31日,资金流向如下:
单位:万元与发行人流出金额合
序流出资资金流出对其中:自有银行贷款业务类及其控股计
号 金类型 象 资金账户(b) 专户(c) 型 子公司关(a=b+c)联关系上海闵行区土地出规划和自然土地出
110361.0010361.00-无
让金资源局指定让金地方国库工程履上海市莘庄工程履
2约保证工业区管理1554.151554.15-约保证无
金委员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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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待结算财政土地契土地契
款项-待报解
3税、印花322.28322.28-税、印无
预算收入专税花税户(TIPS)陕西建工集施工建
13705.988868.704837.28无
团有限公司设总包上海鸿坤房项目建
地产开发有624.00384.00240.00无设管理限公司
建筑、上海天华建配套建
筑设计有限527.80527.80-无筑方案公司设计
4工程款上海一建安空调采
装工程有限252.38154.6097.78购、安无公司装国网上海市
150.80150.80-电费无
电力公司上海曼图室室内设
内设计有限83.9883.98-无计公司
其余工程方1216.151037.74178.42无
小计16561.0911207.615353.48
其他(备用金、人人工劳务、银
5工劳务、行、税务局、408.90408.880.02无
贷款还审计机构等
款等)
合计29207.4223853.925353.49
注:自有资金账户包含税款退回、工程履约保证金退回等事项形成的资金流入。
威迈斯企管根据相关工程合同约定及项目施工进度情况支付相关款项,工程款项支付进度与项目施工进度基本匹配。根据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出具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月报(第9期)》,截至2022年8月底,现场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约占土建工程总成量的90%。
(4)威迈斯企管主要工程合作方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威迈斯企管主要工程合作方基本情况如下: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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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公司名称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220521879Y注册资本36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义光成立日期1986年11月20日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
股权结构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248.SH)持股100%
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及配套;城乡规划;建筑、市政公用、路桥、
铁路、水利水电、化工石油、机电安装、矿山、冶炼、通信、电力、
机场场道、隧道、建筑智能、装修装饰、园林绿化、古建筑、消防、
钢结构、环保、建筑幕墙、土石方、地基基础等工程的设计及施工;
建筑构件、材料、非标设备的生产、销售;工程机械经销、租赁,工经营范围
程项目评估、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及人员培训(限内部员工);五金工
具、化工原料(危险、易制毒、监控化学品除外)、家用电器、纺织
品、橡胶、塑料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董事:张义光(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毛继东(兼总经理)、肖新主要人员房、章贵金、吴纯玺、高建成、刘小强
监事:黄京月(监事会主席)、刘宗文、刘辉与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
司、威迈斯企管是否存在否关联关系
注: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248.SH)已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将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注销(吸收合并)
*上海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上海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MA1GLB2X02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向建军成立日期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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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春德路395号1幢3楼318室
股权结构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0%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经营范围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向建军(执行董事,总经理)主要人员
监事:陈中与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
司、威迈斯企管是否存在否关联关系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648744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柳玉进成立日期1997年4月17日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7号楼五层
上海天祥实业有限公司持股51%,上海致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持股股权结构
49%
建筑、室内、规划、景观设计,从事建筑工程技术、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建筑工程造价咨经营范围询,建筑劳务分包,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董事:ZHAO JEFF YUNLIANG(董事长)、柳玉进(总经理,法主要人员定代表人)、徐樑、黄向明、乐星、董浩风、刘磐
监事:尤咏杰与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
司、威迈斯企管是否存在否关联关系
*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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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公司名称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607238613X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江平成立日期1993年9月7日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1891室(上海泰和经济注册地址发展区)
股权结构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洁净室工程的施工;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经营范围
设备销售;机电设备安装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董事:江平(董事长)、乔宁、张杰、薛晓强、余军民
主要人员监事:黄琪
总经理:周虹与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
司、威迈斯企管是否存在否关联关系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公司名称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132224671B
注册资本10948693.7513万元法定代表人梁旭成立日期1989年10月20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122号
股权结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持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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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发供电供热,燃气经营,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电力设备设计、开发、销售及咨询,电力项目的设计、技术开发与咨询,电力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改经营范围造服务,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及相关设计、咨询、开发,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新能源技术开发,从事电力科技、环保科技、节能科技、能源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董事:梁旭(董事长)、李斌、赵光静、张怀宇、阮前途、李锡
主要人员成、黄良宝、陈春霖、邬捷龙
监事:刘壮志、曹正文、冯新卫与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
司、威迈斯企管是否存在否关联关系
*上海曼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上海曼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11585704注册资本8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孔斌成立日期2008年2月2日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号10幢2128室
股权结构孔斌持股75%,张成斌持股25%室内外装潢设计,建筑外幕墙装饰设计,机电设备设计,消防设备设计,建筑结构改造设计,室内外环境艺术设计,会展设计,建筑装潢经营范围设计咨询,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销售建筑材料、工艺礼品,道具、家具、艺术品设计、制作、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董事:孔斌(执行董事)主要人员
监事:陈华军与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
司、威迈斯企管是否存在否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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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综上,威迈斯企管自2018年起取得股东增资款后,增资款主要用于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印花税、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资金流出对象主要为土地出让方、工程相关方、人工劳务、银行、税务局及审计机构等,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七)结合威迈斯企管资产、业务、财务情况以及威迈斯企管向银行贷款的原
因、相关资金流向,说明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合规性、原因及必要性,并提供相关主债务及担保合同
1.威迈斯企管资产、业务、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威迈斯企管主要财务数据、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2020年12月312019年12月31
项目业务情况
/2022年1-6月日/2021年度日/2020年度日/2019年度
总资产25281.7019696.5612197.2511977.91负责建设位于上海
净资产19127.0219238.1012153.9811977.91的科研办公楼及配
营业收入--6.12-套设施,截至目前未开展实
净利润-111.08-241.28-273.93-241.63际经营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威迈斯企管向银行贷款的原因、相关资金流向
(1)威迈斯企管向银行贷款的原因
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需支付工程款、设备款和监理费等建设费用,有较大资金需求;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未开展实际经营,无经营现金流入,因此需向银行贷款解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
(2)相关资金流向威迈斯企管于2022年2月1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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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支行开设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资金,截至2022年8月31日,该账户收支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金额
贷款放款流入5409.04
账户结息及其他流入0.05
工程款流出5353.48
手续费0.02
账户余额55.60
截至2022年8月31日,威迈斯企管向上述银行累计借款5409.04万元,该等借款分别用于支付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涉及的工程款5353.48万元、手续费
0.02万元,符合借款合同约定。
3.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合规性、原因及必要性
(1)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合规性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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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021年12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万仁春因担任威迈斯企管执行董事对本议案予以回避表决,其余8名董事均同意本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的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2021年12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万仁春因担任威迈斯企管执行董事,万仁春及其控制的特浦斯、倍特尔、森特尔对本议案予以回避表决;其余股东均同意本议案。
2022年2月17日,上海威迈斯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
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向威迈斯企管提供3亿元贷款,借款期限为自2022年2月17日至2037年2月16日。同日,威迈斯企管以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上海威迈斯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威迈斯企管的另一投资方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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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威迈斯企管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威迈斯企管对外担保事宜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并且与债权人签署了相关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未开展实际经营,无经营现金流入。
在借款过程中,根据银行要求,威迈斯企管需要以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需要股东上海威迈斯、上海纳华等主体提供担保,以获得相应额度的银行贷款。威迈斯企管的股东上海威迈斯、上海纳华等主体为威迈斯企管向银行借款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威迈斯企管获得相关贷款,推进项目建设。
综上,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威迈斯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合理,具有必要性。
(3)发行人子公司及实控人为威迈斯企管做担保,相关合同显示担保相关方承
担连带担保责任,招股说明书披露承担50%担保金额的原因和依据为确保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与威迈斯企管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履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要求上海威迈斯及其实际控制人、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上海威迈斯及其实际控制人、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于2022年2月17日签署的《保证合同》的相关条款如下:
合同条款具体内容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
债权种类、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
第二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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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合同条款具体内容
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
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目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
第三条保证方式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保证人就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内的全部款项承担50%的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招股说明书》披露上海威迈斯及其实际控制人、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承担50%担保金额主要是依据各方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约定。
4.提供相关主债务及担保合同详见《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附件。
(八)威迈斯企管科研基地建设目前投入及进度情况,资金流出时点、金额与
科研基地建设内容的匹配关系,及资金流水的核查措施
1.威迈斯企管科研基地建设目前投入及进度情况
截至2022年8月31日,威迈斯企管科研基地建设总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截至2022年8月31实际投入金额占估算建设内容估算金额日实际投入情况金额的比例
项目总投资69694.9027653.2739.68%
其中:土地费用10677.0010683.28100.06%
前期及设计2174.30
16969.9961.53%
建筑工程25405.60
注:项目总投资27653.27万元与前述威迈斯企管资金累计流出金额29207.42万元存在差异,系前者剔除了工程履约保证金1554.15万元。
根据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出具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月报(第9期)》,截至2022年8月底,现场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约占土建工程总成量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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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前期及设计、建筑工程估算投入金额合计为27579.90万元,截至
2022年8月31日实际投入金额16969.99万元,实际投入占比为61.53%,低于现
场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占土建工程总成量的比例(约为90%),实际投入较估算金额有所节约,主要原因系:一是项目估算投资金额系发行人根据自身情况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计,与实际投入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二是实际施工过程中,发行人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高度重视,对项目成本严格控制,在项目的规划设计、土建工程等环节严格把关,故实际支出金额较预算金额有所减少。因此,实际投入较估算金额有所节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实地走访威迈斯企管项目现场以及对主要工程合作方访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项目主体建筑已完成结构封顶,预计2023年下半年完成竣工验收。
2.资金流出时点、金额与科研基地建设内容的匹配关系
截至2022年8月31日,威迈斯企管项目资金流出时点、金额与科研基地建设内容的匹配关系如下:
累计投资金资金流出时点、累计投资投资金额额占项目预金额是否与科研年度金额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阶段(万元)计总投资金基地建设内容(万元)额比例匹配
2018年79.1379.130.11%前期手续办理、项目设计等是
受让土地使用权、支付管委
2019年12055.7712134.9017.41%是
会工程履约金等高强度混凝土管桩装填(地
2020年1364.2613499.1519.37%是基建设)等
主体建筑钢结构吊装、主体
建筑楼板混凝土施工、主体
2021年7982.3021481.4530.82%建筑结构砌体工程、地下室是
结构主体施工、地下室结构砌筑等
主体建筑结构砌体工程、开
2022年
7725.9629207.4241.91%关站土方开挖、开关站防水是
1-8月
施工、地下室抹灰施工等综上,截至2022年8月31日,威迈斯企管项目资金流出时点、金额与科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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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建设内容匹配,项目进度符合预计工程计划。
3.关于资金流水的核查措施
(1)对威迈斯企管资金流水核查标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共有5个银行账户。中介机构取得了上述银行账户存续的银行对账单,并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笔收支5万元(含)以上的流水。
(2)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整性
对于威迈斯企管的资金流水,中介机构陪同企业人员到银行现场打印获取。为验证威迈斯企管所提供银行账户的完整性,中介机构取得《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形成银行账户清单,关注银行账户用途,了解报告期内新开立账户和注销账户的原因。
(3)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了解威迈斯企管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取得威迈斯企管《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形成银行账户清单,关注银行账户用途,了解报告期内新开立账户和注销账户的原因,并由中介机构陪同企业人员到银行现场打印获取;
*对照威迈斯企管银行日记账,核对是否已提供账务记录中所列示的所有银行账户,检查银行对账单期末余额是否与威迈斯企管银行日记账期末余额一致;
*获取威迈斯企管报告期内银行流水、银行日记账,对报告期内的各银行账户流水超过重要性水平的收支进行双向核对,关注相关关联方在报告期内是否与威迈斯企管有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
*针对未达到重要性水平的交易,重点关注威迈斯企管与关联方进行的资金往来,通过获取完整的关联方清单,在银行日记账中进行检索核查威迈斯企管是否与关联方有异常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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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威迈斯企管与主要工程合作方及其员工是否存在异常往来,同时检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取现、大额异常收支的情况;
*取得威迈斯企管工程款明细,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等资料,对大额资金去向进行核实;
*访谈了报告期内威迈斯企管主要工程合作方,了解主要工程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与威迈斯企管合作历史、关联关系、与威迈斯企管之间交易、结算情况等。
(九)发行人不对威迈斯企管进行控制的依据和理由
发行人不对威迈斯企管进行控制的依据和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威迈斯企管的设立背景
发行人为提升自身研发实力,并加强与华东地区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企业和科研机构合作,拟在上海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经过充分调研与论证,发行人拟通过受让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731街坊9/30丘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为了保障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减轻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经充分协商,发行人与上海纳华一致同意发挥双方各自资源优势,合资设立合营企业威迈斯企管受让前述土地使用权并开展项目建设。
2.股权结构设计层面
为了更好的整合双方资源、保障双方利益和降低合作风险,发行人与合作方上海纳华经协商约定,各自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50%,平均承担资金支出、平均承担项目风险、平均享受利润分配,故在威迈斯企管的公司章程中约定双方各持有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根据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的确认,威迈斯企管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或表决权委托安排。
从上海纳华的角度,其追求持股比例的原因主要是:作为财务投资者,上海纳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主要希望在威迈斯企管建设项目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
华东总部使用后获取的预期收益。为达成前述目标,上海纳华提出双方各自承担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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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建设所需资金的50%,各持有项目公司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便于相互制约监督和管理,并在威迈斯企管的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从发行人的角度,其与上海纳华各持有威迈斯企管50%股权,并且未选择控制威迈斯企管的原因主要是:在保障威迈斯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
求和减轻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上海纳华合作意愿,各自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50%,平均承担资金支出、平均承担项目风险、平均享受利润分配,双方均不实现控股。
3.经营管理层面
根据威迈斯企管《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对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策,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内执行各项决议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据此,发行人作为威迈斯企管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无法实现控制权。
综上,在为了保障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并减轻自身资金压力的背景下,为了更好的整合双方资源、保障双方利益和降低合作风险,发行人与合作方按照约定各自持有50%股权的比例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对威迈斯企管进行控制具有合理性。
(十)核查程序、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权变更涉及的增
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出资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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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上海威迪斯股东孙一藻与徐洪澎的关于上海威迪斯股权代持协议,对孙
一藻与徐洪澎进行访谈确认,并取得两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3.查阅上海纳华工商登记资料,了解其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确认与发行人的关系,同时取得其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财务报表以及上海纳华出具的确认函;
4.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上海纳华实际控制人,了解
上海纳华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背景、合资设立威迈斯企管的背景、项目建设目的、
后续规划安排、资金来源、借款原因、资金用途及流向等,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5.查阅威迈斯企管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沪(2020)闵字不动产权第033748号《不动产权证书》,确认威迈斯企管的土地性质;
6.查阅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出具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威
迈斯企管与主要工程方签署的工程合同、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
9月1日出具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月报(第9期)》、威迈斯企管财务报
表与纳税申报表等,了解项目建设内容、目的及进展等,核实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
7.实地走访威迈斯企管项目工程建设现场,核实建设内容、项目进展等,并对
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确认;
8.查阅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
相关担保合同、发行人与威迈斯企管交易相关的内部决策文件;
9.查阅威迈斯企管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发票和付款凭
证等资料,对大额资金去向进行核实。
(十一)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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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迈斯企管建设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成后,主要目的是出租给威迈斯
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
2.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共有16家控股子公司,3家参股公司,本所
承办律师已说明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历史沿革,除已披露的股权变动外,不存在其他股权变动。
3.威迈斯企管注册资本已完成实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纳华
除持有发行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外,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4.威迈斯企管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相关的土地性质为科研
设计用地,主要用于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威迈斯企管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5.为了保障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减轻公司快速发展
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发行人通过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设立威迈斯企管并由其负责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合作方的投资诉求,具有合理性;上海纳华预计通过参与设立威迈斯企管进行项目建设具有良好的预期收益率,上海纳华参与投资威迈斯企管具有商业合理性。
6.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
及配套设施,未开展实际经营,威迈斯企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资金往来主要包括发行人向威迈斯企管提供借款、提供担保以及向威迈斯企管增资。威迈斯企管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租赁收入、经营收入以及股东增资款。
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需要支付土地转让款、建设工程款等项目费用,资金需求量较大,但威迈斯企管设立至今未开展实际经营,故通过股东上海威迈斯和上海纳华以增资的形式提供项目所需资金。上海威迈斯向威迈斯企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经营所得、自有或自筹资金。威迈斯企管自2018年起取得股东增资款后,增资款主要用于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印花税、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资金流出对象主要为土地出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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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相关方、人工劳务、银行、税务局及审计机构等,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7.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需支付工程款、设
备款和监理费等建设费用,有较大资金需求;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未开展实际经营,无经营现金流入,因此需向银行贷款解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截至2022年8月31日,威迈斯企管累计借款5409.04万元,该等借款分别用于支付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涉及的工程款、手续费,符合借款合同约定。
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已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发行人内部的决策程序,并且与债权人签署了相关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担保的原因合理,具有必要性。
8.在为了保障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并减轻自身资金压
力的背景下,为了更好的整合双方资源、保障双方利益和降低合作风险,发行人与合作方按照约定各自持有50%股权的比例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对威迈斯企管进行控制具有合理性。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之2.2
2.2根据申报材料,(1)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为发行人另2家参股公司,
分别于2021年9月、2022年1月成立。(2)发行人、捷恽达管理分别持有上海伊迈斯44%、40%股权,常州伊迈斯系上海伊迈斯全资子公司,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刘钧担任上海伊迈斯董事长、常州伊迈斯执行董事。(3)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的合作方捷恽达管理为技术团队,两家公司设立背景为利用外部资源专门从事电驱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与发行人业务重合。
请发行人说明:(1)捷恽达管理基本情况,其与发行人及其管理层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2)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日常经营管理情况;(3)结合
捷恽达管理技术与发行人技术对比、发行人电驱系统产品业务发展,说明与外部合资设立两家参股公司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4)发行人不对上海伊迈斯进行控制的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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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捷恽达管理基本情况,其与发行人及其管理层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1.捷恽达管理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捷恽达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捷恽达咨询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MA1GN60A74出资额721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朱恺怡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4日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112-118号3幢6741室
金祎持有62.1359%份额,周用华持有37.7254%份额,朱恺怡持有0.1387%股权结构份额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市场营销策经营范围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公关活动策划;展览展示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计划在捷恽达管理、捷恽达管理合伙人及其投
资企业在驱动电机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积累的基础上开展业务,专注于新合作背景能源汽车电驱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计划主要开发应用于高端乘用车的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与发行人现有电驱系统产品的应用车型不同,能够与发行人现有电驱业务形成差异化、互补性的市场竞争策略。
捷运达管理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项目
/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总资产(万元)2788.061720.081720.19720.71
净资产(万元)710.28710.08710.197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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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400.20-0.11-10.52-0.29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与发行人及其管理层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捷恽达管理除与发行人共同设立上海伊迈斯外,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上海伊迈斯于2021年9月10日成立,常州伊迈斯于2022年1月11日成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上两家公司仍处于筹划阶段,尚未开展实际经营。
根据《公司法》及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说明,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策,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执行各项决议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结合捷恽达管理技术与发行人技术对比、发行人电驱系统产品业务发展,说明与外部合资设立两家参股公司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1.捷恽达管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捷恽达管理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技术和市场资源积累主要体现在其投资的上海
伊控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控动力”)。
伊控动力设立于2016年6月17日,注册资本800万元,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新能源整车电池、船用电池、驱动系统、电控以及相关工程技术服务,在新能源车驱动系统技术和市场具备一定积累。伊控动力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伊控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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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TE982W注册资本8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用华成立日期2016年6月17日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安拓路56弄5幢3单元201室捷恽达管理持股4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捷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股权结构限合伙)持股30%,鞠小平持股29%,周用华持股1%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及其相关子系统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
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汽车零部件、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经营范围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朱军(董事长)、鞠小平、徐璐
主要人员监事:冯玮
总经理:周用华与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司否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伊控动力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项目
/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总资产83243.0357562.8429822.1415919.73
净资产23928.5217764.7211469.098669.45
营业收入45265.5375769.8725945.1913604.85
研发费用2033.691229.98635.18755.13
净利润6163.807295.632534.0323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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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控动力总部、研发基地位于上海,同时在福建宁德设有电池工厂,在浙江平湖设有电机控制器生产工厂,并通过自主研发在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形成一定的技术和市场资源积累。
2.发行人与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捷恽达管理)电驱系统产品相关技术对
比、业务发展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与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捷恽达管理)电驱系统产品相关技术对比、业务发展情况如下:
项目发行人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捷恽达管理)
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电驱
主营业务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
系统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
车载电源、电驱动多合一总主要产品电驱动多合一总成产品成产品电驱系统产品应用目前主要应用于混动车型以计划主要应用于高端乘用车
车型 及A级以下小型纯电动车
电驱系统产品相关目前暂无,未来计划通过自主研发方式形成
44
专利数量相关专利
计划在捷恽达管理、捷恽达管理合伙人及其
电驱系统产品相关多合一动力域控制器技术、投资企业在驱动电机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积核心技术双电机控制器技术等累的基础上开展业务
电驱系统产品业务是发行人未来重点布局的业务领域之一。除积极开展自研,发行人亦积极寻找在电驱产品领域具有一定技术积累、市场资源的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相关主体进行业务布局,整合各方资源,加快电驱系统产品业务的发展。因此,发行人合资设立参股公司发展电驱系统业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计划在捷恽达管理、捷恽达管理合伙人及其投资企业
在驱动电机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积累的基础上开展业务,拟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计划主要开发应用于高端乘用车的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与发行人现有电驱系统产品的应用车型不同,能够与发行人现有电驱业务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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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互补性的市场竞争策略。因此,发行人积极利用外部资源合资设立参股公司发展电驱系统业务不存在侵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积极利用外部资源合资设立参股公司发展电驱系统业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存在侵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不对上海伊迈斯进行控制的依据和理由
发行人不对上海伊迈斯进行控制的依据和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海伊迈斯的设立背景
发行人通过与在电驱系统领域具有一定技术积累、市场资源积累的合作方共同
投资设立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并通过与发行人现有电驱业务差异化、互补性的市场竞争策略,有利于加快发行人电驱系统产品业务的发展。因此,发行人积极利用外部资源合资设立参股公司发展电驱系统业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2.股权结构设计层面
为了更好地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在捷恽达管理、捷恽达管理合伙人及其投资企业在驱动电机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积累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经各方充分协商,上海伊迈斯公司章程约定,威迈斯、捷恽达管理、鞠小平和周用华持有上海伊迈斯的股权比例分别为44.44%、40.00%、13.33%和2.22%。同时根据上海伊迈斯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各股东独立行使表决权,与伊迈斯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亦未通过口头或其它方式作出类似安排。
3.经营管理层面
根据上海伊迈斯全体股东的确认,由于:(1)公司现有股东中无任何一方持有
50%以上的股权;(2)无任何一方股东能够基于其所持的表决权股权或提名的董事
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对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3)各股东
方就公司事务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任何一方股东均无法单独作出公司事项的决策;
(4)无任何一方股东能够实际支配或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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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策,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执行各项决议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根据上海伊迈斯《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作为上海伊迈斯股东,未直接参与上海伊迈斯日常经营管理,仅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无法实现控制权。
综上,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计划在捷恽达管理、捷恽达管理合伙人及其投资企业在驱动电机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积累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由威迈斯与合作方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参股投资上海伊迈斯,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对上海伊迈斯进行控制具有合理性。
(五)核查程序、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捷恽达管理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合伙协议、报告期内的财务报
表、纳税申报表;
2.查阅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报告
期内的财务报表;
3.对上海伊迈斯股东捷恽达管理、周用华、鞠小平进行访谈,了解上海伊迈斯
及其股东的基本情况,并查阅周用华、鞠小平填写的调查问卷、无关联关系确认函;
4.查阅上海伊迈斯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全体股东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5.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研发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与
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电驱系统产品业务发展规划以及与发行人现有电驱业务的差异化情况以及合资设立前述主体的背景;
6.访谈捷恽达管理投资的企业负责人,了解其基本情况以及在电驱系统产品技
术积累情况,与发行人现有电驱业务的差异化情况、技术对比情况以及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在电驱系统产品业务发展规划以及合资设立前述主体的背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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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捷恽达管理除与发行人共同设立上海伊迈斯外,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2.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仍处于筹划阶段,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策,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执行各项决议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发行人积极利用外部资源合资设立参股公司发展电驱系统业务具有必要性
与合理性,不存在侵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4.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计划在捷恽达管理、捷恽达管理合伙人及其投资企
业在驱动电机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积累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由威迈斯与合作方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参股投资上海伊迈斯,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对上海伊迈斯进行控制具有合理性。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之2.3
2.3根据申报材料,(1)2021年1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以1500万元
向主要股东的朋友徐洪澎收购上海威迪斯100%股权。(2)上海威迪斯成立于2019年5月,经评估,截至2020年末,上海威迪斯市场价值1441.44万元,其中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0万元,评估价值1390万元,主要为相关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3)
2021年6月,芜湖威迈斯将上海威迪斯38.5%股权(对应公允价值616万元)以100万
元转让给上海威迪斯技术团队上海传南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
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股东的朋友徐洪澎的背景情况,结合上海威迪斯拥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情况以及股权评估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的原因、合理性、定价的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技术团队上海传南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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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背景情况及主要人员构成;(3)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100%股权时未一并考
虑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收购完成后上海威迪斯及其技术团队对发行人的贡献情况;
(4)收购及出售上海威迪斯股权以前,上海威迪斯、徐洪澎等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
制人、董监高、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主要股东的朋友徐洪澎的背景情况,结合上海威迪斯拥有的专利技术和
非专利技术情况以及股权评估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的原因、合理性、定价的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1.主要股东的朋友徐洪澎的背景情况
徐洪澎系发行人股东万仁春、刘钧、孙一藻的朋友,目前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担任教授职务。徐洪澎设立上海威迪斯及持有上海威迪斯100%的股权均系受孙一藻的委托,股权代持相关背景及具体情况如下:
孙一藻系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002594.SZ)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之一,曾任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董事、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比亚迪精密技术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孙一藻于2017-2018年期间逐步辞去相关职务,辞职后主要从事投资业务,因看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故积极进行新能源汽车相关细分领域的投资布局,包括2018年7月投资威迈斯并持有1.8012%的股份、2019年5月投资设立上海威迪斯从事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产品业务,并希望未来能够进入原任职单位供应链。为了避免在开拓原任职单位供应链业务时的不利猜测或影响,故在设立时即委托好友徐洪澎代为持有股权。
基于上述考虑,2019年5月,孙一藻与徐洪澎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徐洪澎代孙一藻投资设立上海威迪斯并持有上海威迪斯100%股权。徐洪澎于上海威迪斯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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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初实缴出资的1000万元及后续增资实缴的500万元资金来源于孙一藻。
综上,徐洪澎系孙一藻的朋友,其设立上海威迪斯及持有上海威迪斯股权均系受孙一藻的委托。
2.结合上海威迪斯拥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情况以及股权评估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的原因、合理性、定价的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1)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的原因、合理性
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发行人基于自身新能源汽车
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技术积累、客户资源及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电驱系统集成化
程度越来越高的发展趋势等因素考虑,故逐步向电驱系统领域进行拓展和产业布局,以增强车载电源产品、电驱系统产品的业务协同性,协助发行人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二是上海威迪斯经过前期发展,在电驱系统领域实现了一定的技术积累,形成了十多项专利与非专利技术,能够增强发行人在电驱系统领域技术积累;三是
2019-2020年期间,上海威迪斯尚未实现盈利,如需继续经营仍需投入较多资金,上
海威迪斯收购前的实际控制人孙一藻无意继续增资投入。经孙一藻与发行人多次友好协商,发行人决定收购上海威迪斯100%的股权。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根据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联合中和评报字(2021)第
6072号评估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威迪斯全部股东权益市场价值评估值
为1441.44万元。上海威迪斯股权评估的具体情况如下:
评估对象上海威迪斯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上海威迪斯全部资产及负债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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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成本法)
项目账面价值(万元)评估价值(万元)增值率(%)
流动资产140.87140.870.00
非流动资产410.771466.04256.90
长期股权投资341.750.00-100%
固定资产69.0276.0410.17
无形资产0.001390.00100%
资产合计551.641606.91191.30
流动负债165.47165.470.00
非流动负债---
负债合计165.47165.470.00
净资产386.171441.44273.27
如上表所示,上海威迪斯全部股东权益于评估基准日评估增值部分主要为无形资产,该等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0万元,评估价值为1390万元。该等无形资产主要为上海威迪斯、芜湖威迪斯前期研发积累形成的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相关的16项专利与非专利技术。
经发行人与孙一藻协商,发行人子公司芜湖威迈斯以1500万元的价格收购上海威迪斯100%股权,该定价系以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作为参考,该定价依据具有公允性。
(3)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如前文所述,发行人子公司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前,孙一藻委托其朋友徐洪澎设立并持有上海威迪斯100%的股权;在本次收购中,孙一藻委托徐洪澎将其持有上海威迪斯100%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子公司芜湖威迈斯,系孙一藻与发行人及其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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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收购完成后,发行人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所持上海威迪斯股权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上海威迪斯收购前的股东、上海威迪斯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子公司本次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上海威迪斯收购前的股东、上海威迪斯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二)技术团队上海传南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的背景情况及主要人员构成
1.上海传南的背景情况
上海传南成立于2020年8月27日,现持有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230MA1HG97N91 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宋德林,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传南系上海威迪斯为实施股权激励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主要用于激励上海威迪斯主要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团队成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传南持有上海威迪斯38.5%的股权。
2.上海传南的主要人员构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传南共11名合伙人,该等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序合伙人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学历在上海威迪斯担任的职务
号姓名(万元)(%)
1宋德林普通合伙人77.1077.10本科董事长、经理
2唐有桥普通合伙人8.008.00研究生总工程师
董事、副总经理、研发副总
3潘永健普通合伙人8.008.00研究生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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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合伙人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学历在上海威迪斯担任的职务
号姓名(万元)(%)
4龚剑峰有限合伙人1.001.00研究生软件主任工程师
5张杰有限合伙人1.001.00本科结构主任工程师
6李晓杰有限合伙人1.001.00研究生软件主任工程师
7孙龙纲有限合伙人1.001.00研究生电磁主任工程师
8王琨有限合伙人0.800.80研究生软件主任工程师
9 赵艳丽 有限合伙人 0.80 0.80 本科 PCB layout主任工程师
10余红臣有限合伙人0.800.80研究生结构主任工程师
11褚小俊有限合伙人0.500.50大专试验工程师
合计100.00100.00————
如上表所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传南11名合伙人均为上海威迪斯的员工,系上海威迪斯主要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团队成员。
(三)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100%股权时未一并考虑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收购完成后上海威迪斯及其技术团队对发行人的贡献情况
1.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100%股权时未一并考虑股权激励的原因
发行人子公司收购上海威迪斯100%股权时已计划对上海威迪斯主要管理人员
或技术团队进行股权激励,但由于本次股权收购价格高于计划的股权激励价格,故发行人拟于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再适时安排股权激励。
2.股权收购完成后上海威迪斯及其技术团队对发行人的贡献情况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上海威迪斯及其技术团队对发行人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经营管理方面,上海威迪斯原管理团队与技术团队继续发挥其在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产品领域的经营管理经验与技术经验,积极为协助发行人在电驱系统领域进行技术积累、业务拓展和产业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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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技术研发方面,上海威迪斯及其技术团队积极加强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产品领域的技术积累和产品研发。在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电驱系统集成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发展趋势下,上海威迪斯与发行人车载电源产品研发团队通力合作积极推进集成“电源+电驱”的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的研发。
三是在业绩增长方面,上海威迪斯、芜湖威迪斯于2021年的合并营业收入为
4240.88万元,同比增长4440.56%,占发行人整体营业收入规模2.40%。
综上,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上海威迪斯及其技术团队在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绩增长等方面对发行人作出较大贡献,未来将持续推动发行人在技术积累、业务拓展和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发展。
(四)收购及出售上海威迪斯股权以前,上海威迪斯、徐洪澎等与发行人及其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上海威迪斯成立于2019年5月27日;2021年1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以1500万元向徐洪澎收购上海威迪斯100%股权;2021年6月,芜湖威迈斯将上海威迪斯38.5%股权转让给上海威迪斯技术团队上海传南。
1.上海威迪斯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的业务、资金往来等
情况经核查,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前,上海威迪斯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后至向上海传南出售上海威迪斯股权前,上海威迪斯系发行人及芜湖威迈斯的控股子公司,除该情形外,上海威迪斯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2.徐洪澎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的业务、资金往来等情况经核查,报告期内,徐洪澎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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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往来等情况如下:
资金流资金流出主体交易对方日期入(万往来背景(万元)
元)孙一藻委托徐洪澎设立上海威迪斯并向上海威迪斯实缴出资1000万
2019.06-1000.00
徐洪澎元,该等出资款来源于孙一藻的自上海威迪有资金。
(代孙一斯藻)孙一藻委托徐洪澎向上海威迪斯实
2020.04-500.00缴出资500万元,该等出资款来源于
孙一藻的自有资金。
徐洪澎芜湖威迈斯因收购孙一藻持有的上
芜湖威迈海威迪斯100%的股权,向孙一藻支(代孙一2021.011500.00-斯付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孙一藻委藻)托徐洪澎代收款。
2019.03-20.00韩永杰曾因个人资金需求向徐洪澎
借款20万元,后于2021年6月归徐洪澎韩永杰还前述借款。由于双方系朋友关系
2021.0620.00-且借款时间较短,前述借款未约定利息。
2019.10-50.00徐洪澎及其配偶长期在哈尔滨工作生活,但其未成年子女在深圳读书
2020.02-3.00并由年迈的岳母照顾,故曾向李莹
徐洪澎李莹莹莹转款合计73万元,委托李莹莹帮忙取现转交给其生活于深圳的家
2020.11-20.00人,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及上学相关费用等。
徐洪澎配偶与刘钧配偶张冬艳曾商
张冬艳议共同创业投资,故由徐洪澎于徐洪澎(刘钧配2020.09-50.002020年9月向张冬艳转账50万元,后偶)续由于创业投资计划未能落地而归还给徐洪澎。
2020.0520.00-徐洪澎与发行人前员工吴莉曾共同
投资经营易格思,在易格思经营期间吴莉代易格思向徐洪澎支付合计
2020.0920.00-
40万元分红款。
徐洪澎易格思在易格思注销前进行剩余财产清算
2021.0130.00-分配时,吴莉代易格思向徐洪澎支
付30万元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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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资金往来核查范围为报告期内单笔交易金额1万元以上的资金往来情况,下同。
综上,报告期内,徐洪澎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韩永杰、李莹莹、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钧的配偶、发行人关联方易格思
存在少量正常的业务或资金往来,该等业务或资金往来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徐洪澎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关联方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3.孙一藻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的业务、资金往来等情况经核查,报告期内,孙一藻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的业务、资金往来等情况如下:
资金流资金流出主体交易对方日期入(万往来背景(万元)
元)孙一藻委托徐洪澎设立上海威迪斯并通过徐洪澎向上海威迪斯实缴出
2019.06-1000.00
资1000万元,该等出资款来源于孙上海威迪一藻的自有资金。
孙一藻斯孙一藻通过徐洪澎向上海威迪斯实
2020.04-500.00缴出资500万元,该等出资款来源于
孙一藻的自有资金。
芜湖威迈斯因收购孙一藻持有的上
芜湖威迈海威迪斯100%的股权,向孙一藻支孙一藻2021.011500.00-
斯付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孙一藻委托徐洪澎代收款。
孙一藻曾因个人资金需求于2018年3张冬艳月向张冬艳借款447万元,后于2019孙一藻(刘钧配2019.07-447.00年7月归还前述借款。由于双方系朋偶)友关系且借款时间较短,前述借款未约定利息。
2019.02-100.00刘钧曾因资金临时周转需要向孙一
藻借款100万元,后于2019年4月归孙一藻刘钧还。由于借款时间较短,前述借款未
2019.04100.00-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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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资金流资金流出主体交易对方日期入(万往来背景(万元)
元)
2020.06-200.00
刘钧曾因资金临时周转需要向孙一
藻借款300万元,后于2020年7月归
2020.07-100.00还。由于借款时间较短,前述借款未约定利息。
2020.07300.00-
2020.09-460.00孙一藻于2020年9-11月累计向刘钧
转账1132.89万元(零头系账户余额)
2020.10510.00-委托刘钧代其炒股理财,后因孙一藻
个人有资金需求,刘钧于2020年10-
12月向孙一藻累计归还其中的560万元炒股资金。截至2020年12月底,孙
2020.11-672.89
一藻实际委托刘钧理财的本金余额
为572.89万元。
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刘钧炒股理
财收益率较高,截至2021年6月底,炒股资金本金加收益共计967.15万元,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确认本金及收益为950万元。
2020.1250.00-2021年6月,李莹莹因买房(位于深圳华侨城片区)有大额资金需求向孙
一藻借款,孙一藻将前述950万元资金通过刘钧转借给李莹莹。
2019.03-50.00李莹莹曾因个人资金需求于2019年3月、7月及2020年7月向孙一藻借款合
2019.07-50.00计250万元,借款用途主要为买车、赡养父母等支出,后续李莹莹于2020
2020.07-150.00年9月归还其中150万元。孙一藻与李
莹莹约定剩余100万元的借款年利率
2020.09150.00-为4.5%,借款期限为5年。
孙一藻李莹莹如上文所述,2021年6月李莹莹因买房有大额资金需求向孙一藻借款,孙一藻委托刘钧将其代为炒股理财的本金及收益950万元汇款至李莹莹银
2021.06-950.00行账户。孙一藻与李莹莹约定,借款
年利率为4.5%,借款期限为5年。
注:中介机构已查阅相关借款协议、
购房合同、房产证孙一藻委托冯颖盈向朋友购买贵重
孙一藻冯颖盈2020.05-36.00茶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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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注:根据孙一藻的个人银行流水以及书面确认,孙一藻上述资金来源于其工资薪金、投资所得(含股票账户)以及家庭积累等自有资金综上,报告期内,孙一藻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钧及其配偶、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李莹莹、冯颖盈存在部分正常的业务
或资金往来,该等业务或资金往来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孙一藻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关联方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五)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上海威迪斯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出资款/股权转让款
支付凭证、股权收购相关的评估报告;
2.与孙一藻、徐洪澎进行访谈,查阅孙一藻与徐洪澎签署的关于上海威迪斯
股权代持协议,并取得孙一藻、徐洪澎出具的关于股权代持相关的确认函;
3.对发行人总经理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的背景、定价依据、后续业务发展情况、上海威迪斯股权激励背景等,并结合股权收购的评估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4.查阅芜湖威迪斯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及登
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查询上海威迪斯、芜湖威迪斯专利基本信息;
5.查阅上海传南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上海传南合伙人出
具的调查问卷、确认函,上海威迪斯的员工花名册;
6.查阅上海威迪斯、芜湖威迪斯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
的财务报表及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签署的销售框架合同、主要销售订单等;
7.查阅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等于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及出具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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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8.查阅孙一藻、徐洪澎于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及关于资金往来相关的书面确认;
9.查阅易格思、吴莉于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对吴莉进行访谈及查阅吴莉关
于资金往来情况的书面确认;
10.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关于与上海威迪斯、徐洪
澎、孙一藻等资金往来情况的书面确认。
(六)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徐洪澎系孙一藻的朋友,其设立上海威迪斯及持有上海威迪斯股权均系受孙
一藻的委托;发行人子公司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的原因具有合理性,收购股权的定价依据具有公允性;发行人子公司本次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
司的委托持股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上海威迪斯收购前的股东、上海威迪斯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2.上海传南系上海威迪斯为实施股权激励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主要用于激励
上海威迪斯主要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团队成员。
3.发行人子公司收购上海威迪斯100%股权时已计划对上海威迪斯主要管理人
员或技术团队进行股权激励,但由于本次股权收购价格高于计划的股权激励价格,发行人拟于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再适时安排股权激励;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上海威迪斯及其技术团队在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绩增长等方面对发行人作出较大贡献,未来将持续推动发行人在技术积累、业务拓展和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发展。
4.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前,上海威迪斯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
联方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后至向上海传南出售上海威迪斯股权前,上海威迪斯系发行人及芜湖威迈斯的控股子公司,除该情形外,上海威迪斯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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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自2019年1月1日至收购及出售上海威迪斯股权前,徐洪澎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韩永杰、李莹莹、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刘钧的配偶、发行人关联方易格思存在少量正常的业务或资金往来,孙一藻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钧及其配偶、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李莹莹、冯颖盈存在部分正常的业务或资金往来,该等业务或资金往来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徐洪澎等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关联方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前次 IPO 被否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曾于2019年6月提交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申请材料,首发审核未通过。(2)本次报告期与前次申报期重合年份为2019年,重合年份财务数据变化超20%。(3)前期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本次保荐机构为东方证券。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申报更换保荐机构的具体原因,发行人与现保荐机构东方证券签订辅导协议的过程、对应时间及参与人员,签订辅导协议后从事的具体工作,是否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及内部立项、质控、内核等把控工作,是否利用了国信证券尽职调查等工作成果;(2)两次申报文件的主要差异,重合年份财务数据大幅变化的原因,前次申报被否的主要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或已整改完毕。
请保荐机构说明:是否独立审慎核查,是否勤勉尽职,是否存在核查证据依赖申报会计师及前次申报保荐机构的情况。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申报更换保荐机构的具体原因
2019年6月,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拟申请上市板块为深交所中小板。2020年8月,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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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20〕
1910号)。
2020年下半年,发行人再次启动上市准备工作,基于审核环境、上市板块、本
次发行具体方案和申报时点、保荐机构服务团队项目经验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发行人决定更换保荐机构,聘任东方投行作为本次申报的保荐机构,并将拟上市板块变更为上交所科创板。
(二)发行人与现保荐机构东方证券签订辅导协议的过程、对应时间及参与人员
2020年11月,东方投行威迈斯项目组开始陆续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和申报材料制作等工作。东方投行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项目组成员有王德慧、姜晓华、杭沁、葛绍政、卞加振、李宪宇、李伟祥、葛霖帆、谭健、辜丽珊、汪飞、王楚杰、陈珏丛等。
2020年11月27日,发行人与东方投行签署了辅导协议,并于2020年11月30日在深圳监管局完成辅导申请备案。东方投行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
(三)签订辅导协议后从事的具体工作,是否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及内部立
项、质控、内核等把控工作,是否利用了国信证券尽职调查等工作成果
1.在签订辅导协议后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工作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访谈保荐代表人、查
看东方投行内核系统,首次申报过程中保荐机构主要核查事项如下:
(1)保荐机构独立核查情况
东方投行项目组自2020年11月进场尽调至2022年6月申报前,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独立审慎核查,并对发行人财务事项、法律事项、业务与技术、前次申报重点关注问题进了重点核查。同时,在申报后更新2022年半年报期间,持续进行了独立审核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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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查工作
东方投行对发行人财务事项的核查范围主要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
用、其他收益、营业外收支等损益类科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款项融资、存货、
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等资产类科目;银行借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其中,东方投行主要核查事项如下:
A. 销售及收入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为小鹏汽车、理想汽车、合众新能源、零跑汽车等造车新势力以及上汽集团、吉利汽车、奇瑞汽车、长安汽车等众多知名车企。东方投行制定了针对性的核查程序,主要通过收入穿行程序、控制测试、细节测试、函证、邮件确认、走访等方式,对发行人营业收入进行核查,具体如下:
a.穿行程序、控制测试
报告期内,东方投行项目对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共计129笔样本的销售流程进行了穿行程序。通过分别获取并核查主要整车厂客户的销售框架合同、销售订单、销售订单交货单、物流送货单、销售对账单、销售发票和银行收款回单等关键
原始单据,了解、测试、评价订单审批、产品送货、收入对账、发票开具、结算及付款等关键内部控制环节运行的有效性。
b.细节测试
东方投行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细节测试,抽查了相关记账凭证及框架合同、销售订单、销售订单交货单、销售对账单、销售发票、银行收款回单
等原始单据,验证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具体核查金额及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149742.71169071.9565544.5272738.76
核查金额120878.90151229.0954814.975783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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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比例80.72%89.45%83.63%79.51%
c.函证
报告期内,东方投行对发行人2019年至2022年1-6月各期销售发生额较大的客户、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主要客户执行独立的函证程序。
经过上述独立函证程序,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客户收入的函证回函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公式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A 149742.71 169071.95 65544.52 72738.76
发函金额 B 136068.16 168413.02 65094.98 72263.43函证可以确认金
C 136068.16 157794.57 58184.61 63525.72额
替代测试金额 D - 9868.96 6716.94 8641.61
发函比例 E=B/A 90.87% 99.61% 99.31% 99.35%函证可以确认金
额占主营业务收 F=C/A 90.87% 93.33% 88.77% 87.33%入的比例函证及替代可以
G=(C+D)/A 90.87% 99.17% 99.02% 99.21%确认的比例
d.走访
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了实地
走访或视频/电话访谈,访谈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与公司及其主要关联方、过往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合作背景及合作起始时间、报告期内业务往来情
况、信用期、定价及结算方式、是否发生过合同纠纷等。
报告期内,中介机构对公司主要客户走访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走访客户涵盖收入金额135131.09156827.1658.902.2264033.41
营业收入150230.06169510.3265722.3272886.17走访客户涵盖收入金额
89.95%92.52%89.62%87.85%
占营业收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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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f.分析性复核
报告期内,东方投行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分析发行人产品类别、主要客户销售规模变动、毛利率变动等情况,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B. 应收账款核查
a.函证
报告期内,东方投行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应收账款的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6月2021年12月2020年12月2019年12月
项目公式
30日31日31日31日
应收账款余额 A 67160.62 41868.08 25767.98 25435.71
发函金额 B 65389.51 41710.11 25289.84 24975.58函证可以确认
C 53659.23 37361.15 23368.36 21600.51金额
替代测试金额 D 8634.03 4490.30 1921.48 3375.07
发函比例 E=B/A 97.36% 99.62% 98.14% 98.19%函证可以确认
金额占应收账 F=C/A 79.90% 89.24% 90.69% 84.92%款余额的比例
函证及替代可 G=(C+D)/
92.75%99.96%98.14%98.19%
以确认的比例 A
(2)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东方投行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进行了汇总统计。报告期内,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期间序号期后回款情况回款占比客户名称金额
1上汽集团18033.4911413.2063.29%
2022/6/30
2 Stellantis 8572.10 8417.02 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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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期间序号期后回款情况回款占比客户名称金额
3长安汽车7223.664605.8063.76%
4零跑汽车6657.526657.52100.00%
5奇瑞汽车6599.524276.7364.80%
小计47086.2835370.2675.12%
1长安汽车7418.987418.98100.00%
2奇瑞汽车5441.315440.7399.99%
3吉利汽车5283.725280.0299.93%
2021/12/31
4上汽集团4809.604809.60100.00%
5小鹏汽车4478.734474.1699.90%
小计27432.3527423.4999.97%
1上汽集团6961.706961.70100.00%
2奇瑞汽车5071.635071.0599.99%
3吉利汽车2796.022796.02100.00%
2020/12/31
4理想汽车2442.732442.73100.00%
5长安汽车2250.162249.3699.96%
小计19522.2519520.8699.99%
1奇瑞汽车8332.808332.80100.00%
2上汽集团4497.124496.5499.99%
3上汽通用2916.012916.01100.00%
2019/12/31
4吉利汽车2645.492645.49100.00%
5长安汽车2094.522094.52100.00%
小计20485.9520485.3699.99%
注:期后回款金额为截止至2022年9月15日的回款金额
C. 采购及成本核查
a.穿行程序、控制测试
东方投行对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共计138笔样本的采购流程进行了穿行程序。通过分别获取并核查采购合同、采购订单、物流送货单、原材料入库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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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账单、采购发票、报销单和银行支付回单,了解、测试、评价订单审批、原材料入库、应付对账、发票开具、结算及付款等关键内部控制环节运行的有效性。
b.细节测试
东方投行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金额进行细节测试,抽查了相关记账凭证及框架合同、采购订单、入库单、报销单、对账单、采购发票等原始单据,验证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金额的真实性,具体核查金额及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采购金额129139.52125125.0538071.2337558.78
核查金额79520.5177833.6623517.0723405.89
核查比例61.58%62.20%61.77%62.32%
c.函证
报告期内,东方投行对2019年至2022年1-6月各期采购发生额较大的供应商、期末应付账款余额较大的主要供应商发函,函证内容包括采购额、期末应付余额及暂估明细等信息。
经过上述独立函证程序,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函证回函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公式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采购金额(含税) A 145927.66 172836.22 52807.76 50692.44
发函金额(含税) B 126296.81 115798.83 36042.84 42127.26
函证可以确认金额 C 126296.81 109725.44 32704.27 37494.63
替代测试金额 D - 6073.39 3338.57 4632.63
发函比例 E=B/A 86.55% 67.00% 68.25% 83.10%函证可以确认金额占
F=C/A 86.55% 63.49% 61.93% 73.96%采购金额的比例
函证及替代可以确认 G=(C+D)/
86.55%67.00%68.25%83.10%
的比例 A
注:上述采购金额为含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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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走访
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实
地走访或视频/电话访谈,访谈内容包括:供应商基本情况、与公司及其主要关联方、过往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合作背景及合作起始时间、报告期内业务往来
情况、信用期、定价及结算方式、是否发生过合同纠纷等。
报告期内,中介机构对发行人重要供应商走访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走访供应商涵盖采购金额
90477.19106553.1433632.5131361.87(不含税)
采购金额(不含税)129139.52152952.4146732.5344582.53走访供应商涵盖采购金额占
70.06%69.66%71.97%70.35%
采购金额比例
注:上述采购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e.分析性复核
(a)报告期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原材料采购大表,分析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类别、主要供应商采购规模变动等情况,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获取存货收发存记录,检查存货采购订单、入库单、采购发票、付款凭证等,检查存货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流程和成本核算方法,检查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在报告期内是否一贯执行。
(b)获取发行人生产入库明细并抽取部分生产工单根据 BOM 核查实际生产领料
是否存在异常,并测算主要产品生产环节的原材料理论领用,确认实际生产领料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情况;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选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产品进行测算,其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占当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7.90%、52.39%、49.38%和
45.49%。根据测算,报告期内主要的原材料的实际生产领料差异情况为1%至3%之间,差异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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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获取并查阅公司月度生产人员工资明细表、月度制造费用明细表,抽查工资实际发放情况和制造费用相关发票、支付单据等,并复核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在不同生产工单中按工时分摊计算表;通过抽样方式对原材料和产成品领用发出进行计价测试,以确认公司存货发出成本的准确性;
(d)通过按BOM标准测算的理论入库金额,对公司产成品实际入库金额进行复核。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选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产品进行测算,其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占当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7.90%、52.39%、49.38%和45.49%。根据测算,报告期内,公司产成品实际入库金额与按BOM标准测算的理论入库金额之间总体差异率为1%左右,差异较小。
(e)结合主要产品销售单价与库存商品单价进行对比分析,确认产品入库金额和结转金额的准确性;报告期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选取主要产品进行测算,主要产品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4.57%、60.24%、63.59%和69.76%。经测算,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成本结转与期末存货差异金额分别为137.84万元、-230.59万元、211.04万元和-288.13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25%、-0.48%、
0.16%和-0.24%,占比较小。
D.存货核查
a.存货盘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存货主要包含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在产品等。
2019年末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存货进行监盘,保荐机构复核了会计师的盘点工作;2020年末和2021年末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共同对发行人存货进行监盘,具体要求情况列示如下:
项目2022年6月末2021年末2020年末2019年末
监盘时间2022.7.1-2022.7.152022.1.1-2022.2.182021.1.1-2021.1.22020.1.2-2020.1.4
监盘地点公司自有存货仓库、生产厂区各生产车间、客户现场仓库监盘方法实地盘存法
(1)根据仓库管理人员以及存货结存情况、仓库发货情况等制定盘点计划,合理盘点程序
安排人员分工,并向全部盘点人员通知盘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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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项目2022年6月末2021年末2020年末2019年末
(2)由存货管理部门各仓库管理人员在盘点前一天将存货统一分类,有序摆放,做好标识;
(3)财务部于盘点前一周发布盘点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为:盘点日暂停收发料,盘点前一个工作日处理完所有的出入库单据及实物进出安排,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入库手续或已开领料单、销售出库单未出库的存货,须经使用部门经理审批后另行存放并做好标识;
(4)盘点日,存货管理部门负责打印盘点表,盘点时,发现有不合格、呆滞、报
废等物料需在盘点表上注明。实物盘点完毕后,盘点人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交财务部进行抽盘,存货管理部门需协助财务部的抽盘工作;
(5)盘点后存货管理部门根据盘点情况编制盘点报告,说明盘点盈亏原因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至财务部,经主管领导审批无误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监盘及函证未发现重大差异未发现重大差异未发现重大差异未发现重大差异结果
存货具体盘点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6月2021年12月2020年12月2019年12月
项目盘点地点
30日31日31日31日
账面余
55945.5937876.0414682.6411200.03
额
库存商品、公司自有存货盘点金
原材料、在仓库、生产厂37292.7826228.858828.318347.26额产品区各生产车间盘点比
66.66%69.25%60.13%74.53%
例账面余
18116.3110434.523552.121111.11
额盘点金
发出商品客户仓库8980.118261.05--额盘点比
49.57%79.17%--
例
b.对发出商品和寄售仓存货的函证
报告期内,东方投行对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以及寄售模式下的存货执行了函证程序,具体比例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022年6月302021年12月312020年12月312019年12月31
项目日日日日
发出商账面余额18116.3110434.523552.1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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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2年6月302021年12月312020年12月312019年12月31
项目日日日日品函证可以确认金
13281.358472.893269.13491.27
额
函证确认比例73.31%81.20%92.03%44.21%
账面余额6763.475696.151520.411046.77委托加函证可以确认金
4338.694453.231352.91866.28
工物资额
函证确认比例64.15%78.18%88.98%82.76%
账面余额5471.244985.482370.811268.59寄售模函证可以确认金
式下的3270.343122.591602.01852.87额存货
函证确认比例59.77%62.63%67.57%67.23%
E.应付账款核查
报告期内,东方投行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应付账款的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6月2021年12月2020年12月2019年12月
项目公式
30日31日31日31日
应付账款余额 A 108299.81 79348.86 29459.72 18546.71
发函金额 B 95397.39 55151.67 23388.89 13576.65函证可以确认
C 89628.26 52539.68 22312.50 12810.51金额
替代测试金额 D - 2611.99 1076.40 766.14
发函比例 E=B/A 88.09% 69.51% 79.39% 73.20%函证可以确认
金额占应付账 F=C/A 82.76% 66.21% 75.74% 69.07%款余额的比例函证及替代可
G=(C+D)/A 82.76% 69.51% 79.39% 73.20%以确认的比例
F.流水核查
a.总体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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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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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所处经营环境、行业类型、业务流程、规
范运作水平、主要财务数据水平及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核查账户数量主体性质核查范围核查标准
(个)
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发行人合发行人17笔收支100万元(含)以上并报表范
围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控股子公司27笔收支100万元(含)以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人及其配偶、成年子32
笔收支1万元(含)以上女控股股
东、实际对全部流水进行了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控制人及4单笔收支5万元(含)以上,其中持股平台人控制的企业*其相关关核查了全部流水联方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制人有关的其他关联2
笔收支5万元(含)以上
企业*
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其他存在发行人参股公司*7笔收支5万元(含)以上密切关系
的主体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其他关联方*3笔收支5万元(含)以上
董事、监事、高级管
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笔收支1万元(含)以上其他关联员及配偶
298
自然人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包括发行人的资金经
笔收支1万元(含)以上
理、出纳
合计390-
注:1.逐笔核查为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逐条核查交易对方、交易金额、交易摘要、交易频率等信息,确认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2.重点核查为中介机构对于资金流水进行逐笔摘录,了解交易性质、交易对方背景,对于存在
异常的交易取得借还款凭证、承诺函等支持性证据;
3.上述银行账户的流水核查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b.核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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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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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
对于法人主体,中介机构陪同企业人员到银行现场打印获取;对于自然人,关键自然人在中介机构陪同下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北京银行,以及发行人或子公司办公所在地的地方商业银行(深圳农商行、上海农商行)等19家银行网点现场打印银行流水。对于少数非常用账户及无法陪同的情况,中介机构亲自从网银导出流水作为替代;部分自然人不参与公司经营或者不在公司任职的,其银行流水由其个人打印后提供给中介机构。
(b)核查完整性
对于法人主体所提供银行账户的完整性:i 取得《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形成银行账户清单,关注银行账户用途,了解报告期内新开立账户和注销账户的原因;ii 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全部银行账户进行函证确认,核实银行账户开立、是否使用受限、存款余额等事项,核查相关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iii 对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日记账,核对是否已提供账务记录中所列示的所有银行账户,检查银行对账单期末余额是否与公司银行日记账期末余额一致。
对于自然人主体提供的银行账户的完整性:i 交叉核对已经取得的银行流水的
对方账户和交易对手方,验证获取银行流水的完整性;ii 取得相关人员出具的关于全面提供名下银行卡及银行流水情况的承诺函;iii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
及关键岗位人员等由本人持身份证,在中介机构陪同下,逐一前往19家银行网点打印银行流水,确认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并要求打印报告期内所有账户银行流水,包括报告期内注销的银行账户,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全面性。
G.纳税情况
取得了发行人2019年至2022年1-6月税收优惠证明文件、所得税、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纳税资料,核查了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并分析了发行人对税收政策的依赖程度和对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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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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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核查工作
东方投行对发行人法律事项的核查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改制与设立、历史沿革
调查、股东情况、员工情况、独立性调查、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事项核查。其中,东方投行主要核查事项如下:
A.股东情况核查
a.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权核查
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所有股东进行了穿透核查,了解股东背景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日常经营事项的决策影响;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及人事任免的职权行使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万仁春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42.7724%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b.股权代持核查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存在股权代持情况,东方投行对股权代持情况进行了核查,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12.关于股权代持”之相关内容。
c.关于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核查
申报前一年内,发行人存在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形式取得股权的新增股东,包括辰途华迈、辰途十三号、辰途十四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三花弘道、丰北天一等。东方投行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a)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一年股权变动的工商登记资料;(b)访谈了发行人最近一年
新增股东及最近一年退出的股东,确认入股及退出的相关背景、原因及定价原则,了解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与本次
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的关联关系;(c)取得了新增
股东的基本资料,并取得了新增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况的声明;(d)取得发行人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e)取得了发行人新增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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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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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关于历次股权变动中相关对赌协议终止情况的核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相关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均已终止,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东方投行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a)查阅了各股东与发行人之间、各股东和历史股东之间的特殊协议;
(b)取得了上述相关协议的终止协议。
e.股东信息披露核查及穿透核查东方投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上交所发布的《关于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对股东信息披露进行了核查,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a)访谈了发行人直接持股股东,确认了历次增资、转让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以及相关款项是否已真实足额支付、股东适格性以及股东与发行人的关联
关系等情况,并取得了经相关主体签字盖章的访谈记录;
(b)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就股东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查询;对直接持股股东中机构股东的各层股权架构进行穿透核查,直至最终自然人、上市公司或国资主体;
(c)取得了发行人直接持股股东中机构股东对于穿透后股东股权结构信息的确认函,取得了穿透后主要股东/机构的基本资料及关联关系和利益输送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d)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对发行人机构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
(e)向深圳证监局申请查询经穿透后自然人股东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息,并取得了深圳证监局的反馈结果;
(f)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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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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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同业竞争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万仁春先生。截至报告期末,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万仁春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公司股东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以及万仁春之妻郭燕控制的优制(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其中,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其他经营业务;优制(深圳)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管理咨询业务,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不存在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
东方投行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a)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签
署的调查表,了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b)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检索,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c)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C.关联交易调查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关联方和关联关
系的有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认定并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简要汇总表如下:
关联交易类关联方交易性质关联交易内容别依网信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采购产品管理软件及服务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英可瑞及采购材料、房屋租接受劳务及采购材料和房屋租赁赁经常性关联采购商品和接受劳
交易接受外包售后劳务、销售车载电源
易格思务、出售商品和提供产品劳务的交易老万酒吧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采购餐饮服务上次这里餐厅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采购餐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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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关联交易类关联方交易性质关联交易内容别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监高支付薪酬向关联方支付薪酬
万仁春、郭燕、深圳担保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威迈斯软件偶发性关联
担保、资金拆借、增
交易威迈斯企管提供担保、关联资金拆借、增资资上海纳华资金拆借关联资金拆入
东方投行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a.获取董监高及主要股东调查表以及关联方清单,网络查询关联方的工商信息、对外投资、任职等情况,核查公司关联方信息;
b.对公司管理层、相关内容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关联交易背景及原因、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以及交易规模等情况;
c.对主要关联方进行了走访,确认关联方设立时间、背景、主营业务以及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等情况;
d.获取公司收入、采购明细表、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信用报告等资料,并结合交易合同协议、运单资料、验收资料、收付款凭证等资料,对关联交易进行检查核对,确认交易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
e.通过将关联交易与其他非关联的同类交易进行对比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f.获取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三会文件,检查相关决议内容、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是否与关联业务相匹配。
*业务与技术核查工作
东方投行全面核查、梳理了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情况、发行人主要经营
模式及其演变情况、所处行业及市场地位情况、主要土地、房产、专利及商标情况、
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等。其中,东方投行主要核查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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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A.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情况
发行人专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产品包括车载电源的车载充电机、车载 DC/DC 变换器、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电驱系统的电机控制器、电驱总成,以及液冷充电桩模块等。东方投行履行如下核查程序:
a.查看发行人目前已形成量产收入的车载充电机、车载 DC/DC 变换器、车载电
源集成产品,电驱系统等产品的收入构成情况,核查产品功能与性能特性以及主要配套车型等情况;
b.查看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
c.核查了报告期内销售金额较小但已进入量产阶段的产品,该等产品未来将成为发行人重要增长点,如液冷充电桩模块等,并核查该等产品的阶段。
C.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
a.访谈采购部门人员、主要供应商,核查了发行人的采购模式、主要原材料、重要辅助材料、所需能源动力的市场供求状况;
b.通过现场走访、视频访谈方式,核查公司自主生产和委托加工不同生产模式;
c.核查公司进入主要客户合格供应商名录情况、产品同步开发认证情况、公司订单获取流程等;
d.通过访谈、走访等形式,核查研发模式和研发系统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D.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市场地位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行业分析报告、行
业协会意见等,并咨询了行业分析师;通过检索相关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以及相关行业研究报告、NE Times 数据,确认发行人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地位;报告期内,新能源汽车的车载电源产品是公司主营业务主要构成,占比分别为79.49%、
80.75%和 87.79%。根据 NE Times 数据,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发行人在中国
乘用车车载充电机市场份额排名分别为第二名、第一名、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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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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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
a.通过访谈、走访核查公司不同业务板块、细分业务领域发展路径;并核查公司
底层核心技术的形成路径,重点核查自主研发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通过不断的技术研发与创新,形成了16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取得授权专利261项(其中境内发明专利33项、境外发明专利10项),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66项。
b.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并结合公开信息,了解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在技术指标尤其是功率密度方面的比较情况;
c.访谈了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了解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公司技术先进性。
*前次申报重点关注问题
前次申报 IPO 时主要审核关注问题以及核查程序如下:
序号内容审核主要关注问题内容主要核查程序售后服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公司报告期售后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高于预计务费预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
负债计提金额,未能及时重新估计并调整计提
1计负债之“五、《审核问询函》问题比例,未能完整反映报告期内因质量责任条款计提比5.关于售后服务”之相关内而产生的相关负债。
例容前次申报时,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合计持有发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人7.93%股份。2018年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上汽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间接持有扬州尚颀、同晟金之“四、《审核问询函》问题源股权及财产份额。(1)发行人获得上汽集团 4.关于前次 IPO 被否”之
第一大及下属公司订单与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合计持“(五)前次申报被否的主
2客户上
有发行人7.93%股份是否存在关联;(2)扬州要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得到汽集团尚颀及同晟金源入股发行人后,发行人与上汽解决或已整改完毕”之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合作条件是否存在明显变“(2)针对其他重点问题”
化;(3)上汽集团与发行人的合作条件是否与之“*第一大客户上汽集
其他第三方可比供应商存在明显不同。团”之相关内容
1.核查股份支付相关的股权
变动的背景和实施范围、价
2017年6月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时确认股份支格及确定方法;
付费用采用的每股价格同2018年3月引入外部2.查阅了公司的工商档案、
股份支投资者的每股受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结合两公司股权变动相关的协议、
3
付次股份变动时的定价过程及期间的关键影响事凭证等文件;
件,说明转让价格与授予股份公允价值之间产3.获取《员工持股管理办生差异的合理性。法》、持股平台合伙协议,检查了协议的关键条款,是否存在服务期限条款等其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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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内容审核主要关注问题内容主要核查程序殊约定;
4.检查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的
计算过程和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
5.对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进
行了访谈,了解股权激励实施情况,并取得员工劳动合同,检查股份支付涉及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
6.复核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他相关规定。
2009年9月蔡友良、杨学锋曾接受万仁春委托
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的股权。2013年7月经双方协商由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
权转让给蔡友良。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蔡友股份代良涉及的执行案件目前仍处于司法程序中。(1)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第持以及说明2009年至2013年蔡友良、杨学锋代发行一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
5%以上
4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持有股份是否之“七、《审核问询函》问题股东蔡真实;(2)结合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的背景、12.关于股权代持”相关内友良股
金额、支付方式等因素,说明解除代持时股权转容权情况
让款由万仁春向蔡友良的借款抵销的真实性,在解除代持关系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3)说明蔡友良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被司法
查封、冻结的可能性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2)保荐机构复核申报会计师工作情况
本次申报,东方投行在独立审慎核查,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复核了部分申报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存在核查证据依赖申报会计师及前次申报保荐机构的情况。
本次申报过程中保荐机构对申报会计师工作情况进行了复核,主要复核情况如下:
A.查阅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财务报表
差异鉴证报告、问询函回复等文件,并对报告内容进行勾稽复核。
B.获取并复核重要事项的审计底稿:包括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
款科目函证;收入循环和采购循环穿行测试;存货盘点程序;关联交易金额明细、交易金额必要性和公允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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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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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东方投行于 2020 年 11 月进场尽调,申报会计师在 2019 年 1 月前已进场尽调。因此,东方投行对发行人2019年财务数据结合后续的函证、走访、分析程序等进行了重点复核。
2.东方投行内部立项、质控、内核等把控工作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访谈保荐代表人、查
看东方投行内核系统,东方投行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制定了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东方投行内部立项、质控、内核等把控工作如下:
(1)立项阶段审核
东方投行科创板IPO项目立项分为承揽立项和执行评估两个环节。承揽立项环节,保荐机构主要针对发行人的客户价值进行初步判断和取舍,重点对发行人行业定位及前景、未来价值进行分析和评估;通过承揽立项后,项目组应当按照申报计划与进度及时提出执行评估的申请。质量控制部在立项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标准和条件,立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或障碍等进行判断,并形成项目立项质量控制报告,提请立项委员会审核。
东方投行威迈斯项目组于2020年11月17日向质量控制部提出承揽立项申请,并同时提交了包括项目立项申请表等承揽立项申请文件。经立项委员审阅,东方投行
2020年11月19日召开承揽立项会议,同意该项目承揽立项。
(2)质量控制核查
质量控制部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内核等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
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在项目进程中的任何阶段,如果质量控制部、内核办公室发现项目本身或执行过程存在重大风险或难以对风险进行判断,可随时安排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由项目组对现场核查报告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回复和整改。
东方投行威迈斯项目组于2021年3月9日向质量控制部提出执行评估(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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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并同时提交了包括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等执行评估申请文件。东方投行于2021年12月
28日召开执行评估会议,对执行评估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审议,经过参会立项委员充分讨论,同意该项目通过执行评估(立项申请)。
(3)内核阶段审核
在项目内核阶段,质量控制部对初步内核材料进行审阅后,按规定单独或会同内核办公室进行项目核查、问核并验收工作底稿,形成项目核查报告,并由项目组据此完善内核材料后提交正式内核申请。质量控制部对正式内核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情况进行核查,并结合项目核查、问核、底稿验收及其问题整改和落实等情况,形成项目内核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机构审核。东方投行设立内核办公室作为常设内核机构,设立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共同履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内核办公室收到内核申请材料后,在质量控制部初审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内核质量控制报告等对项目风险进行研判,并按规定召集内核会议审议。参会内核委员在查阅内核申请材料后,在内核会议上同项目组就有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最终形成项目内核反馈意见。内核会议表决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当及时对内核意见进行答复和落实,将书面答复及相关落实材料提交内核办公室审核,经内核办公室审核同意且参会内核委员无异议后,方可对外申报。
东方投行威迈斯项目组于2022年3月7日向质量控制部正式提出内核申请,质量控制部经初审通过后,向内核办公室提交了包括内核申请表等的内核材料。2022年
4月15日,东方投行召开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3.是否利用了国信证券尽职调查等工作成果本次申报,东方投行威迈斯项目组自2020年11月正式进场后,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及上市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尽职调查。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贯穿于本次保荐工作的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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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程,包括立项、辅导、内核、申报材料制作与申报等各阶段,不存在利用国信证券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情形。
(四)两次申报文件的主要差异情况,重合年份财务数据大幅变化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申报和前次申报信息披露的主要差异情况及原因如下:
1.非财务信息部分前次申报是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
明书(2015年修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前次申报时为中小板)首发上市要求进行披露;本次申报是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科创板注册制相关配套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科创板信息披露要求有所不同,同时本次申报的报告期与前次亦有所不同。
发行人前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与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各章节主要差异简述如
下:
是否存章节具体内容差异情况简述在差异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变更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上
2.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和板块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发行概况市板块、发行是(申报时为中小板)变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数
3.发行股数从4045.00万股变更为4210.00万股,发
行后总股本从40445.00万股变更为42095.71万股
1.报告期从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变更至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
风险因素、重
重大事项提示是2.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及前次申报
要承诺至本次申报期间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更有针对性的对风险因素进行披露,简化了重要承诺情况,删除股利分配政策、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内容发行人报告期
报告期从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变更至2019的主要财务数是
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
第二节概览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选择的是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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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否存章节具体内容差异情况简述在差异具体上市标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募集资金用途是心新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合计133230.33万元发行人科创属
性符合科创板是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定位要求
技术风险、经
营风险、财务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并根据科
第四节风险因风险、法律风创板披露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更新有关风是
素险、募集资金险因素的披露内容,同步更新涉及的财务数据或行投资项目风业数据
险、其他风险发行人股权代
是新增了股份代持及解除、纠纷等情况持及解除情况
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简化了历史沿历史沿革是革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最新情况进行更发行人控股子新,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数量从4家变更至16家,参股公司、参股公是
公司数量从1家变更至3家,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财司情况务数据情况
控股股东、实1.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新的直接持
第五节发行人际控制人及其股数量、直接持股比例及间接控制比例进行了更新;
基本情况他持股5%以是2.根据股东最新的持股比例进行了更新;
上主要股东的
基本情况3.根据最新的持股5%以上股东情况进行了更新
1.根据发行人最新的股本结构更新了本次发行前后
公司股本结构、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情况等;
发行人股本情2.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
是
况3.根据发行人最新的股权结构,更新了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间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各自持股比例情况;
4.新增了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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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否存章节具体内容差异情况简述在差异
董事、监事、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更新了具体任职情况,并同步更新了上述是
及核心技术人人员的简历及兼职情况、近两年的变动情况、对外投
员的情况资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情况、薪酬等
1.根据发行人最新的股权结构进行了更新;
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申报前2.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股份支付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已经制定或实是响情况;
施的股权激励
3.根据《证券法》的最新规定,新增了关于员工持
及相关安排股平台穿透计算股东人数的分析发行人员工及
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发行人员工人数、社保公积金其社会保障情是缴纳情况及劳务派遣情况况
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科创板相关要求重新梳
理了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并完善了相关表述;
2.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科创板相关要求重新梳
理了主要产品的具体情况,并完善了相关表述;
发行人主营业
务及主要产品是3.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主营业务收入等财务数据;
情况
4.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科创板相关要求重新梳
理了研发模式的具体情况,并完善了相关表述;
5.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重新梳理了主营业务、主
要产品的演变情况
1.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将公司所属行业从C3824
电力电子元器件变更至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第六节业务与造;
技术
2.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报告期变化,重新梳理
了行业的主管部门、行业法律法规、行业发展情况等;
发行人所处行是
业基本情况3.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要求新增了
所属行业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
未来发展趋势、发行人取得的科技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的具体情况等;
4.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重新归纳梳理了行业进
入壁垒、行业周期性、区域性、季节性特征、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发行人市场地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重新梳理了同行业竞争是位对手情况以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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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否存章节具体内容差异情况简述在差异
2.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发
行人市场地位情况及技术水平情况;
3.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重新归纳梳理了发行人
竞争优势情况;
4.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了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
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比较情况
1.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产量、产能、产能利用率、销量和产销率等数据;
发行人销售情2.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产品的是
况和主要客户销售价格、前五大客户等数据;
3.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重新按照寄售和非寄售
模式梳理收入情况
发行人采购情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原材料采购额、采购单价及变
况和主要供应是化趋势、外协供应商情况、能源采购情况、前五大供商应商等数据对主营业务有重要影响的主
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固定资产情况、无形资产、经营
要固定资产、是相关资质等内容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情况
1.根据科创板的相关要求及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重
新梳理了公司核心技术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核心技2.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研发投入、资质荣誉、发行是
术与研发情况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在研项目、合作研发等内容;
3.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了核
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
因报告期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股权结构
关联方及关联变化、子公司增加等因素影响,重新梳理了关联方及
第七节公司治
关系、关联交是关联关系情况并将易格思、老万酒吧、上次这里餐厅理与独立性
易视同关联方披露,与上述主体的交易视同关联交易披露
第八节财务会财务报表以及报告期从2017年、2018年度、2019年度变更至2019年
计信息与管理报告期财务数是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根据报告层分析据期变化更新了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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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是否存章节具体内容差异情况简述在差异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
第九节募集资募集资金投资中心新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合计金运用与未来是
项目概况133230.33万元,同时更新了备案、环评相关内容;
发展规划
2.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了募
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安排重要合同是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相关内容
第十一节其他对外担保情况是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相关内容,包括一项关联担保重要事项诉讼或仲裁事是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相关内容项
2.财务信息部分
本次申报报告期和前次申报报告期存在重叠的年份为2019年度,本次申报过程中,发行人会同中介机构针对前次审核重点关注问题进行梳理研究,结合整改规范情况,在本次申报报表中对2019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调整的报表项目、差异情况及调整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本次列表前次列报差异情况报表项目调整主要原因
金额(1)金额(2)(3)=(1)-(2)1.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
期末将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而持有的应收票据调
整至应收款项融资,调减应收票据、调增应收款项融资
应收票据1429.318841.69-7412.39
2.对已背书未到期的应收票
据不予终止确认,调增应收票据、调增应付账款
3.根据公司坏账准备政策厘
定坏账准备,调减应收票据
1.将技术服务收入由按履约
应收账款23930.1724121.10-190.94进度确认调整为按验收确认,调减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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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次列表前次列报差异情况报表项目调整主要原因
金额(1)金额(2)(3)=(1)-(2)初未分配利润
2.将应收账款重分类至预收
款项列报
3.根据公司坏账准备政策厘
定坏账准备,调增应收坏账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年初未分配利润应收款项
8837.46-8837.46详见应收票据
融资
调整售后服务费,调减预付款预付款项882.82974.80-91.98
项、预计负债
1.调整未及时结转的存货,调
减存货、年初未分配利润,相应调增营业成本;
2.调整未及时处理的报损存货,调减存货、调增营业成本;
3.根据公司政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调减存货、营业成本、存货13244.1815999.89-2755.71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增资产减值损失;
4.将技术服务收入由按履约
进度确认调整为按验收确认
并同步调整成本,调增存货、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其他流动调整多缴纳的所得税计入其
404.41387.9516.46他流动资产,调增其他流动资
资产产、应交税费将模具销售由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变更为按验收确认收
入并同步调整成本,调增存固定资产9996.9210251.54-254.61
货、营业成本,相应调减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年初未分配利润
长期待摊补充确认模具摊销费用,调减
645.46666.18-20.73长期待摊费用,相应调增营业
费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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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次列表前次列报差异情况报表项目调整主要原因
金额(1)金额(2)(3)=(1)-(2)预计无法取得足够可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冲减已确认的递递延所得税
-1531.15-1531.15延所得税资产,调减递延所得资产
税资产、年初未分配利润,相应调增递延所得税费用对已背书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应付账款18546.7117101.311445.40不予终止确认,调增应收票据、调增应付账款
1.将技术服务收入由按履约
进度确认调整为按验收确认,调减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年
预收款项399.97159.61240.37初未分配利润
2.将应收账款重分类至预收
款项列报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列
应付职工支冲回预提金额,调减应付职
1737.132415.79-678.66工薪酬、营业成本、销售费用、薪酬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相应调整增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冲减多计提的所得税费用,调应交税费376.68539.01-162.33减应交税费,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
调整跨期费用,调增其他应付其他应付款444.31208.76235.55款、销售费用、研发费用,调减管理费用、年初未分配利润
1.补充确认质量保证金,调增
预计负债、销售费用,相应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
预计负债-64.49-64.49
2.调整退换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调减存货、预计负债、营业成本、年初未分配利润根据授予日公允价值调整股
份支付金额,调增管理费用、资本公积1053.4335.721017.71
资本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628.40795.96-167.56根据调整后净利润厘定应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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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次列表前次列报差异情况报表项目调整主要原因
金额(1)金额(2)(3)=(1)-(2)提的盈余公积,调减盈余公积、相应调增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
1.2019年度净利润调整
未分配利润969.046238.61-5269.582.2019年年初调整事项影响年初未分配利润将技术服务收入由按履约进
度确认调整为按验收确认,调营业收入72886.1773098.99-212.82
减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年初未分配利润
1.调整未及时结转的存货,调
减存货、年初未分配利润,相应调增营业成本
2.调整未及时处理的报损存货,调减存货、调增营业成本
3.根据公司政策调整存货跌
营业成本54796.3653593.081203.28价准备,调减存货、营业成本、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增资产减值损失
4.将技术服务收入由按履约
进度确认调整为按验收确认
并同步调整成本,调增存货、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营业成本、研发费用
补充计提税金及附加,调减其税金及附加327.70327.200.49他流动资产,相应调增税金及附加
补充计提公司质量保证金,调销售费用2647.622595.6351.99增预计负债、销售费用,相应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根据授予日公允价值调整股
份支付金额,调增管理费用、管理费用4150.123622.85527.27
资本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未分配利润
1.将技术服务收入由按履约
研发费用6405.976610.22-204.24进度确认调整为按验收确认
并同步调整成本,调增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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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次列表前次列报差异情况报表项目调整主要原因
金额(1)金额(2)(3)=(1)-(2)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营业成本、研发费用
2.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
列支冲回预提金额,调减应付职工薪酬、营业成本、销售费
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相应调整增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3.调整跨期费用,调增其他应
付款、销售费用、研发费用,调减管理费用、年初未分配利润将生育津贴由其他收益重分
类调整列报项目,调减其他收其他收益1654.111656.69-2.58
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信用减值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坏账调
-450.90-407.19-43.71损失整资产减值
-464.75-145.14-319.61存货跌价准备调整损失预计无法取得足够可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冲减已确认的递所得税费用1342.91681.12661.79延所得税资产,调减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未分配利润,相应调增递延所得税费用
(五)前次申报被否的主要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或已整改完毕
1.前次被否原因及审核关注主要问题
(1)前次被否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20〕1910号),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发行人报告期售后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高于预计负债计提金额,未能及时重新估计并调整计提比例,未能完整反映报告期内因质量责任条款而产生的相关负债。综上,发审委认为,发行人存在内部控制薄弱的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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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其他重点关注问题
*第一大客户上汽集团
前次申报时,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合计持有发行人7.93%股份。2018年发行人
第一大客户上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间接持有扬州尚颀、同晟金源股权及财产份额。
关注主要问题:(1)发行人获得上汽集团及下属公司订单与扬州尚颀、同晟金
源合计持有发行人7.93%股份是否存在关联;(2)扬州尚颀及同晟金源入股发行人后,发行人与上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合作条件是否存在明显变化;(3)上汽集团与发行人的合作条件是否与其他第三方可比供应商存在明显不同等。
*股份支付
2017年6月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时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采用的每股价格同2018年3月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每股受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关注主要问题:结合两次股份变动时的定价过程及期间的关键影响事件,说明转让价格与授予股份公允价值之间产生差异的合理性。
*股份代持以及5%以上股东蔡友良股权情况
2009年9月蔡友良、杨学锋曾接受万仁春委托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的股权。2013年7月经双方协商由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权转让给蔡友良。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蔡友良涉及的执行案件目前仍处于司法程序中。
关注主要问题:(1)说明2009年至2013年蔡友良、杨学锋代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持有股份是否真实;(2)结合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的背景、金额、
支付方式等因素,说明解除代持时股权转让款由万仁春向蔡友良的借款抵销的真实性,在解除代持关系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蔡友良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被司法查封、冻结的可能性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2.相关问题的解决或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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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1)前次被否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前次被否的原因落实整改情况如下:
*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实际售后服务支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售后服务支出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售后服务费1053.33834.171305.131360.89
售后数量(台)1170245624873162
销售数量(台)644264738989210325231577
返修率0.18%0.33%1.18%1.37%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售后服务费用分别为1360.89万元、1305.13万元、834.17万元和1053.33万元,其中,2021年度发行人实际售后服务费用较之前大幅降低,主要原因是:发行人2019年5月启用自动化生产线,同时提升了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不断提升,报告期各期产品返修率分别为1.37%、1.18%、0.33%和0.18%。
*建立有效的售后服务内控体系
发行人制定和完善了《售后服务制度》《存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等,规范了发行人在涉及计提产品质保金、售后退换货、售后会计处理、备件存货管理等事项时的内部控制具体制度;2019年和2020年发行
人将售后业务外包,本次申报发行人为加强售后管理,在2021年成立了单独的售后管理服务部门,期末售后部门人数为16人,同时对售后服务人员在售后操作规范与公司售后制度方面进行严格培训。
*参考报告期内三年实际售后服务费金额以及结合同行业最新数据重新估计并调整预计负债的计提比例
前次申报时,发行人未能合理预估未来产品质量问题,对预计负债计提比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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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充分(计提比例为车载电源产品营业收入的0.5%),导致预计负债计提金额低于实际发生金额。本次申报,发行人根据实际发生的售后费用以及结合同行业最新数据调整预计负债的计提比例,计提比例从0.5%提升至1.5%,使得本次申报报告期剔除部分特定产品失效率偏高影响外,预计负债的计提金额均大于售后服务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
(2)针对其他重点问题
*第一大客户上汽集团
2018年4月,上汽集团通过同晟金源、扬州尚颀间接入股发行人,2021年3月,
上汽集团通过佛山尚颀间接入股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汽集团通过同晟金源、扬州尚颀和佛山尚颀间接持有发行人3.29%的股份。
A. 入股前后发行人对上汽集团的合同条款变化情况
发行人与上汽集团建立合作关系相关时间节点如下:
时间事件
2013年与上汽集团对接洽谈合作事项
2014年通过合格供应商认证
2014年8月与上汽集团签订框架性销售合同
2014年11月 启动e550车型配套的车载充电机的同步研发
2016年1月开始为上汽集团下属公司供货
2018年4月上汽集团通过扬州尚颀、同晟金源间接入股发行人
2021年3月上汽集团通过佛山尚颀间接入股发行人
发行人通过同步开发方式获取上汽集团具体车型配套车载充电机的订单,为正常的客户获取方式。上汽集团于2013年开始与发行人逐步建立合作关系,2014年8月,发行人与上汽集团签订框架性销售合同《生产采购一般条款》,合同长期有效,目前处于正在履行状态,合同条款自签订之日起至今未发生重大变化。
上汽集团于2018年4月、2021年3月通过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和佛山尚颀间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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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股发行人;发行人获得上汽集团及下属公司订单与上汽集团间接入股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发行人与上汽集团之间业务合作、框架性销售合同签署时点远远早于上汽集团间接入股时点,且框架性销售合同长期有效,不存在入股前后合同条款发生变化的情形。
B. 入股前后发行人对上汽集团的销售价格变化情况
自2017年至2022年6月,发行人对上汽集团持续销售的主要车载电源产品的销售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销售单
产品产品名2022年1-价复合
2021年2020年2019年2018年2017年
型号称6月变动比率车载充
12216160--1848.081876.861950.001950.00-1.77%
电机车载充
12216138-2716.002726.332804.353110.113315.73-4.87%
电机车载充
122161842708.70--3100.003100.00--3.32%
电机车载充
12216191--2800.002820.203100.00--4.96%
电机车载充
122161982504.022709.282907.852989.473100.00--5.20%
电机车载充
122161131900.001900.001900.001900.001900.001983.33-0.85%
电机车载充
122162051589.09-2784.682869.713125.72--15.56%
电机
车载电源产品为定制化产品,不同产品型号之间价格存在差异。在价格趋势上,受销量增长、车型市场周期、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等因素综合影响,新能源汽车整车厂对车载电源供应商存在逐年降成本要求,同一型号车载电源的产品价格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综上,上汽集团间接入股前后发行人对上汽集团主要销售产品价格不存在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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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变化。
C. 入股前后发行人对上汽集团的收入变化情况
自2017年至2022年6月,发行人向上汽集团的销售收入及其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2018年2017年销售收入(万元)27873.9345850.8518904.9221175.2318580.233777.72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18.61%27.12%28.84%29.11%30.33%9.04%
的比例
2017年至2022年6月期间,公司对上汽集团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777.72万元、
18580.23万元、21175.23万元、18904.92万元、45850.85万元和27873.93万元。
其中,2018年公司对上汽集团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主要原因是:一是受益于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2018年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销量为125.6万辆,较2017年
77.7万辆同比增长61.65%;二是公司前期同步研发的配套产品在2018年逐步进入量产阶段,公司对上汽集团销售收入实现增长是上汽集团新能源汽车销量的稳步增长及公司产品竞争力的综合体现。
2018年,公司对上汽集团的销售主要为12216160、12216184、12216198、12216197
和12216138等产品,合计占当年对上汽集团收入的88.05%,该系列产品均为上汽集团SAI6600(AS26)定点项目相关的产品。在汽车制造业,定点是订单的前提,订单是定点项目量产后的交易形式,从定点到量产销售需经历较长时间的同步开发流程。
上汽集团SAI6600(AS26)定点项目于2016年3月10日正式定点公司,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陆续转化为公司销售订单,与上汽集团2018年间接入股不存在关联性。
2019年,在前期产品量产的基础上,公司对上汽集团销售收入继续保持一定增长,达到21175.23万元,同比增幅为13.97%。2020年,公司对上汽集团销售收入略有下降,主要原因是:受疫情影响,2020年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增幅放缓。2021年,公司对上汽集团销售收入进一步增长,达到45850.85万元,同比增幅142.53%,主要原因是:随着终端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程度不断提高,叠加“双积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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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的约束,各大传统车企纷纷扩大了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布局,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352.1万辆,同比增长达到157.57%。
2018年至2022年6月期间,发行人对上汽集团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30.17%、29.11%、28.84%、27.12%和18.61%,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原因是:凭借研发创新、技术积累、生产制造以及产品品质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公司积累了大量具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整车厂客户资源,包括小鹏汽车、理想汽车、合众新能源、零跑汽车等造车新势力以及上汽集团、上汽通用、吉利汽车、奇瑞汽车、长
安汽车等众多知名企业,并且在多家整车厂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综上,入股前后发行人向上汽集团的销售收入变化存在合理原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且向上汽集团的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
D. 发行人与其他客户的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与主要车载电源客户相关合同条款,包括交付条款、验收条款、结算条款、价格数量条款情况如下:
客户合同名称交付条款验收条款结算条款价格数量条款名称上汽集团收到威迈上汽集团有权在供采购项目中的威迈斯在线上订单或斯提交的正确发票应商交付产品后的每一具体采购其以外的订单项下按和经上汽集团书面合理期限内对产品事项包括但不
上汽生产采购上汽集团要求的供货确认的验收单,确认进行检验;在确认产限于标的、数量
集团一般条款方式、包装形式、包装无误后,在收到确认品符合一般条款、采价格由上汽集
周转量、包装维护标准支付材料后的下一购合同及其他相关团与威迈斯后下完成交货个月的第二十五日文件后接受该产品于本条款协定付款
物料到达后,理想汽对账日为每月25日,理想汽车通过车应根据送货清单,核对上月25日-本月信息关联系统/威迈斯交货时需持理
对物料整箱/架数量24日业务,对账日期邮件方式发布理想汽车想汽车所指定的交货以及外包装等进行计算账期(账期为0正式采购订单理想零部件和通知单及货品出库检验收,确认实收物料天),账期过后理想确定采购数量,汽车原材料采查记录表,并于规定交箱数与送货清单相汽车按公司规定的威迈斯产品价购通则货期限内交于理想汽符后,在送货单签字付款日(每月8日或格不高于提供车指定地点认可,作为双方对账20日)支付双发确认给其他客户的凭证无异议的对账金额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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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奇瑞汽车验收使用,威迈斯应对合同货物双方确认实际使用
进行出厂检验,在交付数量,威迈斯提供合同货物时应提供《供《月度实物帐对账货清单》,交付的合同奇瑞汽车在接受交奇瑞新能确认函》,以合同结批量采购订单货物须与奇瑞汽车根货时签字或盖章,但源汽车技算价格为依据开具中具体确定合奇瑞据工装样件认可的批不作为最终验收凭
术有限公增值税发票,并于次同货物的名称、汽车量样品保持一致,威迈证,在验收并使用后司采购主月8日前交至奇瑞汽价格、预测数斯负责合同货物的运双方确认实际使用合同车,奇瑞汽车审核后量、交货地点等输,应严格按照看板、数量依据合同货物实际交货计划和订单中的使用后次月起的第规定,向奇瑞汽车提供四个月月初前支付合同货物货款长安汽车通过长安汽车收货后除“供应商平对需要特别控制质台”网络或类量的产品进行抽查长安汽车受理威迈似网络向威迈检验施行不检验制威迈斯按照长安汽车斯提交的增值税发斯发出滚动和
汽车/动力度,但不检验只是基计划所确定的时间、交票并挂账三个月后周滚动计划,包长安零部件采于对威迈斯的信任
货品种、数量交货至长开始按比例滚动用括生产品种、需汽车购基本合而并不意味着对产
安汽车生产现场或者票据结算,威迈斯同求数量,威迈斯同品质量的认可,如在指定的其他地点意长安汽车不支付提供产品的价
装配、生产和销售过延期付款利息格应不高于给
程中发现质量问题,除长安汽车外长安汽车有权要求
任何第三方的威迈斯承担责任价格吉利汽车通过吉利汽车根据生产信息化系统平威迈斯应对产品进线上装配合格后的
台、电子邮件、
威迈斯按照采购订单行自检,并提供自检产品数量开具结算传真等方式每
中吉利汽车的要求提报告,且威迈斯放弃单作为双方结算款月向威迈斯发
供产品或工装,数量、任何要求吉利汽车项的唯一有效凭证;
出月采购订单,吉利采购合同交货地点、时间应遵循实行检验的权利;吉威迈斯依据吉利汽用于明确威迈汽车通用条款供货通知中的规定。威利汽车可以选择在车每月开具的结算斯交付产品的迈斯产品在吉利汽车使用产品前是否进单向吉利汽车开具
名称、数量等内
生产线上装配合格后行检验,但吉利汽车增值税发票;威迈斯容;价格根据即为交付检验不代表接受产发票入账后次月1号
《价格协议》以
品起75天后,吉利汽车及《价格调整协向威迈斯支付货款议》确定
E. 发行人与其他客户的销售价格和收入是否存在差异
a.上汽集团间接入股前后,发行人主要客户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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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17年至2022年6月,发行人对主要客户持续销售的主要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的销
售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
客户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2018年2017年理想汽车3046.012916.224297.855489.019433.1213515.39
长安汽车1466.051530.091694.762217.022003.07未销售
奇瑞汽车1687.841979.511861.672409.992786.00未销售
吉利汽车2360.992584.082283.682269.099000.00未销售
上汽集团2540.132164.232161.052641.548100.00未销售
如上表所示,2018年至2022年6月期间,上汽集团入股前后的车载电源集成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8100.00元/台、2641.54元/台、2161.05元/台、2164.23元/台和
2540.13元/台,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与发行人其他主要客户的车载电源集成产品
销售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变化趋势上亦基本保持一致。其中,吉利汽车2021年车载电源集成产品销售价格相比2020年增加较多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单价较高的车载
电源集成产品销售规模增加,使得吉利汽车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的平均单价有所增加。
b.上汽集团间接入股前后,发行人主要客户销售收入变动情况
2017年至2022年6月,发行人向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及其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情况如下:
客2022年1-项目2021年2020年2019年2018年2017年户6月理销售收入(万20004.3525924.3115142.772918.68180.5710.81想元)汽占当期主营业务
车13.36%15.33%23.10%4.01%0.29%0.03%收入的比例长销售收入(万11728.8114866.383959.396591.711746.04306.00安元)汽占当期主营业务
车7.83%8.79%6.04%9.06%2.85%0.73%收入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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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奇销售收入(万11141.4214626.743845.7314977.7016824.637284.75瑞元)汽占当期主营业务
车7.44%8.65%5.87%20.59%27.47%17.44%收入的比例吉销售收入(万11057.3012461.022791.934999.033285.046470.12利元)汽占当期主营业务
车7.38%7.37%4.26%6.87%5.36%15.49%收入的比例销售收入(万
53931.8867878.4525739.8229487.1222036.2814071.68
合元)计占当期主营业务
36.01%40.15%39.27%40.54%35.97%33.68%
收入的比例上销售收入(万27873.9345850.8518904.9221175.2318580.233777.72汽元)集占当期主营业务
团18.61%27.12%28.84%29.11%30.33%9.04%收入的比例
2017年至2022年6月,公司对上汽集团的收入占比分别为9.04%、30.33%、29.11%、
28.84%、27.12%和18.61%,其中2018年公司对上汽集团的收入占比在2017年基础上
增加较多,主要是在2018年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同比增长61.65%的背景下,公司前期与上汽集团同步研发的配套产品在2018年逐步进入量产阶段,并在此后总体保持销售规模的增加而收入占比则呈现略有下降的趋势。在前述期间内,除上汽集团外的其余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金额分别为14071.68万元、22036.28万元、29487.12
万元、25739.82万元、67878.45万元和53931.88万元,合计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68%、35.97%、40.54%、39.27%、40.15%和36.01%,规模及占比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凭借研发创新、技术积累、生产制造以及产品品质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公司积累了大量具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整车厂客户资源,包括小鹏汽车、理想汽车、合众新能源、零跑汽车等造车新势力以及上汽集团、上汽通用、
吉利汽车、奇瑞汽车、长安汽车等众多知名企业,并且在多家整车厂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综上,发行人与上汽集团签订的合同,与发行人与其他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在交付条款、验收条款、结算条款、价格数量条款等主要条款上不存在重大差异,销售价格亦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对包括上汽集团在内的主要客户的收入变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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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况,主要是与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以及公司研发创新、技术积累、生产制造以及产品品质等方面竞争优势的积累密切相关,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股份支付
本次申报,发行人参考历次股份支付最近一次外部财务投资人入股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计算股份支付费用。前次申报时,为了确定2017年6月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金额,通过专项评估报告确定对应的公允价值为2.95亿元,本次申报则按照2017年12月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确定对应的公允价值为4亿元。经调整后,不存在外部投资者受让及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与授予股份公允价值之间差异较大的情况。
*股份代持以及5%以上股东蔡友良股权情况
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万仁春曾委托蔡友良、杨学锋代持发行人股权及蔡友良
曾涉诉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七、《审核问询函》问题12.关于股权代持”部分的内容。
(六)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了解发行人前次申报
被否的原因及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并了解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的原因;
2.访谈现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查阅发行人与现保荐机构签署的辅导协议、查阅现保荐机构尽调报告、辅导工作情况报告、辅导验收意见、保荐工作报告及内
部立项、质控、内核流程等审批文件;
3.查阅发行人两次上市申请文件,核实前后两次申报信息披露存在的重大差异情况;核实发行人前次申报被否的主要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或整改;
4.查阅发行人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制定的售后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发
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5.查阅发行人与上汽集团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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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访谈上汽集团,了解上汽集团与发行人建立合作关系主要过程、上汽集团采
购车载电源产品的其他供应商情况、报告期内采购变化情况;
7.访谈发行人研发部门、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上汽集团进行合作的
主要过程、建立合作关系相关时间节点;
8.查阅发行人及其员工持股平台工商登记资料并访谈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
(七)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本次申报发行人基于审核环境、上市板块、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和申报时点等
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更换了保荐机构;
2.2020年11月,东方投行威迈斯项目组开始陆续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和申报材料制作等工作。东方投行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项目组成员有王德慧、姜晓华、杭沁、葛绍政、卞加振、李宪宇、李伟祥、葛霖帆、谭健、辜丽珊、汪飞、王楚杰、陈珏丛。2020年11月27日,发行人与东方投行签署了辅导协议。东方投行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2020年11月30日,东方投行在深圳监管局完成辅导申请备案;辅导期间,东方投行威迈斯项目组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同时东方投行内部对项目立项、质控、内核等履行了必要的把控工作。本次申报,东方投行威迈斯项目组自2020年11月正式进场后,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及上市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尽职调查。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贯穿于本次保荐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立项、辅导、内核、申报材料制作与申报等各阶段,不存在利用国信证券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情况;
前次申报是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
明书(2015年修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申报时为中小板)首发上市要求进行披露;本次申报是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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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科创板注册制相关配套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申报时对信息披露要求有所不同。同时,因为报告期的变化,导致本次申报财务数据有所变化。
同时,发行人会同中介机构针对前次审核重点关注问题进行梳理研究,结合整改规范情况,在本次申报报表中对2019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前次申报被否的主要问题涉及预计负债计提金额及比例、第一大客户上汽集团入股情况、股份支付会计
处理、股份代持以及5%以上股东蔡友良股权情况等,相关问题均已得到解决或已整改完毕。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5.关于售后服务
招股说明书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售后服务费分别为1028.41万元、
1305.13万元和2382.92万元,2019年和2020年高于计提的预计负债,该问题也是首
次申报过程中发审委重点关注问题;(2)2019年售后服务费与保荐工作报告存在差异,2020年特定型号产品失效率偏高,导致售后服务费占收入比例较高。
请发行人说明:(1)售后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确定依据,与同行业公司的可比性;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与预提费用的对比情况,进一步说明计提的充分性;(2)不同订单对应的收入、客户、车型、收入确认时点、质保期、目前距
离收入确认时点的时间间隔以及售后服务费情况,发生售后服务费的订单收入占比,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发生的频率,是否属于经常性事件;(3)2019年售后服务费与保荐工作报告存在差异的原因,2020年特定型号产品失效率偏高的具体情况及原因,结合以往发生的类似情况,说明未来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4)发行人相关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要求,需满足定制化技术指标还是类似行业统一技术指标,请说明具体情况;(5)发行人与客户关于售后服务的合同约定,售后服务发生的具体时点,在整车制造过程中还是整车销售后,发行人在上述过程中承担的相关责任;(6)售后服务的发起方,产生售后服务的原因,发行人提供售后服务的具体方式;退换货或维修后产品的技术指标以及与之前的差异情况,是否存在多次退换货或者维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1)-(3)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4)-(6)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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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相关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要求,需满足定制化技术指标还是类似
行业统一技术指标,请说明具体情况
1.车载电源产品
发行人车载电源产品出厂需同时满足行业统一技术指标要求和定制化技术指标要求。其中,行业统一技术指标包括国家标准定义的绝缘性、耐压性等,该等指标为行业内的标准化选择方案;定制化技术指标包括功率等级、电压平台等级、通信
协议方案、体积、重量、功率因素、转换效率、峰值功率等,该等指标系根据客户需求并经发行人与客户共同协商确定。
2.电驱系统产品
发行人电驱系统产品相关产品出厂需同时满足行业统一技术指标要求和定制化技术指标要求。其中,发行人产品需满足的行业统一技术指标包括国家标准定义的绝缘性、耐压性、安全性等,该等指标为行业内的标准化选择方案。发行人产品需满足的定制化技术指标包括电压范围、电流能力、气密性、扭矩响应时间及控制精
度、转矩响应时间及控制精度、通信协议、体积、重量等,该等指标系根据客户需求并经发行人与客户共同协商确定。
综上,发行人相关产品需同时满足行业统一技术指标要求和定制化技术指标要求。
(二)发行人与客户关于售后服务的合同约定,售后服务发生的具体时点,在
整车制造过程中还是整车销售后,发行人在上述过程中承担的相关责任经核查,发行人与报告期内新能源汽车领域主要客户关于售后服务的合同主要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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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客户售后服务发生的具序号发行人承担的质量责任名称体时点
在质保期限内存在任何瑕疵或质量问题,则在质保期限内和上汽集团根据适用法律开始召回行动期间,并在上汽集团通上汽自安装有产品的车
1知之日起30天内,供应商应自担费用,根据上汽集团的自主选
集团辆交付给用户起择,完成对产品的维修或更换或向上汽集团退还相关产品的合同价款,并承担上汽集团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由于发行人提供的合同货物导致奇瑞汽车向消费者承担“三奇瑞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包责任”的,发行人应赔偿奇瑞汽车据此承担的所有费用,三
2
汽车发票之日起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奇瑞汽车根据三包规定向消费者承担的
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从零部件交付长安或关联方或长安指
发行人对自己提供的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负全面保证责任,发长安定的第三方之日
3行人接到长安汽车要求更换、修理、退货和/或索赔等处理通汽车起,实际以整车交知后,应立即按长安汽车通知的要求执行付于最终客户之日起对于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可能存在隐蔽性瑕疵或者缺陷的产吉利产品交付至最终用
4品,发行人应当按照吉利汽车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换,或者由吉
汽车户之日
利汽车退货给发行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发行人承担基于可归咎于发行人货物或服务缺陷而采取的召回及预防措
理想自销售给终端用户施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用户联系的费用、零件
5
汽车之日起索赔成本、售后服务的人工费、政府部门的罚金等由发行人承担
以最终用户购买新在合同货物担保期内,售后市场反馈发现供货有缺陷,发行人合众
6车或车辆更换零部应按照与合众汽车确定的保修退件日期办理退件,并接受赔
汽车件或备件后偿合众汽车相关费用
零跑汽车在合同货物担保期内,售后市场反馈发现供货有缺零跑与最终用户质量保7陷,发行人应按照与零跑汽车确定的保修退件日期办理退件,
汽车证期限一致并接受赔偿零跑汽车相关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质量
发行人保证遵守国家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
小鹏由于发行人的质量问题,造成小鹏汽车产生国家法律法规及
8管理规定,即自销
汽车管理条例所描述的质量责任,发行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及售者开具购车发票经济责任之日起计算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售后服务的发生时点主要在整车销售至终端客户后,发行人所售产品在质保期限内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发行人需承担质保责任,一般包括检测、调试、维修、更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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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售后服务的发起方,产生售后服务的原因,发行人提供售后服务的具体方式;退换货或维修后产品的技术指标以及与之前的差异情况,是否存在多次退换货或者维修的情况
1.售后服务的发起方
根据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的约定,所售产品在质保期限内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发行人具有质保责任。此质保条款签订方为发行人与客户,约定了客户方的权利以及发行人的义务,故发行人售后服务对象及发起方为发行人客户。
综上,在售后服务实际开展过程中,发行人售后服务的发起方为客户或其4S店、维修服务站等。
2.产生售后服务的原因
发行人提供售后服务阶段为整车交付于终端车主之后,在终端车主使用车辆过程中,发行人所售产品由于本身与应用环境的复杂性,无法完全避免产品故障风险,发行人需提供产品检测、调试、维修或更换等售后质保服务。
3.发行人提供售后服务的具体方式
发行人按照与客户合同中的售后条款或后续双方沟通协定的具体方式来开展售后服务,具体开展方式主要是:发行人在接收到客户及其 4S 店、维修服务站等发起的售后服务需求后,发行人提供售后咨询、产品检测、调试、维修或更换等服务,并自行承担在此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4.退换货或维修后产品的技术指标以及与之前的差异情况,是否存在多次退换
货或者维修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售后退换货过程中修复的产品经过水道气密、耐压、老化等多项标准化检测,确认与正常商品的各项指标均一致后方可入库,维修完成后产品的技术指标与之前的产品不存在差异。在售后过程中极少出现某一产品多次更换、多次维修的情形。若某一车辆上的同一产品存在两次以上的退换货或维修情形,发行人已按照售后服务的频次予以记录,售后服务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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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了解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质
保条款及发行人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2.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走访,了解发行人产品质量情况、质保义务、售后服
务流程、退换货情况以及售后返修率,并查阅客户关于特定型号产品失效问题的责任归属确认函,分析事项发生的原因;
3.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标准,并取得公司定
制化同步开发项目的客户需求资料,了解客户对产品规格的定制化需求情况;
4.访谈公司售后服务负责人,并查阅维修入库检测报告等,了解质保退回货品
的后续处理以及维修情况,维修件指标是否与正常品存在差异、是否存在多次退换货情形等。
(五)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相关产品需同时满足行业统一技术指标要求和定制化技术指标要求;
2.发行人售后服务的发生时点主要在整车销售至终端客户后,发行人所售产品
在质保期限内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发行人需承担质保责任,一般包括检测、调试、维修、更换等;
3. 在售后服务实际开展情况中,发行人售后服务的发起方为客户或其 4S 店、维修服务站等。发行人提供售后服务阶段为整车交付于终端车主之后,终端车主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行人所售产品由于本身及应用环境的复杂性,无法完全避免产品的故障风险,发行人需提供产品检测、调试、维修或更换等售后质保服务。发行人提供售后服务的具体方式包括提供售后咨询、产品检测、调试、维修或更换等,并自行承担在此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提供售后过程中,发行人换货后及维修完成后产品的技术指标与之前的产品不存在差异;在售后过程中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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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某一产品多次更换、多次维修的情形。若某一车辆上的同一产品存在两次以上的退换货或维修情形,发行人按照售后服务的频次予以记录,售后服务数据真实、准确。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6.关于易格思
招股说明书披露,(1)易格思系公司主要股东的朋友和前员工与2018年4月成立的汽车售后服务公司,于2021年7月注销;(2)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易格思服务金额分别为808.93万元、701.13万元和0万元,易格思也存在向发行人采购车载电源的情况,用于售后服务,金额较小;(3)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前次申报未将易格思作为关联方披露,而且前次申报中易格思为发行人预付款项的前五大供应商之一。
请发行人说明:(1)易格思成立的背景、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具体关系,相关人员构成、任职经历及出资来源,是否具备售后服务的经验,发行人与易格思合作的过程,易格思成立即建立合作的原因;(2)委托售后服务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易格思的其他客户情况,发行人采购占其业务总额的比例;(3)提供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与向发行人采购内容和金额的匹配性,售后服务的客户是否为发行人客户及相关记录;(4)外包劳务费的确定依据,与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匹配性,服务费资金流向,预付款项原因及资金流向;发行人与易格思之间其他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5)易格思注销的原因,目前售后服务承担方,前次申报未将易格思作为关联方披露的原因;(6)是否存在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已离职员工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客户、供应商股权的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易格思及相关人员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易格思成立的背景、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具体关系,相关人员构成、任职经历及出资来源,是否具备售后服务的经验,发行人与易格思合作的过程,易格思成立即建立合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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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格思成立的背景、基本情况
(1)易格思成立的背景
易格思于2018年4月设立,设立背景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徐洪澎、吴莉看好新能源汽车的售后服务市场。2017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为77.70万辆,在2013年1.8万辆的基础上实现156.32%的年度复合增长率,受益于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其伴生的售后市场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与此同时,新能源汽车是新兴行业,其售后服务市场既涉及问题部件的拆卸、更换以及维修等专项技术服务,同时也涉及性能检测、软件升级等保养维护的日常服务,其售后服务内容丰富且与传统汽车售后存在差异。
二是吴莉在汽车售后服务市场具备一定的运营经验。吴莉曾在2002年至2018年期间长期从事电源产品销售相关工作,并曾在发行人处担任售后工程师,整体负责发行人的售后服务工作,具有多年从事电源产品销售、售后管理的从业经验和技术积累。
基于上述考虑,徐洪澎与吴莉经多次沟通洽谈后,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并于2018年4月共同设立了易格思。
(2)易格思的基本情况
易格思存续期间的股权结构及变动情况如下:
期间/时间股权结构股权变动背景
徐洪澎持股70%;
2018.04.16-徐洪澎、吴莉看好新能源汽车的售后服务市场,故共
吴莉持股25%;
2018.06.12同设立易格思,从事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业务。
何赟持股5%
2018.06.12-徐洪澎持股75%;何赟因个人原因退出易格思,因未实缴注册资本且持
股时间较短,将其所持易格思5%的股权以0对价转让
2020.11.05吴莉持股25%给徐洪澎。
2020.11.05-汪洋持股75%;徐洪澎因个人工作、家庭等原因将该股权转由朋友汪洋代持,将其所持易格思75%的股权以0对价转让给
2021.07.04吴莉持股25%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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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4易格思注销
截至易格思注销之日,易格思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易格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340M7N
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收资本0万元法定代表人吴莉成立日期2018年4月16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裕社区N16区御景湾1栋201A-A5-2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力电子技术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电子自
动化安装工程;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气设备经营范围的上门修理;电子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的上门安装;国内贸易。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车载电源产品售后市场咨询、产品检测、调试、维修或更换等产品主营业务售后服务
2.易格思与发行人的具体关系,相关人员构成、任职经历及出资来源,是否具
备售后服务的经验
(1)易格思与发行人的具体关系
自易格思设立之时至2020年末,发行人将主要产品的售后业务委托给易格思,易格思是发行人唯一的售后服务商;同时,易格思主要客户是发行人,易格思收入大部分来源于发行人。
(2)相关人员构成、任职经历及出资来源,是否具备售后服务的经验
存续期间,易格思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为吴莉,吴莉及其他主要人员的信息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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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在易是否具相关与发行格思出资备售后人员任职经历人关系的身姓名来源服务的份经验
股东、
2002年至2018年,在广州从事电源产品销售工
发行人主要未实缴
吴莉作;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在威迈斯担任售后是前员工管理出资工程师,负责车载电源售后业务。
人员
发行人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曾于威迈斯担任研发未实缴何赟股东是前员工工程师。出资发行人
1999年至今,任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教授、主要股
徐洪博士生导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2014年2月未实缴东万仁股东否
澎至2020年7月,持有哈尔滨市绿创源建筑设计咨出资春、刘钧
询有限公司60%股权,并担任监事。
好友
1996年毕业于中国纺织大学;1996年至1999年,
发行人从事纺织行业工作;1999年至2004年,从事食品主要股贸易行业工作;2004年至2008年,为光明乳业员未实缴
汪洋东万仁股东工;2008年至今,为上海汉洋乳品原料有限公司否出资
春、刘钧员工、上海高地乳品原料有限公司股东、员工;
好友2018年至今,为上海洛绒贸易有限公司股东、监事,主要从事食品贸易工作。
3.发行人与易格思合作的过程,易格思成立即建立合作的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易格思开展售后服务,并且易格思成立即建立合作,主要原因是:一是发行人产品售后服务涉及发行人整车厂客户的全国4S店体系,具有区域广、网点多的特点,随着发行人产销规模扩大,发行人自建售后服务团队在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压力,为保证售后服务及时性,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发行人在2018年起将售后服务业务专业外包;二是易格思设立后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售
后服务市场,基于前期熟识而积极争取的第一个业务合作伙伴就是发行人,并希望由此扩展至新能源汽车整车厂商、4S店以及其他核心零部件厂商。
综上,易格思的成立背景、易格思与发行人合作过程以及易格思成立即与发行人建立合作的背景,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二)委托售后服务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易格思的其他客户情况,发行人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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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占其业务总额的比例
1.委托售后服务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在汽车产业链中,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将售后服务委托外包的相关案例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简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售后委外情形
电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授权售后服务站进行售后维
1精进电动汽车制造业
售及服务修
专注于汽车车轮和钢结构双将售后服务维修、整改业务
2日上集团汽车制造业
主业进行外包
注:信息来源于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审核问询回复等。
综上,在汽车行业中,存在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将售后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的情况,因此,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开展售后服务符合行业惯例。
2.易格思的其他客户情况,发行人采购占其业务总额的比例
报告期内,易格思营业收入按客户分类统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项目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威迈斯----701.1394.86%808.9396.10%
其他客户--4.25100.00%38.025.14%32.843.90%
营业收入合计--4.25100.00%739.15100.00%841.77100.00%
注:易格思的营业收入数据未经审计。易格思于2021年7月完成注销,2022年1-6月无相关收入数据。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易格思各期营业收入中归属于其他客户的部分分别为
32.84万元、38.02万元和4.2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90%、5.14%和100%,
各年金额较低,主要是其在售后服务过程中零星向客户销售电源产品所产生的收入。
2019年至2021年期间,易格思各期营业收入中由发行人贡献的部分分别为
808.93万元、701.13万元和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6.10%、94.86%和0%。
受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市场波动影响,经过三年的发展,易格思未能有效拓展其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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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户,主要是依靠公司产品售后需求开展经营。
综上,易格思与发行人的交易金额占其整体收入金额比例较高真实、合理。
(三)提供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与向发行人采购内容和金额的匹配性,售后服务的客户是否为发行人客户及相关记录
1.提供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与易格思签署的售后服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合同要素主要内容
发行人将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交由易格思负责,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用户售后服务内容
提供指导、售后送货安装、调试、使用、维修等
1.易格思必须设立产品售后服务机构,配备合格人员,建立备件仓库,并将相
关的售后人员配置情况表交发行人进行备案人员的管理
2.易格思应明确售后负责人和专职售后人员,同时提供售后服务地址及咨询电
话给发行人,若有变更应提前十天通知发行人发行人有权要求易格思按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售后服务业务,保证售后服务的质量,维护发行人市场形象和信誉,对易格思的服务质量不定期进行检查,通服务质量考核过第三方调查及回访客户投诉等方式对易格思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按照发
行人指定的规定进行监督考评。若易格思服务质量无法达到发行人要求时,发行人可要求易格思更换售后服务人员改善服务质量及承担其他相应违约责任综上,发行人将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交由易格思负责,服务范围包括提供产品检测、调试、维修或更换等售后质保服务。
与向发行人采购内容和金额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易格思提供的售后服务,同时存在易格思向发行人采购少量电源产品的情况,原因主要是:易格思在为发行人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对于非质保范围内的产品,需向发行人采购相应的产品作为维修备件。报告期内,易格思向发行人提供的售后服务金额与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内容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售后服务--701.1380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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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产品--28.4723.59
对于在质保范围内存在质量缺陷的车载电源、电驱系统产品,发行人承担售后咨询、产品检测、调试、维修或更换的责任及义务,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对于质保范围外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如涉及更换问题部件时,发行人没有提供免费产品进行更换的义务。易格思作为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售后的专业服务商,若在检测中确认产品质量问题不属于发行人质保范围内的产品责任,在涉及更换问题部件时,需向发行人采购相应的产品作为维修备件。
综上,易格思为发行人提供售后服务与向发行人采购产品之间,不存在相关性,故不存在匹配关系。
2.售后服务的客户是否为发行人客户及相关记录
报告期内,易格思售后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发行人客户及其4S店、维修服务站。
易格思受发行人委托,在发行人客户及其4S店、维修服务站指定的场所提供售后服务,并记录客户名称、产品型号等信息。
(四)外包劳务费的确定依据,与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匹配性,服务费资金流向,预付款项原因及资金流向;发行人与易格思之间其他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1.外包劳务费的确定依据,与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匹配性,服务费资金流向,预
付款项原因及资金流向
(1)外包劳务费的确定依据发行人委托易格思开展售后服务的外包劳务费确定依据主要是参考发行人自身
负责售后的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并结合易格思人工、差旅等成本费用及合理利润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2)与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易格思开展售后服务的单价与发行人通过自建团队开展售后服务的平均费用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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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费用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劳务费(万元)--701.13808.93外包
外包劳务涉及的售后数量(台)--18652304售后单价(元/台)--3759.413510.98
人工及报销等费用(万元)278.97493.24--自行
自行售后涉及的售后数量(台)10011649--售后单价(元/台)2786.892991.16--
2019-2020年期间,发行人委托易格思开展售后服务的单台费用分别为3510.98
元/台和3759.41元/台,高于2021年及2022年1-6月发行人自行开展售后的单台费用
2991.16元/台、2786.89元/台,主要原因是:易格思通过接受发行人委托开展售后服务,存在一定的利润空间。
综上,发行人委托易格思开展售后服务的外包劳务费用确定依据具有合理性、公允性,与其提供的相关服务存在匹配性。
2.服务费资金流向,预付款项原因及资金流向
对于发行人支付给易格思的外包劳务费,易格思主要用于其支付人员及劳务费用、差旅费用等成本费用。其中,发行人存在预付易格思款项的主要原因是:在双方业务合作过程中,易格思需要利用售后服务收入支付前述相关成本费用,同时随着业务规模增加,需要进行人员招募、前期培训以及垫付差旅等各类运营支出,资金较为紧张,而发行人是其主要客户,故存在预付适当款项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向易格思支付的服务费资金流向主要为易格思运营所需支付的成本费用,发行人向易格思预付款项原因具有合理性,预付款的资金流向主要为易格思运营的成本费用,不存在异常。
3.发行人与易格思之间其他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报告期内,除已披露的发行人向易格思采购劳务及销售少量产品外,发行人与易格思之间不存在其他的业务和资金往来,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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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易格思注销的原因,目前售后服务承担方,前次申报未将易格思作为关联方披露的原因
1.易格思注销的原因
易格思于2021年初启动注销程序并于2021年7月完成注销,注销的主要原因是:
发行人基于规范和完善业务环节、减少与易格思交易的考虑,于2021年停止了与易格思之间的业务往来;但易格思受新能源汽车行业市场波动及疫情影响,经过三年发展仍主要依靠发行人产品售后服务需求开展经营,未能有效拓展除发行人外的其他客户,在发行人停止与易格思合作后,易格思经营难以为继,因此注销。
2.目前售后服务承担方
为规范和完善业务环节,发行人于2020年末开始组建自己的售后服务部门,逐步减少并最终于2020年末停止与易格思的合作。随着发行人自动化产线投产并进入大规模量产供货阶段以及生产技术经验的积累,发行人车载电源及电驱系统产品返修率不断降低,报告期各期分别为1.37%、1.18%、0.33%和0.18%,售后发生频率降低、售后服务压力随之减小。
3.前次申报未将易格思作为关联方披露的原因
前次申报,发行人未将易格思作为关联方披露的主要原因是:易格思是由非关联方徐洪澎及发行人前员工吴莉投资并经营的公司,不属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12号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且
易格思按规范运行的经营成果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较小,未将易格思披露为关联方不影响发行人的发行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47的
相关规定,中介机构需关注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如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的,应关注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关联关系的认定及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鉴于在合作期间,发行人是易格思新能源汽车售后业务主要客户,易格思是发行人售后服务的唯一供应商,发行人与易格思存在一定相互依赖情形,在本次申报时,谨慎起见将易格思参照关联方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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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综上,易格思注销的原因真实、合理,目前由公司售后服务部自行承担售后,发行人前次申报未将易格思作为关联方披露具有合理性。
(六)是否存在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已离职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客户、供应商股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或已离职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客户、供应商股权的情况具体如下:
在发行人处任职
序号客户/供应商员工持股情形与发行人交易内容情况
吴莉持有易格思25%的曾任售后工程师
股权(2018年离职)发行人接受易格思售后
1易格思劳务外包服务及向其销
何赟在易格思设立之初曾任研发工程师售电源产品
曾持有5%的股权(2018年离职)曾任售后工程师发行人向老万酒吧采购
2老万酒吧吴莉是主要经营者
(2018年离职)餐饮服务许漫佳在上次这里餐厅上次这里餐行政部员工(非发行人向上次这里餐厅
3设立之初曾持有100%股厅核心员工)采购餐饮服务权
易格思、老万酒吧、上次这里餐厅已视同发行人关联方核查,其与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的相关交易已作关联交易披露。易格思、老万酒吧股东吴莉、何赟于2018年从发行人离职,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岗及已离职核心员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股权的情况。
(七)说明易格思及相关人员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易格思经核查,报告期内,易格思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因发行人接受易格思提供售后劳务外包服务及发行人向易格思销售少量产品涉及的资金往来;除上述情形外,易格思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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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莉经核查,报告期内,吴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如下:
资金流入资金流出主体交易对方日期往来背景(万元)(万元)
吴莉曾因个人资金需求,于2018年12月向李莹莹借款5万元,后于2019年吴莉李莹莹2019.02-5.00
2月归还前述借款。由于借款时间较短,前述借款未约定利息。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吴莉与发行人副总经理李莹莹存在少量正常的资金往来,该等资金往来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吴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3.徐洪澎经核查,报告期内,徐洪澎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如下:
资金流入资金流出主体交易对方日期往来背景(万元)(万元)孙一藻委托徐洪澎设立上海威迪斯并向上海威迪斯实缴出资1000万
2019.06-1000.00
徐洪澎元,该等出资款来源于孙一藻的自有上海威迪资金。
(代孙一斯藻)孙一藻委托徐洪澎向上海威迪斯实
2020.04-500.00缴出资500万元,该等出资款来源于
孙一藻的自有资金。
徐洪澎芜湖威迈斯因收购孙一藻持有的上
芜湖威迈海威迪斯100%的股权,向孙一藻支(代孙一2021.011500.00-斯付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孙一藻委藻)托徐洪澎代收款。
徐洪澎韩永杰2019.03-20.00韩永杰曾因个人资金需求向徐洪澎
借款20万元,后于2021年6月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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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资金流入资金流出主体交易对方日期往来背景(万元)(万元)还前述借款。由于双方系朋友关系
2021.0620.00-且借款时间较短,前述借款未约定利息。
2019.10-50.00徐洪澎及其配偶长期在哈尔滨工作生活,但其未成年子女在深圳读书并
2020.02-3.00由年迈的岳母照顾,故曾向李莹莹转
徐洪澎李莹莹
款合计73万元,委托李莹莹帮忙取现转交给其生活于深圳的家人,用于
2020.11-20.00日常生活开支及上学相关费用等。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徐洪澎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韩永杰、李莹莹存在部分正常的资金往来,该等资金往来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徐洪澎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4.汪洋经核查,报告期内,汪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如下:
资金流入资金流出主体交易对方日期往来背景(万元)(万元)张冬艳汪洋因个人需要向刘钧购买其收藏
汪洋(刘钧配2019.02-34.00的贵重酒水。偶)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汪洋与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刘钧存在少量正常的资金往来,该等资金往来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汪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综上,报告期内,易格思与发行人之间存在正常业务涉及的资金往来,易格思曾经的主要股东吴莉、徐洪澎、汪洋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
在部分正常的资金往来,该等资金往来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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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成本费用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易格思及其曾经的主要股东吴莉、徐洪澎、汪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八)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易格思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易格思的基本
工商信息与历史沿革情况;
2.与易格思主要股东吴莉、徐洪澎、汪洋进行访谈,了解易格思成立的背景、与发行人建立合作的情况、其个人任职经历、出资来源、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背景,易格思注销的原因等;
3.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查询汽车制造业企业是否存在将售后服务委托开展的情形;
4.访谈发行人售后服务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易格思建立合作的
背景、行业内售后委外的情况、与易格思的交易金额、预付款项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往来等;
5.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与易格思签署的售后外包合同、对账单、发票、付款单
据以及产品交易发票、出库单等原始凭证;
6.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退换货明细表以及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明细,
并结合发行人与售后服务供应商的对账记录进行核实确认;
7.查阅易格思开户清单、银行对账单、财务账套,核实易格思主要经营、财务情况;
8.通过对发行人委托易格思开展售后服务的单价与发行人通过自建团队开展
售后服务的平均费用进行对比,并结合易格思经营的财务情况,确认售后服务委托价格的公允性;
9.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现有主要股东、董监高人员以及历
史股东、历史董监高人员以及主要经办人员等信息,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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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匹配,确认是否存在核心员工入股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情形;
10.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于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及出具的承诺函;
11.查阅徐洪澎、吴莉、汪洋提供的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并将其中的交易对方
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进行比对;
12.针对关联法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键岗位人员等关联自然人资金往来中的大额交易,逐笔了解交易性质、交易对方背景,并摘录形成记录,并取得相关资产购置、借还款凭证、访谈记录、书面确认函等证据。
(九)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易格思的成立背景、易格思与发行人合作过程以及易格思成立即与发行人建
立合作的背景,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2.在汽车行业中,存在零部件供应商将售后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开展,因此,发
行人委托售后服务符合行业惯例;易格思与发行人的交易金额占其整体收入金额比
例较高真实、合理;
3.发行人将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交由易格思负责,服务范围包括提供产品检测、调试、维修或更换等售后质保服务;易格思为发行人提供售后服务与向发行人采购
产品之间,不存在相关性,故不存在匹配关系;易格思售后服务的对象均为发行人客户及其4S店、维修服务站,同时在售后过程中进行相应记录;
4.发行人委托易格思开展售后服务的外包劳务费用确定依据具有合理性、公允性,与其提供的相关服务存在匹配性;发行人向易格思支付的服务费资金流向主要为易格思运营所需支付的成本费用,发行人向易格思预付款项原因具有合理性,预付款的资金流向主要为易格思运营的成本费用,不存在异常;除已披露的发行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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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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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格思采购劳务及销售少量产品外,发行人与易格思之间不存在其他的业务和资金往来,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5.易格思注销的原因真实、合理,目前由发行人售后服务部自行承担售后,发
行人前次申报未将易格思作为关联方披露具有合理性;
6.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岗及已离职核心员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主要
客户、供应商股权的情况;
7.报告期内,易格思与发行人之间存在正常业务涉及的资金往来,易格思曾经
的主要股东吴莉、徐洪澎、汪洋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部分正常
的资金往来,该等资金往来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易格思及其曾经的主要股东吴莉、徐洪澎、汪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七、《审核问询函》问题12.关于股权代持
根据申报材料及前次申报发审委关注的主要问题,(1)2009年9月蔡友良、杨学锋曾接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委托代其持有发行人股权。(2)2013年7月经双方协商,由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权转让给蔡友良,以抵消万仁春向蔡友良的借款,并解除代持。(3)凯立德2012年招股书公开资料显示,蔡友良为当时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4)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蔡友良涉及的执行案件已达成执行和解。(5)持股0.4503%的股东万斌龙与饶兵就股权代持关系是否解除尚存在争议。(6)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发行人存在多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形式取得股权的新增股东。
请发行人:(1)说明2009年至2013年蔡友良、杨学锋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万仁春持有股份真实性;(2)结合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的背景、金额、支付
方式等因素,说明解除代持时股权转让款由万仁春向蔡友良的借款抵销的真实性,在解除代持关系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结合蔡友良涉及执行案件的
具体情况,说明蔡友良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后续被司法查封、冻结的可能性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4)万斌龙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及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结合万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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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饶兵股权代持争议进展情况,说明该争议是否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5)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定价依据
及其公允性,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相关股权变动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说明2009年至2013年蔡友良、杨学锋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持有股份真实性
1.2009年至2013年蔡友良、杨学锋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持有
股份原因
万仁春于2005年8月通过境外主体威迈斯(开曼)于境内投资设立威迈斯有限作
为创业主体,并于2009年9月拆除境外控股的股权架构而转为境内主体持有。在威迈斯有限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过程中,万仁春委托蔡友良、杨学锋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股权,主要原因是:一是2009年5月万仁春自维谛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由“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变更,以下简称“维谛技术”)辞职加入威迈斯有限,为避免给原任职单位带来不良影响,万仁春采用委托他人代持方式持有股权;
二是蔡友良为万仁春多年好友,杨学锋为威迈斯有限的核心人员,故万仁春委托两人暂时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的股权。
2.2009年至2013年蔡友良、杨学锋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持有
股份真实性核查
经查阅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分别与万仁春、蔡友良、杨学锋访谈确认,2009年9月,万仁春委托蔡友良、杨学锋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股权,将威迈斯(开曼)持有威迈斯有限78.40%、21.6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蔡友良、杨学锋,转让价格分别为195.216万元、53.784万元。由于蔡友良、杨学锋系代万仁春持有威迈斯有限股权,故蔡友良、杨学锋本次受让股权未向威迈斯(开曼)支付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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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万仁春、蔡友良、杨学锋的访谈及万仁春、蔡友良、杨学
锋出具的书面说明,2009年至2013年蔡友良、杨学锋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持有发行人股权具有真实性,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二)结合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的背景、金额、支付方式等因素,说明解除代
持时股权转让款由万仁春向蔡友良的借款抵销的真实性,在解除代持关系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的背景、金额、支付方式
(1)2009年10月,第一次增资情况
*工商登记情况
2009年10月8日,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
册资本由237.9416万元增加至1200万元,新增962.0584万元注册资本,其中股东蔡友良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54.2538万元,股东杨学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7.8046万元。
2009年10月23日,深圳长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长盛验字[2009]1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9年10月23日,威迈斯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362.0584万元,威迈斯有限实收资本累计600万元。其中股东蔡友良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为283.8538万元,股东杨学锋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为78.2046万元。
2009年10月30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蔡友良940.8078.40
杨学锋259.2021.60
合计12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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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情况经核查,本次增资完成后,蔡友良持有威迈斯有限78.40%的股权(对应470.4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杨学锋持有威迈斯有限21.60%的股权(对应129.6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蔡友良、杨学锋均为名义股东,所持全部股权均系代万仁春持有。
在本次增资中,蔡友良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54.2538万元并实缴283.8538万元,杨学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7.8046万元并实缴78.2046万元,合计实缴362.0584万元。
本次增资中前述实缴362.0584万元资金,均系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所得,并由万仁春委托蔡友良、杨学锋以增资款名义转至威迈斯有限账户。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筹资的原因主要是:万仁春个人资金不足,考虑其与蔡友良为多年好友,且蔡友良具有资金实力,经双方协商而形成借贷关系,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
综上,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具有合理的背景,借款金额为362.0584万元,并分别由蔡友良、杨学锋以增资款名义转至威迈斯有限账户。
2.解除代持时股权转让款由万仁春向蔡友良的借款抵销的真实性,在解除代持
关系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核查
(1)2013年7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第二次增资
*工商登记情况
A.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3年7月,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下事项:*股东杨学锋将其持
有威迈斯有限4.93%的股权(对应29.60万元注册资本)以名义总价6元转让给蔡友良;
*股东杨学锋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8.67%的股权(对应52万元注册资本)以名义总价9元转让给刘钧。
威迈斯有限股东杨学锋与蔡友良、刘钧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JZ20130708116号《股权转让见证书》。
B.第二次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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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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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万仁春、刘钧、吴文江以非专利
技术“LLC变换器同步整流方法及其装置”、“一种限制脉冲放电的输出功率的方法及电路”向威迈斯有限出资。该等非专利技术经深圳市永信瑞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深永信评报咨询字[2013]第003号《关于刘钧、吴文江、万仁春委估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09万元。全体股东确认以该等非专利技术作价人民币1400万元向威迈斯有限增资,其中万仁春增资金额为936万元,刘钧增资金额为400万元,吴文江增资金额为64万元。
威迈斯有限与万仁春、刘钧、吴文江就本次增资签署《非专利技术出资协议》,约定万仁春、刘钧、吴文江以非专利技术“LLC变换器同步整流方法及其装置”、
“一种限制脉冲放电的输出功率的方法及电路”作价1400万元增资至威迈斯有限。
2013年7月15日,深圳佳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佳和验字[2013]14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3年6月30日,威迈斯有限已收到万仁春、刘钧、吴文江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400万元,均为无形资产出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万仁春、刘钧、吴文江将上述非专利技术“LLC变换器同步整流方法及其装置”和“一种限制脉冲放电的输出功率的方法及电路”实际交付威迈斯有限使用。上述两项非专利技术当时正在申请专利过程中,于2012年12月取得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通知书》,后分别于2014年、2015年获得专利授权,并在取得专利授权后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威迈斯有限。
2013年7月23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万仁春936.0046.80
2蔡友良500.0025.00
3刘钧452.0022.60
4吴文江64.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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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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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5杨学锋48.002.40
合计2000.00100.00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威迈斯有限全体股东持有的威迈斯有限股权均系各方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关系。
*股权代持解除情况经核查,在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过程中,万仁春与蔡友良、杨学锋对威迈斯有限的股权代持关系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清理。
在2009年10月增资过程中,万仁春曾向蔡友良借入362.0584万元资金,双方协商借款年利率为10%,并确认截至2013年7月借款本金加利息合计为500万元。
为了清理蔡友良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470.40万元出资额(对应470.4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同时偿还所欠蔡友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00万元,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威迈斯有限500万元出资额转为蔡友良实际持有,以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并抵销其所欠蔡友良的500万元款项,具体过程如下:一是万仁春指示蔡友良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全部470.40万元出资额转为蔡友良实际持有,无需办理工商变更;二是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29.60万元出资额(对应29.6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形式上以名义总价6元转让给蔡友良,实质系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以
29.60万元出资额抵偿债务而转为蔡友良实际持有,需要办理工商变更。上述操作完成后,蔡友良持有威迈斯有限500万元出资额,万仁春与蔡友良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且前述债权债务亦清理完成。
为了清理杨学锋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129.60万元出资额(对应129.6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同时为激励公司核心员工刘钧、杨学锋,在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29.60万元出资额在形式上以名义总价6元转让给蔡友良的基础上,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由杨学锋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剩余100万元出资额分别转为刘钧、杨学锋实际持有,具体过程如下:一是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52万元出资额以名义总价9元转让给刘钧,即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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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象征性价格将52万元出资额转为刘钧实际持有,需要办理工商变更;二是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48万元出资额转为杨学锋实际持有,无需办理工商变更。上述操作完成后,杨学锋持有威迈斯有限48万元出资额,万仁春与杨学锋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基于上述,在解除代持过程中,万仁春通过将其实际持有的威迈斯有限500万元出资额转为蔡友良实际持有,用以抵销其所欠蔡友良的500万元款项,真实、合理。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万仁春持有威迈斯有限46.80%的股权(对应936万元注册资本),蔡友良持有威迈斯有限25%的股权(对应500万元注册资本),杨学锋持有威迈斯有限2.4%的股权(对应48万元注册资本),万仁春、蔡友良与杨学锋各自持有的威迈斯有限股权均系各方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关系。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的背景真实、合理,解除代持时股权转让款由万仁春向蔡友良的借款抵销具有真实性,各方于解除股权代持关系过程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结合蔡友良涉及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说明蔡友良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后
续被司法查封、冻结的可能性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1.蔡友良涉及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
2017年11月3日,杨俊远与邹源、蔡友良、汪大明以及深圳前海权瑞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邹源向杨俊远提供借款人民币7000.00万元,月利率2.5%,借款期限为自杨俊远实际收取借款本金之日起10个月。蔡友良、汪大明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是《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深圳前海权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质押担保。
由于杨俊远未向邹源按时支付利息,2018年7月2日,邹源以杨俊远、蔡友良、汪大明及深圳前海权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就前述借款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申请仲裁。贸仲委于2018年12月26日就上述借款纠纷作出[2018]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150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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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书》,裁决如下:*杨俊远应向邹源返还借款人民币700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杨俊远应向邹源支付律师费、担保费、保全费;*蔡友良、汪大明对上
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前海权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
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对应的价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费全部由杨俊远、蔡友良、汪大明及深圳前海权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2019年2月20日,债权人邹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3月24日,邹源与蔡友良签署《和解协议书》,约定邹源需在收到蔡
友良支付的2000万元后3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不再将蔡友良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解除对蔡友良所有财产的查封,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及限高限制等,蔡友良不再就本案承担任何责任。根据蔡友良提供的支付凭证,蔡友良已按前述约定履行完支付义务。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出具的(2020)粤03执
恢5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邹源与被执行人蔡友良达到执行和解,申请终结对被执行人蔡友良、汪大明及担保人杨玉娟、崔崖崧的执行,法院予以准许。法院裁定如下:一、终结对被执行人蔡友良、汪大明、深圳前海权瑞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杨玉娟、崔崖崧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蔡
友良、汪大明、深圳前海权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杨玉娟、崔崖崧
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说明蔡友良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后续被司法查封、冻结的可能性以及对发行人
的影响
经本所承办律师查阅蔡友良提供的上述案件材料及根据蔡友良的确认,在上述执行案件中,蔡友良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被采取司法查封、冻结措施,蔡友良已与申请执行人邹源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支付义务,法院已终结对蔡友良的相关执行程序,并依法解除对蔡友良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另根据蔡友良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蔡友良未涉及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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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未被法院采取司法查封、冻结措施,对发行人本次上市发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蔡友良就曾涉执行案件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支付义务,且蔡友良未涉及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对发行人本次上市发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四)万斌龙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及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结合万斌龙与饶兵股
权代持争议进展情况,说明该争议是否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1.万斌龙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及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斌龙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系朋友关系,二者不存在亲属关系;万斌龙仅作为发行人的财务投资人,未在发行人处任职。
2.结合万斌龙与饶兵股权代持争议进展情况,说明该争议是否会对本次发行
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1)万斌龙与饶兵股权代持争议进展情况
*关于万斌龙与饶兵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8年7月26日,冯颖盈与万斌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冯颖盈将
其持有威迈斯有限0.50%(因公司后续融资而稀释变更为0.4503%)的股权以325万
元的价格转让给万斌龙。2018年7月27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021年6月22日,饶兵以发行人股东万斌龙为被告、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冯
颖盈为第三人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2021年7月
5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了解,原告饶兵于2018年6月19日向被告万斌龙转账300万元,后原被告于2019年7月1日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饶兵向万斌龙转账的300万元用于双方共同投资发行人170.60万股股份,其中原告饶兵持有18.9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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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股股份,饶兵持有的前述股份由被告万斌龙代持。万斌龙承诺,如果发行人自2019年7月1日起两年内未上市,则万斌龙将饶兵投资额300万元全额保底返还给饶兵(不计利息)。鉴于发行人自2019年7月1日起两年内尚未上市,万斌龙已向饶兵退还300万元投资款。但因饶兵与万斌龙就股权代持关系是否解除以及原始投资金额、代持比例、分红事项存在争议,原告饶兵向法院提起上述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万斌龙提供向威迈斯有限投资的原始财务凭证及后续股权变动涉及的相关资料供原告查阅以及被告万斌龙向原告饶兵支付股权代持期间的所有股权分红款项。
2022年4月26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302民初
14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万斌龙向原告饶兵出示向第三人威迈斯投资的
原始凭证以备查阅,驳回原告饶兵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5月31日,饶兵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二审案件尚未完结。
*关于万斌龙与饶兵的股权代持协议解除纠纷案
2022年7月12日,万斌龙以饶兵为被告、以发行人为第三人向广东省广州市
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万斌龙与饶兵在2019年7月1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于2020年10月23日解除,万斌龙与饶兵之间就《股权代持协议》项下的股权不存在代持关系。*被告饶兵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2年7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案尚未完结。
(2)说明该争议是否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的障碍,主要理由如下:*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冯颖盈在上述案件中均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万斌龙或饶兵并未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冯颖盈承担相关义务,法院亦未判令发行人或发行人股东承担相关义务,因此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冯颖盈无需就此案件承担实际的义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斌龙仅持有发行人170.600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为0.4503%,发行人涉及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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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的股份占比较小;且该等股权纠纷不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
人的股份,上述股权纠纷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清晰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更,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定
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相关股权变动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1.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定价
依据及其公允性经核查,发行人新增股东为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辰途十五号、辰途十三号、谢广银及丰北天一。
(1)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
*辰途华迈
辰途华迈成立于2021年6月23日,现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9XX2ME36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21年6月23日至2028年6月22日,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天丰路8号4栋126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辰途华迈目前持有发行人619.0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6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辰途华迈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高展河1000.008.50
2苏健华500.004.25
3龙喜胜500.004.25
8-3-155
46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4谢东祥500.004.25
5邹雍然500.004.25
6戴胜维400.003.40
7宏俊邦400.003.40
8张秋金300.002.55
9杨兵300.002.55
10薛会敏300.002.55
11陈保红220.001.87
12刘海莲220.001.87
13林松洲220.001.87
14欧阳定慈210.001.78
15刘芳200.001.70
16陈楠200.001.70
17钟兵兵200.001.70
18丁春玉200.001.70
19郑达生200.001.70
20吴杏芳200.001.70
21杨顺萍200.001.70
22付海洪200.001.70
23严义清200.001.70
24周敏200.001.70
25胡维妙200.001.70
26李有林200.001.70
27阮建生200.001.70
8-3-156
46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8陈伟杰200.001.70
29薛小红200.001.70
30刘红岩200.001.70
31屈永锋200.001.70
32朱金鹏200.001.70
33曾科200.001.70
34刘亚楠200.001.70
35李红霞200.001.70
36张阮明200.001.70
37李俊宇200.001.70
38刘群200.001.70
39易立200.001.70
40邓晓明200.001.70
41沈水莲200.001.70
42李德民200.001.70
43张洁莹200.001.70
44欧阳兆同200.001.70
45宁波叁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01.70
46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1
合计11771.001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辰途华迈的普通合伙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3-157
47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注册资本1960.7844万元法定代表人陈锐彬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2811房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实际控制人陈锐彬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比例(%)
广州谢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00股东情况
陈锐彬10.00
合计100.00经核查,辰途华迈已于2021年11月17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SX769),其管理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4565)。
*辰途十四号
辰途十四号成立于2021年5月25日,现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9XU2926F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21年5月25日至2028年5月24日,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天丰路8号4栋127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辰途十四号目前持有发行人123.8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辰途十四号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8-3-158
47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张秋金1250.009.70
2潘红霞600.004.66
3李德民550.004.27
4梁永标500.003.88
5谢东祥500.003.88
6陈智伟500.003.88
7王红平400.003.11
8王晓军390.003.03
9邓剑明310.002.41
10李励达300.002.33
11欧阳定慈300.002.33
12金宇星300.002.33
13尹劲松270.002.10
14王永祥260.002.02
15方燕花250.001.94
16曾凡奇250.001.94
17青天伟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200.001.55
18严宇丹200.001.55
19冯少康200.001.55
20刘红岩200.001.55
21吴巧伦200.001.55
22周世伟200.001.55
23周惠群200.001.55
24周敏200.001.55
8-3-159
47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5周明200.001.55
26周湘兰200.001.55
27徐泙200.001.55
28李有林200.001.55
29杨波200.001.55
30林少茂200.001.55
31汤晃巨200.001.55
32王红200.001.55
33胡晓波200.001.55
34胡育新200.001.55
35范威200.001.55
36谭文静200.001.55
37贺艳华200.001.55
38赵振卫200.001.55
39邓兰英200.001.55
40邓晓明200.001.55
41陈法明200.001.55
42陈自胜200.001.55
43麦伟添200.001.55
44黄乐之200.001.55
45黄宇雷200.001.55
46广东省一心公益基金会150.001.16
47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1
合计12881.00100.00
8-3-160
47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辰途十四号的普通合伙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注册资本1960.7844万元法定代表人陈锐彬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2811房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实际控制人陈锐彬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比例(%)
广州谢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00股东情况
陈锐彬10.00
合计100.00经核查,辰途十四号已于2021年9月7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QX766),其管理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4565)。
*三花弘道
三花弘道成立于2016年9月27日,现持有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1MA27YNR31L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长期,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21号大街60号1幢20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少波,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三花弘道目前持有发行人742.8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96%。
截至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三花弘道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8-3-161
47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467.0687.77
2张少波272.946.91
3陈金玉210.005.32
合计3950.001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三花弘道的普通合伙人张少波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有永久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国籍境外居留权
1张少波男33062419790117****中国否经查验,三花弘道已于2017年1月4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0726)。
*辰途十五号
辰途十五号成立于2021年9月6日,现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9Y2UD26U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21年 9 月 6 日至 2028 年 9 月 5 日,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北街 3 号 313 室 A10 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辰途十五号目前持有发行人247.62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65%。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辰途十五号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出资金额(万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比例(%)
元)
1何银英600.005.89
2张益萍530.005.21
8-3-162
47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3广州谢诺本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4.91
4张秋金410.004.03
5曾彩青340.003.34
6陈智强320.003.14
7张圣烘300.002.95
8谢东祥300.002.95
9钟碧红280.002.75
10王红280.002.75
11林炳然250.002.46
12刘明250.002.46
13吴国荣220.002.16
14孟鑫200.001.96
15万隆鑫200.001.96
16陈永林200.001.96
17吴杏芳200.001.96
18朱明毓200.001.96
19范威200.001.96
20严宇丹200.001.96
21柳雄军200.001.96
22李玉基200.001.96
23周敏200.001.96
24王强200.001.96
25安欣200.001.96
26王晓军200.001.96
27卓忠琴200.001.96
8-3-163
47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8李伍妮200.001.96
29杨兵200.001.96
30李兴畅200.001.96
31马洁200.001.96
32罗小卫200.001.96
33谭文静200.001.96
34薛会敏200.001.96
35黄宇雷200.001.96
36吴共熙200.001.96
37王奇敏200.001.96
38李子毅200.001.96
39吕鹏200.001.96
40金鑫青200.001.96
41王亚洲200.001.96
42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1
合计10181.001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辰途十五号的普通合伙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注册资本1960.7844万元法定代表人陈锐彬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2811房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8-3-164
47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实际控制人陈锐彬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比例(%)
广州谢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00股东情况
陈锐彬10.00
合计100.00经核查,辰途十五号已于2021年11月17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SX759),其管理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年 5月 28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4565)。
*辰途十三号
辰途十三号成立于2021年1月11日,现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9W3EBA9N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21年 1 月 11 日至 2028 年 1 月 7 日,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北街 3 号 314 室 A04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辰途十三号目前持有发行人185.7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49%。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辰途十三号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梁永标1000.009.20
2谢秋文500.004.60
3李德民480.004.42
4潘红霞460.004.23
5谢东祥400.003.68
8-3-165
47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6何杰辉300.002.76
7黄宇雷300.002.76
8戴胜维300.002.76
9青天伟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300.002.76
10广州谢诺本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2.76
11湛玉和250.002.30
12蔡杜杰250.002.30
13吴艺坚220.002.02
14钟兵兵210.001.93
15许练200.001.84
16郑定新200.001.84
17李有林200.001.84
18宋鹤兰200.001.84
19张蓉辉200.001.84
20林美珊200.001.84
21汪海200.001.84
22辛志龙200.001.84
23龚锋200.001.84
24王亚乐200.001.84
25江泳200.001.84
26杨晓丹200.001.84
27张益萍200.001.84
28巫屹峰200.001.84
29封海滨200.001.84
8-3-166
47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30蔡浩祥200.001.84
31袁春芳200.001.84
32苏健华200.001.84
33李壮200.001.84
34陈法明200.001.84
35吴杏芳200.001.84
36杨顺萍200.001.84
37曾科200.001.84
38严宇丹200.001.84
39余宏明200.001.84
40周明200.001.84
41林润伟200.001.84
42广州市增城科义科技有限公司200.001.84
43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1
合计10871.001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辰途十三号的普通合伙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注册资本1960.7844万元法定代表人陈锐彬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2811房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8-3-167
48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实际控制人陈锐彬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比例(%)
广州谢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00股东情况
陈锐彬10.00
合计100.00经核查,辰途十三号已于2021年4月21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NY167),其管理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4565)。
*谢广银
谢广银成立于2020年10月23日,现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9UX7D29X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20年10月23日至2027年10月22日,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天丰路8号4栋
128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谢广银目前持有发行人30.9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8%。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谢广银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谢东祥7100.0018.11
2易志平6500.0016.58
3潘红霞4000.0010.20
4陈伟杰2000.005.10
5李壮1500.003.83
6王清华1500.003.83
8-3-168
48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7李海玲1500.003.83
8伍浩男1300.003.32
9李德民1200.003.06
10汤晃巨1000.002.55
11梁永标1000.002.55
12王敏1000.002.55
13胡镇南1000.002.55
14赵静800.002.04
15钟碧红800.002.04
16苏健华700.001.79
17陈智强600.001.53
18胡筱戈600.001.53
19郭敏瑜500.001.28
20周燕500.001.28
21沈水莲500.001.28
22李岳华500.001.28
23曾军500.001.28
24张元珩500.001.28
25罗伟恩500.001.28
26虞银佳500.001.28
27李有林500.001.28
28吕鹏500.001.28
29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0.26
合计39200.00100.00
8-3-169
48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谢广银的普通合伙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注册资本1960.7844万元法定代表人陈锐彬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2811房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实际控制人陈锐彬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比例(%)
广州谢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00股东情况
陈锐彬10.00
合计100.00经核查,谢广银已于2021年6月11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QT190),其管理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4565)。
*丰北天一
丰北天一成立于2016年9月30日,现持有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3MA282PFD92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16年9月30日至2066年9月29日,住所为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29号(1-135)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丰北天一目前持有发行人203.9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5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丰北天一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8-3-170
48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80.0017.58
2孟祥龙500.0015.15
3许鹏500.0015.15
4张慧琴400.0012.12
5任学敏300.009.09
6喻明玺300.009.09
7时宝东300.009.09
8王争元200.006.06
9赵志强120.003.64
10马勇100.003.03
合计3300.001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丰北天一的普通合伙人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7月2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峰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291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经营范围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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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姓名出资比例(%)
王峰95.00股东情况
邓镭5.00
合计100.00经核查,丰北天一已于2021年12月29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TH057),其管理人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15年1月28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7001)。
(2)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发行人产生新股东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拟筹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补充
营运资金,老股东有资金需求;同时新股东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辰途十五号、辰途十三号、谢广银及丰北天一看好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前景及发行人未来的发展。
发行人新增股东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辰途十五号、辰途十三号、
谢广银及丰北天一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约为16.15元/股,系参考发行人行业前景、公司盈利状况和未来发展预期并结合公司整体估值58.8亿元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或增资定价具有公允性。
2.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相关股权变动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根据对新增股东的访谈、新增股东、发行人及其董监高出具的书面说明,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不存在委托持股等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相关股权变动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不存在委托持股等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相关股权变动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六)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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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完整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权变更涉及的股权转让
协议、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2.查阅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涉及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资金支付凭证、完税证明;
3.查阅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调查问卷及确认函;
4.查阅发行人机构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财务报表及确认函等资料;
5.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机构股东的基本信息、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等情况;
6.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背景/原因、历次股权变
动的定价情况、相关资金的支付情况、资金来源情况等;
7.查阅股东蔡友良诉讼案件及执行过程中相关案件材料,并对蔡友良进行访谈,
了解诉讼案件背景、进展及结果等;
8.查阅股东万斌龙与饶兵的股权纠纷案件、股权代持协议解除纠纷案件的案件材料,并对万斌龙进行访谈,了解案件背景、进展等;
9.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涉诉情况;
10.走访发行人所在地法院查询发行人的涉诉情况;
1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相关诉讼案件的起诉状、答辩状、法
院裁判文书等相关诉讼案件材料;
12.查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
(七)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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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至2013年期间,蔡友良、杨学锋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
春持有发行人股权具有真实性,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2.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的背景真实、合理,解除代持时股权转让款由万仁春向
蔡友良的借款抵销具有真实性,各方于解除股权代持关系过程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蔡友良就曾涉执行案件已向申请
执行人履行完支付义务,且蔡友良未涉及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被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况,对发行人本次上市发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4.万斌龙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系朋友关系,二者不存在亲属关系;万斌
龙仅作为发行人的财务投资人,未在发行人处任职。万斌龙涉及的股权纠纷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5.发行人新增股东为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辰途十五号、辰途十
三号、谢广银及丰北天一;发行人产生新股东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拟筹集资金用于
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补充营运资金,老股东有资金需求,同时新股东看好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前景及发行人未来的发展;新股东股权转让或增资定价具有公允性;新增股
东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不存在委托持股等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相关股权变动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八、《审核问询函》问题22.关于其他
22.1招股说明书披露,(1)2018年3月、2018年12月、2019年2月、2021年3月、
2021年11月,参与增资的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增资时点全体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并约定
特殊权利;(2)前述股东已分别与发行人等签订补充协议解除特殊股东权利且附带恢复条款。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发行人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0问的要求。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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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是否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发行人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0问的要求?根据《科创板审核问答(二)》规定:“(10)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约定有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答:PE、VC 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经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与其他股东对赌条款及特殊权利条款的签署及终止情况具体如下:
签署对赌义务对赌条款及特殊权利对赌条款及特殊权利条款之终止情况主体承担方条款之签署情况
发行人2018年3月19日,扬州2021年12月,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与威迈斯及万仁及其股尚颀、同晟金源与威迈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新补充协议东万仁斯有限及其股东万仁1”)约定并确认如下事宜:
春、刘钧春、刘钧签署《深圳威1.前述补充协议1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以下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增新补充协议1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乙简称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之方1无权依该等条款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或权利要“甲万仁春、<补充协议>》(以下简求,且无论其据以主张或权利要求的行为发生在新方”)与刘钧称“前述补充协补充协议签订之前或之后;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扬州尚议”1),约定扬州尚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颀、同晟颀、同晟金源享有反稀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
金源(以释权、优先认购权、优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下简称先清算权、业绩补偿、终止的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乙方股权回购等投资者特
1”)殊权利。2.截至新补充协议1签署日,乙方1未要求甲方承
担任何违约责任,未来也不会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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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签署对赌义务对赌条款及特殊权利对赌条款及特殊权利条款之终止情况主体承担方条款之签署情况约责任,各方关于对赌条款及特殊权利条款的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8年12月25日,广州
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与威迈斯及其股
东万仁春、刘钧签署《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发行人议之补充协议》(以下2021年12月,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辰及其股简称“前述补充协议途十三号、丰北天一与威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东万仁2”),约定广州广祺、新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新补充协议2”)约定并春、刘钧辰途六号、广州智造享确认如下事宜:
(以下有业绩保障、股权回简称购、优先回购权、优先1.前述补充协议2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甲认购权、共同出售权、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乙方方”)与优先清算权、反稀释权2无权依该等条款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或权利要
广州广求,且无论其据以主张或权利要求的行为发生在新万仁春、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祺、辰途款。补充协议签订之前或之后;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刘钧六号、广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州智造、2021年11月22日,广州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辰途十智造与辰途十三号、丰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三号、丰北天一分别签署《关于终止的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北天一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2.截至新补充协议2签署日,乙方2未要求甲方承(以下让协议》,约定广州智担任何违约责任,未来也不会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简称“乙方造将其持有威迈斯的违约责任,各方关于对赌条款及特殊权利条款的股份分别转让给辰途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2”)十三号、丰北天一,自股权交割日起辰途十
三号、丰北天一受让广州智造所持威迈斯的股份并相应享有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
发行人2019年2月21日,深创2021年12月,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与威迈斯及其及其万投集团、人才基金与威股东万仁春、倍特尔、特浦斯、刘钧、蔡友良、胡
仁春、刘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锦桥、同晟金源、森特尔、李秋建、丰图汇瑞、洪
钧等股倍特尔、特浦斯、刘钧、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孙一藻、冯颖盈、杨学
东与深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锋、姚顺、万斌龙、黎宇菁、广州广祺、广州智造、万仁春、
创投集广州辰途(以下简称“甲方2”)签署新补充协议
刘钧金源、森特尔、李秋建、
团、人才丰图汇瑞、洪从树、韩(以下简称“新补充协议3”)约定并确认如下事
基金(以广斌、扬州尚颀、孙一宜:下简称藻、冯颖盈、杨学锋、1.《增资合同书》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乙方姚顺、万斌龙、黎宇菁、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乙方3
3”)广州广祺、广州智造、无权依该等条款向甲方2提出任何主张或权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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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签署对赌义务对赌条款及特殊权利对赌条款及特殊权利条款之终止情况主体承担方条款之签署情况广州辰途签署《关于深求,且无论其据以主张或权利要求的行为发生在新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补充协议签订之前或之后;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
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书》(以下简称“《增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资合同书》”),约定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了深创投集团、人才基终止的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金享有优先认购权、优
2.截至新补充协议3签署日,乙方3未要求甲方2
先受让权、反稀释权、
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未来也不会要求甲方2承担任共同出售权、股权回购
何违约责任,各方关于对赌条款及特殊权利条款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
的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款。
2021年12月,刘钧、威迈斯与佛山尚颀签署新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新补充协议4”)约定并确认如
下事宜:
2021年3月17日,刘钧、1.前述补充协议4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佛山尚颀签署《关于深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乙方发行人
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4无权依该等条款向刘钧、威迈斯提出任何主张或及其刘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权利要求,且无论其据以主张或权利要求的行为发钧与佛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生在新补充协议签订之前或之后;各方之间不存在山尚颀刘钧简称“前述补充协议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以下
4”),约定佛山尚颀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
简称
享有优先受让权、反稀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乙方释权、共同出售权、股前述被终止的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4”)
权回购等投资者特殊
2.截至新补充协议4签署日,乙方4未要求刘钧、威权利。
迈斯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未来也不会要求刘钧、威迈斯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各方关于对赌条款及特殊权利条款的履行及终止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2021年12月,万仁春、威迈斯与辰途十三号、辰途
2021年11月22日,万仁发行人十五号、谢广银签署新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新补春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及其股充协议5”)约定并确认如下事宜:
十五号、谢广银签署东万仁《关于深圳威迈斯新1.前述补充协议5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春与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乙方途十三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5无权依该等条款向万仁春提出任何主张或权利要
号、辰途万仁春协议》(以下简称“前求,且无论其据以主张或权利要求的行为发生在新十五号、述补充协议5”),约补充协议签订之前或之后;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谢广银
定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以下五号、谢广银享有优先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简称
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乙方同出售权、股权回购等终止的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5”)
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2.截至新补充协议5签署日,乙方5未要求万仁春及其威迈斯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各方关于对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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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签署对赌义务对赌条款及特殊权利对赌条款及特殊权利条款之终止情况主体承担方条款之签署情况及特殊权利条款的履行及终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
2021年12月,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与
及其股2021年11月22日,辰途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以东万仁华迈、辰途十四号、三下简称“新补充协议6”)约定并确认如下事宜:
春、刘钧花弘道与威迈斯及其
1.前述补充协议6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
(以下股东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乙方简称《关于深圳威迈斯新
6无权依该等条款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或权利要“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求,且无论其据以主张或权利要求的行为发生在新方”)与万仁春、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补充协议签订之前或之后;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辰途华刘钧议》(以下简称“前述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迈、辰途补充协议6”),约定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
十四号、辰途华迈、辰途十四
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三花弘号、三花弘道享有优先终止的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道(以下受让权、反稀释权、共
2.截至新补充协议6签署日,乙方6未要求甲方承
简称同出售权、股权回购等
担任何违约责任,各方关于对赌条款及特殊权利条“乙方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款的履行及终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6”)经核查,虽然发行人曾作为对赌条款的签署主体,但发行人未作为对赌条款的义务承担方,且如前表所示,发行人历史上作为签署主体的对赌及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已于本次申报前终止,发行人本次申报时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赌条款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该等对赌及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自动恢复的情形发生在发行人因撤
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情形导致发行人未能挂牌上市时;在发行
人成功发行上市后,该等对赌条款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不具有自动恢复的条件,不再持续有效,不存在导致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有义务的情形,亦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综上,虽然发行人曾作为对赌协议的签署主体,但发行人未作为对赌条款的义务承担方;发行人申报时已终止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符合《科创板审核问
答(二)》第10问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无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依据、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司章程、工商档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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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记资料;
2.查阅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及相关股东与机构股东签
署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3.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进行访谈并查阅股东出具的确认函。
(三)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曾作为对赌协议的签署主体,但发行人未作为对赌条款的义务承担方;发行人申报时已终止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
款符合《科创板审核问答(二)》第10问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无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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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第二部分相关期间更新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有效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依法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已经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确定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
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经聘请具有证券承销与保荐资格的东方投行担任本次发行上市
的保荐机构,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主承销商余额包销的承销方式,符合《证券法》
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建立了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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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经核查,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第二部分相关期间的更新事项”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2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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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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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
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及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
从事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载的经营范围相一致,且取得了经营业务所需的许可。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经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及经核查,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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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第二部分相关期间的更新事项”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其股本总额为37885.71万元,股份总数为37885.71万股,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210万股。假设公开发行4210万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达到42095.71万元,其中,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东方投行出具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及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最近一次外部股权
融资情况,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发行人2021年度的净利润(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为6494.05万元,营业收入为169510.32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
8-3-183
49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五、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现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东倍特尔、森特尔的合伙人及发行人股东辰途华迈、辰途六号、辰途十三号、辰途十四号、
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的普通合伙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丰图汇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发生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1.倍特尔经核查,倍特尔于2022年6月发生合伙人变更,倍特尔就前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前述变更后,倍特尔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出资金额(万出资比例姓名合伙人类别公司职务
号元)(%)
1万仁春普通合伙人127.6311.06董事长
2刘钧有限合伙人490.3142.49董事、总经理
3李莹莹有限合伙人92.318.00副总经理
4马春红有限合伙人92.318.00软件平台部经理
5刘骥有限合伙人92.318.00硬件开发部总监
6徐金柱有限合伙人92.318.00硬件开发部总监
7姚顺有限合伙人57.705.00董事、副总经理
8许文香有限合伙人11.541.00质量部总监
9李荣华有限合伙人7.500.65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10冯颖盈有限合伙人7.500.65董事、副总经理
监事、硬件专家兼硬件
11冯仁伟有限合伙人6.920.60
产品经理
12 曾云香 有限合伙人 6.92 0.60 IT信息部主管
8-3-184
49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出资金额(万出资比例姓名合伙人类别公司职务
号元)(%)
13张胜东有限合伙人5.770.50质量部经理
14吴秦有限合伙人5.770.50系统模块副总监
系统设计与软件开发部
15李峥有限合伙人4.610.40
总监
16石倩有限合伙人3.460.30软件工程师
17曹威威有限合伙人3.460.30生产一部经理
18李晓有限合伙人3.460.30工厂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19李敏有限合伙人3.460.30质量部副经理
20张蔺有限合伙人3.460.30硬件工程师
21胡飞有限合伙人3.460.30硬件工程师
22张恒有限合伙人2.310.20市场技术部总监
23来斗星有限合伙人2.310.20销售总监
24何长春有限合伙人2.310.20硬件工程师
25覃艺有限合伙人2.310.20硬件工程师
26黄泽旺有限合伙人2.310.20工装工程师
27高力军有限合伙人2.310.20质量部经理
28黎英有限合伙人2.310.20质量部体系经理
29 舒良锋 有限合伙人 2.31 0.20 MES工程师
30庄贵炳有限合伙人2.310.20硬件工程师
31荣鑫有限合伙人1.150.10硬件工程师
32吴冬宝有限合伙人1.150.10仓库主任
33杨乐军有限合伙人1.150.10测试验证高级经理
34徐凯有限合伙人2.300.20软件测试部副总监
35蒋从发有限合伙人0.580.05物流部班长
36孙艳红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班长
37 张小莉 有限合伙人 0.58 0.05 质量部QC
38张令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老化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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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出资金额(万出资比例姓名合伙人类别公司职务
号元)(%)
39曾焕辉有限合伙人0.580.05质量控制员
40唐才旺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班长
41韦文韩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班长
42蒋礼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班长
43徐家文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运营总监
合计1153.93100.00--
2.森特尔经核查,森特尔于2022年6月发生合伙人变更,森特尔就前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前述变更后,森特尔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出资金额(万出资比例序号姓名合伙人类别公司职务元)(%)
1万仁春普通合伙人244.0042.45董事长
监事、硬件专家兼硬件
2冯仁伟有限合伙人50.598.80
产品经理
3郑必伟有限合伙人45.988.00软件开发部副总监
4郭珏有限合伙人34.496.00工业工程部经理
5冯颖盈有限合伙人26.454.60董事、副总经理
6刘钧有限合伙人25.004.35董事、总经理
7黄海有限合伙人22.994.00曾任结构部经理
8敖华有限合伙人22.994.00软件产品经理
副总经理、上海研发中
9韩永杰有限合伙人22.994.00
心总监
10张贤虎有限合伙人17.243.00研发工艺部经理
11吴秦有限合伙人9.201.60系统模块副总监
12张恒有限合伙人8.051.40市场技术部总监
8-3-186
49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出资金额(万出资比例序号姓名合伙人类别公司职务元)(%)
13丛艳华有限合伙人6.901.20人力资源部总监
14谢智开有限合伙人5.751.00研发产品管理副总监
15刘剑有限合伙人5.751.00硬件工程师
16黎兆安有限合伙人4.600.80硬件工程师
17叶丽敏有限合伙人4.600.80物料品质部经理
18张远昭有限合伙人4.600.80高级硬件工程师
19黄田生有限合伙人2.300.40工艺工装室主管
20曾繁荣有限合伙人2.300.40工程师
21邓修伟有限合伙人1.150.20计划部经理
22黎振金有限合伙人1.150.20软件工程师
23徐凯有限合伙人2.300.40软件测试部副总监
24谭昕有限合伙人1.150.20工艺室主管
25周娟有限合伙人1.150.20质量控制员
26廖俊锋有限合伙人1.150.20设备工程师
合计574.82100.00--
3.发行人股东辰途华迈、辰途六号、辰途十三号、辰途十四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的普通合伙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住所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住所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2811房”。
4.发行人股东丰图汇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年9月股东发生变更,变更后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峰950.0095.00
2邓镭50.005.00
合计1000.00100.00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经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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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设置任何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负担或被查封、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万斌龙存在如下股权纠纷案件:
1.关于万斌龙与饶兵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8年7月26日,冯颖盈与万斌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冯颖盈
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0.50%(因公司后续融资而稀释变更为0.4503%)的股权以
3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万斌龙。2018年7月27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
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021年6月22日,饶兵以发行人股东万斌龙为被告、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
冯颖盈为第三人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2021年7月5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经核查了解,原告饶兵于2018年6月19日向被告万斌龙转账300万元,后原被告于2019年7月1日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饶兵向万斌龙转账的
300万元用于双方共同投资发行人170.60万股股份,其中原告饶兵持有18.9556
万股股份,饶兵持有的前述股份由被告万斌龙代持。万斌龙承诺,如果发行人自
2019年7月1日起两年内未上市,则万斌龙将饶兵投资额300万元全额保底返
还给饶兵(不计利息)。鉴于发行人自2019年7月1日起两年内尚未上市,万斌龙已向饶兵退还300万元投资款。但因饶兵与万斌龙就股权代持关系是否解除以及原始投资金额、代持比例、分红事项存在争议,原告饶兵向法院提起上述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万斌龙提供向威迈斯有限投资的原始财务凭证及后续股权变动涉及的相关资料供原告查阅以及被告万斌龙向原告饶兵支付股权代持期间的所有股权分红款项。
2022年4月26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302民
初14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万斌龙向原告饶兵出示向第三人威迈斯投资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阅,驳回原告饶兵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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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2年5月31日,饶兵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二审案件尚未完结。
2.关于万斌龙与饶兵的股权代持协议解除纠纷案
2022年7月12日,万斌龙以饶兵为被告、以发行人为第三人向广东省广州
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万斌龙与饶兵在2019年7月1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于2020年10月23日解除,万斌龙与饶兵之间就《股权代持协议》项下的股权不存在代持关系。*被告饶兵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2年7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案尚未完结。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鉴于发行人前述涉及纠纷的股份占比较小,且该等股权纠纷不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上述股权纠纷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清晰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更,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业务资质证书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业务资质证书如下:
序号证书名称持有人证书编号有效期届满日颁发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
高新技术企业证 GR2020442 会、深圳市财政局以
1威迈斯2023.12.11
书03559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 高新技术企业证 深圳威 GR2020442 2023.12.11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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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证书名称持有人证书编号有效期届满日颁发单位
书迈斯软05248会、深圳市财政局以件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
高新技术企业证 上海威 GR2021310 会、上海市财政局、
32024.10.09
书迈斯00527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4威迈斯3703333-
备案登记表登记(深圳南山)中华人民共和国
4403169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
5报关单位注册登威迈斯长期
S 海关记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芜湖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604459348-
备案登记表迪斯登记(芜湖戈江)海关进出口货物芜湖威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
7收发货人备案回3451200101长期
迪斯海关执中国国家强制性2021010907
8威迈斯2025.12.2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产品认证证书371860中国国家强制性2022010907
9威迈斯2027.02.22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产品认证证书450488中国国家强制性华源电2022010907
102027.06.29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产品认证证书源481249
CQC210012
11产品认证证书威迈斯2025.12.2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89261
CQC210012
12产品认证证书威迈斯2025.12.2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89263
CQC210012
13产品认证证书威迈斯长期有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89096质量管理体系认南德认证检测(中
14威迈斯12100455322024.11.18
证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1210045532南德认证检测(中
15威迈斯2024.11.18证/01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龙岗分1210045532南德认证检测(中
162024.11.18证公司/02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光明分1210045532南德认证检测(中
172024.04.05证公司/02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光明分南德认证检测(中
1812111455322024.04.05证公司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 华源电 TUV100044 南德认证检测(中
192024.10.19证源540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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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证书名称持有人证书编号有效期届满日颁发单位
汽车行业质量管 芜湖威 T86157/037 上海恩可埃认证有限
202023.09.08
理体系认证迪斯1710公司汽车行业质量管龙岗分南德认证检测(中
2112111455322024.11.18理体系认证公司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内容之内,发行人已经取得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和登记,有权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在日本以境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了日本威迈斯。除前述下属企业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外新设分支机构或成立其他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渥美坂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日本威迈斯经营范围为“1.模块电源、能源车辆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传动系统、电子设备、电控设备、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等的设计、制造、销售及进出口;2.提
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相关咨询、技术支援服务;3.贸易、物流、商品进出口业务;4.软件硬件、互联网技术的开发、销售及系统集成等咨询;5.以上各项相关业务”,日本威迈斯的主要业务及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日本法律的要求事项。日本威迈斯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第二部分相关期间更新事项”之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国浩律师集团(香港)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威迈斯(香港)业务性质为模块、定制电源、电气控制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进
出口业务,日常经营活动符合中国香港法例规定。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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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2738.76万元、65544.52万元、169071.95万元、
149742.71万元,占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6月总业务
收入的比例为99.80%、99.73%、99.74%、99.68%。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未发生过变更。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12号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
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有: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万仁春。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1刘钧持有发行人7.52%股份的股东
2蔡友良持有发行人6.24%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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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3胡锦桥持有发行人5.79%股份的股东
4同晟金源持有发行人5.77%股份的股东
5广州广祺
6辰途华迈
7辰途六号
8辰途十五号同一控制下合并后合计持有发行人6.35%股份的股东
9辰途十三号
10辰途十四号
11谢广银
12倍特尔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13特浦斯
伙人的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21.41%股份的股东
14森特尔
上述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股东经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股东如下表所示: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深圳威迈斯软件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2大连威迈斯软件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3上海威迈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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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4上海威迈斯软件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5威迈斯汽车科技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6芜湖威迈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7芜湖威迈斯软件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8上海威迪斯芜湖威迈斯的控股子公司
9芜湖威迪斯上海威迪斯的全资子公司
10威迈斯电源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1华源电源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12海南威迈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3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
14海南威迈斯二号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
15威迈斯(香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6日本威迈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7上海伊迈斯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18常州伊迈斯上海伊迈斯的全资子公司
19威迈斯企管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20上海传南持有上海威迪斯38.50%股权的股东
21上海纳华持有威迈斯企管50%股权的股东
22英可瑞持有华源电源49%股权的股东
4.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表所示:
8-3-194
50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关联方姓名关联关系
1万仁春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刘钧公司董事、总经理
3冯颖盈、姚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4杨学锋、缪龙娇公司董事
5章顺文、黄文锋、叶晓东公司独立董事
6张昌盛、冯仁伟、唐春龙公司监事
7陈红升、李莹莹、韩永杰公司副总经理
8李荣华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上述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属于关联自然人。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企业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表所示: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优制(深圳)咨询有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之妻郭燕持有100%股权并担任
1
公司执行董事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持有90%股权,且其
2深圳三琦投资有限公司妻子徐惠萍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妻弟徐旭平持有
1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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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通过深圳三琦投资
深圳市今朝模具科技有有限公司间接持有45%股权,且蔡友良之弟蔡友孝、蔡友
3
限公司孝之妻子葛海净通过深圳市依格欣塑胶有限公司间接持
有50%股权,且蔡友孝担任总经理、葛海净担任执行董事深圳市依格欣计算机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持有65.00%股权并
4
术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且其妻子徐惠萍担任董事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通过深圳依格欣计深圳市宝安电子工业有
5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65%股权,且蔡友良之妻弟徐
限公司旭平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持有18.54%股份并
6
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报告期内蔡友良曾与他人共同控制)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通过深圳市凯立德深圳市凯立德欣软件技
7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8.54%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术有限公司兼总经理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妻弟徐旭平持有8深圳澳盈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蔡友良曾经持有50%股权,已于2022年4月转让)深圳市利创共享投资管
9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持有22.0022%份额理(有限合伙)深圳市掌心同城传媒科
10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持有20%股权
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友爱友趣文化传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通过深圳市掌心同
11
播有限公司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20%股权深圳市美联美客科技有
1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担任董事
限公司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担任董事,且其妻埃派克森微电子(上
13 徐惠萍通过San Treasure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持有
海)股份有限公司
22.3879%股权
深圳市创亿欣精密电子
1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担任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San Treasure Investment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妻徐惠萍持有
15
Holdings Limited 100%股权深圳市依格欣塑胶有限
16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持有
公司67%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蔡友孝之妻子葛海净
8-3-196
50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持有33%股权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持有深圳市依网信智慧技术41.60%股权并担任董事的公司(蔡友良之妻弟徐旭平曾持
17
有限公司有51%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21年9月转让、2021年7月辞任)
广东程通正建设有限公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通过深
18
司圳市依网信智慧技术有限公司持有41.60%股权
西藏金网亿创业投资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持有
19
理有限公司20%股权
广东资恒高分子新材料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持有
20
有限公司30%股权
长沙越达轨道交通科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持有
21
有限公司25%股权
树石明溪股权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持有
22管理(北京)有限公司60.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通过树杭州树石汇智股权投资
石明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间接持有23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4.002%份额,且树石明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
伙)公司担任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常州涌泉汇远股权投资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直接持
24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有46.67%份额、通过树石明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
伙)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6%份额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直接持西藏明溪安同创业投资
25有28.57%股权、通过西藏涌泉汇裕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有限公司
17.19%股权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直接持
西藏涌泉汇裕投资有限有15%股权、通过树石明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
26
公司限公司、常州涌泉汇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45.13%股权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通过常杭州明溪安石投资管理
27州涌泉汇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1.28%份额
北京北明伟业控股有限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担任董
28
公司事
29北明软件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担任高
8-3-197
5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级副总裁并在福州、安徽、杭州分公司担任负责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弟胡旭君持有
30杭州源合科技有限公司
53%股权
安吉经略即远企业管理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弟徐卫武持有
3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8.96%份额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
32发行人董事缪龙娇担任董事
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达尔胜贸易有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母亲倪士兰持有100%股权并担任执
33
限公司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达尔梦建材贸易有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父亲缪永明持有60%股权并担任执
34
限公司行董事、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母倪士兰持有40.00%股权旻嘉(上海)商务咨询
35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母亲倪士兰持有20%份额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祈鲮咨询管理中心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通过上海小黄
36(有限合伙)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0.3546%份额
上海鱿麒咨询管理中心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通过上海小黄
37(有限合伙)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0.3546%份额
上海墨翟投资管理中心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通过上海小黄
38(有限合伙)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0.3546%份额
上海冠鲸咨询管理中心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通过上海小黄
39(有限合伙)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0.3546%份额上海鲈易咨询管理中心
40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有限合伙)上海凤银咨询管理中心
41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有限合伙)
上海鲸明咨询管理中心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通过上海小
42(有限合伙)黄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0.3546%份额上海慧鲸咨询管理中心
43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有限合伙)
上海美壹商务咨询有限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66%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44
公司事兼总经理
8-3-198
5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上海小黄鱼信息科技有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35.4550%股权并担任董
45
限公司事杭州源脉投资管理有限
46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担任经理
公司
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66%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47上海横闵投资有限公司事(已于2021年6月吊销)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
48发行人董事杨学锋之妻马莉娜担任董事
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章顺文之妻张琼持有80%股权并担任执深圳市诚信顺财务咨询49行董事兼总经理(章顺文之子章钲炜曾持有80%股权并担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22年6月退出并辞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章顺文之妻张琼通过深圳市诚信顺财务深圳菲诺德科技有限公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32%股权(章顺文之子章钲炜曾通
50
司过深圳市诚信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32%股权,已于2022年6月退出并辞任)新沂德胜企业管理合伙
51发行人独立董事黄文锋持有40%份额企业(有限合伙)新沂凤盈企业管理合伙发行人独立董事黄文锋通过新沂德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52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间接持有39.96%份额
深圳市杰瑞通科技有限发行人独立董事叶晓东之妻弟杨敏杰持有50%股权并担
53
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杰通世际科技有发行人独立董事叶晓东之妻弟杨敏杰持有40%股权并担
54
限公司任总经理深圳市龙岗区蔡记煲仔
55发行人独立董事叶晓东之妻弟杨敏龙担任经营者
叔碳炉鸡煲店
芯洲科技(北京)有限发行人监事张昌盛之妻方昕担任董事兼财务负责人并担
56
公司任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宁波芯洲管理咨询合伙
57发行人监事张昌盛之妻方昕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邦仕德科技有限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荣华之姐夫陈财重持有
58
公司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市宝安区老万精酿
59由发行人前员工控制经营,且发行人员工餐饮报销是其业
啤酒吧务收入的主要构成;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相关交易视同关
8-3-199
5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联交易进行披露
报告期内曾经由发行人员工控制的公司,且发行人员工餐上海上次这里餐饮有限
60饮报销是其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相
公司关交易视同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6.报告期内曾存在的主要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曾任执行董事、其姐夫
1深圳欧康新能源有限公司
李谋清曾持有70.00%股权(已于2019年3月注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曾任独立董事(已于
2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辞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之配偶郭燕曾任副总经
3北京冠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理(已于2022年9月辞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之姐夫李谋清曾持有
4深圳微码激光电子有限公司
25%股权(已于2019年6月注销)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曾通过深
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8.54%
5深圳马蹄圈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并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已于2020年1月注销)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曾通过深
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8.54%
6深圳市绿地蓝海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已于2020年9月注销)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曾通过深深圳市凯立德智能设备有限责任
7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8.54%
公司股权(已于2019年4月注销)
深圳凯立德能源行业科技有限公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曾担任执
8
司行董事(已于2019年8月辞任)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曾通过深
红酒便利仓(深圳)实业有限公
9圳市依格欣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32.5%
司股权(已于2020年9月注销)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曾通过深
10厦门市通商达科技有限公司圳市依格欣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11.12%股权(已于2020年5月转让)
8-3-200
5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重庆万维坤泰智慧城市科技有限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
11
公司波曾任董事长兼经理(已于2021年2月辞任)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
12
司波曾任董事(已于2022年2月辞任)安吉善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弟徐
13限合伙)卫武曾持有29.34%份额(已于2022年6月注销)发行人董事缪龙娇曾任董事(已于2019年2月辞
14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任)Thermal dynamics 发行人董事缪龙娇曾任董事(已于2019年3月辞
15internationalLLC 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章顺文之子章钲炜曾通过深圳市16深圳市富亿通黄金珠宝有限公司诚信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6%股权(已于2019年12月转让)
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荣华之姐夫陈财
17深圳市福田区蓝珀机孨电子商行
重曾任经营者(已于2022年3月注销)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已
18方四保于2020年11月辞任)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2021年12月
19陈京琳
卸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100%
20深圳市专诚创投有限公司股权,且陈京琳之妻续磊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90%股深圳市科北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
21权,且陈京琳之妻续磊持有10%股权并担执行董
司事兼总经理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90%股
22深圳市知秋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权,且陈京琳之妻续磊持有10%股权并担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90%股
23深圳市知冬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权,且陈京琳之妻续磊持有10%股权并担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50%股权,且陈京琳之妻续磊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
24深圳琳保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京琳曾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20年10月辞任)
8-3-201
5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30%股
25深圳市滴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权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25%股
26湛江华铭钢铁有限公司
权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兄陈京玮
27湛江市环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担任董事长兼经理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兄陈京玮
28梧州恒通泰金属有限公司
持有70.00%股权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兄陈京玮
29吴川市润安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曾持有24.00%股权(已于2020年11月注销)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25%深圳市科冬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
30股权(已于2021年4月转让),其妻续磊曾担执行
司
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已于2021年4月辞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25%深圳市科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
31股权(已于2021年3月转让),且其妻续磊曾担执
司
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21年3月辞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25%深圳市科夏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
32股权(已于2021年4月转让);陈京琳之妻续磊曾
司
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21年4月辞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50%深圳中欧丫丫幸福投资企业(有33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于2020年3月注限合伙)
销)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
34上海般叙财务咨询中心
100%份额并曾任负责人(已于2020年12月转让)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49%
35深圳市知春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已于2021年5月转让)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49%
36深圳市知夏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已于2021年5月转让)广西梧州市通泰再生物资有限公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兄陈京玮
37
司曾持有70.00%股权(已于2019年7月转让)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通过深圳
38深圳市滴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市滴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30%股权并曾
任总经理(已于2021年2月注销)
8-3-202
5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父陈景金
39湛江市蓝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曾经持有30%股权(已于2020年1月注销)深圳市续林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妻续磊持
40
司有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市花花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妻续磊的
41
司妹妹续颖持有6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花壹花艺运营管理(深圳)有限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妻续磊的
42
公司妹妹续颖持有45%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妻妹续颖
43深圳市南山区花世界花店
担任经营者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妻妹续颖
44深圳市福田区怡美斗南鲜花中心
曾任经营者(已于2020年6月注销)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朋友和前员工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为发行人售后服务业务外包供应商,且发
45深圳易格思科技有限公司
行人是其主要客户;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相关交易视同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已于2021年7月注销)
除上述主要关联方外,过去12个月内与发行人存在上述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其中,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其相互间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不予披露)之间于
2022年1-6月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022年1-6月期间,发行人存在关联采购和接受劳务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金额(万元)
8-3-203
5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英可瑞接受劳务及采购材料508.87
老万酒吧采购餐饮8.76
上次这里餐厅采购餐饮27.58
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3.77
*英可瑞
2022年1-6月期间,发行人接受英可瑞提供劳务及采购材料的交易金额为
508.87万元。
英可瑞(300713.SZ)成立于2002年4月,系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华源电源
49%股权的公司,主要从事智能高频开关电源及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英可瑞提供电源产品劳务加工及采购材料服务,该服务的相关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老万酒吧
2022年1-6月期间,发行人向老万酒吧采购餐饮服务的金额为8.76万元。
老万酒吧成立于2018年,主营业务为餐饮服务。报告期内,对发行人提供餐饮服务是老万酒吧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老万酒吧采购餐饮服务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因业务沟通拓展需要,发行人各个部门在老万酒吧进行商务招待而报销餐饮服务的情形;
二是为丰富员工业余生活,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发行人各个部门组织员工活动聚餐,存在为员工报销老万酒吧餐饮服务费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在老万酒吧进行消费系根据其菜单报价进行结算并根据所开具的发票据实报销。
综上,发行人向老万酒吧采购餐饮服务,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定价具有公允性。
*上次这里餐厅
8-3-204
5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2年1-6月期间,发行人向上次这里餐厅采购餐饮服务的金额为27.58万元。
上次这里餐厅成立于2020年,主营业务为餐饮服务。报告期内,对发行人提供餐饮服务是上次这里餐厅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上次这里餐厅采购餐饮服务的原因,主要是:一是上海威迈斯厂区附近餐饮服务不便,为解决员工工作餐问题,发行人与上次这里餐厅协商将其作为员工固定餐厅,并统一结算;二是发行人各个部门因业务沟通拓展需要和组织员工活动聚餐,存在为员工报销上次这里餐厅餐饮服务费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上次这里餐厅采购餐饮服务的过程中,员工工作餐以固定40元/人/餐按月度进行结算,其他则根据其菜单报价进行结算并根据所开具的发票据实报销。
综上,发行人向上次这里餐厅采购餐饮服务,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定价具有公允性。
*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2022年1-6月期间,发行人向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采购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的金额分别为3.77万元。
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主营业务为基建项目的技术咨询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原因,主要是发行人深圳龙岗区宝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需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发行人综合考虑服务品质和报价而达成相关交易。
发行人向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结算价格系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综上,发行人向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定价具有公允性。
(2)关联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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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022年1-6月期间,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华源电源存在向英可瑞租赁办公、生
产场所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出租方名称租赁资产种类租赁费(万元)
英可瑞房屋建筑物55.70
英可瑞系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华源电源49%股权的股东,2022年1-6月期间,发行人子公司华源电源向英可瑞租赁房产用于办公、生产,租赁费为55.70万元,租赁价格系参照周边办公楼、厂房的租赁价格,关联租赁价格公允。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22年1-6月期间,发行人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的情况如
下:
项目金额(万元)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726.56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接受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主债权主债权担保是否担保方已经履行(万元)起始日到期日完毕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900.002022.03.302022.09.30否
万仁春、深圳威迈斯软件1000.002022.03.292023.03.29否
万仁春、深圳威迈斯软件3000.002022.02.212023.02.21否
万仁春、郭燕2632.002022.01.262022.07.26否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546.002022.01.182022.07.18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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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
3000.002021.09.272022.09.22否
1]、万仁春、郭燕[注2]
万仁春、郭燕700.002021.08.122022.02.12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担保500.002021.08.122022.02.12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550.002021.07.92022.07.09否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6500.002021.06.42029.06.24否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000.002021.05.82022.05.08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担保600.002021.04.22021.10.02是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000.002021.03.192022.03.19是
万仁春、郭燕11531.022019.09.242021.06.25是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3000.002020.12.22021.12.02是
万仁春、郭燕1500.002020.10.192021.10.02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500.002020.10.192021.10.02是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600.002020.04.302021.03.30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500.002020.04.242021.04.24是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000.002020.04.92021.03.18是
发行人、郭燕、万仁春、深圳市高新投
500.002019.01.042020.01.4是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3]
万仁春、郭燕、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
1000.002018.10.312019.10.31是
有限公司[注4]
万仁春、深圳威迈斯软件555.072018.10.292021.10.29是
注1: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属于关联方,所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注2: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借款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万仁春、郭燕以担保人的身份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
8-3-207
52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注3: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威迈斯软件借款向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提供担保;公司、万仁春、郭燕以担保人的身份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
注4: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借款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南山支行提供担保;万仁春、郭燕以担保人的身份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
(2)提供关联担保
2022年1-6月期间,发行人新增一项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具体如下:
2022年2月17日,上海威迈斯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
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向威迈斯企管提供
3亿元贷款,借款期限为自2022年2月17日至2037年2月16日。同日,威迈斯企管
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
海威迈斯与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威迈斯企管的另一投资方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为
威迈斯企管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发行人向威迈斯企管增资
2022年1月4日,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发行人全资子公
司上海威迈斯向其合资公司威迈斯企管进行增资,威迈斯企管的注册资本由
20000.00万元变更为22000.00万元,其中上海威迈斯新增出资1000.00万元,上
海纳华新增出资1000.00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威迈斯已将上述投资款出资到位。
3.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2.06.30
应付账款英可瑞351.52
其他应付款英可瑞10.40
4.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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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经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未发生变化。
6.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及措施经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及措施未发生变化。
(三)同业竞争
1.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避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所作出的上述承诺是有效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等承诺对发行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充分的。
(四)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的披露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已予以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承办律师的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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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报告》出具之日至2022年9月30日,芜湖威迈斯的注册地址、威迈斯企管的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发行人新设四家对外投资企业,即威迈斯汽车科技、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及日本威迈斯,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分公司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无新增或注销分公司的情形,发行人光明分公司、龙岗分公司未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子公司
(1)芜湖威迈斯经核查,芜湖威迈斯于2022年8月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昌路与花津南路交叉口往西北约90米”。
(2)威迈斯企管经核查,威迈斯企管于2022年9月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2022年1月4日,威迈斯企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威迈斯企管注册资本
由20000万元增加至22000万元,其中上海威迈斯新增出资1000.00万元,上海纳华新增出资1000.00万元。
2022年9月29日,威迈斯企管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企管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威迈斯货币11000.0050.00
2上海纳华货币11000.0050.00
合计22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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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威迈斯汽车科技经核查,威迈斯汽车科技为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下属全资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汽车科技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威迈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BWGJRC5H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法定代表人刘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电耦合系统研发;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子元经营范围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机械设备研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2年8月5日经营期限2022年8月5日至2052年8月4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汽车科技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威迈斯货币3000.00100.00
合计3000.00100.00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威迈斯汽车科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
(4)海口威迈斯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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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经核查,海口威迈斯一号为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下属控股企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口威迈斯一号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海口威迈斯持股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05MABXAL3Y6H
主要经营场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F座804众创空间-118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威迈斯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88.00万元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经营范围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2022年8月15日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口威迈斯一号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
序号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称
1海南威迈斯普通合伙人6.407.27
2周若松有限合伙人16.0018.18
3郭祥茂有限合伙人9.6010.91
4丛艳华有限合伙人8.009.09
5李荣华有限合伙人6.407.27
6桂肖杰有限合伙人4.805.45
7冯仁伟有限合伙人3.20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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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姓名/名
序号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称
8易泽玺有限合伙人3.203.64
9倪兵有限合伙人3.203.64
10黄世杰有限合伙人3.203.64
11徐家文有限合伙人3.203.64
12曾云仔有限合伙人3.203.64
13易邦玲有限合伙人1.601.82
14刘创模有限合伙人1.601.82
15林性平有限合伙人1.601.82
16何程有限合伙人1.601.82
17张云辉有限合伙人1.601.82
18詹良城有限合伙人1.601.82
19吴文诚有限合伙人1.601.82
20魏玮有限合伙人1.601.82
21黄远豪有限合伙人1.601.82
22荣鑫有限合伙人1.601.82
23王娟有限合伙人1.601.82
合计88.00100.00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海口威迈斯一号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并合法有效存续。
(5)海南威迈斯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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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海南威迈斯二号为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下属控股企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南威迈斯二号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海南威迈斯持股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25MABU42XM1M
主营经营场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F座804众创空间-130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威迈斯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131.40万元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经营范围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2022年8月9日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南威迈斯二号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
序号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称
1海南威迈斯普通合伙人15.0011.42
2韩永杰有限合伙人42.6032.42
3张恒有限合伙人17.4013.24
4李峥有限合伙人15.0011.42
5刘贵立有限合伙人8.406.39
6杨乐军有限合伙人7.2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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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姓名/名
序号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称
7刘刚有限合伙人4.803.65
8张金旺有限合伙人4.803.65
9侯留业有限合伙人4.803.65
10胡超有限合伙人4.203.20
11徐志远有限合伙人3.602.74
12何新安有限合伙人3.602.74
合计131.40100.00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海南威迈斯二号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并合法有效存续。
(6)日本威迈斯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日本威迈斯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日本威迈斯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株式会社日本VMAX New Energy
公司编号0210-01-076928
总股数/资本金1000股/1000万日元
董事菊地毅、李莹莹成立日期2022年9月1日注册地址神奈川县镰仓市台二丁目3番4号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经营范围1、模块电源、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总成系统、电子设备、电
气控制设备、能量转换设备、节能产品等的设计、制造、销售和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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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2、提供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相关的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3、贸易、物流、产品进出口业务;4、软件/硬件、互联网技术开发/销售、系统集成
等咨询;5、上述各项附带的所有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日本威迈斯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威迈斯货币1000.00100.00
合计1000.00100.00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日本威迈斯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
综上,截至2022年9月30日,除芜湖威迈斯的注册地址、威迈斯企管的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及发行人新设四家对外投资企业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文件,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主要生产经营房产情况如下:
序承租租赁面积是否有出租方租赁期限租赁地点用途号方(㎡)产权证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北
发行2020.03.01-办公、研
1风云实环路第五工业区1770有
人2023.02.28发中心业有限风云科技大楼501
8-3-216
52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承租租赁面积是否有出租方租赁期限租赁地点用途号方(㎡)产权证公司之一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北
风云实发行2020.03.01-环路第五工业区办公、研
2900有
业有限人2023.02.28风云科技大楼501发中心公司之二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北
风云实发行2022.02.01-办公、研
3环路第五工业区1040有
业有限人2025.04.30发中心风云科技大楼408公司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北
风云实发行2022.05.01-办公、研
4环路第五工业区1040有
业有限人2025.04.30发中心风云科技大楼301公司深圳市光明区玉深圳市塘街道田寮社区
九洲光发行2021.12.17-同观路十九号路
55064.84厂房有
电子有人2024.08.1610号九洲工业园
限公司厂房中102、203、
402、501大厦
深圳市坪山区丹梓大道3179号2号
2022.02.12-
厂房1楼102房,3深圳市2026.02.11
楼302房,4楼403新南天发行办公、生
6房9676有
实业有人产、仓储深圳市坪山区丹限公司
2022.04.01-梓大道3179号2号
2026.02.11厂房2楼201房、
202房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60号英
华源2021.10.01-办公、研
7英可瑞可瑞科技楼1#楼1439.15有
电源2024.09.30发、生产
厂区研发楼1#楼
第4层401及第9层
901
上海核所日环上海上海市嘉定区马
光电仪2019.03.18-研发、办
8威迈陆镇嘉新公路1670有
器有限2024.03.17公斯1135号内
公司[注
2]
8-3-217
53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承租租赁面积是否有出租方租赁期限租赁地点用途号方(㎡)产权证上海核所日环上海上海市嘉定区马
光电仪2021.07.15-研发、办
9威迈陆镇嘉新公路800有
器有限2024.03.14公斯1135号内
公司[注
2]
芜湖高芜湖新资产
威迈2021.11.01-芜湖高新区综合
10管理有28办公无
斯 软 2022.10.30 服务区A3-111限公司件
[注1]芜湖高芜湖芜湖市高新区科
新资产2022.01.01-
11威迪技产业园11号厂6468厂房有
管理有2022.12.31斯房限公司大连软大连件园荣高新园区翠涛街
威迈2021.12.20-
12 源 开 发 30号4层3号B02# 136.79 办公 有
斯软2022.11.14有限公号楼403房间件司
注1:经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芜湖威迈斯软件租赁的前述第10项租赁房产用于办公,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租赁房产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出租人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其出租给芜湖威迈斯软件的房产所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该等房产由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目前该等房产属于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并由其进行管理及对外出租。该等租赁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但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经营场地,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未接到执法部门关于该等房屋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通知。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芜湖威迈斯软件租赁的前述第
10项租赁房产不涉及发行人的生产项目,仅用于办公,且房产面积较小、容易找
到可替代性房产,如该租赁房产未来不能正常租赁,不会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芜湖威迈斯软件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2:经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威迈斯租赁的前述第8项、第9项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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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房产所处土地的使用权来源为集体土地批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根据出租方上海核所日环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权证书,上海核所日环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就该等租赁房产已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所核
发的沪房地嘉字(2004)第01706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赁房产所处土地的用途为工业,房屋用途为厂房,所处土地使用权来源为集体土地批准使用。该等租赁房产及所在集体用地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核所日环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尚未提供租赁房产所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程序的相关文件。该等情形对上海威迈斯生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主要原因如下:一是该等房产主要用于办公、研发,可替代性强、易于搬迁;且租赁房产面积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使用的生产、办公
或研发房产总面积的占比较低,该等租赁房产并非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二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使用该等租赁房产近三年所产生的收入、利润占发行人当期
相应指标占比较小;三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出具书面承诺,如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于租赁期限内因承租该等房产存在瑕疵而被要求搬迁,所需的搬迁成本费用由万仁春承担。
基于上述分析,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海威迈斯所租赁的房产尚未提供所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程序的相关文件,不会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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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除前述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的主要生产经营租赁房产均已取得相关产权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租赁的房产产权明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与出租方签署了相关租赁协议,相关租赁协议正常履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出租方、产权方不存在争议、纠纷。
(五)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1.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提供的资料、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境内专利248项,境外专利13项,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专利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境内专利248项,其中包括33项发明专利、184项实用新型专利及31项外观设计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发一种控制系统专利
明2009.01.16-发行原始
1 的温度特性补 ZL200910105080.6 权维 无
专2029.01.15人取得偿方法和电路持利发一种三相电源专利
明2010.03.25-发行原始
2 缺相掉电检测 ZL201010154853.2 权维 无
专2030.03.24人取得电路持利发专利
明一种带环路的2011.11.17-发行原始
3 ZL201110365007.X 权维 无
专直流变换电路2031.11.16人取得持利发一种限制脉冲受让专利
明放电的输出功2012.12.27-发行
4 ZL201210578955.6 取得 权维 无
专率的方法及电2032.12.26人
[注2]持利路发
LLC变换器同步 受让 专利
明2012.12.27-发行
5 整流方法及其 ZL201210577710.1 取得 权维 无
专2032.12.26人
装置[注2]持利
发一种掉电触发2013.01.31-发行原始专利
6 ZL201310037884.3 无
明的单稳态保护2033.01.30人取得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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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专电路持利发一种通用型气专利
明2013.05.28-发行原始
7 体灯启动电路 ZL201310204013.6 权维 无
专2033.05.27人取得及其实现方法持利发一种带脉宽限专利
明 制的IGBT驱动 2013.06.17- 发行 原始
8 ZL201310239350.9 权维 无
专电路及其实现2033.06.16人取得持利方法发专利
明一种牵引蓄电2013.08.09-发行原始
9 ZL201310344125.1 权维 无
专池的充电方法2033.08.08人取得持利发高压直流供电专利
明线路的防冲击2013.10.24-发行原始
10 ZL201310505943.5 权维 无
专保护电路及其2033.10.23人取得持利实现方法
发 用于LLC变换器专利
明的工频纹波抑2014.07.17-发行原始
11 ZL201410342524.9 权维 无
专制方法及其装2034.07.16人取得持利置发一种变换器同专利
明2015.01.16-发行原始
12 步整流驱动电 ZL201510022452.4 权维 无
专2035.01.15人取得路持利发
一种MCU自我 专利
明2016.02.22-发行原始
13 备份加载刷新 ZL201610095745.X 权维 无
专2036.02.21人取得的方法持利发用于充电机的专利
明2016.02.22-发行原始
14 数字电源控制 ZL201610095728.6 权维 无
专2036.02.21人取得系统持利发专利
明一种远供电源2016.03.11-发行原始
15 ZL201610138534.X 权维 无
专漏电保护电路2036.03.10人取得持利发专利
明一种带围堰的2016.05.24-发行原始
16 ZL201610347491.6 权维 无
专电源模块2036.05.23人取得持利发一种供电稳定专利
明2016.06.07-发行原始
17 的远供电源系 ZL201610398093.7 权维 无
专2036.06.06人取得统及控制方法持利发一种车载高压专利
明零部件互锁信2016.07.22-发行原始
18 ZL201610582071.6 权维 无
专号的检测系统2036.07.21人取得持利及检测方法
8-3-221
53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发兼容单相三相专利
明2017.12.06-发行原始
19 交流电的充电 ZL201711278118.0 权维 无
专2037.12.05人取得控制电路持利发
明一种双输出端专利2018.01.17-发行原始
20 口充电电路及 ZL201810042858.2 权维 无
专2038.01.16人取得其控制方法持利发专利
明2016.09.20-发行原始
21 一种磁性元件 ZL201610833983.6 权维 无
专2036.09.19人取得持利发用于车载充电专利
明2018.01.04-发行原始
22 机或电压变换 ZL201810007168.3 权维 无
专2038.01.03人取得器的散热结构持利发
明插件开关管的专利2018.01.04-发行原始
23 安装结构和安 ZL201810007206.5 权维 无
专2038.01.03人取得装方法持利发专利
明一种充电电路2018.08.10-发行原始
24 ZL201810910880.4 权维 无
专移相控制方法2038.08.09人取得持利发一种车载充电
明 专利机和DCDC功能 2018.09.21- 发行 原始
25 ZL201811110614.X 权维 无
专集成装置的辅2038.09.20人取得持助供电方法利发一种双向车载专利
明充电机绝缘检2018.11.13-发行原始
26 ZL201811347609.0 权维 无
专测电路及其检2038.11.12人取得持利测方法发双向车载充电专利
明机单三相逆变2019.12.04-发行原始
27 ZL201911224294.5 权维 无
专器绝缘检测方2039.12.03人取得持利法和电路发一种斜坡补偿专利
明控制电路及斜2020.05.08-发行原始
28 ZL202010383084.7 权维 无
专坡补偿控制方2040.05.07人取得持利法发一种兼容型大专利
明功率双端输出2020.05.14-发行原始
29 ZL202010409356.6 权维 无
专车载充电机及2040.05.13人取得持利其控制方法发双向谐振变换专利
2020.11.03-发行原始
30 明 器磁平衡电路 ZL202011211497.3 权维 无
2040.11.02人取得
专及其控制方法持
8-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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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利发一种动力电池专利
明低温加热装2020.07.07-发行原始
31 ZL202010648413.6 权维 无
专置、方法及纹2040.07.06人取得持利波抑制方法发电动汽车车载专利
明充电机黑匣子2020.11.24-发行原始
32 ZL202011331765.5 权维 无
专系统和控制方2040.11.23人取得持利法实一种车载辅助专利质押
用2018.06.29-发行原始
33 电源反接保护 ZL201821023473.3 权维 [注
新2028.06.28人取得
电路持1]型实专利
用一种开关管的2018.07.03-发行原始
34 ZL201821042520.9 权维 无
新安装结构2028.07.02人取得持型实一种用于车载专利
用2018.07.03-发行原始
35 充电机的搭铁 ZL201821045429.2 权维 无
新2028.07.02人取得线限位结构持型实一种车载辅助专利
用2018.07.04-发行原始
36 供电回路大电 ZL201821054296.5 权维 无
新2028.07.03人取得流保护电路持型实一种用于车载专利
用2018.07.27-发行原始
37 充电机的水道 ZL201821207028.2 权维 无
新2028.07.26人取得散热装置持型实无线缆连接结专利
用构以及具有该2018.08.03-发行原始
38 ZL201821248984.5 权维 无
新结构的车载充2028.08.02人取得持型电机实大电流导流构专利
用件以及具有该2018.08.08-发行原始
39 ZL201821274597.9 权维 无
新导流构件的车2028.08.07人取得持型载充电机实专利
用一种水道温度2018.08.23-发行原始
40 ZL201821367032.5 权维 无
新检测装置2028.08.22人取得持型实专利质押
用2018.11.06-发行原始
41 导电铜排 ZL201821823181.8 权维 [注
新2028.11.05人取得
持1]型实电力电子变换专利
用器桥式结构的2018.12.06-发行原始
42 ZL201822049226.7 权维 无
新驱动电路和电2028.12.05人取得持型力电子变换器
8-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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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实车辆无线充电专利
用2019.01.03-发行原始
43 磁芯安装固定 ZL201920018954.3 权维 无
新2029.01.02人取得结构持型实专利
用 MOSFET固定 2019.01.14- 发行 原始
44 ZL201920064917.6 权维 无
新装置2029.01.13人取得持型实专利质押
用2019.01.30-发行原始
45 电连接器 ZL201920177462.9 权维 [注
新2029.01.29人取得
持1]型实专利
用2019.01.30-发行原始
46 电连接器插座 ZL201920177465.2 权维 无
新2029.01.29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信号接插件防2019.01.30-发行原始
47 ZL201920177516.1 权维 无
新凝露结构2029.01.29人取得持型实用于车载充电专利
用机或电压变换2019.02.20-发行原始
48 ZL201920215174.8 权维 无
新器的点胶密封2029.02.19人取得持型结构实专利
用车载充电机壳2019.05.23-发行原始
49 ZL201920747828.1 权维 无
新体结构2029.05.22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电路板连接装2019.05.23-发行原始
50 ZL201920748118.0 权维 无
新置2029.05.22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柔性铜排和充2019.05.23-发行原始
51 ZL201920758247.8 权维 无
新电装置2029.05.22人取得持型实车载充电机内专利
用2019.05.23-发行原始
52 部安装结构和 ZL201920758250.X 权维 无
新2029.05.22人取得车载充电机持型实专利
用2019.06.14-发行原始
53 端子固定座 ZL201920905746.5 权维 无
新2029.06.13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2019.06.14-发行原始
54 管路转接头 ZL201920905762.4 权维 无
新2029.06.13人取得持型
实2019.06.14-发行原始专利
55 PCB拼板 ZL201920914761.6 无
用2029.06.13人取得权维
8-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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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新持型实专利
用2019.06.19-发行原始
56 弹片安装结构 ZL201920922398.2 权维 无
新2029.06.18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继电器和车载2019.06.19-发行原始
57 ZL201920922400.6 权维 无
新充电机2029.06.18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三合一车载充2019.06.19-发行原始
58 ZL201920922434.5 权维 无
新电机2029.06.18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铜排连接器和2019.06.19-发行原始
59 ZL201920941192.4 权维 无
新水道盖板2029.06.18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磁性元件的集2019.06.28-发行原始
60 ZL201920995833.4 权维 无
新成结构2029.06.27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2019.06.28-发行原始
61 车载充电机 ZL201920995880.9 权维 无
新2029.06.27人取得持型实用于车载充电专利
用机和电压变换2019.06.28-发行原始
62 ZL201920997115.0 权维 无
新 器的PCB板的安 2029.06.27 人 取得持型装结构实专利
用两用车辆充电2019.07.25-发行原始
63 ZL201921178394.4 权维 无
新桩2029.07.24人取得持型实车载充电机半专利
用2019.09.23-发行原始
64 导体晶体管的 ZL201921588676.1 权维 无
新2029.09.22人取得先装后焊结构持型实单三相兼容的专利
用2019.09.29-发行原始
65 高效车载双向 ZL201921645856.9 权维 无
新2029.09.28人取得充电机持型实车载充电机及专利
用2019.10.08-发行原始
66 其先装后焊式 ZL201921694904.3 权维 无
新2029.10.07人取得安装结构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快速换型2019.10.28-发行原始
67 ZL201921824337.9 权维 无
新的工装载具2029.10.27人取得持型
8-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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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单三相兼容2019.11.08-发行原始
68 ZL201921922170.X 权维 无
新充电机控制电2029.11.07人取得持型路实无电解电容单专利
用2019.11.25-发行原始
69 三相兼容充电 ZL201922052958.6 权维 无
新2029.11.24人取得机控制电路持型实集成变压器及专利
用具有该集成变2019.11.28-发行原始
70 ZL201922092293.1 权维 无
新压器的车载充2029.11.27人取得持型电机实信号控制电路专利
用及具有该信号2019.11.28-发行原始
71 ZL201922092301.2 权维 无
新控制电路的电2029.11.27人取得持型动汽车实防浪涌端子接专利
用2019.12.27-发行原始
72 线电路、端子 ZL201922402708.0 权维 无
新2029.12.26人取得及车载充电器持型实无线充电发射专利
用2020.01.13-发行原始
73 端的线束固定 ZL202020063922.8 权维 无
新2030.01.12人取得结构持型实专利
用2020.01.13-发行原始
74 无线充电装置 ZL202020064999.7 权维 无
新2030.01.12人取得持型实一种大电流桥专利
用2020.01.16-发行原始
75 接构件、以及 ZL202020096801.3 权维 无
新2030.01.15人取得车载充电机持型实单三相交流充专利
用电控制电路、2020.03.03-发行原始
76 ZL202020245715.4 权维 无
新以及车载充电2030.03.02人取得持型机实一种单三相兼专利
用2020.03.12-发行原始
77 容的转换电路 ZL202020305363.7 权维 无
新2030.03.11人取得及车载充电机持型实一种可预充电专利
用2020.03.17-发行原始
78 的DCDC变换电 ZL202020334690.5 权维 无
新2030.03.16人取得路持型实专利
用2020.03.27-发行原始
79 一种散热结构 ZL202020419737.8 权维 无
新2030.03.26人取得持型
实一种保险管的2020.04.08-发行原始专利
80 ZL202020500744.0 无
用散热结构2030.04.07人取得权维
8-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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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新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整机电源2020.04.24-发行原始
81 ZL202020640255.5 权维 无
新测试工装2030.04.23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2020.04.26-发行原始
82 车载电源模块 ZL202020652650.5 权维 无
新2030.04.25人取得持型实一种采用密封专利
用胶固定信号连2020.04.26-发行原始
83 ZL202020652707.1 权维 无
新接器的车载电2030.04.25人取得持型源模块实一种带有线束专利
用2020.04.27-发行原始
84 支架的车载电 ZL202020664814.6 权维 无
新2030.04.26人取得源模块持型
实 PCBA安装结专利
用构、车载充电2020.04.28-发行原始
85 ZL202020676930.X 权维 无
新 机OBC及电压 2030.04.27 人 取得持
型 变换器DCDC实专利
用一种磁集成器2020.04.28-发行原始
86 ZL202020676936.7 权维 无
新件2030.04.27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2020.04.28-发行原始
87 一种滤波装置 ZL202020676962.X 权维 无
新2030.04.27人取得持型实可反向预充电专利
用2020.05.06-发行原始
88 的三端口车载 ZL202020724463.3 权维 无
新2030.05.05人取得充电机持型实专利
用2020.05.09-发行原始
89 一种电感 ZL202020755531.2 权维 无
新2030.05.08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盖板装配2020.05.22-发行原始
90 ZL202020878521.8 权维 无
新定位装置2030.05.21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双端输出2020.05.27-发行原始
91 ZL202020921915.7 权维 无
新充电电路2030.05.26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功率管滤2020.05.27-发行原始
92 ZL202020921921.2 权维 无
新波装置2030.05.26人取得持型
8-3-227
54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实专利
用汽车电源的气2020.05.27-发行原始
93 ZL202020923763.4 权维 无
新密测试工装2030.05.26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2020.06.02-发行原始
94 散热结构 ZL202020983745.5 权维 无
新2030.06.01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充电电源2020.06.01-发行原始
95 ZL202020990208.3 权维 无
新电路2030.05.31人取得持型实一种防水透气专利
用2020.06.05-发行原始
96 阀装配用的工 ZL202021019647.6 权维 无
新2030.06.04人取得装夹具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功率管散2020.06.11-发行原始
97 ZL202021070275.X 权维 无
新热结构2030.06.10人取得持型实一种具有较佳专利
用工作频率点和2020.06.17-发行原始
98 ZL202021125792.2 权维 无
新效率的车载充2030.06.16人取得持型电机实专利
用一种电源产品2020.06.29-发行原始
99 ZL202021226234.5 权维 无
新工装夹具2030.06.28人取得持型实一种锁主板螺专利
用2020.07.01-发行原始
100 丝防护套板工 ZL202021253288.0 权维 无
新2030.06.30人取得装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印制电路2020.07.08-发行原始
101 ZL202021326666.3 权维 无
新板生产线2030.07.07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2020.07.14-发行原始
102 清洁装置 ZL202021381042.1 权维 无
新2030.07.13人取得持型实一种绕制电动专利
用2020.07.22-发行原始
103 汽车无线充电 ZL202021461433.4 权维 无
新2030.07.21人取得线圈的绕线机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电子产品2020.08.17-发行原始
104 ZL202021714548.X 权维 无
新辅助旋转装置2030.08.16人取得持型
实2020.08.18-发行原始专利
105 喷嘴及电磁泵 ZL202021727098.8 无
用2030.08.17人取得权维
8-3-228
54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新持型实专利
用自动除尘清洁2020.08.20-发行原始
106 ZL202021752115.3 权维 无
新装置2030.08.19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汽车无线充电2020.09.14-发行原始
107 ZL202022003533.9 权维 无
新的测试台架2030.09.13人取得持型实一种载流铜排专利
用2020.09.16-发行原始
108 的温度检测装 ZL202022032233.3 权维 无
新2030.09.15人取得置持型实一种局部可拆专利
用2020.09.29-发行原始
109 装式盖板和机 ZL202022188585.8 权维 无
新2030.09.28人取得箱持型车载充电机的实继电器安装结专利
用2020.09.29-发行原始
110 构、车载充电 ZL202022188587.7 权维 无
新2030.09.28人取得机及车载配电持型单元实专利
用散热结构及车2020.09.30-发行原始
111 ZL202022206743.8 权维 无
新载电源2030.09.29人取得持型实无线充电对位专利
用辅助装置及含2020.09.30-发行原始
112 ZL202022210332.6 权维 无
新有该装置的功2030.09.29人取得持型率发射端实专利
用磁性器件及电2020.10.10-发行原始
113 ZL202022241030.5 权维 无
新压变换装置2030.10.09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混合主动放电2020.11.24-发行原始
114 ZL202022752761.6 权维 无
新电路2030.11.23人取得持型实一种带有预定专利
用2020.11.27-发行原始
115 点胶轨迹的半 ZL202022802671.3 权维 无
新2030.11.26人取得自动点胶机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电动汽车2020.12.08-发行原始
116 ZL202022918068.1 权维 无
新快充电路2030.12.07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温度检测结构2020.12.31-发行原始
117 用 ZL202023299684.X 权维 无
及车载电源2030.12.30人取得新持
8-3-229
54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型实专利
用 一种有源EMI滤 2021.01.04- 发行 原始
118 ZL202120006439.0 权维 无
新波电路2031.01.03人取得持型实一种辅助源监专利
用2021.01.04-发行原始
119 控电路以及车 ZL202120002940.X 权维 无
新2031.01.03人取得载充电器持型实专利
用信号连接结构2021.01.04-发行原始
120 ZL202120002603.0 权维 无
新及车载充电机2031.01.03人取得持型实充电机配电单专利
用2021.01.08-发行原始
121 元装配工装以 ZL202120047366.X 权维 无
新2031.01.07人取得及充电机持型实专利
用功率管的焊接2021.01.11-发行原始
122 ZL202120059827.5 权维 无
新 结构及PCB板 2031.01.10 人 取得持型无线充电发射实端的壳体结专利
用2021.01.12-发行原始
123 构、无线充电 ZL202120072956.8 权维 无
新2031.01.11人取得装置及新能源持型汽车实一种电压变换专利
用2021.01.13-发行原始
124 装置的散热结 ZL202120086482.2 权维 无
新2031.01.12人取得构持型实配电单元的走专利
用2021.01.28-发行原始
125 线结构及车载 ZL202120244913.3 权维 无
新2031.01.27人取得配电单元持型实一种复用磁路专利
用2021.02.04-发行原始
126 的三相高频电 ZL202120319357.1 权维 无
新2031.02.03人取得感持型实贴管面保护结专利
用2021.02.26-发行原始
127构、车载电源权维无
新 ZL202120425905.9 2031.02.25 人 取得及汽车持型
车载充电机、实电专利
用2021.03.01-发行原始
128 压变换器以及 ZL202120439001.1 权维 无
新2031.02.28人取得集成产品的电持型连接结构实专利
2021.03.12-发行原始
129 用 散热结构及车 ZL202120524556.6 权维 无
2031.03.11人取得
新载充电机持
8-3-230
54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型实气体放电管接专利
用2021.04.09-发行原始
130 地结构、充电 ZL202120725536.5 权维 无
新2031.04.08人取得桩持型实专利
用生产运输小车2021.01.28-发行原始
131 ZL202120243669.9 权维 无
新系统2031.01.27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电压变换2021.03.01-发行原始
132 ZL202120438987.0 权维 无
新装置2031.02.28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真空压胶2021.04.23-发行原始
133 ZL202120848629.7 权维 无
新组件2031.04.22人取得持型一种用于无线实充电的耐高频专利
用2021.05.21-发行原始
134 线缆及电动汽 ZL202121103332.4 权维 无
新2031.05.20人取得车无线充电装持型置实一种导流滤波专利
用2021.05.21-发行原始
135 结构及电动汽 ZL202121103334.3 权维 无
新2031.05.20人取得车持型实专利
用2021.05.27-发行原始
136 一种导流端子 ZL202121159691.1 权维 无
新2031.05.26人取得持型薄膜电容的固实
定结构、电源专利
用2021.06.11-发行原始
137 转换模块及电 ZL202121311613.9 权维 无
新2031.06.10人取得动汽车充电系持型统薄膜电容的散实
热结构、电源专利
用2021.06.11-发行原始
138 转换模块及电 ZL202121311970.5 权维 无
新2031.06.10人取得动汽车充电系持型统实专利
用电路板柔性连2021.06.18-发行原始
139 ZL202121361455.8 权维 无
新接加固结构2031.06.17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 一种CC/CP诊断 2021.06.21- 发行 原始
140 ZL202121378456.3 权维 无
新电路及充电机2031.06.20人取得持型
实一种降低无功2021.06.25-发行原始专利
141 ZL202121427736.9 无
用电流的电源供2031.06.24人取得权维
8-3-231
54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新电电路持型实一种电源转换专利
用2021.06.28-发行原始
142 模块的安装结 ZL202121445701.8 权维 无
新2031.06.27人取得构和充电桩持型实一种电源转换专利
用模块的对位结2021.06.29-发行原始
143 ZL202121458339.8 权维 无
新构及电动汽车2031.06.28人取得持型充电系统实环绕流道散热专利
用2021.07.05-发行原始
144 装置及车载充 ZL202121512382.8 权维 无
新2031.07.04人取得电装置持型实专利
用2021.07.12-发行原始
145 一种辅助工装 ZL202121575733.X 权维 无
新2031.07.11人取得持型实一种充电模专利
用块、充电桩及2021.07.19-发行原始
146 ZL202121640562.4 权维 无
新电动汽车充电2031.07.18人取得持型系统实专利
用模块化流道切2021.07.20-发行原始
147 ZL202121652547.1 权维 无
新换装置2031.07.19人取得持型实
车载充电机、专利
用2021.07.22-发行原始
148 电压变换器的 ZL202121678140.6 权维 无
新2031.07.21人取得水嘴安装结构持型实专利
用2021.07.23-发行原始
149 组合式电感器 ZL202121690044.3 权维 无
新2031.07.22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功率控制模2021.07.30-发行原始
150 ZL202121763686.1 权维 无
新块、半桥电路2031.07.29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无线充电2021.08.03-发行原始
151 ZL202121796294.5 权维 无
新接收端结构2031.08.02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无线充电2021.08.03-发行原始
152 ZL202121796968.1 权维 无
新接收端结构2031.08.02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无线充电2021.08.03-发行原始
153 ZL202121796969.6 权维 无
新接收端结构2031.08.02人取得持型
8-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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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实专利
用一种带防护装2021.08.04-发行原始
154 ZL202121808963.6 权维 无
新置的设备2031.08.03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功率管的2021.08.04-发行原始
155 ZL202121808964.0 权维 无
新安装结构2031.08.03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车载动力电池2021.09.14-发行原始
156 ZL202122221795.7 权维 无
新无线充电器2031.09.13人取得持型实充电系统的集专利
用成结构、车载2021.09.18-发行原始
157 ZL202122274505.5 权维 无
新充电机和充电2031.09.17人取得持型桩实无线缆带屏蔽专利
用功能的连接器2021.09.29-发行原始
158 ZL202122381496.X 权维 无
新插座以及车载2031.09.28人取得持型充电机实一种无线缆免专利
用焊接的屏蔽插2021.09.29-发行原始
159 ZL202122380452.5 权维 无
新座以及车载充2031.09.28人取得持型电机实专利
用一种无线充电2021.10.11-发行原始
160 ZL202122443630.4 权维 无
新接收端结构2031.10.10人取得持型实
一种PCB板过炉 专利
用2021.10.12-发行原始
161 载具及使用其 ZL202122455702.7 权维 无
新2031.10.11人取得的过炉结构持型实一种电动汽车专利
用无线充电组件2021.10.15-发行原始
162 ZL202122489677.4 权维 无
新的雷达布置结2031.10.14人取得持型构实抽屉式电源变专利
用换器模块以及2021.10.27-发行原始
163 ZL202122595838.8 权维 无
新可变容量充电2031.10.26人取得持型桩实电源指示灯的专利
用2021.11.05-发行原始
164 安装固定结构 ZL202122699888.0 权维 无
新2031.11.04人取得及充电模块持型实超充液冷模块专利
用2021.11.09-发行原始
165 以及车载充电 ZL202122730823.8 权维 无
新2031.11.08人取得机持型
实一种无线充电2021.11.09-发行原始专利
166 ZL202122731697.8 无
用接收端2031.11.08人取得权维
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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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新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电容立板2021.11.15-发行原始
167 ZL202122791341.3 权维 无
新的固定结构2031.11.14人取得持型实一种功率转换专利
用2021.11.23-发行原始
168 模块及车载充 ZL202122883324.2 权维 无
新2031.11.22人取得电机持型实
一种用于OBC 专利
用2021.11.24-发行原始
169 充电唤醒的双 ZL202122900039.7 权维 无
新2031.11.23人取得边沿触发电路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无线充电2021.11.25-发行原始
170 ZL202122915747.8 权维 无
新系统电路2031.11.24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基于电动汽车2021.11.26-发行原始
171 ZL202122932472.9 权维 无
新的双供电系统2031.11.25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一种可翻转的2021.11.29-发行原始
172 ZL202122955690.4 权维 无
新电动周转车2031.11.28人取得持型实专利
用功率供给装置2021.12.07-发行原始
173 ZL202123054722.X 权维 无
新及充电装置2031.12.06人取得持型外车载充电器专利
观2018.06.21-发行原始
174 DCDC变换器总 ZL201830320739.X 权维 无
设2028.06.20人取得成持计外专利
观2019.06.18-发行原始
175 车载充电机 ZL201930316389.4 权维 无
设2029.06.17人取得持计外车载充电机专利
观2019.06.28-发行原始176 (二合一反向 ZL201930341812.6 权维 无设2029.06.27人取得
水嘴)持计外专利
观车载充电机2019.06.28-发行原始
177 ZL201930341861.X 权维 无
设(三合一)2029.06.27人取得持计外原始专利
观车载充电机2019.06.28-发行
178 ZL201930342578.9 取得 权维 无设 (VAILS6048) 2029.06.27 人持计
8-3-234
54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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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2019.11.20-发行原始179 (单腔体结构 ZL201930640716.1 权维 无设2029.11.19人取得三合一)持计外车载充电机专利
观2019.11.27-发行原始180 (3.3KW四芯连 ZL201930658007.6 权维 无设2029.11.26人取得接器二合一)持计外车载充电机专利
观2019.11.27-发行原始181 (安装支撑柱 ZL201930658010.8 权维 无设2029.11.26人取得结构二合一)持计外车载充电机专利
观2019.11.27-发行原始182 (配电输出的 ZL201930658769.6 权维 无设2029.11.26人取得二合一)持计外车载充电机专利
观2019.11.27-发行原始183 (上下腔体结 ZL201930658771.3 权维 无设2029.11.26人取得构三合一)持计外车载充电机专利
观2019.11.27-发行原始184 (四芯连接器 ZL201930658772.8 权维 无设2029.11.26人取得输出二合一)持计外车载充电机专利
观2020.03.26-发行原始185 (11KW配电输 ZL202030109360.1 权维 无设2030.03.25人取得出三合一)持计外车载充电机专利
观2020.04.03-发行原始186 (11kw二合 ZL202030127054.0 权维 无设2030.04.02人取得
一)持计外车载充电机专利
观2020.06.15-发行原始187 (带快充的高 ZL202030304835.2 权维 无设2030.06.14人取得压配电)持计外专利
观车载充电机2020.09.16-发行原始
188 ZL202030550881.0 权维 无设(大功率)2030.09.15人取得持计外车载充电机专利
观2020.09.27-发行原始189 (配电三合 ZL202030581389.X 权维 无设2030.09.26人取得
一)持计外专利
观风冷车载充电2020.11.04-发行原始
190 ZL202030664420.6 权维 无
设机2030.11.03人取得持计
外车载充电机2020.11.04-发行原始专利
191 ZL202030664430.X 无
观 (6.6kw三合一 2030.11.03 人 取得 权维
8-3-235
54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设60585)持计外专利
观车载高低压转2020.11.04-发行原始
192 ZL202030664437.1 权维 无
设换器(62131)2030.11.03人取得持计外车载充电机专利
观2020.11.04-发行原始193 (6.6kw三合一 ZL202030665134.1 权维 无设2030.11.03人取得
62192)持
计外专利
观电动汽车通信2020.12.14-发行原始
194 ZL202030770483.X 权维 无
设模块2030.12.13人取得持计外专利
观车载充电机2021.03.16-发行原始
195 ZL202130141383.5 权维 无
设(三合一)2031.03.15人取得持计外专利
观水冷车载充电2021.04.15-发行原始
196 ZL202130214333.5 权维 无
设机2031.04.14人取得持计外车载充电机专利
观2021.05.28-发行原始197 (三合一 ZL202130325427.X 权维 无设2031.05.27人取得
62197)持
计外专利观充电模块(大2021.06.04-发行原始
198 ZL202130345551.2 权维 无设功率超充)2036.06.03人取得持计外车载充电机专利
观2021.06.04-发行原始199 (二合一 ZL202130345545.7 权维 无设2036.06.03人取得
62277)持
计外专利
观车载无线接收2021.06.25-发行原始
200 ZL202130399112.X 权维 无
设器2036.06.24人取得持计外专利
观车载充电机2021.08.11-发行原始
201 ZL202130520895.2 权维 无
设(三合一)2036.08.10人取得持计外专利
观2021.08.25-发行原始
202 充电模块 ZL202130557647.5 权维 无
设2036.08.24人取得持计外车载充电机专利
观2021.09.23-发行原始203 (配电三合 ZL202130631204.6 权维 无设2036.09.22人取得
一)持计
8-3-236
54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外专利
观2021.10.08-发行原始
204 连接器插座 ZL202130660321.5 权维 无
设2036.10.07人取得持计发一种车载充电上海受让专利
明 机检测CP信号 2017.09.29-
205 ZL201710905419.5 威迈 取得 权维 无
专的抗干扰处理2037.09.28
斯[注3]持利方法实可自动升降承上海受让专利
用2019.01.15-
206 重板的测试仪 ZL201920064651.5 威迈 取得 权维 无
新2029.01.14
器存储柜斯[注3]持型实一种用于汽车上海受让专利
用2019.07.04-
207 充电机底壳抽 ZL201921036586.1 威迈 取得 权维 无
新2029.07.03
真空的夹具斯[注3]持型实上海受让专利
用晶体管加工模2019.07.10-
208 ZL201921074364.9 威迈 取得 权维 无
新具及冲压机2029.07.09
斯[注3]持型实上海受让专利
用一种功率开关2019.07.17-
209 ZL201921123221.2 威迈 取得 权维 无
新并联控制电路2029.07.16
斯[注3]持型实带功率因数校上海受让专利
用正功能的单级2019.08.14-
210 ZL201921316850.7 威迈 取得 权维 无
新 AC-DC变换器 2029.08.13
斯[注3]持型电路实一种新能源汽上海受让专利
用2019.08.29-
211 车多合一充配 ZL201921423175.8 威迈 取得 权维 无
新2029.08.28
电总成斯[注3]持型实电动汽车电机上海专利
用系统三相主动2019.11.18-原始
212 ZL201921991148.0 威迈 权维 无
新短路的控制电2029.11.17取得斯持型路实上海专利
用一种双冷却通2020.05.20-原始
213 ZL202020852213.8 威迈 权维 无
新道电机2030.05.19取得斯持型实上海专利
用扁线定子组件2020.05.26-原始
214 ZL202020909713.0 威迈 权维 无
新及电机2030.05.25取得斯持型实上海专利
用2020.06.12-原始
215 双冷却总成 ZL202021085170.1 威迈 权维 无
新2030.06.11取得斯持型
实一种带预充和2020.07.17-上海原始专利
216 ZL202021418555.5 无
用放电功能的车2030.07.16威迈取得权维
8-3-237
55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新载充电器斯持型实一种车载电池上海专利
用包加热器及应2020.09.11-原始
217 ZL202021984888.4 威迈 权维 无
新用其的车载电2030.09.10取得斯持型池包
实 PTC加热器的上海专利
用 IGBT模块固定 2020.09.11- 原始
218 ZL202021986321.0 威迈 权维 无
新 结构及PTC加热 2030.09.10 取得斯持型器实一种宽范围输上海专利
用2020.11.25-原始
219 出的集成车载 ZL202022773217.X 威迈 权维 无
新2030.11.24取得充电机斯持型实上海专利
用转子和永磁电2020.12.04-原始
220 ZL202022875788.4 威迈 权维 无
新机2030.12.03取得斯持型实上海专利
用2020.12.04-原始
221 转子和电机 ZL202022882450.1 威迈 权维 无
新2030.12.03取得斯持型实一种拼块式定上海专利
用2021.02.03-原始
222 子模块绕线工 ZL202120307491.X 威迈 权维 无
新2031.02.02取得装斯持型实上海专利
用电机安装结构2021.02.04-原始
223 ZL202120318478.4 威迈 权维 无
新及压缩机2031.02.03取得斯持型实上海专利
用2021.05.24-原始
224 车载高压系统 ZL202121120517.6 威迈 权维 无
新2031.05.23取得斯持型
实 一种IGBT模块上海专利
用的散热结构及2021.07.09-原始
225 ZL202121559446.X 威迈 权维 无
新双面水冷控制2031.07.08取得斯持型器实上海专利
用水冷器装配工2021.07.09-原始
226 ZL202121559452.5 威迈 权维 无
新装2031.07.08取得斯持型实上海专利
用一种信号插接2021.07.12-原始
227 ZL202121574996.9 威迈 权维 无
新装置和逆变器2031.07.11取得斯持型实多合一集成动上海专利
用2021.07.23-原始
228 力系统的铜排 ZL202121689151.4 威迈 权维 无
新2031.07.22取得组件斯持型
8-3-238
55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实上海专利
用 双面液冷IGBT 2021.08.02- 原始
229 ZL202121783618.1 威迈 权维 无
新散热器2031.08.01取得斯持型实一种车载上海专利
用2021.08.06-原始
230 DC/DC反向预 ZL202121833732.0 威迈 权维 无
新2031.08.05取得充装置斯持型实输出铜排和电上海专利
用流传感器的集2021.08.10-原始
231 ZL202121860864.2 威迈 权维 无
新成结构及逆变2031.08.09取得斯持型器实电子元件与壳上海专利
用2021.08.10-原始
232 体的安装结构 ZL202121860865.7 威迈 权维 无
新2031.08.09取得及逆变器斯持型实多合一控制器上海专利
用2021.08.23-原始
233 及其冷却结 ZL202121988128.5 威迈 权维 无
新2031.08.22取得
构、汽车斯持型实
一种IGBT模块 上海 专利
用2021.08.23-原始
234 的装配结构及 ZL202121988142.5 威迈 权维 无
新2031.08.22取得新能源汽车斯持型
实 一种PTC加热器上海专利
用 与DC/DC变换 2021.09.27- 原始
235 ZL202122351484.2 威迈 权维 无
新器的集成控制2031.09.26取得斯持型器实一种振动测试上海专利
用装置连接结构2021.10.28-原始
236 ZL202122610869.6 威迈 权维 无
新和汽车控制器2031.10.27取得斯持型测试设备实上海专利
用一种多合一控2021.11.17-原始
237 ZL202122819825.4 威迈 权维 无
新制器和电动车2031.11.16取得斯持型实用于多合一动上海专利
用2022.01.07-原始
238 力设备的冷却 ZL202220031187.1 威迈 权维 无
新2031.01.06取得结构斯持型实芜湖专利
用一种快速自动2020.05.25-原始
239 ZL202020889172.X 威迪 权维 无
新均匀涂胶装置2030.05.24取得斯持型实一种新型电动芜湖专利
用2020.05.25-原始
240 汽车驱动电机 ZL202020890006.1 威迪 权维 无
新2030.05.24取得的转子结构斯持型
实一种快速识别2020.05.25-芜湖原始专利
241 ZL202020890009.5 无
用三相线颜色和2030.05.24威迪取得权维
8-3-239
55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专序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型新槽数的工装斯持型实一种高集成化芜湖专利
用2020.06.10-原始
242 的直流滤波器 ZL202021055079.5 威迪 权维 无
新2030.06.09取得内极板斯持型实一种高集成化芜湖专利
用2020.06.10-原始
243 的直流滤波器 ZL202021055976.6 威迪 权维 无
新2030.06.09取得外壳斯持型实芜湖专利
用一种集成整形2020.06.22-原始
244 ZL202021162972.8 威迪 权维 无
新扩槽装置2030.06.21取得斯持型实一种高功率密芜湖专利
用2020.07.07-原始
245 度电机控制系 ZL202021311338.6 威迪 权维 无
新2030.07.06取得统斯持型实一种高度集成芜湖专利
用2020.07.28-原始
246 化电机控制系 ZL202021513150.X 威迪 权维 无
新2030.07.27取得统斯持型实
一种单管IGBT 芜湖 专利
用2020.07.28-原始
247 并联电机控制 ZL202021515078.4 威迪 权维 无
新2030.07.27取得系统斯持型实
一种分立IGBT 芜湖 专利
用2020.09.18-原始
248 器件的车用电 ZL202022068194.2 威迪 权维 无
新2030.09.17取得机控制器斯持型
注1:发行人与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5日签订《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所持3项专利(专利号分别为“ZL201821023473.3”、“ZL201821823181.8”、“ZL201920177462.9”)质押给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已办理完毕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质押系发行人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借款质押,该等被质押的专利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在质押期间亦不影响发行人正常使用该等专利,且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故该等质押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2:发行人股东万仁春、刘钧、吴文江于2013年7月以“LLC变换器同步整流方法及其装置”、
“一种限制脉冲放电的输出功率的方法及电路”两项非专利技术对公司进行出资,该等技术交付公司后主要应用于公司的车载电源和通讯电源产品。上述两项技术于2012年12月取得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通知书》,后续于2014年、2015年获得专利授权,并在取得专利授权后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发行人(出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之
“(一)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的设立及股本变化”)。经本所承办律师对万仁春、刘钧、吴文江进行访谈确认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该等专利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不
8-3-240
55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3:上表专利号分别为“ZL201710905419.5”、“ZL201920064651.5”、“ZL201921036
586.1”、“ZL201921074364.9”、“ZL201921123221.2”、“ZL201921316850.7”、“ZL201921423175.8”的7项专利系上海威迈斯于2019年自发行人处受让取得。该等专利的转让背景为,
根据发行人的整体规划,上海威迈斯作为研发中心,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需要使用该等专利,因此发行人将该等专利转让至上海威迈斯。经核查,上海威迈斯受让取得的该等专利已办理完毕专利权转让手续,该等专利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境外专利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境外专利13项,其中包括10项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专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注册地号类型权人权利用于车载充电机或电
实用2019.01.04-发行
1压变换器的散热结202019100027德国无
新型2029.01.31人构用于车载充电机或
实用2019.01.03-发行
2 电压变换器的散热 FR3076776B3 法国 无
新型2029.01.02人结构
发明一种双输出端口充电2019.11.21-发行
32049376韩国无
专利电路及其控制方法2038.04.20人
发明一种充电电路移相控2021.03.22-发行
42232926韩国无
专利制方法2039.07.15人用于车载充电机或
发明 US 10568235 2020.02.18- 发行
5电压变换器的散热美国无
专利 B2 2038.12.28 人结构
发明 一种充电电路移相 US 10651669 2020.05.12- 发行
6美国无
专利 控制方法 B2 2039.07.25 人一种双输出端口充
发明 US 10804723 2020.10.13- 发行
7电电路及其控制方美国无
专利
法 B2 2038.10.26人
发明 一种带逆变功能的三 US 11197398 2021.12.07- 发行
8美国无
专利 端口充电机 B2 2038.04.20 人
发明 插件开关管的安装结 US 11211811 2021.12.28- 发行
9美国无
专利 构和安装方法 B2 2038.09.23 人
8-3-241
55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专利专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注册地号类型权人权利
实用附散热结构的车载2019.06.12-发行
103221963日本无
新型用充电机2029.01.04人一种双输出端口充
发明2020.05.27-发行
11电电路及其控制方6709861日本无
专利2038.04.20人法
发明一种充电电路移相2020.12.28-发行
126816901日本无
专利控制方法2039.07.16人
发明一种充电电路移相2019.07.15-发行
13 EP3609065 欧洲 无
专利控制办法2039.07.15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提供的资料、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境内注册商标4项、境外注册商标2项,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注册商标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境内注册商标4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取得他项商标图案注册号商品类别有效期权利人号方式权利
2014.08.07
原始
1第12197971号第9类-发行人无
取得
2024.08.06
2020.01.28原始
2第32762730号第9类-发行人无
取得
2030.01.27
2021.04.14
原始
3第45730117号第9类-发行人无
取得
2031.04.13
2019.10.14深圳威
原始
4第36364235号第9类-迈斯软无
取得
2029.10.13件
(2)境外注册商标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境外注册商标2项,
8-3-242
55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具体情况如下:
序商品类权利取得他项商标图案注册号注册地有效期号别人方式权利
2020.05.22-发行原始
1018242585欧盟第9类无
2030.05.22人取得
2020.05.21-发行原始
2 UK00003492062 英国 第9类 无
2030.05.21人取得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商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已依法经核准注册,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16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基于单片机的软著登字
电源模块数字 发行 2010SR 原始
1第02038312022.04.202009.08.01无
保护电路程序人015558取得号
系统V1.0
基于DSP的车软著登字
载充电机的电 发行 2010SR 原始
2第02266072022.04.20未发表无
池管理系统人037334取得号
V1.0
车载DC-DC
变换器的DSP软著登字
控制软件[简 发行 2010SR 原始
3第02255472022.04.20未发表无
称:DC-DC 人 037274 取得号变换器的控
制] V1.0
基于DSP的车载电动机发电软著登字
模式下的直流 发行 2010SR 原始
4第02256212022.04.20未发表无
母线电压的稳人037348取得号压功能软件
V1.0
威迈斯DSP电 深圳软著登字
源数字控制程 威迈 2014SR 原始
5第08329092014.10.30未发表无
序系统软件斯软163672取得号
V1.0 件
威迈斯单片机 深圳 软著登字 2014SR 原始
62014.10.31未发表无
电源PMBUS 威迈 第0833986 164749 取得
8-3-243
55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通讯系统软件斯软号
V1.0 件
基于RS485通 深圳软著登字
讯控制的远供 威迈 2015SR 原始
7第10970612015.10.30未发表无
电源程序系统斯软209975取得号
软件V1.0 件
基于DSP的车深圳载充电机软著登字
威迈 2015SR 原始
8 CAN通讯控 第1096427 2015.10.30 未发表 无
斯软209341取得制程序系统软号件
件V1.0威迈斯基于数深圳软著登字
字控制的充电 威迈 2015SR 原始
9第10964302015.10.30未发表无
机控制程序系斯软209344取得号
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远供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0远端电源模块第11995972016.01.28未发表无
斯软020980取得控制系统软件号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远供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1远端电源模块第11995802016.01.28未发表无
斯软020963取得监控系统软件号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2 2500W通信电 第1199805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021188取得源模块控制系号件
统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3 2500W通信电 第1199797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021180取得源模块监控系号件
统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4 2400W电源模 第1199866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021249取得块监控系统软号件
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5 2400W电源模 第1198458 2016.01.27 未发表 无
斯软019841取得块通讯系统软号件
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6 2000W电源模 第1199868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021251取得块通讯系统软号件
件V1.0
威迈斯基于 深圳 软著登字 2016SR 原始
172016.01.28未发表无
MCU的 威迈 第1199869 021252 取得
8-3-244
55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2000W电源模 斯软 号
块监控系统软件
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8 1500W车载充 第1199835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021218取得电控制系统软号件
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的360W 威迈 2016SR 原始
19第1199652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通讯斯软021035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的360W 威迈 2016SR 原始
20第1199301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控制斯软020684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的340W 威迈 2016SR 原始
21第1199310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通讯斯软020693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的340W 威迈 2016SR 原始
22第1199315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控制斯软020698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的304W 威迈 2016SR 原始
23第1199321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控制斯软020704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的304W 威迈 2016SR 原始
24第1199295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监控斯软020678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300W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25通信电源模块第11997992016.01.28未发表无
斯软021182取得控制系统软件号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100W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26远供局端电源第11996622016.01.28未发表无
斯软021045取得模块监控系统号件
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DSP的激光电 威迈 2016SR 原始
27第11997872016.01.28未发表无
源控制系统软斯软021170取得号
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DSP的激光电 威迈 2016SR 原始
28第11997952016.01.28未发表无
源监控系统软斯软021178取得号
件V1.0 件
威迈斯基于 深圳 软著登字 2016SR 原始
292016.01.28未发表无
DSP的2000W 威迈 第1199807 021190 取得
8-3-245
55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汽车电源模块斯软号监控系统软件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DSP的2000W 威迈 2016SR 原始
30第1199290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控制斯软020673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
DSP的2000W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31车载电源模块第11997932016.01.28未发表无
斯软021176取得控制系统软件号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DSP的1500W 威迈 2016SR 原始
32第1199802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监控斯软021185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DSP的500W 威迈 2016SR 原始
33第1199862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监控斯软021245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
DSP的100W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34远供局端电源第11998642016.01.28未发表无
斯软021247取得模块控制系统号件
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DSP的1400W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35 车载DCDC通 第1556158 2016.12.16 未发表 无
斯软377542取得讯系统软件号件
V1.0威迈斯基于
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1000W车载 威迈 2016SR 原始
36第15635792016.12.21未发表无
DCDC控制通 斯软 384963 取得号讯系统软件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37 1400W车载 第1575104 2016.12.26 未发表 无
斯软396488取得
DCDC控制系 号件
统软件V1.0威迈斯基于
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2000W车载 威迈 2016SR 原始
38第15559352016.12.16未发表无
DCDC通讯控 斯软 377319 取得号制系统软件件
V1.0威迈斯基于
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2000W车载 威迈 2016SR 原始
39第15559322016.12.16未发表无
DCDC原边控 斯软 377316 取得号制系统软件件
V1.0
8-3-246
55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40 3300W车载充 第1555844 2016.12.16 未发表 无
斯软377228取得电机副边控制号件
系统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41 3300W车载充 第1575098 2016.12.26 未发表 无
斯软396482取得电机通讯系统号件
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42 3300W车载充 第1555840 2016.12.16 未发表 无
斯软377224取得电机原边控制号件
系统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43 6600W车载充 第1575090 2016.12.26 未发表 无
斯软396474取得电机数字控制号件
系统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44 6600W车载充 第1575188 2016.12.26 未发表 无
斯软396572取得电机通讯控制号件
系统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45 6600W车载充 第1575225 2016.12.26 未发表 无
斯软396609取得电机原边控制号件
系统软件V1.0威迈斯基于
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PMBUS通信 威迈 2016SR 原始
46第15558462016.12.16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原边斯软377230取得号控制系统软件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车载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47充电机低功耗第15559272016.12.16未发表无
斯软377311取得系统控制软件号件
V1.0
基于DSP的
2500W车载 深圳
软著登字
DCDC全桥峰 威迈 2017SR 原始
48第22859492017.12.18未发表无
值电流数字控斯软700665取得号制系统软件件
V1.0
基于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OBC和DCDC 威迈 2017SR 原始
49第22864222017.12.18未发表无
集成系统通讯斯软701138取得号
软件V1.0 件
基于MCU的 深圳 软著登字 2017SR 原始
502017.12.18未发表无
OBC和DCDC 威迈 第2285744 700460 取得
8-3-247
56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集成系统采样斯软号
软件V1.0 件
基于DSP的 深圳软著登字
OBC和DCDC 威迈 2017SR 原始
51第22866192017.12.18未发表无
集成系统控制斯软701335取得号
软件V1.0 件
基于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抱闸电源模块 威迈 2017SR 原始
52第22999092017.12.21未发表无
驱动控制系统斯软714625取得号
软件V1.0 件
基于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抱闸电源模块 威迈 2017SR 原始
53第22857502017.12.18未发表无
逻辑控制系统斯软700466取得号
软件V1.0 件
基于DSP的双 深圳软著登字
向车载充电机 威迈 2017SR 原始
54第22857562017.12.18未发表无
的主功率拓扑斯软700472取得号
控制软件V1.0 件
基于DSP的双 深圳软著登字
向车载充电机 威迈 2017SR 原始
55第22866292017.12.18未发表无
的低压侧程序斯软701345取得号
控制软件V1.0 件深圳
基于UDS协议 软著登字
威迈 2017SR 原始
56的车载充电机第22997362017.12.21未发表无
斯软714452取得
诊断软件V1.0 号件深圳
基于UDS协议 软著登字
威迈 2017SR 原始
57的车载充电机第22996962017.12.21未发表无
斯软714412取得
刷新软件V1.0 号件
基于DSP的深圳
6600W车载充 软著登字
威迈 2017SR 原始
58电机三相交错第22857372017.12.18未发表无
斯软700453取得
LLC数字控制 号件
软件V1.0
基于DSP的深圳
6600W车载充 软著登字
威迈 2017SR 原始
59电机两相交错第22867502017.12.18未发表无
斯软701466取得
PFC数字控制 号件
软件V1.0
基于DSP的
6.6KW高低压 深圳
软著登字
功能集成双向 威迈 2018SR 原始
60第33005702018.12.04未发表无
全桥DCDC控 斯软 971475 取得号制系统软件件
V1.0
6.6KW单相双 深圳
软著登字
向功能集成车 威迈 2018SR 原始
61第33005662018.12.04未发表无
载充电机通讯斯软971471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
基于DSP的 深圳 软著登字 2018SR 原始
622018.12.04未发表无
6.6KW高低压 威迈 第3300602 971507 取得
8-3-248
56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功能集成单向斯软号
全桥DCDC控 件制系统软件
V1.0
基于DSP的深圳
3.3KW高低压 软著登字
威迈 2018SR 原始
63功能集成单向第33008482018.12.04未发表无
斯软971753取得
DCDC控制系 号件
统软件V1.0
基于DSP的 深圳软著登字
6.6KW无桥 威迈 2018SR 原始
64第33005752018.12.04未发表无
PFC双向控制 斯软 971480 取得号
软件V1.0 件
6.6KW单相双
深圳向功能集成车软著登字
威迈 2018SR 原始
65载充电机唤醒第32981592018.12.03未发表无
斯软969064取得功能控制软件号件
V1.0
11KW三相双 深圳
软著登字
向功能集成车 威迈 2018SR 原始
66第32961862018.12.03未发表无
载充电机通讯斯软967091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
11KW三相双
深圳向功能集成车软著登字
威迈 2018SR 原始
67载充电机直流第33007122018.12.04未发表无
斯软971617取得控制系统软件号件
V1.0
11KW三相双
深圳向功能集成车软著登字
威迈 2018SR 原始
68载充电机交流第33007062018.12.04未发表无
斯软971611取得控制系统软件号件
V1.0传送网双路深圳软著登字
200W电源控 威迈 2018SR 原始
69第33006992018.12.04未发表无
制系统软件斯软971604取得号
V1.0 件传送网双路深圳软著登字
200W电源通 威迈 2018SR 原始
70第32961962018.12.03未发表无
讯系统软件斯软967101取得号
V1.0 件
3.3KW单相功
深圳能集成车载充软著登字
威迈 2018SR 原始
71电机交流辅助第32948012018.12.03未发表无
斯软965706取得控制系统软件号件
V1.0深圳新型抱闸电源软著登字
威迈 2018SR 原始
72控制系统软件第32981502018.12.03未发表无
斯软969055取得
V1.0 号件
3.3KW单相功 深圳
软著登字
能集成车载充 威迈 2018SR 原始
73第33008902018.12.04未发表无
电机通讯刷新斯软971795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
8-3-249
56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基于DSP的 深圳软著登字
6.6KW图腾柱 威迈 2018SR 原始
74第32983192018.12.03未发表无
PFC控制软件 斯软 969224 取得号
V1.0 件深圳高低压充电集软著登字
威迈 2019SR 原始
75成模块控制系第42419592019.08.07未发表无
斯软0821202取得
统软件V1.0 号件深圳中低压充电集软著登字
威迈 2019SR 原始
76成模块控制系第42414732019.08.07未发表无
斯软0820716取得
统软件V1.0 号件
基于DSP的深圳
6.06.KW中低 软著登字
威迈 2019SR 原始
77压功能集成双第42422262019.08.08未发表无
斯软0821469取得
向DCDC控制 号件
系统软件V1.0
11KW三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0SR 原始
78第49713332020.01.17未发表无
辅助功能控制斯软0092637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基于
CANFD11KW 深圳软著登字
三相双向物理 威迈 2020SR 原始
79第49708372020.01.17未发表无
集成车载充电斯软0092141取得号机直流控制系件
统软件V1.0基于
CANFD11KW 深圳软著登字
三相双向物理 威迈 2020SR 原始
80第49590842020.01.15未发表无
集成车载充电斯软0080388取得号机交流控制系件
统软件V1.0基于
CANFD11KW 深圳软著登字
三相双向物理 威迈 2020SR 原始
81第49518992020.01.15未发表无
集成车载充电斯软0073203取得号机通讯系统软件
件V1.0基于功能安全深圳
设计6.6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82能集成车载充第49630112020.01.16未发表无
斯软0084315取得电机通信系统号件
软件V1.0
基于V2V逆变深圳
6.6KW功能集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83成车载充电机第49596562020.01.16未发表无
斯软0080960取得通信系统软件号件
V1.0
基于V2V逆变 深圳软著登字
6.6KW功能集 威迈 2020SR 原始
84第49596542020.01.16未发表无
成车载充电机斯软0080958取得号交流控制系统件
8-3-250
56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软件V1.0
基于V2V逆变深圳
6.6KW功能集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85成车载充电机第49545192020.01.15未发表无
斯软0075823取得直流控制系统号件
软件V1.0基于功能安全深圳
设计6.6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86能集成车载充第49631182020.01.16未发表无
斯软0084422取得电机交流控制号件
系统软件V1.0基于功能安全深圳
设计6.6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87能集成车载充第49638212020.01.16未发表无
斯软0085125取得电机直流控制号件
系统软件V1.0
11KW三相车
深圳载无线充电机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88 桩端WIFI通 第4963110 2020.01.16 未发表 无
斯软0084414取得信系统软件号件
V1.0
11KW三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0SR 原始
89第49619182020.01.16未发表无
车端功率控制斯软0083222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
11KW三相车
深圳载无线充电机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90 车端WIFI通 第4952029 2020.01.15 未发表 无
斯软0073333取得信系统软件号件
V1.0
11KW三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0SR 原始
91第49518912020.01.15未发表无
桩端功率控制斯软0073195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
11KW三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0SR 原始
92第49597512020.01.16未发表无
LOP控制系统 斯软 0081055 取得号
软件V1.0 件
11KW三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0SR 原始
93第49597592020.01.16未发表无
整车通信系统斯软0081063取得号
软件V1.0 件基于
AUTOSAR架 深圳软著登字
构的6.6KW功 威迈 2020SR 原始
94第65981652020.12.112020.10.30无
能集成车载充斯软1795163取得号电机通信系统件
软件V1.0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AUTOSAR架 威迈 2020SR 原始
95第65982652020.12.112020.10.30无
构的6.6KW功 斯软 1795263 取得号能集成车载充件
8-3-251
56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电机系统直流
控制软件V1.0基于
AUTOSAR架 深圳软著登字
构的6.6KW功 威迈 2020SR 原始
96第65982582020.12.112020.10.30无
能集成车载充斯软1795256取得号电机交流控制件
系统软件V1.0基于
AUTOSAR架深圳
构的6.6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97能集成车载充第65982592020.12.112020.10.30无
斯软1795257取得电机系统低功号件耗控制软件
V1.0基于
AUTOSAR架 深圳软著登字
构的11KW功 威迈 2020SR 原始
98第65902672020.12.102020.10.30无
能集成车载充斯软1787265取得号电机系统交流件
控制软件V1.0基于
AUTOSAR架 深圳软著登字
构的11KW功 威迈 2020SR 原始
99第65902652020.12.102020.10.30无
能集成车载充斯软1787263取得号电机系统直流件
控制软件V1.0基于
AUTOSAR架深圳
构的11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00能集成车载充第65902662020.12.102020.10.30无
斯软1787264取得电机系统低功号件耗控制软件
V1.0基于
AUTOSAR架 深圳软著登字
构的11KW功 威迈 2020SR 原始
101第65901632020.12.102020.10.30无
能集成车载充斯软1787161取得号电机系统通信件
软件V1.0
基于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PLC电动汽车 威迈 2020SR 原始
102第65901602020.12.102020.10.30无
充电通信软件斯软1787158取得号
V1.0 件
基于MCU的深圳
2.2KW功能集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03成车载充电机第65901612020.12.102020.10.30无
斯软1787159取得交流控制系统号件
软件V1.0
基于MCU的 深圳 软著登字
2020SR 原始
104 2.2KW功能集 威迈 第6590159 2020.12.10 2020.10.30 无
1787157取得
成车载充电机斯软号
8-3-252
56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系统直流控制件
软件V1.0
基于MCU的深圳
2.2KW功能集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05成车载充电机第65901622020.12.102020.10.30无
斯软1787160取得通信系统软件号件
V1.0基于主从
MCU架构的 深圳软著登字
6.6KW功能集 威迈 2020SR 原始
106第65530832020.12.072020.10.30无
成车载充电机斯软1752111取得号系统通信软件件
V1.0基于主从
MCU架构的 深圳软著登字
6.6KW功能集 威迈 2020SR 原始
107第65530462020.12.072020.10.30无
成车载充电机斯软1752074取得号系统交流控制件
软件V1.0基于主从
MCU架构的 深圳软著登字
6.6KW功能集 威迈 2020SR 原始
108第65530842020.12.072020.10.30无
成车载充电机斯软1752112取得号系统直流控制件
软件V1.0基于主从
MCU架构的 深圳软著登字
6.6KW功能集 威迈 2020SR 原始
109第65530522020.12.072020.10.30无
成车载充电机斯软1752080取得号系统主控软件件
V1.0基于主从
MCU架构的 深圳软著登字
6.6KW功能集 威迈 2020SR 原始
110第65533122020.12.072020.10.30无
成车载充电机斯软1752340取得号系统低功耗控件
制软件V1.0
支持UDS与新深圳型内部协议的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11车载充电机多第65530442020.12.072020.10.30无
斯软1752072取得合一刷新通信号件
软件V1.0
支持UDS与新深圳型内部协议的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12车载充电机多第65530452020.12.072020.10.30无
斯软1752073取得合一刷新交流号件
控制软件V1.0
支持UDS与新型内部协议的深圳软著登字
车载充电机多 威迈 2020SR 原始
113第65530562020.12.072020.10.30无
合一刷新低功斯软1752084取得号耗控制软件件
V1.0
8-3-253
56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支持UDS与新深圳型内部协议的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14车载充电机多第65530422020.12.072020.10.30无
斯软1752070取得合一刷新上位号件
机软件V1.0
支持UDS与新深圳型内部协议的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15车载充电机多第65530432020.12.072020.10.30无
斯软1752071取得合一刷新直流号件
控制软件V1.0
基于UDS协议 深圳软著登字
的车载充电机 威迈 2020SR 原始
116第65901582020.12.102020.10.30无
多合一刷新上斯软1787156取得号
位机软件V1.0 件
基于UDS协议深圳的车载充电机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17多合一刷新低第65998622020.12.112020.10.30无
斯软1796860取得功耗控制软件号件
V1.0
基于UDS协议深圳的车载充电机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18多合一刷新交第65901572020.12.102020.10.30无
斯软1787155取得流控制软件号件
V1.0
基于UDS协议深圳的车载充电机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19多合一刷新直第65533112020.12.072020.10.30无
斯软1752339取得流控制软件号件
V1.0
基于UDS协议 深圳软著登字
的车载充电机 威迈 2020SR 原始
120第65956532020.12.112020.10.30无
多合一刷新通斯软1792651取得号
信软件V1.0 件
基于VS的车 深圳软著登字
载充电机内部 威迈 2020SR 原始
121第65533132020.12.072020.10.30无
诊断工具软件斯软1752341取得号
V1.0 件
7KW单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22第87779472021.12.142021.10.21无
车端功率控制斯软2055321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
7KW单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23第87629322021.12.102021.10.21无
辅助功能控制斯软2040306取得号
系统V1.0 件
7KW单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24第87643722021.12.102021.10.21无
整车通信系统斯软2041746取得号
软件V1.0 件
7KW单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25第87629632021.12.102021.10.21无
桩端WIFI通 斯软 2040337 取得号信系统软件件
8-3-254
56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V1.0
7KW单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26第87642402021.12.102021.10.21无
桩端功率控制斯软2041614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
7KW单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27第87558802021.12.092021.10.21无
LOP控制系统 斯软 2033254 取得号
软件V1.0 件
22KW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车载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28第87643712021.12.102021.10.21无
系统低功耗控斯软2041745取得号
制软件V1.0 件
22KW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车载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29第87642392021.12.10未发表无
系统交流控制斯软2041613取得号
软件V1.0 件
22KW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车载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30第87779592021.12.142021.10.21无
系统通信软件斯软2055333取得号
V1.0 件
22KW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车载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31第87779602021.12.142021.10.21无
系统直流控制斯软2055334取得号
软件V1.0 件
40kw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充电机系统 威迈 2021SR 原始
132第87709192021.12.132021.10.21无
交流控制软件斯软2048293取得号
V1.0 件深圳
40KW功能集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33成充电机系统第8763780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1154取得
通信软件V1.0 号件
40kw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充电机系统 威迈 2021SR 原始
134第87629312021.12.102021.10.21无
直流控制软件斯软2040305取得号
V1.0 件
支持OBD协深圳
议的11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35能集成车载充第88523542021.12.242021.10.21无
斯软2129728取得电机系统交流号件
控制软件V1.0
支持OBD协深圳
议的11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36能集成车载充第87558612021.12.092021.10.21无
斯软2033235取得电机系统通信号件
软件V1.0
支持OBD协深圳
议的11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37能集成车载充第8762930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0304取得电机系统直流号件
控制软件V1.0
8-3-255
56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支持OBD协
议的11KW功 深圳软著登字
能集成车载充 威迈 2021SR 原始
138第87637662021.12.102021.10.21无
电机系统低功斯软2041140取得号耗控制软件件
V1.0
支持OBD协深圳
议的6.6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39能集成车载充第8764207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1581取得电机系统通信号件
软件V1.0
支持OBD协深圳
议的6.6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40能集成车载充第87779072021.12.142021.10.21无
斯软2055281取得电机系统交流号件
控制软件V1.0
支持OBD协深圳
议的6.6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41能集成车载充第8764208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1582取得电机系统直流号件
控制软件V1.0
支持OBD协
议的6.6KW功 深圳软著登字
能集成车载充 威迈 2021SR 原始
142第87779062021.12.142021.10.21无
电机系统低功斯软2055280取得号耗控制软件件
V1.0基于物理集成深圳
PLC的11KW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43车载充电机系第8764067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1441取得统交流控制软号件
件V1.0基于物理集成深圳
PLC的11KW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44车载充电机系第8764068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1442取得统通信软件号件
V1.0基于物理集成深圳
PLC的11KW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45车载充电机系第8763779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1153取得
统PLC控制软 号件
件V1.0基于物理集成深圳
PLC的11KW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46车载充电机系第8764204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1578取得统低功耗控制号件
软件V1.0基于物理集成深圳
PLC的11KW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47车载充电机系第8764205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1579取得统直流控制软号件
件V1.0
8-3-256
56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兼容CANFD 深圳软著登字
的PLC电动汽 威迈 2021SR 原始
148第87642062021.12.102021.10.21无
车充电通信软斯软2041580取得号
件V1.0 件
基于LIN通讯 深圳软著登字
的2KW单体 威迈 2021SR 原始
149第87637782021.12.102021.10.21无
DCDC控制系 斯软 2041152 取得号
统软件V1.0 件深圳车载电源黑匣软著登字
威迈 2022SR 原始
150子功能算法软第92988052022.03.142022.02.02无
斯软0344606取得
件V1.0 号件兼容欧洲
DIN70121和 深圳软著登字
ISO15118标 威迈 2022SR 原始
151第92988062022.03.142021.12.30无
准的电动汽车斯软0344607取得号通信控制软件件
V1.0深圳车载电源芯片软著登字
威迈 2022SR 原始
152固件快速刷新第92988072022.03.142022.01.06无
斯软0344608取得
算法软件V1.0 号件
基于VS的车上海软著登字
载充电机UDS 2020SR 原始
153威迈第49604452020.06.112017.12.28无
协议刷新工具0081749取得斯号
软件V1.0
基于VS的车上海软著登字
载充电机通用 2020SR 原始
154威迈第49609742020.06.112018.05.16无
监控上位机软0082278取得斯号
件V1.0
基于VS的车上海软著登字
载充电机通用 2020SR 原始
155威迈第49667592020.06.11未发表无
刷新上位机软0088063取得斯号
件V1.0兼容
TCAN1145和 上海 软著登字
2020SR 原始
156 TJA1145的通 威迈 第4966754 2020.06.11 2019.05.30 无
0088058取得
讯功能软件斯号
V1.0
基于UDS协议上海软著登字
的带回滚功能 2020SR 原始
157威迈第49662192020.06.112017.12.13无
的FOTA功能 0087523 取得斯号
软件V1.0新型车载充电上海软著登字
2020SR 原始
158机低功耗系统威迈第49695172020.06.112019.10.16无
0090821取得
控制软件V1.0 斯 号
基于DSP的上海软著登字
2.5KW单体 2020SR 原始
159威迈第56368022020.07.132020.04.20无
DCDC控制系 0758106 取得斯号
统软件V1.0
8-3-257
57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基于双路
CAN通信的上海软著登字
6.6KW功能集 2020SR 原始
160威斯第56407042020.07.132020.04.30无
成车载充电机0762008取得迈号通信系统软件
V1.0基于双路
CAN通信的上海软著登字
6.6KW功能集 2020SR 原始
161威迈第56407112020.07.132020.04.30无
成车载充电机0762015取得斯号交流控制系统
软件V1.0基于双路
CAN通信的上海软著登字
6.6KW功能集 2020SR 原始
162威迈第56407182020.07.132020.04.30无
成车载充电机0762022取得斯号直流控制系统
软件V1.0
基于C语言平台的电加热器上海软著登字(PTC)控制 威迈 2021SR 原始
163第67421812021.01.05未发表无
软件[简称:斯软0014074取得号
PTC控制软 件
件]V1.0基于
AUTOSAR平 上海 软著登字
2021SR 原始
164台的多组快照威迈第82174482021.10.12未发表无
1494822取得
数据记录系统斯号
VI.0
基于CAN总芜湖线的程序下载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65软件[简称:第68238852021.01.19未发表无
斯软0099568取得程序下载软号件
件]V1.0
基于MQX和
MPC5643L的芜湖软著登字
PMSM电机控 2020SR 原始
166威迪第53861962020.05.25未发表无
制软件[简0507500取得斯号
称:电机控制
软件]V1.0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享有上述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4.被许可使用的技术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新能源汽车无线充电相关技术方面获得Qualcomm Incorporated(高通)多项技术的授权使用;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
8-3-258
57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存在使用前述授权技术量产无线充电产品的情形。
5.特许经营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涉及特许经营情况。
6.合作研发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新增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展研究的项目。
(六)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等。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36456.75万元。
综上,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权属清晰,不存在潜在纠纷或法律风险,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框架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销售框架合同情况如下:
序主要销售采购方销售方合同名称签署时间合同期限号内容上海汽车集威迈斯《生产采购车载电源
1团股份有限2014.08.15长期有效有限一般条款》等公司《理想汽车北京车和家零部件和原车载电源
2信息技术有发行人2019.12.23长期有效
材料采购通等限公司则》
8-3-259
57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主要销售采购方销售方合同名称签署时间合同期限号内容重庆长安新《汽车/动力车载电源
3能源汽车科发行人零部件采购2019.11.12长期有效
等技有限公司基本合同》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奇瑞新能限公司(曾有效期3年,期限届满芜湖威源汽车股份车载电源
4用名:奇瑞2020.11.25自动延长1年,期限延
迈斯有限公司采等新能源汽车长不受次数限制购主合同》技术有限公
司)浙江远景汽《采购合同车载电源
5发行人2021.03.29长期有效配有限公司通用条款》等
2020年3月31日起三年,但在距期满的3个《采购框架日立楼宇技月内,一方未以书面协议书》及电梯电源
6术(广州)发行人2020.03.31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采购框架等有限公司有效期届满之后效力补充协议》终止的,本协议效力自动延长1年
2020年10月1日起至
2023年9月30日止,除
非任何一方在届满前三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采购主合车载电源7零跑汽车发行人2020.10.25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同》等本合同除合同货物的价格条款以外的其他所有条款的期限自动延长一年
2.重大采购框架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采购框架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销售方采购方合同名称主要采购内容签署时间合同期限艾睿电子
1中国有限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芯片2020.04.15长期有效
公司深圳市海
2光电子有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磁元件2019.11.20长期有效
限公司
3文晔科技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功率半导体2019.09.21长期有效
8-3-260
57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号销售方采购方合同名称主要采购内容签署时间合同期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威
4尔达电子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阻容器件2019.08.20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中山市三
5锐压铸有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结构件2019.10.25长期有效
限公司创能电子
6(深圳)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阻容器件2019.08.20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晨兴安富
继电器、功率
7利有限公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2019.09.15长期有效
半导体司上海英恒
8电子有限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功率半导体2019.11.27长期有效
公司珠海三锐
9精工科技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结构件2021.09.13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
友尚香港《供货管理协议》功率半导体2019.08.08长期有效
10发行人
有限公司《增补协议》功率半导体2019.08.26长期有效
3.融资合同
(1)授信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6000万元及以上的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授信额度序号授信人受信人授信期限担保方式(万元)
1.深圳威迈斯软件、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配偶上海浦东发展郭燕为授信协议项下的债权
2021.06.04-
1银行股份有限发行人16500提供保证担保
2023.11.30
公司深圳分行2.发行人以其土地使用权为授资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平安银行股份
2021.06.16-
2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50000无
2023.06.16
分行中信银行股份
2021.11.25-发行人为授信协议项下的债
3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20000
2022.11.25权提供质押担保
分行
1.发行人以其土地使用权为
上海浦东发展
2022.01.11-融资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抵
4银行股份有限发行人23500
2025.01.11
公司深圳分行押担保;
2.威迈斯软件、发行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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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授信额度序号授信人受信人授信期限担保方式(万元)
控制人万仁春作为保证人,为融资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借款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3000万元及以上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金融机构名称借款借款金额序号借款期限担保情况(贷款方)方(万元)
1.深圳威迈斯软件、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万仁春及其配偶郭燕作为
上海浦东发展2021.06.24
发行保证人,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1银行股份有限10715.16-提供保证担保
人
公司深圳分行2029.06.242.发行人以其土地使用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
其配偶郭燕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
2.发行人以其持有的三项专利
深圳市高新投2021.09.15发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质押
2小额贷款有限3000-担保
人
公司2022.09.103.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
有偿担保,万仁春、郭燕以担保人的身份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
1.发行人以其土地使用权为融
上海浦东发展2022.02.21资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发行
3银行股份有限3000-保;
人
公司深圳分行2.威迈斯软件、发行人实际控制2023.02.21
人万仁春作为保证人,为融资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序号发包人承包人工程名称签署时间(万元)中信国安建工集团威迈斯新能源厂区项
1发行人7176.622019.12.25
有限公司目安徽鲁班建设投资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
2芜湖威迈斯11539.182022.04.28
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
8-3-262
57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前述重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经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已披露的内容之外,2022年1-6月期间,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经核查,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经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新增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及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等行为,也不存在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剥离、收购或出售计划。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组织机
8-3-263
57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构设置健全、清晰,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规则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决策程序健全、有效。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经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且该等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的制定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授权、重大决策的行为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经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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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贴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1.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以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16%、13%、6%、增值税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5%、3%、1%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房产税免税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7%、5%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
25%、20%、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6.5%、15%
2.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以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税率纳税主体名称
2022年1-6月2021年2020年2019年
威迈斯15%15%15%15%
深圳威迈斯软件15%15%15%15%
大连威迈斯软件20%---
上海威迈斯15%15%25%25%
上海威迈斯软件20%20%20%-
威迈斯(香港)16.5%16.5%16.5%16.5%
芜湖威迈斯25%25%25%25%
芜湖威迈斯软件20%20%20%-
上海威迪斯20%20%--
芜湖威迪斯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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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华源电源25%20%--
深圳威迈斯电源20%20%--
海南威迈斯20%20%--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2022年1-6月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
下:
1.所得税税收优惠
(1)发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报享受15%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发行人于2020年12月21日取得编号为GR20204420355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因此,发行人于2022年1-6月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深圳威迈斯软件深圳威迈斯软件于2020年12月11日取得编号为GR20204420524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因此,深圳威迈斯软件于2022年1-6月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上海威迈斯上海威迈斯于2021年10月9日取得编号为GR20213100052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因此,上海威迈斯于2022年1-6月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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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连威迈斯软件、上海威迈斯软件、芜湖威迈斯软件、威迈斯电源、海南威
迈斯、上海威迪斯于2022年1-6月期间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万元(含100万元),企业所得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
[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增值税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为16%,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为13%)。
深圳威迈斯软件系生产电子软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深圳威迈斯软件于2022年1-6月期间享受上述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3.房产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政发(1987))第九条,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发行人自2021年房屋建成之次月起享受该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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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综上,根据《纳税鉴证报告》、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于
2022年1-6月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税务合规情况
1.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经核查,2022年1-
6月期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发行人分公司
根据光明分公司、龙岗分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经核查,2022年1-6月期间,光明分公司、龙岗分公司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其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
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经核查,2022年1-6月期间,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2022年1-6月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单位:万元本期期初期末项目名称新增本期结转补助依据递延收益递延收益补助新能源汽车《关于深圳威迈斯电
92.50-19.8672.65
电力电子与源有限公司深圳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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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期期初期末项目名称新增本期结转补助依据递延收益递延收益补助电力传动技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术产业化工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程实验室项程实验室项目资金申目请报告的批复》(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792号)《深圳市南山区重点战略新兴产企业和创新机构扶持业数字化电分项资金创新机构组
68.12-8.2559.87源技术研究建资助项目》(深圳市中心项目南山区科技创新局〔2014〕34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深圳威迈斯电电动汽车高源有限公司电动汽车效高可靠车
126.60-15.35111.25高效高可靠车载电源
载电源的产的产业化项目资金申业化项目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2014〕261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证威迈新能源汽车斯电源有限公司新能电力电子与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电力传动技
384.05-14.25369.80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
术产业化工程实验室提升项目资程实验室提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升项目
(深发改〔2017〕555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电动汽车车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载双向充电车载双向充电产业化
281.49-17.97263.52
机产业化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目批复》(深发改〔2018〕
48号)《市工业化和信息化技术改造倍局关于下达2020年技增专项技术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
92.41-7.7684.65
改造投资项改造投资项目第一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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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期期初期末项目名称新增本期结转补助依据递延收益递延收益补助广东省重点《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领域研发计安排2020年度省科技
划项目-大功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省率、高效
85.56--85.56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
率、高可靠
目第七批)首期项目资碳化硅双向金的通知》(粤财科教车载充电机〔2020〕314号)开发项目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1年技术新能源汽车攻关面上项目拟资助高压电控系项目的公示》(深科技统集成关键40.00--40.00创新规〔2019〕2号)《关技术研发项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目1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21〕0899
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新能源汽车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
电源产品生900.00--900.00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产基地政策规定》(芜政办〔2017〕22号)《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新能源汽车政府关于芜湖新能源集成化高密
261.35--261.35汽车产业基地扶持资
度电驱动系金拟支持项目和资金统总成项目1分配的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1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第二批拟资助技术改造投资
2021年车载项目公示的通知》(深电源生产线工信规〔2019〕3号)《市智能化资助\
242.85-18.88223.98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工业和信息下达2021年企业技术化局2021年改造扶持计划技术装企业技改款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
(深工信资金〔2021〕
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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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期期初期末项目名称新增本期结转补助依据递延收益递延收益补助
合计2574.94-102.322472.62-
2.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目名称金额(万元)补助依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一次
2021年工业稳增长资115.42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助项目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深圳市科创委省项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
103.50配套补贴计字〔2022〕12511号)科创委2022年高新技《关于下达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计划资助
50.00术企业培育资助款资金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22〕0671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稳岗补贴15.20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
27.00《拟发放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信息公示》
业补贴款《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21年商标注册2021年商标注册资助资助、著作权登记资助领款手续的通知》《深圳市市
0.40款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
3号)“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化(技术合同)项0.22计字〔2022〕0376号)目”项目资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1474.89通知》(财税〔2011〕100号)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关于下达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计划资助
20.00培育资助资金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22〕1878号)《深圳市拟发放2022年度第一批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资金公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
2022年度一次性留工
6.28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
培训补助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21年商标注册2021年著作权登记资资助、著作权登记资助领款手续的通知》《深圳市市
1.32助款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
3号)《关于开展芜湖市2021年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奖补芜湖财政局升级规模兑付工作的通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
40.00奖励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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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江区新增“四弋江区新增“四上”上”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芜湖市委芜
5.00
企业奖励湖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回补疫情造成损失奋力实现“六稳”目标任务的意见》(芜市〔2020〕4号)弋江区中小微企业吸《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纳(新增人员缴纳30.10知》(人社部发[2022]23号)月社保补贴)
合计1859.33-
3.财政贴息
单位:万元项目名期初本期本期期末补助依据称递延收益新增结转递延收益《关于下达2021年度南山区创新产业发
2021年度展专项资金第四次会议扶持项目(科技科技金融-9.829.82-创新分项)的通知》(深南科〔2021〕110贴息
号)
财政贴息20.00--20.00《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助计划》
合计20.009.829.8220.00-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2022年1-6月获得的上述政府补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C36汽车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6汽车制造业”中的“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的有关重污染行业的规定,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2022年1-6月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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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2022年1-6月期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经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4宗作为原告提起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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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诉讼当受理主要案情与诉讼请求案件进展号事人机构
2021年12月17日,深圳市原告:发2021年2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新罗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行人产品开发协议》,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该案,案号为(2021)粤0303被告一:务,但被告一未依约向原告支付合同款民初35699号。
深圳臻项。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2022年4月28日,深圳市宇新能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9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深圳源动力月18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向原告支付货款市罗
科技有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2332000元以及利息;被告
1湖区
限公司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332000元。二对被告一前述判决义务人民
被告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2021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
宝能新年9月18日为65307.18元。2022年5月18日,被告一不能源汽三、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服前述判决,向深圳市中级车集团清偿责任。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有限公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司担保费。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案尚未完结。
原告:发
行人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采购合被告一:同,原告如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一宝能(西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二系被告安)汽车一的唯一股东,被告三系被告二的唯一研究院股东。2021年12月10日,咸阳市有限公渭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9月司该案,案号为(2022)陕0404
18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
被告二:民初158号。咸阳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2022年7月20日,咸阳市宝能汽市渭
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23310渭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2车科技城区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有限公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7757.4元2022年8月3日,原告不服法院司(暂计至2021年9月18日);前述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三、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补被告三:
清偿责任;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案宝能新四、被告三对被告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尚未完结。
能源汽清偿责任;
车集团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有限公保费。
司
原告:发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采购合2021年12月23日,广州市行人同,原告如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一黄埔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被告一: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二系被告该案,案号为(2021)粤0112宝能(广一的唯一股东,被告三系被告二的唯一民初37655号。州)汽车2022年8月5日,广州市黄广州股东。
研究院市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9月埔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有限公被告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埔区18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
司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
被告二: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96326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法院
宝能汽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息;(二)被告二与被告三
车科技963268.57元;对判决第一项所涉债务承
有限公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39746.12担连带清偿责任。
司元(暂计至2021年9月18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被告三:三、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之日,该案尚未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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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序诉讼当受理主要案情与诉讼请求案件进展号事人机构宝能新清偿责任;
能源汽四、被告三对被告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车集团清偿责任;
有限公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司保费。
2021年12月22日,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年民初68261号。2019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未2022年2月28日,北京市原告:发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行人向原告支付货款364603.88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9月被告:北元及利息。后续宝沃股份未北京京宝沃30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依据前述生效判决向发行市海
汽车股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人履行支付义务。
4淀区
份有限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4603.882022年4月25日,北京市人民
公司(简元;第一中级人民发出通知书,法院称“宝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4351.68元该院已于2022年4月22日沃股(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受理宝沃股份破产清算一份”)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案,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
30日前向宝沃股份管理人保费。
申报债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宝沃股份的破产清算程序尚在进行中。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系发行人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案件,且该等案件诉争金额相对较小,发行人即使败诉或最终无法实现债权,对其生产经营、业绩影响相对较小。因此,该等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存在两宗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第二部分相关期间更新事项”之“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部分的内容。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保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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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保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声明和保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声明和保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冯颖盈存在一宗以其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该等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的障碍,具体分析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第二部分相关期间更新事项”之“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部分的内容。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
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冯颖盈存在一宗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劳动与社会保障
(一)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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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1)社会保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6月30日员工总人数2257已缴纳人数2017
已缴纳人数占比89.37%新员工入职233未缴纳社会保退休返聘5险情况未从上家转出或自己缴
2
纳等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个别员工因被派驻外地工作,要求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其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上表已缴纳人数包含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人数。报告期末,发行人委
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的人数分别为2人。
(2)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6月30日员工总人数2257已缴纳人数2017
已缴纳人数占比89.37%新员工入职232未缴纳住房公积退休返聘5金情况未从上家转出或自己缴纳等3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个别员工因被派驻外地工作要求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其在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上表已缴纳人数包含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人数。报告期末,发行人
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人数分别为2人。
2.境外子公司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威迈斯(香港)没有雇员。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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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1.经核查,发行人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但委托
第三方机构缴纳系根据少量员工个人的要求,报告期内相关员工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少量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
符合相关规定而被主管部门追缴及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但未缴纳原因具有合理性且金额较小。
3.为避免上述情况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在职员工报告期内欠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承诺如下:
“如果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在报告期内未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处罚,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有权部门要求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
遭受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上述损失并承诺不向公司进行追偿。”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或《企业信用报告(违法违规证明版)》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被主管部门处以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威迈斯(香港)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被主管部门处以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前述不规范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承办律师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
重点审阅,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该等引用与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应内容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承办律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
8-3-278
59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内容无异议,《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引用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
规定的有关条件,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所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8-3-279
59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唐永生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韩雪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邓舒怡年月日
8-3-280
59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8-3-1
59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06F20210023-000014号
致: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第12号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0月21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453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承办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8-3-2
59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上交所审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3-3
59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威迈斯、公司、发指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行人、股份公司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原名“威迈斯电源(深威迈斯有限指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光明分公司指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龙岗分公司指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深圳威迈斯软件指深圳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大连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深圳威迈斯软件全资大连威迈斯软件指子公司
上海威迈斯指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迈斯全资子公上海威迈斯软件指司
上海威迈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迈斯全资威迈斯汽车科技指子公司
芜湖威迈斯指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芜湖威迈斯全资子公芜湖威迈斯软件指司
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系芜湖威迈斯控上海威迪斯指股子公司
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迪斯全芜湖威迪斯指资子公司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威迈斯汽车威迈斯电源指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华源电源指司
海南威迈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海南威迈斯指司海口威迈斯持股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海口威迈斯一号指伙),系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海南威迈斯持股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海南威迈斯二号指伙),系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威迈斯(香港)指威迈斯电源(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株式会社日本VMAX New Energy,系发行人全资子日本威迈斯指公司
8-3-4
59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上海伊迈斯指上海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常州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上海伊迈斯全资常州伊迈斯指子公司
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迈斯参股威迈斯企管指公司
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倍特尔指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特浦斯指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森特尔指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市同晟金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同晟金源指行人股东
宁波丰图汇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丰图汇瑞指东扬州尚颀三期汽车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扬州尚颀指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杭州三花弘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三花弘道指发行人股东
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广州广祺指行人股东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人才基金指伙),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辰途华迈指系发行人股东
广州辰途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辰途六号指股东
佛山尚颀德联汽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尚颀指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辰途十五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辰途十五号指伙),系发行人股东丰北天一指宁波丰北天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辰途十三号指伙),系发行人股东深创投集团指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辰途十四号指伙),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谢广银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谢广银指发行人股东
广州智造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曾系发行人股广州智造指东
8-3-5
59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尚颀投资指
人股东扬州尚颀、佛山尚颀执行事务合伙人
威迈斯(BVI) 指 VMAX Semiconductor (BVI) Limited
威迈斯(开曼) 指 VMAX Power(CAYMAN) Limited
新增股东/新股东指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内新增的股东
上海传南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上海传南指
上海威迪斯参股股东、员工持股平台
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威迈斯企管的参股上海纳华指股东依网信指深圳市依网信智慧技术有限公司英可瑞指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捷恽达咨询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捷恽达管理指上海伊迈斯的参股股东易格思指深圳易格思科技有限公司老万酒吧指深圳市宝安区老万精酿啤酒吧上次这里餐厅指上海上次这里餐饮有限公司
上汽集团指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奇瑞汽车指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长安汽车指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吉利汽车指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
理想汽车、车和家指
2019年6月,车和家将旗下品牌统一为理想汽车
合众新能源、合众
指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汽车
零跑汽车指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小鹏汽车指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上汽通用指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管委会/莘庄工业指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区管委会莘庄工业区指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全体发起人于2018年11月21日签署及其历次修改的
《公司章程》指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发行人2022年5月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公司章程(草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指案)》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施行《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发起人协议》指议》
8-3-6
59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天健北京分所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审计报指对发行人2018年1-7月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告》
的天健京审(2018)1938号《审计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对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
申报《审计报告》指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
的天健审[2022]1-1201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2]1-1202号《关于深圳威迈斯指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2]1-1205号《关于深圳威迈斯《纳税鉴证报告》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2]1-1203号《关于深圳威迈斯《非经常性损益的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鉴证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0月21日向发行人出具了《第二轮审核问询《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指函》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453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本补充法律意见指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招股说明书》指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保荐工作报告》指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招股说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指书格式准则》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审核问答(二)》指
(二)》《股东信息披露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指引》东信息披露》《证券法律业务管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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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第12号规则》指—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引——法律类第2指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指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商、东方投行
本所、德恒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本所承办律师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天健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北京分所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中联评估指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及一期、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的会指报告期计期间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本次发行上市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深圳市监局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或部分比例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则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8-3-8
60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威迈斯企管和威迈斯上海科研大楼建设
根据申报文件,(1)威迈斯企管系发行人参股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分别持有威迈斯企管50%股权;(2)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
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成后主要目的是出租给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3)发行人与合作方上海纳华经协商约定,各自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50%,平均承担资金支出、平均承担项目风险、平均享受利润分配,故在威迈斯企管的公司章程中约定双方各持有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根据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的确认,威迈斯企管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或表决权委托安排;(4)2019年5月,威迈斯企管为购置土地,从发行人借款3919.75万元用于支付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731街坊
9/30丘宗地的土地购置款及履约保证金。2019年9月,威迈斯企管已向发行人偿
还前述全部借款及利息合计4000万元;(5)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为威迈斯企管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根据威迈斯企管的说明,威迈斯企管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租赁收入、经营收入以及股东增资款等;(7)发行人向威迈斯企管的担保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发行人说明:(1)威迈斯企管的注册资本、章程约定的各方出资时间、出
资金额以及各方实缴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威迈斯企管人员配置、实际从事的业
务、对外负债情况;请提供威迈斯企管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2)威迈斯企
管购置土地的时间、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土地出让金金额和相关费用、资金来
源、支付情况、履行的相关程序;(3)威迈斯企管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基本情况(如所在位置、占地面积、几栋楼、哪些设施、工程进度情况等重要信息),建筑工程比预算节约较多的具体原因,预计还需要多少资金,相关资金来源(如股东增资款、借款等),截至目前的资金支付情况;发行人是否有匹配的租赁需求以及商业合理性,相关科研办公楼是否仅用于租赁给发行人使用;(4)除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3亿元借款合同外,威迈斯企管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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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有进一步的银行借贷计划,如是,是否需要发行人及其实控人进一步提供担保;
(5)请结合威迈斯企管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相关借款合同安排,说明威迈斯企
管是否存在逾期还款风险,发行人及其实控人是否存在承担担保责任风险。如有,请做相应风险提示;(6)结合威迈斯企管股东至今投入威迈斯企管的资金、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做相关财务测算,进一步分析说明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作成立威迈斯企管缓解资金压力以及不将威迈斯企管以及对应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纳入发行人体内的原
因及合理性,该事项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7)与威迈斯企管相关的诸如投资设立及增资威迈斯企管、威迈斯企管购买土地、威
迈斯企管对外借款、发行人对威迈斯企管借款担保等重要时间节点发行人、上海
威迈斯、威迈斯企管履行的对内、对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表决情况、回避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就问题(1)、(2)、(3)、(5)、(6)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威迈斯企管的注册资本、章程约定的各方出资时间、出资金额以及各
方实缴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威迈斯企管人员配置、实际从事的业务、对外负债情况;请提供威迈斯企管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
1.威迈斯企管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章程约定的各方出资时间、出资金
额以及各方实缴出资时间、出资金额
(1)威迈斯企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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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17年8月23日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 3669 号 6 幢 1 层 B7 室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上海威迈斯持股50.00%,上海纳华持股50.00%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从事机电科技、环保科技、医药科技、电
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
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工业设计服务;
主要经营范围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的公司,负责主营业务的关系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
(2)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
威迈斯企管设立后,股东上海纳华方与威迈斯方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章程约定章程约序事项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金定的出实缴时间号额资时间截至2019年9月已累
上海纳华2500.00
计实缴2500.00万元
2027年
2017年8上海威迈斯2499.00
15000.008月23月,设立日前截至2019年5月已累
万仁春[注计实缴2500.00万元
1.00
1]
截至2021年8月已累
220000.00上海纳华10000.00
计实缴10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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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章程约定章程约序事项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金定的出实缴时间号额资时间
2020年
2020年412月31截至2021年11月已
月,第一次上海威迈斯10000.00日前累计实缴10000.00万增资元
[注2]截至2022年1月已累
上海纳华11000.00
2022年92022年计实缴11000.00万元
3月,第二次22000.0012月31
增资日前截至2022年1月已累
上海威迈斯11000.00
计实缴11000.00万元
注1:2017年11月,万仁春将其持有威迈斯企管0.02%的股权(对应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股东上海威迈斯,股权转让时万仁春尚未实缴出资。
注2:双方本次实缴出资时间均晚于公司章程约定时间,主要原因为上海威迈斯、上海纳华系根据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实际资金需求缴付出资,并分别于2021年11月28日、2021年8月26日前全额缴付上述出资;股东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延迟出资违约责任,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威迈斯企管人员配置、实际从事的业务、对外负债情况
(1)威迈斯企管人员配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万仁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金文新监事
注:监事金文新为上海纳华委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未雇用员工。威迈斯企管主要与项目管理公司签订项目开发委托管理合同,由项目管理公司委派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团队对威迈斯企管建设项目进行前期管理、设计管理、成本采购管理、工程管
理、档案管理和后期管理等全过程项目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项目管理团队共10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管理人员6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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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务管理人员2人,行政人员1人。
(2)威迈斯企管实际从事的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
(3)威迈斯企管对外负债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威迈斯企管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2022.9.30负债2022.9.30
货币资金369.47其他应付款0.53
预付账款210.80流动负债合计0.53
其他应收款641.88长期借款6230.95
其他流动资产503.33非流动负债合计6230.95
流动资产合计1725.48负债合计6231.48
固定资产2.16所有者权益
在建工程15611.22实收资本22000.00
无形资产9955.80未分配利润-936.81
非流动资产合计25569.18所有者权益合计21063.19
资产总计27294.67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7294.67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22年9月30日,威迈斯企管对外负债项目包括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金额分别为6230.95万元、0.53万元。其中,长期借款6230.95万元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提供的银行借款,主要用于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其他应付款0.53万元为应付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场地租赁保证金。
3.请提供威迈斯企管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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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详见《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附件。
4.威迈斯企管项目资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1)威迈斯企管银行资金流水整体情况
威迈斯企管银行账户主要包括一般银行账户与贷款专项账户两类账户。其中,贷款专项账户系于2022年2月11日在农业银行上海市闵行区浦江支行开设,用于存放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资金。
威迈斯企管成立于2017年8月,2018年起有资金进出。威迈斯企管一般银行账户与贷款专项账户自开立至2022年9月30日的合计收支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一般银行账户贷款专项账户合计
资金流入28222.496230.9934453.48
其他流入[注]-0.050.05
资金流出27908.576175.4334084.01
其他流出[注]0.05-0.05
银行账户余额313.8655.61369.47
注:其他流入、其他流出指一般账户与贷款账户间的互转。
综上,威迈斯企管一般银行账户与贷款专项账户自开立至2022年9月30日,资金流入金额为34453.48万元,资金流出金额为34084.01万元。
(2)资金流入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威迈斯企管自设立以来资金流入的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股东实缴出资款借款其他
资金其中:工程增值陕西银年份上海纳总流入上海威银行贷股东借履约税留建工行华实缴迈斯实款款保证抵税集团利出资额缴出资金退额退退回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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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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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回税[注]款项收
(保入证金退
回、水电费退回
等)
2018年100.0750.0050.00----0.07
2019年16042.206062.306060.00-3919.75--0.15
2020年1448.21225.00227.30--932.49-62.920.50
2021年8139.503662.703662.70---402.14410.961.00
2022年1-9月8723.501000.001000.006230.95--421.4270.370.76
合计34453.4822000.006230.953919.75932.49823.56544.252.48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后,即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在2019年4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综上,威迈斯企管自设立以来资金流入金额总计34453.48万元,主要包括股东实缴出资款22000万元、银行贷款6230.95万元、股东借款3919.75万元、
工程履约保证金退回932.49万元、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823.56万元等。
(3)资金流出情况
*流出汇总表
截至2022年9月30日,威迈斯企管自设立以来资金流出的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工程工程履资金总流归还股年份项目相关约保证资金支出主要内容出东借款
款项[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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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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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9.1379.13--前期手续办理、项目设计费等
1.支付土地出让金、支付管委会工
程履约保证金等;
4000.0
2019年16055.7710501.621554.152.归还股东借款4000万元含本金
0
3919.75万元、利息77.91万元和利息
税金2.34万元
项目设计费、监理费等工程款、土地
2020年1364.261364.26--
契税等
2021年7982.307982.30--总包工程款、空调设备款等工程款
2022年
8602.558602.55--总包工程款、电梯设备款等工程款
1-9月
4000.0
合计34084.0128529.861554.15-
0
注:工程项目相关款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税费、工程款等,下同。
综上,威迈斯企管自设立以来资金流出金额总计34084.01万元,主要包括支付工程项目相关款项28529.86万元、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1554.15万元、归
还股东借款4000.00万元等。
*流出明细表
截至2022年9月30日,威迈斯企管自设立以来具体资金流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
流出金额银行贷序资金支出主一般资资金流出对象合计款专户业务类型号要内容金账户(a=b+c) (c)
(b)上海闵行区规划和自
10361.0
1土地出让金然资源局指定地方国10361.00-土地出让金
0
库
土地契税、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土地契税、印
2印花税、土解预算收入专户322.28322.28-花税、土地使
地使用税 (TIPS) 用税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施工建设总包
3工程款14166.348868.705297.64
司、陕西建工集团股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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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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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流出金额银行贷序资金支出主一般资资金流出对象合计款专户业务类型号要内容金账户(a=b+c) (c)
(b)份有限公司上海鸿坤房地产开发
624.00384.00240.00项目建设管理
有限公司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建筑、配套建
527.80527.80-
限公司筑方案设计
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空调采购、安
395.36154.60240.76
限公司装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150.80150.80-电费上海曼图室内设计有
83.9883.98-室内设计
限公司
其余工程方1438.261041.25397.01其余工程建设
其他(备用金、人工劳人工劳务、银行、税
4460.05460.020.03其他支出
务、贷款还务局、审计机构等
款等)
22354.4
工程项目相关款项小计28529.866175.43-
3
工程履约保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工程履约保证
51554.151554.15-
证金理委员会金归还股东借
6上海威迈斯4000.004000.00-归还股东借款
款
27908.5
合计34084.016175.43-
7
根据上表,威迈斯企管自设立以来资金流出总计34084.01万元,其中一般资金账户支出27908.57万元,银行贷款专户支出6175.43万元。
威迈斯企管资金流出内容包括支付工程项目相关款项、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
归还股东借款等;资金流出对象主要为土地出让方、工程相关方、人工劳务、银
行、税务局及审计机构等。其中,向国库支付土地出让金10361.00万元,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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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施工企业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总包工程款
14166.34万元,两者合计占支付总额的比例为71.97%。
综上,威迈斯企管资金流入、流出内容与对象符合实际经营情况,真实合理,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二)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的时间、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土地出让金金额
和相关费用、资金来源、支付情况、履行的相关程序
1.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土地面积、地理位置
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土地面积、地理位置等基本信息如下:
使用权购置时间不动产权证号权利人坐落位置土地面积用途类型
沪(2020)闵国有建
2019年5颛桥镇731科研设
字不动产权第 威迈斯企管 19340.80m2 设用地
月7日街坊9/30丘计用地
033748号使用权
2.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的土地出让金金额和相关费用、资金来源、支付情
况、履行的相关程序
上述土地使用权由威迈斯企管于2019年5月以出让方式取得,支付土地出让金金额为10361.00万元,资金来源于威迈斯企管股东出资款和股东借款(威迈斯企管2019年5月向上海威迈斯借款3919.75万元,于2019年9月偿还前述全部借款及利息合计4000万元)。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使用权履行的相关程序和支付情况具体如下:
2017年6月16日,威迈斯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万仁春、蔡友良、刘钧、杨学锋)一致同意设立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以威迈斯企管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并授权执行董事办理相关事项。2019年3月15日,威迈斯企管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上海威迈斯、上海纳华)一致同意购置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的土地的相关议案。
在前述内部程序基础上,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使用权履行的其他相关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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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情况具体如下:
时间事项具体内容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
2019年4月17土地挂牌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地块公告号为201904801的国有建设用日地使用权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确认威迈斯企
2019年5月7日成交确认
管竞得地块公告号为20190480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威迈斯企管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
2019年5月7日签订合同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10361.00万元威迈斯企管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合计10361.00万元,
2019年5月28支付土地款资金来源于威迈斯企管股东出资款、股东借款(威迈斯企管后日续收到股东出资款后已向股东归还借款)
取得不动产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向威迈斯企管颁发沪(2020)闵字
2020年8月5日
权证不动产权第033748号《不动产权证书》综上,威迈斯企管及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资金来源于威迈斯企管股东出资款和股东借款,威迈斯企管依法办理了产权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威迈斯企管取得土地使用权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三)威迈斯企管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基本情况(如所在位置、占地面积、几栋楼、哪些设施、工程进度情况等重要信息),建筑工程比预算节约较多的具体原因,预计还需要多少资金,相关资金来源(如股东增资款、借款等),截至目前的资金支付情况;发行人是否有匹配的租赁需求以及商业合理性,相关科研办公楼是否仅用于租赁给发行人使用
1.威迈斯企管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基本情况
威迈斯企管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所在宗地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颛桥
镇莘庄工业园,房屋建筑主要为3栋科研办公楼和其他配套设施等,发行人主要规划用作电机事业部办公室、EMC 实验室、电气实验室、电驱总成实验室、振
动实验室、研发测试线等,建筑面积合计58824.20㎡,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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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建筑面积土建工程进度序号名称层数主要功能
(㎡)[注2]
电机事业部办公室、员
11-1号科研办公楼810856.5095%
工宿舍等
EMC实验室、电气实验
21-2号科研办公楼1327790.0098%
室等
31-3号配套楼3员工食堂等2727.70100%
研发测试线、电驱总成
42号科研办公楼1317450.0099%
实验室、振动实验室等
合计[注1]58824.2097%
注:1.项目另建设有地下配套设施22226.00平方米,主要用于车库、设备房等;
2.数据截至2022年9月30日,来源于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出具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月报(第10期)》
2.建筑工程比预算节约较多的具体原因,预计还需要多少资金,相关资金来源(如股东增资款、借款等),截至目前的资金支付情况截至2022年9月30日,威迈斯企管科研基地建设总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已签订合截至2022截至2022实际支付实际支付估算金额同金额占年9月30日年9月30日金额占估金额占已建设内容估算金额
(a) 已签订合 实际支付 算金额的 签订合同的比例
同金额(b) 金额(c) 比例(c/a) 金额(c/b)
(b/a)
项目总投资69694.9050748.0872.81%28529.8640.94%56.22%
其中:土地费
10677.0010677.07100.00%10683.28100.06%100.06%
用
前期及设计2174.301830.53
建筑工程25405.6022107.81
86.80%17846.5864.71%74.55%
前期及设计、
27579.9023938.34
建筑工程合计
注:截至2022年9月30日实际支付金额28529.86万元已剔除了工程履约保证金1554.15万元。
(1)建筑工程比预算节约较多的具体原因
威迈斯企管项目建筑工程比预算节约较多,主要是体现在建筑工程实际支付金额小于项目预算金额,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施工合同签订金额较项目总投资预算金额有所减少。项目总投资预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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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系威迈斯企管编制的可研报告中估计的数据,相对偏谨慎。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威迈斯企管通过工程招投标对项目成本进行严格控制,使得实际与工程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金额较预算金额有所减少。
根据表格,截至2022年9月30日,威迈斯企管项目预算中前期及设计、建筑工程合计签订合同金额为23938.34万元,较预算金额27579.90万元节约
3641.56万元,节约比率为13.20%。
二是项目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晚于实际工程量进度,使得实际支付金额小于施工合同签订金额。根据威迈斯企管与总包工程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合同》对付款进度的约定,主体结构施工至结构封顶时(约占土建工程总成量的90%),需要支付已完成工程产值的
70%。
根据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出具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月报(第10期)》,截至2022年9月30日,现场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约占土建工程总成量的97%,主体结构已封顶。截至2022年9月30日,威迈斯企管前期及设计、建筑工程根据合同约定的实际支付金额合计为
17846.58万元,占其合同签订金额23938.34万元的比例为74.55%,实际支付金
额占合同签订金额的比例小于工程量进度,与合同约定基本保持一致。
综上,威迈斯企管项目建筑工程实际支付金额小于项目预算金额,主要原因是施工合同签订金额较项目总投资预算金额有所减少,且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晚于实际工程量进度,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2)预计还需要多少资金,相关资金来源(如股东增资款、借款等)
根据测算,威迈斯企管项目预计还需使用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金额
截至2022年9月30日已签订合同金额 (a) 50748.08
加:预计未来将签署的合同金额 (b) 6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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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未来银行利息 (c)[注] 770.00
合计57818.08
减:截至2022年9月30日实际支付金额 (d) 28529.86
预计还需要资金合计 (e=a+b+c-d) 29288.22
注:未来预计银行利息仅计算工程建设期间资本化的利息
根据上表,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已签订合同金额为50748.08万元,预计还需要签订精装工程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相关合同金额合计6300.00万元,考虑利息费用后,项目总支出预计为57818.08万元,扣除截至2022年9月30日已实际支付金额28529.86万元,预计还需使用资金合计29288.22万元。
根据前述2022年2月17日已经签订的3亿元银行借款合同,威迈斯企管已经使用6230.95万元借款,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为23769.05万元,则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后续资金缺口为5519.17万元。
针对前述资金缺口5519.17万元,根据发行人、威迈斯企管及其股东的说明威迈斯企管将优先以银行借款的形式补足资金需求。后续银行贷款融资过程中如被要求提供担保的,威迈斯企管将优先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如银行要求威迈斯企管股东及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将按各自对威迈斯企管的出资比例提供同比例的担保。
3.发行人是否有匹配的租赁需求以及商业合理性,相关科研办公楼是否仅
用于租赁给发行人使用
(1)发行人是否有匹配的租赁需求以及商业合理性
*2025年末预计总体使用情况
在威迈斯企管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于2023年下半年施工完成后,公司总部部分人员及上海地区子公司将陆续入驻,并预计2023年末至2025年末分别使用规划建筑总面积的50%、60%和70%,其中于2025年末较为完整的使用项目中的“1-1号楼”、“1-2号楼”以及“1-3号楼”,合计使用面积41374.50平方米,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为70.34%,示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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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末预计具体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上海地区主要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上海威迪斯,下同)经营规模快速增长。
报告期内,上海地区主要子公司营业收入合计分别为37.89万元、885.50万元、7665.23万元和12625.43万元,年收入规模高速增长,2019-2021年期间营业收入年化复合增长率为1322.32%。
报告期内,上海地区主要子公司研发费用合计分别为992.90万元、1665.50万元、3980.19万元和1881.05万元,2019-2021年期间研发费用年化复合增长率为100.22%。
报告期内,上海地区员工人数快速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位于上海的员工人数分别为30人、47人、92人和96人,呈快速上涨趋势,2019-2021年期间员工人数年化复合增长率为75.12%。根据前述情况,保守估计2021-2025年员工人数年化复合增长率为55%,至2025年末发行人位于上海的员工人数约为
533人。
结合上述情况并基于深圳总部研发办公场地限制以及积极服务长三角地区
客户的市场拓展需要等因素考虑,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预计2025年末公司总部及上海地区子公司合计人数将达到约700人,其中归属于公司总部的人员约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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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发展规划基础上,2025年末公司预计使用“1-1号楼”、“1-2号楼”以及“1-3号楼”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平方米序号使用类别使用面积主要用途备注
公司在上海建设研发办公场所的必要性:
研发实验室、一是长三角是国内汽车产业的重要产业集中
研发测试线、区域,公司众多客户在长三角地区设有研发、主要研发
128528.20研发仓库、办制造基地,公司希望在上海落户更好的拓展
办公场所
公室、会议室市场;
等二是公司电驱系统产品业务主要集中的上海子公司,发展迅速展厅、食堂、
项目地址较偏僻,周边配套不完善,为了提
2其他场所12846.30宿舍、员工活
升员工的工作生活便利性配套相应设施动区等
合计41374.50--
(2)相关科研办公楼是否仅用于租赁给发行人使用
*2025年末预计暂时闲置情况
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根据发行人实际经营需求,优先将该等房产主要出租给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若后续存在部分房产暂时闲置的,将对外出租,以提高资产利用率。
截至2025年末,在优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后,威迈斯企管项目“2号楼”暂时闲置,约占总建筑面积30%,将用于对外出租。
*公司未来具有全部承租威迈斯企管房产的较强可能性
2017年,公司计划在上海建设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基于当时预计的
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预期,初始计划系在莘庄工业区规划使用2.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占总建筑面积的40%。虽然2017年公司当初规划使用的面积较小,但经历了前期的快速发展,公司目前具有整体承租项目的必要性。2017年至今,在新能源汽车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亦经历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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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末,公司总资产31.87亿元,较2017年末增加了7.26倍;2022年1-6月营
业收入15.02亿元,较2017年增加了6.07倍(年化)。在前期发展背景下,公司需要使用面积远超当初的规划,预计2025年末实际使用面积约占威迈斯企管建筑总面积70%。
在目前已规划承租威迈斯企管约70%房产基础上,公司并将剩余房产作为公司未来发展的预留场所,根据后续发展需要予以承租使用,具有全部承租威迈斯企管房产的较强可能性。
目前,新能源汽车市场总体规模仍较小,受益于国家战略、产业政策推动、整车厂对新能源汽车的布局与创新、新能源汽车智能化发展、消费者对新能源汽
车的接受度不断提高等因素,中国新能源汽车仍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在前述宏观和产业背景下,公司凭借研发创新、技术积累、生产制造以及产品品质等方面的竞争优势,积累了大量具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整车厂客户资源,并取得了突出的市场份额,并且积极参与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竞争,已向海外知名车企Stellantis 集团实现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的量产发货,是行业内最早实现向境外知名品牌整车厂商出口的境内厂商之一,具有持续发展的良好市场基础。综上,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空间和公司积累的市场竞争优势,是公司承租威迈斯企管全部房产的基础和前提。
综上,公司具有匹配的租赁需求以及商业合理性,后续存在部分房产暂时闲置的,将对外出租,以提高资产利用率。
(四)除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3亿元借款合同外,威迈
斯企管是否有进一步的银行借贷计划,如是,是否需要发行人及其实控人进一步提供担保
截至2022年9月30日,威迈斯企管项目预计未来仍需投入资金合计
29288.22万元。其中,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订3亿元的
借款合同尚有剩余借款额度23769.05万元。在前述借款额度使用完毕后,仍有
5519.17万元的资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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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威迈斯企管及其股东的说明,对于上述资金缺口,威迈斯企管将优先以银行借款的形式补足。后续银行贷款融资过程中如被要求提供担保的,威迈斯企管将优先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如银行要求威迈斯企管股东及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将按各自对威迈斯企管的出资比例提供同比例的担保。
(五)请结合威迈斯企管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相关借款合同安排,说明威
迈斯企管是否存在逾期还款风险,发行人及其实控人是否存在承担担保责任风险。如有,请做相应风险提示
1.请结合威迈斯企管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相关借款合同安排,说明威迈斯
企管是否存在逾期还款风险
(1)威迈斯企管的实际经营情况
根据威迈斯企管及其股东与发行人的说明,未来威迈斯企管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拟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将参考周边同类型房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仲量联行2022年发布的《中国办公楼租赁指南》和《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可供办公物业市场分析报告》,2021年上海甲级办公楼空置率为16.5%、2022年第三季度莘庄工业区园区平均空置率约20%;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莘庄工业区平均租金约为1.5-2.5元/平方米/天(不含物业管理费)。
根据上述信息并结合发行人使用规划,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各年租金收入测算情况如下:
项目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及以后平均日租金
2.002.002.002.002.20(元/平方米/天)出租总面积
58824.2058824.2058824.2058824.2058824.20(平方米)
出租天数(天)-36536536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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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项目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及以后
年末出租率50%60%70%80%80%
年度出租率-50%60%70%80%
总租金(万元)-2147.082576.503005.923778.87
注:1.在威迈斯企管项目2023年下半年建设完成后,公司总部及上海地区子公司陆续入驻,至
2023年末预计使用规划建筑总面积的50%,并于2024年1月开始支付租金;
2.在2023年末公司承租率为50%的背景下,假设2024年度出租率为50%;以此类推,2025年度、
2026年度出租率分别为60%、70%;
3.2027年及以后,公司具有全部承租威迈斯企管房产的较强可能性,但出于谨慎考虑,测算时采
用当前园区平均出租率80%计算租金收入;同时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影响,假设平均日租金较之前年度上涨10%,为2.20元/平方米/天。
根据上表,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2024年、2025年、2026年和2027年及以后租金收入分别为2147.08万元、2576.50万元、3005.92万元和
3778.87万元。
(2)相关借款合同还款安排
*3亿元借款总额及期限
2022年2月17日,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署固定资产
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向威迈斯企管提供最高额为3亿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自2022年2月17日至2037年2月16日。
根据借款合同,具体提款计划如下:2023年2月11日前完成首笔提款,剩余部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分次提取,最后一笔贷款提款时间不超过本合同到期日。
截至2022年9月30日,威迈斯企管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实际使用银行借款
6230.95万元。
*借款利率
根据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本合同项下,利率以5年期以上LPR减
45个BP(1BP=0.01%)确定,且12个月调整一次。截至2022年9月,借款利率为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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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相关借款合同还款安排
在2022年2月17日最高额3亿元借款的基础上,假设威迈斯企管根据前述资金缺口新增借款5519万元,同时假设该等新增借款与3亿元借款条款相同,则根据合同安排各年度需要归还的本金和利息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新增5519万元各年租累计租
3亿元银行借款
银行借款金收入金收入还款各年需归还各年租扣除本扣除本年度的本息合计金收入利息支本金利息息合计息合计
[注1] 本金归 (e=a+b+c+d) (f)付归还支付金额金额
还(a)
(b)[注2] (c) (d) (g=f-e) [注3]
2024
500.001135.75-212.481848.232147.08298.85298.85年
2025
500.001116.50-212.481828.982576.50747.521046.37年
2026
1000.001078.0091.98208.942378.923005.92626.991673.36年
2027
1000.001039.5091.98205.402336.883778.871441.983115.35年
2028
1000.001001.00183.97198.322383.283778.871395.584510.93年
2029
1000.00962.50183.97191.232337.703778.871441.175952.10年
2030
1000.00924.00183.97184.152292.123778.871486.757438.85年
2031
2000.00847.00183.97177.073208.033778.87570.838009.68年
2032
2000.00770.00183.97169.993123.953778.87654.918664.5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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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新增5519万元各年租累计租
3亿元银行借款
银行借款金收入金收入还款各年需归还各年租扣除本扣除本年度的本息合计金收入利息支本金利息息合计息合计
[注1] 本金归 (e=a+b+c+d) (f)付归还支付金额金额
还(a)
(b)[注2] (c) (d) (g=f-e) [注3]
2033
2000.00693.00367.93155.823216.753778.87562.119226.71年
2034-
4000.00539.00367.93141.655048.593778.877956.99年1269.72
2035-
4000.00385.00367.93127.494880.423778.876855.43年1101.56
2036-
5000.00192.50735.8799.166027.523778.874606.77年2248.66
2037-
5000.00-735.8770.835806.693778.872578.95年2027.83
2038
--919.8335.41955.253778.872823.625402.57年
2039
--919.83-919.833778.872859.038261.60年
注:1.利息测算未考虑提早归还本金情况,若提早归还本金则利息支出将减少;
2.利息支付=借款余额*利率3.85%;
3.累计租金收入扣除本息合计金额为2024年至2039年各年租金收入扣除本息合计金额后的累计值。
综上,经测算,若威迈斯企管于2024年1月开始出租房产,各年末累计租金收入足以覆盖当年还款需求,威迈斯企管逾期还款的风险较小,银行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低。
2.发行人及其实控人是否存在承担担保责任风险
如上文分析,威迈斯企管逾期还款风险较小,银行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低。但如威迈斯企管未来收入未及预计、无法归还到期银行债务,发行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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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被银行要求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风险。
3.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提供担保的风险”的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之“四、(四)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风险提示:
“2022年2月17日,上海威迈斯的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向威迈斯企管提供3亿元贷款,借款期限自2022年2月17日至2037年2月16日。同日,威迈斯企管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威迈斯企管的另一投资方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为威迈斯企管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债务余额为
6230.95万元。如威迈斯企管未来收入未及预计、无法归还到期银行债务,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被银行要求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风险。”综上,威迈斯企管的预计租金收入能够覆盖还款金额,逾期还款的风险较低,担保触发的可能性较低,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就担保风险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
(六)结合威迈斯企管股东至今投入威迈斯企管的资金、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以及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做相关财务测算,进一步分析说明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作成立威迈斯企管缓解资金压力以及不将威
迈斯企管以及对应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纳入发行人体内的原因及合理性,该事项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结合威迈斯企管股东至今投入威迈斯企管的资金、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
及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做相关财务测算,进一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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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析说明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作成立威迈斯企管缓解资金压力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公司自有货币资金余额难以有效支持威迈斯企管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2017年以来,威迈斯企管项目整体资金需求情况、外部资金筹措情况和发
行人自有货币资金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2019年
2022年1-92021年度/度/2018年2017年
项目月/2022年度/2021度/2018度/2017
2020年2019年
9月末年末年末年末
末末威迈各期支付金
8602.557982.301364.2612055.7779.13-
斯企额管资金需累计支付金
求情30084.0121481.4613499.1612134.9079.13-额况上海纳华出
1000.003662.70227.306060.0050.00-
资金额外部威迈斯企管资金
向银行借款6230.95-----筹措金额情况累计新增外
17230.9510000.006337.306110.0050.00-
部资金(a)货币资金余
36756.4527700.2114511.4412621.9614482.734971.12
额发行
人货其中:现金9.1315.8815.1813.849.152.78币资
金情 银行存款(b) 22200.38 22738.08 10206.70 5293.25 8553.02 3175.12况其他货币资
14546.944946.264289.567314.875920.551793.22
金资金累计新增外压力部资金占发
的缓行人期末银77.62%43.98%62.09%115.43%0.58%-解情行存款的比
况 例(c=a/b)
注:1.威迈斯企管资金支付金额30084.01万元中未包括2019年5-9月拆借公司资金并归还本息
4000万元的资金往来事项;
2.发行人2022年9月末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其他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使用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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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通过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并开展项目建设,对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中,2019年末,威迈斯企管累计使用上海纳华资金6110.00万元,占公司期末实际可支配的银行存款比例为
115.43%;2022年9月末,威迈斯企管累计使用上海纳华和银行借款资金17230.95万元,占公司期末实际可支配的银行存款比例为77.62%。如果公司当初采用全资子公司形式开展项目建设,将对公司营运资金产生巨大压力,从而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需求。
此外,2019年公司同时在开展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2021年7月在建工程转固金额为17667.29万元),资金压力较大,难以支持上述资本金投入。
综上,2017年以来,公司各期末自有货币资金余额难以有效支持威迈斯企管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2)公司难以独自通过银行借款方式为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进行筹资
公司难以独自通过银行借款方式为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进行筹资,面临的主要困难包括:
一是商业银行对固定资产项目借款的资本金要求。报告期内,与公司合作的部分商业银行,如浦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对固定资产项目借款的资本金要求(自有资金投入)一般为30%,即威迈斯企管项目投资预算总额69694.90万元,公司需要先行投入的资本金约为20908万元,但根据前述分析,公司当时的货币资金余额难以支持先行投入该等资本金;在未先行投入该等资本金的情况下,公司难以通过银行贷款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二是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严格的要求。商业银行为保障借款资金安全,一般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低于一定水平。报告期内,与公司合作的部分商业银行,如浦发银行,在授信协议中对公司资产负债率的限制要求是未超过6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实际情况分别为55.96%、63.12%、
68.38%和73.66%,资产负债率较高,限制了公司进一步的融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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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威迈斯企管累计使用外部资金情况,假定公司不与上海纳华合作而是采用全资子公司形式开展项目建设,累计新增外部资金均由公司向银行贷款取得,据此测算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2021年2020年2019年
项目
9月30日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发行人资产总计
368848.77232083.83109088.0888674.06
(a)发行人负债合计
实际情况271675.77158708.3868860.1949623.19
(b)发行人资产负债
73.66%68.38%63.12%55.96%
率(c=b/a)累计新增银行借
17230.9510000.006337.306110.00款(d)测算后资产总计
386079.72242083.83115425.3894784.06
(e=a+d)测算情况测算后负债合计
288906.71168708.3875197.4955733.19
(f=b+d)测算后资产负债
74.83%69.69%65.15%58.80%
率(g=f/e)测算资产负债率变动情况
1.18%1.31%2.02%2.84%
(h=g-c)
注:发行人2022年9月末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根据以上假设,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将增加银行借款6110.00万元、6337.30万元、10000.00万元和17230.95万元;新增借款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进一步增加,分别为58.80%、65.15%、69.69%和74.83%。如果公司不与上海纳华合作而是采用全资子公司形式开展项目建设,即使贷款成功,贷款后进一步增加的资产负债率将对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其他贷款资金需求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公司银行贷款关于项目资本金投入的要求以及资产负债率较高使得公司难以独自通过银行借款方式为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进行融资。
综上,2017年以来,公司各期末自有货币资金余额难以有效支持威迈斯企管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公司银行贷款关于项目资本金投入的要求以及资产负债
率较高使得公司难以独自通过银行借款方式为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进行融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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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财务测算结果,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合营企业威迈斯企管开展项目建设,有利于保障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并减轻公司快速发展过
程中的资金压力,不将威迈斯企管以及对应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纳入发行人体内,具有商业合理性。
2.不将威迈斯企管以及对应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纳入发行人体内的
原因及合理性
(1)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作成立威迈斯企管的原因
*莘庄工业园区拟出让宗地及规划建筑面积超过公司当初的规划需要
2017年,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发展规划,有意在上海受让土地建设科研办公楼。
在就威迈斯入驻上海市莘庄工业区达成初步意向后,莘庄工业区管委会为支持威迈斯的经营发展,同时考虑到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投资规模、土地规划等要求,拟向威迈斯提供园区内宗地面积约1.9万平方米的土地,以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并要求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前述拟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综合拟出让土地面积、容积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预期等因素的考虑,公司初始计划系在莘庄工业区规划使用2.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占园区拟出让宗地按规划建设完成后建筑总面积5.9万平方米的40%。在前述背景下,公司希望管委会对前述宗地进行切割出让或者更换出让其他较小面积宗地,但莘庄工业区综合协调后未能予以满足。
*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难以单独筹措充裕资金购置土地并在该宗地上开展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建设
根据拟出让的土地面积及规划建筑面积,项目投资总额初步估计6亿元以上,其中土地出让金约为1亿元。2017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4971.12万元,彼时公司同时在开展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产业基地建设项目(2021年7月在建工程转固金额为17667.29万元),资金压力较大,当时的财务状况难以筹措充裕资金购置前述宗地并开展后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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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主管部门向公司引荐了上海纳华
基于招商引资的项目落地以及项目实际困难等因素考虑,当地主管部门建议公司引入第三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受让土地并开展项目建设,并引荐了上海纳华。
一是经管委会评估,公司作为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产业链厂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符合莘庄工业区产业导向及招商引资要求;二是考虑到园区土地供给与企业需求之间的差异、企业实际困难等因素,园区管委会希望协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高效促成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2022年11月,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出具书面说明,对前述招商引资过程、土地
出让情况以及引荐上海纳华等情况予以说明确认。
(2)上海纳华基本情况及参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的原因
*上海纳华基本信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纳华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翁文彪成立日期2005年7月8日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88弄385号
股权结构翁文彪持股100%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等业务经营情况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
上海纳华系上市公司至正股份(603991.SH)重要股东,至正股份主要办公经营地为莘庄工业区。在至正股份2017年3月上市时点,上海纳华持有至正股份
654.39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78%。截至2022年9月30日,经减持后,上海纳华
持有至正股份96522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29%。
截至2022年9月30日,上海纳华累计向威迈斯企管实缴出资11000.00万元,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减持上市公司至正股份(603991.SH)的股份获取的资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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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纳华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持有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外,上海纳华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名称主营业务主要经营地持股比例出资额
电线电缆、光缆用绿至正股份色环保型聚烯烃高分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
96.52万股1.29%
(603991.SH) 子材料的研发、生产 业区北横沙河路268号和销售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上海纳华投资管
投资管理 公路5045号507室C区 990万元 99.00%理有限公司
08号其中,上海纳华系上市公司至正股份(603991.SH)重要股东,至正股份主要办公经营地为莘庄工业区。在至正股份2017年3月上市时点,上海纳华持有至正股份654.39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78%。截至2022年9月30日,经减持后,上海纳华持有至正股份96.5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29%。
*上海纳华向威迈斯企管投资资金来源
截至2022年9月30日,上海纳华累计向威迈斯企管实缴出资11000.00万元,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减持上市公司至正股份(603991.SH)的股份获取的资金、股东个人投入等自有资金。
*与发行人及其管理层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报告期内,上海纳华除持有发行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上海纳华实际控制人翁文彪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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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纳华参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的原因
经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引荐后,上海纳华愿意参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主要系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
一是上海纳华愿意通过持有莘庄工业区内土地房产获得相关收益。上市公司至正股份(603991.SH)主要办公经营地为莘庄工业区,上海纳华系上市公司至正股份重要股东,且上海纳华实际控制人翁文彪曾担任至正股份副董事长职务,故上海纳华对莘庄工业区当地经济发展、土地规划等情况较为熟悉,看好莘庄工业区的发展空间,希望通过持有园区内土地房产从而获得土地增值收益、房产物业租金收益等。
二是根据项目初始规划威迈斯优先承租有利于降低各方投资风险。站在上海纳华角度,上海纳华作为业主之一持有物业,无论是希望获得土地增值收益亦或是租金收益,重要基础前提是项目建设完成后能够顺利出租,承租方可以是威迈斯,也可以是市场任何其他第三方。站在威迈斯角度,根据初始规划,项目建设目的是作为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建设完成后有意愿承租,也希望优先承租一定比例房产。综上,根据项目初始规划威迈斯优先承租有利于降低各方投资风险。
三是上海纳华拥有较大金额的闲余资金。上海纳华作为上市公司至正股份
(603991.SH)的重要股东,通过前期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拥有较大金额的闲余资金,希望通过相关投资活动更好的发挥资金价值。
(3)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各持有威迈斯企管50%股权而不将威迈斯企管以及对应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纳入发行人体内的原因及合理性
在前述合作背景下,经威迈斯与上海纳华沟通协商,并经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审批确认,项目公司威迈斯企管的股权结构最终确定为由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各出资50%,系基于尽可能符合各方需求的安排:
一是站在威迈斯角度,威迈斯的需求系考虑到自身财务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预期后希望根据当时规划使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项目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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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结构设计,即希望持股40%;
二是站在上海纳华角度,上海纳华认为按照威迈斯当时计划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在项目中属于少部分份额,在此之外均是自己的份额,即希望自己能够持股
60%而实现控股,或者至少50%以上以保障自身利益安全;
三是站在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角度,威迈斯作为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招商引资产业主体,应当持有项目公司至少50%的股权。
在前述各方需求基础上,发行人与上海纳华最终确定各自持有项目公司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在满足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按照各50%持股架构在威迈斯企管的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合作双方均不实现控股,平均承担资金支出、平均承担项目风险、平均享受利润分配,有利于各方共同参与重大决策及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2022年11月,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出具书面说明,对威迈斯企管股权架构安
排等情况予以说明确认。
(4)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资成立威迈斯企管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
*威迈斯方与上海纳华方按50%的比例出资和承担担保责任
在注册资本缴纳过程中,自威迈斯企管设立以来,上海威迈斯和上海纳华各自按照50%持股比例同步、等额缴纳注册资本。
在威迈斯企管向银行借款过程中,除威迈斯企管优先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外,上海威迈斯及其实际控制人、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各自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海纳华当初参与投资的预期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存在一定风险作为财务投资者,上海纳华当初愿意参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主要希望在威迈斯企管建设项目建成使用后获取投资收益,包括土地增值收益和租金收益,但上述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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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一是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并非商业类用地,土地增值空间有限。根据上海土地市场网站的数据,近两年出让的17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科研设计用地平均出让单价为5808.99元/㎡,较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的出让单价5357.07元/㎡仅增长8.44%(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增值率较低。
二是项目设立初期规划的对外出租面积较大,存在较大空置压力,出租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2017年发行人规划使用2.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占宗地规划建设完成后建筑总面积的40%,剩余约3.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将对外出租。根据
第一太平戴维斯发布的数据,2017年末上海非核心商务区(包括莘庄)甲级写字
楼空置率高达35%。
三是威迈斯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上海纳华或其实际控制人任何预期收益保证或兜底的情形。
*威迈斯企管资金流出不存在为发行人或上海纳华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威迈斯企管的所有资金流出,主要系用于支付工程项目相关款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税费、工程款等)、工程履约保证金等,资金流出对象主要为土地出让方、工程相关方、人工劳务、银行、税务局及审计机构等,不涉及为发行人或上海纳华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威迈斯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中介机构对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威迈斯方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
来的情形,进行了如下核查:
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中介机构陪同企业人员到银行现场打印获取。中介机构对全部流水进行查阅,并对单笔收支100万元(含)以上的流水进行重点核查,关注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述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自然人报告期内的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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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水,中介机构陪同其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19家银行网点现场打印获取;部分自然人不参与公司经营或者不在公司任职的,其银行流水由其个人打印后提供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上述自然人单笔收支1万元(含)以上的流水进行重点核查,关注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述自然人之间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经核查,上海纳华除持有发行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上海纳华实际控制人翁文彪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威迈斯企管具有商业合理性;双方协商约定各持有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各自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50%,平均承担项目资金支出、平均承担项目风险、平均享受利润分配,均不实现控制符合商业惯例,有利于促成双方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亦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并开展项目建设,具有商业合理性;双方协商约定各持有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有利于满足出资方及管委会等各方需求,也有利于出资方共同参与重大决策及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双方各自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50%,平均承担项目资金支出、平均承担项目风险、平均享受利润分配,均不实现控制符合商业惯例,有利于促成双方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亦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3.未将威迈斯企管纳入发行人体内,该事项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
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不将威迈斯企管以及对应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纳入发行人体内,不会对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1)相关各方已采取措施保障发行人长期稳定租赁项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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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一是发行人有权长期稳定承租威迈斯企管项目房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持有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有权与合营方共同决定威迈斯企管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具体安排。发行人已促成威迈斯企管及其股东上海威迈斯、上海纳华出具承诺,威迈斯企管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将根据发行人实际经营需求,优先将该等房产出租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长期使用,优先保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需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将与威迈斯企管签订长期租赁协议,能够保障长期稳定享有威迈斯企管项目房产的使用权。
二是上海威迈斯对威迈斯企管的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根据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出具的说明,如上海纳华后续转让其持有的威迈斯企管全部或部分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上海威迈斯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享有优先受让权,股权转让价格将按照公允价值予以确定。如上海威迈斯届时受让上海纳华持有的威迈斯企管全部或部分股权,上海威迈斯将对威迈斯企管项目房产租赁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2)发行人承租的租赁价格具有公允性,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在租赁价格公允性方面,根据威迈斯企管及其股东的说明,未来威迈斯企管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将参考周边同类型房产的
市场价格,与周边同类型房产的租金水平不会存在重大差异,租赁价格具有公允性,不存在通过承租威迈斯企管房产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在关联租赁程序方面,根据发行人及威迈斯企管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未来承租威迈斯企管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文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威迈斯企管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并参考周边同类型房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租金,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3)发行人对威迈斯企管项目房产不存在重大依赖,无法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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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深圳,且发行人已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自有及租赁的土地及房产。威迈斯企管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将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主要提供给发行人位于上海的控股子公司从事办公、研发活动,不涉及大型生产活动,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此外,威迈斯企管科研办公楼对发行人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不存在重大依赖。即便发行人无法承租威迈斯企管项目房产,发行人预期可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其他合适的替代性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一是发行人研发、办公用房对房产的性质、设计无特殊要求,搬迁难度及成本均较低;二是上海及项目周边有较多同类房产可供租赁。
(4)部分(拟)上市公司亦存在向关联方承租较大面积房产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来根据实际需求向威迈斯企管租赁房产具有合理性,不属于重大异常情形。部分(拟)上市公司亦存在向关联方承租较大面积房产的情形,举例如下:
公司名称关联租赁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钢研纳克各期末租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房屋面积分别为29167.53平方米、29007.53平方米、29266.82平方米和33032.33
钢研纳克(300797)平方米,占钢研纳克租赁房屋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73.33%、73.22%、
73.40%和79.31%。
王力安防租赁关联方(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的房产主要
用于王力安防的生产和办公等经营活动,该等关联租赁房产为王力王力安防(605268)安防生产经营主要场所之一。截至2019年6月30日,王力安防租赁关联方的房产占王力安防自有房产和主要租赁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
48.25%。
鉴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豪恩汽车租赁控股股东厂房的租赁面积豪恩汽车(已于2022年8共计10670.03平方米,占豪恩汽车自有及租赁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月经创业板审核通过)
65.08%。
根据上表,虽然同属向关联方租赁房产,但公司向威迈斯企管租赁房产与前述案例存在一定差异。前述案例系向控股股东等关联方租赁较大面积房产,而公司系向自己的参股子公司租赁房产,公司拥有相应的出资份额或者在清算等极端情形下公司拥有获得相应份额的资产(含房产)的权利。
(5)发行人与威迈斯企管及上海纳华业务领域不同,不存在资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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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上海纳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旨在威迈斯企管建设项目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使用后获取预期收益;威迈斯企管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建
设和管理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发行人向威迈斯企管承租房产,不会出现发行人与威迈斯企管、上海纳华资产混同、机构混同或人员混同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威迈斯企管,且不将威迈斯企管以及对应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具有合理性,不会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七)与威迈斯企管相关的诸如投资设立及增资威迈斯企管、威迈斯企管购
买土地、威迈斯企管对外借款、发行人对威迈斯企管借款担保等重要时间节点发
行人、上海威迈斯、威迈斯企管履行的对内、对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表决情况、回避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经核查,与威迈斯企管相关的重要时间节点以及发行人、上海威迈斯、威迈斯企管履行的对内、对外程序情况如下:
时间及威迈斯企管其他外部
发行人(上海威迈斯)程序事项程序程序
2017年7月
17日,上海2017年6月16日,威迈斯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万纳华、上海2017年8月
2017年仁春、蔡友良、刘钧、杨学锋)一致同意设立参股公司威迈斯、万23日,完成
8月,威
威迈斯企管,以威迈斯企管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威迈仁春签署书设立的工迈斯企
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并授权执行董事办理相关面确认,一商登记手管设立事项。致同意设立续威迈斯企管。
2019年2019年3月
2019年2月18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除万仁春予以回
5-9月,15日,威迈避表决外,其余董事(刘钧、冯颖盈、杨学锋、缪龙娇、发行人斯企管召开不涉及姚顺、黄文锋、章顺文、陈京琳)均同意发行人为威迈
向威迈股东会,全斯企管提供借款的相关议案;同日,独立董事(黄文锋、斯企管体股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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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上海威迈斯)程序事项程序程序提供借章顺文、陈京琳)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海威迈斯、款上海纳华)
2019年3月11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除万仁春及其一致同意威
控制的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予以回避表决外,其余迈斯企管向股东(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李秋建、丰股东借款,图汇瑞、洪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广州广祺、孙一用于支付土
藻、人才基金、冯颖盈、杨学锋、辰途六号、姚顺、广地购置款及州智造、万斌龙、深创投集团、黎宇菁)均同意发行人履约保证为威迈斯企管提供借款的相关议案。金。
详见本补
2019年3月充法律意
15日,威迈见之“一、斯企管召开(二)2.威股东会,全迈斯企管
2019年2017年6月16日,威迈斯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万体股东(上购置土地
5月,威仁春、蔡友良、刘钧、杨学锋)一致同意设立参股公司海威迈斯、的土地出迈斯企威迈斯企管,以威迈斯企管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威迈上海纳华)让金金额管购买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并授权董事长万仁春办理一致同意购和相关费土地使相关事项。置位于上海用、资金来用权
市闵行区莘源、支付情
庄工业区的况、履行的土地的相关相关程议案。序”之回复内容
2020年1月,
威迈斯企管召开股东
2019年12月2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除万仁春予以回会,全体股避表决外,其余董事(刘钧、冯颖盈、杨学锋、缪龙娇、东(上海威姚顺、黄文锋、章顺文、陈京琳)均同意威迈斯企管注迈斯、上海
2020年册资本增加至20000万元的相关议案;同日,独立董事纳华)一致
4月,威(黄文锋、章顺文、陈京琳)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同意威迈斯
迈斯企独立意见;2020年4月企管注册资
管注册16日,完成资本增2019年12月18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除万仁春及其本增加至工商变更
加至控制的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予以回避表决外,其余20000万元,
登记20000股东(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李秋建、丰新增注册资
万元图汇瑞、洪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广州广祺、孙一本15000万
藻、人才基金、冯颖盈、杨学锋、辰途六号、姚顺、广元,威迈斯州智造、万斌龙、深创投集团、黎宇菁)均同意威迈斯企管与上海企管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0万元的相关议案。纳华按持股比例各新增出资7500万元。
2022年2021年12月6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除万仁春予以回
2022年2月2022年2月2月,威避表决外,其余董事(刘钧、冯颖盈、杨学锋、缪龙娇、11日,威迈17日,威迈迈斯企姚顺、黄文锋、章顺文、陈京琳)均同意威迈斯企管向斯企管召开斯企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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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上海威迈斯)程序事项程序程序
管对外银行借款及上海威迈斯为威迈斯企管银行借款提供保股东会,全中国农业体股东(上银行上海借款及证担保的相关议案;同日,独立董事(黄文锋、章顺文、海威迈斯、闵行支行发行人陈京琳)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纳华)签署固定
对外提2021年12月30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除万仁春及其均同意威迈资产借款供担保控制的特浦斯、倍特尔、森特尔予以回避表决外,其余斯企管向银合同;
行借款及以等事项股东(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李秋建、丰其在建工程2022年2月图汇瑞、洪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三花弘道、广州及土地使用24日,威迈斯企管在
广祺、孙一藻、人才基金、辰途华迈、冯颖盈、杨学锋、权提供抵押上海市自
辰途六号、姚顺、佛山尚颀、辰途十五号、丰北天一、担保。然资源确
辰途十三号、万斌龙、深创投集团、辰途十四号、黎宇权登记局菁、谢广银)均同意威迈斯企管借款及担保的相关议案。办理完成不动产抵2022年2月11日,上海威迈斯召开股东会,其股东(发行押登记人)同意威迈斯企管借款及由上海威迈斯为威迈斯企管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相关议案。
2022年1月4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除万仁春予以回避表决外,其余董事(刘钧、冯颖盈、杨学锋、缪龙娇、姚顺、章顺文、黄文锋、叶晓东)均同意威迈斯企管注2022年1月4册资本增加至22000万元的相关议案;同日,独立董事日,威迈斯(章顺文、黄文锋、叶晓东)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企管召开股独立意见。东会,全体股东(上海注: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股威迈斯、上
2022年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海纳华)均9月,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同意威迈斯迈斯企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2022年9月企管注册资管注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29日,完成本增加至资本增易;……工商变更22000万元,加至登记
22000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下相关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新增注册资
万元(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以上的本2000万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以元,威迈斯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企管与上海关联交易;……”纳华按持股比例各新增
本次增资金额为1000万元,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出资1000万净资产绝对值为1.36%,未达到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元。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故董事会有权决定本次向威迈斯企管增资的相关事项,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综上,威迈斯企管设立及增资、购买土地、对外借款、发行人为威迈斯企管提供借款、担保等重要时间节点,发行人、上海威迈斯、威迈斯企管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对内和对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上海威迈斯、威迈斯企管《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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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核查程序、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威迈斯企管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出资变更涉及的公司章程、出资流水,了解威迈斯企管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以及各方实际出资的时间、金额;
2.查阅威迈斯企管的股东上海威迈斯、上海纳华出具的确认,了解各方对出
资时间晚于公司章程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情形;
3.查阅威迈斯企管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询,
访谈威迈斯企管执行董事并查阅上海纳华出具的确认,访谈威迈斯企管主要工程管理负责人并查阅工程管理主要人员名单,了解威迈斯企管的人员配置情况;
4.查阅威迈斯企管的书面确认及提供的威迈斯企管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记账凭证、银行借款合同,访谈威迈斯企管项目管理团队,了解威迈斯企管实际经营及对外负债情况;
5.查阅威迈斯企管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
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沪(2020)闵字不动产
权第033748号《不动产权证书》及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流水,访谈威迈斯企管股
东并查阅其出具的确认,了解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的时间、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土地出让金金额和相关费用、资金来源、支付情况、履行的相关程序;
6.查阅威迈斯企管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方案设计、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出具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月报
(第10期)》及威迈斯企管、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实地走访威迈斯企管项目工程
建设现场并对项目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确认,了解威迈斯企管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设计规划及工程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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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查阅威迈斯企管与主要工程方签署的工程合同、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
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出具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月报(第10期)》,了解建筑工程进度及主要工程合同的结算条款,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及威迈斯企管工程负责人,查阅威迈斯企管及其股东上海威迈斯及上海纳华出具的确认,了解建筑工程款比预算节约的原因及未来预计需要投入的资金及来源;
8.查阅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及相关担保合同,了解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及担保约定,测算威迈斯企管的还款能力;
9.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上海纳华实际控制人,查
阅威迈斯企管设立时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财务报表、上海纳华工商登记资料及其
出具的确认函,了解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威迈斯企管的背景等;
10.查阅威迈斯企管的合同台账、银行流水,了解威迈斯企管合同签订、资
金支出情况;了解发行人自威迈斯企管设立至今的货币资金、资产负债情况,测算通过威迈斯企管引入外部资金情况以及对发行人资产负债情况的影响;
11.查阅威迈斯企管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会决议及股东出具的确认,查阅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等会议文件、上海威迈斯的股
东会决议,了解威迈斯企管设立、出资变动、购置土地、借款及担保等重要时间节点履行的程序情况。
12.查阅仲量联行2022年发布的《中国办公楼租赁指南》和《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可供办公物业市场分析报告》。
(九)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注册资本已完成实缴;威迈斯
企管未雇用员工,威迈斯企管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截至2022年9月30日,威迈斯企管对外负债主要为银行借款;
2.威迈斯企管及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资金来源于威迈斯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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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款和股东借款,威迈斯企管依法办理了产权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威迈斯企管取得土地使用权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3.威迈斯企管项目建筑工程实际支付金额小于项目预算金额,主要原因是
施工合同签订金额较项目总投资预算金额有所减少,且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晚于实际工程量进度,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威迈斯企管将优先以银行借款的形式补足资金需求;公司具有匹配的租赁需求以及商业合理性,后续存在部分房产暂时闲置的,将对外出租,以提高资产利用率;
4.威迈斯企管的预计的租金收入能够覆盖还款金额,逾期还款的风险较低,
担保触发的可能性较低,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就担保风险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
5.威迈斯企管将优先以银行借款的形式补足资金需求。后续银行贷款融资
过程中如被要求提供担保的,威迈斯企管将优先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如银行要求威迈斯企管股东及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将按各自对威迈斯企管的出资比例提供同比例的担保;
6.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威迈斯企管缓解资金压力具有合理性,不将
威迈斯企管以及对应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纳入发行人体内具有合理性,不会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7.威迈斯企管设立及增资、购买土地、对外借款、发行人为威迈斯企管提供
借款、担保等重要时间节点,发行人、上海威迈斯、威迈斯企管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对内和对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上海威迈斯、威迈斯企管《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9.关于母子公司财务情况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设立的子公司较多,部分子公司以研发为主,研发费用较高,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较低;(2)发行人利润集中于深圳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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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迈斯软件,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主要处于亏损状态,主要原因系深圳威迈斯软件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但也因此需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3)发行人母公司向深圳威迈斯软件采购软件产品,定价依据主要是成本加合理毛利,母公司主要负责车载电源的生产,毛利率水平较低。
请发行人:(1)分公司说明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研发项目数量(包括在研和已完成),主要研发项目、内容和产业化应用、预算、进度及投入等,研发人员数量与研发项目及所需工时的匹配关系,研发费用是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及差异情况;(2)说明研发人员的认定依据,是否存在兼职研发人员或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况,其从事的工作认定为研发活动的依据,是否与研发项目对应,相关人员的平均研发工时;(3)说明发行人对母子公司之间利润分布安排的原因,深圳威迈斯软件利润较高、母公司毛利率较低且亏损与发行人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集成是否矛盾,软件是否为发行人主要核心技术;(4)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和资金往来,资金流与物流是否匹配,分公司说明内部交易主要的抵消分录,抵消后合并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能否反映业务实质,各主要子公司是否经过审计。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和资金往来、资金流与
物流的匹配关系、抵消后合并报表层面对业务实质的反映情况,母子公司资金流出体外是否存在异常。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研发人员、研发项目认定的合理性,研发人员是否真实从事研发活动、研发工时归集的准确性以及与之相关的内控措施及有效性,研发人员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措施、依据和结论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研发人员、研发项目认定的合理性,研发人员是否真实从事研发活动、研发工时归集的准确性以及与之相关的内控措施及有效性
8-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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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人员的认定依据及其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
负责人的访谈,公司主要是依据员工所属部门及承担职责进行研发人员认定,将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
公司研发部门主要为软件开发部、深圳研发中心、上海研发中心、工业工程部,研发部门具体工作内容及认定为研发活动的依据如下:
职能认定为研发活序号具体工作内容部门动的依据负责公司新项目开发前期软件相关技术评估调研;负责与客
户沟通软件相关规格及需求,解决项目开发过程中软件相关软件质量及调试问题;编制软件开发计划、软件需求规格书、软主要从事研发
1开发件概要设计及软件详细设计相关文档;配合项目组完成软件项目的嵌入式
部开发调试,生产相关软件文件的发放及归档流程,并负责产软件开发活动品后期软件相关维护工作;负责建立公司软件产品相关资料库;软件成本预算及最终价格制定;完成软件相关认证流程深圳实施公司各类产品研发路标规划;研发资源体系的建设;产
研发品预研与核心技术储备;实施新产品的产业化开发、在产品整体负责研发
中心的优化升级;建立和完善研发流程、技术平台;产品开发的活动的全流程
2项目计划与管理;产品设计和开发的策划、输入、输出、评管理,包括产
审、验证和确认,以及设计和开发变更的控制;负责制定并品设计、试制、上海
维护公司产品测试规范、设备操作使用规范;负责产品开发验证等研发过程中对产品进行测试验证中心
负责项目的过程开发,从产品立项起开始对产品的可生产性进行评审、设计,根据产品的电气、结构、工艺特点,进行主要从事研发工业
对应的生产工艺过程设计,对生产过程中用到的设备、工装项目的工艺制
3工程
进行选型及定制化设计;按照产能和质量要求对生产线进行程设计、验证部
调试、优化,从而达到稳定量产,满足量产交付需求;制定等活动并完善公司的产品生产工艺规范、生产设备规范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上述研发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与研发工作紧密相关,公司界定的研发人员隶属于上述部门,专职从事研发工作。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据员工所属部门及承担职责进行研发人员认定,具有合理性。
2.研发项目的认定及其合理性
8-3-50
64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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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研发项目主要包括以客户定制化需求为导向的研发项目(定点项目)及以技术平台为基础的研发项目(平台项目)。其中,定点项目中包含部分微项目,该类项目主要系依托于平台项目或定点项目,并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微小改进和升级的研发项目。公司研发活动主要是结合新能源汽车行业下游整车厂商新开发的具体车型项目的定制化需求,同步开发配套的车载电源和电驱系统等相关产品,通过客户的测试认证之后完成研发活动。同时,公司结合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情况,与下游整车厂商保持紧密的技术交流,把握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技术动态以及客户潜在需求,进行研发、储备创新性的技术和产品平台。
报告期内,发行人制定了《研究开发管理制度》,对平台项目和定点项目(包含微项目)进行全流程管理,从计划和确定项目、产品和过程的设计和开发、产品与过程验证阶段和量产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研发项目具有审批流程,研发立项申请表上均有主要的研发内容,研发项目真实、合理。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研发项目的认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3.研发人员是否真实从事研发活动
为核实发行人研发人员是否真实从事研发活动,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相应的核查程序,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内控措施单据
研发人员每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系统中填报研发工时,具体填研发项目工时汇总
1报内容包括:本周参与的项目编码、项目工作内容概述、请假天
表
数、任务分配比率等,并由部门经理对上述填报的信息审批。
研发人员每日填报出勤记录,人力资源部每月统计当月研发人员考勤工时及出差工时,并编制考勤报表,依次经考勤专员、薪资
2考勤报表
主管、人力经理和人力资源部总监复核后作为研发人员出勤和出差工时统计依据。
财务部门每月根据经人力资源部门复核的研发人员考勤记录及研发项目工时汇总
3经研发部门经理审批的研发工时,按照项目对所有参与研发的相表和考勤报表
关人员薪酬进行归集和分摊,研发人员的薪酬全额计入研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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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序号内控措施单据用。
工资表、社会保险
确认记录在册的研发人员发放了薪酬,且缴纳了社会保险、住房
4缴纳明细、住房公
公积金积金缴纳明细综上,发行人研发人员真实从事研发活动。
4.研发工时归集的准确性以及与之相关的内控措施及有效性
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研发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
人及会计师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工时归集相关的内控措施及其执行有效性具体如下:
内控措施执行序号内控措施的有效性
研发人员每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系统中填报研发工时,具体填报内
1容包括:本周参与的项目编码、项目工作内容概述、请假天数、任务分执行有效
配比率等,并填报出勤记录。
人力资源部每月统计当月研发人员考勤工时及出差工时,并编制考勤
2报表,依次经考勤专员、薪资主管、人力经理和人力资源部总监复核后执行有效
作为研发人员出勤和出差工时统计依据。
研发部门经理每周对研发人员填报的工时进行审核,如发现与研发实
3际工作内容不符的,退回给填报人重新填报后审批,若审核通过则该工执行有效
时被视为有效工时,计入项目总工时。
财务部门每月根据人力资源部门经复核的考勤记录及经研发部门经理
4审批通过后的研发工时,按照项目对所有参与研发的相关人员薪酬进执行有效
行归集和分摊,研发人员的薪酬全额计入研发费用。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研发工时归集相关的内控措施,且相关内控措施执行有效,能够确保研发工时的准确性。
(二)研发人员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
8-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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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根据发行人主要研发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或出具的承诺函及经本所承办律
师查询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信息,发行人主要研发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持有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5%以上的股权/股份,未在主要客户、供应商或其股东处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鉴此,发行人主要研发人员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
(三)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公司组织结构图以及相应的部门职责说明资料,并访谈了发行人管
理层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组织架构,研发人员所属部门和部门职能;
2.对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研发部门职能、研发人员、研
发项目认定依据,了解研发人员工时填报流程、复核流程及研发人员工时归集方法等事项;
3.对发行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研发人员认定依据、研发
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等事项;
4.对发行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研发人员工时复核、了解研发
人员薪酬计提情况;
5.查阅发行人研发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了解与研发相关的内部控制;
6.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研发项目的立项申请表,了解各研发项目的主要内容情况,确认其是否与研发相关;
7.查阅研发人员工时统计表,确认其日常工作情况,包括参与的项目情况、工作时间分配、是否专职从事研发等;
8.比对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研发人员名册与考勤记录、研发工时记录;
9.比对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研发人员名册与工资表、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缴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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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查阅发行人主要研发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或出具的承诺函,了解发行人
主要研发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的任职、投资情况,确认其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1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2.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了解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
人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依据员工所属部门及承担职责进行研发人员认定,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关于研发项目的认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3.发行人研发人员真实从事研发活动;
4.发行人已建立研发工时归集相关的内控措施,且相关内控措施执行有效,
能够确保研发工时的准确性;
5.发行人主要研发人员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
三、《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1.关于其他之11.1
根据申报文件,(1)万仁春直接持有公司8093.433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625%。此外,万仁春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21.4099%的表决权。综上,万仁春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42.7724%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倍特尔持有公司8.57%的股权。特浦斯持有公司8.57%的股权。森特尔持有公司
4.27%的股权;(3)刘钧直接持有公司7.23%的股权,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位。此外,刘钧在倍特尔担任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为42.49%。
请发行人说明:(1)鉴于刘钧在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出资比例较高,刘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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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际控制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请具体展开说明;(2)刘钧不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依据;发行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本所《审核问答》关于实控人认定的相关要求,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鉴于刘钧在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出资比例较高,刘钧是否实际控制
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请具体展开说明根据《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倍特尔合伙协议》”),关于倍特尔合伙事务执行的相关规定如下:
条款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普通合伙人为万仁春。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或其自身的
名义开展合伙企业的经营业务、履行管理合伙企业及合伙企业的投资、资产处置以及其他相关事务的职责以及为实现合伙企业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一切必要的商业行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包括以下内容:1.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并执行协议及文件。2.决定合伙企业的全部管理及经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和地点;
第十六条(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
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
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变更合伙人股权、变更合伙企业出资额;(8)
合伙人决定书(含变更决定))、合伙人决议和合伙协议。3.决定合伙企业资产处置方案。4.确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5.代表本合伙企业提起、参加诉讼、仲裁及类似法律程序。上述合伙企业的变更事项,全体合伙人同意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各合伙人签署变更决定书、合伙协议和其他相关文件。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
第十九条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根据《倍特尔合伙协议》的上述规定,万仁春作为倍特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能够实际控制倍特尔;刘钧虽然持有倍特尔42.49%的财产份额,但刘钧作为倍特尔的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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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无法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无法实际控制倍特尔。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刘钧仅作为倍特尔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无法实际控制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
(二)刘钧不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依据;发行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1.刘钧不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依据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能够单独对发行人实施控制
万仁春系威迈斯有限的创始人,自威迈斯有限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仁春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仁春直接持有公司8093.433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625%;此外,万仁春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21.4099%的表决权,万仁春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42.7724%的表决权。且发行人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较为分散,不存在其他单一股
东或同一控制下的股东合并所持发行人股份超过15%的情况。因此,万仁春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对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详细分析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三、(二)2.发行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之相关内容)。
(2)刘钧无法对发行人实施控制
*刘钧对发行人的持股及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刘钧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7.2268%,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特浦斯和森特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4.4906%,合计持有公司11.7174%的股份。报告期内,刘钧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未超过15%,就其持有公司的股份无法单独对发行人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刘钧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但其无法单独对发行人董事会实施控制,且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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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由董事会决定任命,刘钧个人无法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产生重大影响,无法实现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
*刘钧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之间不存在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发行人共同施加控制或者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根据《审核问答(二)》第五条的规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鉴于刘钧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不存在亲属关系,刘钧不属于《审核问答(二)》规定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如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发行人公司章程不存在关于万仁春与刘钧对发行人共同实施控制的相关规
定或安排,且万仁春、刘钧亦未签署任何协议就共同控制权事宜予以约定或作出任何相关安排。
鉴此,万仁春与刘钧不存在因亲属关系或通过公司章程、协议及安排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情形。
*刘钧未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刘钧出具的书面确认,自其持有发行人股权(份)以来,均未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未谋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地位,未与其他股东签订关于控制权的任何协议,未参与影响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任何活动;未来也不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不谋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地位,不与其他股东签订关于控制权的任何协议,不参与影响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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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刘钧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为满足发行条件而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问题
根据刘钧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核查,刘钧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受其控制的企业,且刘钧除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未在其他企业兼职。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不认定刘钧为实际控制人而规避同业竞争问题的情形。
鉴于报告期内刘钧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且系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介机构已对刘钧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合法合规性、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不认定刘钧为实际控制人而规避必要的核查的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未将刘钧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合理、依据充分。
2.发行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
(1)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二条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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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核问答(二)》的有关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
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持股及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持股情况
万仁春系威迈斯有限的创始人,自威迈斯有限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仁春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仁春直接持有公司8093.433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625%。此外,万仁春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21.4099%的表决权。万仁春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42.7724%的表决权。且发行人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较为分散,不存在其他单一股
东或同一控制下的股东合并所持发行人股份超过15%的情况。因此,万仁春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42.7724%的表决权,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产生重要影响。
*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自2009年9月至今,万仁春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报告期内,万仁春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和具体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分析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三、(二)2.(5)发行人经营管理的运作情况”部分的内容。
(3)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前,万仁春作为持股比例最高的发起人,根据其前期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了解及经征询其他发起人、公司管理层等意见,向创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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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了九名董事候选人,包括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万仁春、刘钧、冯颖盈、杨学锋、缪龙娇、姚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章顺文、黄文锋、陈京琳。2018年11月,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选举前述提名的九名董事候选人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换届前,第一届董事会根据其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了解及股东推荐情况、公司管理层意见等向股东大会提名了九名董事候选人,其中,发行人股东万仁春向第一届董事会推荐了八名董事候选人,包括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万仁春、刘钧、冯颖盈、杨学锋、姚顺,独立董事候选人章顺文、黄文锋、叶晓东,发行人外部投资者扬州尚颀向第一届董事会推荐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缪龙娇。2021年12月,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选举前述提名的九名董事候选人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鉴此,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董事选举的决议结果与万仁春的提名或推荐情况一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能够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产生重大影响。
(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运作情况
*股东大会的职权及运作情况
A.股东大会的职权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制度,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审议批准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关联方交易等。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不涉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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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表决权、一票否决权等有关表决权的特殊安排。
报告期内,万仁春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一,且不存在其他单一股东或同一控制下的股东合并所持发行人股份超过15%的情况。因此,万仁春可以通过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重大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B.股东大会的运作情况
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召开及审议情况如下:
会议召审议主要事项审议程序审议结果开情况历次股东大会全
体股东/股东代表
(1)除关联股东就相关事项
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均出席并参与了
回避表决外,其他事项经出席的监事,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表决(需回避情形共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审议改公司章程,批准超过董事会除外);
20次股通过;
审批权限的购买资产、对外投其中,万仁春均亲东大会(2)会议决议结果与万仁春
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公司自出席了报告期表决意见不存在相反的情形上市安排等重大决策事项内历次股东大会(需回避情形除外)并参与了表决(需回避情形除外)
如上表所示,在股东大会审议内容方面,万仁春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决策事项具有决策权。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审议了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批准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购买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公司上市安排等重大决策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结果方面,万仁春均亲自出席了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并参与了表决(需回避情形除外),且不存在会议决议结果与万仁春表决意见相反的情形,对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拥有实质影响力。
因此,万仁春通过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重大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董事会的职权及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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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董事会的职权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董事会制度。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特殊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如上文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提名或推荐并经股东大会有效选举的董事占发行人董事会多数席位。因此,万仁春可以控制发行人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决议对公司重大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B. 董事会的运作情况
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召开及审议情况如下:
会议召开情况审议主要事项审议程序审议结果
第一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1)历次董事会均由董事长(1)除关联董事就相关
共召开25次会员,选举董事长、万仁春召集;事项回避表决外,其他事议董事会专门委员(2)全体董事均出席了历次项经全体董事一致审议会委员,批准权会议,且除关联董事回避表通过;
限范围内的对外决外,其他出席董事均投票(2)实际控制人万仁春
第二届董事会投资、关联交易,表决;其中,万仁春及其提名及其提名或推荐的董事共召开4次会审议公司上市安或推荐的董事均亲自或委托表决意见均保持一致(需议排、召集股东大代表出席了报告期内历次董回避情形除外),且前述会等重大决策事事会并参与了表决(需回避人员表决意见与董事会项。情形除外)最终决议结果一致如上表所示,在董事会审议内容方面,万仁春作为董事长,均参与了重大事项的决策。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审议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批准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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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内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召集股东大会等重大决策事项;在董事会审议程序及结果方面,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均由董事长万仁春召集,万仁春及其提名或推荐的董事均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了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并参与了表决(需回避情形除外);万仁春及其提名或推荐的董事表决意见均保持一致(需回避情形除外),前述人员表决意见与董事会最终决议结果一致,鉴此,万仁春能够对董事会的审议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万仁春通过其提名或推荐并经股东大会有效选举的董事控制发行人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决议对公司重大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监事会的职权及运作情况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监事会制度,是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历次监事会召开及审议情况如下:
会议召开情况审议主要事项审议程序审议结果
第一届监事会(1)除关联监事就相关事项全体监事出席了
共召开15次会选举监事会主席、审议回避表决外,其他事项经全体历次监事会,且除议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监事一致审议通过;
关联监事回避表
第二届监事会公司上市安排等重大事(2)历次监事会会议表决结决外,其他出席监共召开4次会项果与同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均投票表决议相同议案的表决结果一致
根据上表列示内容及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票、会议决议及
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报告期内历次监事会会议依法依规召开,各位监事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地对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维护发行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历次监事会会议表决结果与同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同议案的表决结果一致。
(4)发行人经营管理的运作情况
*万仁春通过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对公司经营决策和具体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如上文所述,自2009年9月至今,万仁春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报告期内,万仁春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和具体管理产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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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董事长的职权主要包括:“(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
事会重要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等不可抗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报告期内,万仁春作为董事长依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董事长的职权,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包括:(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组织讨论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投融资及日常经营工作等重大事项;(二)督促、检查董事会
决议的执行情况;(三)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或授权其他员工签署公司重大合同、文件;(四)在股东大会授权的授信额度内决定授信合同的审批与签署;(五)
按规定负责重大金额付款流程的审批及在权限内对预算外资产购置的审批;(六)
向董事会推荐总经理人选、提名董事会秘书;(七)对公司总经理和高层人员的
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八)根据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流程任免中层管理人员;
(九)在日常工作中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示和监督。
鉴此,万仁春通过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对公司经营决策和具体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万仁春通过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对具体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曾于1996年3月至2009年5月期间先后在华为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任职,作为领导和同事,与刘钧、冯颖盈、姚顺、杨学锋、张昌盛、刘骥、徐金柱等人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在创业设立威迈斯及后续发展过程中,万仁春先后邀请前述人员加入威迈斯共同发展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在核心技术岗位任职,其中,考虑到刘钧的工作资历和能力,万仁春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给予其较多比例的股份作为股权激励,同时董事会聘任其作为公司总经理,带领经营管理团队。
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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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发行人的采购、销售、生产、研发、财务等具体经营管理事项。如上文分析,万仁春对董事会具有控制关系,据此,万仁春能够通过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重大影响,并通过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具体管理层面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万仁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具有重大影响,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和具体管理产生重大影响。鉴此,发行人关于万仁春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准确、理由充分。
3.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万仁春,没有发生变化。具体理由和依据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仁春直接持有公司8093.433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625%。此外,万仁春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21.4099%的表决权。万仁春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42.7724%的表决权。
最近两年内,万仁春实际可支配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万仁春实际支配发行人表决权比例涉及万仁春股权变动的事项期间股份比例情况简介万仁春直接持有发
行人23.2551%的股
2019年3月,以截至2019年2月28日的资本公积和份,通过倍特尔、特部分未分配利润转增公司股本,公司股本由
2019.3-浦斯、森特尔三个员
8001.1424万元增加至36400.00万元,新增注册
2021.145.5389%工持股平台间接控
资本28398.8576万元由公司依法可转增的资本
2制公司22.2838%的
公积及部分未分配利润按1:1的比例进行转增,公表决权,万仁春可支司全体股东按照其原有持股比例相应转增股份。
配表决权比例合计
为45.5389%。
万仁春直接持有发
2021年11-12月,万仁春将其持有公司0.0817%的2021.1行人21.3625%的股
股份、0.2451%的股份、0.6536%的股份分别转让42.7724%2至今份,通过倍特尔、特给谢广银、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广州智造浦斯、森特尔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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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万仁春实际支配发行人表决权比例涉及万仁春股权变动的事项期间股份比例情况简介
将其持有公司0.2451%的股份、0.5383%的股份分制公司21.4099%的
别转让给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表决权,万仁春可支配表决权比例合计
2021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由36400.00万元增加为42.7724%
至37885.7142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485.7142万元,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分别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19.0476万元、123.8095万元、
742.8571万元。
如上表所示,虽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实际可支配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有所下降,但表决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一,能够对股东大会施加重大影响。
根据万仁春出具的书面确认,最近两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实际持有或支配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如上文分析,最近两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及股东大会有效选举的董事占发行人董事会多数席位,万仁春能够对董事会的审议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并基于对董事会的控制关系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重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鉴此,万仁春能够对董事会以及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均为万仁春,未发生变化。
(三)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倍特尔的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件;
4.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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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5.查阅万仁春签署的关于推荐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秘书的书
面文件;
6.查阅万仁春、刘钧填写的调查问卷,了解其履历、兼职、对外投资等情况;
7.查阅万仁春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其股权清晰、其与刘钧之间不存在关
于共同控制的相关约定或安排等内容;
8.查阅刘钧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其未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其与万仁春
之间不存在关于共同控制的相关约定或安排等内容。
(四)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刘钧作为倍特尔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无法实际控制员工持股
平台倍特尔;
2.发行人未将刘钧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合理、依据充分;
3.报告期内,万仁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具有重大影响,对发行人的
经营决策和具体管理产生重大影响。鉴此,发行人关于万仁春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准确、理由充分。
4.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均为万仁春,未发生变化。
四、《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1.关于其他之11.2
根据申报文件,(1)2009年9月蔡友良、杨学锋曾接受万仁春委托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的股权;(2)2013年7月经双方协商由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发行人
部分股权转让给蔡友良,以抵消其所欠蔡友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3)就杨学锋代持股权部分,除部分股份由万仁春指示转让外,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48万元股权转为杨学锋实际持有,无需办理工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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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蔡友良、杨学锋及受蔡友良、杨学锋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主体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异常的大额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代持及解除的背景,是否就代持及解除事项访谈过相关当事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协议,关于代持及解除资金流水核查的相关情况,以及就代持及解除事项相关方的书面确认等核查情况,就前述股权代持清理是否彻底,是否存在争议或者潜在纠纷。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权代持及解除的背景
1.股权代持的形成及背景
(1)股权代持形成的基本情况
2009年9月2日,威迈斯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威迈斯(开曼)将其
持有威迈斯有限78.40%的股权转让给蔡友良,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21.60%的股权转让给杨学锋。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名义股东实际股东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
(%)
蔡友良186.5462186.546278.40万仁春
杨学锋51.395451.395421.60
合计237.9416237.9416100.00
如上表所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蔡友良持有威迈斯有限78.40%的股权,杨学锋持有威迈斯有限21.60%的股权。蔡友良、杨学锋所持威迈斯有限全部股权均系代万仁春持有。
(2)股权代持形成的背景
万仁春于2005年8月通过境外主体威迈斯(开曼)于境内投资设立威迈斯
有限作为创业主体,并于2009年9月拆除境外控股的股权架构而转为境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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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持有。在威迈斯有限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过程中,万仁春委托蔡友良、杨学锋分别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78.40%的股权、21.60%的股权,主要原因是:
一是2009年5月万仁春自维谛技术辞职加入威迈斯有限,为避免给原任职单位带来不良影响,万仁春采用委托他人代持方式持有股权;二是蔡友良为万仁春多年好友,杨学锋为威迈斯有限的核心人员,故万仁春委托两人暂时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的股权。
2.股权代持的演变
(1)2009年10月,威迈斯有限第一次增资
2009年10月8日,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237.9416万元增加至1200万元,新增962.0584万元注册资本,其中,股东蔡友
良、杨学锋分别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54.2538万元、207.8046万元。本次增资中,万仁春委托蔡友良、杨学锋实缴出资合计362.0584万元。该等实缴出资均系万仁春向蔡友良的借款所得。
(2)2011年9月,威迈斯有限减少注册资本
2011月7月26日,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1200万元变更为600万元。其中,股东蔡友良、杨学锋分别减少出资470.4万
元、129.6万元。
2011月9月本次减资工商变更完成后,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实缴出资额(万认缴出资比例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元)元)(%)
蔡友良470.40470.4078.40万仁春
杨学锋129.60129.6021.60
合计600.00600.00100.00
截至2011年9月末,蔡友良、杨学锋所持威迈斯有限全部股权均系代万仁春持有。
3.股权代持解除的基本情况与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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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迈斯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3年7月,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杨学锋将其持有威
迈斯有限4.93%的股权(对应29.60万元注册资本)以名义总价6元转让给蔡友良;
*股东杨学锋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8.67%的股权(对应52万元注册资本)以名义总价9元转让给刘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威迈斯有限全体股东持有的威迈斯有限股权均系各方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关系。
(2)威迈斯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3年7月,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万仁春、刘钧、吴文江以非
专利技术作价人民币1400万元向威迈斯有限增资,万仁春、刘钧、吴文江增资金额分别为936万元、400万元及64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万仁春936.00936.0046.80
2蔡友良500.00500.0025.00
3刘钧452.00452.0022.60
4吴文江64.0064.003.20
5杨学锋48.0048.002.40
合计2000.002000.002000.00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威迈斯有限全体股东持有的威迈斯有限股权均系各方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关系。
(2)股权代持解除的具体过程与背景
*关于万仁春与蔡友良解除股权代持的具体过程与背景
2013年,万仁春为了保证股权的清晰稳定及为偿还所欠蔡友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00万元(在2009年10月增资过程中,万仁春曾向蔡友良借入362.0584万元资金,双方协商借款年利率为10%,并确认截至2013年7月借款本金加利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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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计为500万元),同时考虑到蔡友良亦看好公司未来发展,经万仁春与蔡友良协商,双方拟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并由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威迈斯有限500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蔡友良,以抵销万仁春所欠蔡友良的500万元款项,从而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并完成双方的债权债务清理。具体过程如下:
一是万仁春指示蔡友良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全部470.40万元出资额
转为蔡友良实际持有,无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二是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29.60万元出资额(对应29.6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形式上以名
义总价6元转让给蔡友良,实质系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以29.60万元出资额抵偿债务而转为蔡友良实际持有,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
上述操作完成后,蔡友良持有威迈斯有限500万元出资额,万仁春与蔡友良之间解除了股权代持关系并完成了双方的债权债务清理。
*关于万仁春与杨学锋解除股权代持的具体过程与背景
如上文所述,万仁春为了保证股权的清晰稳定及清理其与蔡友良的债权债务关系,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29.60万元出资额在形式上以名义总价6元转让给蔡友良;同时,为了激励公司核心员工刘钧、杨学锋,万仁春决定将其实际持有的、由杨学锋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剩余100万元出资额
分别转为刘钧、杨学锋实际持有,从而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具体过程如下:
一是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52万元出资额以名义总
价9元转让给刘钧,即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以象征性价格将52万元出资额转为刘钧实际持有,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二是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48万元出资额转为杨学锋实际持有,无需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上述操作完成后,杨学锋持有威迈斯有限48万元出资额,万仁春与杨学锋之间解除了股权代持关系。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万仁春委托蔡友良、杨学锋代为持有威迈斯有限股权及股权代持解除的原因真实,具有合理性。
(二)是否就代持及解除事项访谈过相关当事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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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解除协议,关于代持及解除资金流水核查的相关情况,以及就代持及解除事项相关方的书面确认等核查情况,就前述股权代持清理是否彻底,是否存在争议或者潜在纠纷
1.是否就代持及解除事项访谈过相关当事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代持解
除协议
本所承办律师已对发行人股东万仁春、蔡友良、杨学锋进行访谈,确认了股权代持形成、演变及解除过程中的基本情况、背景、资金流水支付等事项,并确认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及解除过程不存在争议、纠纷或者潜在纠纷。
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该等股东的访谈及该等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鉴于万仁春与蔡友良是多年好友,杨学锋系发行人的核心员工,基于各方的信任关系,就万仁春委托蔡友良、杨学锋代持威迈斯有限股权及后续万仁春与蔡友良、杨学锋
解除股权代持事宜,万仁春与蔡友良、杨学锋系未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或代持解除协议。
2.关于代持及解除资金流水核查的相关情况,以及就代持及解除事项相关
方的书面确认等核查情况
(1)关于股权代持的资金流水核查,以及就代持事项相关方的书面确认等核查情况根据威迈斯有限设立时的出资凭证及经本所承办律师对万仁春及其相关亲
属的访谈,威迈斯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威迈斯(开曼)对威迈斯有限实缴出资的全部资金(注:威迈斯(开曼)持有威迈斯有限股权期间,威迈斯(开曼)的股东为威迈斯(BVI),威迈斯(BVI)的股东为万仁春),均来源于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向其亲属的借款,后续万仁春已向其亲属归还该等借款,双方就发行人的股权及前述借还款事宜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根据威迈斯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本所承办律师对万仁春、蔡友良、杨学锋
的访谈、万仁春、蔡友良、杨学锋出具的书面说明,2009年9月,威迈斯(开曼)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78.40%的股权转让给蔡友良,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21.60%的股权转让给杨学锋;由于蔡友良、杨学锋系代万仁春持有威迈斯有限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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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前述股权转让中蔡友良、杨学锋未支付相应的对价,不涉及相关资金流水。
根据威迈斯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及本所承办律师对万仁春、蔡友良、杨学锋
的访谈、万仁春、蔡友良、杨学锋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相关出资凭证,2009年10月,万仁春委托蔡友良、杨学锋对威迈斯有限新增出资962.0584万元并实缴362.0584万元,该等实缴出资均系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所得,各方对万仁春委托蔡友良、杨学锋新增出资及万仁春借款用于出资事宜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2)关于股权代持解除的资金流水核查,以及就代持解除事项相关方的书面确认等核查情况
2013年7月,万仁春与蔡友良、杨学锋解除股权代持,相关资金流水及核查
情况如下:
转让额股权转让转让资金流水转让方受让方核查程序(万元)背景价格支付情况
蔡友良1.2009年10月,威(代万蔡友良470.4迈斯有限收到股
1.中介机构已取得
仁春)东缴纳的增资款蔡友良向万仁春
合计362.0584万提供相关借款的
清理万仁春元,该等增资款实支付凭证。
与蔡友良、际来源于万仁春
杨学锋的股向蔡友良的借款;2.中介机构对万仁
权代持关1.00元春、蔡友良、杨学系;/注册2.蔡友良以万仁锋进行访谈并取杨学锋资本春欠蔡友良的借得该等股东出具
(代万蔡友良29.6万仁春为偿款本金及利息合的书面说明,确认仁春)还对蔡友良计500万元,抵销股权代持解除、相的借款蔡友良需支付给关债权债务清理万仁春的股权转及资金流水的支让款,因此代持解付等情况。
除时不涉及相关资金流水中介机构对万仁
万仁春激励春、杨学锋、刘钧核心员工刘进行了访谈并取杨学锋钧;名义得该等股东出具
(代万刘钧52清理万仁春总价9已支付的书面说明,确认仁春)与杨学锋的元股权代持解除、股股权代持关权激励事项及相系关资金流水支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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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转让额股权转让转让资金流水转让方受让方核查程序(万元)背景价格支付情况万仁春激励中介机构对万仁
核心员工杨春、杨学锋进行了杨学锋学锋;
访谈并取得该等股东出具的书面
(代万杨学锋48清理万仁春无偿不涉及资金支付说明,确认股权代仁春)与杨学锋的持解除、股权激励股权代持关事项及相关资金系流水支付等情况。
3.就前述股权代持清理是否彻底,是否存在争议或者潜在纠纷
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股东万仁春、蔡友良、杨学锋的访谈及该等股东
出具的书面说明,万仁春、蔡友良、杨学锋确认如下内容:威迈斯有限2013年7月的股权转让完成后,万仁春与蔡友良、杨学锋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彻底解除,各方持有发行人股权系真实持有,各方对威迈斯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解除及持有的威迈斯股权均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承办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仁春与蔡友良、杨学锋之间不存在诉讼案件纠纷。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威迈斯有限2013年7月的股权转让完成后,发行人股东万仁春与蔡友良、杨学锋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已彻底清理,各方之间不存在争议或者潜在纠纷。
(三)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完整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权变更涉及的股权
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2.查阅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涉及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资金支付凭证、完
税证明;
3.查阅蔡友良于2009年向万仁春提供借款的相关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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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4.对发行人股东万仁春、蔡友良、杨学锋进行访谈,确认股权代持及解除、是否存在股权纠纷等事项;
5.对发行人股东刘钧进行访谈,确认其入股发行人的背景、股权转让款支付
情况、是否存在股权纠纷等事项;
6.对发行人股东万仁春的亲属进行访谈,确认万仁春与其亲属之间的借款、还款情况,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存在争议、纠纷等事项;
7.查阅发行人股东万仁春、蔡友良、杨学锋出具的书面说明,了解其持有发
行人股权的背景、股权演变、股权代持与解除等情况;
8.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网络核查,确认发行人及
其股东万仁春、蔡友良、杨学锋是否涉及股权纠纷案件;
9.前往发行人所在地法院查询发行人及其股东万仁春、蔡友良、杨学锋是否涉及诉讼案件。
(四)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万仁春委托蔡友良、杨学锋代为持有威迈斯有限股权及后续股权代持解除的原因真实,具有合理性。万仁春与蔡友良、杨学锋未签署股权代持或代持解除协议;本所承办律师已就股权代持及解除事项访谈万
仁春与蔡友良、杨学锋,并对代持及解除的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取得了万仁春、杨学锋、蔡友良关于历史沿革事项的书面说明;万仁春与蔡友良、杨学锋之间的
股权代持关系已彻底清理,不存在争议或者潜在纠纷。
五、《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1.关于其他之11.3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权利条款;发行人本次申报时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赌条款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该等对赌及投资者特
殊权利条款自动恢复的情形发生在发行人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情形导致发行人未能挂牌上市时。
请发行人说明:(1)全部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内容及清理情况,需对应具体协议、签署方、具体条款等细节内容;(2)结合协议签署以及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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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对赌相关协议的当事人并承担相应义
务;(3)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是否为附条件解除,解除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4)请整体对照《审核问答(二)》第10条的规定说明。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全部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内容及清理情况,需对应具体协
议、签署方、具体条款等细节内容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发行人全体股东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均已无条件终止,且不存在任何权利恢复条款,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内容及签署、清理情况总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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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对赌协议签订情况对赌协议附条件终止对赌协议无条件终止序合同约定的合同约定的附条件终止对赌协议投资者特殊权利具体条款主无条件终止协无条件终止协议主要号对赌义务承对赌权利享协议签订日附条件终止协议主要内容签订日期要内容议签订日期内容担主体受主体期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始无效
反稀释权、优先认购权、优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
并终止执行,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万仁春、刘扬州尚颀、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优的条款自始无效并无
12018年3月2021年12月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2022年10月
钧同晟金源先清算权、业绩补偿、股权条件终止执行,不存其未能挂牌上市的,终止条款立即自回购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在权利恢复条款动恢复效力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始无效
广州广祺、并终止执行,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
2018年12
辰途六号、2021年12月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2022年10月月
广州智造业绩保障、股权回购、优先其未能挂牌上市的,终止条款立即自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万仁春、刘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动恢复效力的条款自始无效并无
2
钧出售权、反稀释权、优先清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始无效条件终止执行,不存辰途十三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并终止执行,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在权利恢复条款
2021年11
号、丰北天2021年12月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2022年10月月
一其未能挂牌上市的,终止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始无效
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
深创投集并终止执行,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万仁春、刘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股的条款自始无效并无
32019年2月团、人才基2021年12月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2022年11月
钧权回购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条件终止执行,不存金其未能挂牌上市的,终止条款立即自款在权利恢复条款动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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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对赌协议签订情况对赌协议附条件终止对赌协议无条件终止序合同约定的合同约定的附条件终止对赌协议投资者特殊权利具体条款主无条件终止协无条件终止协议主要号对赌义务承对赌权利享协议签订日附条件终止协议主要内容签订日期要内容议签订日期内容担主体受主体期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始无效
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
并终止执行,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同出售权、股权回购、优先的条款自始无效并无
42021年3月刘钧佛山尚颀2021年12月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2022年10月
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条件终止执行,不存其未能挂牌上市的,终止条款立即自款在权利恢复条款动恢复效力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始无效
辰途十三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
并终止执行,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
2021年11号、辰途十同出售权、股权回购、优先的条款自始无效并无
5万仁春2021年12月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2022年10月
月五号、谢广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条件终止执行,不存其未能挂牌上市的,终止条款立即自银款在权利恢复条款动恢复效力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始无效
辰途华迈、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
并终止执行,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
2021年11万仁春、刘辰途十四同出售权、股权回购、优先的条款自始无效并无
62021年12月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2022年10月
月钧号、三花弘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条件终止执行,不存其未能挂牌上市的,终止条款立即自道款在权利恢复条款动恢复效力
注: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的主要条款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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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已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无条件彻底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1.与扬州尚颀、同晟金源签署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及其解除情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
2018年3月19日,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与威迈斯有限及其股东万仁春、倍特
尔、特浦斯、刘钧、蔡友良、胡锦桥、森特尔、李秋建、丰图汇瑞、洪从树、冯
颖盈、杨学锋及姚顺签署《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受让威迈斯有限原股东股权,并向威迈斯有限投资
3213.9148万元。
同日,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与威迈斯有限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签署了《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享有反稀释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业
绩补偿、股权回购等投资者特殊权利。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2021年12月,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与威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
约定前述补充协议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
效并终止执行;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
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0月,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与威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
约定前述补充协议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
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2.与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签署的对赌或
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及其解除情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
2018年12月25日,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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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倍特尔、特浦斯、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森特尔、李秋建、丰图汇
瑞、洪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孙一藻、冯颖盈、杨学锋、姚顺、万斌龙、黎
宇菁签署《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向威迈斯投资7560万元。
同日,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曾签署《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享有业绩保障、股权回购、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
售权、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
2021年11月21日,广州智造与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分别签署了《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广州智造将其持有威迈斯的股份分别转让给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自股权交割日起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受让广州智造所持威迈斯的股份并相应享有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2021年12月,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与威
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各
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因撤回上
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0月,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与威
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3.与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签署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及其解除情
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
2019年2月21日,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倍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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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特浦斯、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森特尔、李秋建、丰图汇瑞、洪从
树、韩广斌、扬州尚颀、孙一藻、冯颖盈、杨学锋、姚顺、万斌龙、黎宇菁、广州广祺、广州智造、广州辰途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约定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向威迈斯投资5600万元。
同日,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了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享有知情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
共同出售权、股权回购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2021年12月,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与威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
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
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1月,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与威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4.与佛山尚颀签署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及其解除情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2021年3月17日,刘钧、佛山尚颀与威迈斯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钧将其所持威迈斯部分股份转让给佛山尚颀。
同日,刘钧、佛山尚颀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佛山尚颀享有知情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股权回购、优先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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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2021年12月,刘钧、佛山尚颀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补充协议自新补充
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
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
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补充协议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0月,刘钧、佛山尚颀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补充协议中有关对
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5.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签署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及
其解除情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2021年11月21日,万仁春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万仁春将其持有威迈斯部分股份分别转让给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
同日,万仁春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享有知情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股权回购、优先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2021年12月,万仁春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签署新补充协议,
约定前述补充协议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各方之间不存
在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请、上
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补充协议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0月,万仁春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签署新补充协议,
约定前述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
起自始无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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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6.与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签署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及
其解除情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
2021年11月21日,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
春、倍特尔、特浦斯、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森特尔、李秋建、丰
图汇瑞、洪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广州广祺、孙一藻、人才基金、冯颖盈、
杨学锋、辰途六号、姚顺、广州智造、佛山尚颀、万斌龙、深创投集团、黎宇菁
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约定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向威迈斯投资24000万元。
同日,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享有知情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
股权回购、优先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2021年12月,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补充协议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
斯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补充协议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0月,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相关股东已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无条件彻底终止执行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且不存在任何权利恢复条款。
(二)结合协议签署以及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对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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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相关协议的当事人并承担相应义务协议签署以及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五、(一)全部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内容及清理情况,需对应具体协议、签署方、具体条款等细节内容”之回复内容,发行人虽然曾作为对赌相关协议的签署主体,但发行人未作为对赌相关协议的义务承担方。
(三)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是否为附条件解除,解除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已无条件终止,且不存在任何权利恢复条款,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的终止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四)请整体对照《审核问答(二)》第10条的规定说明根据《审核问答(二)》规定:“(10)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约定有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答:PE、VC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之“五、(三)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是否为附条件解除,解除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之回复内容,发行人历史上作为签署主体的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已于本次申报前终止,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已无条件终止,不存在任何权利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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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条款,故发行人申报时已终止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符合《审核问答(二)》
第10问的规定。
(五)核查依据、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及相关股东
与机构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进行访谈并查阅股东出具的确认函,了解发行人股东入股情况及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的签署及解除情况;
2.查阅发行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本所承办律师前往发行人所在地法院查
询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的涉诉情况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官
方网站等网站进行核查,了解发行人及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纠纷。
(六)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历史上作为签署主体的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已于本次申报前终止。发行人虽然曾作为对赌相关协议的签署主体,但发行人未作为对赌相关协议的义务承担方。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
权利安排已无条件终止,且不存在任何权利恢复条款,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的终止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发行人申报时已终止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符合《审核问答(二)》
第10问的规定。
六、《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1.关于其他之11.4
根据申报文件,2020年公司前次申报募投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因IPO被否,工程项目进度不及预期,被当地监管部门要求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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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土地闲置费310.2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2)目前发行人是否仍存在土地闲置问题,是否存在土地闲置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和/或收回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1.发行人被征缴土地闲置费的基本情况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现已更名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与发行人于2016年3月8日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合同编号:深地合字(2015)2039号)及于2017年8月25日《<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补充协议(补1)》(深地合字(2015)2039号)的约定,发行人受让处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的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宗地面积为5295.08平方米,宗地工程应自2018年3月7日前动工开发建设,2020年3月
7日前竣工完成宗地上建筑项目。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于2019年11月8日出具的《闲置土地认定书》(深规划资源龙岗闲置认定[2019]第003号)及于2020年8月21日出具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关于G02302-0017号宗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深规划资源龙岗〔2020〕263号),由于发行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上述宗地,上述宗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对发行人征缴土地闲置费3102000元。
发行人于2020年9月11日按照上述要求缴纳完毕土地闲置费,并于2020年10月12日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补2)》,约定发行人应自该协议签订之日一年内竣工。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于2021年6月1日核发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深规划资源建验字LG-2021-0011号),确认发行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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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的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验收合格。
2.发行人被征缴土地闲置费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
实质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
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
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四条的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属于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土地闲置费属于纳入地方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4月1日发布的深财资〔2020〕9号《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0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发行人被征缴土地闲置费时适用的公告文件)及于2022年7月29日发布的《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2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土地闲置费被列入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鉴此,土地闲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二百八十一号)第一条规定:“……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
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
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第四条规定:“‘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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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根据上述法规体系及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罚没收入”定义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罚没收入属于不同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同于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因此,土地闲置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一,不属于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被征缴的土地闲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发行人被征缴土地闲置费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二)目前发行人是否仍存在土地闲置问题,是否存在土地闲置被政府主
管部门处罚和/或收回的风险《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2日签订
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补2)》,发行人应自该协议签订之日一年内完成上述宗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于2020年6月1日核发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深规划资源建验字LG-2021-0011号),确认发行人上述宗地的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验收合格。且发行人已于2021年9月30日取得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0号、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1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于国土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宗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且发行人未收到主管部门关于土地闲置需受到处罚或收回土地的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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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根据国土部门的要求于规定期限内完成宗地上建筑工程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土地闲置问题,亦不存在因土地闲置被政府部门处罚和/或收回的风险。
(三)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位于龙岗宗地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了
解宗地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时间;
2.查阅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土地闲置费缴纳凭证资料及发行人关于土地闲置的情况说明,了解土地闲置原因及土地闲置费缴纳情况;
3.查阅位于龙岗宗地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动产权证及
发行人关于宗地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实地走访龙岗产业基地,了解宗地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实际投入使用情况;
4.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0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2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
关规定及政策文件,了解土地闲置费的性质;
5.就土地闲置费的性质问题电话访谈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
相关工作人员,确认土地闲置费不属于行政处罚。
(四)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被征缴的土地闲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行政处罚,因
此发行人被征缴土地闲置费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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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根据国土部门的要求于规定期
限内完成宗地上建筑工程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土地闲置问题,亦不存在因土地闲置被政府部门处罚和/或收回的风险。
七、《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1.关于其他之11.8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采取自主生产为主、委托加工为辅的方式进行(2)公司委托加工物资账面余额分别为1046.77万元、1520.41万元、5696.15万元、
6763.47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7.58%、7.58%、10.47%、8.23%。
请发行人说明(1)外协加工厂商的具体情况(外协厂商的总家数、前五大外协厂商的采购金额、占比情况),说明发行人挑选外协厂商的流程,外协厂商的集中程度、外协厂商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备资质;(2)说明外协厂商获取产品
原材料的方式,原料定价方式及支付方式;说明发行人与外协厂商所签订合同关于产品材料、质量、款式及其他品质相关要求的具体约定;委外加工费的定价原
则及公允性;(3)说明发行人管理外协厂商的具体措施(如委托加工物资的提货、运输及保存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外部监控手段以及执行情况),说明前述措施的有效性;(4)委外加工合同关于产品报废率的具体规定及执行情况;发行人
是否曾与外协厂商存在产品质量或原材料及其他品质相关争议或纠纷,说明前述纠纷的处理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5)外协厂商是否与发行人及
其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送;委外加工的产品和生产环节是否存在较大环境污染等情形,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外协加工厂商的具体情况(外协厂商的总家数、前五大外协厂商的采购金额、占比情况),说明发行人挑选外协厂商的流程,外协厂商的集中程度、外协厂商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备资质
1.外协加工厂商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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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协厂商数量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厂商总家数情况如下:
单位:个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加工厂商家数10623
报告期内,公司一共与12家外协加工厂商进行过业务合作。
(2)前五大外协厂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外协厂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年度序号外协厂商外协加工金额占比
1深圳海红智能制造有限公司2066.4552.28%
2深圳联宇华电子有限公司1099.7127.82%
2022年3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8.3912.86%
1-6月4华通电脑(苏州)有限公司256.116.48%
5锐明科技(东莞)有限公司14.480.37%
合计3945.1499.81%
1深圳海红智能制造有限公司1452.4358.07%
2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408.9916.35%
3协丰万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408.3316.33%
2021年度
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0.525.22%
5深圳联宇华电子有限公司100.554.02%
合计2500.83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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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年度序号外协厂商外协加工金额占比
1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157.2468.83%
2020年度2协丰万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524.0731.17%
合计1681.31100.00%
1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744.9579.14%
2协丰万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458.2520.78%
2019年度
3上海晨阑光电器件有限公司1.800.08%
合计2205.00100.00%
2.发行人挑选外协厂商的流程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外协管理规范》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挑选外协厂商的具体流程如下:
(1)新外协厂认证
鉴于公司产品在客户端的市场需求,采购部基于现外协厂在供货、成本、质量等方面综合考虑或开拓货源等策略性考虑,可决定寻找和认证新外协厂,并填写“新供应商引入认证”电子流。
(2)新外协厂信息调查和收集
*采购认证人员从各种渠道收集外协厂的信息;
*在对外协厂信息作筛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该外协厂的业务是否和公
司目前及未来业务具有相关性;*该外协厂是否为公司以前淘汰的或禁选的供应商;
*采购认证时需初步向筛选的外协厂发放供应商信息调查表,收集供应商基本信息,包含初步询价,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业务和技术信息以及相关的文档,用于评价供应商的生产、制造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
*正式合作供应商需要签署《加工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供应商环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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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核实:A. 采购认证人员在获得新外协厂调查表及以上收集到的资料
信息后进行综合评估如下几个方面:价格与付款方式、技术、货期、质量、交货、
响应、沟通、协议签订等,将其提供的文件进行核实、调查其真实性、权威性,如有必要时约外协厂供应商会谈,对供应商全面进行分析审查,并做进一步沟通,加深对其能力的了解,会谈应形成正式的纪要并归档;B. 采购认证人员根据与外协厂沟通和会谈的结果,决定是否需要对该外协厂供应商继续认证。
(3)新外协厂现场评审
*评审小组构成部门;由外协管理部的经理或指定的人员、供应链质量部、供应链工艺部和采购等相关人员;
*对于需现场考察的新外协厂,根据公司外协厂管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由采购组织评审小组对新外协厂进行现场考察评审;
*现场评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供应商(新外协厂)现场评审表》进行,评审结果分为 4 类:90-100 分为 A 等级,即优秀供应商;80-89 分为 B 等级,即合格供应商;60-79 分为 C 等级,即备选供应商;60 分以下为 D 等级,为不合格供应商,将取消评审资格;
*现场评审结果处理针对评审不符合项目发出现场问题记录要求改善并提供改善证据。如果评价分数在80分以下,则应安排再次评审,如复审仍在80分以下,则进行淘汰,将最终评审结果提交到“新供应商认证电子流”进行记录。
(4)小批量验证
根据评审小组的要求会对合格的外协厂安排小批量验证,以验证供应商批量供货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如小批量验证不通过,则认证终止或要求外协厂提供分析报告并重做小批量验证。
(5)认证评审
新外协厂认证电子流经走完经过批准后,采购将该外协厂基本信息录入 SAP系统,增加到备用供应商目录中去,否则认证未通过,终止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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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协厂商的集中程度、外协厂商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备资质
(1)外协厂商的集中程度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外协厂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外协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00.00%、100.00%、99.99%和99.8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合作外协厂商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协丰万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丰万佳”)、深圳海红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红智能”)、深圳联宇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宇华”)和英可瑞,发行人向该等5家外协厂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外协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99.92%、100.00%、99.99%和92.96%,外协厂商的集中程度较高。
但是,公司不存在对外协厂商依赖的情形,主要原因是:一是公司与主要的外协厂商均保持了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合作年限较长。二是表面贴装(SMT)和
插件(DIP)生产加工环节属于电子产品制造行业技术成熟、工艺流程较为标准
化的生产环节,具有较强的通用性,深圳地区从事相关外协加工服务的公司数量较多,公司可以较为容易的选择其他具有相同服务能力的外协厂商。
(2)外协厂商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备资质
报告期内,外协厂商主要为公司提供车载电源集成产品、车载充电机、车载DC/DC 变换器、电机控制器、工业电源等产品的 SMT、DIP 等生产加工环节。
上述工序所涉及的行业不属于国家特殊许可行业,不存在特定资质要求。
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均已取得 IATF 16949:2016 认证,证实其已建立并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印刷线路板组装制造范围内满足上述国际汽车标准的要求。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合作的5家外协厂商均具备生产经营所必备的相关资质证书。
(二)说明外协厂商获取产品原材料的方式,原料定价方式及支付方式;说
明发行人与外协厂商所签订合同关于产品材料、质量、款式及其他品质相关要求的具体约定;委外加工费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
1.外协厂商获取产品原材料的方式,原料定价方式及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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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协厂商获取产品原材料的方式
根据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签订的《加工合同》,由公司提供加工所需的物料、标准样板、相应技术资料、文件;而生产辅料(锡膏、红胶、锡条、锡线、助焊剂、清洗剂等)由加工方自备。公司根据生产情况将物料派发到加工方的库房或加工方指定的生产车间进行点料核实。
因此,外协厂商通过公司提供获取加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而生产辅料由外协厂商自行采购。
(2)原料定价方式及支付方式
外协厂商加工用的主要原材料由公司提供,因此公司与外协厂商之间不涉及主要原材料的定价及支付。
2.发行人与外协厂商所签订合同关于产品材料、质量、款式及其他品质相关
要求的具体约定
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签订的《加工合同》中均对产品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海红智能签订的《加工合同》为例,关于质量要求相关的具体约定如下:
(1)验收标准:验收时以定作方检验为准,参考标准样板,执行一般检查
水平II级,允收水准AQL=0.4。通常情况下采用正常抽样,必要时可采取加严抽样。加工方应严格按照定作方的图纸和工艺规范等技术文件进行加工,定作方如有图纸和工艺更改,应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加工方,加工方应予及时配合;调测验收时以定作方入厂检验(IQC)检验数据为准,达不到目标值的半成品,定作方IQC有权拒绝入库,加工方须重新检验及维修。
(2)技术规范:加工方保证按照合同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向定作方提供产品,加工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均必须通过定作方的“入厂检验(IQC)”方成为合格品
为定作方所接受(免检品不作此要求),否则,定作方有权予以拒收。在辅料使用方面,加工方要严格按照定作方有关的工艺辅料使用规定,如果加工方擅自更改工艺辅料给定作方造成损失的,由加工方承担相应责任和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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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缺陷率:当产品的某种缺陷率达到相关的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值或有
安全性缺陷时,加工方应根据定作方的要求修理,更换产品或者退款。加工方应在收到定作方缺陷率通知的2日内采取上述措施。加工方应补偿定作方为修理、替换产品所发生的实际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与此相关的故障诊断、现场和成品的修理、替换费用。
(4)如因加工方生产工艺原因造成产品不良报废,定作方以单板进行计价报废损失转嫁加工方索赔处理。
(5)定作方有义务向加工方及时通报货品检验结果,并提供书面报告。
(6)当入厂检验或定作方IQC驻加工方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时(含定作方使用中发现质量不合格),加工方有权到现场确认,如有异议应在提出结果不合格之日起二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双方协商解决办法。
(7)加工方提供的货品应通过出厂测试和检验,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8)质量指标按附件《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3.委外加工费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委托加工费的定价采用的是电力电子产品制造行业通用的报价模式,SMT环节主要采用贴片元件点数计价,DIP插件环节主要采用实际工时计价,根据市场询价确定。
新能源领域,公司以2021年各主要外协厂商加工的主要型号产品通过公开市场向其他外协厂商进行询价,价格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公司外协厂商其他外协厂商加工产品型号海红证通协丰联宇平均斯比实益平均差异富创智能电子万佳华值泰达值
VAILS621 127.4 10.7
115.23-114.63114.67114.84130.00124.14127.20
4256%
VAILD621 127.8
115.21---115.21126.60123.35125.959.32%
609
VAILS603
90.5885.13--87.8697.3090.5094.4194.077.07%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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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价格均为不含税加工费单价;
注2:询价的其他三家外协厂商均在公司所在地深圳。
工业电源领域,公司以主要外协厂商英可瑞2021年加工的主要型号产品与其他外协厂商询价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其他外协厂商加工产品型号英可瑞差异琦轩展卓卓瑞源平均值
VC100H220AM1 8.88 9.17 8.84 9.03 9.01 1.50%
VC250H220AM1 17.90 18.48 18.91 18.71 18.70 4.47%
注1:上述价格均为含税加工费单价;
注2:询价的其他三家外协厂商均在公司所在地深圳。
由上可知,公司主要外协厂商加工的主要型号产品的平均加工费与向其他外协厂商询价的平均加工费的差异率均小于11%,差异率较小,存在一定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因各个外协厂商会基于其自身产能利用率、现有合作客户
关系维系、工人操作熟练程度、厂区距离发行人远近、与发行人初次合作业务
规模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再向公司报出其价格,因此各个外协厂商的报价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二是一般来说,外协厂商对于初次合作的客户会基于谨慎性原则报出相对较高的价格,从而为可能存在的由于熟练度较低等导致的高损耗率和高报废率等未知成本预留一定的利润空间;三是公司会与主要外协
厂商沟通在加工规模快速增长并产生一定规模效应后,适当降低加工费用收费金额,从而导致现有合作主要外协厂商加工费低于询价的其他外协厂商。
综上,公司现有主要外协厂商定价与其他外协厂商的报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公允性。
(三)说明发行人管理外协厂商的具体措施(如委托加工物资的提货、运输及保存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外部监控手段以及执行情况),说明前述措施的有效性
1.发行人管理外协厂商的具体措施
(1)委托加工物资的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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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公司根据生产情况将物料派发到加工方的库房或加工方指定的生产车间进行点料核实。加工方提供盖有加工方公章的领料人员的名单和签名笔迹,交公司存档。加工方向公司核对物料时,由公司仓储部物料员直接与加工方指定的领料人员进行交接,双方确认物料的正确性和数量的准确性后在领料单上签名。所有经加工方确认的领料员领出的公司物料,其安全性均由加工方负责。
*外协加工厂制程问题补料外协加工厂将补料单传公司外协管理部;物控计划部确认补料数量及库存情
况决定是否补料,若发现补料数量较多或异常需知会外协管理部审核是否继续补料,确认可以再由物控计划部通知仓库做小批量发料动作。
*物料来料不良或设计问题补料
由外协加工厂发出《品质异常单》,由公司外协管理工程师现场确认并邮件或其它方式知会工艺工程师及 SQE,依判定结果确认属实;外协加工厂将不良来料退我公司仓库,仓库作补料动作。
*工装转移
外协用的工艺工装转移,由供应链工艺部负责提转库电子流,外协用的测试工装夹具制作、维护保养及转移由装备部负责,相关转库电子流也有装配部负责提交,转移数据及实物到相应的外协厂并进行统计管理,对于外协加工时外协厂向公司外借的设备工具、治具等在归还时,由供应链工艺部或装备测试部组织评估签收确认,其他部门给予配合。评估发现损坏等问题时,按协议要求由供应链工艺部或装备测试部负责向外协厂商索赔。
(2)委托加工物资的运输及保存
加工方应对公司发放的物料进行妥善保管,设专区存放,若因加工方储运、作业不当等造成公司物料损坏或丢失,由加工方负责赔偿。属于公司来料不良的由公司负责退换。加工方在生产过程中要对不合格物料按照责任进行严格区分,并按照公司的订单进行数据统计,每月盘点一次。
加工方按公司工艺要求包装,由公司指定的包装材料由公司提供,其它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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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包装材料和加工方用于周转、存放等的包装材料由加工方自行提供。包装物上的装运标志应包含加工方名称、厂家型号、汀单号、生产批号、数量、箱号、生产日期等内容。运输包装、内包装及封装形式等必须符合公司要求(如公司未作要求,包装物应保证符合运输、货品安全的要求)。
加工方应到现场与公司一起清点货物,或由公司核对货品名称、数量、包装等并签收货品,办理收货手续。但只有满足以下条件即为收货确认:(1)产品入厂检验合格、开出入库单后;(2)正常免检品开出入库单后;(3)降级或筛选收货,开出合格/代用品入库单后。加工方应妥善保管上述公司开具的各种收货入库单据,必要时与公司核对。
办理收货手续后,公司承担产品损坏和灭失的风险,但并不排除加工方承担因加工方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及技术缺陷的责任。
(3)外部监控手段以及执行情况
公司通过 SRM 供应商管理系统对外协供应商进行管理,包括每次下单的数量、时间以及质量问题解决等功能模块,并对外协供应商的交付能力和加工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公司与外协厂商签定包括质量和交期两个方面的考核制度,在考核制度中制定质量目标和交期目标。每月进行统计得分,并根据得分进行考核。
2.前述措施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外协厂商的前述措施能够有效执行,发行人对外协厂商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复核。通过上述措施,公司能够较好地保证外协厂商加工产品的质量。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厂商未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公司亦未与外协厂商因质量问题导致任何争议或纠纷。
(四)委外加工合同关于产品报废率的具体规定及执行情况;发行人是否曾
与外协厂商存在产品质量或原材料及其他品质相关争议或纠纷,说明前述纠纷的处理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委外加工合同关于产品报废率的具体规定及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签订的合同中未就产品报废率进行具体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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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定,但是存在损耗率和缺陷率的约定,具体如下:
(1)损耗率
公司接收加工方一定比例的直接物料的生产损耗,具体规定如下,按 A、B、C 类物料给不同的损耗标准。
* C 类原材料,其允许的生产备损率为 ITEM 物料用量的 0.5%;另依据不同类型的 SMT 物料,公司每个订单另给予 200 颗固定损耗。
* B 类原材料,其允许的生产备损率为 ITEM 任务批量的 0.3%,公司每个订单另给予50颗固定损耗。
* A 类原材料,其允许的生产备损率为允许每批订单免费提供 lPCS 超领备品。
(2)缺陷率
当产品的某种缺陷率达到相关的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值或有安全性缺陷时,加工方应根据公司的要求修理,更换产品或者退款。加工方应在收到公司缺陷率通知的2日内采取上述措施。加工方应补偿公司为修理、替换产品所发生的实际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与此相关的故障诊断、现场和成品的修理、替换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之间关于物料损耗率和产品缺陷率的约定均按照合同严格执行。
2.发行人是否曾与外协厂商存在产品质量或原材料及其他品质相关争议或纠纷,说明前述纠纷的处理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的访谈并经检
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外协厂商之间不存在产品质量或原材料及其他品质相关争议或纠纷。
(五)外协厂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送;委外加工的产品和生产环节是否存在较大环境污染等情形,是否合法合规
1.外协厂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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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外协厂商英可瑞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源电源49%股权,为公司的关联方。除英可瑞外,其他4家主要外协厂商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5家主要外协厂商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潜在利益输送。
2.委外加工的产品和生产环节是否存在较大环境污染等情形,是否合法合
规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外协厂商加工的主要产品为车载电源集成产品、车载充电机、车载 DC/DC 变换器、电机控制器、工业电源等,主要生产环节为表面贴装(SMT)和插件(DIP)生产加工环节。SMT 指将表面元器件贴装到印刷电路板(PCB)上的生产工艺,DIP 指采用双列直插形式将元器件安装在电路板上的生产工艺。外协厂商受托加工的产品和生产环节均不存在较大环境污染。
此外,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均签订了《供应商环保问题赔偿协议》或《分供方环境协议》及《有害物资控制环保协议》,用于督促和强化外协厂商从源头加强环保控制,严格执行威迈斯物料环保要求。经公开查询并访谈确认,报告期内,公司5家主要外协厂商均不存在因环境污染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委外加工的产品和生产环节不存在较大环境污染等情形,合法合规。
(六)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各期公司外协加工的明细统计表,核查报告期各期外
协厂商家数、各外协厂商的加工费金额及占比情况;
2.获取并查阅公司制定的《外协管理规范》等管理制度,并访谈发行人采购负责人,了解公司挑选外协厂商的标准和流程、对外协厂商的管理方式和措施及相关措施的有效性、外协厂商获取原材料的方式、与外协厂商关于产品质量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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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相关的约定、与外协厂商的定价规则及公允性、与外协厂商是否存在争议或纠
纷、与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送、委外加工的产品和生产环节是否存在较大环境污染等;
3.获取并查阅主要外协厂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资质证书;
4.访谈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厂商,了解其与发行人合作的业务背景、合作时
间、加工内容、定价和结算方式、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争议或纠纷、是否与发行人
及其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等,并获取其出具的无关联关系确认函、关于外协加工相关事宜的情况确认说明等资料;
5.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内公司与5家主要外协厂商签订的《加工合同》《质量保证协议》《外协管理制度》等文件,关注合同中双方关于定价、结算、原材料提供及管理、质量要求、损耗率和缺陷率等具体约定;
6.获取提供相同服务的其他外协厂商针对报告期内5家主要外协厂商主要
加工的同一类型产品加工费的询价记录,核查外协加工费的定价原则及定价的公允性;
7.通过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市外协厂商的(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渠
道查询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协厂商的诉讼仲裁情况,核查公司与外协厂商是否存在争议和纠纷;
8.通过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外协厂商的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并查阅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核查外协厂商与发行人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其与外协厂商之间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送;
9.获取并查阅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签订的供应商环保相关协议;通过企查
查、信用中国等公开渠道查询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协厂商的信用信息、行政处罚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因环境污染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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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外协厂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外协总采购金额的比例较高,发行人外协厂商的集中程度较高,但公司不存在对外协厂商依赖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合作的5家外协厂商均具备生产经营所必备的相关资质证书。
2.外协厂商加工用的主要原材料由公司提供,生产辅料由外协厂商自行采购,公司与外协厂商之间不涉及主要原材料的定价及支付;公司与外协厂商签订的合同中对产品材料、质量等品质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公司与外协厂商参照市
场价进行定价,外协加工定价具有公允性。
3.公司制定了统一的外协厂商挑选流程,具备健全和完善的外协厂商管理
制度和管理措施,相关管理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4.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签订的合同中未就产品报废率进行具体的约定,但是存在损耗率和缺陷率的约定,且严格执行;报告期内,公司与外协厂商之间不存在产品质量或原材料及其他品质相关争议或纠纷。
5.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厂商英可瑞为公司的关联方;除英可瑞外,其他4家
主要外协厂商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5家主要外协厂商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潜在利益输送;公司委外加工的产品和生产环节不存在较大环境污染等情形,合法合规。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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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附件: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的主要条款
1.机构股东名称:扬州尚颀、同晟金源
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名称担主体甲方(投资者):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乙方(补偿主体):万仁春、《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增资及股
2018年3月19日万仁春、刘钧刘钧;丙方(目标公司):威迈斯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治理第四条约定,投资者享有管理人推荐、财务顾问优先权等公司治理权。
反稀释保护第6.1条约定,投资者享有反稀释权。
优先认购权第6.2条约定,投资者享有优先认购权。
转让限制 第 6.3 条约定,投资人入股后,目标公司IPO前,补偿主体承担股权转让限制义务。
优先受让权和共同出
第6.4条约定:投资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和共同出售权。
售权
股权负担限制第6.3.1条约定,补偿主体承担股权负担限制义务。
股息分配权第6.3.2条约定,投资者享有股息分配权。
关联方转让第6.3.3条约定,投资人享有向关联方转让的特殊权利。
优先清算权第6.5条约定,投资者享有优先清算权。
知情权第6.6条约定,投资者享有重要信息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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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名称担主体
监督权第6.7条约定,投资者享有监督权。
业绩补偿第6.8条约定,投资者享有业绩目标及估值调整、补偿权。
第6.9条约定:
1.补偿主体同意并接受:投资者入股后,目标公司如出现如下情形:(1)净利润及/或净利润较上年度降幅达到或超过30%的;(2)目标
公司未能在投资者入股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后 12 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IPO申请的;或目标公司未能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后 36 个
月内实现合格IPO;则投资人及其承继方可以在前述情形出现后 30 日内要求补偿主体按照本次交易的投资额年化利率 10%扣除持股期间投资者获得的现金红利后计算回购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
回购或赎回权2.但如因公司及/或公司补偿主体:(1)提供虚假资料、恶意欺骗、故意不作为行为等类似原因,造成公司未能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后 24 个月内提出IPO申请,或在 42 个月内实现IPO,或补偿主体拒绝或放弃上市的;(2)或由于目标公司及/或补偿主体违反其陈述与保证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或(3)目标公司或补偿主体出现重大债务违约、重大诉讼等严重影响目标公司及补偿主体履约能力的并对公司日常运营或对公司IPO构成障碍;(4)因为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因为股权代持未清理而导致合格IPO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后 36 个月
内无法实现的或被证监会否定其IPO申请的;则投资人及其承继方有权在该等事项发生后 30 日内要求补偿主体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收到投
资方的书面要求后两个月内按照年化利率25%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的股权。
最优惠条款第6.10条约定,投资人享有最优惠待遇。
2.机构股东名称: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
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主体合同名称甲方(投资方):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乙方(核心《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
2018年12月25日万仁春、刘钧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刘钧;丙方(标的公司):威迈斯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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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主体合同名称转让方:广州智造;受让方: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目标公《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2日万仁春、刘钧司:威迈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业绩保障第一条约定:业绩未达标,投资方有权要求现金补偿、股份补偿。
第二条约定:
2.1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和核心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权:
2.1.1不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标的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能正式提交上市申报材料或2021年12月31日前未能在中国境内实现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公司历史沿革、股权代持方面的原因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实际控制人或核心股东存在过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
2.1.2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实际控制人或公司明示放弃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公司上市安排(或工作)或投资方合理判断标的公司已
无法实现IPO;
2.1.3实际控制人、核心股东或标的公司实质性违反《投资协议》及本协议及附件的相关条款,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或犯罪,或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或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违规对外借款,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大额账外现金销售收入等情形),且在投资方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消除不良影响;
股权回购
2.1.4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不能得到投资方的同意;
2.1.5标的公司的有效且生产经营必备的重要资产因行使抵押权被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标的公司持有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合理
时间内(不超过三个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且由此给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实际重大不利影响;
2.1.6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之股权因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且将导致实际控制人丧失标的公司
控制权;
2.1.7 实际控制人因婚姻、继承原因导致标的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发生动荡,从而对标的公司IPO造成障碍或潜在障碍的;
2.1.8 公司因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侵权或其他情况,对标的公司IPO造成障碍或潜在障碍的;
2.1.9标的公司不能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及时提供资料和信息,经催告后仍不提供的;
2.1.10因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公司经营管理义务已经连续6个月无法正常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实际控制人继续控制公司已经或可能影响公
司的正常经营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且对公司上市造成障碍或潜在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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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主体合同名称
在发生第2.1.3至第2.1.10条的情形下,投资方在行使回购权之前,可要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或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拒不支付违约金,或者多次发生前述情形的,投资方有权继续行使回购权。
2.2本协议2.1条约定下的股权回购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2.3条约定的情形除外):
2.2.1按照投资方的全部出资额及自从实际缴纳出资日起至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单利利息。
2.3若出现实际控制人或公司严重违约或出现2.1.3至2.1.10条且未能及时补救的情形,则股权回购价格还应为投资方投资价款的150%。
2.4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均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全部股权回购款应在投资方发出书面回购要求之日起60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0内全额支付给投资方(本协议第一条另有约定的除外)。迟延支付的,应按照应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投资方缴纳滞纳金。
实际控制人和核心股东支付完全部股权回购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投资方协助核心股东或公司完成股权交割及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优先认购权第3.1条约定,投资方享有优先认购权。
优先购买权第3.2条约定,投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出售权第3.3条约定,投资方享有共同出售权。
反稀释权第3.4条约定,投资方享有反稀释权。
优先清算权第3.5条约定,投资方享有优先清算权。
最优惠待遇第3.6条规定,投资方享有最优惠待遇。
3.机构股东名称: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
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名称主体2019年2月21甲方(投资方):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乙方(核心股东万仁春、刘钧《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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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名称主体日/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刘钧;丙方(公司):威迈斯书》《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
知情权第7.1条约定,甲方享有知情权。
优先认购权第7.2条约定,甲方享有优先认购权。
优先受让权第7.3条约定,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反稀释权第7.4条约定,甲方享有反稀释权。
共同出售权第7.5条约定,甲方享有共同出售权。
平等待遇第7.6条约定,甲方享有平等待遇。
关联转让第7.7条约定,甲方享有向关联方转让的权利。
股权转让限制第8.1条约定,投资完成后、公司上市前,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股权转让限制义务。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
1.1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共同连带地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1)投资方投资完成后,公司任一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降幅达到或超过30%;
(2)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能向中国证监会递交IPO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
股权回购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未能在中国境内实现上市;
(4)公司违反《增资合同》第7.1条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经投资方两次催告仍未提供或者披露虚假信息;
(5)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公司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6)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已连续六个月无法正常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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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名称主体
(7)公司/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增资合同》的承诺和保证,拒不履行或违反《增资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约定且在投资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拒不改正;
(8)公司发生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被责令关闭或触发《增资合同》约定的解散事由;
(9)公司超过两年未召开定期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超过一年或连续三次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10)其他股东提出回购主张时;
(11)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害投资方利益的其他情形。
1.2在出现第1.1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按如下方式计算的价格(以孰高原则确定)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公
司股权:
(1)回购对价=投资金额*[1+10%*n)] 其中:n=投资方支付投资金额之日起至收到回购对价之日止的天数除以 365
(2)回购价格=回购日公司账面净资产*投资方所持公司股权比例
1.3经投资方同意,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指定其他第三方依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收购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在投资方收到全部
收购款前,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仍对投资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承担回购义务。
1.4在触发1.1条约定的回购义务的情况下,投资方将其所持公司股权部分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的,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投资方持有的剩余
股权承担回购义务。
1.5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采用减少注册资本等方式实现投资方退出时,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有关程序的合法性,如因此给投资方造成任
何损失或不利负担的,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予赔偿。
1.6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投资方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90天内与投资方签订回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2.5条约定,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逾期与投资方签订回购协议的,每逾期一天向投资方方支付股权回购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优先清算权《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第2.1条约定,投资方享有优先清算权。
4.机构股东名称:佛山尚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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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名称主体2021年3月甲方(转让方):刘钧;乙方(受让方):佛山尚颀;目标《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万仁春、刘钧
17日公司:威迈斯之补充协议》
知情权第1.1条约定,受让方享有知情权。
优先受让权第1.2条约定,受让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反稀释权第1.3条约定,受让方享有反稀释权。
共同出售权第1.4条约定,受让方享有共同出售权。
关联转让第1.5条约定,受让方享有向关联方转让的权利。
股权转让限
第二条约定,转让完成后、公司上市前,甲方应承担股权转让限制义务。
制
第三条约定:
3.1在下列任一情况下,甲方应共同连带地回购受让方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能向中国证监会递交IPO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能在中国境内实现上市;
股权回购(3)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第1.1条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经受让方两次催告仍未提供或者披露虚假信息;
(4)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甲方主动辞去或被辞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或不再负责公司经营事务;
(5)甲方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已连续六个月无法正常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责任的;
(6)甲方拒不履行或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一、二条的承诺和保证且在受让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拒不改正;
(7)公司发生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被责令关闭或触发以下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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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名称主体
a)具备法定解散事由;
b)公司停止主要经营活动超过 6 个月的;
c)公司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逾期公示年度报告超过一年,且经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d)公司发生歇业/视同歇业的其他情形,受让方有权利但无义务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要求解散公司;
(8)公司超过两年未召开定期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超过一年或连续三次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9)其他股东提出回购主张时;
(10)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害受让方利益的其他情形。
3.2在出现第3.1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受让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如下方式计算的价格(以孰高原则确定)回购受让方持有的公司股权:
(1)回购对价=转让金额*[1+10%*n)] 其中:n=受让方支付转让金额之日起至收到回购对价之日止的天数除以 365
(2)回购价格=回购日公司账面净资产*受让方所持公司股权比例
3.3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指定其他第三方依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收购受让方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在受让方收到全部收购款前,甲方仍对受
让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承担回购义务。
3.4在触发3.1条约定的回购义务的情况下,受让方将其所持公司股权部分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的,甲方对受让方持有的剩余股权承担回购义务。
3.5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采用减少注册资本等方式实现受让方退出时,甲方保证有关程序的合法性,如因此给受让方造成任何损失或不利负担的,甲方应予赔偿。
3.6甲方应在受让方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90天内与受让方签订回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完成回购款项的支付。
第4.5条约定,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逾期与投资方签订回购协议的,每逾期一天向投资方方支付股权回购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优先清算权第4.1条约定,投资方享有优先清算权。
5.机构股东名称: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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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主体合同名称2021年11月受让方: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转让方:万仁春;《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万仁春、刘钧
22日目标公司:威迈斯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知情权第1.1条约定,受让方享有知情权。
优先受让权第1.2条约定,受让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反稀释权第1.3条约定,受让方享有反稀释权。
共同出售权第1.4条约定,受让方享有共同出售权。
关联转让第1.5条约定,受让方享有向关联方转让的权利。
股权转让限制第二条约定,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上市前,转让方应承担股权转让限制义务。
第三条约定:
3.1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转让方应共同连带地回购受让方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能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能在中国境内实现上市;
股权回购(3)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经受让方两次催告仍未提供或者披露虚假信息;
(4)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主动辞去或被辞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职务,或不再负责公司经营事务;
(5)转让方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已连续六个月无法正常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责任的;
(6)转让方拒不履行或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一、二条的承诺和保证且在受让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拒不改正;
(7)公司发生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被责令关闭或触发以下解散事由;
a)具备法定解散事由;
8-3-112
70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主体合同名称
b)公司停止主要经营活动超过 6 个月的;
c)公司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逾期公示年度报告超过一年,且经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d)公司发生歇业/视同歇业的其他情形,受让方有权利但无义务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要求解散公司;
(8)公司超过两年未召开定期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超过一年或连续三次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9)其他股东提出回购主张时;
(10)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害受让方利益的其他情形。
3.2在出现第3.1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按如下方式计算的价格(以孰高原则确定)回购受让方持有的公司股权:
(1)回购对价=转让金额*[1+10%*n)] 其中:n=受让方支付转让金额之日起至收到回购对价之日止的天数除以 365
(2)回购价格=回购日公司账面净资产*受让方所持公司股权比例
3.3经受让方同意,转让方可以指定其他第三方依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收购受让方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在受让方收到全部收购款前,转让
方仍对受让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承担回购义务。
3.4在触发3.1条约定的回购义务的情况下,受让方将其所持公司股权部分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的,转让方对受让方持有的剩余股权承担回购义务。
3.5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采用减少注册资本等方式实现受让方退出时,转让方保证有关程序的合法性,如因此给受让方造成任何损失或不利负担的,转让方应予赔偿。
3.6转让方应在受让方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90天内与受让方签订回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完成回购款项的支付。
第4.5条约定,转让方逾期与受让方签订回购协议的,每逾期一天向受让方支付股权回购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优先清算权第4.1条约定,受让方享有优先清算权。
6.机构股东名称: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
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主体合同名称2021年11甲方(投资方):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乙方(核心股东):万仁春、刘钧《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
8-3-113
70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主体合同名称
月22日万仁春、刘钧;丙方(公司):威迈斯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
知情权第1.1条约定,甲方享有知情权。
优先受让权第1.2条约定,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反稀释权第1.3条约定,甲方享有反稀释权。
共同出售权第1.4条约定,甲方享有共同出售权。
关联转让第1.5条约定,甲方享有向关联方转让的权利。
股权转让限
第二条约定,转让完成后、公司上市前,乙方应承担股权转让限制义务。
制
第三条约定:
3.1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乙方应共同连带地回购甲方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能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IPO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能在中国境内实现上市;
(3)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经甲方两次催告仍未提供或者披露虚假信息;
股权回购(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主动辞去或被辞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职务,或不再负责公司经营事务;
(5)乙方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已连续六个月无法正常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责任的;
(6)乙方拒不履行或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一、二条的承诺和保证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拒不改正;
(7)公司发生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被责令关闭或触发以下解散事由;
a)具备法定解散事由;
b)公司停止主要经营活动超过 6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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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主体合同名称
c)公司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逾期公示年度报告超过一年,且经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d)公司发生歇业/视同歇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利但无义务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要求解散公司;
(8)公司超过两年未召开定期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超过一年或连续三次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9)其他股东提出回购主张时;
(10)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其他情形。
3.2在出现第3.1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如下方式计算的价格(以孰高原则确定)回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
(1)回购对价=增资金额*[1+10%*n)] 其中:n=甲方支付增资金额之日起至收到回购对价之日止的天数除以 365
(2)回购价格=回购日公司账面净资产*甲方所持公司股权比例
3.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指定其他第三方依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收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在甲方收到全部收购款前,乙方仍对甲方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承担回购义务。
3.4在触发3.1条约定的回购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将其所持公司股权部分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的,乙方对甲方持有的剩余股权承担回购义务。
3.5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采用减少注册资本等方式实现甲方退出时,乙方保证有关程序的合法性,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或不利负担的,乙方应予赔偿。
3.6乙方应在甲方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90天内与甲方签订回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完成回购款项的支付。
第4.5条约定,乙方逾期与甲方签订回购协议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股权回购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优先清算权第4.1条约定,甲方享有优先清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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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唐永生
承办律师:
韩雪
承办律师:
邓舒怡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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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7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德恒06F20210023-000029号
致: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第12号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2022年6月19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2年10月18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2023年1月5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2023年1月17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并于2023年2月22日、2023年3月16日及2023年3月31日更新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7月15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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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294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于2022年10月21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453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调整为
2020年、2021年及2022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申报《审计报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新增事实情况,本所承办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与《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
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提交上交所审查,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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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威迈斯、公司、发指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行人、股份公司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原名“威迈斯电源(深威迈斯有限指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光明分公司指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龙岗分公司指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深圳威迈斯软件指深圳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大连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深圳威迈斯软件全资大连威迈斯软件指子公司
上海威迈斯指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迈斯全资子公上海威迈斯软件指司
上海威迈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迈斯全资威迈斯汽车科技指子公司
芜湖威迈斯指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芜湖威迈斯全资子公芜湖威迈斯软件指司
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系芜湖威迈斯控上海威迪斯指股子公司
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迪斯全芜湖威迪斯指资子公司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威迈斯汽车电威迈斯电源指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华源电源指司
海南威迈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海南威迈斯指司海口威迈斯持股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海口威迈斯一号指伙),系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海南威迈斯持股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海南威迈斯二号指伙),系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海南威聚伊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威聚伊新指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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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威迈斯(香港)指威迈斯电源(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株式会社日本VMAX New Energy,系发行人全资子日本威迈斯指公司
上海伊迈斯指上海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常州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上海伊迈斯全资常州伊迈斯指子公司
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迈斯参股威迈斯企管指公司
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倍特尔指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特浦斯指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森特尔指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市同晟金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同晟金源指行人股东
宁波丰图汇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丰图汇瑞指东
扬州尚颀三期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系扬州尚颀指发行人股东
杭州三花弘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三花弘道指发行人股东
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广州广祺指行人股东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人才基金指伙),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辰途华迈指系发行人股东
广州辰途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辰途六号指股东
佛山尚颀德联汽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佛山尚颀指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辰途十五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辰途十五号指伙),系发行人股东丰北天一指宁波丰北天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辰途十三号指伙),系发行人股东深创投集团指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辰途十四号指伙),系发行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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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广州谢广银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谢广银指发行人股东
广州智造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曾系发行人股广州智造指东
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尚颀投资指
人股东扬州尚颀、佛山尚颀执行事务合伙人
威迈斯(BVI) 指 VMAX Semiconductor (BVI) Limited
威迈斯(开曼) 指 VMAX Power(CAYMAN) Limited
新增股东/新股东指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内新增的股东
上海传南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上海传南指
上海威迪斯参股股东、员工持股平台
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威迈斯企管的参股上海纳华指股东依网信指深圳市依网信智慧技术有限公司英可瑞指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捷恽达咨询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捷恽达管理指上海伊迈斯的参股股东易格思指深圳易格思科技有限公司老万酒吧指深圳市宝安区老万精酿啤酒吧上次这里餐厅指上海上次这里餐饮有限公司
上汽集团指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奇瑞汽车指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长安汽车指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吉利汽车指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
理想汽车、车和家指
2019年6月,车和家将旗下品牌统一为理想汽车
合众新能源、合众
指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汽车
零跑汽车指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小鹏汽车指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上汽通用指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管委会/莘庄工业指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区管委会莘庄工业区指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全体发起人于2018年11月21日签署及其历次修改的
《公司章程》指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经发行人2022年5月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指案)》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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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施行《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发起人协议》指议》天健北京分所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审计报指对发行人2018年1-7月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告》
的天健京审(2018)1938号《审计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对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
申报《审计报告》指及202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天健审1-57
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天健出具的天健审1-58号《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指告》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出具的天健审1-59号《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纳税鉴证报告》指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的天健出具的天健审1-60号《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指鉴证报告》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7月15日向发行人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22〕294号《关于深圳威迈《审核问询函》指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10月21日向发行人出具了《第二轮审核问询《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指函》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2〕453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本补充法律意见指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招股说明书》指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保荐工作报告》指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招股说明书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指准则》57号——招股说明书》《股东信息披露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指引》东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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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证券法律业务管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第12号规则》指—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引——法律类第2指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指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商、东方投行
本所、德恒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本所承办律师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天健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北京分所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中联评估指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的会计期间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本次发行上市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国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深圳市监局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或部分比例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则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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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第一部分相关期间更新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有效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于2023年3月29日经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21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已经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确定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
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经聘请具有证券承销与保荐资格的东方投行担任本次发行上市
的保荐机构,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主承销商余额包销的承销方式,符合《证券法》
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建立了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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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经核查,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第一部分相关期间的更新事项”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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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
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及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
从事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载的经营范围相一致,且取得了经营业务所需的许可。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经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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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及经核查,发行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第一部分相关期间的更新事项”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及“(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本
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其股本总额为37885.71万元,股份总数为37885.71万股,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210万股。假设公开发行4210万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达到42095.71万元,其中,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东方投行出具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及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最近一次外部股权
融资情况,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发行人2022年度的净利润(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为26907.37万元,营业收入为383276.55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第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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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五、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现有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股东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扬州尚颀、人才基金、深创投集团的部分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1.倍特尔经核查,倍特尔于2022年11月发生合伙人变更,倍特尔就前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前述变更后,倍特尔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合伙人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类别公司职务姓名(万元)(%)
1万仁春普通合伙人129.9311.26董事长
2刘钧有限合伙人490.3142.49董事、总经理
3李莹莹有限合伙人92.318.00副总经理
4马春红有限合伙人92.318.00软件平台部经理
5刘骥有限合伙人92.318.00硬件开发部总监
6徐金柱有限合伙人92.318.00硬件开发部总监
7姚顺有限合伙人57.75.00董事、副总经理
8许文香有限合伙人11.541.00质量部总监
9李荣华有限合伙人7.50.65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10冯颖盈有限合伙人7.50.65董事、副总经理
监事、硬件专家兼硬件产品
11冯仁伟有限合伙人6.920.60
经理
12 曾云香 有限合伙人 6.92 0.60 IT信息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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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合伙人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类别公司职务姓名(万元)(%)
13张胜东有限合伙人5.770.50质量部经理
14吴秦有限合伙人5.770.50系统模块副总监
15李峥有限合伙人4.610.40系统设计与软件开发部总监
16石倩有限合伙人3.460.30软件工程师
17曹威威有限合伙人3.460.30生产一部经理
18李晓有限合伙人3.460.30工厂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19李敏有限合伙人3.460.30质量部副经理
20张蔺有限合伙人3.460.30硬件工程师
21胡飞有限合伙人3.460.30硬件工程师
22张恒有限合伙人2.310.20市场技术部总监
23来斗星有限合伙人2.310.20曾任销售总监
24何长春有限合伙人2.310.20硬件工程师
25覃艺有限合伙人2.310.20硬件工程师
26黄泽旺有限合伙人2.310.20工装工程师
27高力军有限合伙人2.310.20质量部经理
28黎英有限合伙人2.310.20质量部体系经理
29 舒良锋 有限合伙人 2.31 0.20 MES工程师
30庄贵炳有限合伙人2.310.20硬件工程师
31荣鑫有限合伙人1.150.10硬件工程师
32吴冬宝有限合伙人1.150.10仓库主任
33杨乐军有限合伙人1.150.10测试验证高级经理
34蒋从发有限合伙人0.580.05物流部班长
35孙艳红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班长
36 张小莉 有限合伙人 0.58 0.05 质量部QC
37张令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老化员
38曾焕辉有限合伙人0.580.05质量控制员
39唐才旺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班长
40韦文韩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班长
41蒋礼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班长
42徐家文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运营总监
合计1153.93100.00--
2.特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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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经核查,特浦斯于2023年2月发生合伙人变更,特浦斯就前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前述变更后,特浦斯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序号姓名合伙人类别公司职务(万元)(%)
1万仁春普通合伙人504.9543.76董事长
2冯颖盈有限合伙人135.0111.70董事、副总经理
3李谋清有限合伙人115.3910.00行政副总监
4刘钧有限合伙人89.317.74董事、总经理
监事、硬件总工程师兼硬
5张昌盛有限合伙人57.75.00
件产品经理
6陈红升有限合伙人57.75.00副总经理、运营总监
7罗耀文有限合伙人23.082.00结构开发部经理
8丛艳华有限合伙人14.4251.25人力资源部总监
9李荣华有限合伙人14.4251.25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10李杰有限合伙人13.851.20销售总监
11来斗星有限合伙人11.541.00曾任销售总监
12唐益望有限合伙人11.541.00高级硬件工程师
13张晓卫有限合伙人11.541.00物流部经理
14屈定波有限合伙人11.541.00项目管理部总监
15唐春龙有限合伙人11.541.00监事、市场销售部经理
16陈丽有限合伙人11.541.00资金经理
17 刘勇 有限合伙人 11.54 1.00 IT信息部经理
18刘芬芬有限合伙人11.541.00采购部经理
19曹云有限合伙人11.541.00产品应用经理
20陈颖玉有限合伙人8.080.70软件工程师
21刘豪有限合伙人8.080.70曾任销售工程师
22唐锋有限合伙人8.080.70硬件工程师
合计1153.94100.00--
3.森特尔经核查,森特尔于2022年11月发生合伙人变更,森特尔就前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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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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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变更后,森特尔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合伙人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类别公司职务姓名(万元)(%)
1万仁春普通合伙人246.3042.85董事长
监事、硬件专家兼硬件
2冯仁伟有限合伙人50.598.80
产品经理
3郑必伟有限合伙人45.988.00软件开发部副总监
4郭珏有限合伙人34.496.00工业工程部经理
5冯颖盈有限合伙人26.454.60董事、副总经理
6刘钧有限合伙人25.004.35董事、总经理
7黄海有限合伙人22.994.00曾任结构部经理
8敖华有限合伙人22.994.00软件产品经理
9韩永杰有限合伙人22.994.00副总经理
10张贤虎有限合伙人17.243.00研发工艺部经理
11吴秦有限合伙人9.201.60系统模块副总监
12张恒有限合伙人8.051.40市场技术部总监
13丛艳华有限合伙人6.901.20人力资源部总监
14谢智开有限合伙人5.751.00研发产品管理副总监
15刘剑有限合伙人5.751.00硬件工程师
16黎兆安有限合伙人4.600.80硬件工程师
17叶丽敏有限合伙人4.600.80物料品质部经理
18张远昭有限合伙人4.600.80高级硬件工程师
19黄田生有限合伙人2.300.40工艺工装室主管
20曾繁荣有限合伙人2.300.40工程师
21邓修伟有限合伙人1.150.20计划部经理
22黎振金有限合伙人1.150.20软件工程师
23谭昕有限合伙人1.150.20工艺室主管
24周娟有限合伙人1.150.20质量控制员
25廖俊锋有限合伙人1.150.20设备工程师
合计574.82100.00--
4.扬州尚颀经核查,扬州尚颀于2022年12月发生企业名称、合伙人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前述变更后,扬州尚颀的基本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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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尚颀三期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7年9月12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003MA1R5HM663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17年9月12日至2024年8月30日,住所为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471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颀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扬州尚颀目前持有发行人787.39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08%。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扬州尚颀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交银国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00.0019.96
2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4900.0019.56
3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有限责任公司4900.0019.56
4徐庆芳1500.005.99
5朱大庆1000.003.99
6许阳春1000.003.99
7白丁1000.003.99
8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0.003.99
9扬州市邗江区国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00.003.99
10扬州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0.003.99
11洪兆根750.002.99
12刘良华500.002.00
13张萌500.002.00
14殷俊500.002.00
15江苏南宇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50.001.00上海尚颀颀妙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16224.380.90
伙)
17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800.11
合计25051.18100.00
5.人才基金经核查,人才基金于2022年11月发生合伙人变更,前述变更后,人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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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57000.0028.50
2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5000.0027.50工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320000.0010.00限合伙)深圳市龙华新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
420000.0010.00
司深圳市前海红利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
513000.006.50
合伙)
6深圳市汇龙达投资有限公司7000.003.50
7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6000.003.00
8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6000.003.00
9深圳市盐田区国有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002.50
10深圳市大鹏新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5000.002.50
11深圳市红土人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001.00
12深圳市鼎胜投资有限公司2000.001.00
13深圳市佳利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001.00
合计200000.00100.00
6.深创投集团经核查,深创投集团于2023年1月住所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5201”。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设置任何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负担或被查封、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万斌龙存在如下股权纠纷案件:
1.关于万斌龙与饶兵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8年7月26日,冯颖盈与万斌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冯颖盈
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0.50%(因公司后续融资而稀释变更为0.4503%)的股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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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万斌龙。2018年7月27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
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021年6月22日,饶兵以发行人股东万斌龙为被告、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
冯颖盈为第三人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2021年7月5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经核查了解,原告饶兵于2018年6月19日向被告万斌龙转账300万元,后原被告于2019年7月1日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饶兵向万斌龙转账的
300万元用于双方共同投资发行人170.60万股股份,其中原告饶兵持有18.9556
万股股份,饶兵持有的前述股份由被告万斌龙代持。万斌龙承诺,如果发行人自
2019年7月1日起两年内未上市,则万斌龙将饶兵投资额300万元全额保底返
还给饶兵(不计利息)。鉴于发行人自2019年7月1日起两年内尚未上市,万斌龙已向饶兵退还300万元投资款。但因饶兵与万斌龙就股权代持关系是否解除以及原始投资金额、代持比例、分红事项存在争议,原告饶兵向法院提起上述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万斌龙提供向威迈斯有限投资的原始财务凭证及后续股权变动涉及的相关资料供原告查阅以及被告万斌龙向原告饶兵支付股权代持期间的所有股权分红款项。
2022年4月26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302民
初14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万斌龙向原告饶兵出示向第三人威迈斯投资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阅,驳回原告饶兵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5月31日,饶兵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二审案件尚未完结。
2.关于万斌龙与饶兵的股权代持协议解除纠纷案
2022年7月12日,万斌龙以饶兵为被告、以发行人为第三人向广东省广州
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万斌龙与饶兵在2019年7月1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于2020年10月23日解除,万斌龙与饶兵之间就《股权代持协议》项下的股权不存在代持关系。*被告饶兵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2年7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截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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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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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案尚未完结。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股权纠纷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的障碍,主要理由如下:*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冯颖盈系上述案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并未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承担相关义务,法院亦未判令第三人承担相关义务,因此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冯颖盈无需就此案件承担实际的义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斌龙仅持有发行人170.600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为0.4503%,发行人涉及纠纷的股份占比较小,且该等股权纠纷不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上述股权纠纷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清晰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更,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业务资质证书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业务资质证书如下:
序号证书名称持有人证书编号有效期届满日颁发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
高新技术企业证 GR2020442 会、深圳市财政局以
1威迈斯2023.12.11
书03559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深圳威
高新技术企业证 GR2020442 会、深圳市财政局以
2迈斯软2023.12.11
书05248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件市税务局
3 高新技术企业证 上海威 GR2021310 2024.10.09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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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号证书名称持有人证书编号有效期届满日颁发单位
书迈斯00527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4威迈斯3703333-
备案登记表登记(深圳南山)中华人民共和国
4403169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
5报关单位注册登威迈斯长期
S 海关记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芜湖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604459348-
备案登记表迪斯登记(芜湖戈江)海关进出口货物芜湖威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
7收发货人备案回3451200101长期
迪斯海关执中国国家强制性2021010907
8威迈斯2025.12.2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产品认证证书371860中国国家强制性2022010907
9威迈斯2027.02.22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产品认证证书450488中国国家强制性华源电2022010907
102027.06.29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产品认证证书源481249
CQC210012
11产品认证证书威迈斯2025.12.2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89261
CQC210012
12产品认证证书威迈斯2025.12.2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89263
CQC210012
13产品认证证书威迈斯长期有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89096质量管理体系认南德认证检测(中
14威迈斯12100455322024.11.18
证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1210045532南德认证检测(中
15威迈斯2024.11.18证/01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龙岗分1210045532南德认证检测(中
162024.11.18证公司/02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光明分1210045532南德认证检测(中
172024.04.05证公司/02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光明分南德认证检测(中
1812111455322024.04.05证公司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认 华源电 TUV100044 南德认证检测(中
192024.10.19证源540国)有限公司
汽车行业质量管 芜湖威 T86157/037 上海恩可埃认证有限
202023.09.08
理体系认证迪斯1710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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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号证书名称持有人证书编号有效期届满日颁发单位汽车行业质量管龙岗分南德认证检测(中
2112111455322024.11.18理体系认证公司国)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内容之内,发行人已经取得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和登记,有权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外新设分支机构或成立其他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渥美坂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日本威迈斯经营范围为“1.模块电源、能源车辆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传动系统、电子设备、电控设备、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等的设计、制造、销售及进出口;2.提供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相关咨询、技术支援服务;3.贸易、物流、商品进出口业务;
4.软件硬件、互联网技术的开发、销售及系统集成等咨询;5.以上各项相关业务”,
日本威迈斯的主要业务及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日本法律的要求事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国浩律师集团(香港)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威迈斯(香港)业务性质为模块、定制电源、电气控制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进
出口业务,日常经营活动符合中国香港法例规定。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发行人的主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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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务收入分别为65544.52万元、169071.95万元、382016.41万元,占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总业务收入的比例为99.73%、99.74%、99.67%。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未发生过变更。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12号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
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有: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万仁春。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具体如下: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1刘钧持有发行人7.52%股份的股东
2蔡友良持有发行人6.24%股份的股东
3胡锦桥持有发行人5.79%股份的股东
4同晟金源持有发行人5.77%股份的股东
5广州广祺
同一控制下合并后合计持有发行人6.35%股份的股东
6辰途华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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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7辰途六号
8辰途十五号
9辰途十三号
10辰途十四号
11谢广银
12倍特尔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13特浦斯
伙人的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21.41%股份的股东
14森特尔
上述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股东经核查,报告期期末,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股东如下表所示: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深圳威迈斯软件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2大连威迈斯软件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3上海威迈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4上海威迈斯软件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5威迈斯汽车科技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6芜湖威迈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7芜湖威迈斯软件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8上海威迪斯芜湖威迈斯的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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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9芜湖威迪斯上海威迪斯的全资子公司
10威迈斯电源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1华源电源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12海南威迈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3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
14海南威迈斯二号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
15威聚伊新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
16威迈斯(香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7日本威迈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8上海伊迈斯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19常州伊迈斯上海伊迈斯的全资子公司
20威迈斯企管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21上海传南持有上海威迪斯38.50%股权的股东
22上海纳华持有威迈斯企管50%股权的股东
23英可瑞持有华源电源49%股权的股东
4.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表所示:
序号关联方姓名关联关系
1万仁春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刘钧公司董事、总经理
3冯颖盈、姚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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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4杨学锋、缪龙娇公司董事
5章顺文、黄文锋、叶晓东公司独立董事
6张昌盛、冯仁伟、唐春龙公司监事
7陈红升、李莹莹、韩永杰公司副总经理
8李荣华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上述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属于关联自然人。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如下表所示: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优制(深圳)咨询有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之妻郭燕持有100%股权并担任
1
公司执行董事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持有90%股权,且其
2深圳三琦投资有限公司妻子徐惠萍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妻弟徐旭平持有
10%股权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通过深圳三琦投资
深圳市今朝模具科技有有限公司间接持有45%股权,且蔡友良之弟蔡友孝、蔡友
3
限公司孝之妻子葛海净通过深圳市依格欣塑胶有限公司间接持
有50%股权,且蔡友孝担任总经理、葛海净担任执行董事深圳市依格欣计算机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持有65.00%股权并
4
术有限公司担任董事,且其妻子徐惠萍担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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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通过深圳依格欣计深圳市宝安电子工业有
5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65%股权,且蔡友良之妻弟徐
限公司旭平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持有18.54%股份并
6
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通过深圳市凯立德深圳市凯立德欣软件技
7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8.54%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术有限公司兼总经理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妻弟徐旭平持有8深圳澳盈科技有限公司5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蔡友良曾经持有50%股权,已于2022年4月转让)深圳市利创共享投资管
9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持有22.0022%份额理(有限合伙)深圳市掌心同城传媒科
10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持有20%股权
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友爱友趣文化传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通过深圳市掌心同
11
播有限公司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20%股权深圳市美联美客科技有
1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担任董事
限公司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担任董事,且其妻埃派克森微电子(上
13 徐惠萍通过San Treasure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持有
海)股份有限公司
22.3879%股权
深圳市创亿欣精密电子
1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担任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San Treasure Investment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妻徐惠萍持有
15
Holdings Limited 100%股权并担任董事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持有深圳市依格欣塑胶有限
1667%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蔡友孝之妻子葛海净
公司
持有33%股权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持有深圳市依网信智慧技术41.60%股权并担任董事的公司(蔡友良之妻弟徐旭平曾持
17
有限公司有51%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21年9月转让、2021年7月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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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广东程通正建设有限公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通过深
18
司圳市依网信智慧技术有限公司持有41.60%股权
西藏金网亿创业投资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持有
19
理有限公司20%股权
广东资恒高分子新材料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持有
20
有限公司30%股权
长沙越达轨道交通科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持有
21
有限公司25%股权
树石明溪股权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持有
22管理(北京)有限公司60.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通过树杭州树石汇智股权投资
石明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间接持有23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4.002%份额,且树石明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
伙)公司担任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常州涌泉汇远股权投资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直接持
24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有46.67%份额、通过树石明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
伙)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6%份额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直接持西藏明溪安同创业投资
25有28.57%股权、通过西藏涌泉汇裕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有限公司
17.19%股权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直接持
西藏涌泉汇裕投资有限有15%股权、通过树石明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
26
公司限公司、常州涌泉汇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45.13%股权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通过常杭州明溪安石投资管理
27州涌泉汇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1.28%份额
北京北明伟业控股有限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担任董
28
公司事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担任高
29北明软件有限公司
级副总裁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弟胡旭君持有
30杭州源合科技有限公司
53%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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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江山经略即远企业管理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弟徐卫武持有
3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34%份额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
32发行人董事缪龙娇担任董事
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达尔胜贸易有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母亲倪士兰持有100%股权并担任执
33
限公司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海达尔梦建材贸易有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父亲缪永明持有60%股权并担任执
34
限公司行董事、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母倪士兰持有40.00%股权旻嘉(上海)商务咨询
35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母亲倪士兰持有20%份额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祈鲮咨询管理中心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通过上海小黄
36(有限合伙)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0.3546%份额
上海鱿麒咨询管理中心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通过上海小黄
37(有限合伙)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0.3546%份额
上海墨翟投资管理中心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通过上海小黄
38(有限合伙)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0.3546%份额
上海冠鲸咨询管理中心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通过上海小黄
39(有限合伙)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0.3546%份额上海鲈易咨询管理中心
40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有限合伙)上海凤银咨询管理中心
41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有限合伙)
上海鲸明咨询管理中心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通过上海小
42(有限合伙)黄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0.3546%份额上海慧鲸咨询管理中心
43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有限合伙)
上海美壹商务咨询有限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66%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44
公司事兼总经理
上海小黄鱼信息科技有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35.4550%股权并担任董
45
限公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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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杭州源脉投资管理有限
46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担任经理
公司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
47发行人董事杨学锋之妻马莉娜担任董事
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章顺文之妻张琼持有80%股权并担任执深圳市诚信顺财务咨询48行董事兼总经理(章顺文之子章钲炜曾持有80%股权并担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22年6月退出并辞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章顺文之妻张琼通过深圳市诚信顺财务深圳菲诺德科技有限公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32%股权(章顺文之子章钲炜曾通
49
司过深圳市诚信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32%股权,已于2022年6月退出并辞任)新沂德胜企业管理合伙
50发行人独立董事黄文锋持有40%份额企业(有限合伙)新沂凤盈企业管理合伙发行人独立董事黄文锋通过新沂德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51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间接持有39.96%份额
深圳市杰瑞通科技有限发行人独立董事叶晓东之妻弟杨敏杰持有50%股权并担
52
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杰通世际科技有发行人独立董事叶晓东之妻弟杨敏杰持有40%股权并担
53
限公司任总经理
芯洲科技(北京)股份发行人监事张昌盛之妻方昕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
54
有限公司责人并担任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宁波芯洲管理咨询合伙
55发行人监事张昌盛之妻方昕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邦仕德科技有限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荣华之姐夫陈财重持有
56
公司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由发行人前员工控制经营,且发行人员工餐饮报销是其业深圳市宝安区老万精酿
57务收入的主要构成;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相关交易视同关
啤酒吧联交易进行披露
报告期内曾经由发行人员工控制的公司,且发行人员工餐上海上次这里餐饮有限
58饮报销是其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相
公司关交易视同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6.报告期内曾存在的主要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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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曾任独立董事(已于
1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辞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之配偶郭燕曾任副总
2北京冠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已于2022年9月辞任)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曾通过深
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8.54%
3深圳马蹄圈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并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已于2020年1月注销)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曾通过深
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8.54%
4深圳市绿地蓝海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已于2020年9月注销)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曾通过深
5红酒便利仓(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圳市依格欣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32.5%股权(已于2020年9月注销)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曾通过深
6厦门市通商达科技有限公司圳市依格欣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11.12%股权(已于2020年5月转让)
重庆万维坤泰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
7
司波曾任董事长兼经理(已于2021年2月辞任)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
8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波曾任董事(已于2022年2月辞任)安吉善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弟徐
9
合伙)卫武曾持有29.34%份额(已于2022年6月注销)
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66%股权并担
10上海横闵投资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已于2022年10月注销)深圳市龙岗区蔡记煲仔叔碳炉鸡煲发行人独立董事叶晓东之妻弟杨敏龙担任经营
11店者(已于2022年9月注销)
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荣华之姐夫陈财
12深圳市福田区蓝珀机孨电子商行
重曾任经营者(已于2022年3月注销)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已
13方四保于2020年11月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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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2021年12月
14陈京琳
卸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100%
15深圳市专诚创投有限公司股权,且陈京琳之妻续磊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90%
16深圳市科北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且陈京琳之妻续磊持有10%股权并担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90%
17深圳市知秋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且陈京琳之妻续磊持有10%股权并担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90%
18深圳市知冬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且陈京琳之妻续磊持有10%股权并担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50%股权,且陈京琳之妻续磊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9深圳琳保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陈京琳曾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20年10月辞任)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30%
20深圳市滴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25%
21湛江华铭钢铁有限公司
股权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兄陈京
22湛江市环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玮担任董事长兼经理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兄陈京
23梧州恒通泰金属有限公司
玮持有70.00%股权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兄陈京
24吴川市润安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玮曾持有24.00%股权(已于2020年11月注销)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
25深圳市科冬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5%股权(已于2021年4月转让),其妻续磊曾担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公司(已于2021年4月辞任)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
26深圳市科竹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5%股权(已于2021年3月转让),且其妻续磊曾
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21年3月辞任)
8-3-31
74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
27深圳市科夏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5%股权(已于2021年4月转让);陈京琳之妻续
磊曾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21年4月辞任)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深圳中欧丫丫幸福投资企业(有限2850%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于2020年3合伙)月注销)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
29上海般叙财务咨询中心
100%份额并曾任负责人(已于2020年12月转让)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
30深圳市知春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已于2021年5月转让)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
31深圳市知夏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已于2021年5月转让)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通过深
32深圳市滴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圳市滴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30%股权
并曾任总经理(已于2021年2月注销)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父陈景
33湛江市蓝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金曾经持有30%股权(已于2020年1月注销)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妻续磊
34深圳市续林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持有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妻续磊
35深圳市花花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妹妹续颖持有6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妻续磊
花壹花艺运营管理(深圳)有限公
36的妹妹续颖持有45%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司经理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妻妹续
37深圳市南山区花世界花店
颖担任经营者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妻妹续
38深圳市福田区怡美斗南鲜花中心
颖曾任经营者(已于2020年6月注销)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朋友和前员工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为发行人售后服务业务外包供应商,且
39深圳易格思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是其主要客户;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相关交易视同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已于2021年7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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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除上述主要关联方外,过去12个月内与发行人存在上述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其中,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其相互间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不予披露)之间于
202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重大关联交易指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具体标准如下: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此外,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属于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均为一般关联交易。
1.重大关联交易
(1)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022年度,发行人存在关联采购和接受劳务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度
英可瑞接受劳务服务904.71
A. 英可瑞
2022年度,发行人接受英可瑞提供劳务的交易金额分别为904.71万元,占同
类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为7.35%。其中,2022年金额及占比较2021年增加较多,主要原因是:子公司华源电源于2022年将整条工业电源产线外包给英可瑞,使得加工费增加774.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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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英可瑞(300713.SZ)成立于2002年4月,系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华源电源
49%股权的公司,主要从事智能高频开关电源及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22年度,发行人委托英可瑞提供电源产品劳务加工服务,该服务的相关市
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2.12.31
应付账款英可瑞820.02
(2)重大偶发性关联交易
*提供关联担保
2022年度,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如下:
2022年2月17日,上海威迈斯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
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向威迈斯企管提供
3亿元贷款,借款期限为自2022年2月17日至2037年2月16日。同日,威迈斯企管
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
海威迈斯与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威迈斯企管的另一投资方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为
威迈斯企管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向参股子公司增资
2022年1月4日,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发行人全资子公
司上海威迈斯向其合资公司威迈斯企管进行增资,威迈斯企管的注册资本由
20000.00万元变更为22000.00万元,其中上海威迈斯新增出资1000.00万元,上
海纳华新增出资1000.00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威迈斯已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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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上述投资款出资到位。
2.一般关联交易
(1)一般经常性关联交易
2022年度,公司一般经常性关联交易汇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度
依网信采购产品管理软件及服务0.94
老万酒吧采购餐饮服务24.71
上次这里餐厅采购餐饮服务130.89
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3.77
英可瑞租赁房屋建筑物92.63
董监高支付薪酬1623.82
(2)一般偶发性关联交易
*接受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主债权主债权担保是否担保方已经履行(万元)起始日到期日完毕
发行人823.002022.12.282023.12.28否
发行人、万仁春、郭燕3203.612022.12.192029.06.21否
发行人、万仁春、郭燕4805.422022.12.122029.06.21否
万仁春、郭燕2400.002022.12.082023.12.08否
万仁春、深圳市深担增信融资担保有限
2000.002022.11.152023.11.15否
公司[注1]、深圳威迈斯软件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万仁3000.002022.11.142023.11.1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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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担保金额主债权主债权担保是否担保方已经履行(万元)起始日到期日完毕春
万仁春、郭燕500.002022.09.292023.03.29否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1500.002022.09.292023.03.29否
万仁春、郭燕1300.002022.09.222023.03.22否
万仁春、郭燕5000.002022.09.222023.09.22否
万仁春、郭燕1700.002022.08.112023.02.11否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2000.002022.07.212023.07.21否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6092.602022.01.112025.01.11否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4000.002022.01.112025.01.11否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900.002022.03.302022.09.30是
万仁春、深圳威迈斯软件1000.002022.03.292023.03.29否
万仁春、深圳威迈斯软件3000.002022.02.212023.02.21否
万仁春、郭燕2632.002022.01.262022.07.26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546.002022.01.182022.07.18是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
3000.002021.09.272022.09.22是
1]、万仁春、郭燕[注2]
万仁春、郭燕700.002021.08.122022.02.12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500.002021.08.122022.02.12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550.002021.07.92022.07.09是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6500.002021.06.42029.06.24否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000.002021.05.82022.05.08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600.002021.04.22021.10.02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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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担保金额主债权主债权担保是否担保方已经履行(万元)起始日到期日完毕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000.002021.03.192022.03.19是
万仁春、郭燕11531.022019.09.242021.06.25是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3000.002020.12.22021.12.02是
万仁春、郭燕1500.002020.10.192021.10.02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500.002020.10.192021.10.02是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600.002020.04.302021.03.30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500.002020.04.242021.04.24是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000.002020.04.92021.03.18是
发行人、郭燕、万仁春、深圳市高新投
500.002019.01.042020.01.04是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3]
万仁春、深圳威迈斯软件555.072018.10.292021.10.29是
注1:深圳市深担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属于关联方,所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注2: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借款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万仁春、郭燕以担保人的身份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
注3: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威迈斯软件借款向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提供担保;公司、万仁春、郭燕以担保人的身份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
*与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及实施股权激励2022年8月1日,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立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以子公司股权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与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共同投资设立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
号作为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对外投资事项、股权激励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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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2022年8月9日,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韩永杰及
其他员工共同设立海南威迈斯二号,出资额为131.40万元,作为威迈斯汽车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海南威迈斯二号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第二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之“一、《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之“2.1(二)请说明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历史沿革”之“(14)海南威迈斯二号”。
2022年8月15日,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与发行人监事冯仁伟、高级管
理人员李荣华及其他员工共同设立海口威迈斯一号,出资额为88万元,作为上海威迪斯的员工持股平台。海口威迈斯一号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第二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之“一、《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之“2.1(二)请说明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历史沿革”之“(13)海口威迈斯一号”及(14)海南威迈斯二号”。
2022年11-12月,发行人子公司芜湖威迈斯将其持有上海威迪斯5.50%的股权(对应88.00万元出资额)以8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口威迈斯一号,上海威迈斯将其持有威迈斯汽车科技4.38%的股权(对应131.40万元出资额)以13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南威迈斯二号。股权转让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
“第二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之“一、《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之“2.1(二)请说明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历史沿革”之“1.控股子公司”之(5)威迈斯汽车科技”及“(8)上海威迪斯”。
4.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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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未发生变化。
6.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及措施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及措施未发生变化。
(三)同业竞争
1.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避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所作出的上述承诺是有效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等承诺对发行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充分的。
(四)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的披露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已予以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本所承办律师的核查,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新设一家对外投资企业,即威聚伊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大连威迈斯软件、威迈斯汽车科技、芜湖威迈斯、上海威迪斯的部分基本信息发生变更。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分公司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新增或注销分公司的情形;且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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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光明分公司、龙岗分公司未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子公司
(1)大连威迈斯软件经核查,大连威迈斯软件于2023年3月发生注册资本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大连威迈斯软件的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大连威迈斯软件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威迈斯软件货币800.00100.00
合计800.00100.00
(2)威迈斯汽车科技经核查,威迈斯汽车科技于2022年12月发生股权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汽车科技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威迈斯货币2868.6095.62
2海南威迈斯二号货币131.404.38
合计3000.00100.00
(3)芜湖威迈斯经核查,芜湖威迈斯于2022年11月住所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昌路与花津南路交叉口往西北约90米”;芜湖威迈斯于2022年12月注册资本发生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芜湖威迈斯的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芜湖威迈斯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威迈斯货币20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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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合计20000.00100.00
(4)上海威迪斯经核查,上海威迪斯于2022年12月发生股权变更,本次变更完成后,上海威迪斯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芜湖威迈斯货币896.0056.00
2上海传南货币616.0038.50
3海口威迈斯一号货币88.005.50
合计1600.00100.00
(5)威聚伊新经核查,威聚伊新为海南威迈斯下属控股企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聚伊新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海南威聚伊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MAC1QTBN9X
主要经营场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F座804众创空间-212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威迈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本602万元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经营范围动;企业管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成立日期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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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经营期限2022年10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聚伊新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海南威迈斯普通合伙人595.9899.00
2威迈斯有限合伙人6.021.00
合计602.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威聚伊新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并合法有效存续。
综上,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新设一家对外投资企业,即威聚伊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大连威迈斯软件、威迈斯汽车科技、芜湖威迈斯、上海威迪斯的部分基本信息发生变更。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面积权利他项证书号坐落地点用途权利人有效期号(㎡)性质权利
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69530号、粤龙岗区龙工业2016.03.08-抵押
15295.08发行人出让
(2021)深圳市岗街道用地2046.03.07[注1]不动产权第
0169531号
弋江区白
皖(2019)芜湖马街道恒
工业芜湖威2019.03.24-抵押
2市不动产权第昌路以30580.00出让
用地迈斯2069.03.23[注2]
0672747号北,花津
南路以西芜湖高新
皖(2022)芜湖
开发区花工业芜湖威2012.11.22-
3市不动产权第7190出让无
津南路西用地迈斯2062.11.21
1412049号
侧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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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面积权利他项证书号坐落地点用途权利人有效期号(㎡)性质权利
辽(2022)大连
高新园区275944.4大连威高新园区不动工业至抵押4汇贤园8-2(共有宗迈斯软出让产权05032677用地2055.09.26[注3]号地面积)件号注1:2021年6月、10月,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融资额度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持有的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0号及
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1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融资额度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66000万元,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2022年1月,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融资额度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持有的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0号及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1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前述《融资额度协议》
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94000万元,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抵押系发行人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贷款抵押,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故该等抵押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2:2022年12月,芜湖威迈斯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向芜湖威迈斯提供45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84个月,芜湖威迈斯以其持有的皖(2019)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672747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抵押系芜湖威迈斯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贷款抵押,芜湖威迈斯目前的还款来源主要为股东投入,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故该等抵押不会对发行人及芜湖威迈斯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3:第4项土地使用权面积为辽(2022)大连高新园区不动产权05032677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房屋所在宗地的共有宗地面积。
2022年12月,大连威迈斯软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园区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园区支行向大连威迈斯软件提供823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120个月,大连威迈斯软件以其持有的辽(2022)大连高新园区不动产权05032677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房产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债
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抵押系购房贷款抵押,大连威迈斯软件目前的还款来源主要为股东投入,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故该等抵押不会对发行人及大连威迈斯软件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及控股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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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司持有的上述土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三)发行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建筑面权序坐落地房屋权利取得他项证书号积利有效期号点用途性质方式权利(m2) 人粤龙岗区
(2021)宝龙街
工业发出让/
深圳市不道威迈19311.82016.03.08-抵押
1用地/行商品自建
动产权第斯新能12046.03.07[注1]厂房人房
0169530源厂区1
号号厂房龙岗区粤宝龙街
(2021)
道威迈工业发出让/
深圳市不2016.03.08-抵押
2斯新能2919.20用地/行商品自建
动产权第2046.03.07[注1]源厂区2厂房人房
0169531
号配套号楼辽大
(2022)连工业
大连高新高新园威出让/
用地/至抵押
3园区不动区汇贤823.91迈自建购买
产业2055.9.26[注2]
产权园8-2号斯楼楼
05032677软
号件注1:2021年6月、10月,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融资额度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持有的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0号及
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1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融资额度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66000万元,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2022年1月,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融资额度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持有的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0号及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1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前述《融资额度协议》
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94000万元,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抵押系发行人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贷款抵押,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故该等抵押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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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注2:2022年12月,大连威迈斯软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园区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园区支行向大连威迈斯软件提供823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120个月,大连威迈斯软件以其持有的辽(2022)大连高新园区不动产权05032677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房产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债
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抵押系购房贷款抵押,大连威迈斯软件目前的还款来源主要为股东投入,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故该等抵押不会对发行人及大连威迈斯软件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法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并取得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持有的上述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发行人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文件,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主要生产经营房产情况如下:
是否序承租租赁面积出租方租赁期限租赁地点用途有产号方(㎡)权证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北
风云实发行2020.03.01-环路第五工业区办公、研
11770有
业有限人2023.02.28风云科技大楼发中心公司501之一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北
风云实发行2020.03.01-环路第五工业区办公、研
2900有
业有限人2023.02.28风云科技大楼发中心公司501之二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北
风云实发行2022.02.01-环路第五工业区办公、研
31040有
业有限人2025.04.30风云科技大楼发中心公司408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北
风云实发行2022.05.01-环路第五工业区办公、研
41040有
业有限人2025.04.30风云科技大楼发中心公司301深圳市深圳市光明区玉
发行2021.12.17-
5九洲光塘街道田寮社区5064.84厂房有
人2024.08.16电子有同观路十九号路
8-3-45
75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是否序承租租赁面积出租方租赁期限租赁地点用途有产号方(㎡)权证限公司10号九洲工业园
厂房中102、203、
402、501大厦
深圳市坪山区丹梓大道3179号2
2022.02.12-
号厂房1楼102
深圳市2026.02.11房,3楼302房,4新南天发行办公、生
6楼403房9676有
实业有人产、仓储深圳市坪山区丹限公司
2022.04.01-梓大道3179号2
2026.02.11号厂房2楼201
房、202房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60号英
华源2021.10.01-办公、研
7英可瑞可瑞科技楼1#楼1439.15有
电源2024.09.30发、生产
厂区研发楼1#楼
第4层401及第9层901上海核所日环上海上海市嘉定区马
光电仪2019.03.18-研发、办
8威迈陆镇嘉新公路1670有
器有限2024.03.17公斯1135号内
公司[注
1]
上海核所日环上海上海市嘉定区马
光电仪2021.07.15-研发、办
9威迈陆镇嘉新公路800有
器有限2024.03.14公斯1135号内
公司[注
1]
芜湖高芜湖芜湖市高新区科
新资产2022.01.01-
10威迪技产业园11号厂6468厂房有
管理有2022.12.31斯房限公司芜湖高芜湖芜湖市高新区中
新资产2022.10.01-
11威迈小企业创业园313325厂房有
管理有2023.09.30斯号厂房限公司
8-3-46
75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是否序承租租赁面积出租方租赁期限租赁地点用途有产号方(㎡)权证芜湖益芜湖高新区南区中小
精电机2022.09.01-
12威迪企业创业园12#10700生产有
有限公2024.09.01斯厂房司大连软大连高新园区翠涛街件园荣
威迈2022.11.15-30号4层4号
13源开发136.79办公有
斯 软 2023.05.14 B02#号楼403房有限公件间司大连软大连高新园区翠涛街件园荣
威迈2022.10.03-30号4层4号
14源开发135.51办公有
斯 软 2023.10.02 B02#号楼404房有限公件间司
注1:经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威迈斯租赁的前述第8项、第9项租赁房产所处土地的使用权来源为集体土地批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根据出租方上海核所日环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权证书,上海核所日环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就该等租赁房产已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所核发的沪房地嘉字(2004)第
01706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赁房产所处土地的用途为工业,房屋用途为厂房,所处土地
使用权来源为集体土地批准使用。该等租赁房产及所在集体用地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核所日环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尚未提供租赁房产所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程序的相关文件。该等情形对上海威迈斯生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主要原因如下:一是该等房产主要用于办公、研发,可替代性强、易于搬迁,且租赁房产面积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使用的生产、办公或研发房产总面积的占比较低,该等租赁房产并非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二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使用该等租赁房产报告期内所产生的收入、利润占发行人
当期相应指标占比较小;三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出具书面承诺,如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于租赁期限内因承租该等房产存在瑕疵而被要求搬迁,所需的搬迁成本费用由万仁春承担。
基于上述分析,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海威迈斯所租赁的房产尚未提供所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程序的相关文件,不会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3-47
75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除前述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的主要生产经营租赁房产均已取得相关产权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租赁的房产产权明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与出租方签署了相关租赁协议,相关租赁协议正常履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出租方、产权方不存在争议、纠纷。
(五)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1.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提供的资料、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境内专利285项,境外专利16项,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专利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境内专利285项,其中包括39项发明专利、209项实用新型专利及37项外观设计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一种控制系统2009.01.16专利
发明 ZL200910105080. 发行 原始
1的温度特性补-权维无
专利6人取得
偿方法和电路2029.01.15持一种三相电源
发明2010.03.25专利
ZL201010154853. 发行 原始
2缺相掉电检测-权维无
专利2人取得
电路2030.03.24持
2011.11.17专利
发明 一种带环路的 ZL201110365007. 发行 原始
3-权维无
专利 直流变换电路 X 人 取得
2031.11.16持
一种限制脉冲
2012.12.27受让专利
发明 放电的输出功 ZL201210578955. 发行
4-取得权维无
专利率的方法及电6人
2032.12.26[注3]持
路
LLC变换器同 2012.12.27 受让 专利
发明 ZL201210577710. 发行
5步整流方法及-取得权维无
专利1人
其装置2032.12.26[注3]持
一种掉电触发2013.01.31专利
发明 ZL201310037884. 发行 原始
6的单稳态保护-权维无
专利3人取得
电路2033.01.30持
8-3-48
75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一种通用型气2013.05.28专利
发明 ZL201310204013. 发行 原始
7体灯启动电路-权维无
专利6人取得
及其实现方法2033.05.27持一种带脉宽限
2013.06.17专利
发明 制的IGBT驱 ZL201310239350. 发行 原始
8-权维无
专利动电路及其实9人取得
2033.06.16持
现方法专利
发明 一种牵引蓄电 2013.08.09ZL201310344125. 发行 原始
9-权维无
专利池的充电方法1人取得
2033.08.08持
高压直流供电专利
发明 线路的防冲击 2013.10.24ZL201310505943. 发行 原始
10-权维无
专利保护电路及其5人取得
2033.10.23持
实现方法
用于LLC变换
2014.07.17专利
发明 器的工频纹波 ZL201410342524. 发行 原始
11-权维无
专利抑制方法及其9人取得
2034.07.16持
装置
一种变换器同2015.01.16专利
发明 ZL201510022452. 发行 原始
12步整流驱动电-权维无
专利4人取得
路2035.01.15持
一种MCU自 2016.02.22 专利
发明 ZL201610095745. 发行 原始
13我备份加载刷-权维无
专利 X 人 取得
新的方法2036.02.21持
用于充电机的2016.02.22专利
发明 ZL201610095728. 发行 原始
14数字电源控制-权维无
专利6人取得
系统2036.02.21持
发明一种远供电源2016.03.11专利
ZL201610138534. 发行 原始
15-权维无
专利 漏电保护电路 X 人 取得
2036.03.10持
2016.05.24专利
发明 一种带围堰的 ZL201610347491. 发行 原始
16-权维无
专利电源模块6人取得
2036.05.23持
一种供电稳定2016.06.07专利
发明 ZL201610398093. 发行 原始
17的远供电源系-权维无
专利7人取得
统及控制方法2036.06.06持一种车载高压
2016.07.22专利
发明 零部件互锁信 ZL201610582071. 发行 原始
18-权维无
专利号的检测系统6人取得
2036.07.21持
及检测方法
兼容单相三相2017.12.06专利
发明 ZL201711278118. 发行 原始
19交流电的充电-权维无
专利0人取得
控制电路2037.12.05持
发明 一种双输出端 2018.01.17 专利ZL201810042858. 发行 原始
20口充电电路及-权维无
专利2人取得其控制方法2038.01.16持
2016.09.20专利
发明 ZL201610833983. 发行 原始
21一种磁性元件-权维无
专利6人取得
2036.09.19持
8-3-49
75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用于车载充电2018.01.04专利
发明 ZL201810007168. 发行 原始
22机或电压变换-权维无
专利3人取得
器的散热结构2038.01.03持
发明 插件开关管的 2018.01.04 专利ZL201810007206. 发行 原始
23安装结构和安-权维无
专利5人取得装方法2038.01.03持专利
发明 一种充电电路 2018.08.10ZL201810910880. 发行 原始
24-权维无
专利移相控制方法4人取得
2038.08.09持
一种车载充电
发明 2018.09.21 专利机和DCDC功 ZL201811110614. 发行 原始
25-权维无
专利 能集成装置的 X 人 取得 2038.09.20 持辅助供电方法一种双向车载
2018.11.13专利
发明 充电机绝缘检 ZL201811347609. 发行 原始
26-权维无
专利测电路及其检0人取得
2038.11.12持
测方法双向车载充电
2019.12.04专利
发明 机单三相逆变 ZL201911224294. 发行 原始
27-权维无
专利器绝缘检测方5人取得
2039.12.03持
法和电路一种斜坡补偿
2020.05.08专利
发明 控制电路及斜 ZL202010383084. 发行 原始
28-权维无
专利坡补偿控制方7人取得
2040.05.07持
法一种兼容型大
ZL202010409356. 2020.05.14专利发明功率双端输出发行原始
29-权维无
专利车载充电机及6人取得2040.05.13持其控制方法
双向谐振变换2020.11.03专利
发明 ZL202011211497. 发行 原始
30器磁平衡电路-权维无
专利3人取得
及其控制方法2040.11.02持一种动力电池
发明低温加热装2020.07.07专利
ZL202010648413. 发行 原始
31-权维无
专利置、方法及纹6人取得
2040.07.06持
波抑制方法车载充电机检测输入线路阻
发明2020.07.21专利
ZL202010707614. 发行 原始
32抗并限流保护-权维无
专利9人取得
输入线路的方2040.07.20持法专利
发明 一种采样方法 2020.08.05ZL202010779452. 发行 原始
33-权维无
专利 及系统 X 人 取得
2040.08.04持
车载充电机2021.01.29专利
发明 ZL202110128659. 发行 原始
34 V2V快充系统 - 权维 无
专利5人取得
及其控制方法2041.01.28持
2020.04.21专利
发明 电池自加热电 ZL202010319093. 发行 原始
35-权维无
专利 路、采用该电 X 人 取得
2040.04.20持
8-3-50
76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路的电动汽车及其控制方法
一种车载辅助2018.06.29专利
实用 ZL201821023473. 发行 原始 质押
36电源反接保护-权维
新型3人取得[注1]
电路2028.06.28持
2018.07.03专利
实用 一种开关管的 ZL201821042520. 发行 原始
37-权维无
新型安装结构9人取得
2028.07.02持
一种用于车载2018.07.03专利
实用 ZL201821045429. 发行 原始 质押
38充电机的搭铁-权维
新型2人取得[注2]
线限位结构2028.07.02持
一种车载辅助质押2018.07.04专利
实用 ZL201821054296. 发行 原始
39供电回路大电-权维[注
新型5人取得
流保护电路2028.07.03持2]
一种用于车载2018.07.27专利
实用 ZL201821207028. 发行 原始
40充电机的水道-权维无
新型2人取得
散热装置2028.07.26持无线缆连接结
2018.08.03专利
实用 构以及具有该 ZL201821248984. 发行 原始
41-权维无
新型结构的车载充5人取得
2028.08.02持
电机大电流导流构
2018.08.08专利
实用 件以及具有该 ZL201821274597. 发行 原始
42-权维无
新型导流构件的车9人取得
2028.08.07持
载充电机
2018.08.23专利
实用 一种水道温度 ZL201821367032. 发行 原始
43-权维无
新型检测装置5人取得
2028.08.22持
2018.11.06专利质押
实用 ZL201821823181. 发行 原始
44导电铜排-权维[注
新型8人取得
2028.11.05持1]
电力电子变换专利
实用 器桥式结构的 2018.12.06ZL201822049226. 发行 原始
45-权维无
新型驱动电路和电7人取得
2028.12.05持
力电子变换器车辆无线充电
实用2019.01.03专利
ZL201920018954. 发行 原始
46磁芯安装固定-权维无
新型3人取得
结构2029.01.02持
2019.01.14专利
实用 MOSFET固定 ZL201920064917. 发行 原始
47-权维无
新型装置6人取得
2029.01.13持
质押
实用2019.01.30专利
ZL201920177462. 发行 原始
48电连接器-权维[注
新型9人取得
2029.01.29持1]
2019.01.30专利
实用 ZL201920177465. 发行 原始
49电连接器插座-权维无
新型2人取得
2029.01.29持
8-3-51
76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2019.01.30专利
实用 信号接插件防 ZL201920177516. 发行 原始
50-权维无
新型凝露结构1人取得
2029.01.29持
用于车载充电
2019.02.20专利
实用 机或电压变换 ZL201920215174. 发行 原始
51-权维无
新型器的点胶密封8人取得
2029.02.19持
结构
实用车载充电机壳2019.05.23专利
ZL201920747828. 发行 原始
52-权维无
新型体结构1人取得
2029.05.22持
2019.05.23专利
实用 电路板连接装 ZL201920748118. 发行 原始
53-权维无
新型置0人取得
2029.05.22持
2019.05.23专利
实用 柔性铜排和充 ZL201920758247. 发行 原始
54-权维无
新型电装置8人取得
2029.05.22持
车载充电机内2019.05.23专利
实用 ZL201920758250. 发行 原始
55部安装结构和-权维无
新型 X 人 取得
车载充电机2029.05.22持专利
实用 2019.06.14ZL201920905746. 发行 原始
56端子固定座-权维无
新型5人取得
2029.06.13持
专利
实用 2019.06.14ZL201920905762. 发行 原始
57管路转接头-权维无
新型4人取得
2029.06.13持
2019.06.14专利
实用 ZL201920914761. 发行 原始
58 PCB拼板 - 权维 无
新型6人取得
2029.06.13持
2019.06.19专利
实用 ZL201920922398. 发行 原始
59弹片安装结构-权维无
新型2人取得
2029.06.18持
2019.06.19专利
实用 继电器和车载 ZL201920922400. 发行 原始
60-权维无
新型充电机6人取得
2029.06.18持
实用三合一车载充2019.06.19专利
ZL201920922434. 发行 原始
61-权维无
新型电机5人取得
2029.06.18持
2019.06.19专利
实用 铜排连接器和 ZL201920941192. 发行 原始
62-权维无
新型水道盖板4人取得
2029.06.18持
2019.06.28专利
实用 磁性元件的集 ZL201920995833. 发行 原始
63-权维无
新型成结构4人取得
2029.06.27持
2019.06.28专利
实用 ZL201920995880. 发行 原始
64车载充电机-权维无
新型9人取得
2029.06.27持
用于车载充电专利
实用 机和电压变换 2019.06.28ZL201920997115. 发行 原始
65-权维无
新型 器的PCB板的 0 人 取得
2029.06.27持
安装结构
8-3-52
76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2019.07.25专利
实用 两用车辆充电 ZL201921178394. 发行 原始
66-权维无
新型桩4人取得
2029.07.24持
车载充电机半 2019.09.23 专利实用 ZL201921588676. 发行 原始
67导体晶体管的-权维无
新型1人取得
先装后焊结构2029.09.22持单三相兼容的
实用2019.09.29专利
ZL201921645856. 发行 原始
68高效车载双向-权维无
新型9人取得
充电机2029.09.28持
车载充电机及2019.10.08专利
实用 ZL201921694904. 发行 原始
69其先装后焊式-权维无
新型3人取得
安装结构2029.10.07持
2019.10.28专利
实用 一种快速换型 ZL201921824337. 发行 原始
70-权维无
新型的工装载具9人取得
2029.10.27持
减少电解电容
2019.11.08专利
实用 的单三相兼容 ZL201921922170. 发行 原始
71-权维无
新型 充电机控制电 X 人 取得
2029.11.07持
路无电解电容单
实用2019.11.25专利
ZL201922052958. 发行 原始
72三相兼容充电-权维无
新型6人取得
机控制电路2029.11.24持集成变压器及
实用具有该集成变2019.11.28专利
ZL201922092293. 发行 原始
73-权维无
新型压器的车载充1人取得
2029.11.27持
电机信号控制电路
实用及具有该信号2019.11.28专利
ZL201922092301. 发行 原始
74-权维无
新型控制电路的电2人取得
2029.11.27持
动汽车
防浪涌端子接2019.12.27专利
实用 ZL201922402708. 发行 原始
75线电路、端子-权维无
新型0人取得
及车载充电器2029.12.26持
无线充电发射2020.01.13专利
实用 ZL202020063922. 发行 原始
76端的线束固定-权维无
新型8人取得
结构2030.01.12持
2020.01.13专利
实用 ZL202020064999. 发行 原始
77无线充电装置-权维无
新型7人取得
2030.01.12持
一种大电流桥专利
实用 2020.01.16ZL202020096801. 发行 原始
78接构件、以及-权维无
新型3人取得
车载充电机2030.01.15持单三相交流充专利
实用 电控制电路、 2020.03.03ZL202020245715. 发行 原始
79-权维无
新型以及车载充电4人取得
2030.03.02持
机
一种单三相兼2020.03.12专利
实用 ZL202020305363. 发行 原始
80容的转换电路-权维无
新型7人取得
及车载充电机2030.03.11持
8-3-53
76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一种可预充电2020.03.17专利
实用 ZL202020334690. 发行 原始
81 的DCDC变换 - 权维 无
新型5人取得
电路2030.03.16持
实用2020.03.27专利
ZL202020419737. 发行 原始
82一种散热结构-权维无
新型8人取得
2030.03.26持
专利
实用 一种保险管的 2020.04.08ZL202020500744. 发行 原始
83-权维无
新型散热结构0人取得
2030.04.07持
2020.04.24专利
实用 一种整机电源 ZL202020640255. 发行 原始
84-权维无
新型测试工装5人取得
2030.04.23持
2020.04.26专利
实用 ZL202020652650. 发行 原始
85车载电源模块-权维无
新型5人取得
2030.04.25持
一种采用密封
2020.04.26专利
实用 胶固定信号连 ZL202020652707. 发行 原始
86-权维无
新型接器的车载电1人取得
2030.04.25持
源模块一种带有线束专利
实用 2020.04.27ZL202020664814. 发行 原始
87支架的车载电-权维无
新型6人取得
源模块2030.04.26持
PCBA安装结专利
实用 构、车载充电 2020.04.28ZL202020676930. 发行 原始
88-权维无
新型 机OBC及电压 X 人 取得
2030.04.27持
变换器DCDC
2020.04.28专利
实用 一种磁集成器 ZL202020676936. 发行 原始
89-权维无
新型件7人取得
2030.04.27持
2020.04.28专利
实用 ZL202020676962. 发行 原始
90一种滤波装置-权维无
新型 X 人 取得
2030.04.27持
可反向预充电2020.05.06专利
实用 ZL202020724463. 发行 原始
91的三端口车载-权维无
新型3人取得
充电机2030.05.05持
实用2020.05.09专利
ZL202020755531. 发行 原始
92一种电感-权维无
新型2人取得
2030.05.08持
2020.05.22 专利实用 一种盖板装配 ZL202020878521. 发行 原始
93-权维无
新型定位装置8人取得
2030.05.21持
2020.05.27专利
实用 一种双端输出 ZL202020921915. 发行 原始
94-权维无
新型充电电路7人取得
2030.05.26持
2020.05.27专利
实用 一种功率管滤 ZL202020921921. 发行 原始
95-权维无
新型波装置2人取得
2030.05.26持
2020.05.27专利
实用 汽车电源的气 ZL202020923763. 发行 原始
96-权维无
新型密测试工装4人取得
2030.05.26持
8-3-54
76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2020.06.02专利
实用 ZL202020983745. 发行 原始
97散热结构-权维无
新型5人取得
2030.06.01持
专利
实用 一种充电电源 2020.06.01ZL202020990208. 发行 原始
98-权维无
新型电路3人取得
2030.05.31持
一种防水透气 2020.06.05 专利实用 ZL202021019647. 发行 原始
99阀装配用的工-权维无
新型6人取得
装夹具2030.06.04持
2020.06.11专利
实用 一种功率管散 ZL202021070275. 发行 原始
100-权维无
新型 热结构 X 人 取得
2030.06.10持
一种具有较佳
2020.06.17专利
实用 工作频率点和 ZL202021125792. 发行 原始
101-权维无
新型效率的车载充2人取得
2030.06.16持
电机
2020.06.29专利
实用 一种电源产品 ZL202021226234. 发行 原始
102-权维无
新型工装夹具5人取得
2030.06.28持
一种锁主板螺 2020.07.01 专利实用 ZL202021253288. 发行 原始
103丝防护套板工-权维无
新型0人取得
装2030.06.30持专利
实用 一种印制电路 2020.07.08ZL202021326666. 发行 原始
104-权维无
新型板生产线3人取得
2030.07.07持
2020.07.14专利
实用 ZL202021381042. 发行 原始
105清洁装置-权维无
新型1人取得
2030.07.13持
一种绕制电动2020.07.22专利
实用 ZL202021461433. 发行 原始
106汽车无线充电-权维无
新型4人取得
线圈的绕线机2030.07.21持
2020.08.17专利
实用 一种电子产品 ZL202021714548. 发行 原始
107-权维无
新型 辅助旋转装置 X 人 取得
2030.08.16持
实用2020.08.18专利
ZL202021727098. 发行 原始
108喷嘴及电磁泵-权维无
新型8人取得
2030.08.17持
2020.08.20专利
实用 自动除尘清洁 ZL202021752115. 发行 原始
109-权维无
新型装置3人取得
2030.08.19持
2020.09.14专利
实用 汽车无线充电 ZL202022003533. 发行 原始
110-权维无
新型的测试台架9人取得
2030.09.13持
一种载流铜排2020.09.16专利
实用 ZL202022032233. 发行 原始
111的温度检测装-权维无
新型3人取得
置2030.09.15持一种局部可拆
实用2020.09.29专利
ZL202022188585. 发行 原始
112装式盖板和机-权维无
新型8人取得
箱2030.09.28持
8-3-55
76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车载充电机的
继电器安装结2020.09.29专利
实用 ZL202022188587. 发行 原始
113构、车载充电-权维无
新型7人取得
机及车载配电2030.09.28持单元
2020.09.30专利
实用 散热结构及车 ZL202022206743. 发行 原始
114-权维无
新型载电源8人取得
2030.09.29持
无线充电对位
2020.09.30专利
实用 辅助装置及含 ZL202022210332. 发行 原始
115-权维无
新型有该装置的功6人取得
2030.09.29持
率发射端
实用磁性器件及电2020.10.10专利
ZL202022241030. 发行 原始
116-权维无
新型压变换装置5人取得
2030.10.09持
实用 混合主动放电 ZL202022752761. 2020.11.24专利发行原始
117-权维无
新型电路6人取得2030.11.23持
一种带有预定2020.11.27专利
实用 ZL202022802671. 发行 原始
118点胶轨迹的半-权维无
新型3人取得
自动点胶机2030.11.26持
2020.12.08专利
实用 一种电动汽车 ZL202022918068. 发行 原始
119-权维无
新型快充电路1人取得
2030.12.07持
2020.12.31专利
实用 温度检测结构 ZL202023299684. 发行 原始
120-权维无
新型 及车载电源 X 人 取得
2030.12.30持
实用一种有源2021.01.04专利
EMI ZL202120006439. 发行 原始
121-权维无
新型滤波电路0人取得
2031.01.03持
一种辅助源监2021.01.04专利
实用 ZL202120002940. 发行 原始
122控电路以及车-权维无
新型 X 人 取得
载充电器2031.01.03持
2021.01.04专利
实用 信号连接结构 ZL202120002603. 发行 原始
123-权维无
新型及车载充电机0人取得
2031.01.03持
充电机配电单2021.01.08专利
实用 ZL202120047366. 发行 原始
124元装配工装以-权维无
新型 X 人 取得
及充电机2031.01.07持专利
实用 功率管的焊接 2021.01.11ZL202120059827. 发行 原始
125-权维无
新型 结构及PCB板 5 人 取得
2031.01.10持
无线充电发射端的壳体结
实用2021.01.12专利
ZL202120072956. 发行 原始
126构、无线充电-权维无
新型8人取得
装置及新能源2031.01.11持汽车一种电压变换
实用2021.01.13专利
ZL202120086482. 发行 原始
127装置的散热结-权维无
新型2人取得
构2031.01.12持
8-3-56
76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配电单元的走2021.01.28专利
实用 ZL202120244913. 发行 原始
128线结构及车载-权维无
新型3人取得
配电单元2031.01.27持一种复用磁路
实用2021.02.04专利
ZL202120319357. 发行 原始
129的三相高频电-权维无
新型1人取得
感2031.02.03持贴管面保护结专利
实用2021.02.26发行原始
130 构、车载电源 ZL202120425905. - 权维 无
新型人取得
及汽车92031.02.25持
车载充电机、
电2021.03.01专利
实用 ZL202120439001. 发行 原始
131压变换器以及-权维无
新型1人取得
集成产品的电2031.02.28持连接结构专利
实用 ZL202120524556.
2021.03.12
发行原始
132散热结构及车-权维无
新型载充电机6人取得
2031.03.11持
气体放电管接2021.04.09专利
实用 ZL202120725536. 发行 原始
133地结构、充电-权维无
新型5人取得
桩2031.04.08持
2021.01.28专利
实用 生产运输小车 ZL202120243669. 发行 原始
134-权维无
新型系统9人取得
2031.01.27持
实用一种电压变换2021.03.01专利
ZL202120438987. 发行 原始
135-权维无
新型装置0人取得
2031.02.28持
2021.04.23专利
实用 一种真空压胶 ZL202120848629. 发行 原始
136-权维无
新型组件7人取得
2031.04.22持
一种用于无线
充电的耐高频2021.05.21专利
实用 ZL202121103332. 发行 原始
137线缆及电动汽-权维无
新型4人取得
车无线充电装2031.05.20持置
一种导流滤波2021.05.21专利
实用 ZL202121103334. 发行 原始
138结构及电动汽-权维无
新型3人取得
车2031.05.20持
2021.05.27专利
实用 ZL202121159691. 发行 原始
139一种导流端子-权维无
新型1人取得
2031.05.26持
薄膜电容的固
定结构、电源2021.06.11专利
实用 ZL202121311613. 发行 原始
140转换模块及电-权维无
新型9人取得
动汽车充电系2031.06.10持统薄膜电容的散
热结构、电源2021.06.11专利
实用 ZL202121311970. 发行 原始
141转换模块及电-权维无
新型5人取得
动汽车充电系2031.06.10持统
8-3-57
76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2021.06.18专利
实用 电路板柔性连 ZL202121361455. 发行 原始
142-权维无
新型接加固结构8人取得
2031.06.17持
一种CC/CP诊
实用2021.06.21专利
ZL202121378456. 发行 原始
143断电路及充电-权维无
新型3人取得
机2031.06.20持一种降低无功
实用2021.06.25专利
ZL202121427736. 发行 原始
144电流的电源供-权维无
新型9人取得
电电路2031.06.24持
一种电源转换2021.06.28专利
实用 ZL202121445701. 发行 原始
145模块的安装结-权维无
新型8人取得
构和充电桩2031.06.27持一种电源转换
2021.06.29专利
实用 模块的对位结 ZL202121458339. 发行 原始
146-权维无
新型构及电动汽车8人取得
2031.06.28持
充电系统
环绕流道散热2021.07.05专利
实用 ZL202121512382. 发行 原始
147装置及车载充-权维无
新型8人取得
电装置2031.07.04持
实用2021.07.12专利
ZL202121575733. 发行 原始
148一种辅助工装-权维无
新型 X 人 取得
2031.07.11持
一种充电模
实用块、充电桩及2021.07.19专利
ZL202121640562. 发行 原始
149-权维无
新型电动汽车充电4人取得
2031.07.18持
系统
2021.07.20专利
实用 模块化流道切 ZL202121652547. 发行 原始
150-权维无
新型换装置1人取得
2031.07.19持
车载充电机、2021.07.22专利
实用 ZL202121678140. 发行 原始
151电压变换器的-权维无
新型6人取得
水嘴安装结构2031.07.21持
2021.07.23专利
实用 ZL202121690044. 发行 原始
152组合式电感器-权维无
新型3人取得
2031.07.22持
实用功率控制模2021.07.30专利
ZL202121763686. 发行 原始
153-权维无
新型块、半桥电路1人取得
2031.07.29持
实用一种无线充电2021.08.03专利
ZL202121796294. 发行 原始
154-权维无
新型接收端结构5人取得
2031.08.02持
2021.08.03专利
实用 一种无线充电 ZL202121796968. 发行 原始
155-权维无
新型接收端结构1人取得
2031.08.02持
2021.08.03专利
实用 一种无线充电 ZL202121796969. 发行 原始
156-权维无
新型接收端结构6人取得
2031.08.02持
2021.08.04专利
实用 一种带防护装 ZL202121808963. 发行 原始
157-权维无
新型置的设备6人取得
2031.08.03持
8-3-58
76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2021.08.04专利
实用 一种功率管的 ZL202121808964. 发行 原始
158-权维无
新型安装结构0人取得
2031.08.03持
实用车载动力电池2021.09.14专利
ZL202122221795. 发行 原始
159-权维无
新型无线充电器7人取得
2031.09.13持
充电系统的集专利
实用 成结构、车载 2021.09.18ZL202122274505. 发行 原始
160-权维无
新型充电机和充电5人取得
2031.09.17持
桩无线缆带屏蔽
实用功能的连接器2021.09.29专利
ZL202122381496. 发行 原始
161-权维无
新型 插座以及车载 X 人 取得
2031.09.28持
充电机一种无线缆免
2021.09.29专利
实用 焊接的屏蔽插 ZL202122380452. 发行 原始
162-权维无
新型座以及车载充5人取得
2031.09.28持
电机
2021.10.11专利
实用 一种无线充电 ZL202122443630. 发行 原始
163-权维无
新型接收端结构4人取得
2031.10.10持
一种PCB板过 2021.10.12 专利
实用 ZL202122455702. 发行 原始
164炉载具及使用-权维无
新型7人取得
其的过炉结构2031.10.11持一种电动汽车
2021.10.15专利
实用 无线充电组件 ZL202122489677. 发行 原始
165-权维无
新型的雷达布置结4人取得
2031.10.14持
构抽屉式电源变
2021.10.27专利
实用 换器模块以及 ZL202122595838. 发行 原始
166-权维无
新型可变容量充电8人取得
2031.10.26持
桩电源指示灯的
实用2021.11.05专利
ZL202122699888. 发行 原始
167安装固定结构-权维无
新型0人取得
及充电模块2031.11.04持
超充液冷模块2021.11.09专利
实用 ZL202122730823. 发行 原始
168以及车载充电-权维无
新型8人取得
机2031.11.08持
2021.11.09专利
实用 一种无线充电 ZL202122731697. 发行 原始
169-权维无
新型接收端8人取得
2031.11.08持
2021.11.15专利
实用 一种电容立板 ZL202122791341. 发行 原始
170-权维无
新型的固定结构3人取得
2031.11.14持
一种功率转换
实用2021.11.23专利
ZL202122883324. 发行 原始
171模块及车载充-权维无
新型2人取得
电机2031.11.22持
一种用于OBC
实用2021.11.24专利
ZL202122900039. 发行 原始
172充电唤醒的双-权维无
新型7人取得
边沿触发电路2031.11.23持
8-3-59
76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2021.11.25专利
实用 一种无线充电 ZL202122915747. 发行 原始
173-权维无
新型系统电路8人取得
2031.11.24持
实用基于电动汽车2021.11.26专利
ZL202122932472. 发行 原始
174-权维无
新型的双供电系统9人取得
2031.11.25持
专利
实用 一种可翻转的 2021.11.29ZL202122955690. 发行 原始
175-权维无
新型电动周转车4人取得
2031.11.28持
2021.12.07专利
实用 功率供给装置 ZL202123054722. 发行 原始
176-权维无
新型 及充电装置 X 人 取得
2031.12.06持
2021.11.30专利
实用 PCBA装配工 ZL202122975783. 发行 原始
177-权维无
新型装3人取得
2031.11.29持
一种能快速连2021.12.22专利
实用 ZL202123248820. 发行 原始
178接冷却水的充-权维无
新型7人取得
电桩2031.12.21持
实用一种无线充电2021.12.28专利
ZL202123346605. 发行 原始
179-权维无
新型对位引导系统0人取得
2031.12.27持
2021.12.29专利
实用 一种鸭舌式快 ZL202123354661. 发行 原始
180-权维无
新型插接地连接器9人取得
2031.12.28持
2022.01.06专利
实用 一种立体电路 ZL202220021641. 发行 原始
181-权维无
新型板结构5人取得
2032.01.05持
一种电子器件
2022.01.07专利
实用 同步夹持装置 ZL202220031183. 发行 原始
182-权维无
新型及电子器件装3人取得
2032.01.06持
配系统
2022.01.17专利
实用 连接器插座及 ZL202220110893. 发行 原始
183-权维无
新型车载充电机5人取得
2032.01.16持
专利
实用 一种紧凑型的 ZL202220118278. 2022.01.14 发行 原始
184-权维无
新型 EMC滤波器 9 人 取得 2032.01.13 持一种复用金属
2022.01.19专利
实用 基电路板的冷 ZL202220140873. 发行 原始
185-权维无
新型却流道结构及2人取得
2032.01.18持
车载充电机
导热基板的安2022.01.21专利
实用 ZL202220170480. 发行 原始
186装结构及充电-权维无
新型6人取得
机2032.01.20持
一种谐振抑制2022.01.21专利
实用 ZL202220171347. 发行 原始
187电路、车载充-权维无
新型2人取得
电机2032.01.20持
2022.02.11专利
实用 一种无线充电 ZL202220281656. 发行 原始
188-权维无
新型桩水冷系统5人取得2032.02.10持
8-3-60
77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一种可识别充
2022.02.15专利
实用 电模式并上报 ZL202220301723. 发行 原始
189-权维无
新型对应充电口温5人取得
2032.02.14持
度的检测电路
2022.02.24专利
实用 一种换电站余 ZL202220380163. 发行 原始
190-权维无
新型热利用电路7人取得
2032.02.23持
实用一种电动汽车2022.03.17专利
ZL202220584897. 发行 原始
191-权维无
新型集成滤波结构7人取得
2032.03.16持
CP信号输出 2022.03.28 专利
实用 ZL202220690469. 发行 原始
192电路及双向充-权维无
新型2人取得
电机2032.03.27持
2022.04.29专利
实用 汽车电源的气 ZL202221022283. 发行 原始
193-权维无
新型密测试装置6人取得
2032.04.28持
一种电路板散
实用 热结构、散热 2022.05.18 专利ZL202221190462. 发行 原始
194-权维无
新型基板装配工装0人取得2032.05.17持及车载电源装
一种大功率无2022.06.09专利
实用 ZL202221440615. 发行 原始
195线充电系统及-权维无
新型2人取得
电动汽车2032.06.08持一种无线充电
实用2022.06.16专利
ZL202221518215. 发行 原始
196系统发射端及-权维无
新型9人取得
车载充电机2032.06.15持带磁平衡采样
实用2022.07.08专利
ZL202221768324. 发行 原始
197的电源变换电-权维无
新型6人取得
路2032.07.07持
2021.08.02专利
实用 ZL202121783617. 发行 原始
198集成充电桩-权维无
新型7人取得
2031.08.01持
2021.11.22专利
实用 充电机的测试 ZL202122868208. 发行 原始
199-权维无
新型工装3人取得
2031.11.21持
车载充电器2018.06.21专利
外观 ZL201830320739. 发行 原始
200 DCDC变换器 - 权维 无
设计 X 人 取得
总成2028.06.20持
外观2019.06.18专利
ZL201930316389. 发行 原始
201车载充电机-权维无
设计4人取得
2029.06.17持
车载充电机2019.06.28专利
外观 ZL201930341812. 发行 原始202(二合一反向-权维无设计6人取得
水嘴)2029.06.27持
2019.06.28专利
外观 车载充电机 ZL201930341861. 发行 原始
203-权维无
设计 (三合一) X 人 取得
2029.06.27持
8-3-61
77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车载充电机2019.06.28原始专利
外观 ZL201930342578. 发行204 (VAILS6048 - 取得 权维 无设计9人
)2029.06.27持车载充电机
外观2019.11.20专利
ZL201930640716. 发行 原始205(单腔体结构-权维无设计1人取得三合一)2029.11.19持车载充电机2019.11.27 专利外观 (3.3KW四芯 ZL201930658007. 发行 原始
206-权维无
设计连接器二合6人取得
2029.11.26持
一)
车载充电机2019.11.27专利
外观 ZL201930658010. 发行 原始207(安装支撑柱-权维无设计8人取得结构二合一)2029.11.26持
车载充电机2019.11.27专利
外观 ZL201930658769. 发行 原始208(配电输出的-权维无设计6人取得二合一)2029.11.26持
车载充电机2019.11.27专利
外观 ZL201930658771. 发行 原始209(上下腔体结-权维无设计3人取得构三合一)2029.11.26持车载充电机
外观2019.11.27专利
ZL201930658772. 发行 原始210(四芯连接器-权维无设计8人取得输出二合一)2029.11.26持
车载充电机 2020.03.26 专利外观 ZL202030109360. 发行 原始211 (11KW配电 - 权维 无设计1人取得输出三合一)2030.03.25持
车载充电机2020.04.03专利
外观 ZL202030127054. 发行 原始212 (11kw二合 - 权维 无设计0人取得
一)2030.04.02持
车载充电机2020.06.15专利
外观 ZL202030304835. 发行 原始213(带快充的高-权维无设计2人取得压配电)2030.06.14持
2020.09.16专利
外观 车载充电机 ZL202030550881. 发行 原始
214-权维无设计(大功率)0人取得
2030.09.15持
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 2020.09.27ZL202030581389. 发行 原始215(配电三合-权维无设计 X 人 取得
一)2030.09.26持
2020.11.04专利
外观 风冷车载充电 ZL202030664420. 发行 原始
216-权维无
设计机6人取得
2030.11.03持
车载充电机2020.11.04专利
外观 ZL202030664430. 发行 原始217 (6.6kw三合 - 权维 无设计 X 人 取得一60585)2030.11.03持
车载高低压转2020.11.04专利
外观 ZL202030664437. 发行 原始
218换器-权维无
设计1人取得
(62131)2030.11.03持车载充电机
外观2020.11.04专利
ZL202030665134. 发行 原始219 (6.6kw三合 - 权维 无设计1人取得一62192)2030.11.03持
8-3-62
77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2020.12.14专利
外观 电动汽车通信 ZL202030770483. 发行 原始
220-权维无
设计 模块 X 人 取得
2030.12.13持
外观车载充电机2021.03.16专利
ZL202130141383. 发行 原始
221-权维无
设计(三合一)5人取得
2031.03.15持
外观水冷车载充电2021.04.15专利
ZL202130214333. 发行 原始
222-权维无
设计机5人取得
2031.04.14持
车载充电机2021.05.28专利
外观 ZL202130325427. 发行 原始223(三合一-权维无设计 X 人 取得
62197)2031.05.27持
2021.06.04专利外观 充电模块(大 ZL202130345551. 发行 原始
224-权维无设计功率超充)2人取得
2036.06.03持
车载充电机2021.06.04专利
外观 ZL202130345545. 发行 原始225(二合一-权维无设计7人取得
62277)2036.06.03持
外观车载无线接收2021.06.25专利
ZL202130399112. 发行 原始
226-权维无
设计 器 X 人 取得
2036.06.24持
2021.08.11专利
外观 车载充电机 ZL202130520895. 发行 原始
227-权维无
设计(三合一)2人取得
2036.08.10持
2021.08.25专利
外观 ZL202130557647. 发行 原始
228充电模块-权维无
设计5人取得
2036.08.24持
车载充电机2021.09.23专利
外观 ZL202130631204. 发行 原始229(配电三合-权维无设计6人取得
一)2036.09.22持专利
外观 2021.10.08ZL202130660321. 发行 原始
230连接器插座-权维无
设计5人取得
2036.10.07持
车载充电机2022.08.08专利
外观 ZL202230513932. 发行 原始231 (6.6KW二合 - 权维 无设计1人取得一62436)2037.08.07持车载充电机
ZL202230514076. 2022.08.08专利外观发行原始232 (11KW三合 - 权维 无设计1人取得一62308)2037.08.07持
车载充电机2022.08.09专利
外观 ZL202230517746. 发行 原始233 (6.6KW三合 - 权维 无设计5人取得一62385)2037.08.08持
车载充电机 2022.08.09 专利外观 ZL202230517749. 发行 原始234 (3.3KW二合 - 权维 无设计9人取得一62220)2037.08.08持车载充电机
外观2022.08.10专利
ZL202230521437. 发行 原始235(二合一-权维无设计5人取得
62376)2037.08.09持
8-3-63
77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车载充电机2022.08.12专利
外观 ZL202230528212. 发行 原始236(三合一-权维无设计2人取得
62362)2037.08.11持
电动汽车车载深圳
2020.11.24受让专利
发明 充电机黑匣子 ZL202011331765. 威迈
237-取得权维无
专利系统和控制方5斯软
2040.11.23[注5]持
法件一种车载充电上海受让专利
发明 机检测 信 2017.09.29CP ZL201710905419.
238-威迈取得权维无
专利号的抗干扰处5
2037.09.28斯[注4]持
理方法
一种直流电机 2021.01.17 上海 专利发明 ZL202110020132. 原始
239软启动控制方-威迈权维无
专利0取得
法及系统2041.01.16斯持
可自动升降承2019.01.15上海受让专利
实用 ZL201920064651.
240重板的测试仪-威迈取得权维无
新型5
器存储柜2029.01.14斯[注4]持
一种用于汽车2019.07.04上海受让专利
实用 ZL201921036586.
241充电机底壳抽-威迈取得权维无
新型1
真空的夹具2029.07.03斯[注4]持
2019.07.10上海受让专利
实用 晶体管加工模 ZL201921074364.
242-威迈取得权维无
新型具及冲压机9
2029.07.09斯[注4]持
2019.07.17上海受让专利
实用 一种功率开关 ZL201921123221.
243-威迈取得权维无
新型并联控制电路2
2029.07.16斯[注4]持
带功率因数校
2019.08.14上海受让专利
实用 正功能的单级 ZL201921316850.
244-威迈取得权维无
新型 AC-DC变换器 7
2029.08.13斯[注4]持
电路
一种新能源汽2019.08.29上海受让专利
实用 ZL201921423175.
245车多合一充配-威迈取得权维无
新型8
电总成2029.08.28斯[注4]持电动汽车电机上海专利
实用 系统三相主动 2019.11.18ZL201921991148. 原始
246-威迈权维无
新型短路的控制电0取得
2029.11.17斯持
路
实用一种双冷却通2020.05.20上海专利
ZL202020852213. 原始
247-威迈权维无
新型道电机8取得
2030.05.19斯持
2020.05.26上海专利
实用 扁线定子组件 ZL202020909713. 原始
248-威迈权维无
新型及电机0取得
2030.05.25斯持
2020.06.12上海专利
实用 ZL202021085170. 原始
249双冷却总成-威迈权维无
新型1取得
2030.06.11斯持
一种带预充和2020.07.17上海专利
实用 ZL202021418555. 原始
250放电功能的车-威迈权维无
新型5取得
载充电器2030.07.16斯持
8-3-64
77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一种车载电池
2020.09.11上海专利
实用 包加热器及应 ZL202021984888. 原始
251-威迈权维无
新型用其的车载电4取得
2030.09.10斯持
池包
PTC加热器的
2020.09.11上海专利
实用 IGBT模块固 ZL202021986321. 原始
252-威迈权维无
新型 定结构及PTC 0 取得
2030.09.10斯持
加热器
一种宽范围输2020.11.25上海专利
实用 ZL202022773217. 原始
253出的集成车载-威迈权维无
新型 X 取得
充电机2030.11.24斯持
实用转子和永磁电2020.12.04上海专利
ZL202022875788. 原始
254-威迈权维无
新型机4取得
2030.12.03斯持
2020.12.04上海专利
实用 ZL202022882450. 原始
255转子和电机-威迈权维无
新型1取得
2030.12.03斯持
一种拼块式定2021.02.03上海专利
实用 ZL202120307491. 原始
256子模块绕线工-威迈权维无
新型 X 取得
装2031.02.02斯持
2021.02.04上海专利
实用 电机安装结构 ZL202120318478. 原始
257-威迈权维无
新型及压缩机4取得
2031.02.03斯持
实用2021.05.24上海专利
ZL202121120517. 原始
258车载高压系统-威迈权维无
新型6取得
2031.05.23斯持
一种IGBT模
实用块的散热结构2021.07.09上海专利
ZL202121559446. 原始
259-威迈权维无
新型 及双面水冷控 X 取得
2031.07.08斯持
制器
2021.07.09上海专利
实用 水冷器装配工 ZL202121559452. 原始
260-威迈权维无
新型装5取得
2031.07.08斯持
2021.07.12上海专利
实用 一种信号插接 ZL202121574996. 原始
261-威迈权维无
新型装置和逆变器9取得
2031.07.11斯持
多合一集成动2021.07.23上海专利
实用 ZL202121689151. 原始
262力系统的铜排-威迈权维无
新型4取得
组件2031.07.22斯持
实用双面液冷2021.08.02上海专利
ZL202121783618. 原始
263-威迈权维无
新型 IGBT散热器 1 取得
2031.08.01斯持
一种车载2021.08.06上海专利
实用 ZL202121833732. 原始
264 DC/DC反向预 -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0取得
充装置2031.08.05斯持输出铜排和电
2021.08.10上海专利
实用 流传感器的集 ZL202121860864. 原始
265-威迈权维无
新型成结构及逆变2取得
2031.08.09斯持
器
8-3-65
77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电子元件与壳2021.08.10上海专利
实用 ZL202121860865. 原始
266体的安装结构-威迈权维无
新型7取得
及逆变器2031.08.09斯持多合一控制器
实用2021.08.23上海专利
ZL202121988128. 原始
267及其冷却结-威迈权维无
新型5取得
构、汽车2031.08.22斯持
一种IGBT模
实用2021.08.23上海专利
ZL202121988142. 原始
268块的装配结构-威迈权维无
新型5取得
及新能源汽车2031.08.22斯持
一种PTC加热
2021.09.27上海专利
实用 器与DC/DC变 ZL202122351484. 原始
269-威迈权维无
新型换器的集成控2取得
2031.09.26斯持
制器一种振动测试
2021.10.28上海专利
实用 装置连接结构 ZL202122610869. 原始
270-威迈权维无
新型和汽车控制器6取得
2031.10.27斯持
测试设备
2021.11.17上海专利
实用 一种多合一控 ZL202122819825. 原始
271-威迈权维无
新型制器和电动车4取得
2031.11.16斯持
用于多合一动2022.01.07上海专利
实用 ZL202220031187. 原始
272力设备的冷却-威迈权维无
新型1取得
结构2032.01.06斯持一种双面水冷
实用2022.01.18上海专利
ZL202220128856. 原始
273控制器的测试-威迈权维无
新型7取得
装置2032.01.17斯持一种模拟旋转芜湖专利
发明 变压器输出信 2020.06.24ZL202010584486. 原始
274-威迪权维无
专利号和提供故障3取得
2040.06.23斯持
诊断装置
2020.05.25芜湖专利
实用 一种快速自动 ZL202020889172. 原始
275-威迪权维无
新型 均匀涂胶装置 X 取得
2030.05.24斯持
一种新型电动2020.05.25芜湖专利
实用 ZL202020890006. 原始
276汽车驱动电机-威迪权维无
新型1取得
的转子结构2030.05.24斯持
一种快速识别2020.05.25芜湖专利
实用 ZL202020890009. 原始
277三相线颜色和-威迪权维无
新型5取得
槽数的工装2030.05.24斯持一种高集成化
实用2020.06.10芜湖专利
ZL202021055079. 原始
278的直流滤波器-威迪权维无
新型5取得
内极板2030.06.09斯持
一种高集成化2020.06.10芜湖专利
实用 ZL202021055976. 原始
279的直流滤波器-威迪权维无
新型6取得
外壳2030.06.09斯持
2020.06.22芜湖专利
实用 一种集成整形 ZL202021162972. 原始
280-威迪权维无
新型扩槽装置8取得
2030.06.21斯持
8-3-66
77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一种高功率密2020.07.07芜湖专利
实用 ZL202021311338. 原始
281度电机控制系-威迪权维无
新型6取得
统2030.07.06斯持一种高度集成
实用2020.07.28芜湖专利
ZL202021513150. 原始
282化电机控制系-威迪权维无
新型 X 取得
统2030.07.27斯持一种单管
实用2020.07.28芜湖专利
ZL202021515078. 原始
283 IGBT并联电 - 威迪 权维 无
新型4取得
机控制系统2030.07.27斯持一种分立
2020.09.18芜湖专利
实用 IGBT器件的 ZL202022068194. 原始
284-威迪权维无
新型车用电机控制2取得
2030.09.17斯持
器
一种高集成化2022.08.05芜湖专利
实用 ZL202222075633. 原始
285的多合一驱动-威迪权维无
新型1取得
系统总成2032.08.04斯持
注1:发行人与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签订《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所持3项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821023473.3”、“ZL2018218
23181.8”、“ZL201920177462.9”)质押给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已办理完毕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前述借款期限到期后,发行人已依约归还3000万元借款。
发行人与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签订《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所持前述3项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821023473.3”、“ZL2018218
23181.8”、“ZL201920177462.9”)质押给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已办理完毕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质押系发行人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借款质押,该等被质押的专利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在质押期间亦不影响发行人正常使用该等专利,且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故该等质押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2:发行人与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签订《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所持2项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821045429.2”、“ZL20182105429
6.5”)质押给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项下的2000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已办理完毕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质押系发行人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借款质押,该等被质押的专利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在质押期间亦不影响发行人正常使用该等专利,且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故该等质押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3:发行人股东万仁春、刘钧、吴文江于2013年7月以“LLC变换器同步整流方法及其装置”、
“一种限制脉冲放电的输出功率的方法及电路”两项非专利技术对公司进行出资,该等技术交付公司后主要应用于公司的车载电源和通讯电源产品。上述两项技术于2012年12月取得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通知书》,后续于2014年、2015年获得专利授权,并在取得专利授权后将专利
8-3-67
77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权人变更为发行人(出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之“(一)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的设立及股本变化”)。经本所承办律师对万仁春、刘钧、吴文江进行访谈确认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该等专利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 4:上表专利号分别为“ZL201710905419.5”、“ZL201920064651.5”、“ZL201921036586.1”、
“ZL201921074364.9”、“ZL201921123221.2”、“ZL201921316850.7”、“ZL201921423175.8”的 7 项
专利系上海威迈斯于2019年自发行人处受让取得。该等专利的转让背景为,根据发行人的整体规划,上海威迈斯作为研发中心,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需要使用该等专利,因此发行人将该等专利转让至上海威迈斯。经核查,上海威迈斯受让取得的该等专利已办理完毕专利权转让手续,该等专利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 5:上表专利号为“ZL202011331765.5”的 1 项专利系深圳威迈斯软件于 2022 年自发行人处受让取得。该项专利的转让背景为,根据发行人的整体规划,深圳威迈斯软件作为研发中心,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需要使用该项专利,因此发行人将该专利转让至深圳威迈斯。经核查,深圳威迈斯软件受让取得的该项专利已办理完毕专利权转让手续,该项专利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境外专利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境外专利16项,其中包括13项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专利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注册地他项权利号类型权人用于车载充电机或电
实用2019.01.04-发行
1压变换器的散热结202019100027德国无
新型2029.01.31人构用于车载充电机或
实用2019.01.03-发行
2 电压变换器的散热 FR3076776B3 法国 无
新型2029.01.02人结构
发明一种双输出端口充电2019.11.21-发行
32049376韩国无
专利电路及其控制方法2038.04.20人
发明一种充电电路移相控2021.03.22-发行
42232926韩国无
专利制方法2039.07.15人用于车载充电机或
发明 US 10568235 2020.02.18- 发行
5电压变换器的散热美国无
专利 B2 2038.12.28 人结构
8-3-68
77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专利专利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注册地他项权利号类型权人
US
发明一种充电电路移相2020.05.12-发行
610651669美国无
专利控制方法
B2 2039.07.25人
一种双输出端口充 US
发明2020.10.13-发行
7电电路及其控制方10804723美国无
专利
法 B2 2038.10.26人
发明 一种带逆变功能的三 US 11197398 2021.12.07- 发行
8美国无
专利 端口充电机 B2 2038.04.20 人
发明 插件开关管的安装结 US 11211811 2021.12.28- 发行
9美国无
专利 构和安装方法 B2 2038.09.23 人
实用附散热结构的车载2019.06.12-发行
103221963日本无
新型用充电机2029.01.04人一种双输出端口充
发明2020.05.27-发行
11电电路及其控制方6709861日本无
专利2038.04.20人法
发明一种充电电路移相2020.12.28-发行
126816901日本无
专利控制方法2039.07.16人双向谐振变换器磁
发明2022.08.04-发行
13平衡电路及其控制7129115日本无
专利2041.04.02人方法单相三相充电兼用
发明2022.08.19-发行
14型转换电路及车载7126725日本无
专利2041.03.12人充电器
发明 可预充电的DCDC 2022.11.29- 发行
157185336日本无
专利变换电路2041.03.12人
发明一种充电电路移相2019.07.15-发行
16 EP3609065 欧洲 无
专利控制办法2039.07.15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
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纠
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提供的资料、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境内注册商标4项、境外注册商标2项,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注册商标
8-3-69
77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境内注册商标4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权利取得他项商标图案注册号商品类别有效期号人方式权利
2014.08.07-发行原始
1第12197971号第9类无
2024.08.06人取得
2021.04.14-发行原始
2第45730117号第9类无
2031.04.13人取得
深圳
2019.10.14-威迈原始
3第36364235号第9类无
2029.10.13斯软取得
件深圳
2020.01.28-威迈受让
4第32762730号第9类无
2030.01.27斯软取得
件
(2)境外注册商标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境外注册商标2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权利取得他项商标图案注册号注册地商品类别有效期号人方式权利
2020.05.22-发行原始
1018242585欧盟第9类无
2030.05.22人取得
2020.05.21-发行原始
2 UK00003492062 英国 第9类 无
2030.05.21人取得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商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已依法经核准注册,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19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8-3-70
78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基于单片机的软著登字
电源模块数字 发行 2010SR 原始
1第02038312022.04.202009.08.01无
保护电路程序人015558取得号
系统V1.0
基于DSP的车软著登字
载充电机的电 发行 2010SR 原始
2第02266072022.04.20未发表无
池管理系统人037334取得号
V1.0
车载DC-DC
变换器的DSP软著登字
控制软件[简 发行 2010SR 原始
3第02255472022.04.20未发表无
称:DC-DC 人 037274 取得号变换器的控
制]V1.0
基于DSP的车载电动机发电软著登字
模式下的直流 发行 2010SR 原始
4第02256212022.04.20未发表无
母线电压的稳人037348取得号压功能软件
V1.0
威迈斯DSP电 深圳软著登字
源数字控制程 威迈 2014SR 原始
5第08329092014.10.30未发表无
序系统软件斯软163672取得号
V1.0 件威迈斯单片机深圳软著登字
电源PMBUS 威迈 2014SR 原始
6第08339862014.10.31未发表无
通讯系统软件斯软164749取得号
V1.0 件
基于RS485通 深圳软著登字
讯控制的远供 威迈 2015SR 原始
7第10970612015.10.30未发表无
电源程序系统斯软209975取得号
软件V1.0 件
基于DSP的车深圳载充电机软著登字
威迈 2015SR 原始
8 CAN通讯控 第1096427 2015.10.30 未发表 无
斯软209341取得制程序系统软号件
件V1.0威迈斯基于数深圳软著登字
字控制的充电 威迈 2015SR 原始
9第10964302015.10.30未发表无
机控制程序系斯软209344取得号
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远供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0远端电源模块第11995972016.01.28未发表无
斯软020980取得控制系统软件号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远供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1远端电源模块第11995802016.01.28未发表无
斯软020963取得监控系统软件号件
V1.0
8-3-71
78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2 2500W通信电 第1199805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021188取得源模块控制系号件
统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3 2500W通信电 第1199797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021180取得源模块监控系号件
统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4 2400W电源模 第1199866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021249取得块监控系统软号件
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5 2400W电源模 第1198458 2016.01.27 未发表 无
斯软019841取得块通讯系统软号件
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6 2000W电源模 第1199868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021251取得块通讯系统软号件
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7 2000W电源模 第1199869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021252取得块监控系统软号件
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18 1500W车载充 第1199835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021218取得电控制系统软号件
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的360W 威迈 2016SR 原始
19第1199652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通讯斯软021035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的360W 威迈 2016SR 原始
20第1199301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控制斯软020684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的340W 威迈 2016SR 原始
21第1199310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通讯斯软020693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的340W 威迈 2016SR 原始
22第1199315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控制斯软020698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
8-3-72
78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的304W 威迈 2016SR 原始
23第1199321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控制斯软020704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的304W 威迈 2016SR 原始
24第1199295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监控斯软020678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300W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25通信电源模块第11997992016.01.28未发表无
斯软021182取得控制系统软件号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100W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26远供局端电源第11996622016.01.28未发表无
斯软021045取得模块监控系统号件
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DSP的激光电 威迈 2016SR 原始
27第11997872016.01.28未发表无
源控制系统软斯软021170取得号
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DSP的激光电 威迈 2016SR 原始
28第11997952016.01.28未发表无
源监控系统软斯软021178取得号
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
DSP的2000W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29汽车电源模块第11998072016.01.28未发表无
斯软021190取得监控系统软件号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DSP的2000W 威迈 2016SR 原始
30第1199290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控制斯软020673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
DSP的2000W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31车载电源模块第11997932016.01.28未发表无
斯软021176取得控制系统软件号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DSP的1500W 威迈 2016SR 原始
32第1199802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监控斯软021185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DSP的500W 威迈 2016SR 原始
33第1199862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监控斯软021245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2016SR 原始
34 DSP的100W 威迈 第1199864 2016.01.28 未发表 无
021247取得
远供局端电源斯软号
8-3-73
78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模块控制系统件
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DSP的1400W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35 车载DCDC通 第1556158 2016.12.16 未发表 无
斯软377542取得讯系统软件号件
V1.0威迈斯基于
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1000W车载 威迈 2016SR 原始
36第15635792016.12.21未发表无
DCDC控制通 斯软 384963 取得号讯系统软件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37 1400W车载 第1575104 2016.12.26 未发表 无
斯软396488取得
DCDC控制系 号件
统软件V1.0威迈斯基于
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2000W车载 威迈 2016SR 原始
38第15559352016.12.16未发表无
DCDC通讯控 斯软 377319 取得号制系统软件件
V1.0威迈斯基于
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2000W车载 威迈 2016SR 原始
39第15559322016.12.16未发表无
DCDC原边控 斯软 377316 取得号制系统软件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40 3300W车载充 第1555844 2016.12.16 未发表 无
斯软377228取得电机副边控制号件
系统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41 3300W车载充 第1575098 2016.12.26 未发表 无
斯软396482取得电机通讯系统号件
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42 3300W车载充 第1555840 2016.12.16 未发表 无
斯软377224取得电机原边控制号件
系统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43 6600W车载充 第1575090 2016.12.26 未发表 无
斯软396474取得电机数字控制号件
系统软件V1.0
44 威迈斯基于 深圳 软著登字 2016SR 2016.12.26 未发表 原始 无
8-3-74
78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MCU的 威迈 第1575188 396572 取得
6600W车载充 斯软 号
电机通讯控制件
系统软件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45 6600W车载充 第1575225 2016.12.26 未发表 无
斯软396609取得电机原边控制号件
系统软件V1.0威迈斯基于
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PMBUS通信 威迈 2016SR 原始
46第15558462016.12.16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原边斯软377230取得号控制系统软件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
MCU的车载 软著登字
威迈 2016SR 原始
47充电机低功耗第15559272016.12.16未发表无
斯软377311取得系统控制软件号件
V1.0
基于DSP的
2500W车载 深圳
软著登字
DCDC全桥峰 威迈 2017SR 原始
48第22859492017.12.18未发表无
值电流数字控斯软700665取得号制系统软件件
V1.0
基于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OBC和DCDC 威迈 2017SR 原始
49第22864222017.12.18未发表无
集成系统通讯斯软701138取得号
软件V1.0 件
基于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OBC和DCDC 威迈 2017SR 原始
50第22857442017.12.18未发表无
集成系统采样斯软700460取得号
软件V1.0 件
基于DSP的 深圳软著登字
OBC和DCDC 威迈 2017SR 原始
51第22866192017.12.18未发表无
集成系统控制斯软701335取得号
软件V1.0 件
基于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抱闸电源模块 威迈 2017SR 原始
52第22999092017.12.21未发表无
驱动控制系统斯软714625取得号
软件V1.0 件
基于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抱闸电源模块 威迈 2017SR 原始
53第22857502017.12.18未发表无
逻辑控制系统斯软700466取得号
软件V1.0 件
基于DSP的双 深圳软著登字
向车载充电机 威迈 2017SR 原始
54第22857562017.12.18未发表无
的主功率拓扑斯软700472取得号
控制软件V1.0 件
8-3-75
78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基于DSP的双 深圳软著登字
向车载充电机 威迈 2017SR 原始
55第22866292017.12.18未发表无
的低压侧程序斯软701345取得号
控制软件V1.0 件深圳
基于UDS协议 软著登字
威迈 2017SR 原始
56的车载充电机第22997362017.12.21未发表无
斯软714452取得
诊断软件V1.0 号件深圳
基于UDS协议 软著登字
威迈 2017SR 原始
57的车载充电机第22996962017.12.21未发表无
斯软714412取得
刷新软件V1.0 号件
基于DSP的深圳
6600W车载充 软著登字
威迈 2017SR 原始
58电机三相交错第22857372017.12.18未发表无
斯软700453取得
LLC数字控制 号件
软件V1.0
基于DSP的深圳
6600W车载充 软著登字
威迈 2017SR 原始
59电机两相交错第22867502017.12.18未发表无
斯软701466取得
PFC数字控制 号件
软件V1.0
基于DSP的
6.6KW高低压 深圳
软著登字
功能集成双向 威迈 2018SR 原始
60第33005702018.12.04未发表无
全桥DCDC控 斯软 971475 取得号制系统软件件
V1.0
6.6KW单相双 深圳
软著登字
向功能集成车 威迈 2018SR 原始
61第33005662018.12.04未发表无
载充电机通讯斯软971471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
基于DSP的
6.6KW高低压 深圳
软著登字
功能集成单向 威迈 2018SR 原始
62第33006022018.12.04未发表无
全桥DCDC控 斯软 971507 取得号制系统软件件
V1.0
基于DSP的深圳
3.3KW高低压 软著登字
威迈 2018SR 原始
63功能集成单向第33008482018.12.04未发表无
斯软971753取得
DCDC控制系 号件
统软件V1.0
基于DSP的 深圳软著登字
6.6KW无桥 威迈 2018SR 原始
64第33005752018.12.04未发表无
PFC双向控制 斯软 971480 取得号
软件V1.0 件
6.6KW单相双 深圳
软著登字
向功能集成车 威迈 2018SR 原始
65第32981592018.12.03未发表无
载充电机唤醒斯软969064取得号功能控制软件件
8-3-76
78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V1.0
11KW三相双 深圳
软著登字
向功能集成车 威迈 2018SR 原始
66第32961862018.12.03未发表无
载充电机通讯斯软967091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
11KW三相双
深圳向功能集成车软著登字
威迈 2018SR 原始
67载充电机直流第33007122018.12.04未发表无
斯软971617取得控制系统软件号件
V1.0
11KW三相双
深圳向功能集成车软著登字
威迈 2018SR 原始
68载充电机交流第33007062018.12.04未发表无
斯软971611取得控制系统软件号件
V1.0传送网双路深圳软著登字
200W电源控 威迈 2018SR 原始
69第33006992018.12.04未发表无
制系统软件斯软971604取得号
V1.0 件传送网双路深圳软著登字
200W电源通 威迈 2018SR 原始
70第32961962018.12.03未发表无
讯系统软件斯软967101取得号
V1.0 件
3.3KW单相功
深圳能集成车载充软著登字
威迈 2018SR 原始
71电机交流辅助第32948012018.12.03未发表无
斯软965706取得控制系统软件号件
V1.0深圳新型抱闸电源软著登字
威迈 2018SR 原始
72控制系统软件第32981502018.12.03未发表无
斯软969055取得
V1.0 号件
3.3KW单相功 深圳
软著登字
能集成车载充 威迈 2018SR 原始
73第33008902018.12.04未发表无
电机通讯刷新斯软971795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
基于DSP的 深圳软著登字
6.6KW图腾柱 威迈 2018SR 原始
74第32983192018.12.03未发表无
PFC控制软件 斯软 969224 取得号
V1.0 件深圳高低压充电集软著登字
威迈 2019SR 原始
75成模块控制系第42419592019.08.07未发表无
斯软0821202取得
统软件V1.0 号件深圳中低压充电集软著登字
威迈 2019SR 原始
76成模块控制系第42414732019.08.07未发表无
斯软0820716取得
统软件V1.0 号件
基于DSP的 深圳 软著登字 2019SR 原始
772019.08.08未发表无
6.06.KW中低 威迈 第4242226 0821469 取得
8-3-77
78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压功能集成双斯软号
向DCDC控制 件
系统软件V1.0
11KW三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0SR 原始
78第49713332020.01.17未发表无
辅助功能控制斯软0092637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基于
CANFD11KW 深圳软著登字
三相双向物理 威迈 2020SR 原始
79第49708372020.01.17未发表无
集成车载充电斯软0092141取得号机直流控制系件
统软件V1.0基于
CANFD11KW 深圳软著登字
三相双向物理 威迈 2020SR 原始
80第49590842020.01.15未发表无
集成车载充电斯软0080388取得号机交流控制系件
统软件V1.0基于
CANFD11KW 深圳软著登字
三相双向物理 威迈 2020SR 原始
81第49518992020.01.15未发表无
集成车载充电斯软0073203取得号机通讯系统软件
件V1.0基于功能安全深圳
设计6.6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82能集成车载充第49630112020.01.16未发表无
斯软0084315取得电机通信系统号件
软件V1.0
基于V2V逆变深圳
6.6KW功能集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83成车载充电机第49596562020.01.16未发表无
斯软0080960取得通信系统软件号件
V1.0
基于V2V逆变深圳
6.6KW功能集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84成车载充电机第49596542020.01.16未发表无
斯软0080958取得交流控制系统号件
软件V1.0
基于V2V逆变深圳
6.6KW功能集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85成车载充电机第49545192020.01.15未发表无
斯软0075823取得直流控制系统号件
软件V1.0基于功能安全深圳
设计6.6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86能集成车载充第49631182020.01.16未发表无
斯软0084422取得电机交流控制号件
系统软件V1.0
87 基于功能安全 深圳 软著登字 2020SR 2020.01.16 未发表 原始 无
8-3-78
78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设计6.6KW功 威迈 第4963821 0085125 取得能集成车载充斯软号电机直流控制件
系统软件V1.0
11KW三相车
深圳载无线充电机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88 桩端WIFI通 第4963110 2020.01.16 未发表 无
斯软0084414取得信系统软件号件
V1.0
11KW三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0SR 原始
89第49619182020.01.16未发表无
车端功率控制斯软0083222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
11KW三相车
深圳载无线充电机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90 车端WIFI通 第4952029 2020.01.15 未发表 无
斯软0073333取得信系统软件号件
V1.0
11KW三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0SR 原始
91第49518912020.01.15未发表无
桩端功率控制斯软0073195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
11KW三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0SR 原始
92第49597512020.01.16未发表无
LOP控制系统 斯软 0081055 取得号
软件V1.0 件
11KW三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0SR 原始
93第49597592020.01.16未发表无
整车通信系统斯软0081063取得号
软件V1.0 件基于
AUTOSAR架 深圳软著登字
构的6.6KW功 威迈 2020SR 原始
94第65981652020.12.112020.10.30无
能集成车载充斯软1795163取得号电机通信系统件
软件V1.0基于
AUTOSAR架 深圳软著登字
构的6.6KW功 威迈 2020SR 原始
95第65982652020.12.112020.10.30无
能集成车载充斯软1795263取得号电机系统直流件
控制软件V1.0基于
AUTOSAR架 深圳软著登字
构的6.6KW功 威迈 2020SR 原始
96第65982582020.12.112020.10.30无
能集成车载充斯软1795256取得号电机交流控制件
系统软件V1.0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2020SR 原始
97 AUTOSAR架 威迈 第6598259 2020.12.11 2020.10.30 无
1795257取得
构的6.6KW功 斯软 号
8-3-79
78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能集成车载充件电机系统低功耗控制软件
V1.0基于
AUTOSAR架 深圳软著登字
构的11KW功 威迈 2020SR 原始
98第65902672020.12.102020.10.30无
能集成车载充斯软1787265取得号电机系统交流件
控制软件V1.0基于
AUTOSAR架 深圳软著登字
构的11KW功 威迈 2020SR 原始
99第65902652020.12.102020.10.30无
能集成车载充斯软1787263取得号电机系统直流件
控制软件V1.0基于
AUTOSAR架深圳
构的11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00能集成车载充第65902662020.12.102020.10.30无
斯软1787264取得电机系统低功号件耗控制软件
V1.0基于
AUTOSAR架 深圳软著登字
构的11KW功 威迈 2020SR 原始
101第65901632020.12.102020.10.30无
能集成车载充斯软1787161取得号电机系统通信件
软件V1.0
基于MCU的 深圳软著登字
PLC电动汽车 威迈 2020SR 原始
102第65901602020.12.102020.10.30无
充电通信软件斯软1787158取得号
V1.0 件
基于MCU的深圳
2.2KW功能集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03成车载充电机第65901612020.12.102020.10.30无
斯软1787159取得交流控制系统号件
软件V1.0
基于MCU的深圳
2.2KW功能集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04成车载充电机第65901592020.12.102020.10.30无
斯软1787157取得系统直流控制号件
软件V1.0
基于MCU的深圳
2.2KW功能集 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05成车载充电机第65901622020.12.102020.10.30无
斯软1787160取得通信系统软件号件
V1.0基于主从深圳软著登字
2020SR 原始
106 MCU架构的 威迈 第6553083 2020.12.07 2020.10.30 无
1752111取得
6.6KW功能集 斯软 号
8-3-80
79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成车载充电机件系统通信软件
V1.0基于主从
MCU架构的 深圳软著登字
6.6KW功能集 威迈 2020SR 原始
107第65530462020.12.072020.10.30无
成车载充电机斯软1752074取得号系统交流控制件
软件V1.0基于主从
MCU架构的 深圳软著登字
6.6KW功能集 威迈 2020SR 原始
108第65530842020.12.072020.10.30无
成车载充电机斯软1752112取得号系统直流控制件
软件V1.0基于主从
MCU架构的 深圳软著登字
6.6KW功能集 威迈 2020SR 原始
109第65530522020.12.072020.10.30无
成车载充电机斯软1752080取得号系统主控软件件
V1.0基于主从
MCU架构的 深圳软著登字
6.6KW功能集 威迈 2020SR 原始
110第65533122020.12.072020.10.30无
成车载充电机斯软1752340取得号系统低功耗控件
制软件V1.0
支持UDS与新深圳型内部协议的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11车载充电机多第65530442020.12.072020.10.30无
斯软1752072取得合一刷新通信号件
软件V1.0
支持UDS与新深圳型内部协议的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12车载充电机多第65530452020.12.072020.10.30无
斯软1752073取得合一刷新交流号件
控制软件V1.0
支持UDS与新型内部协议的深圳软著登字
车载充电机多 威迈 2020SR 原始
113第65530562020.12.072020.10.30无
合一刷新低功斯软1752084取得号耗控制软件件
V1.0
支持UDS与新深圳型内部协议的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14车载充电机多第65530422020.12.072020.10.30无
斯软1752070取得合一刷新上位号件
机软件V1.0
支持UDS与新 深圳 软著登字
2020SR 原始
115型内部协议的威迈第65530432020.12.072020.10.30无
1752071取得
车载充电机多斯软号
8-3-81
79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合一刷新直流件
控制软件V1.0
基于UDS协议 深圳软著登字
的车载充电机 威迈 2020SR 原始
116第65901582020.12.102020.10.30无
多合一刷新上斯软1787156取得号
位机软件V1.0 件
基于UDS协议深圳的车载充电机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17多合一刷新低第65998622020.12.112020.10.30无
斯软1796860取得功耗控制软件号件
V1.0
基于UDS协议深圳的车载充电机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18多合一刷新交第65901572020.12.102020.10.30无
斯软1787155取得流控制软件号件
V1.0
基于UDS协议深圳的车载充电机软著登字
威迈 2020SR 原始
119多合一刷新直第65533112020.12.072020.10.30无
斯软1752339取得流控制软件号件
V1.0
基于UDS协议 深圳软著登字
的车载充电机 威迈 2020SR 原始
120第65956532020.12.112020.10.30无
多合一刷新通斯软1792651取得号
信软件V1.0 件
基于VS的车 深圳软著登字
载充电机内部 威迈 2020SR 原始
121第65533132020.12.072020.10.30无
诊断工具软件斯软1752341取得号
V1.0 件
7KW单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22第87779472021.12.142021.10.21无
车端功率控制斯软2055321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
7KW单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23第87629322021.12.102021.10.21无
辅助功能控制斯软2040306取得号
系统V1.0 件
7KW单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24第87643722021.12.102021.10.21无
整车通信系统斯软2041746取得号
软件V1.0 件
7KW单相车
深圳载无线充电机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25 桩端WIFI通 第8762963 2021.12.10 2021.10.21 无
斯软2040337取得信系统软件号件
V1.0
7KW单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26第87642402021.12.102021.10.21无
桩端功率控制斯软2041614取得号
系统软件V1.0 件
8-3-82
79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7KW单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27第87558802021.12.092021.10.21无
LOP控制系统 斯软 2033254 取得号
软件V1.0 件
22KW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车载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28第87643712021.12.102021.10.21无
系统低功耗控斯软2041745取得号
制软件V1.0 件
22KW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车载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29第87642392021.12.10未发表无
系统交流控制斯软2041613取得号
软件V1.0 件
22KW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车载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30第87779592021.12.142021.10.21无
系统通信软件斯软2055333取得号
V1.0 件
22KW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车载充电机 威迈 2021SR 原始
131第87779602021.12.142021.10.21无
系统直流控制斯软2055334取得号
软件V1.0 件
40kw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充电机系统 威迈 2021SR 原始
132第87709192021.12.132021.10.21无
交流控制软件斯软2048293取得号
V1.0 件深圳
40KW功能集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33成充电机系统第8763780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1154取得
通信软件V1.0 号件
40kw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充电机系统 威迈 2021SR 原始
134第87629312021.12.102021.10.21无
直流控制软件斯软2040305取得号
V1.0 件
支持OBD协深圳
议的11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35能集成车载充第88523542021.12.242021.10.21无
斯软2129728取得电机系统交流号件
控制软件V1.0
支持OBD协深圳
议的11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36能集成车载充第87558612021.12.092021.10.21无
斯软2033235取得电机系统通信号件
软件V1.0
支持OBD协深圳
议的11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37能集成车载充第8762930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0304取得电机系统直流号件
控制软件V1.0
支持OBD协 深圳软著登字
议的11KW功 威迈 2021SR 原始
138第87637662021.12.102021.10.21无
能集成车载充斯软2041140取得号电机系统低功件
8-3-83
79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耗控制软件
V1.0
支持OBD协深圳
议的6.6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39能集成车载充第8764207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1581取得电机系统通信号件
软件V1.0
支持OBD协深圳
议的6.6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40能集成车载充第87779072021.12.142021.10.21无
斯软2055281取得电机系统交流号件
控制软件V1.0
支持OBD协深圳
议的6.6KW功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41能集成车载充第8764208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1582取得电机系统直流号件
控制软件V1.0
支持OBD协
议的6.6KW功 深圳软著登字
能集成车载充 威迈 2021SR 原始
142第87779062021.12.142021.10.21无
电机系统低功斯软2055280取得号耗控制软件件
V1.0基于物理集成深圳
PLC的11KW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43车载充电机系第8764067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1441取得统交流控制软号件
件V1.0基于物理集成深圳
PLC的11KW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44车载充电机系第8764068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1442取得统通信软件号件
V1.0基于物理集成深圳
PLC的11KW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45车载充电机系第8763779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1153取得
统PLC控制软 号件
件V1.0基于物理集成深圳
PLC的11KW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46车载充电机系第8764204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1578取得统低功耗控制号件
软件V1.0基于物理集成深圳
PLC的11KW 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47车载充电机系第8764205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2041579取得统直流控制软号件
件V1.0
兼容CANFD 深圳 软著登字
2021SR 原始
148 的PLC电动汽 威迈 第8764206 2021.12.10 2021.10.21 无
2041580取得
车充电通信软斯软号
8-3-84
79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件V1.0 件
基于LIN通讯 深圳软著登字
的2KW单体 威迈 2021SR 原始
149第87637782021.12.102021.10.21无
DCDC控制系 斯软 2041152 取得号
统软件V1.0 件深圳车载电源黑匣软著登字
威迈 2022SR 原始
150子功能算法软第92988052022.03.142022.02.02无
斯软0344606取得
件V1.0 号件兼容欧洲
DIN70121和 深圳软著登字
ISO15118标 威迈 2022SR 原始
151第92988062022.03.142021.12.30无
准的电动汽车斯软0344607取得号通信控制软件件
V1.0深圳车载电源芯片软著登字
威迈 2022SR 原始
152固件快速刷新第92988072022.03.142022.01.06无
斯软0344608取得
算法软件V1.0 号件一种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COBS转码的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53多芯片串口通2022.12.26未发表无
斯软105700711615872取得信的车载电源件号
软件V1.0基于模型实现深圳软著登字
OBC-DCDC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54功率控制的温2022.12.26未发表无
斯软105699051615706取得度降额控制软件号
件V1.0实现欧美日多深圳软著登字
合一标准的电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552022.12.26未发表无
动汽车通信控斯软105699011615702取得
制软件V1.0 件 号基于输入功率
11KW输出电 深圳 软著登字
压800V功能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562022.12.26未发表无
集成车载充电斯软105699531615754取得机通信系统软件号
件V1.0实现美国深圳软著登字
SAEJ1772标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57准的电动汽车2022.12.26未发表无
斯软105701161615917取得通信控制软件件号
V1.0
158 实现欧洲 深圳 软著登字 2022SR 2022.12.26 未发表 原始 无
8-3-85
79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Booster升压 威迈 第 1615919 取得系统的电动汽斯软10570118车通信控制软件号
件V1.0基于
AUTOSAR架 深圳 软著登字
构的11KW模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592022.12.26未发表无
型开发车载充斯软105699031615704取得电机系统通信件号
软件V1.0实现欧洲深圳软著登字
DIN70121标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0准的电动汽车2022.12.26未发表无
斯软105700721615873取得通信控制软件件号
V1.0
基于AB Swap 深圳 软著登字
方式刷写的车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12022.12.26未发表无
载电源软件斯软105689751614776取得
V1.0 件 号
基于6.6KW功深圳软著登字能集成车载充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2 电机CANFD 2022.12.26 未发表 无
斯软105699521615753取得通信系统软件件号
V1.0一种基于回滚深圳软著登字
方式刷写的车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32022.12.26未发表无
载电源软件斯软105699061615707取得
V1.0 件 号实现欧洲深圳软著登字
ISO15118即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4插即充标准的2022.12.26未发表无
斯软105701171615918取得电动汽车通信件号
控制软件V1.0基于模型实现深圳软著登字
整车碰撞信号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52022.12.26未发表无
捕捉并诊断的斯软105699541615755取得
控制程序V1.0 件 号基于
AUTOSAR的 深圳 软著登字
6.6KW功能集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62022.12.26未发表无
成车载充电机斯软105699021615703取得通信系统软件件号
V1.0
基于HV-LV 深圳 软著登字 2022SR 原始167 2022.12.26 未发表 无
(11KW多核 威迈 第 1614774 取得
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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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版本)协议实斯软10568973
现的SCI平台 件 号
通信软件V1.0一种通过异芯深圳软著登字
片备份软件的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82022.12.26未发表无
车载电源软件斯软105700701615871取得
V1.0 件 号
基于USB控制 深圳 软著登字
的CAN盒工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92022.12.26未发表无
具控制软件斯软105689741614775取得
V1.0 件 号
基于CANFD深圳软著登字
通信的11kw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0车载充电机输2022.12.26未发表无
斯软105699461615747取得出系统通讯控件号
制软件V1.0深圳软著登字
基于Flash模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1 拟EEPROM软 2022.12.26 未发表 无
斯软105699001615701取得
件V1.0件号基于
AUTOSAR架 深圳 软著登字
构的3.3KW功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22022.12.26未发表无
能集成车载充斯软105699041615705取得电机系统通信件号
软件V1.0
基于PFC_LV深圳软著登字
(6.6KW多核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3版本)协议实2022.12.26未发表无
斯软105689761614777取得
现的SCI平台件号
通信软件V1.0基于模型实现深圳软著登字
OBC-DCDC
威迈 2022SR 原始
174功率控制的电
第
2022.12.28未发表无
斯软105734041619205取得压降额控制软件号
件V1.0
一种基于UDS 深圳 软著登字
协议的多芯片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52022.12.28未发表无
升级的车载电斯软105734031619204取得
源软件V1.0 件 号深圳软著登字车用无线充电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6 OTA升级管理 2022.12.28 未发表 无
斯软105734261619227取得
软件V1.0件号
8-3-87
79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深圳软著登字
KungFu芯片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7 理想X01 Boot 2022.12.28 未发表 无
斯软105734271619228取得
开发软件V1.0件号实现日本深圳软著登字
Chademo标准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8的电动汽车通2022.12.28未发表无
斯软105734281619229取得信控制软件件号
V1.0深圳软著登字飞行汽车中双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9 DCDC的应用 2022.12.28 未发表 无
斯软105733281619129取得
控制软件V1.0件号
基于VS的车上海软著登字
载充电机UDS 2020SR 原始
180威迈第49604452020.01.162017.12.28无
协议刷新工具0081749取得斯号
软件V1.0
基于VS的车上海软著登字
载充电机通用 2020SR 原始
181威迈第49609742020.01.162018.05.16无
监控上位机软0082278取得斯号
件V1.0
基于VS的车上海软著登字
载充电机通用 2020SR 原始
182威迈第49667592020.01.17未发表无
刷新上位机软0088063取得斯号
件V1.0兼容
TCAN1145和 上海 软著登字
2020SR 原始
183 TJA1145的通 威迈 第4966754 2020.01.17 2019.05.30 无
0088058取得
讯功能软件斯号
V1.0
基于UDS协议上海软著登字
的带回滚功能 2020SR 原始
184威迈第49662192020.01.172017.12.13无
的FOTA功能 0087523 取得斯号
软件V1.0新型车载充电上海软著登字
2020SR 原始
185机低功耗系统威迈第49695172020.01.172019.10.16无
0090821取得
控制软件V1.0 斯 号
基于DSP的上海软著登字
2.5KW单体 2020SR 原始
186威迈第56368022020.07.132020.04.20无
DCDC控制系 0758106 取得斯号
统软件V1.0基于双路
CAN通信的上海软著登字
6.6KW功能集 2020SR 原始
187威斯第56407042020.07.132020.04.30无
成车载充电机0762008取得迈号通信系统软件
V1.0
基于双路 上海 软著登字 2020SR 原始
1882020.07.132020.04.30无
CAN通信的 威迈 第5640711 0762015 取得
8-3-88
79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6.6KW功能集 斯 号
成车载充电机交流控制系统
软件V1.0基于双路
CAN通信的上海软著登字
6.6KW功能集 2020SR 原始
189威迈第56407182020.07.132020.04.30无
成车载充电机0762022取得斯号直流控制系统
软件V1.0基于
AUTOSAR平 上海 软著登字
2021SR 原始
190台的多组快照威迈第82174482021.10.12未发表无
1494822取得
数据记录系统斯号
VI.0
基于C语言平台的电加热器上海软著登字(PTC)控制 威迈 2021SR 原始
191第67421812021.01.05未发表无
软件[简称:斯软0014074取得号
PTC控制软 件
件]V1.0
基于CAN总芜湖线的程序下载软著登字
威迈 2021SR 原始
192软件[简称:第68238852021.01.19未发表无
斯软0099568取得程序下载软号件
件]V1.0
基于MQX和
MPC5643L的芜湖软著登字
PMSM电机控 2020SR 原始
193威迪第53861962020.05.25未发表无
制软件[简0507500取得斯号
称:电机控制
软件]V1.0
TNF2APIU 软著登字
PHB200S54- 华源 第 2022SR 原始
1942022.10.252022.06.07无
CB 单板软件 电源 10366604 1412405 取得
V1.0 号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享有上述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4.被许可使用的技术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新能源汽车无线充电相关技术方面获得Qualcomm Incorporated(高通)多项技术的授权使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使用前述授权技术量产无线充电产品的情形。
8-3-89
79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5.特许经营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涉及特许经营情况。
6.合作研发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新增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展研究的项目。
(六)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等。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48544.10万元。
综上,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权属清晰,不存在潜在纠纷或法律风险,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框架合同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销售框架合同情况如下:
序主要销售采购方销售方合同名称签署时间合同期限号内容上海汽车集威迈斯《生产采购车载电源
1团股份有限2014.08.15长期有效有限一般条款》等公司《理想汽车北京车和家零部件和原车载电源
2信息技术有发行人2019.12.23长期有效
材料采购通等限公司则》
8-3-90
80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主要销售采购方销售方合同名称签署时间合同期限号内容重庆长安新《汽车/动力车载电源
3能源汽车科发行人零部件采购2019.11.12长期有效
等技有限公司基本合同》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奇瑞新能限公司(曾有效期3年,期限届满源汽车股份车载电源
4用名:奇瑞发行人2022.07.01自动延长1年,期限延
有限公司采等新能源汽车长不受次数限制购主合同》技术有限公
司)浙江远景汽《采购合同车载电源
5发行人2021.03.29长期有效配有限公司通用条款》等浙江轩孚科《采购合同电驱系统
6发行人2022.08.18长期有效技有限公司通用条款》产品等
2020年3月31日起三年,但在距期满的3个《采购框架日立楼宇技月内,一方未以书面协议书》及电梯电源
6术(广州)发行人2020.03.31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采购框架等有限公司有效期届满之后效力补充协议》终止的,本协议效力自动延长1年
2020年10月1日起至
2023年9月30日止,除
非任何一方在届满前三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采购主合车载电源7零跑汽车发行人2020.10.25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同》等本合同除合同货物的价格条款以外的其他所有条款的期限自动延长一年
2.重大采购框架合同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采购框架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销售方采购方合同名称主要采购内容签署时间合同期限艾睿电子
1中国有限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芯片2020.04.15长期有效
公司
8-3-91
80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号销售方采购方合同名称主要采购内容签署时间合同期限深圳市海
2光电子有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磁元件2019.11.20长期有效
限公司文晔科技
3股份有限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功率半导体2019.09.21长期有效
公司深圳市威
4尔达电子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阻容器件2019.08.20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创能电子
5(深圳)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阻容器件2019.08.20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晨兴安富
继电器、功率
6利有限公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2019.09.15长期有效
半导体司上海英恒
7电子有限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功率半导体2019.11.27长期有效
公司珠海三锐
8精工科技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结构件2021.09.13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
友尚香港《供货管理协议》功率半导体2019.08.08长期有效
9发行人
有限公司《增补协议》功率半导体2019.08.26长期有效
3.融资合同
(1)授信合同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6000万元及以上的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授信额度序号授信人受信人授信期限担保方式(万元)
1.发行人以其土地使用权及房
上海浦东发展
2022.01.11-
1银行股份有限发行人屋提供抵押担保;23500
2025.01.11
公司深圳分行2.威迈斯软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提供保证担保兴业银行股份
2022.09.1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
2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15000
2023.08.08配偶郭燕提供保证担保
分行华夏银行股份
2022.10.1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
3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10000
2023.10.17配偶郭燕提供保证担保
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发行人以其持有的票据、保证
42022.10.21-
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40000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存单、结
2023.10.17
分行构性存款等资产提供质押担保
8-3-92
80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招商银行股份
2022.11.1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
5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18500
2023.11.13配偶郭燕提供保证担保
分行中国民生银行
2022.11.2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
6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10000
2023.11.25配偶郭燕提供保证担保
深圳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深圳威迈斯软件、发行人实际
2022.12.01-
7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13000控制人万仁春及其配偶郭燕提
2023.11.16
宝安支行供保证担保平安银行股份
2021.06.16-
8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50000无
2023.06.16
分行平安银行股份
2022.09.19-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提供
9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15000
2023.09.19保证担保
分行
(2)借款合同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3000万元及以上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金融机构名称借款借款金额序号借款期限担保情况(贷款方)方(万元)
1.深圳威迈斯软件、发行人实际
上海浦东发展2021.06.24发行控制人万仁春提供保证担保
1银行股份有限10715.16-
人2.发行人以其土地使用权及房
公司深圳分行2029.06.24屋提供抵押担保
上海浦东发展1.发行人以其土地使用权及房2022.02.21发行屋提供抵押担保
2银行股份有限3000-
人2.威迈斯软件、发行人实际控制
公司深圳分行2023.02.21人万仁春提供保证担保
招商银行股份2022.08.11发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配
3有限公司深圳3000-
人偶郭燕提供保证担保
分行2023.02.11
兴业银行股份2022.09.22发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配
4有限公司深圳5000-
人偶郭燕作为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
分行2023.09.22
1.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为发行人提供保证担保,同时深圳市高新投2022.11.1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为《担发行保协议书》提供反担保保证
5小额贷款有限3000-
人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提
公司2023.11.09供保证担保
3.发行人以其拥有的两项专利
权提供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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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中国银行股份2022.12.01发行深圳威迈斯软件以及发行人实际
6有限公司深圳3000-控制人万仁春及其配偶郭燕提供
人
宝安支行2023.12.01保证担保
1.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中国银行股份芜湖2022.12.02万仁春及其配偶郭燕提供保证担
7有限公司芜湖威迈45000-保;
分行斯2029.06.212.由芜湖威迈斯以其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4.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序号发包人承包人工程名称签署时间(万元)中信国安建工集团威迈斯新能源厂区项
1发行人7176.622019.12.25
有限公司目安徽鲁班建设投资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
2芜湖威迈斯11539.182022.04.28
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前述重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经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已披露的内容之外,2022年度期间,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经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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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新增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及重大资产收购、出
售等行为,也不存在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剥离、收购或出售计划。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健全、清晰,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规则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决策程序健全、有效。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且该等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的制定程序、内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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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授权、重大决策的行为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贴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1.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以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13%、6%、5%、增值税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3%、1%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房产税0%、1.2%、12%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7%、5%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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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16.5%、15%
2.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以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如下:
税率纳税主体名称
2022年2021年2020年
威迈斯15%15%15%
深圳威迈斯软件15%15%15%
大连威迈斯软件20%--
上海威迈斯15%15%25%
上海威迈斯软件20%20%20%
威迈斯(香港)16.5%16.5%16.5%
芜湖威迈斯25%25%25%
芜湖威迈斯软件20%20%20%
上海威迪斯20%20%-
芜湖威迪斯25%20%-
华源电源25%20%-
深圳威迈斯电源20%20%-
海南威迈斯20%20%-
海口威迈斯一号[注1]--
海南威迈斯二号[注1]--
威聚伊新[注1]--
日本威迈斯[注2]--
威迈斯汽车科技20%--
注1: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威聚伊新系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2:日本企业所得税包括两部分,一是法人税:注册资本金不足1亿日元的法人其800万日元以下的所得部分适用15%的税率,800万日元至10亿日元的所得部分适用22%的税率,10亿日元以上的所得部分适用23.2%的税率;二是地方法人税:2019年10月1日后为10.3%。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本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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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2022年度,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所得税税收优惠
(1)发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报享受15%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发行人于2020年12月21日取得编号为GR20204420355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因此,发行人于2022年度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深圳威迈斯软件深圳威迈斯软件于2020年12月11日取得编号为GR202044205248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因此,深圳威迈斯软件于2022年度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上海威迈斯上海威迈斯于2021年10月9日取得编号为GR202131000527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因此,上海威迈斯于2022年度期间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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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连威迈斯软件、上海威迈斯软件、威迈斯汽车科技、芜湖威迈斯软件、威
迈斯电源、海南威迈斯、上海威迪斯于2022年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企业所得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
[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增值税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为16%,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为13%)。
深圳威迈斯软件系生产电子软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深圳威迈斯软件于2022年度期间享受上述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3.房产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政发(1987))第九条,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发行人自2021年房屋建成之次月起享受该税收优惠。
综上,根据《纳税鉴证报告》、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于
2022年度期间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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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税务合规情况
1.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经核查,2022年度,发行人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发行人分公司
根据光明分公司、龙岗分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经核查,2022年度,光明分公司、龙岗分公司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其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
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经核查,2022年度,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单位:万元本期期初期末项目名称新增本期结转补助依据递延收益递延收益补助新能源汽车《关于深圳威迈斯电电力电子与源有限公司深圳新能
电力传动技92.50-39.7152.79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术产业化工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程实验室项程实验室项目资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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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本期期初期末项目名称新增本期结转补助依据递延收益递延收益补助目请报告的批复》(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792号)《深圳市南山区重点战略新兴产企业和创新机构扶持业数字化电分项资金创新机构组
68.12-16.4951.62源技术研究建资助项目》(深圳市中心项目南山区科技创新局〔2014〕34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深圳威迈斯电电动汽车高源有限公司电动汽车效高可靠车
126.60-30.7195.90高效高可靠车载电源
载电源的产的产业化项目资金申业化项目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2014〕261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证威迈新能源汽车斯电源有限公司新能电力电子与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电力传动技
384.05-28.5355.55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
术产业化工程实验室提升项目资程实验室提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升项目
(深发改〔2017〕555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电动汽车车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载双向充电车载双向充电产业化
281.49-35.93245.55
机产业化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目批复》(深发改〔2018〕
48号)《市工业化和信息化技术改造倍局关于下达2020年技增专项技术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
92.41-15.5376.89
改造投资项改造投资项目第一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20〕15号)广东省重点《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85.5685.56-171.12
领域研发计安排2020年度省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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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本期期初期末项目名称新增本期结转补助依据递延收益递延收益补助划项目-大功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省率、高效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率、高可靠目第七批)首期项目资碳化硅双向金的通知》(粤财科教车载充电机〔2020〕314号)开发项目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1年技术新能源汽车攻关面上项目拟资助高压电控系项目的公示》(深科技统集成关键40.0040.00-80.00创新规〔2019〕2号)《关技术研发项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目1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21〕0899
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新能源汽车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
电源产品生900.00--900.00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产基地政策规定》(芜政办〔2017〕22号)《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新能源汽车政府关于芜湖新能源集成化高密
261.35--261.35汽车产业基地扶持资
度电驱动系金拟支持项目和资金统总成项目1分配的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1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第二批拟资助技术改造投资
2021年车载项目公示的通知》(深电源生产线工信规〔2019〕3号)《市智能化资助\
242.85-37.76205.09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工业和信息下达2021年企业技术化局2021年改造扶持计划技术装企业技改款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
(深工信资金〔2021〕
52号)弋江区财政-315.31-315.31关于印发《弋江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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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本期期初期末项目名称新增本期结转补助依据递延收益递延收益补助局产业扶持新区)营商环境提升年资金-城市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础设施配套(弋办〔2019〕49号)费返还
合计2574.94440.87204.632811.18-
2.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目名称金额(万元)补助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款2998.11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2年工业企业扩产
2022年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资助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深工增效扶持计划资助项860.00信资金〔2022〕34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目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2〕2号)2022年上半年工业助《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六次
364.81企纾困项目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一次2021年工业稳增长资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
115.42助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深圳市科创委省项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
103.50配套补贴新计字〔2022〕12511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七次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94.07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划拟资助项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九科创局22年度发展专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南山区促进产业高项计划科技型企业项75.00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规〔2022〕3目补助
号)《深圳市拟发放2022年度第一批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资金公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
2022年度一次性留工
73.46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
培训补助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关于下达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计划资助培育资助计划资助资70.00资金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22〕0671金号)、《关于下达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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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划资助资金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22〕
1878号)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关于下达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计划资助培育资助计划资助资50.00资金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22〕0671号)金《关于开展芜湖市2021年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奖补芜湖财政局升级规模兑付工作的通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
40.00奖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
28.42《拟发放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信息公示》
业补贴款深圳市人民政府普惠《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性纾困扶持水电费补26.55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贴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稳就业工作(深南府规〔2022〕3号)、《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
25.00措施》稳岗有奖项目量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九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稳岗补贴15.37知》(粤人社规〔2022〕9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范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合同》《关于下达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
12.50
2022年第二批重点项项发展资金2022年第二批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的通目资助经费知》
《关于2022年深圳市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公示》《关扩岗补助11.65于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33号)2022年上半年营利性《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六次
11.58服务业助企纾困项目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关于开展芜湖市2021年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奖补兑付工作的通知》(芜经信速递〔2022〕202号)、
2021年鼓励规上企业10.00《关于印发2021年芜湖市推进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成长展上台阶竞赛活动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芜经信运行〔2021〕83号)《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
2022年深圳市工业企10.00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业防疫消杀补贴业企业防疫消杀补贴项目公示的通知》《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江区新增“四弋江区新增“四上”企上”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芜湖市委芜
5.00
业奖励湖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回补疫情造成损失奋力实现“六稳”目标任务的意见》(芜市〔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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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弋江区财政局产业扶
持资金-人才公寓租2.86《弋江区产业扶持资金兑付一览表》金奖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21年商标注册2021年著作权登记资资助、著作权登记资助领款手续的通知》《深圳市
1.32助款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封控区、管控区受影《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六次响企业一次性社保补0.67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贴《关于实施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社会保险缴费补贴0.45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0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21年商标注册2021年商标注册资助资助、著作权登记资助领款手续的通知》《深圳市
0.40款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化(技术合同)项0.22新计字〔2022〕0376号)目”项目资助弋江区中小微企业吸《关于促进市场主题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皖发
0.10纳高校毕业生补贴〔2022〕9号)
合计4956.45-
3.财政贴息
单位:万元期初本期本期期末项目名称补助依据递延收益新增结转递延收益关于下达2021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四次会议扶持项目(科科技金融技创新分项)的通知(深南科〔2021〕110贴息资助-9.829.82-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
2021年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
财政贴息20.00-14.735.27《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助计划》《关于开通疫情期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疫情期间申报的通知》《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企业贷款-23.4423.44-专项资金2022年第七次会议拟审议资助贴息项目名单公示》
合计20.0033.2647.9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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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2022年度获得的上述政府补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1.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6汽车制造业”中的“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的有关重污染行业的规定,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
(1)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所在地的环保主管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查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关于环境违法行
为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说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所在
地环境保护官方网站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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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质量标准。发行人建立了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形成一整套有关质量和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信用广东”官网下载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自2022年
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光明分公司、龙岗分公司、深
圳威迈斯软件、威迈斯电源、华源电源不存在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的证明,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大连威迈斯软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2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为12000020232000115),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威迈斯未受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
根据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2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为12000020232000117),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威迈斯软件未受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2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为14000020232000086),自威迈斯汽车科技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汽车科技未受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
根据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3日出具的证明,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芜湖威迈斯未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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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而受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根据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3日出具的证明,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芜湖威迈斯软件未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8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分别为14000020232000037),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威迪斯没有受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记录。
根据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5日出具的证明,自2022年7月1至2022年12月31日,芜湖威迪斯未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根据海南威迈斯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2022年7月1至
2022年12月31日,海南威迈斯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威聚伊新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
律师核查,自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威聚伊新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经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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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九、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经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经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涉及5宗作为原告提起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诉讼当事人主要案情与诉讼请求案件进展号
2021年12月17日,深圳市罗湖区
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案号为
(2021)粤0303民初35699号。
2022年4月28日,深圳市罗湖区
2021年2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新产品开发协议》,原告如约履行货款2332000元以及利息;被告二合同义务,但被告一未依约向原告支对被告一前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原告:发行付合同款项。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清偿责任。
人股东。2022年5月18日,被告一不服前被告一:深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述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圳臻宇新能
9月18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上诉。2022年11月10日,深圳
源动力科技
1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有限公司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332000元。维持原判。
被告二:宝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由于前述被告未依据前述生效判能新能源汽
2021年9月18日为65307.18元。
车集团有限决向发行人履行支付义务,发行人三、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公司带清偿责任。于2022年12月5日以被告一、被告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二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费、担保费。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月受理该执行案件。截至2023年2月28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
原告:发行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采购2021年12月10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案号为被告一:宝告一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二(2022)陕0404民初158号。
能(西安)汽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被告三系被告2022年7月20日,咸阳市渭城区
2车研究院有二的唯一股东。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限公司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9求。2022年8月3日,原告不服前被告二:宝述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月18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能汽车科技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经审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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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诉讼当事人主要案情与诉讼请求案件进展号
有限公司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23310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于2023年元;1月4日作出裁定:一、撤销咸阳
被告三:宝
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7757.4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
能新能源汽元(暂计至2021年9月18日);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咸阳市渭城
车集团有限三、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区人民法院重审。截至2023年2月公司带清偿责任;28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该案四、被告三对被告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尚未完结。
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采购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一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被告三系被告2021年11月23日,广州市黄埔区原告:发行二的唯一股东。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案号为人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9(2021)粤0112民初37655号。
被告一:宝能(广州)汽月18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
2022年8月5日,广州市黄埔区人
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一于判决生
车研究院有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限公司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96326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被告二:宝963268.57元;(二)被告二与被告三对判决第一
能汽车科技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公司39746.12元(暂计至2021年9月18
2022年8月19日,被告一不服前被告三:宝日);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能新能源汽三、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起上诉。
车集团有限带清偿责任;截至2023年2月28日,该案尚未公司四、被告三对被告二上述债务承担连完结。
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2021年12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案号为
(2021)京0108民初68261号。
2019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2022年2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款364603.88元及利息。
由于宝沃股份未依据前述生效判
原告:发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9决向发行人履行支付义务,发行人人月30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于2022年3月29日以被告作为被
被告:北京
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申请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宝沃汽车股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4603.88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份有限公司元;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行人(简称“宝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4351.68暂未正式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书)。沃股份”)元(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2022年4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级人民发出通知书,该院已于2022年4月22日受理宝沃股份破产清担保费。
算一案,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
30日前向宝沃股份管理人申报债权,发行人已于前述期限内向宝沃股份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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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2月28日,宝沃股份的破产清算程序尚在进行中,宝沃股份暂未依据前述生效判决向发行人履行支付义务。
2020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框架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供货义务,但原告:发行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为
2023年2月16日,深圳市南山区
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3年1月16日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案号为被告:天际
5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2023)粤0305民初4257号。截汽车(长沙)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至2023年2月28日,该案正在审集团有限公理过程中,尚未完结。
司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0335364.20元;
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系发行人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案件,且该等案件诉争金额相对较小,发行人即使败诉或最终无法实现债权,对其生产经营、业绩影响相对较小。因此,该等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经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涉及1宗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诉讼当事人主要案情与诉讼请求案件进展号
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诉案外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买
卖合同纠纷案((2021)成仲案字第1301号、(2021)成仲案字第1302号),业经成都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后于2022年4月作出裁决,裁决中信国安承担向2023年1月12日,原告履行支付货款、违约金等责任,前述应付款项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原告:深圳计至2022年12月6日为19393291.83元。经原告法院正式受理该市中庆扬贸多次催要,中信国安一直拒绝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案,案号为(2023)
1易有限公司原告已就中信国安所欠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粤0305民初1417行,但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被告:发行号。
由于被告尚欠中信国安已到期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截至2023年2月28人15848738.61元,但中信国安未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日,该案正在审理工程款,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损害了原告过程中,尚未完结。
的债权,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被告支付货
款、违约金等款项共计15848738.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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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国安于2019年5月签订的《威迈斯新能源厂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信国安为威迈斯新能源厂区项目的总包工程方,合同总金额为7176.62万元。该工程已于2020年12月竣工验收,截至
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剩余应付工程款金额为1584.87万元,该笔应付款
项已在公司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为23004.18万元,前述应付款项金额占发行人银行存款余额的比例为6.84%,占比较小,发行人具备支付该等款项的能力,发行人尚未支付完毕该等款项的背景主要是:中信国安相关工程收款账户因中信国安自身原因被采取司法冻结措施,因此发行人与中信国安在持续沟通应付款项的付款方式事宜,待双方确认付款方式后发行人将向中信国安支付该等应付款项。
中信国安债权人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起的上述代位权诉
讼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主要理由是:即使发行人败诉,即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代位权成立,发行人将在其欠中信国安的到期债权范围内向原告清偿相应款项,清偿后,发行人欠中信国安的相应债务亦随之消灭,且如上文所述,发行人欠中信国安应付款金额占发行人银行存款余额比例较小,如发行人败诉,发行人具备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的能力,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经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存在两宗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第一部分相关期间更新事项”之“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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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保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保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声明和保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
2月28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声明和保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经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冯颖盈存在一宗以其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该等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的障碍,具体分析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第一部分相关期间更新事项”之“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部分的内容。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
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除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冯颖盈存在一宗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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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1)社会保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12月31日员工总人数2617已缴纳人数2458
已缴纳人数占比94.00%新员工入职148未缴纳社会保退休返聘3险情况未从上家转出或自己缴
6
纳等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个别员工因被派驻外地工作,要求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其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上表已缴纳人数包含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人数。报告期末,发行人委
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的人数分别为2人。
(2)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12月31日员工总人数2617已缴纳人数2457
已缴纳人数占比93.96%新员工入职148未缴纳住房公积退休返聘3金情况未从上家转出或自己缴纳等7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个别员工因被派驻外地工作要求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其在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上表已缴纳人数包含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人数。报告期末,发行人
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人数分别为2人。
2.境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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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威迈斯(香港)、日本威迈斯没有雇员。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合规情况
1.经核查,发行人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但委托
第三方机构缴纳系根据少量员工个人的要求,报告期内相关员工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少量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
符合相关规定而被主管部门追缴及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但未缴纳原因具有合理性且金额较小。
3.为避免上述情况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在职员工报告期内欠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承诺如下:
“如果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在报告期内未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处罚,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有权部门要求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
遭受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上述损失并承诺不向公司进行追偿。”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或《企业信用报告(违法违规证明版)》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被主管部门处以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威迈斯(香港)、日本威迈斯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被主管部门处以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前述不规范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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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承办律师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进行了
重点审阅,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该等引用与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应内容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承办律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无异议,《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引用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结论性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
规定的有关条件,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所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适当。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于2023年3月29日经上交所上市
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21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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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之2.1
2.1根据申报材料,(1)威迈斯企管系发行人参股公司,于2017年8月成立,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分别持有威迈斯企管50%股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万仁春担任威迈斯企管的执行董事、总经理。(2)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3)2019年5月,威迈斯企管为购置土地向发行人借款3919.75万元,当年9月归还。(4)2019年12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与上海纳华拟分别增资7500万元,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已于2021年11月出资。(5)2022年2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威迈斯企管3亿元借款提供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请发行人披露: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后续具体安排。
请发行人说明:(1)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历史沿革;(2)上海纳华的基本情况,向威迈斯企管投资实缴金额及时间,与发行人及其管理层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3)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相
关土地性质,是否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4)结合合作成立参股公司的背景,说明发行人不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建设相关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原因;
(5)结合发行人与该参股公司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说明威迈斯企管还款的
资金来源,发行人子公司向威迈斯企管增资的原因、资金来源以及增资后的资金流向;(6)结合威迈斯企管资产、业务、财务情况以及威迈斯企管向银行贷款的
原因、相关资金流向,说明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合规性、原因及必要性,并提供相关主债务及担保合同;(7)发行人不对威迈斯企管进行控制的依据和理由。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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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一)请披露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后续具体安排
根据发行人及威迈斯企管出具的说明,威迈斯企管建设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成后主要目的是出租给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该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研发中心、数据中心、培训中心、运营中心等,项目建成后将有利于发行人进一步吸引和培养优秀人才、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及提高对下游整车厂客户服务配套能力。
威迈斯企管建设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总投资额预计为69694.90万元(含土地费用、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截至2022年12月
31日,威迈斯企管项目已累计投入38437.86万元(含工程履约保证金),威迈
斯企管后续将以其股东投资款、银行借款等自有或自筹资金继续投资建设该项目。
根据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出具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月报(第13期)》,截至2022年12月底,现场土建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约占土建工程总成量的99%,项目主体建筑已完成结构封顶,预计2023年下半年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上述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威迈斯企管将根据发行人实际经营需求,优先将该等房产主要出租给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若后续存在部分房产暂
时闲置的,将对外出租,以提高资产利用率。
根据发行人及威迈斯企管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未来承租威迈斯企管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实施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公司制度文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威迈斯企业管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并参考周边同类型房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租金,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二)请说明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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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17家控股子公司,3家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控股子公司
(1)深圳威迈斯软件
*基本信息
深圳威迈斯软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74396888W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13年7月9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2楼(01室)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系统集成的技经营范围术咨询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专门从事公司车载电源产品相关软件开发,同时争取双软企业优主营业务的关系惠。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2013年7月9日,威迈斯签署了《深圳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威
迈斯软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13年7月9日,深圳威迈斯软件在深圳市监局注册登记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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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深圳威迈斯软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威迈斯货币100.00100.00
合计100.00100.00
自深圳威迈斯软件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深圳威迈斯软件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2)大连威迈斯软件
*基本信息
大连威迈斯软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大连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31MA7FYY837Q
注册资本800.00万元
实收资本8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22年1月4日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翠涛街30号4层03号
股权结构深圳威迈斯软件持股100%
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经营范围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在深圳威迈斯软件开发的平台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客户进行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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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主营业务的关系化开发,同时为了便于在当地引进和留住人才。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A.2022 年 1 月,设立2022年1月4日,深圳威迈斯软件签署了《大连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大连威迈斯软件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深圳威迈斯软件以货币认缴。
2022年1月4日,大连威迈斯软件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设立。
大连威迈斯软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深圳威迈斯软件货币100.00100.00
合计100.00100.00
B.2023 年 3 月,第一次增资
2023年3月2日,大连威迈斯软件股东作出决定,大连威迈斯软件注册资
本由100万元增至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700万元由股东深圳威迈斯软件以货币认缴。
2023年3月3日,大连威迈斯软件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大连威迈斯软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深圳威迈斯软件货币800.00100.00
合计8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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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自2023年3月3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大连威迈斯软件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3)上海威迈斯
*基本信息
上海威迈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BJMC34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
实收资本8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17年3月30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春常路18号1幢3层X7室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电耦合系统研发;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
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
经营范围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
工业设计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利用上海地区的区位优势、汽车产业链优势和人才优势,设立研主营业务的关系发与销售主体。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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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A. 2017 年 3 月,设立
2017年3月23日,威迈斯签署了《上海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章程》,约定
上海威迈斯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17年3月30日,上海威迈斯在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上海威迈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威迈斯货币1000.00100.00
合计1000.00100.00
B. 2017 年 8 月,第一次增资
2017年8月17日,上海威迈斯股东作出决定,上海威迈斯注册资本由1000
万元增至8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70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17年8月24日,上海威迈斯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上海威迈斯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威迈斯货币8000.00100.00
合计8000.00100.00
自2017年8月24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威迈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4)上海威迈斯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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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基本信息
上海威迈斯软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DLHMX5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实收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20年9月21日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
股权结构上海威迈斯持股100.00%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设备销售;
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海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经营范围系统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智能机器
人的研发;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动漫游戏开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通信设备制造;
光通信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商用密码产品进出口;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知
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专门从事公司产品配套的软件平台开发,配套上海威迈斯的研发主营业务的关系产品,同时争取双软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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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2020年9月10日,上海威迈斯签署了《上海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上海威迈斯软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上海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20年9月21日,上海威迈斯软件在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上海威迈斯软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上海威迈斯货币100.00100.00
合计100.00100.00
自上海威迈斯软件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威迈斯软件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5)威迈斯汽车科技
*基本信息
威迈斯汽车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威迈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BWGJRC5H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实收资本1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钧成立日期2022年8月5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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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股权结构上海威迈斯持股95.62%,海南威迈斯二号持股4.38%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电耦合系统研发;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子元经营范围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
机械设备研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为提升研发水平,在上海设立了电驱系统产品研发、销售主主营业务的关系体。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A.2022 年 8 月,设立2022年8月5日,上海威迈斯签署了《上海威迈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威迈斯汽车科技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由上海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22年8月5日,威迈斯汽车科技在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设立。
威迈斯汽车科技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上海威迈斯货币3000.00100.00
合计3000.00100.00
B.2022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22年11月9日,威迈斯汽车科技股东作出决定,上海威迈斯将其持有威
迈斯汽车科技4.38%的股权(对应131.40万元出资额)以13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南威迈斯二号。
同日,上海威迈斯与海南威迈斯二号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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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议》。
2022年12月19日,威迈斯汽车科技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汽车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上海威迈斯货币2868.6095.62
2海南威迈斯二号货币131.404.38
合计3000.00100.00
自2022年12月19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汽车科技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6)芜湖威迈斯
*基本信息
芜湖威迈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MA2T7UB58T
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
实收资本20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18年11月12日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昌路与花津南注册地址路交叉口往西北约9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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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新能源汽车电源、通信电源、电梯电源、医疗电源、电力电子与经营范围电力传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利用芜湖地区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优势,就近配合客户进行产能主营业务的关系布局,设立研发、生产与销售主体。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A. 2018 年 11 月,设立
2018年10月25日,威迈斯签署了《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章程》,约
定芜湖威迈斯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18年11月12日,芜湖威迈斯在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理完成注册登记设立。
芜湖威迈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威迈斯货币2000.00100.00
合计2000.00100.00
B. 2021 年 4 月,第一次增资
2021年3月18日,芜湖威迈斯的股东威迈斯作出决定,同意芜湖威迈斯注
册资本由2000万元增加至36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6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21年4月2日,芜湖威迈斯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芜湖威迈斯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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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威迈斯货币3600.00100.00
合计3600.00100.00
*2022年12月,第二次增资
2022年11月17日,芜湖威迈斯股东作出决定,芜湖威迈斯注册资本由3600
万元增至2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6400万元由股东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22年12月4日,芜湖威迈斯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芜湖威迈斯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威迈斯货币20000.00100.00
合计20000.00100.00
自2022年12月4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芜湖威迈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7)芜湖威迈斯软件
*基本信息
芜湖威迈斯软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芜湖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3MA2W2LEH69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8-3-129
83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实收资本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20年8月3日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服务区A3栋注册地址
111室
股权结构芜湖威迈斯持股100.00%
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系统集成的经营范围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专门从事公司产品配套的软件平台开发,配套芜湖威迈斯的研主营业务的关系发产品,同时争取双软企业优惠。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2020年7月20日,芜湖威迈斯签署了《芜湖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芜湖威迈斯软件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芜湖威迈斯以货币认缴100万元。
2020年8月3日,芜湖威迈斯软件在芜湖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芜湖威迈斯软件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芜湖威迈斯货币100.00100.00
合计100.00100.00
自芜湖威迈斯软件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芜湖威迈斯软件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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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8)上海威迪斯
*基本信息
上海威迪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WB5BXN
注册资本1600.00万元
实收资本16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林成立日期2019年5月27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1135号1幢1层A区
芜湖威迈斯持股56.00%,上海传南持股38.50%,海口威迈斯一号股权结构
持股5.50%
从事机电设备、新能源汽车电机、汽车动力总成专业技术领域内
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产品设计,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经营范围
气设备、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专门从事电驱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芜湖威迪斯系上海威主营业务的关系迪斯全资子公司。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A. 2019 年 5 月,设立a.工商登记情况
2019年5月9日,徐洪澎签署了《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上海威迪斯注册资本为1100万,由徐洪澎以货币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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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2019年5月27日,上海威迪斯在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上海威迪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徐洪澎货币1100.00100.00
合计1100.00100.00
b.股权代持情况
孙一藻与徐洪澎系朋友关系,徐洪澎设立上海威迪斯及持有上海威迪斯100%的股权均系受孙一藻的委托,股权代持相关背景及具体情况如下:
孙一藻系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002594.SZ)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之一,曾任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董事、惠州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比亚迪精
密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孙一藻于2017-2018年期间逐步辞去相关职务,辞职后主要从事投资业务,看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故积极进行新能源汽车相关细分领域的投资布局,包括2018年7月投资威迈斯并持有1.8012%的股份、2019年5月投资设立上海威迪斯从事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产品业务,并希望未来能够进入原任职单位供应链。为了避免作为原任职单位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公司在开拓原任职单位供应链业务时的不利猜测或影响,故在设立时即委托好友徐洪澎代为持有股权。
基于上述考虑,2019年5月,孙一藻与徐洪澎签署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徐洪澎代孙一藻投资设立上海威迪斯并持有上海威迪斯100%股权。徐洪澎于上海威迪斯设立之初实缴出资的1000万元资金来源于孙一藻。
B. 2020 年 12 月,第一次增资a.工商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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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2020年11月30日,上海威迪斯股东作出决定,上海威迪斯注册资本由1100
万元增加至16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500万元由股东徐洪澎以货币资金认缴。
2020年12月11日,上海威迪斯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后,上海威迪斯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徐洪澎货币1600.00100.00
合计1600.00100.00
b.股权代持情况
本次增资后,徐洪澎持有上海威迪斯100%的股权均系代孙一藻持有。徐洪澎本次对上海威迪斯增资系受孙一藻的委托,徐洪澎对上海威迪斯实缴500万元的增资款实际来源于孙一藻。
C. 2021 年 4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a.工商登记情况
2021年1月20日,上海威迪斯股东作出决定,徐洪澎将其持有上海威迪斯
10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600万元,实缴出资额1500万元)以1500万元的
价格转让给芜湖威迈斯;同意芜湖威迈斯以货币资金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
同日,徐洪澎与芜湖威迈斯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合同》。
2021年4月7日,上海威迪斯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之后,上海威迪斯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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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1芜湖威迈斯货币1600.00100.00
合计1600.00100.00
b.股权代持的解除情况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徐洪澎与孙一藻对上海威迪斯的股权代持关系进行了清理。根据孙一藻出具的书面确认,孙一藻同意徐洪澎将其所持上海威迪斯
100%股权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芜湖威迈斯。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芜湖威
迈斯所持上海威迪斯100%的股权系其真实持有,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D. 2021 年 6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21年5月21日,上海威迪斯股东作出决定,芜湖威迈斯将其持有上海威
迪斯38.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616万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上海传南。
同日,芜湖威迈斯与上海传南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21年6月3日,上海威迪斯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上海威迪斯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芜湖威迈斯货币984.0061.50
2上海传南货币616.0038.50
合计1600.00100.00
E.2022 年 1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22年11月16日,上海威迪斯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芜湖威迈斯将其持
有上海威迪斯5.50%的股权(对应88.00万元出资额)以8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口威迈斯一号。
2022年11月30日,芜湖威迈斯与海口威迈斯一号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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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署《股权转让协议》。
2022年12月16日,上海威迪斯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上海威迪斯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芜湖威迈斯货币896.0056.00
2上海传南货币616.0038.50
3海口威迈斯一号货币88.005.50
合计1600.00100.00
自2022年12月16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威迪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9)芜湖威迪斯
*基本信息
芜湖威迪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3MA2TY3PJ53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实收资本890.75万元法定代表人宋德林成立日期2019年7月24日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中小企业创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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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11号厂房
股权结构上海威迪斯持股100.00%
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总成系统专业技术领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汽
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总成系统制造、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经营范围外),工业产品设计,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专门从事电驱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芜湖威迪斯系上海主营业务的关系威迪斯全资子公司。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2019年7月18日,上海威迪斯签署了《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芜湖威迪斯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由上海威迪斯以货币认缴。
2019年7月24日,芜湖威迪斯于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芜湖威迪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上海威迪斯货币3000.00100.00
合计3000.00100.00
自芜湖威迪斯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芜湖威迪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10)威迈斯电源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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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威迈斯电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威迈斯汽车电子技术公司名称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TWPEX8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21年6月9日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南同大道与新能源一路交汇处注册地址威迈斯二号配套楼201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为提升公司汽车电源产品检测能力,设立车载电源研发检测实验主营业务的关系室,未来负责汽车电源产品检测业务。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2021年6月7日,威迈斯签署了《深圳威迈斯汽车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威迈斯电源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21年6月9日,威迈斯电源在深圳市监局注册登记设立。
威迈斯电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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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威迈斯货币100.00100.00
合计100.00100.00
自威迈斯电源自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电源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11)华源电源
*基本信息
华源电源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QU5M6B
注册资本4000.00万元
实收资本3137.03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21年4月30日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60号英可瑞科技楼1#注册地址
楼厂区一单元901、401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51.00%,英可瑞持股49.00%电力电子产品、自动切换开关、监控通讯系统、标准及定制的电
源产品、二次电源产品、户外通信机房、户外通信机柜、低压自
动切换开关、配电系统及其配套产品、家用电器、软件产品、节
经营范围能产品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生产及销售;产品设计;从事电源精密仪器、系统和
设备的集成、维修、安装、维护、调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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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策划。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
与上市公司英可瑞合资设立的子公司,从事工业电源产品业务。
主营业务的关系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2021年4月27日,威迈斯与英可瑞共同签署了《深圳市华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华源电源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2040万元,英可瑞以货币认缴1960万元。
2021年4月30日,华源电源在深圳市监局注册登记设立。
华源电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威迈斯货币2040.0051.00
2英可瑞货币1960.0049.00
合计4000.00100.00
自华源电源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华源电源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12)海南威迈斯
*基本信息
海南威迈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海南威迈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8MAA97KKU9B
注册资本12000.00万元实收资本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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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3日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F座803众创空间-152注册地址号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经营范围业管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为公司产业链投资布局设立专门的投资平台。
主营业务的关系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2021年12月10日,威迈斯签署了《海南威迈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海南威迈斯的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
2021年12月13日,海南威迈斯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海南威迈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威迈斯货币12000.00100.00
合计12000.00100.00
自海南威迈斯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南威迈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13)海口威迈斯一号
*基本信息
海口威迈斯一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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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企业名称海口威迈斯持股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05MABXAL3Y6H
认缴出资额88.00万元
实缴出资额88.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威迈斯成立日期2022年8月15日
主营经营场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F座804众创空间-118号
海南威迈斯持有7.27%份额,丛艳华持有9.09%份额,李荣华持有
7.27%份额,易邦玲持有1.82%份额,易泽玺持有3.64%份额,桂肖杰
持有5.45%份额,倪兵持有3.64%份额,黄世杰持有3.64%份额,刘创模持有1.82%份额,徐家文持有3.64%份额,曾云仔持有3.64%份额,合伙人结构林性平持有1.82%份额,何程持有1.82%份额,张云辉持有1.82%份额,郭祥茂持有10.91%份额,詹良城持有1.82%份额,吴文诚持有1.82%份额,魏玮持有1.82%份额,黄远豪持有1.82%份额,荣鑫持有1.82%份额,王娟持有1.82%份额,冯仁伟持有3.64%份额,周若松持有
18.18%份额。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经营范围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2022年8月10日,海南威迈斯与周若松等22名合伙人签署了《海口威迈斯持股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出资额。
2022年8月15日,海口威迈斯一号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海口威迈斯一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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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合伙人姓名/名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称(%)
1海南威迈斯普通合伙人6.407.27
2周若松有限合伙人16.0018.18
3郭祥茂有限合伙人9.6010.91
4丛艳华有限合伙人8.009.09
5李荣华有限合伙人6.407.27
6桂肖杰有限合伙人4.805.45
7冯仁伟有限合伙人3.203.64
8易泽玺有限合伙人3.203.64
9倪兵有限合伙人3.203.64
10黄世杰有限合伙人3.203.64
11徐家文有限合伙人3.203.64
12曾云仔有限合伙人3.203.64
13易邦玲有限合伙人1.601.82
14刘创模有限合伙人1.601.82
15林性平有限合伙人1.601.82
16何程有限合伙人1.601.82
17张云辉有限合伙人1.601.82
18詹良城有限合伙人1.601.82
19吴文诚有限合伙人1.6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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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合伙人姓名/名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称(%)
20魏玮有限合伙人1.601.82
21黄远豪有限合伙人1.601.82
22荣鑫有限合伙人1.601.82
23王娟有限合伙人1.601.82
合计88.00100.00
自海口威迈斯一号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口威迈斯一号的出资额未发生变更。
(14)海南威迈斯二号
*基本信息
海南威迈斯二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海南威迈斯持股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25MABU42XM1M
认缴出资额131.40万元
实缴出资额131.4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威迈斯成立日期2022年8月9日
主营经营场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F座804众创空间-130号
海南威迈斯持有11.42%份额,韩永杰持有32.42%份额,张恒持有合伙人结构13.24%份额,李峥持有11.42%份额,刘贵立持有6.39%份额,杨乐军持有5.48%份额,刘刚持有3.65%份额,张金旺持有3.65%份额,侯留业持有3.65%份额,胡超持有3.20%份额,徐志远持有2.74%份额,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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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新安持有2.74%份额。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经营范围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2022年7月28日,海南威迈斯与韩永杰等11名合伙人签署了《海南威迈斯持股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出资额。
2022年8月9日,海南威迈斯二号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海南威迈斯二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合伙人姓名/名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称(%)
1海南威迈斯普通合伙人15.0011.42
2韩永杰有限合伙人42.6032.42
3张恒有限合伙人17.4013.24
4李峥有限合伙人15.0011.42
5刘贵立有限合伙人8.406.39
6杨乐军有限合伙人7.205.48
7刘刚有限合伙人4.803.65
8张金旺有限合伙人4.803.65
9侯留业有限合伙人4.803.65
10胡超有限合伙人4.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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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合伙人姓名/名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称(%)
11徐志远有限合伙人3.602.74
12何新安有限合伙人3.602.74
合计131.40100.00
自海南威迈斯二号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南威迈斯二号的出资额未发生变更。
(15)威聚伊新
*基本信息
威聚伊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海南威聚伊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MAC1QTBN9X
认缴出资额602.00万元实缴出资额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威迈斯成立日期2022年10月14日
主营经营场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世贸雅苑F座804众创空间-212号
合伙人结构海南威迈斯持有99.00%份额,发行人持有1.00%份额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经营范围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主营业务情况及在发行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人板块中的定位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2022年10月8日,海南威迈斯与威迈斯签署了《海南威聚伊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各合伙人出资额。
2022年10月14日,海南威聚伊新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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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海南威聚伊新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1海南威迈斯普通合伙人595.9899.00
2威迈斯有限合伙人6.021.00
合计602.00100.00
自海南威聚伊新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海南威聚伊新的出资额未发生变更。
(16)威迈斯(香港)*基本信息
威迈斯(香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威迈斯电源(香港)有限公司公司编号2131735
已发行股数1.00万股
已缴或视作已缴总股本4.00万美元董事万仁春成立日期2014年8月12日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30-132号大生银行大厦1205室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DC-DC模块电源、AC-DC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
经营范围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为扩展公司境外业务,在香港设立销售主体拟从事车载电源和电
8-3-146
85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主营业务的关系驱系统产品的境外销售。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2014年8月6日,威迈斯签署了《公司组织章程》,约定威迈斯认购威迈斯(香港)普通股10000股,认购股本4.00万美元。
2014年8月12日,威迈斯(香港)在香港依法注册设立。
威迈斯(香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威迈斯货币10000.00100.00
合计10000.00100.00
自威迈斯(香港)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香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17)日本威迈斯
*基本信息
日本威迈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株式会社日本VMAX New Energy
公司编号0210-01-076928
总股数/资本金1000股/1000万日元实收资本1000万日元
董事菊地毅、李莹莹成立日期2022年9月1日注册地址神奈川县镰仓市台二丁目3番4号
8-3-147
85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1、模块电源、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总成系统、电子
设备、电气控制设备、能量转换设备、节能产品等的设计、制造、
销售和进出口;2、提供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相关的咨询和技经营范围
术支持服务;3、贸易、物流、产品进出口业务;4、软件/硬件、
互联网技术开发/销售、系统集成等咨询;5、上述各项附带的所有业务。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
为扩展公司境外业务,在日本设立研发与销售主体。
主营业务的关系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2022年4月28日,威迈斯签署了《公司章程》,约定日本威迈斯设立时发
行股份数量为1000股,资本金为1000万日元,全部由威迈斯认购。
2022年9月1日,日本威迈斯在日本注册设立。
日本威迈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威迈斯货币1000.00100.00
合计1000.00100.00
自日本威迈斯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日本威迈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2.参股公司
(1)上海伊迈斯
*基本信息
上海伊迈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8-3-148
85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7BA9WG3C
注册资本4500.00万元
实收资本25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钧成立日期2021年9月10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888号2201室J
威迈斯持股44.44%,捷恽达管理持股40.00%,鞠小平持股股权结构
13.33%,周用华持股2.22%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船用配套设备销售;电机设计及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租赁;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经营范围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为拓展公司的业务类型,负责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主营业务的关系动力总成系统的研发与销售。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A. 2021 年 9 月,设立2021年9月8日,威迈斯、捷恽达管理、朱旭宏、周用华签署了《上海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上海伊迈斯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由威迈斯以货币认缴2000万元,捷恽达管理以货币认缴1800万元,朱旭宏以货币认缴
600万元,周用华以货币认缴100万元。
2021年9月10日,上海伊迈斯于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完成注册登记设立。
8-3-149
85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上海伊迈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认缴出资比例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形式元)(%)
1威迈斯货币2000.0044.44
2捷恽达管理货币1800.0040.00
3朱旭宏货币600.0013.33
4周用华货币100.002.22
合计4500.00100.00
B. 2022 年 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21年12月28日,上海伊迈斯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朱旭宏将其持有上
海伊迈斯13.33%的股权(认缴出资额600万元,实缴出资额0万元)以0元转让给鞠小平。
同日,朱旭宏与鞠小平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22年1月19日,上海伊迈斯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上海伊迈斯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万认缴出资比例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形式元)(%)
1威迈斯货币2000.0044.44
2捷恽达管理货币1800.0040.00
3鞠小平货币600.0013.33
4周用华货币100.002.22
8-3-150
86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认缴出资额(万认缴出资比例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形式元)(%)
合计4500.00100.00
自2022年1月19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伊迈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2)常州伊迈斯
*基本信息
常州伊迈斯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常州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81MA7G0MTB99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实收资本879.4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钧成立日期2022年1月11日注册地址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85号203室
股权结构上海伊迈斯持股100%
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机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动机制造;
经营范围电池制造;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机械设备研发;
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
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3-151
86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为拓展公司的业务类型,负责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总成系统的生产。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2022年1月6日,上海伊迈斯签署了《常州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常州伊迈斯的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由上海伊迈斯以货币认缴。
2022年1月11日,常州伊迈斯在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常州伊迈斯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上海伊迈斯货币10000.00100.00
合计10000.00100.00
自常州伊迈斯设立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常州伊迈斯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3)威迈斯企管
*基本信息
威迈斯企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BPEK4T
注册资本22000.00万元
实收资本22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17年8月23日
8-3-152
86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3669号6幢1层B7室
股权结构上海威迈斯持股50.00%,上海纳华持股50.00%企业管理;从事机电科技、环保科技、医药科技、电子科技领域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机
械设备及配件、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工业设计服务;住房租赁;
经营范围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的公司,负责建主营业务的关系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
*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
A. 2017 年 8 月,设立2017年7月17日,万仁春、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签署了《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威迈斯企管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上海纳华以货币认缴2500万元,上海威迈斯以货币认缴2499万元,万仁春以货币认缴
1万元。
2017年8月23日,威迈斯企管在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
威迈斯企管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上海纳华货币2500.0050.00
2上海威迈斯货币2499.0049.98
3万仁春货币1.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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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合计5000.00100.00
B. 2017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年11月21日,威迈斯企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万仁春将其持有威
迈斯企管0.02%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上海威迈斯。
同日,万仁春与上海威迈斯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12月5日,威迈斯企管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变更后,威迈斯企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上海威迈斯货币2500.0050.00
2上海纳华货币2500.0050.00
合计5000.00100.00
C. 2020 年 4 月,第一次增资
2020年1月15日,威迈斯企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威迈斯企管注册资本
由5000万元增加至20000万元,其中上海威迈斯新增出资7500.00万元,上海纳华新增出资7500.00万元。
2020年4月16日,威迈斯企管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企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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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上海威迈斯货币10000.0050.00
2上海纳华货币10000.0050.00
合计20000.00100.00
D. 2022 年 9 月,第二次增资
2022年1月4日,威迈斯企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威迈斯企管注册资本
由20000万元增加至22000万元,其中上海威迈斯新增出资1000.00万元,上海纳华新增出资1000.00万元。
2022年9月29日,威迈斯企管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企管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比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认缴出资额(万元)
(%)
1上海威迈斯货币11000.0050.00
2上海纳华货币11000.0050.00
合计22000.00100.00
自2022年9月29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的股权未发生变更。
(三)上海纳华的基本情况,向威迈斯企管投资实缴金额及时间,与发行人及其管理层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1.上海纳华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纳华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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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公司名称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777628411A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翁文彪成立日期2005年7月8日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88弄385号
股权结构翁文彪持股100%
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化工材料(除危险品)的经营范围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业务经营情况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
上海纳华成立于2005年7月8日,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实际控制人为翁文彪。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持有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外,上海纳华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被投资企业与威上海纳迈斯及其控股子
持股数量持股华是否公司、威迈斯企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主要经营地
/出资额比例为实际管是否属于经营控制人相同或相类似业务
电线电缆、光缆用绿色环上海市闵行区至正股份
保型聚烯烃莘庄工业区北96.52万1.29
(603991.否否高分子材料横沙河路268股%
SH)
的研发、生产号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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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被投资企业与威上海纳迈斯及其控股子
持股数量持股华是否公司、威迈斯企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主要经营地
/出资额比例为实际管是否属于经营控制人相同或相类似业务上海市青浦区上海纳华
外青松公路99.00投资管理投资管理990万元是否
5045号507室%
有限公司
C 区 08 号
注:在至正股份2017年3月上市时点,上海纳华持有至正股份654.39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8.78%。截至2022年9月30日,经减持后,上海纳华持有至正股份96.5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29%。
根据至正股份定期报告,翁文彪曾任至正股份副董事长职务。
2.上海纳华向威迈斯企管投资实缴金额及时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纳华向威迈斯企管投资实缴金额及时间情况如下:
上海纳华向威迈工商变更威迈斯企管上海纳华认投资金额(万斯企管累计实缴实缴时间时间注册资本缴注册资本元)注册资本(万元)
2018.070.250.00
2017年设
5000.002500.002019.05.282000.00
立
2019.09.294000.00
2019.11.1850.00
11000.00
2019.11.2910.00
2020年第
20000.0010000.002020.01.0975.00
一次增资
2020.03.26100.00
2020.05.2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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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上海纳华向威迈工商变更威迈斯企管上海纳华认投资金额(万斯企管累计实缴实缴时间时间注册资本缴注册资本元)注册资本(万元)
2020.12.162.30
2021.01.19350.00
2021.06.03300.00
2021.07.13500.00
2021.08.262512.70
2022.01.07500.00
2022年第
22000.0011000.002022.01.12400.00
二次增资
2022.01.13100.00
自2017年8月威迈斯企管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纳华认缴威迈斯企管注册资本11000万元,向威迈斯企管累计实缴注册资本11000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投资实缴资金超过其认缴份额的情况。
3.上海纳华向威迈斯企管投资资金来源
上海纳华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等,具备与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及后续增资的资金实力,资金来源主要为投资所得(含股票账户,主要为减持上市公司至正股份(603991.SH)的股份获取的资金)、股东个人投入等自有资金。
4.与发行人及其管理层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纳华除持有发行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
50%的股权外,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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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四)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相关土地性质;是否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
1.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相关土地性质根据威迈斯企管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威迈斯企管受让编号为
201812468072462334的宗地,总面积为19340.8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宗地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根据沪(2020)闵字不动产权第033748号《不动产权证书》,前述土地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
综上,威迈斯企管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相关的土地性质为科研设计用地,主要用于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
2.是否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根据威迈斯企管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相关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
根据发行人及威迈斯企管的规划,威迈斯企管取得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相关土地的目的主要是建设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并出租给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将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根据发行人及威迈斯企管的承诺:“威迈斯企管目前及未来均不会违规接受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募集的资金(以下简称“IPO 募集资金”)用于该宗土地或其他土地及其地上的房屋,不会违规直接或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方式使 IPO 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地
产开发、经营、销售业务,亦不会违规通过其他方式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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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威迈斯企管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五)结合合作成立参股公司的背景,说明发行人不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建设相关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原因
1.发行人与上海纳华设立威迈斯企管的背景及原因
发行人与上海纳华设立威迈斯企管的背景及原因主要是:2017年,发行人为提升自身研发实力,并加强与华东地区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企业和科研机构合作,拟在上海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经过充分调研与论证,发行人拟通过挂牌受让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731街坊9/30丘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但鉴于拟出让目标土地的出让价款和后续建设所需资金规模较大,为了保障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减轻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发行人拟寻求合作方共同合作成立威迈斯企管。
经充分协商,发行人与上海纳华一致同意发挥双方各自资源优势,合资设立合营企业威迈斯企管受让前述土地使用权并开展项目建设。
在至正股份2017年3月上市时点,上海纳华持有至正股份654.39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78%,为其第三大股东。至正股份主要办公地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北横沙河路268号,至正股份主要股东上海纳华对莘庄工业区当地经济发展、土地规划等情况较为熟悉。经朋友介绍,发行人与上海纳华接触并充分沟通,形成前述合作意向。
综上,为了保障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减轻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发行人通过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设立威迈斯企管并由其负责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合作方的投资诉求,具有合理性。
2.上海纳华参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的背景及原因
上海纳华参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的背景及原因主要是:在前述背景下,翁文彪与上海纳华,结合自身丰富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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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认为威迈斯企管建设项目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使用未来具有良
好的预期收益率:
一是威迈斯企管项目建成后,主要目的是出租给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根据威迈斯企管项目建成后的建筑面积以及参考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园同类型工业园区的租金单价,预计威迈斯企管租赁收入总额能覆盖初始投资金额以及银行贷款利息;
二是根据2019年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地块交地确认书,威迈斯企管所获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园地块土地面积
19340.80平方米,土地价款总额10361.00万元,土地单价为5357.07元/平方米。
上海纳华对上海莘庄工业区当地经济发展、土地规划等情况较为熟悉,看好上海莘庄工业区的发展空间,预计参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亦可以享受土地增值收益。
基于前述考虑,上海纳华同意提供资金合资设立合营企业威迈斯企管受让前述土地使用权并开展项目建设。
综上,上海纳华预计通过参与设立威迈斯企管进行项目建设具有良好的预期收益率,上海纳华参与投资威迈斯企管具有商业合理性。
(六)结合发行人与该参股公司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说明威迈斯企管还
款的资金来源,发行人子公司向威迈斯企管增资的原因、资金来源以及增资后的资金流向
1.发行人与该参股公司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报告期内,未开展实际经营,自设立至报告期末,威迈斯企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1)发行人向威迈斯企管提供借款
单位:万元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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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拆出
威迈斯企管1763.182019.05.132019.09.29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利息
威迈斯企管2156.182019.05.282019.09.29(不含税)为77.91万元
威迈斯企管0.402019.06.172019.09.29
2019年5月,威迈斯企管为购置土地,从发行人借款3919.75万元用于支
付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731街坊9/30丘宗地的土地购置款及履约保证金。
2019年9月,威迈斯企管已向发行人偿还前述全部借款及利息合计4000万元。
威迈斯企管向发行人拆借资金后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后续实缴注册资本形成的自有资金。
(2)发行人向威迈斯企管提供担保
2022年2月17日,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向威迈斯企管提供3亿元贷款,借款期限为自2022年2月17日至2037年2月16日。同日,威迈斯企管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实际控制
人万仁春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威迈斯企管的另一投资方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为威迈斯企管前述银行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发行人向威迈斯企管增资
2019年12月,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上海威迈斯向其合资公司威迈斯企管进行增资,注册资本由5000.00万元变更为20000.00万元,其中上海威迈斯新增出资7500.00万元,上海纳华新增出资7500.00万元。
2022年1月4日,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上海威迈斯向其合资公司威迈斯企管进行增资,威迈斯企管的注册资本由
20000.00万元变更为22000.00万元,其中上海威迈斯新增出资1000.00万元,上
海纳华新增出资1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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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的上述增资款项均已由股东实缴到位。
2.说明威迈斯企管还款的资金来源
根据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向威迈斯企管提供3亿元贷款,威迈斯企管可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其中2024年6月20日至2025年12月20日每半年还款250万元;
2026年6月20日至2030年12月20日每半年还款500万元;2031年6月20日
至2033年12月20日每半年还款1000万元;2034年6月20日至2035年12月
20日每半年还款2000万元;2036年6月20日还款2500万元;2036年12月
20日还款2500万元;2037年2月16日还款5000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合作方设立威迈斯企管时的规划,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的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主要目的是出租给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并收取相应租金。根据威迈斯企管的说明,威迈斯企管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租赁收入、经营收入以及股东增资款等。
3.威迈斯企管与发行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测算租金收入对还款金额的覆盖情况,担保触发的可能性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暂未签署房屋租赁协议。
根据威迈斯企管及其股东与发行人的说明,未来威迈斯企管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拟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将参考周边同类型房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58同城查询结果,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全部可选房源共有17处,平均租金为2.34元/㎡/天;威迈斯企管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
58812平方米,参考前述租金水平,威迈斯企管预计每年租金收入约为4956.82万元。
结合前述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周期与各年度还款金额,若威迈斯企管于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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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年下半年开始出租房产,各年租金能够覆盖还款需求,担保触发可能性较低。
综上,租金收入能够覆盖还款金额,担保触发的可能性较低,担保责任不会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租金金额的公允性,是否存在输送利益或者变相担保等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威迈斯企管及其股东的说明,未来威迈斯企管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将参考周边同类型房产的市场价格,与周边同类型房产的租金水平不会存在重大差异,租赁价格具有公允性,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承租威迈斯企管房产进行利益输送或变相担保的利益安排。
5.发行人子公司向威迈斯企管增资的原因、资金来源以及增资后的资金流
向
(1)上海威迈斯向威迈斯企管增资的原因
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需要支付土地转让款、建设工程款等项目费用,资金需求量较大,但威迈斯企管设立至今未开展实际经营,故通过股东上海威迈斯和上海纳华增资形式提供项目所需资金。
(2)上海威迈斯向威迈斯企管增资的资金来源
上海威迈斯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电驱系统产品研发与销售,具备与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及后续增资的资金实力,资金来源为经营所得、自有或自筹资金。
(3)上海威迈斯向威迈斯企管增资后的资金流向
威迈斯企管自2018年起取得股东增资款后至2022年12月31日,资金流向如下:
单位:万元银行贷款
序资金支出主要内流出金额其中:
资金流出对象专户业务类型号容合计一般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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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a=b+c 金账户) (b)上海闵行区规划和
1土地出让金自然资源局指定地10361.0010361.00-土地出让金
方国库
待结算财政款项-土地契税、
土地契税、印花
2待报解预算收入专326.21326.21-印花税、土
税、土地使用税户(TIPS) 地使用税陕西建工集团有限施工建设总
公司、陕西建工集21409.248944.7312464.51包工程款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鸿坤房地产开项目建设管
624.00384.00240.00
发有限公司理
建筑、配套上海天华建筑设计
565.30527.8037.50建筑方案设
有限公司计
3工程款
上海一建安装工程空调采购、
1051.20154.60896.60
有限公司安装国网上海市电力公
200.62200.62-电费
司上海曼图室内设计
83.9883.98-室内设计
有限公司其余工程建
其余工程方1563.65977.20586.45设
其他(备用金、人人工劳务、银行、税
4工劳务、贷款还698.52563.48135.04其他支出
务局、审计机构等
款等)
工程项目相关款项小计36883.7122523.6214360.09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工程履约保
5工程履约保证金1554.151554.15-
管理委员会证金归还股东借
6归还股东借款上海威迈斯4000.004000.00-
款
合计42437.8628077.7714360.09
根据上表,威迈斯企管自设立以来资金流出总计42437.86万元,其中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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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资金账户支出28077.77万元,银行贷款专户支出14360.09万元。
威迈斯企管资金流出内容包括支付工程项目相关款项、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
归还股东借款等;资金流出对象主要为土地出让方、工程相关方、人工劳务、银
行、税务局及审计机构等。其中,向国库支付土地出让金10361.00万元,向国有施工企业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总包工程款
21409.24万元,两者合计占支付总额的比例为74.86%。
综上,威迈斯企管资金流出内容与对象符合实际经营情况,真实合理,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4)威迈斯企管主要工程合作方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威迈斯企管主要工程合作方基本情况如下: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10097708A
注册资本368888.2286万元法定代表人张义光成立日期1998年11月30日
注册地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16 层 1607B
控股情况陕西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7.06%
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建筑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范围租赁;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
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咨询策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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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货物进出口;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董事:张义光(董事长)、毛继东(副董事长)、莫勇(兼总经理)、赵嵩正、郭世辉、李小健、杨为乔
监事:吴纯玺(监事会主席)、张永新、刘宗文主要人员
高管:莫勇(总经理)、雷晓义(副总经理)、杨海生(副总经理)、刘小强(副总经理)、章贵金(副总经理)、吴纯玺(总经济师)、苏健(董事会秘书)、杨耿(财务总监)与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
司、威迈斯企管是否存否在关联关系
注: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248.SH)已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将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注销(吸收合并)
*上海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上海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MA1GLB2X02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向建军成立日期2017年1月19日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春德路395号1幢3楼318室
股权结构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0%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经营范围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向建军(执行董事,总经理)主要人员
监事: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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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与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
司、威迈斯企管是否存在否关联关系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648744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柳玉进成立日期1997年4月17日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7号楼五层
上海天祥实业有限公司持股51%,上海致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持股权结构
股49%
建筑、室内、规划、景观设计,从事建筑工程技术、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建筑工程造经营范围价咨询,建筑劳务分包,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ZHAO JEFF YUNLIANG(董事长)、柳玉进(总经理,主要人员法定代表人)、徐樑、黄向明、乐星、董浩风、刘磐
监事:尤咏杰与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
司、威迈斯企管是否存在否关联关系
*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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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607238613X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江平成立日期1993年9月7日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1891室(上海泰和经注册地址济发展区)
股权结构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洁净室工程的施工;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范围机电设备销售;机电设备安装专业领域内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江平(董事长)、乔宁、张杰、薛晓强、余军民
主要人员监事:黄琪
总经理:周虹与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
司、威迈斯企管是否存在否关联关系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公司名称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132224671B
注册资本10948693.7513万元法定代表人梁旭成立日期1989年10月20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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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持股100%
发供电供热,燃气经营,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电力设备设计、开发、销售及咨询,电力项目的设计、技术开发与咨询,电力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改造服务,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及相关设计、咨询、开发,经营范围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新能源技术开发,从事电力科技、环保科技、节能科技、能源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梁旭(董事长)、汤军(兼总经理)、李斌、赵光静、张
主要人员怀宇、李锡成、黄良宝、陈春霖、邬捷龙
监事:曹正文、范斌、方晓东与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
司、威迈斯企管是否存在否关联关系
*上海曼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上海曼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711585704注册资本8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孔斌成立日期2008年2月2日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号10幢2128室
股权结构孔斌持股75%,张成斌持股25%室内外装潢设计,建筑外幕墙装饰设计,机电设备设计,消防设备设计,建筑结构改造设计,室内外环境艺术设计,会展设计,经营范围建筑装潢设计咨询,楼宇智能化系统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销售建筑材料、工艺礼品,道具、家具、艺术品设计、制作、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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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董事:孔斌(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主要人员
监事:张良与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
司、威迈斯企管是否存在否关联关系综上,威迈斯企管自2018年起取得股东增资款后,增资款主要用于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印花税、工程履约保证金、
工程款等,资金流出对象主要为土地出让方、工程相关方、人工劳务、银行、税务局及审计机构等,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七)结合威迈斯企管资产、业务、财务情况以及威迈斯企管向银行贷款的
原因、相关资金流向,说明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合规性、原因及必要性,并提供相关主债务及担保合同
1.威迈斯企管资产、业务、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威迈斯企管主要财务数据、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项目业务情况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总资产35540.5219696.5612197.25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
净资产21020.9519238.1012153.98研办公楼及
配套设施,营业收入80.99-6.12截至目前未开展实际经
净利润-217.15-241.28-273.93营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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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威迈斯企管向银行贷款的原因、相关资金流向
(1)威迈斯企管向银行贷款的原因
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需支付工程款、设备款和监理费等建设费用,有较大资金需求;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未开展实际经营,无经营现金流入,因此需向银行贷款解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
(2)相关资金流向威迈斯企管于2022年2月11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
区浦江支行开设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资金。威迈斯企管一般银行账户与贷款专项账户自开立至2022年12月31日的合计收支情况具体如
下:
单位:万元项目一般银行账户贷款专项账户合计
资金流入28294.4414518.2042812.64
其他流入[注]102.530.05102.58
资金流出28077.7714360.0942437.86
其他流出[注]0.05102.53102.58
银行账户余额319.1555.63374.78
注:其他流入、其他流出指一般账户与贷款账户间的互转。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向上述银行累计借款14518.20万元,该等借款主要用于支付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涉及的工程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
3.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合规性、原因及必要性
(1)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合规性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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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2021年12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万仁春因担任威迈斯企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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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本议案予以回避表决,其余8名董事均同意本议案;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的贷款提供担保事项。
2021年12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万仁春因担任威迈斯企管执行董事,万仁春及其控制的特浦斯、倍特尔、森特尔对本议案予以回避表决;其余股东均同意本议案。
2022年2月17日,上海威迈斯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
行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向威迈斯企管提供3亿元贷款,借款期限为自2022年2月17日至2037年2月16日。同日,威迈斯企管以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威迈斯企管的另一投资方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为威迈斯企管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威迈斯企管对外担保事宜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并且与债权人签署了相关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未开展实际经营,无经营现金流入。
在借款过程中,根据银行要求,威迈斯企管需要以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需要股东上海威迈斯、上海纳华等主体提供担保,以获得相应额度的银行贷款。威迈斯企管的股东上海威迈斯、上海纳华等主体为威迈斯企管向银行借款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威迈斯企管获得相关贷款,推进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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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综上,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威迈斯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因合理,具有必要性。
(3)发行人子公司及实控人为威迈斯企管做担保,相关合同显示担保相关
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招股说明书披露承担50%担保金额的原因和依据为确保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与威迈斯企管签署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履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要求上海威迈斯及其实际控制人、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上海威迈斯及其实际控制人、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于2022年2月17日
签署的《保证合同》的相关条款如下:
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第一条被担保的主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本金数额(币种及大写金债权种类、本金数额额)为人民币叁亿元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
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
第二条保证范围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
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目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
第三条保证方式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就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内的全部款项承担50%的连带保证责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任。
据此,《招股说明书》披露上海威迈斯及其实际控制人、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承担50%担保金额主要是依据各方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署的
《保证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约定。
4.提供相关主债务及担保合同详见《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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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威迈斯企管科研基地建设目前投入及进度情况,资金流出时点、金额
与科研基地建设内容的匹配关系,及资金流水的核查措施
1.威迈斯企管科研基地建设目前投入及进度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科研基地建设总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已签订合截至2022截至2022年实际支付金实际支付估算金同金额占年12月31金额占已额12月31日已额占估算金建设内容估算金额日实际支签订合同金额的比例签订合同
(a) 的比例 付金额 金额额 (b) (c/a)(b/a) (c) (c/b)
69694.952.92%68.33%
项目总投资53978.7677.45%36883.71
0
其中:土地费10677.0
10677.07100.00%10683.28100.06%100.06%
用0
前期及设计2174.301902.14
25405.6
建筑工程25402.43
0
99.00%26200.4395.00%95.96%
前期及设计、
27579.9
建筑工程合27304.57
0
计
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金额36883.71万元已剔除了工程履约保证金1554.15万元。
根据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出具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月报(第13期)》,截至2022年12月底,现场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约占土建工程总成量的99%。
威迈斯企管项目建筑工程实际支付金额小于项目预算金额,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施工合同签订金额较项目总投资预算金额有所减少。项目总投资预算金额系威迈斯企管编制的可研报告中估计的数据,相对偏谨慎。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威迈斯企管通过工程招投标对项目成本进行严格控制,使得实际与工程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金额较预算金额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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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格,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项目合计已签订合同金额为53978.76万元,预计未来将签署的合同金额为3300.00万元,合计签署合同金额57278.76万元,较预算金额69694.90万元节约12416.14万元,节约比率为17.81%。
二是项目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晚于实际工程量进度,使得实际支付金额小于施工合同签订金额。根据威迈斯企管与总包工程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合同》对付款进度的约定,主体结构施工至结构封顶时,需要支付已完成工程产值的70%。
根据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出具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月报(第13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现场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约占土建工程总成量的99%,主体结构已封顶。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根据合同约定的实际支付金额合计为36883.71万元,占其合同签订金额53978.76万元的比例为68.33%,实际支付金额占合同签订金额的比例小于工程量进度,与合同约定基本保持一致。
综上,威迈斯企管项目建筑工程实际支付金额小于项目预算金额,主要原因是施工合同签订金额较项目总投资预算金额有所减少,且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晚于实际工程量进度,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根据本所承办律师实地走访威迈斯企管项目现场以及对主要工程合作方访谈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项目主体建筑已完成结构封顶,预计2023年下半年完成竣工验收。
2.资金流出时点、金额与科研基地建设内容的匹配关系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项目资金流出时点、金额与科研基地建设内容的匹配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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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投资金
累计投资金额资金流出时点、金额累计投资金额威迈斯企管项目建年度占项目预计总额是否与科研基地(万(万元)设阶段投资金额比例建设内容匹配
元)
2018前期手续办理、项
79.1379.130.11%是
年目设计等
受让土地使用权、
201910501.6
10580.7515.18%支付管委会工程履是
年2约金等高强度混凝土管桩
2020
1364.2611945.0117.14%装填(地基建设)是
年等主体建筑钢结构吊
装、主体建筑楼板
混凝土施工、主体
2021
7982.3019927.3128.59%建筑结构砌体工是
年
程、地下室结构主
体施工、地下室结构砌筑等主体建筑结构砌体
工程、开关站土方
202216956.4
36883.7152.92%开挖、开关站防水是
年1施工、地下室抹灰施工等
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金额36883.71万元已剔除了工程履约保证金1554.15万元。
综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项目资金流出时点、金额与科研基地建设内容匹配,项目进度符合预计工程计划。
3.关于资金流水的核查措施
(1)对威迈斯企管资金流水核查标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共有5个银行账户。中介机构取得了上述银行账户存续的银行对账单,并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笔收支5万元(含)以上的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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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整性
对于威迈斯企管的资金流水,中介机构陪同企业人员到银行现场打印获取。
为验证威迈斯企管所提供银行账户的完整性,中介机构取得《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形成银行账户清单,关注银行账户用途,了解报告期内新开立账户和注销账户的原因。
(3)中介机构核查程序
*了解威迈斯企管与资金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取得威迈斯企管《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形成银行账户清单,关注银行账户用途,了解报告期内新开立账户和注销账户的原因,并由中介机构陪同企业人员到银行现场打印获取;
*对照威迈斯企管银行日记账,核对是否已提供账务记录中所列示的所有银行账户,检查银行对账单期末余额是否与威迈斯企管银行日记账期末余额一致;
*获取威迈斯企管报告期内银行流水、银行日记账,对报告期内的各银行账户流水超过重要性水平的收支进行双向核对,关注相关关联方在报告期内是否与威迈斯企管有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
*针对未达到重要性水平的交易,重点关注威迈斯企管与关联方进行的资金往来,通过获取完整的关联方清单,在银行日记账中进行检索核查威迈斯企管是否与关联方有异常往来;
*关注威迈斯企管与主要工程合作方及其员工是否存在异常往来,同时检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取现、大额异常收支的情况;
*取得威迈斯企管工程款明细,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等资料,对大额资金去向进行核实;
*访谈了报告期内威迈斯企管主要工程合作方,了解主要工程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与威迈斯企管合作历史、关联关系、与威迈斯企管之间交易、结算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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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行人不对威迈斯企管进行控制的依据和理由
发行人不对威迈斯企管进行控制的依据和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威迈斯企管的设立背景
发行人为提升自身研发实力,并加强与华东地区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企业和科研机构合作,拟在上海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经过充分调研与论证,发行人拟通过受让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731街坊9/30丘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为了保障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减轻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经充分协商,发行人与上海纳华一致同意发挥双方各自资源优势,合资设立合营企业威迈斯企管受让前述土地使用权并开展项目建设。
2.股权结构设计层面
为了更好的整合双方资源、保障双方利益和降低合作风险,发行人与合作方上海纳华经协商约定,各自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50%,平均承担资金支出、平均承担项目风险、平均享受利润分配,故在威迈斯企管的公司章程中约定双方各持有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根据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的确认,威迈斯企管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或表决权委托安排。
从上海纳华的角度,其追求持股比例的原因主要是:作为财务投资者,上海纳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主要希望在威迈斯企管建设项目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
中心及华东总部使用后获取的预期收益。为达成前述目标,上海纳华提出双方各自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50%,各持有项目公司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便于相互制约监督和管理,并在威迈斯企管的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从发行人的角度,其与上海纳华各持有威迈斯企管50%股权,并且未选择控制威迈斯企管的原因主要是:在保障威迈斯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
金需求和减轻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上海纳华合作意愿,各自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50%,平均承担资金支出、平均承担项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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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平均享受利润分配,双方均不实现控股。
3.经营管理层面
根据威迈斯企管《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股东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对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策,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内执行各项决议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据此,发行人作为威迈斯企管股东,通过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无法实现控制权。
综上,在为了保障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并减轻自身资金压力的背景下,为了更好的整合双方资源、保障双方利益和降低合作风险,发行人与合作方按照约定各自持有50%股权的比例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对威迈斯企管进行控制具有合理性。
(十)核查程序、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权变更涉及
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出资凭证等;
2.查阅上海威迪斯股东孙一藻与徐洪澎的关于上海威迪斯股权代持协议,
对孙一藻与徐洪澎进行访谈确认,并取得两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3.查阅上海纳华工商登记资料,了解其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和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确认与发行人的关系,同时取得其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财务报表以及上海纳华出具的确认函;
4.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上海纳华实际控制人,了
解上海纳华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背景、合资设立威迈斯企管的背景、项目建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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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后续规划安排、资金来源、借款原因、资金用途及流向等,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5.查阅威迈斯企管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沪(2020)闵字不动产权第033748
号《不动产权证书》,确认威迈斯企管的土地性质;
6.查阅上海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出具的《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威迈斯企管与主要工程方签署的工程合同、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
2023年1月5日出具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月报(第13期)》、威迈斯企
管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等,了解项目建设内容、目的及进展等,核实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
7.实地走访威迈斯企管项目工程建设现场,核实建设内容、项目进展等,并
对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确认;
8.查阅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及相关担保合同、发行人与威迈斯企管交易相关的内部决策文件;
9.查阅威迈斯企管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发票和付款
凭证等资料,对大额资金去向进行核实。
(十一)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威迈斯企管建设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成后,主要目的是出租给威
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17家控股子公司,3家参股公司,
本所承办律师已说明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历史沿革,除已披露的股权变动外,不存在其他股权变动。
3.威迈斯企管注册资本已完成实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纳
华除持有发行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外,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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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4.威迈斯企管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相关的土地性质为科
研设计用地,主要用于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威迈斯企管变相投资房地产业务的情形。
5.为了保障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减轻公司快速发
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发行人通过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设立威迈斯企管并由其负责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合作方的投资诉求,具有合理性;上海纳华预计通过参与设立威迈斯企管进行项目建设具有良好的预
期收益率,上海纳华参与投资威迈斯企管具有商业合理性。
6.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
公楼及配套设施,未开展实际经营,威迈斯企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资金往来主要包括发行人向威迈斯企管提供借款、提供担保以及向威迈斯企管增资。威迈斯企管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租赁收入、经营收入以及股东增资款。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需要支付土地转让款、建设工程款等项目费用,资金需求量较大,但威迈斯企管设立至今未开展实际经营,故通过股东上海威迈斯和上海纳华以增资的形式提供项目所需资金。
上海威迈斯向威迈斯企管增资的资金来源为经营所得、自有或自筹资金。威迈斯企管自2018年起取得股东增资款后,增资款主要用于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印花税、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款等,资金流出对象主要为土地出让方、工程相关方、人工劳务、银行、税务局及审计机构等,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7.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需支付工程款、设备款和监理费等建设费用,有较大资金需求;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未开展实际经营,无经营现金流入,因此需向银行贷款解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累计借款14518.12万元,该等借款分别用于支付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涉及的工程款、手续费,符合借款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已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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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履行了发行人内部的决策程序,并且与债权人签署了相关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担保的原因合理,具有必要性。
8.在为了保障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并减轻自身资金
压力的背景下,为了更好的整合双方资源、保障双方利益和降低合作风险,发行人与合作方按照约定各自持有50%股权的比例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对威迈斯企管进行控制具有合理性。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之2.2
2.2根据申报材料,(1)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为发行人另2家参股公司,
分别于2021年9月、2022年1月成立。(2)发行人、捷恽达管理分别持有上海伊迈斯44%、40%股权,常州伊迈斯系上海伊迈斯全资子公司,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刘钧担任上海伊迈斯董事长、常州伊迈斯执行董事。(3)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的合作方捷恽达管理为技术团队,两家公司设立背景为利用外部资源专门从事电驱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与发行人业务重合。
请发行人说明:(1)捷恽达管理基本情况,其与发行人及其管理层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2)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日常经营管理情况;(3)结
合捷恽达管理技术与发行人技术对比、发行人电驱系统产品业务发展,说明与外部合资设立两家参股公司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4)发行人不对上海伊迈斯进行控制的依据和理由。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回复:
(一)捷恽达管理基本情况,其与发行人及其管理层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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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捷恽达管理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捷恽达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捷恽达咨询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MA1GN60A74出资额721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朱恺怡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4日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宝山区高逸路112-118号3幢6741室
金祎持有62.1359%份额,周用华持有37.7254%份额,朱恺怡持有股权结构
0.1387%份额
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
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市经营范围场营销策划;礼仪服务;会务服务;公关活动策划;展览展示策划;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计划在捷恽达管理、捷恽达管理合伙人及其投
资企业在驱动电机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积累的基础上开展业务,专注于新合作背景能源汽车电驱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计划主要开发应用于高端乘用车的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与发行人现有电驱系统产品的应用车型不同,能够与发行人现有电驱业务形成差异化、互补性的市场竞争策略。
捷运达管理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项目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总资产(万元)2840.621720.081720.19
净资产(万元)710.62710.087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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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万元)---
净利润(万元)400.54-0.11-10.52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与发行人及其管理层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捷恽达管理除与发行人共同设立上海伊迈斯外,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日常经营管理情况
上海伊迈斯于2021年9月10日成立,常州伊迈斯于2022年1月11日成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上两家公司仍处于筹划阶段,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根据《公司法》及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说明,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策,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执行各项决议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结合捷恽达管理技术与发行人技术对比、发行人电驱系统产品业务发展,说明与外部合资设立两家参股公司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1.捷恽达管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
捷恽达管理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技术和市场资源积累主要体现在其投资的
上海伊控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控动力”)。
伊控动力设立于2016年6月17日,注册资本800万元,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新能源整车电池、船用电池、驱动系统、电控以及相关工程技术服务,在新能源车驱动系统技术和市场具备一定积累。伊控动力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伊控动力系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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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TE982W注册资本800万元法定代表人周用华成立日期2016年6月17日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安拓路56弄5幢3单元201室
捷恽达管理持股40%,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捷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股权结构(有限合伙)持股30%,鞠小平持股29%,周用华持股1%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及其相关子系统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汽车零部件、计算机、软件及辅经营范围助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董事:朱军(董事长)、鞠小平、徐璐
主要人员监事:冯玮
总经理:周用华与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否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伊控动力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项目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总资产149779.4557562.8429822.14
净资产28681.7917764.7211469.09
营业收入148584.4075769.8725945.19
研发费用5217.111229.986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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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10917.077295.632534.03
伊控动力总部、研发基地位于上海,同时在福建宁德设有电池工厂,在浙江平湖设有电机控制器生产工厂,并通过自主研发在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形成一定的技术和市场资源积累。
2.发行人与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捷恽达管理)电驱系统产品相关技术
对比、业务发展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与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捷恽达管理)电驱系统产品相关技术对比、业务发展情况如下:
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捷恽达管项目发行人
理)
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电驱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及销主营业务
系统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售
车载电源、电驱动多合一总主要产品电驱动多合一总成产品成产品电驱系统产品应用目前主要应用于混动车型计划主要应用于高端乘用车
车型 以及A级以下小型纯电动车电驱系统产品相关
4811
专利数量
计划在捷恽达管理、捷恽达管理合伙人及
电驱系统产品相关多合一动力域控制器技术、其投资企业在驱动电机技术和市场等方核心技术双电机控制器技术等面积累的基础上开展业务
电驱系统产品业务是发行人未来重点布局的业务领域之一。除积极开展自研,发行人亦积极寻找在电驱产品领域具有一定技术积累、市场资源的合作方,共同投资设立相关主体进行业务布局,整合各方资源,加快电驱系统产品业务的发展。
因此,发行人合资设立参股公司发展电驱系统业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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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计划在捷恽达管理、捷恽达管理合伙人及其投资企
业在驱动电机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积累的基础上开展业务,拟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计划主要开发应用于高端乘用车的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与发行人现有电驱系统产品的应用车型不同,能够与发行人现有电驱业务形成差异化、互补性的市场竞争策略。因此,发行人积极利用外部资源合资设立参股公司发展电驱系统业务不存在侵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积极利用外部资源合资设立参股公司发展电驱系统业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存在侵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四)发行人不对上海伊迈斯进行控制的依据和理由
发行人不对上海伊迈斯进行控制的依据和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海伊迈斯的设立背景
发行人通过与在电驱系统领域具有一定技术积累、市场资源积累的合作方共
同投资设立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并通过与发行人现有电驱业务差异化、互补性的市场竞争策略,有利于加快发行人电驱系统产品业务的发展。因此,发行人积极利用外部资源合资设立参股公司发展电驱系统业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2.股权结构设计层面
为了更好地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在捷恽达管理、捷恽达管理合伙人及其投资企业在驱动电机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积累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经各方充分协商,上海伊迈斯公司章程约定,威迈斯、捷恽达管理、鞠小平和周用华持有上海伊迈斯的股权比例分别为44.44%、40.00%、13.33%和2.22%。同时根据上海伊迈斯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各股东独立行使表决权,与伊迈斯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亦未通过口头或其它方式作出类似安排。
3.经营管理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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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伊迈斯全体股东的确认,由于:(1)公司现有股东中无任何一方持有50%以上的股权;(2)无任何一方股东能够基于其所持的表决权股权或提名的
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对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3)
各股东方就公司事务均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任何一方股东均无法单独作出公司事项的决策;(4)无任何一方股东能够实际支配或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
人事任命等事项。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策,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执行各项决议并负责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根据上海伊迈斯《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作为上海伊迈斯股东,未直接参与上海伊迈斯日常经营管理,仅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无法实现控制权。
综上,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计划在捷恽达管理、捷恽达管理合伙人及其投资企业在驱动电机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积累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由威迈斯与合作方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参股投资上海伊迈斯,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对上海伊迈斯进行控制具有合理性。
(五)核查程序、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捷恽达管理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合伙协议、报告期内的财务
报表、纳税申报表;
2.查阅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报
告期内的财务报表;
3.对上海伊迈斯股东捷恽达管理、周用华、鞠小平进行访谈,了解上海伊迈
斯及其股东的基本情况,并查阅周用华、鞠小平填写的调查问卷、无关联关系确认函;
4.查阅上海伊迈斯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全体股东间不存在一致行
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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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研发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
与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电驱系统产品业务发展规划以及与发行人现有电驱业务的差异化情况以及合资设立前述主体的背景;
6.访谈捷恽达管理投资的企业负责人,了解其基本情况以及在电驱系统产
品技术积累情况,与发行人现有电驱业务的差异化情况、技术对比情况以及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在电驱系统产品业务发展规划以及合资设立前述主体的背景等。
(六)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捷恽达管理除与发行人共同设立上海伊迈斯外,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2.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仍处于筹划阶段,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重要经营事项作出决策,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执行各项决议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3.发行人积极利用外部资源合资设立参股公司发展电驱系统业务具有必要
性与合理性,不存在侵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4.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计划在捷恽达管理、捷恽达管理合伙人及其投资
企业在驱动电机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积累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由威迈斯与合作方按照约定的股权比例参股投资上海伊迈斯,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对上海伊迈斯进行控制具有合理性。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之2.3
2.3根据申报材料,(1)2021年1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以1500
万元向主要股东的朋友徐洪澎收购上海威迪斯100%股权。(2)上海威迪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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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5月,经评估,截至2020年末,上海威迪斯市场价值1441.44万元,其中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0万元,评估价值1390万元,主要为相关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3)2021年6月,芜湖威迈斯将上海威迪斯38.5%股权(对应公允价值616万元)以100万元转让给上海威迪斯技术团队上海传南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
请发行人说明:(1)主要股东的朋友徐洪澎的背景情况,结合上海威迪斯拥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情况以及股权评估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的原因、合理性、定价的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技术团队上海传南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的背景情况及主要人员构成;(3)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100%
股权时未一并考虑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收购完成后上海威迪斯及其技术团队对发行人的贡献情况;(4)收购及出售上海威迪斯股权以前,上海威迪斯、徐洪澎等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主要股东的朋友徐洪澎的背景情况,结合上海威迪斯拥有的专利技术
和非专利技术情况以及股权评估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的原因、合理性、定价的依据及其公允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本所承办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一)》之“三、《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之2.3”之第(一)部分对本问询问题进行回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问询问题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技术团队上海传南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的背景情况及主要人员构成
1.上海传南的背景情况
上海传南成立于2020年8月27日,现持有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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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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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230MA1HG97N91 的《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场所为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宋德林,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传南系上海威迪斯为实施股权激励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主要用于激励上海威迪斯主要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团队成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传南持有上海威迪斯38.5%的股权。
2.上海传南的主要人员构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传南共11名合伙人,该等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序合伙人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学历在上海威迪斯担任的职务
号姓名(万元)(%)
1宋德林普通合伙人77.1077.10本科董事长、经理
2唐有桥普通合伙人8.008.00研究生总工程师
董事、副总经理、研发副
3潘永健普通合伙人8.008.00研究生
总监
4龚剑峰有限合伙人1.001.00研究生软件主任工程师
5张杰有限合伙人1.001.00本科结构主任工程师
6李晓杰有限合伙人1.001.00研究生软件主任工程师
7孙龙纲有限合伙人1.001.00研究生电磁主任工程师
8王琨有限合伙人0.800.80研究生软件主任工程师
9 赵艳丽 有限合伙人 0.80 0.80 本科 PCB layout主任工程师
10余红臣有限合伙人0.800.80研究生结构主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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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合伙人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别学历在上海威迪斯担任的职务
号姓名(万元)(%)
11褚小俊有限合伙人0.500.50大专试验工程师
合计100.00100.00————
如上表所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传南11名合伙人均为上海威迪斯的员工,系上海威迪斯主要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团队成员。
(三)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100%股权时未一并考虑股权激励的原因,股权收购完成后上海威迪斯及其技术团队对发行人的贡献情况
1.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100%股权时未一并考虑股权激励的原因
发行人子公司收购上海威迪斯100%股权时已计划对上海威迪斯主要管理人
员或技术团队进行股权激励,但由于本次股权收购价格高于计划的股权激励价格,故发行人拟于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再适时安排股权激励。
2.股权收购完成后上海威迪斯及其技术团队对发行人的贡献情况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上海威迪斯及其技术团队对发行人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经营管理方面,上海威迪斯原管理团队与技术团队继续发挥其在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产品领域的经营管理经验与技术经验,积极为协助发行人在电驱系统领域进行技术积累、业务拓展和产业布局。
二是在技术研发方面,上海威迪斯及其技术团队积极加强新能源汽车电驱系统产品领域的技术积累和产品研发。在新能源汽车车载电源、电驱系统集成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发展趋势下,上海威迪斯与发行人车载电源产品研发团队通力合作积极推进集成“电源+电驱”的电驱多合一总成产品的研发。
三是在业绩增长方面,上海威迪斯、芜湖威迪斯于2021年的合并营业收入为
4240.88万元,同比增长4440.56%,占发行人整体营业收入规模2.50%;上海威
迪斯、芜湖威迪斯于2022年的合并营业收入为18428.39万元,同比增长3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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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占发行人整体营业收入规模4.81%。
综上,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上海威迪斯及其技术团队在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绩增长等方面对发行人作出较大贡献,未来将持续推动发行人在技术积累、业务拓展和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发展。
(四)收购及出售上海威迪斯股权以前,上海威迪斯、徐洪澎等与发行人及
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上海威迪斯成立于2019年5月27日;2021年1月,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以1500万元向徐洪澎收购上海威迪斯100%股权;2021年6月,芜湖威迈斯将上海威迪斯38.5%股权转让给上海威迪斯技术团队上海传南。
1.上海威迪斯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的业务、资金往来
等情况经核查,自2020年1月至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前,上海威迪斯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后至向上海传南出
售上海威迪斯股权前,上海威迪斯系发行人及芜湖威迈斯的控股子公司,除该情形外,上海威迪斯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2.徐洪澎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的业务、资金往来等情
况经核查,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徐洪澎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的业务、资金往来等情况如下:
资金流入资金流出主体交易对方日期往来背景(万元)(万元)徐洪澎上海威迪
2020.04-500.00孙一藻委托徐洪澎向上海威迪斯
斯
(代孙实缴出资500万元,该等出资款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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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资金流入资金流出主体交易对方日期往来背景(万元)(万元)
一藻)源于孙一藻的自有资金。
徐洪澎芜湖威迈斯因收购孙一藻持有的
芜湖威迈上海威迪斯100%的股权,向孙一(代孙2021.011500.00-斯藻支付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孙一一藻)藻委托徐洪澎代收款。
韩永杰曾因个人资金需求于2019年3月向徐洪澎借款20万元,后徐洪澎韩永杰2021.0620.00-于2021年6月归还前述借款。由于双方系朋友关系且借款时间较短,前述借款未约定利息。
徐洪澎及其配偶长期在哈尔滨工
2020.02-3.00作生活,但其未成年子女在深圳读
书并由年迈的岳母照顾,故曾向李徐洪澎李莹莹莹莹转款合计23万元,委托李莹莹帮忙取现转交给其生活于深圳
2020.11-20.00的家人,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及上学相关费用等。
2020.09-50.00徐洪澎配偶与刘钧配偶张冬艳曾张冬艳
商议共同创业投资,故由徐洪澎于徐洪澎(刘钧配2020年9月向张冬艳转账50万元,
2022.0850.00-后续由于创业投资计划未能落地偶)
而归还给徐洪澎。
2020.0520.00-徐洪澎与发行人前员工吴莉曾共
同投资经营易格思,在易格思经营期间吴莉代易格思向徐洪澎支付
2020.0920.00-
合计40万元分红款。
徐洪澎易格思在易格思注销前进行剩余财产清
2021.0130.00-算分配时,吴莉代易格思向徐洪澎
支付30万元剩余财产。
注:资金往来核查范围为报告期内单笔交易金额1万元以上的资金往来情况,下同。
综上,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徐洪澎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韩永杰、李莹莹、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钧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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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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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发行人关联方易格思存在少量正常的业务或资金往来,该等业务或资金往来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徐洪澎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关联方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
其他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3.孙一藻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的业务、资金往来等情
况经核查,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孙一藻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的业务、资金往来等情况如下:
资金流入资金流出主体交易对方日期往来背景(万元)(万元)孙一藻通过徐洪澎向上海威迪斯上海威迪
孙一藻2020.04-500.00实缴出资500万元,该等出资款来斯源于孙一藻的自有资金。
芜湖威迈斯因收购孙一藻持有的
芜湖威迈上海威迪斯100%的股权,向孙一藻孙一藻2021.011500.00-
斯支付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孙一藻委托徐洪澎代收款。
2020.06-200.00
刘钧曾因资金临时周转需要向孙
一藻借款300万元,后于2020年7月
2020.07-100.00归还。由于借款时间较短,前述借款未约定利息。
2020.07300.00-
孙一藻于2020年9-11月累计向刘钧孙一藻刘钧2020.09-460.00转账1132.89万元(零头系账户余额)委托刘钧代其炒股理财,后因孙一藻个人有资金需求,刘钧于
2020年10-12月向孙一藻累计归还
其中的560万元炒股资金。截至
2020.10510.00-
2020年12月底,孙一藻实际委托刘
钧理财的本金余额为572.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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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刘钧炒股
理财收益率较高,截至2021年6月
2020.11-672.89底,炒股资金本金加收益共计
967.15万元,在此基础上双方协商
确认本金及收益为950万元。
2021年6月,李莹莹因买房(位于深圳华侨城片区)有大额资金需求向
2020.1250.00-
孙一藻借款,孙一藻将前述950万元资金通过刘钧转借给李莹莹。
李莹莹曾因个人资金需求于2019年3月、7月及2020年7月向孙一藻
2020.07-150.00借款合计250万元,借款用途主要
为买车、赡养父母等支出,后续李莹莹于2020年9月归还其中150万元。孙一藻与李莹莹约定剩余100万元的借款年利率为4.5%,借款期
2020.09150.00-限为5年。
孙一藻李莹莹如上文所述,2021年6月李莹莹因买房有大额资金需求向孙一藻借款,孙一藻委托刘钧将其代为炒股理财的本金及收益950万元汇款至
2021.06-950.00李莹莹银行账户。孙一藻与李莹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4.5%,借款期限为5年。
注:中介机构已查阅相关借款协
议、购房合同、房产证孙一藻委托冯颖盈向朋友购买贵
孙一藻冯颖盈2020.05-36.00重茶饼
注:根据孙一藻的个人银行流水以及书面确认,孙一藻上述资金来源于其工资薪金、投资所得(含股票账户)以及家庭积累等自有资金综上,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孙一藻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钧及其配偶、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李莹
莹、冯颖盈存在部分正常的业务或资金往来,该等业务或资金往来不涉及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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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孙一藻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关联方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五)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上海威迪斯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股权变动涉及的出资款/股权转让
款支付凭证、股权收购相关的评估报告;
2.与孙一藻、徐洪澎进行访谈,查阅孙一藻与徐洪澎签署的关于上海威迪
斯股权代持协议,并取得孙一藻、徐洪澎出具的关于股权代持相关的确认函;
3.对发行人总经理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收购上海威迪斯的背景、定价依
据、后续业务发展情况、上海威迪斯股权激励背景等,并结合股权收购的评估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4.查阅芜湖威迪斯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及
登录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查询上海威迪斯、芜湖威迪斯专利基本信息;
5.查阅上海传南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上海传南合伙人
出具的调查问卷、确认函,上海威迪斯的员工花名册;
6.查阅上海威迪斯、芜湖威迪斯2020年、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表及
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签署的销售框架合同、主要销售订单等;
7.查阅发行人、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等于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及出具的承诺函;
8.查阅孙一藻、徐洪澎于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银行流水及
关于资金往来相关的书面确认;
9.查阅易格思、吴莉于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银行流水,对
吴莉进行访谈及查阅吴莉关于资金往来情况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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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关于与上海威迪斯、徐洪澎、孙一藻等资金往来情况的书面确认。
(六)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徐洪澎系孙一藻的朋友,其设立上海威迪斯及持有上海威迪斯股权均系受
孙一藻的委托;发行人子公司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的原因具有合理性,收购股权的定价依据具有公允性;发行人子公司本次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不存在发行人或
其子公司的委托持股等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上海威迪斯收购前的股东、上海威迪斯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2.上海传南系上海威迪斯为实施股权激励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主要用于激
励上海威迪斯主要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团队成员。
3.发行人子公司收购上海威迪斯100%股权时已计划对上海威迪斯主要管理
人员或技术团队进行股权激励,但由于本次股权收购价格高于计划的股权激励价格,发行人拟于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再适时安排股权激励;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上海威迪斯及其技术团队在经营管理、技术研发、业绩增长等方面对发行人作出
较大贡献,未来将持续推动发行人在技术积累、业务拓展和产业布局等方面的发展。
4.自2020年1月1日至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前,上海威迪斯与发行人及其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收购上海威迪斯股权后至向上海传南出
售上海威迪斯股权前,上海威迪斯系发行人及芜湖威迈斯的控股子公司,除该情形外,上海威迪斯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联方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自2020年1月1日至收购及出售上海威迪斯股权前,徐洪澎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韩永杰、李莹莹、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刘钧的配偶、发行人关联方易格思存在少量正常的业务或资金往来,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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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藻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钧及其配偶、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李莹莹、冯颖盈存在部分正常的业务或资金往来,该等业务或资金往来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除上
述情形外,徐洪澎等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关联方不存在业务、资金往来或其他关系,不存在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前次 IPO 被否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曾于2019年6月提交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申请材料,首发审核未通过。(2)本次报告期与前次申报期重合年份为2019年,重合年份财务数据变化超20%。(3)前期保荐机构为国信证券,本次保荐机构为东方证券。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申报更换保荐机构的具体原因,发行人与现保荐机构东方证券签订辅导协议的过程、对应时间及参与人员,签订辅导协议后从事的具体工作,是否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及内部立项、质控、内核等把控工作,是否利用了国信证券尽职调查等工作成果;(2)两次申报文件的主要差异,重合年份财务数据大幅变化的原因,前次申报被否的主要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或已整改完毕。
请保荐机构说明:是否独立审慎核查,是否勤勉尽职,是否存在核查证据依赖申报会计师及前次申报保荐机构的情况。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申报更换保荐机构的具体原因
2019年6月,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拟申请上市板块为深交所中小板。2020年8月,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20〕1910号)。
2020年下半年,发行人再次启动上市准备工作,基于审核环境、上市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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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块、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和申报时点、保荐机构服务团队项目经验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发行人决定更换保荐机构,聘任东方投行作为本次申报的保荐机构,并将拟上市板块变更为上交所科创板。
(二)发行人与现保荐机构东方证券签订辅导协议的过程、对应时间及参与人员
2020年11月,东方投行威迈斯项目组开始陆续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和申报
材料制作等工作。东方投行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项目组成员有王德慧、姜晓华、杭沁、葛绍政、卞加振、李宪宇、李伟祥、葛霖帆、谭健、辜丽珊、汪
飞、王楚杰、陈珏丛等。
2020年11月27日,发行人与东方投行签署了辅导协议,并于2020年11月30日在深圳监管局完成辅导申请备案。东方投行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
(三)签订辅导协议后从事的具体工作,是否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及内部立
项、质控、内核等把控工作,是否利用了国信证券尽职调查等工作成果
1.在签订辅导协议后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工作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访谈保荐代表人、
查看东方投行内核系统,首次申报过程中保荐机构主要核查事项如下:
(1)保荐机构独立核查情况
东方投行项目组自2020年11月进场尽调至2022年6月申报前,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的独立审慎核查,并对发行人财务事项、法律事项、业务与技术、前次申报重点关注问题进了重点核查。同时,在申报后更新2022年年报期间,持续进行了独立审核的尽职调查。
*财务核查工作
东方投行对发行人财务事项的核查范围主要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
费用、其他收益、营业外收支等损益类科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款项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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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存货、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资产类科目;银行借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其中,东方投行主要核查事项如下:
A. 销售及收入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为小鹏汽车、理想汽车、合众新能源、零跑汽车等造车新势力以及上汽集团、吉利汽车、奇瑞汽车、长安汽车等众多知名车企。
东方投行制定了针对性的核查程序,主要通过收入穿行程序、控制测试、细节测试、函证、邮件确认、走访等方式,对发行人营业收入进行核查,具体如下:
a.穿行程序、控制测试
报告期内,东方投行项目对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共计121笔样本的销售流程进行了穿行程序。通过分别获取并核查主要整车厂客户的销售框架合同、销售订单、销售订单交货单、物流送货单、销售对账单、销售发票和银行收款回单
等关键原始单据,了解、测试、评价订单审批、产品送货、收入对账、发票开具、结算及付款等关键内部控制环节运行的有效性。
b.细节测试
东方投行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进行细节测试,抽查了相关记账凭证及框架合同、销售订单、销售订单交货单、销售对账单、销售发票、银行收款
回单等原始单据,验证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具体核查金额及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382016.41169071.9565544.52
核查金额319043.54151229.0954814.97
核查比例83.52%89.45%83.63%
c.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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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东方投行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发生额较大的客户、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主要客户执行独立的函证程序。
经过上述独立函证程序,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客户收入的函证回函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公式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A 382016.41 169071.95 65544.52
发函金额 B 376094.53 168413.02 65094.98
函证可以确认金额 C 320685.96 157794.57 58184.61
发函比例 E=B/A 98.45% 99.61% 99.31%函证可以确认金额占主营业务
F=C/A 83.95% 93.33% 88.77%收入的比例
d.走访
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进行了实
地走访或视频/电话访谈,访谈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与公司及其主要关联方、过往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合作背景及合作起始时间、报告期内业
务往来情况、信用期、定价及结算方式、是否发生过合同纠纷等。
报告期内,中介机构对公司主要客户走访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走访客户涵盖收入金额341239.05156827.1658.902.22
营业收入383276.55169510.3265722.32走访客户涵盖收入金额占营
89.03%92.52%89.62%
业收入比例
f.分析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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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东方投行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分析发行人产品类别、主要客户销售规模变动、毛利率变动等情况,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
B. 应收账款核查
a.函证
报告期内,东方投行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应收账款的函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公式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应收账款余额 A 98695.53 41868.08 25767.98
发函金额 B 98679.16 41710.11 25289.84函证可以确认
C 83339.25 37361.15 23368.36金额
发函比例 E=B/A 99.98% 99.62% 98.14%函证可以确认
金额占应收账 F=C/A 84.44% 89.24% 90.69%款余额的比例
(2)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东方投行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进行了汇总统计。报告期内,公司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期间序号期后回款情况回款占比客户名称金额
1上汽集团27853.9822077.7779.26%
2吉利汽车13467.046875.7351.06%
3长安汽车12765.406435.8050.42%
2022/12/31
4奇瑞汽车9898.364833.0848.83%
5 Stellantis 5641.63 5396.29 95.65%
小计69626.4145618.676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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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期间序号期后回款情况回款占比客户名称金额
1长安汽车7418.987418.98100.00%
2奇瑞汽车5441.315440.7399.99%
3吉利汽车5283.725280.0299.93%
2021/12/31
4上汽集团4809.604809.60100.00%
5小鹏汽车4478.734474.1699.90%
小计27432.3527423.4999.97%
1上汽集团6961.706961.70100.00%
2奇瑞汽车5071.635071.0599.99%
3吉利汽车2796.022796.02100.00%
2020/12/31
4理想汽车2442.732442.73100.00%
5长安汽车2250.162249.3699.96%
小计19522.2519520.8699.99%
注:期后回款金额为截止至2023年3月15日的回款金额
C. 采购及成本核查
a.穿行程序、控制测试
东方投行对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共计132笔样本的采购流程进行了穿行程序。通过分别获取并核查采购合同、采购订单、物流送货单、原材料入库单、对账单、采购发票、报销单和银行支付回单,了解、测试、评价订单审批、原材料入库、应付对账、发票开具、结算及付款等关键内部控制环节运行的有效性。
b.细节测试
东方投行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金额进行细节测试,抽查了相关记账凭证及框架合同、采购订单、入库单、报销单、对账单、采购发票等原始单据,验证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金额的真实性,具体核查金额及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采购金额315276.32125125.0538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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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核查金额191872.0977833.6623517.07
核查比例60.86%62.20%61.77%
c.函证
报告期内,东方投行对报告期各期采购发生额较大的供应商、期末应付账款余额较大的主要供应商发函,函证内容包括采购额、期末应付余额及暂估明细等信息。
经过上述独立函证程序,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函证回函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公式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采购金额(含税) A 384024.29 172836.22 52807.76
发函金额(含税) B 294865.27 115798.83 36042.84
函证可以确认金额 C 252880.70 109725.44 32704.27
发函比例 E=B/A 76.78% 67.00% 68.25%函证可以确认金额占采
F=C/A 65.85% 63.49% 61.93%购金额的比例
注:上述采购金额为含税金额。
d.走访
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了
实地走访或视频/电话访谈,访谈内容包括:供应商基本情况、与公司及其主要关联方、过往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合作背景及合作起始时间、报告期内
业务往来情况、信用期、定价及结算方式、是否发生过合同纠纷等。
报告期内,中介机构对发行人重要供应商走访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走访供应商涵盖采购金额(不含税)209887.92106553.14336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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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金额(不含税)315276.32152952.4146732.53
走访供应商涵盖采购金额占采购金额比例66.57%69.66%71.97%
注:上述采购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e.分析性复核
(a)报告期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成本明细表、原材料采购大表,分析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类别、主要供应商采购规模变动等情况,识别是否存在重大或异常波动,并查明波动原因;获取存货收发存记录,检查存货采购订单、入库单、采购发票、付款凭证等,检查存货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了解发行人主要产品生产流程和成本核算方法,检查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在报告期内是否一贯执行。
(b)获取发行人生产入库明细并抽取部分生产工单根据 BOM 核查实际生
产领料是否存在异常,并测算主要产品生产环节的原材料理论领用,确认实际生产领料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情况;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选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
大产品进行测算,其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占当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7.90%、52.39%、
49.38%和29.17%。根据测算,报告期内主要的原材料的实际生产领料差异情况
为1%至3%之间,差异较小。
(c)获取并查阅公司月度生产人员工资明细表、月度制造费用明细表,抽查工资实际发放情况和制造费用相关发票、支付单据等,并复核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在不同生产工单中按工时分摊计算表;通过抽样方式对原材料和产成品
领用发出进行计价测试,以确认公司存货发出成本的准确性;
(d)通过按BOM标准测算的理论入库金额,对公司产成品实际入库金额进行复核。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选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前十大产品进行测算,其报告期内销售收入占当年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2.39%、49.38%和29.17%。根据测算,报告期内,公司产成品实际入库金额与按BOM标准测算的理论入库金额之间总体差异率为1%左右,差异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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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结合主要产品销售单价与库存商品单价进行对比分析,确认产品入库金额和结转金额的准确性;报告期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选取主要产品进行测算,主要产品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0.24%、63.59%和62.91%。经测算,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成本结转与期末存货差异金额分别为-230.59万元、
211.04万元和676.99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48%、0.16%和
0.22%,占比较小。
D.存货核查
a.存货盘点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存货主要包含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在产品等。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共同对发行人存货
进行监盘,具体要求情况列示如下:
项目2022年末2021年末2020年末监盘时
2023.1.1至2023.1.152022.1.1至2022.2.182021.1.1至2021.1.2
间监盘地
公司自有存货仓库、生产厂区各生产车间、客户仓库点监盘方实地盘存法法
(1)根据仓库管理人员以及存货结存情况、仓库发货情况等制定盘点计划,合理安排
人员分工,并向全部盘点人员通知盘点计划;
(2)由存货管理部门各仓库管理人员在盘点前一天将存货统一分类,有序摆放,做好标识;
(3)财务部于盘点前一周发布盘点通知,通知主要内容为:盘点日暂停收发料,盘点
前一个工作日处理完所有的出入库单据及实物进出安排,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入盘点程
库手续或已开领料单、销售出库单未出库的存货,须经使用部门经理审批后另行存放序并做好标识;
(4)盘点日,存货管理部门负责打印盘点表,盘点时,发现有不合格、呆滞、报废等
物料需在盘点表上注明。实物盘点完毕后,盘点人在盘点表上签字确认,交财务部进行抽盘,存货管理部门需协助财务部的抽盘工作;
(5)盘点后存货管理部门根据盘点情况编制盘点报告,说明盘点盈亏原因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至财务部,经主管领导审批无误后由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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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项目2022年末2021年末2020年末监盘及函证结未发现重大差异未发现重大差异未发现重大差异果
存货具体盘点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12月312021年12月312020年12月31
项目盘点地点日日日
账面余额63871.3637876.0414682.64公司自有存货
库存商品、原材
盘点金额仓库、生产厂44713.8826228.858828.31
料、在产品区各生产车间
盘点比例70.01%69.25%60.13%
账面余额29554.9710434.523552.12
发出商品盘点金额客户仓库10889.738261.05-
盘点比例36.85%79.17%-
b.对发出商品和寄售仓存货的函证
报告期内,东方投行对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以及寄售模式下的存货执行了函证程序,具体比例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29554.9710434.523552.12发出商
函证可以确认金额16872.668472.893269.13品
函证确认比例57.09%81.20%92.03%
账面余额7833.005696.151520.41委托加
函证可以确认金额6724.664453.231352.91工物资
函证确认比例85.85%78.18%88.98%
账面余额12963.634985.482370.81寄售模
式下的函证可以确认金额11060.573122.591602.01存货
函证确认比例85.32%62.63%67.57%
E.应付账款核查
报告期内,东方投行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应付账款的函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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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项目公式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应付账款余额 A 160436.30 79348.86 29459.72
发函金额 B 130242.04 55151.67 23388.89函证可以确认
C 118682.17 52539.68 22312.50金额
发函比例 E=B/A 81.44% 69.51% 79.39%函证可以确认
金额占应付账 F=C/A 73.97% 66.21% 75.74%款余额的比例
F.流水核查
a.总体核查情况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15资金流水核查的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所处经营环境、行业类型、业务
流程、规范运作水平、主要财务数据水平及变动趋势等因素,对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主体性核查账户数核查范围核查标准质量(个)
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发行人发行人20笔收支100万元(含)以上合并报
表范围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控股子公司40笔收支100万元(含)以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
33
及其配偶、成年子女笔收支1万元(含)以上控股股
东、实对全部流水进行了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际控制4单笔收支5万元(含)以上,其中持股平台或其配偶控制的企业*人及其核查了全部流水相关关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联方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人有关的其他关联企业-
笔收支5万元(含)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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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主体性核查账户数核查范围核查标准质量(个)
其他存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发行人参股公司*7在密切笔收支5万元(含)以上
关系的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主体其他关联方*3笔收支5万元(含)以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
其他关笔收支1万元(含)以上配偶联自然310
人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包对全部流水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了单括发行人的资金经理、
笔收支1万元(含)以上出纳
合计416-
注:1.逐笔核查为中介机构对资金流水逐条核查交易对方、交易金额、交易摘要、交易频率等信息,确认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2.重点核查为中介机构对于资金流水进行逐笔摘录,了解交易性质、交易对方背景,对于存
在异常的交易取得借还款凭证、承诺函等支持性证据;
3.上述银行账户的流水核查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b.核查方法
(a)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
对于法人主体,中介机构陪同企业人员到银行现场打印获取;对于自然人,关键自然人在中介机构陪同下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
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浙
商银行、渤海银行、北京银行,以及发行人或子公司办公所在地的地方商业银行(深圳农商行、上海农商行)等19家银行网点现场打印银行流水。对于少数非常用账户及无法陪同的情况,中介机构亲自从网银导出流水作为替代;部分自然人不参与公司经营或者不在公司任职的,其银行流水由其个人打印后提供给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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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核查完整性
对于法人主体所提供银行账户的完整性:i 取得《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形成银行账户清单,关注银行账户用途,了解报告期内新开立账户和注销账户的原因;ii 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全部银行账户进行函证确认,核实银行账户开立、是否使用受限、存款余额等事项,核查相关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
iii 对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银行日记账,核对是否已提供账务记录中所列示的所有银行账户,检查银行对账单期末余额是否与公司银行日记账期末余额一致。
对于自然人主体提供的银行账户的完整性:i 交叉核对已经取得的银行流水
的对方账户和交易对手方,验证获取银行流水的完整性;ii 取得相关人员出具的关于全面提供名下银行卡及银行流水情况的承诺函;iii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等由本人持身份证,在中介机构陪同下,逐一前往19家银行网点打印银行流水,确认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并要求打印报告期内所有账户银行流水,包括报告期内注销的银行账户,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全面性。
G.纳税情况
取得了发行人2020年至2022年税收优惠证明文件、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完税凭证等纳税资料,核查了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并分析了发行人对税收政策的依赖程度和对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
*法律核查工作
东方投行对发行人法律事项的核查范围主要包括发行人改制与设立、历史沿
革调查、股东情况、员工情况、独立性调查、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事项核查。
其中,东方投行主要核查事项如下:
A.股东情况核查
a.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权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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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所有股东进行了穿透核查,了解股东背景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日常经营事项的决策影响;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及人事任免的职权行使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万仁春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42.7724%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b.股权代持核查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存在股权代持情况,东方投行对股权代持情况进行了核查,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12.关于股权代持”之相关内容。
c.关于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核查
申报前一年内,发行人存在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形式取得股权的新增股东,包括辰途华迈、辰途十三号、辰途十四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三花弘道、丰北天一等。东方投行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a)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一年股权变动的工商登记资料;(b)访谈了发行人
最近一年新增股东及最近一年退出的股东,确认入股及退出的相关背景、原因及定价原则,了解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的关联关系;
(c)取得了新增股东的基本资料,并取得了新增股东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况的声明;(d)取得发行人注册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e)取得了发行人新增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d.关于历次股权变动中相关对赌协议终止情况的核查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相关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均已终止,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东方投行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a)查阅了各股东与发行人之间、各股东和历史股东之间的特殊协议;
(b)取得了上述相关协议的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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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股东信息披露核查及穿透核查东方投行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上交所发布的《关于科创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对股东信息披露进行了核查,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a)访谈了发行人直接持股股东,确认了历次增资、转让的背景原因、定价依据、资金来源以及相关款项是否已真实足额支付、股东适格性以及股东与发
行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并取得了经相关主体签字盖章的访谈记录;
(b)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就股东的相关情况进
行了查询;对直接持股股东中机构股东的各层股权架构进行穿透核查,直至最终自然人、上市公司或国资主体;
(c)取得了发行人直接持股股东中机构股东对于穿透后股东股权结构信息
的确认函,取得了穿透后主要股东/机构的基本资料及关联关系和利益输送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d)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对发行人机构股东的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
(e)向深圳证监局申请查询经穿透后自然人股东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信息,并取得了深圳证监局的反馈结果;
(f)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B.同业竞争核查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万仁春先生。截至报告期末,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万仁春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公司股东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以及万仁春之妻郭燕控制的优制(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其中,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其他经营业务;优制(深圳)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管理咨询业务,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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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与发行人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况。
东方投行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a)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
春签署的调查表,了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b)通过企查查等网站检索,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c)取得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C.关联交易调查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关联方和关
联关系的有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认定并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简要汇总表如下:
关联交易类关联方交易性质关联交易内容别依网信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采购产品管理软件及服务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英可瑞及采购材料、房屋租接受劳务及采购材料和房屋租赁赁采购商品和接受劳
接受外包售后劳务、销售车载电
易格思务、出售商品和提供源产品劳务的交易经常性关联老万酒吧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采购餐饮服务交易上次这里餐厅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采购餐饮服务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监高支付薪酬向关联方支付薪酬共同投资设立员工持与发行人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平台及实施股权激工持股平台及实施股权激励励
万仁春、郭燕、深圳担保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威迈斯软件偶发性关联
担保、资金拆借、增
交易威迈斯企管提供担保、关联资金拆借、增资资上海纳华资金拆借关联资金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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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投行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a.获取董监高及主要股东调查表以及关联方清单,网络查询关联方的工商信息、对外投资、任职等情况,核查公司关联方信息;
b.对公司管理层、相关内容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关联交易背景及原因、合理性、定价的公允性以及交易规模等情况;
c.对主要关联方进行了走访,确认关联方设立时间、背景、主营业务以及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等情况;
d.获取公司收入、采购明细表、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信用报告等资料,并结合交易合同协议、运单资料、验收资料、收付款凭证等资料,对关联交易进行检查核对,确认交易是否真实,金额是否准确;
e.通过将关联交易与其他非关联的同类交易进行对比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f.获取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三会文件,检查相关决议内容、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是否与关联业务相匹配。
*业务与技术核查工作
东方投行全面核查、梳理了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情况、发行人主要经
营模式及其演变情况、所处行业及市场地位情况、主要土地、房产、专利及商标
情况、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等。其中,东方投行主要核查事项如下:
A.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情况
发行人专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产品包括车载电源的车载充电机、车载 DC/DC变换器、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电驱系统的电机控制器、电驱总成,以及液冷充电桩模块等。东方投行履行如下核查程序:
a.查看发行人目前已形成量产收入的车载充电机、车载 DC/DC 变换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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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电源集成产品,电驱系统等产品的收入构成情况,核查产品功能与性能特性以及主要配套车型等情况;
b.查看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
c.核查了报告期内销售金额较小但已进入量产阶段的产品,该等产品未来将成为发行人重要增长点,如液冷充电桩模块等,并核查该等产品的阶段。
C.发行人主要经营模式
a.访谈采购部门人员、主要供应商,核查了发行人的采购模式、主要原材料、重要辅助材料、所需能源动力的市场供求状况;
b.通过现场走访、视频访谈方式,核查公司自主生产和委托加工不同生产模式;
c.核查公司进入主要客户合格供应商名录情况、产品同步开发认证情况、公司订单获取流程等;
d.通过访谈、走访等形式,核查研发模式和研发系统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D.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市场地位情况
查验了发行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行业分析报告、
行业协会意见等,并咨询了行业分析师;通过检索相关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以及相关行业研究报告、NE Times 数据,确认发行人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地位;报告期内,新能源汽车的车载电源产品是公司主营业务主要构成,占比分别为 80.75%、87.79%和 88.90%。根据 NE Times 数据,2020 年、2021 年和 2022年发行人在中国乘用车车载充电机市场份额排名分别为第一名、第一名和第二名。
E.发行人核心技术情况
a.通过访谈、走访核查公司不同业务板块、细分业务领域发展路径;并核查
公司底层核心技术的形成路径,重点核查自主研发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通过不断的技术研发与创新,形成了16项具有自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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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取得授权专利301项(其中境内发明专利39项、境外发明专利13项),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94项。
b.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并结合公开信息,了解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在技术指标尤其是功率密度方面的比较情况;
c.访谈了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了解行业内主要企业及公司技术先进性。
*前次申报重点关注问题
前次申报 IPO 时主要审核关注问题以及核查程序如下:
序号内容审核主要关注问题内容主要核查程序售后服公司报告期售后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高于预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务费预计负债计提金额,未能及时重新估计并调整计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之
1计负债提比例,未能完整反映报告期内因质量责任条“五、《审核问询函》问题5.计提比款而产生的相关负债。关于售后服务”之相关内容例前次申报时,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合计持有发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一行人7.93%股份。2018年发行人第一大客户上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之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间接持有扬州尚颀、同晟“四、《审核问询函》问题4.金源股权及财产份额。(1)发行人获得上汽集 关于前次 IPO 被否 ” 之
第一大团及下属公司订单与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合计“(五)前次申报被否的主要
2客户上
持有发行人7.93%股份是否存在关联;(2)扬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得到解汽集团州尚颀及同晟金源入股发行人后,发行人与上决或已整改完毕”之“(2)针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合作条件是否存在明对其他重点问题”之“*第显变化;(3)上汽集团与发行人的合作条件是一大客户上汽集团”之相关否与其他第三方可比供应商存在明显不同。内容
1.核查股份支付相关的股
权变动的背景和实施范围、价格及确定方法;
2.查阅了公司的工商档案、
2017年6月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时确认股份
公司股权变动相关的协议、支付费用采用的每股价格同2018年3月引入凭证等文件;
股份支外部投资者的每股受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结33.获取《员工持股管理办付合两次股份变动时的定价过程及期间的关键法》、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影响事件,说明转让价格与授予股份公允价值检查了协议的关键条款,是之间产生差异的合理性。
否存在服务期限条款等其他特殊约定;
4.检查公司股份支付费用
的计算过程和公允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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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
进行了访谈,了解股权激励实施情况,并取得员工劳动合同,检查股份支付涉及员工的工作岗位职责;
6.复核股份支付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他相关规定。
2009年9月蔡友良、杨学锋曾接受万仁春委
托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的股权。2013年7月经双方协商由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发行人
部分股权转让给蔡友良。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份代股东蔡友良涉及的执行案件目前仍处于司法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第持以及程序中。(1)说明2009年至2013年蔡友良、一部分《审核问询函》回复”
5%以上杨学锋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
4之“七、《审核问询函》问题股东蔡持有股份是否真实;(2)结合万仁春向蔡友良
12.关于股权代持”相关内
友良股借款的背景、金额、支付方式等因素,说明解容权情况除代持时股权转让款由万仁春向蔡友良的借
款抵销的真实性,在解除代持关系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蔡友良持有发
行人的股份被司法查封、冻结的可能性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2)保荐机构复核申报会计师工作情况
本次申报,东方投行在独立审慎核查,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复核了部分申报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存在核查证据依赖申报会计师及前次申报保荐机构的情况。
本次申报过程中保荐机构对申报会计师工作情况进行了复核,主要复核情况如下:
A.查阅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财务报
表差异鉴证报告、问询函回复等文件,并对报告内容进行勾稽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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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获取并复核重要事项的审计底稿:包括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科目函证;收入循环和采购循环穿行测试;存货盘点程序;关联交易金额明
细、交易金额必要性和公允性等。
C.东方投行于 2020 年 11 月进场尽调,申报会计师在 2019 年 1 月前已进场尽调。因此,东方投行对发行人2019年财务数据结合后续的函证、走访、分析程序等进行了重点复核。
2.东方投行内部立项、质控、内核等把控工作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承办律师访谈保荐代表
人、查看东方投行内核系统,东方投行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制定了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东方投行内部立项、质控、内核等把控工作如下:
(1)立项阶段审核
东方投行科创板IPO项目立项分为承揽立项和执行评估两个环节。承揽立项环节,保荐机构主要针对发行人的客户价值进行初步判断和取舍,重点对发行人行业定位及前景、未来价值进行分析和评估;通过承揽立项后,项目组应当按照申报计划与进度及时提出执行评估的申请。质量控制部在立项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标准和条件,立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或障碍等进行判断,并形成项目立项质量控制报告,提请立项委员会审核。
东方投行威迈斯项目组于2020年11月17日向质量控制部提出承揽立项申请,并同时提交了包括项目立项申请表等承揽立项申请文件。经立项委员审阅,东方投行2020年11月19日召开承揽立项会议,同意该项目承揽立项。
(2)质量控制核查
质量控制部对项目是否符合立项、内核等标准和条件,项目组拟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的材料和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
的相关要求,业务人员是否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等进行核查和判断。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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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进程中的任何阶段,如果质量控制部、内核办公室发现项目本身或执行过程存在重大风险或难以对风险进行判断,可随时安排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由项目组对现场核查报告提出的主要问题进行回复和整改。
东方投行威迈斯项目组于2021年3月9日向质量控制部提出执行评估(立项申请),并同时提交了包括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等执行评估申请文件。东方投行于2021年12月28日召开执行评估会议,对执行评估立项申请文件进行审议,经过参会立项委员充分讨论,同意该项目通过执行评估(立项申请)。
(3)内核阶段审核
在项目内核阶段,质量控制部对初步内核材料进行审阅后,按规定单独或会同内核办公室进行项目核查、问核并验收工作底稿,形成项目核查报告,并由项目组据此完善内核材料后提交正式内核申请。质量控制部对正式内核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等情况进行核查,并结合项目核查、问核、底稿验收及其问题整改和落实等情况,形成项目内核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机构审核。东方投行设立内核办公室作为常设内核机构,设立内核委员会作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共同履行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内核办公室收到内核申请材料后,在质量控制部初审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内核质量控制报告等对项目风险进行研判,并按规定召集内核会议审议。参会内核委员在查阅内核申请材料后,在内核会议上同项目组就有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最终形成项目内核反馈意见。内核会议表决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当及时对内核意见进行答复和落实,将书面答复及相关落实材料提交内核办公室审核,经内核办公室审核同意且参会内核委员无异议后,方可对外申报。
东方投行威迈斯项目组于2022年3月7日向质量控制部正式提出内核申请,质量控制部经初审通过后,向内核办公室提交了包括内核申请表等的内核材料。
2022年4月15日,东方投行召开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威迈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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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利用了国信证券尽职调查等工作成果
本次申报,东方投行威迈斯项目组自2020年11月正式进场后,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及上市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尽职调查。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贯穿于本次保荐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立项、辅导、内核、申报材料制作与申报等各阶段,不存在利用国信证券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情形。
(四)两次申报文件的主要差异情况,重合年份财务数据大幅变化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本次申报和前次申报信息披露的主要差异情况及原因如下:
1.非财务信息部分前次申报是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前次申报时为中小板)首发上市要求进行披露;本次申报是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2年6月23日申报稿)、《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等注册制相关配套
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科创板信息披露要求有所不同,同时本次申报的报告期与前次亦有所不同。
发行人前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与本次申报的招股说明书(2022年6月23日申报稿)各章节主要差异简述如下:
是否存章节具体内容差异情况简述在差异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变更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
保荐机构、上有限公司;
发行概况市板块、发行是
股数2.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和板块从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申报时为中小板)变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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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是否存章节具体内容差异情况简述在差异板;
3.发行股数从4045.00万股变更为4210.00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从40445.00万股变更为42095.71万股
1.报告期从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变更至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
风险因素、重
重大事项提示是2.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及前次申报
要承诺至本次申报期间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更有针对性的对风险因素进行披露,简化了重要承诺情况,删除股利分配政策、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等内容发行人报告期
报告期从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变更至的主要财务数是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
据和财务指标发行人选择的
是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具体上市标准
第二节概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募集资金用途是产基地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合计133230.33万元发行人科创属
性符合科创板是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定位要求
技术风险、经
营风险、财务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并根据
第四节风险风险、法律风科创板披露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更新有是
因素险、募集资金关风险因素的披露内容,同步更新涉及的财务数投资项目风据或行业数据
险、其他风险
第五节发行发行人股权代
是新增了股份代持及解除、纠纷等情况人基本情况持及解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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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是否存章节具体内容差异情况简述在差异
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简化了历史历史沿革是沿革的披露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最新情况进行发行人控股子更新,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数量从4家变更至16家,公司、参股公是
参股公司数量从1家变更至3家,因报告期变化,更司情况新了财务数据情况
1.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新的直接
控股股东、实
持股数量、直接持股比例及间接控制比例进行了际控制人及其更新;
他持股5%以是
上主要股东的2.根据股东最新的持股比例进行了更新;
基本情况
3.根据最新的持股5%以上股东情况进行了更新
1.根据发行人最新的股本结构更新了本次发行前
后公司股本结构、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
况、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情况等;
发行人股本情2.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
是
况3.根据发行人最新的股权结构,更新了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间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各自持股比例情况;
4.新增了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登记情况
董事、监事、根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高级管理人员员变动情况,更新了具体任职情况,并同步更新了是
及核心技术人上述人员的简历及兼职情况、近两年的变动情况、
员的情况对外投资情况、持有公司股份情况、薪酬等
1.根据发行人最新的股权结构进行了更新;
发行人本次公
开发行申报前2.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股份支付对公司财务状况已经制定或实是影响情况;
施的股权激励
3.根据《证券法》的最新规定,新增了关于员工持
及相关安排股平台穿透计算股东人数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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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是否存章节具体内容差异情况简述在差异发行人员工及
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发行人员工人数、社保公积其社会保障情是金缴纳情况及劳务派遣情况况
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科创板相关要求重新
梳理了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并完善了相关表述;
2.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科创板相关要求重新
梳理了主要产品的具体情况,并完善了相关表述;
发行人主营业
3.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主营业务收入等财务数
务及主要产品是据;
情况
4.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科创板相关要求重新
梳理了研发模式的具体情况,并完善了相关表述;
5.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重新梳理了主营业务、主要产品的演变情况
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将公司所属行业从
C3824电力电子元器件变更至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第六节业务
2.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报告期变化,重新梳
与技术
理了行业的主管部门、行业法律法规、行业发展情况等;
发行人所处行是
业基本情况3.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要求新增了
所属行业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
面未来发展趋势、发行人取得的科技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的具体情况等;
4.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重新归纳梳理了行业
进入壁垒、行业周期性、区域性、季节性特征、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重新梳理了同行业竞
争对手情况以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发行人市场地是
位2.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发行人市场地位情况及技术水平情况;
3.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重新归纳梳理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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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是否存章节具体内容差异情况简述在差异人竞争优势情况;
4.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了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
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比较情况
1.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产量、产能、产能利用率、销量和产销率等数据;
发行人销售情2.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产品是
况和主要客户的销售价格、前五大客户等数据;
3.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重新按照寄售和非寄
售模式梳理收入情况
发行人采购情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原材料采购额、采购单价及
况和主要供应是变化趋势、外协供应商情况、能源采购情况、前五商大供应商等数据对主营业务有重要影响的主
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固定资产情况、无形资产、经
要固定资产、是营相关资质等内容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情况
1.根据科创板的相关要求及公司业务发展情况,
重新梳理了公司核心技术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核心技2.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研发投入、资质荣誉、发行是
术与研发情况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在研项目、合作研发等内容;
3.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了核
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
因报告期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股权结
关联方及关联构变化、子公司增加等因素影响,重新梳理了关联
第七节公司
关系、关联交是方及关联关系情况并将易格思、老万酒吧、上次这治理与独立性
易里餐厅视同关联方披露,与上述主体的交易视同关联交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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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是否存章节具体内容差异情况简述在差异
第八节财务财务报表以及报告期从2017年、2018年度、2019年度变更至2019
会计信息与管报告期财务数是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根据报告期变化更新理层分析据了相关财务数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
第九节募集募集资金投资中心新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合计133230.33资金运用与未是
项目概况万元,同时更新了备案、环评相关内容;
来发展规划
2.根据《科创板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新增了募
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安排重要合同是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相关内容
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相关内容,包括一项关联担
第十一节其对外担保情况是保他重要事项诉讼或仲裁事是因报告期变化更新了相关内容项
2.财务信息部分
本次申报报告期(2022年6月23日申报稿)和前次申报报告期存在重叠的年
份为2019年度,本次申报过程中,发行人会同中介机构针对前次审核重点关注问题进行梳理研究,结合整改规范情况,在本次申报报表中对2019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调整的报表项目、差异情况及调整原因如下:
单位:万元差异情况本次列表前次列报
报表项目(3)=(1)-调整主要原因
金额(1)金额(2)
(2)
1.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规
应收票据1429.318841.69-7412.39定,期末将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而持有的应收票
据调整至应收款项融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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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差异情况本次列表前次列报
报表项目(3)=(1)-调整主要原因
金额(1)金额(2)
(2)
减应收票据、调增应收款项融资
2.对已背书未到期的应收票
据不予终止确认,调增应收票据、调增应付账款
3.根据公司坏账准备政策厘
定坏账准备,调减应收票据
1.将技术服务收入由按履约
进度确认调整为按验收确认,调减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年初未分配利润
2.将应收账款重分类至预收
应收账款23930.1724121.10-190.94款项列报
3.根据公司坏账准备政策厘
定坏账准备,调增应收坏账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年初未分配利润应收款项
8837.46-8837.46详见应收票据
融资
调整售后服务费,调减预付预付款项882.82974.80-91.98
款项、预计负债
1.调整未及时结转的存货,
调减存货、年初未分配利润,相应调增营业成本;
2.调整未及时处理的报损存货,调减存货、调增营业成存货13244.1815999.89-2755.71本;
3.根据公司政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调减存货、营业成本、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增资产减值损失;
4.将技术服务收入由按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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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差异情况本次列表前次列报
报表项目(3)=(1)-调整主要原因
金额(1)金额(2)
(2)进度确认调整为按验收确认
并同步调整成本,调增存货、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其他流动调整多缴纳的所得税计入其
404.41387.9516.46他流动资产,调增其他流动
资产资产、应交税费将模具销售由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变更为按验收确认收
入并同步调整成本,调增存固定资产9996.9210251.54-254.61
货、营业成本,相应调减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年初未分配利润
长期待摊补充确认模具摊销费用,调
645.46666.18-20.73减长期待摊费用,相应调增
费用营业成本预计无法取得足够可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冲减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调减递延-1531.15-1531.15
资产所得税资产、年初未分配利润,相应调增递延所得税费用对已背书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应付账款18546.7117101.311445.40不予终止确认,调增应收票据、调增应付账款
1.将技术服务收入由按履约
进度确认调整为按验收确
预收款项399.97159.61240.37认,调减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年初未分配利润
2.将应收账款重分类至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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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差异情况本次列表前次列报
报表项目(3)=(1)-调整主要原因
金额(1)金额(2)
(2)款项列报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列
应付职工支冲回预提金额,调减应付
1737.132415.79-678.66职工薪酬、营业成本、销售费
薪酬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相应调整增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冲减多计提的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376.68539.01-162.33调减应交税费,调增年初未分配利润
调整跨期费用,调增其他应付款、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其他应付款444.31208.76235.55
调减管理费用、年初未分配利润
1.补充确认质量保证金,调
增预计负债、销售费用,相应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
预计负债-64.49-64.49
2.调整退换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调减存货、预计负债、营业成本、年初未分配利润根据授予日公允价值调整股
份支付金额,调增管理费用、资本公积1053.4335.721017.71
资本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未分配利润根据调整后净利润厘定应计
提的盈余公积,调减盈余公盈余公积628.40795.96-167.56
积、相应调增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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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项目(3)=(1)-调整主要原因
金额(1)金额(2)
(2)
1.2019年度净利润调整
未分配利润969.046238.61-5269.582.2019年年初调整事项影响年初未分配利润将技术服务收入由按履约进
度确认调整为按验收确认,营业收入72886.1773098.99-212.82
调减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年初未分配利润
1.调整未及时结转的存货,
调减存货、年初未分配利润,相应调增营业成本
2.调整未及时处理的报损存货,调减存货、调增营业成本
3.根据公司政策调整存货跌
营业成本54796.3653593.081203.28价准备,调减存货、营业成本、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增资产减值损失
4.将技术服务收入由按履约
进度确认调整为按验收确认
并同步调整成本,调增存货、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营业成本、研发费用
补充计提税金及附加,调减税金及附加327.70327.200.49其他流动资产,相应调增税金及附加
补充计提公司质量保证金,销售费用2647.622595.6351.99调增预计负债、销售费用,相应调减年初未分配利润根据授予日公允价值调整股
管理费用4150.123622.85527.27份支付金额,调增管理费用、资本公积、年初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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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项目(3)=(1)-调整主要原因
金额(1)金额(2)
(2)调减未分配利润
1.将技术服务收入由按履约
进度确认调整为按验收确认
并同步调整成本,调增存货、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减营业成本、研发费用
2.职工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
列支冲回预提金额,调减应研发费用6405.976610.22-204.24付职工薪酬、营业成本、销售
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相应调整增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3.调整跨期费用,调增其他
应付款、销售费用、研发费用,调减管理费用、年初未分配利润将生育津贴由其他收益重分
类调整列报项目,调减其他其他收益1654.111656.69-2.58
收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信用减值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坏账调
-450.90-407.19-43.71损失整资产减值
-464.75-145.14-319.61存货跌价准备调整损失预计无法取得足够可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冲减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调减递延所得税费用1342.91681.12661.79
所得税资产、年初未分配利润,相应调增递延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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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次申报被否的主要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或已整改完毕
1.前次被否原因及审核关注主要问题
(1)前次被否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20〕1910号),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发行人报告期售后服务费用实际发生额高于预计负债计提金额,未能及时重新估计并调整计提比例,未能完整反映报告期内因质量责任条款而产生的相关负债。综上,发审委认为,发行人存在内部控制薄弱的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其他重点关注问题
*第一大客户上汽集团
前次申报时,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合计持有发行人7.93%股份。2018年发行
人第一大客户上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间接持有扬州尚颀、同晟金源股权及财产份额。
关注主要问题:(1)发行人获得上汽集团及下属公司订单与扬州尚颀、同
晟金源合计持有发行人7.93%股份是否存在关联;(2)扬州尚颀及同晟金源入股
发行人后,发行人与上汽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合作条件是否存在明显变化;(3)上汽集团与发行人的合作条件是否与其他第三方可比供应商存在明显不同等。
*股份支付
2017年6月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时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采用的每股价格同2018年3月引入外部投资者的每股受让价格存在较大差异。
关注主要问题:结合两次股份变动时的定价过程及期间的关键影响事件,说明转让价格与授予股份公允价值之间产生差异的合理性。
*股份代持以及5%以上股东蔡友良股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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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蔡友良、杨学锋曾接受万仁春委托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的股权。
2013年7月经双方协商由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权转让给蔡友良。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蔡友良涉及的执行案件目前仍处于司法程序中。
关注主要问题:(1)说明2009年至2013年蔡友良、杨学锋代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持有股份是否真实;(2)结合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的背
景、金额、支付方式等因素,说明解除代持时股权转让款由万仁春向蔡友良的借款抵销的真实性,在解除代持关系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蔡友良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被司法查封、冻结的可能性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2.相关问题的解决或整改情况
(1)前次被否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针对前次被否的原因落实整改情况如下:
*提高产品质量,降低实际售后服务支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售后服务支出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售后服务费2153.99834.171305.13
售后数量(台)403424562487
销售数量(台)1515755738989210325
返修率0.27%0.33%1.18%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售后服务费用分别为1305.13万元、834.17万元和
2153.99万元,报告期各期产品返修率分别为1.18%、0.33%和0.27%,其中2021年
度发行人返修率较之前大幅降低,主要原因是:发行人2019年5月启用自动化生产线,同时提升了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不断提升。
*建立有效的售后服务内控体系
发行人制定和完善了《售后服务制度》《存货管理制度》《会计核算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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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法》《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等,规范了发行人在涉及计提产品质保金、售后退换货、售后会计处理、备件存货管理等事项时的内部控制具体制度;2019年和2020年发行人将售后业务外包,本次申报发行人为加强售后管理,在2021年成立了单独的售后管理服务部门,期末售后部门人数为25人,同时对售后服务人员在售后操作规范与公司售后制度方面进行严格培训。
*参考报告期内三年实际售后服务费金额以及结合同行业最新数据重新估计并调整预计负债的计提比例
前次申报时,发行人未能合理预估未来产品质量问题,对预计负债计提比例不充分(计提比例为车载电源产品营业收入的0.5%),导致预计负债计提金额低于实际发生金额。本次申报,发行人根据实际发生的售后费用以及结合同行业最新数据调整预计负债的计提比例,计提比例从0.5%提升至1.5%,使得本次申报报告期剔除部分特定产品失效率偏高影响外,预计负债的计提金额均大于售后服务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
(2)针对其他重点问题
*第一大客户上汽集团
2018年4月,上汽集团通过同晟金源、扬州尚颀间接入股发行人,2021年3月,
上汽集团通过佛山尚颀间接入股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汽集团通过同晟金源、扬州尚颀和佛山尚颀间接持有发行人3.29%的股份。
A. 入股前后发行人对上汽集团的合同条款变化情况
发行人与上汽集团建立合作关系相关时间节点如下:
时间事件
2013年与上汽集团对接洽谈合作事项
2014年通过合格供应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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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时间事件
2014年8月与上汽集团签订框架性销售合同
2014年11月 启动e550车型配套的车载充电机的同步研发
2016年1月开始为上汽集团下属公司供货
2018年4月上汽集团通过扬州尚颀、同晟金源间接入股发行人
2021年3月上汽集团通过佛山尚颀间接入股发行人
发行人通过同步开发方式获取上汽集团具体车型配套车载充电机的订单,为正常的客户获取方式。上汽集团于2013年开始与发行人逐步建立合作关系,2014年8月,发行人与上汽集团签订框架性销售合同《生产采购一般条款》,合同长期有效,目前处于正在履行状态,合同条款自签订之日起至今未发生重大变化。
上汽集团于2018年4月、2021年3月通过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和佛山尚颀间接入股发行人;发行人获得上汽集团及下属公司订单与上汽集团间接入股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发行人与上汽集团之间业务合作、框架性销售合同签署时点远远早于上汽集团间接入股时点,且框架性销售合同长期有效,不存在入股前后合同条款发生变化的情形。
B. 入股前后发行人对上汽集团的销售价格变化情况
自2017年至2022年,发行人对上汽集团持续销售的主要车载电源产品的销售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产品销售单价复产品名称2022年2021年2020年2019年2018年2017年型号合变动比率车载充电
12216160--1848.081876.861950.001950.00-1.77%
机车载充电
122161382716.002716.002726.332804.353110.113315.73-4.87%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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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车载充电
12216184---3100.003100.00--3.32%
机车载充电
12216191--2800.002820.203100.00--4.96%
机车载充电
122161982504.022709.282907.852989.473100.00--5.20%
机车载充电
122161131900.001900.001900.001900.001900.001983.33-0.85%
机车载充电
12216205--2784.682869.713125.72--15.56%
机
车载电源产品为定制化产品,不同产品型号之间价格存在差异。在价格趋势上,受销量增长、车型市场周期、技术进步、市场竞争等因素综合影响,新能源汽车整车厂对车载电源供应商存在逐年降成本要求,同一型号车载电源的产品价格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综上,上汽集团间接入股前后发行人对上汽集团主要销售产品价格不存在重大变化。
C. 入股前后发行人对上汽集团的收入变化情况
自2017年至2022年,发行人向上汽集团的销售收入及其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项目2022年2021年2020年2019年2018年2017年销售收入(万元)76629.4545850.8518904.9221175.2318580.233777.72占当期主营业务收
20.06%27.12%28.84%29.11%30.33%9.04%
入的比例
2017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对上汽集团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777.72万元、
18580.23万元、21175.23万元、18904.92万元、45850.85万元和76629.45万元。
其中,2018年公司对上汽集团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主要原因是:一是受益于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2018年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销量为125.6万辆,较
2017年77.7万辆同比增长61.65%;二是公司前期同步研发的配套产品在2018年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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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步进入量产阶段,公司对上汽集团销售收入实现增长是上汽集团新能源汽车销量的稳步增长及公司产品竞争力的综合体现。
2018年,公司对上汽集团的销售主要为12216160、12216184、12216198、
12216197和12216138等产品,合计占当年对上汽集团收入的88.05%,该系列产品
均为上汽集团SAI6600(AS26)定点项目相关的产品。在汽车制造业,定点是订单的前提,订单是定点项目量产后的交易形式,从定点到量产销售需经历较长时间的同步开发流程。上汽集团SAI6600(AS26)定点项目于2016年3月10日正式定点公司,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陆续转化为公司销售订单,与上汽集团2018年间接入股不存在关联性。
2019年,在前期产品量产的基础上,公司对上汽集团销售收入继续保持一定增长,达到21175.23万元,同比增幅为13.97%。2020年,公司对上汽集团销售收入略有下降,主要原因是:受宏观经济环境波动影响,2020年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增幅放缓。2021年,公司对上汽集团销售收入进一步增长,达到45850.85万元,同比增幅142.53%,主要原因是:随着终端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程度不断提高,叠加“双积分”政策的约束,各大传统车企纷纷扩大了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布局,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352.1万辆,同比增长达到157.57%。
2018年至2022年期间,发行人对上汽集团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30.17%、29.11%、28.84%、27.12%和20.06%,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原因是:凭借研发创新、技术积累、生产制造以及产品品质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公司积累了大量具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整车厂客户资源,包括小鹏汽车、理想汽车、合众新能源、零跑汽车等造车新势力以及上汽集团、上汽通用、吉利汽车、奇瑞
汽车、长安汽车等众多知名企业,并且在多家整车厂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综上,入股前后发行人向上汽集团的销售收入变化存在合理原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且向上汽集团的销售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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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D. 发行人与其他客户的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2022年,发行人与主要车载电源客户相关合同条款,包括交付条款、验收条款、结算条款、价格数量条款情况如下:
客户合同名称交付条款验收条款结算条款价格数量条款名称上汽集团收到威迈采购项目中的上汽集团有权在供威迈斯在线上订单或斯提交的正确发票每一具体采购应商交付产品后的其以外的订单项下按和经上汽集团书面事项包括但不合理期限内对产品
上汽生产采购上汽集团要求的供货确认的验收单,确认限于标的、数进行检验;在确认产
集团一般条款方式、包装形式、包装无误后,在收到确认量价格由上汽品符合一般条款、采
周转量、包装维护标支付材料后的下一集团与威迈斯购合同及其他相关准下完成交货个月的第二十五日后于本条款协文件后接受该产品付款定
物料到达后,理想汽对账日为每月25日,理想汽车通过车应根据送货清单,核对上月25日-本月信息关联系统/威迈斯交货时需持理
对物料整箱/架数量24日业务,对账日期邮件方式发布理想汽车想汽车所指定的交货以及外包装等进行计算账期(账期为0正式采购订单理想零部件和通知单及货品出库检验收,确认实收物料天),账期过后理想确定采购数汽车原材料采查记录表,并于规定箱数与送货清单相汽车按公司规定的量,威迈斯产购通则交货期限内交于理想符后,在送货单签字付款日(每月8日或品价格不高于汽车指定地点认可,作为双方对账20日)支付双发确认提供给其他客凭证无异议的对账金额户的价格
威迈斯应对合同货物奇瑞汽车验收使用,进行出厂检验,在交双方确认实际使用付合同货物时应提供数量,威迈斯提供《供货清单》,交付的《月度实物帐对账奇瑞汽车在接受交批量采购订单奇瑞新能合同货物须与奇瑞汽确认函》,以合同结货时签字或盖章,但中具体确定合源汽车技车根据工装样件认可算价格为依据开具奇瑞不作为最终验收凭同货物的名
术有限公的批量样品保持一增值税发票,并于次汽车证,在验收并使用后称、价格、预测司采购主致,威迈斯负责合同月8日前交至奇瑞汽双方确认实际使用数量、交货地
合同货物的运输,应严格车,奇瑞汽车审核后数量点等
按照看板、交货计划依据合同货物实际
和订单中的规定,向使用后次月起的第奇瑞汽车提供合同货四个月月初前支付物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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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长安汽车通过长安汽车收货后除
“供应商平台”对需要特别控制质网络或类似网量的产品进行抽查长安汽车受理威迈络向威迈斯发检验施行不检验制威迈斯按照长安汽车斯提交的增值税发出滚动和周滚
汽车/动力度,但不检验只是基计划所确定的时间、票并挂账三个月后动计划,包括长安零部件采于对威迈斯的信任
交货品种、数量交货开始按比例滚动用生产品种、需汽车购基本合而并不意味着对产
至长安汽车生产现场票据结算,威迈斯同求数量,威迈同品质量的认可,如在或者指定的其他地点意长安汽车不支付斯提供产品的
装配、生产和销售过延期付款利息价格应不高于
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给除长安汽车长安汽车有权要求外任何第三方威迈斯承担责任的价格吉利汽车通过吉利汽车根据生产信息化系统平
威迈斯应对产品进线上装配合格后的台、电子邮件、
威迈斯按照采购订单行自检,并提供自检产品数量开具结算传真等方式每中吉利汽车的要求提报告,且威迈斯放弃单作为双方结算款月向威迈斯发供产品或工装,数量、任何要求吉利汽车项的唯一有效凭证;出月采购订吉利采购合同交货地点、时间应遵实行检验的权利;吉威迈斯依据吉利汽单,用于明确汽车通用条款循供货通知中的规利汽车可以选择在车每月开具的结算威迈斯交付产定。威迈斯产品在吉使用产品前是否进单向吉利汽车开具品的名称、数利汽车生产线上装配行检验,但吉利汽车增值税发票;威迈斯量等内容;价合格后即为交付检验不代表接受产发票入账后次月1号格根据《价格品起75天后,吉利汽车协议》以及《价向威迈斯支付货款格调整协议》确定
E. 发行人与其他客户的销售价格和收入是否存在差异
a.上汽集团间接入股前后,发行人主要客户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2017年至2022年,发行人对主要客户持续销售的主要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的销
售价格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台客户2022年2021年2020年2019年2018年2017年理想汽车2891.692916.224297.855489.019433.12135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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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长安汽车1548.041530.091694.762217.022003.07未销售
奇瑞汽车1603.501979.511861.672409.992786.00未销售
吉利汽车2335.772584.082283.682269.099000.00未销售
上汽集团2686.922164.232161.052641.548100.00未销售
如上表所示,2018年至2022年期间,上汽集团入股前后的车载电源集成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8100.00元/台、2641.54元/台、2161.05元/台、2164.23元/台和
2686.92元/台,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与发行人其他主要客户的车载电源集成产
品销售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变化趋势上亦基本保持一致。其中,吉利汽车2021年车载电源集成产品销售价格相比2020年增加较多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单价较高
的车载电源集成产品销售规模增加,使得吉利汽车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的平均单价有所增加。
2022年,上汽集团车载电源集成产品销售价格相比2021年增加较多,主要
原因是:2022 年公司销售给上汽集团的车载电源集成产品中 11kW 产品收入占
比有所上升,从2021年的11.47%上升至2022年的52.42%。一般而言,车载电源产品的功率等级要求越高,技术难度相对较高,成本和售价也相应较高。
b.上汽集团间接入股前后,发行人主要客户销售收入变动情况
2017年至2022年,发行人向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及其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情况如下:
客项目2022年2021年2020年2019年2018年2017年户理销售收入(万43404.8425924.3115142.772918.68180.5710.81想元)汽占当期主营业务
车11.36%15.33%23.10%4.01%0.29%0.03%收入的比例长销售收入(万28298.6714866.383959.396591.711746.04306.00安元)汽占当期主营业务
车7.41%8.79%6.04%9.06%2.85%0.73%收入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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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奇销售收入(万32424.3314626.743845.7314977.7016824.637284.75瑞元)汽占当期主营业务
车8.49%8.65%5.87%20.59%27.47%17.44%收入的比例吉销售收入(万38400.7512461.022791.934999.033285.046470.12利元)汽占当期主营业务
车10.05%7.37%4.26%6.87%5.36%15.49%收入的比例销售收入(万
142528.5967878.4525739.8229487.1222036.2814071.68
合元)计占当期主营业务
37.31%40.15%39.27%40.54%35.97%33.68%
收入的比例上销售收入(万76629.4545850.8518904.9221175.2318580.233777.72汽元)集占当期主营业务
团20.06%27.12%28.84%29.11%30.33%9.04%收入的比例
2017年至2022年,公司对上汽集团的收入占比分别为9.04%、30.33%、29.11%、
28.84%、27.12%和20.06%,其中2018年公司对上汽集团的收入占比在2017年基础
上增加较多,主要是在2018年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同比增长61.65%的背景下,公司前期与上汽集团同步研发的配套产品在2018年逐步进入量产阶段,并在此后总体保持销售规模的增加而收入占比则呈现略有下降的趋势。在前述期间内,除上汽集团外的其余主要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金额分别为14071.68万元、22036.28万
元、29487.12万元、25739.82万元、67878.45万元和142528.59万元,合计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68%、35.97%、40.54%、39.27%、40.15%和37.31%,规模及占比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凭借研发创新、技术积累、生产制造以及产品品质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公司积累了大量具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整车厂客户资源,包括小鹏汽车、理想汽车、合众新能源、零跑汽车等造车新势力以及上汽集团、上汽通用、吉利汽车、奇瑞汽车、长安汽车等众多知名企业,并且在多家整车厂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综上,发行人与上汽集团签订的合同,与发行人与其他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在交付条款、验收条款、结算条款、价格数量条款等主要条款上不存在重大差异,销售价格亦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对包括上汽集团在内的主要客户的收入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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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情况,主要是与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以及公司研发创新、技术积累、生产制造以及产品品质等方面竞争优势的积累密切相关,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股份支付
本次申报,发行人参考历次股份支付最近一次外部财务投资人入股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计算股份支付费用。前次申报时,为了确定2017年6月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金额,通过专项评估报告确定对应的公允价值为2.95亿元,本次申报则按照
2017年12月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格确定对应的公允价值为4亿元。经调整后,不存
在外部投资者受让及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与授予股份公允价值之间差异较大的情况。
*股份代持以及5%以上股东蔡友良股权情况
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中万仁春曾委托蔡友良、杨学锋代持发行人股权及蔡友良曾涉诉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七、《审核问询函》问题12.关于股权代持”部分的内容。
(六)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了解发行人前次
申报被否的原因及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并了解发行人更换保荐机构的原因;
2.访谈现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查阅发行人与现保荐机构签署的辅导协
议、查阅现保荐机构尽调报告、辅导工作情况报告、辅导验收意见、保荐工作报
告及内部立项、质控、内核流程等审批文件;
3.查阅发行人两次上市申请文件,核实前后两次申报信息披露存在的重大
差异情况;核实发行人前次申报被否的主要问题,相关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或整改;
4.查阅发行人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制定的售后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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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阅发行人与上汽集团签订的合同;
6.访谈上汽集团,了解上汽集团与发行人建立合作关系主要过程、上汽集团
采购车载电源产品的其他供应商情况、报告期内采购变化情况;
7.访谈发行人研发部门、销售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上汽集团进行合作
的主要过程、建立合作关系相关时间节点;
8.查阅发行人及其员工持股平台工商登记资料并访谈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
(七)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本次申报发行人基于审核环境、上市板块、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和申报时点
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更换了保荐机构;
2.2020年11月,东方投行威迈斯项目组开始陆续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和申报
材料制作等工作。东方投行参与尽职调查工作的项目组成员有王德慧、姜晓华、杭沁、葛绍政、卞加振、李宪宇、李伟祥、葛霖帆、谭健、辜丽珊、汪飞、王楚杰、陈珏丛。2020年11月27日,发行人与东方投行签署了辅导协议。东方投行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2020年11月30日,东方投行在深圳监管局完成辅导申请备案;辅导期间,东方投行威迈斯项目组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同时东方投行内部对项目立项、质控、内核等履行了必要的把控工作。本次申报,东方投行威迈斯项目组自2020年11月正式进场后,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及上市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尽职调查。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贯穿于本次保荐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立项、辅导、内核、申报材料制作与申报等各阶段,不存在利用国信证券尽职调查工作成果的情况;
前次申报是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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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申报时为中小板)首发上市要求进行披露;本次申报是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57号—招股说明书》等注册制相关配套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申报时对信息披露要求有所不同。同时,因为报告期的变化,导致本次申报财务数据有所变化。同时,发行人会同中介机构针对前次审核重点关注问题进行梳理研究,结合整改规范情况,在本次申报报表中对2019年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调整。前次申报被否的主要问题涉及预计负债计提金额及比例、第一大客户上汽集团入股情况、股份支付
会计处理、股份代持以及5%以上股东蔡友良股权情况等,相关问题均已得到解决或已整改完毕。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5.关于售后服务
招股说明书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售后服务费分别为1028.41万元、
1305.13万元和2382.92万元,2019年和2020年高于计提的预计负债,该问题也是
首次申报过程中发审委重点关注问题;(2)2019年售后服务费与保荐工作报告
存在差异,2020年特定型号产品失效率偏高,导致售后服务费占收入比例较高。
请发行人说明:(1)售后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确定依据,与同行业公司的可比性;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与预提费用的对比情况,进一步说明计提的充分性;(2)不同订单对应的收入、客户、车型、收入确认时点、质保
期、目前距离收入确认时点的时间间隔以及售后服务费情况,发生售后服务费的订单收入占比,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发生的频率,是否属于经常性事件;(3)
2019年售后服务费与保荐工作报告存在差异的原因,2020年特定型号产品失效
率偏高的具体情况及原因,结合以往发生的类似情况,说明未来该情况发生的可能性;(4)发行人相关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要求,需满足定制化技术指标还是类似行业统一技术指标,请说明具体情况;(5)发行人与客户关于售后服务的合同约定,售后服务发生的具体时点,在整车制造过程中还是整车销售后,发行人在上述过程中承担的相关责任;(6)售后服务的发起方,产生售后服务的原因,发行人提供售后服务的具体方式;退换货或维修后产品的技术指标以及与之前的差异情况,是否存在多次退换货或者维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
对(1)-(3)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4)-(6)发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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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意见。
回复:
本所承办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一)》之“五、《审核问询函》问题5.关于售后服务”部分对本问询问题进行回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问询问题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6.关于易格思
招股说明书披露,(1)易格思系公司主要股东的朋友和前员工与2018年4月成立的汽车售后服务公司,于2021年7月注销;(2)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易格思服务金额分别为808.93万元、701.13万元和0万元,易格思也存在向发行人采购车载电源的情况,用于售后服务,金额较小;(3)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前次申报未将易格思作为关联方披露,而且前次申报中易格思为发行人预付款项的前五大供应商之一。
请发行人说明:(1)易格思成立的背景、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具体关系,相关人员构成、任职经历及出资来源,是否具备售后服务的经验,发行人与易格思合作的过程,易格思成立即建立合作的原因;(2)委托售后服务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易格思的其他客户情况,发行人采购占其业务总额的比例;(3)提供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与向发行人采购内容和金额的匹配性,售后服务的客户是否为发行人客户及相关记录;(4)外包劳务费的确定依据,与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匹配性,服务费资金流向,预付款项原因及资金流向;发行人与易格思之间其他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5)易格思注销的原因,目前售后服务承担方,前次申报未将易格思作为关联方披露的原因;(6)是否存在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已离职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客户、供应商股权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易格思及相关人员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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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易格思成立的背景、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具体关系,相关人员构成、任职经历及出资来源,是否具备售后服务的经验,发行人与易格思合作的过程,易格思成立即建立合作的原因本所承办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一)》之“六、《审核问询函》问题6.关于易格思”之第(一)部分对本问询问题进行回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问询问题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委托售后服务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易格思的其他客户情况,发行人采购占其业务总额的比例
1.委托售后服务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在汽车产业链中,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将售后服务委托外包的相关案例情况如下:
序公司简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售后委外情形号
汽车制造电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授权售后服务站进行售后
1精进电动
业售及服务维修
汽车制造专注于汽车车轮和钢结构双将售后服务维修、整改业务
2日上集团
业主业进行外包
注:信息来源于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审核问询回复等。
综上,在汽车行业中,存在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将售后业务外包给第三方的情况,因此,发行人委托第三方开展售后服务符合行业惯例。
2.易格思的其他客户情况,发行人采购占其业务总额的比例
报告期内,易格思营业收入按客户分类统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2021年度2020年度
项目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威迈斯----701.13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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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1年度2020年度
项目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其他客户--4.25100.00%38.025.14%
营业收入合计--4.25100.00%739.15100.00%
注:易格思的营业收入数据未经审计。易格思于2021年7月完成注销,2022年无相关收入数据。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易格思各期营业收入中归属于其他客户的部分分别为
38.02万元和4.2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14%、100%,各年金额较低,
主要是其在售后服务过程中零星向客户销售电源产品所产生的收入。
2020年至2021年期间,易格思各期营业收入中由发行人贡献的部分分别为
701.13万元、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4.86%、0%。受新能源汽车行业
的市场波动影响,经过三年的发展,易格思未能有效拓展其他客户,主要是依靠公司产品售后需求开展经营。
综上,易格思与发行人的交易金额占其整体收入金额比例较高真实、合理。
(三)提供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与向发行人采购内容和金额的匹配性,售后服务的客户是否为发行人客户及相关记录
1.提供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与易格思签署的售后服务外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合同要素主要内容
发行人将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交由易格思负责,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售后服务内容
用户提供指导、售后送货安装、调试、使用、维修等
1.易格思必须设立产品售后服务机构,配备合格人员,建立备件仓库,并将
相关的售后人员配置情况表交发行人进行备案人员的管理
2.易格思应明确售后负责人和专职售后人员,同时提供售后服务地址及咨询
电话给发行人,若有变更应提前十天通知发行人发行人有权要求易格思按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售后服务业务,保证售后服服务质量考核务的质量,维护发行人市场形象和信誉,对易格思的服务质量不定期进行检查,通过第三方调查及回访客户投诉等方式对易格思的服务水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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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质量等按照发行人指定的规定进行监督考评。若易格思服务质量无法达到发行人要求时,发行人可要求易格思更换售后服务人员改善服务质量及承担其他相应违约责任综上,发行人将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交由易格思负责,服务范围包括提供产品检测、调试、维修或更换等售后质保服务。
2.与向发行人采购内容和金额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易格思提供的售后服务,同时存在易格思向发行人采购少量电源产品的情况,原因主要是:易格思在为发行人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对于非质保范围内的产品,需向发行人采购相应的产品作为维修备件。报告期内,易格思向发行人提供的售后服务金额与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售后服务--701.13
销售产品--28.47
对于在质保范围内存在质量缺陷的车载电源、电驱系统产品,发行人承担售后咨询、产品检测、调试、维修或更换的责任及义务,以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对于质保范围外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如涉及更换问题部件时,发行人没有提供免费产品进行更换的义务。易格思作为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售后的专业服务商,若在检测中确认产品质量问题不属于发行人质保范围内的产品责任,在涉及更换问题部件时,需向发行人采购相应的产品作为维修备件。
综上,易格思为发行人提供售后服务与向发行人采购产品之间,不存在相关性,故不存在匹配关系。
3.售后服务的客户是否为发行人客户及相关记录
报告期内,易格思售后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发行人客户及其4S店、维修服务站。
易格思受发行人委托,在发行人客户及其4S店、维修服务站指定的场所提供售后服务,并记录客户名称、产品型号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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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包劳务费的确定依据,与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匹配性,服务费资金流向,预付款项原因及资金流向;发行人与易格思之间其他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1.外包劳务费的确定依据,与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匹配性,服务费资金流向,
预付款项原因及资金流向
(1)外包劳务费的确定依据发行人委托易格思开展售后服务的外包劳务费确定依据主要是参考发行人
自身负责售后的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并结合易格思人工、差旅等成本费用及合理利润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2)与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易格思开展售后服务的单价与发行人通过自建团队开展售后服务的平均费用对比情况如下:
售后服务费用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劳务费(万元)--701.13外包
外包劳务涉及的售后数量(台)--1865售后单价(元/台)--3759.41
人工及报销等费用(万元)789.69493.24-自行
自行售后涉及的售后数量(台)28991649-售后单价(元/台)2724.022991.16-
2020年,发行人委托易格思开展售后服务的单台费用分别为3759.41元/台,
高于2021年及2022年发行人自行开展售后的单台费用2991.16元/台、2724.02元/台,主要原因是:易格思通过接受发行人委托开展售后服务,存在一定的利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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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综上,发行人委托易格思开展售后服务的外包劳务费用确定依据具有合理性、公允性,与其提供的相关服务存在匹配性。
(3)服务费资金流向,预付款项原因及资金流向
对于发行人支付给易格思的外包劳务费,易格思主要用于其支付人员及劳务费用、差旅费用等成本费用。其中,发行人存在预付易格思款项的主要原因是:
在双方业务合作过程中,易格思需要利用售后服务收入支付前述相关成本费用,同时随着业务规模增加,需要进行人员招募、前期培训以及垫付差旅等各类运营支出,资金较为紧张,而发行人是其主要客户,故存在预付适当款项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向易格思支付的服务费资金流向主要为易格思运营所需支付的成本费用,发行人向易格思预付款项原因具有合理性,预付款的资金流向主要为易格思运营的成本费用,不存在异常。
2.发行人与易格思之间其他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报告期内,除已披露的发行人向易格思采购劳务及销售少量产品外,发行人与易格思之间不存在其他的业务和资金往来,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五)易格思注销的原因,目前售后服务承担方,前次申报未将易格思作为关联方披露的原因
1.易格思注销的原因
易格思于2021年初启动注销程序并于2021年7月完成注销,注销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基于规范和完善业务环节、减少与易格思交易的考虑,于2021年停止了与易格思之间的业务往来;但易格思受新能源汽车行业市场波动影响,经过三年发展仍主要依靠发行人产品售后服务需求开展经营,未能有效拓展除发行人外的其他客户,在发行人停止与易格思合作后,易格思经营难以为继,因此注销。
2.目前售后服务承担方
为规范和完善业务环节,发行人于2020年末开始组建自己的售后服务部门,逐步减少并最终于2020年末停止与易格思的合作。随着发行人自动化产线投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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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大规模量产供货阶段以及生产技术经验的积累,发行人车载电源及电驱系统产品返修率不断降低,报告期各期分别为1.18%、0.33%和0.27%,售后发生频率降低、售后服务压力随之减小。
3.前次申报未将易格思作为关联方披露的原因
前次申报,发行人未将易格思作为关联方披露的主要原因是:易格思是由非关联方徐洪澎及发行人前员工吴莉投资并经营的公司,不属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12号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
且易格思按规范运行的经营成果对发行人财务数据的影响较小,未将易格思披露为关联方不影响发行人的发行条件。
参考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已于
2023年2月17日废止)问题47的相关规定,中介机构需关注劳务公司是否专门或
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如存在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的情形的,应关注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关联关系的认定及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鉴于在合作期间,发行人是易格思新能源汽车售后业务主要客户,易格思是发行人售后服务的唯一供应商,发行人与易格思存在一定相互依赖情形,在本次申报时,谨慎起见将易格思参照关联方进行披露。
综上,易格思注销的原因真实、合理,目前由公司售后服务部自行承担售后,发行人前次申报未将易格思作为关联方披露具有合理性。
(六)是否存在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已离职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客
户、供应商股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或已离职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客户、供应商股权的情况具体如下:
客户/供应在发行人处任职序号员工持股情形与发行人交易内容商情况
吴莉持有易格思25%的
1易格思曾任售后工程师发行人接受易格思售后
股权劳务外包服务及向其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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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供应在发行人处任职序号员工持股情形与发行人交易内容商情况
(2018年离职)售电源产品何赟在易格思设立之初曾任研发工程师
曾持有5%的股权(2018年离职)曾任售后工程师发行人向老万酒吧采购
2老万酒吧吴莉是主要经营者
(2018年离职)餐饮服务许漫佳在上次这里餐厅上次这里餐行政部员工(非发行人向上次这里餐厅
3设立之初曾持有100%股厅核心员工)采购餐饮服务权
易格思、老万酒吧、上次这里餐厅已视同发行人关联方核查,其与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的相关交易已作关联交易披露。易格思、老万酒吧股东吴莉、何赟于2018年从发行人离职,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岗及已离职核心员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股权的情况。
(七)说明易格思及相关人员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易格思经核查,2020-2021年期间,易格思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因发行人接受易格思提供售后劳务外包服务及发行人向易格思销售少量产品涉及的资金往来;除上述情形外,易格思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2.吴莉经核查,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吴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情况。
3.徐洪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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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经核查,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徐洪澎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如下:
交易对资金流入资金流出主体日期往来背景方(万元)(万元)徐洪澎孙一藻委托徐洪澎向上海威迪斯上海威
(代孙一2020.04-500.00实缴出资500万元,该等出资款来迪斯藻)源于孙一藻的自有资金。
徐洪澎芜湖威迈斯因收购孙一藻持有的
芜湖威上海威迪斯100%的股权,向孙一藻(代孙一2021.011500.00-迈斯支付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孙一藻藻)委托徐洪澎代收款。
韩永杰曾因个人资金需求于2019年3月向徐洪澎借款20万元,后徐洪澎韩永杰2021.0620.00-于2021年6月归还前述借款。由于双方系朋友关系且借款时间较短,前述借款未约定利息。
徐洪澎及其配偶长期在哈尔滨工
2020.02-3.00作生活,但其未成年子女在深圳读
书并由年迈的岳母照顾,故曾向李徐洪澎李莹莹莹莹转款合计23万元,委托李莹莹帮忙取现转交给其生活于深圳
2020.11-20.00的家人,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及上学相关费用等。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徐洪澎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韩永杰、李莹莹存在部分正常的资金往来,该等资金往来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徐洪澎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4.汪洋经核查,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汪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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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综上,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易格思与发行人之间存在正常业务涉及的资金往来;易格思曾经的主要股东吴莉、汪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易格思曾经的主要股东徐洪澎除与发行人
控股子公司或个别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部分正常的资金往来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八)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易格思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易格思的基
本工商信息与历史沿革情况;
2.与易格思主要股东吴莉、徐洪澎、汪洋进行访谈,了解易格思成立的背
景、与发行人建立合作的情况、其个人任职经历、出资来源、是否与发行人存在
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向发行人采购产品的背景,易格思注销的原因等;
3.通过网络公开信息查询汽车制造业企业是否存在将售后服务委托开展的情形;
4.访谈发行人售后服务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易格思建立合
作的背景、行业内售后委外的情况、与易格思的交易金额、预付款项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往来等;
5.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与易格思签署的售后外包合同、对账单、发票、付款
单据以及产品交易发票、出库单等原始凭证;
6.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退换货明细表以及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明细,并结合发行人与售后服务供应商的对账记录进行核实确认;
7.查阅易格思开户清单、银行对账单、财务账套,核实易格思主要经营、财
务情况;
8.通过对发行人委托易格思开展售后服务的单价与发行人通过自建团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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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售后服务的平均费用进行对比,并结合易格思经营的财务情况,确认售后服务委托价格的公允性;
9.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的现有主要股东、董监高人员以及
历史股东、历史董监高人员以及主要经办人员等信息,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花名册进行匹配,确认是否存在核心员工入股发行人客户、供应商的情形;
10.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于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及出具的承诺函;
11.查阅徐洪澎、吴莉、汪洋提供的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并将其中的交易
对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姓名进行比对;
12.针对关联法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等关联自然人资金往来中的大额交易,逐笔了解交易性质、交易对方背景,并摘录形成记录,并取得相关资产购置、借还款凭证、访谈记录、书面确认函等证据。
(九)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易格思的成立背景、易格思与发行人合作过程以及易格思成立即与发行
人建立合作的背景,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2.在汽车行业中,存在零部件供应商将售后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开展,因此,
发行人委托售后服务符合行业惯例;易格思与发行人的交易金额占其整体收入金
额比例较高真实、合理;
3.发行人将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交由易格思负责,服务范围包括提供产品
检测、调试、维修或更换等售后质保服务;易格思为发行人提供售后服务与向发
行人采购产品之间,不存在相关性,故不存在匹配关系;易格思售后服务的对象均为发行人客户及其4S店、维修服务站,同时在售后过程中进行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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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委托易格思开展售后服务的外包劳务费用确定依据具有合理性、公允性,与其提供的相关服务存在匹配性;发行人向易格思支付的服务费资金流向主要为易格思运营所需支付的成本费用,发行人向易格思预付款项原因具有合理性,预付款的资金流向主要为易格思运营的成本费用,不存在异常;除已披露的发行人向易格思采购劳务及销售少量产品外,发行人与易格思之间不存在其他的业务和资金往来,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5.易格思注销的原因真实、合理,目前由发行人售后服务部自行承担售后,
发行人前次申报未将易格思作为关联方披露具有合理性;
6.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岗及已离职核心员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主
要客户、供应商股权的情况;
7.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易格思与发行人之间存在正常业务涉及的
资金往来;易格思曾经的主要股东吴莉、汪洋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资金往来;易格思曾经的主要股东徐洪澎除与发行人控股
子公司或个别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部分正常的资金往来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
七、《审核问询函》问题12.关于股权代持
根据申报材料及前次申报发审委关注的主要问题,(1)2009年9月蔡友良、杨学锋曾接受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委托代其持有发行人股权。(2)2013年
7月经双方协商,由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发行人部分股权转让给蔡友良,以抵
消万仁春向蔡友良的借款,并解除代持。(3)凯立德2012年招股书公开资料显示,蔡友良为当时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4)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蔡友良涉及的执行案件已达成执行和解。(5)持股0.4503%的股东万斌龙与饶兵就股权代持关系是否解除尚存在争议。(6)本次申报前12个月内,发行人存在多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形式取得股权的新增股东。
请发行人:(1)说明2009年至2013年蔡友良、杨学锋代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持有股份真实性;(2)结合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的背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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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支付方式等因素,说明解除代持时股权转让款由万仁春向蔡友良的借款抵销的真实性,在解除代持关系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结合蔡友良涉及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说明蔡友良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后续被司法查封、冻结的可能性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4)万斌龙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及在发行人的
任职情况,结合万斌龙与饶兵股权代持争议进展情况,说明该争议是否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5)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
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相关股权变动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一)》之“七、《审核问询函》问题12.关于股权代持”部分对本问询问题进行回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问询问题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
八、《审核问询函》问题22.关于其他
22.1招股说明书披露,(1)2018年3月、2018年12月、2019年2月、2021年3月、2021年11月,参与增资的股东与发行人及其增资时点全体股东签署增资协议并约定特殊权利;(2)前述股东已分别与发行人等签订补充协议解除特殊股东
权利且附带恢复条款。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发行人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0问的要求。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是否为对赌协议当事人,发行人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第10问的要求?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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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已于2023年2月17日废止)规定:“4-3对赌协议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重点就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一是发行人是否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是否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
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审慎论证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稳定、会计处理规范等方面的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对赌协议原则上应在申报前清理。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解除对赌协议应关注以下方面:
(1)约定“自始无效”,对回售责任“自始无效”相关协议签订日在财务报告
出具日之前的,可视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该笔对赌不存在股份回购义务,发行人收到的相关投资款在报告期内可确认为权益工具;对回售责任“自始无效”相关
协议签订日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后的,需补充提供协议签订后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未约定“自始无效”的,发行人收到的相关投资款在对赌安排终止前应作为金融工具核算。”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发行人全体股东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均已无条件终止,且不存在任何权利恢复条款,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内容及签署、清理情况总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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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对赌协议签订情况对赌协议附条件终止对赌协议无条件终止合同合同附条约定约定对赌件终无条件序的对的对投资者特殊权无条件终协议止协附条件终止协议主要终止协号赌义赌权利具体条款主止协议主签订议签内容议签订务承利享要内容要内容日期订日日期担主受主期体体
反稀释权、优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有关投资者
先认购权、优的条款自始无效并终扬州特殊权利的
先受让权、共止执行,若威迈斯因
2018万仁尚2021条款自始无
同出售权、优撤回上市申请、上市2022年
1年3春、颀、年12效并无条件
先清算权、业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10月月刘钧同晟月终止执行,绩补偿、股权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金源不存在权利
回购等投资者市的,终止条款立即恢复条款特殊权利自动恢复效力广州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广的条款自始无效并终
祺、止执行,若威迈斯因
20182021
辰途撤回上市申请、上市2022年年12年12六业绩保障、股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10月月月有关投资者
号、权回购、优先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特殊权利的
广州认购权、优先市的,终止条款立即万仁条款自始无
智造购买权、共同自动恢复效力
2春、效并无条件
出售权、反稀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
刘钧终止执行,释权、优先清的条款自始无效并终辰途不存在权利
算权等投资者止执行,若威迈斯因
2021十三2021恢复条款
特殊权利条款撤回上市申请、上市2022年年11号、年12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10月月丰北月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天一市的,终止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
优先认购权、有关投资者的条款自始无效并终
深创优先受让权、特殊权利的止执行,若威迈斯因
2019万仁投集反稀释权、共2021条款自始无
撤回上市申请、上市2022年
3年2春、团、同出售权、股年12效并无条件
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11月月刘钧人才权回购等投资月终止执行,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基金者特殊权利条不存在权利市的,终止条款立即款恢复条款自动恢复效力
8-3-261
97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对赌协议签订情况对赌协议附条件终止对赌协议无条件终止合同合同附条约定约定对赌件终无条件序的对的对投资者特殊权无条件终协议止协附条件终止协议主要终止协号赌义赌权利具体条款主止协议主签订议签内容议签订务承利享要内容要内容日期订日日期担主受主期体体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
优先受让权、有关投资者的条款自始无效并终
反稀释权、共特殊权利的止执行,若威迈斯因
2021同出售权、股2021条款自始无
佛山撤回上市申请、上市2022年
4年3刘钧权回购、优先年12效并无条件
尚颀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10月月清算权等投资月终止执行,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者特殊权利条不存在权利市的,终止条款立即款恢复条款自动恢复效力辰途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
优先受让权、有关投资者十三的条款自始无效并终
反稀释权、共特殊权利的
号、止执行,若威迈斯因
2021同出售权、股2021条款自始无
万仁辰途撤回上市申请、上市2022年
5年11权回购、优先年12效并无条件
春十五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10月月清算权等投资月终止执行,号、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者特殊权利条不存在权利
谢广市的,终止条款立即款恢复条款银自动恢复效力辰途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
优先受让权、有关投资者华的条款自始无效并终
反稀释权、共特殊权利的
迈、止执行,若威迈斯因
2021万仁同出售权、股2021条款自始无
辰途撤回上市申请、上市2022年
6年11春、权回购、优先年12效并无条件
十四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10月月刘钧清算权等投资月终止执行,号、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者特殊权利条不存在权利
三花市的,终止条款立即款恢复条款弘道自动恢复效力
注: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的主要条款详见附件。
经核查,虽然发行人曾作为对赌条款的签署主体,但发行人未作为对赌条款的义务承担方,且如前表所示,发行人历史上作为签署主体的对赌及其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已于本次申报前终止,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全部对赌及其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已无条件终止,不存在任何权利恢复条款,故发行人已终止的对赌及其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号》第4-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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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综上,虽然发行人曾作为对赌协议的签署主体,但发行人未作为对赌条款的义务承担方;发行人已终止的对赌及其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第4-3条的规定。
(二)核查依据、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司章程、工商档
案登记资料;
2.查阅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及相关股东与机构股
东签署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3.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进行访谈并查阅股东出具的确认函。
(三)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曾作为对赌协议的签署主体,但发行人未作为对赌条款的义务承担方;发行人已终止的对赌及其他投资者特殊权利
条款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第4-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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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第三部分《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威迈斯企管和威迈斯上海科研大楼建设
根据申报文件,(1)威迈斯企管系发行人参股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分别持有威迈斯企管50%股权;(2)威迈斯企管负责建设位于
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成后主要目的是出租给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3)发行人与合作方上海纳华经协商约定,各自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50%,平均承担资金支出、平均承担项目风险、平均享受利润分配,故在威迈斯企管的公司章程中约定双方各持有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根据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的确认,威迈斯企管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或表决权委托安排;(4)2019年5月,威迈斯企管为购置土地,从发行人借款3919.75万元用于支付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731街坊
9/30丘宗地的土地购置款及履约保证金。2019年9月,威迈斯企管已向发行人偿
还前述全部借款及利息合计4000万元;(5)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为威迈斯企管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根据威迈斯企管的说明,威迈斯企管偿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租赁收入、经营收入以及股东增资款等;(7)发行人向威迈斯企管的担保已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发行人说明:(1)威迈斯企管的注册资本、章程约定的各方出资时间、出
资金额以及各方实缴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威迈斯企管人员配置、实际从事的业
务、对外负债情况;请提供威迈斯企管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2)威迈斯企
管购置土地的时间、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土地出让金金额和相关费用、资金来
源、支付情况、履行的相关程序;(3)威迈斯企管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基本情况(如所在位置、占地面积、几栋楼、哪些设施、工程进度情况等重要信息),建筑工程比预算节约较多的具体原因,预计还需要多少资金,相关资金来源(如股东增资款、借款等),截至目前的资金支付情况;发行人是否有匹配的租赁需求以及商业合理性,相关科研办公楼是否仅用于租赁给发行人使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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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除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3亿元借款合同外,威迈斯企管是否有进一步的银行借贷计划,如是,是否需要发行人及其实控人进一步提供担保;
(5)请结合威迈斯企管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相关借款合同安排,说明威迈斯企
管是否存在逾期还款风险,发行人及其实控人是否存在承担担保责任风险。如有,请做相应风险提示;(6)结合威迈斯企管股东至今投入威迈斯企管的资金、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做相关财务测算,进一步分析说明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作成立威迈斯企管缓解资金压力以及不将威迈斯企管以及对应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纳入发行人体内的原
因及合理性,该事项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7)与威迈斯企管相关的诸如投资设立及增资威迈斯企管、威迈斯企管购买土地、威
迈斯企管对外借款、发行人对威迈斯企管借款担保等重要时间节点发行人、上海
威迈斯、威迈斯企管履行的对内、对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表决情况、回避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就问题(1)、(2)、(3)、(5)、(6)核查并发表意见。
1.威迈斯企管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章程约定的各方出资时间、出资金
额以及各方实缴出资时间、出资金额
(1)威迈斯企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万仁春成立日期2017年8月23日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 3669 号 6 幢 1 层 B7 室
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上海威迈斯持股50.00%,上海纳华持股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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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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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从事机电科技、环保科技、医药科技、电
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
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工业设计服务;
主要经营范围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业务经营情况及与发行人由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的公司,负责主营业务的关系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
(2)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
威迈斯企管设立后,股东上海纳华方与威迈斯方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章程约定章程约序事项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金定的出实缴时间号额资时间截至2019年9月已累
上海纳华2500.00
计实缴2500.00万元
2027年
2017年8上海威迈斯2499.00
15000.008月23月,设立日前截至2019年5月已累
万仁春[注计实缴2500.00万元
1.00
1]
截至2021年8月已累
上海纳华10000.002020年计实缴10000.00万元
2020年412月31
2月,第一次20000.00日前截至2021年11月已
增资
上海威迈斯10000.00[注2]累计实缴10000.00万元截至2022年1月已累
322000.00上海纳华11000.00
计实缴11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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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章程约定章程约序事项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金定的出实缴时间号额资时间
2022年92022年
截至2022年1月已累
月,第二次上海威迈斯11000.0012月31
计实缴11000.00万元增资日前
注1:2017年11月,万仁春将其持有威迈斯企管0.02%的股权(对应1万元出资额)转让给股东上海威迈斯,股权转让时万仁春尚未实缴出资。
注2:双方本次实缴出资时间均晚于公司章程约定时间,主要原因为上海威迈斯、上海纳华系根据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实际资金需求缴付出资,并分别于2021年11月28日、2021年8月26日前全额缴付上述出资;股东双方均未向对方主张延迟出资违约责任,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威迈斯企管人员配置、实际从事的业务、对外负债情况
(1)威迈斯企管人员配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主要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万仁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金文新监事
注:监事金文新为上海纳华委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未雇用员工。威迈斯企管主要与项目管理公司签订项目开发委托管理合同,由项目管理公司委派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团队对威迈斯企管建设项目进行前期管理、设计管理、成本采购管理、
工程管理、档案管理和后期管理等全过程项目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项目管理团队共10人,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工程管理人员
6人,财务管理人员2人,行政人员1人。
(2)威迈斯企管实际从事的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
(3)威迈斯企管对外负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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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资产2022年12月31日负债2022年12月31日
货币资金374.78应交税费1.45
预付账款41.32流动负债合计1.45
其他应收款629.36长期借款14518.12
其他流动资产1185.80非流动负债合计14518.12
流动资产合计2231.26负债合计14519.57
固定资产1.53所有者权益
在建工程23387.49实收资本22000.00
无形资产9920.24未分配利润-979.05
非流动资产合计33309.26所有者权益合计21020.95
资产总计35540.52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35540.52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对外负债项目包括长期借款、应交税费,金额分别为14518.12万元、1.45万元。其中,长期借款14518.12万元系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提供的银行借款,主要用于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应交税费1.45万元为应交土地使用税。
3.请提供威迈斯企管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详见《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附件。
4.威迈斯企管项目资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1)威迈斯企管银行资金流水整体情况
威迈斯企管银行账户主要包括一般银行账户与贷款专项账户两类账户。其中,贷款专项账户系于2022年2月11日在农业银行上海市闵行区浦江支行开设,用于存放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资金。
威迈斯企管成立于2017年8月,2018年起有资金进出。威迈斯企管一般银行账户与贷款专项账户自开立至2022年12月31日的合计收支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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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单位:万元项目一般银行账户贷款专项账户合计
资金流入28294.4414518.2042812.64
其他流入[注]102.530.05102.58
资金流出28077.7714360.0942437.86
其他流出[注]0.05102.53102.58
银行账户余额319.1555.63374.78
注:其他流入、其他流出指一般账户与贷款账户间的互转。
综上,威迈斯企管一般银行账户与贷款专项账户自开立至2022年12月31日,资金流入金额为42812.64万元,资金流出金额为42437.86万元。
(2)资金流入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自设立以来资金流入的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股东实缴出资款借款其他陕西建工集团
其中:
资金增值税退回款年份上海威上海纳工程履银行总流入留抵税项(保迈斯实华实缴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约保证利息额退税证金退缴出资出资额金退回收入
[注]回、水额电费退
回等)
2018年100.0750.0050.00-----0.07
2019年16042.206062.306060.00-3919.75---0.15
2020年1448.21225.00227.30--932.49-62.920.50
2021年8139.503662.703662.70---402.14410.961.00
2022年17082.671000.001000.0014518.12-0.53421.42141.601.00
合计42812.6422000.0014518.123919.75933.02823.56615.482.72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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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留抵退税制度实施后,即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在2019年4月1日前形成的存量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综上,威迈斯企管自设立以来资金流入金额总计42812.64万元,主要包括股东实缴出资款22000万元、银行贷款14518.12万元、股东借款3919.75万元、
工程履约保证金退回933.02万元、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823.56万元等。
(3)资金流出情况
*流出汇总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自设立以来资金流出的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工程工程履资金总流归还股年份项目相关约保证资金支出主要内容出东借款
款项[注]金
2018年79.1379.13--前期手续办理、项目设计费等
1.支付土地出让金、支付管委会工
程履约保证金等;
4000.0
2019年16055.7710501.621554.152.归还股东借款4000万元含本金
0
3919.75万元、利息77.91万元和利息
税金2.34万元
项目设计费、监理费等工程款、土地
2020年1364.261364.26--
契税等
2021年7982.307982.30--总包工程款、空调设备款等工程款
202216956.4116956.41
--总包工程款、电梯设备款等工程款年
42437.8636883.714000.0
合计1554.15-
0
注:工程项目相关款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税费、工程款等,下同。
综上,威迈斯企管自设立以来资金流出金额总计42437.86万元,主要包括支付工程项目相关款项36883.71万元、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1554.15万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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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还股东借款4000.00万元等。
*流出明细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自设立以来具体资金流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其流出
中:银行金额一般贷款序资金支出主要内合计资金流出对象资金专户业务类型号 容 (a=账户 (cb+c(b )
)
)
103
上海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1036
1土地出让金61.0-土地出让金
局指定地方国库1.00
0
土地契税、印花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326.2326.土地契税、印花
2-
税、土地使用税 算收入专户(TIPS) 1 21 税、土地使用税
124
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2140894施工建设总包工
64.5
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244.73程款
1
上海鸿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624.0384.240.项目建设管理司00000
565.3527.37.5建筑、配套建筑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0800方案设计
3工程款1051154.896.
上海一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空调采购、安装.206060
200.6200.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电费
262
83.9
上海曼图室内设计有限公司83.98-室内设计
8
1563977.586.
其余工程方其余工程建设.652045
其他(备用金、人工劳务、银行、税务局、698.5563.135.
4其他支出
人工劳务、贷款审计机构等2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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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其流出
中:银行金额一般贷款序资金支出主要内合计资金流出对象资金专户业务类型号 容 (a=账户 (cb+c(b )
)
)还款等)
225143
3688
工程项目相关款项小计23.660.0
3.71
29
上海市莘庄工业区管理委员1554155
5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
会.154.15
4000400
6归还股东借款上海威迈斯-归还股东借款.000.00
280143
4243
合计77.760.0
7.86
79
根据上表,威迈斯企管自设立以来资金流出总计42437.86万元,其中一般资金账户支出28077.77万元,银行贷款专户支出14360.09万元。
威迈斯企管资金流出内容包括支付工程项目相关款项、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
归还股东借款等;资金流出对象主要为土地出让方、工程相关方、人工劳务、银
行、税务局及审计机构等。其中,向国库支付土地出让金10361.00万元,向国有施工企业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总包工程款
21409.24万元,两者合计占支付总额的比例为74.86%综上,威迈斯企管资金流入、流出内容与对象符合实际经营情况,真实合理,不涉及为发行人进行利益输送安排或体外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二)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的时间、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土地出让金金额和相关
费用、资金来源、支付情况、履行的相关程序
1.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土地面积、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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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土地面积、地理位置等基本信息如下:
使用权购置时间不动产权证号权利人坐落位置土地面积用途类型
沪(2020)闵国有建
2019年5颛桥镇731科研设
字不动产权第 威迈斯企管 19340.80m2 设用地
月7日街坊9/30丘计用地
033748号使用权
2.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的土地出让金金额和相关费用、资金来源、支付情况、履行的相关程序
上述土地使用权由威迈斯企管于2019年5月以出让方式取得,支付土地出让金金额为10361.00万元,资金来源于威迈斯企管股东出资款和股东借款(威迈斯企管2019年5月向上海威迈斯借款3919.75万元,于2019年9月偿还前述全部借款及利息合计4000万元)。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使用权履行的相关程序和支付情况具体如下:
2017年6月16日,威迈斯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万仁春、蔡友良、刘钧、杨学锋)一致同意设立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以威迈斯企管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并授权执行董事办理相关事项。2019年3月15日,威迈斯企管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上海威迈斯、上海纳华)一致同意购置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的土地的相关议案。
在前述内部程序基础上,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使用权履行的其他相关程序和支付情况具体如下:
时间事项具体内容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
2019年4月17土地挂牌牌出让公告》,挂牌出让地块公告号为201904801的国有建设用日地使用权
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确认威迈斯企
2019年5月7日成交确认
管竞得地块公告号为20190480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威迈斯企管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
2019年5月7日签订合同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1036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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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时间事项具体内容
威迈斯企管支付完毕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合计10361.00万元,
2019年5月28支付土地款资金来源于威迈斯企管股东出资款、股东借款(威迈斯企管后日续收到股东出资款后已向股东归还借款)
取得不动产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向威迈斯企管颁发沪(2020)闵字
2020年8月5日
权证不动产权第033748号《不动产权证书》综上,威迈斯企管及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资金来源于威迈斯企管股东出资款和股东借款,威迈斯企管依法办理了产权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威迈斯企管取得土地使用权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三)威迈斯企管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基本情况(如所在位置、占地面积、几栋楼、哪些设施、工程进度情况等重要信息),建筑工程比预算节约较多的具体原因,预计还需要多少资金,相关资金来源(如股东增资款、借款等),截至目前的资金支付情况;发行人是否有匹配的租赁需求以及商业合理性,相关科研办公楼是否仅用于租赁给发行人使用
1.威迈斯企管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基本情况
威迈斯企管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所在宗地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颛桥
镇莘庄工业园,房屋建筑主要为3栋科研办公楼和其他配套设施等,发行人主要规划用作电机事业部办公室、EMC实验室、电气实验室、电驱总成实验室、振
动实验室、研发测试线等,建筑面积合计58824.20㎡,其基本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土建工程进度序号名称层数主要功能
(㎡)[注2]
电机事业部办公室、员
11-1号科研办公楼810856.5099%
工宿舍等
EMC实验室、电气实验
21-2号科研办公楼1327790.0099%
室等
31-3号配套楼3员工食堂等2727.70100%
研发测试线、电驱总成
42号科研办公楼1317450.0099%
实验室、振动实验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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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建筑面积土建工程进度序号名称层数主要功能
(㎡)[注2]
合计[注1]58824.2099%
注:1.项目另建设有地下配套设施22226.00平方米,主要用于车库、设备房等;
2.数据来源于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出具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月报(第13期)》
2.建筑工程比预算节约较多的具体原因,预计还需要多少资金,相关资金来源(如股东增资款、借款等),截至目前的资金支付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科研基地建设总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已签订合截至2022实际支付金实际支付截至2022年同金额占估算金额年12月31额占估算金金额占已12月31日已
建设内容 估算金额 日实际支 额的比例 签订合同(a) 签订合同金 的比例 付金额 金额额 (b) (c/a)(b/a) (c) (c/b)
项目总投资69694.9053978.7677.45%36883.7152.92%68.33%
其中:土地
10677.0010677.07100.00%10683.28100.06%100.06%
费用
前期及设计2174.301902.14
建筑工程25405.6025402.43
99.00%26200.4395.00%95.96%
前期及设
计、建筑工27579.9027304.57程合计
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金额36883.71万元已剔除了工程履约保证金1554.15万元。
(1)建筑工程比预算节约较多的具体原因
威迈斯企管项目建筑工程比预算节约较多,主要是体现在建筑工程实际支付金额小于项目预算金额,具体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施工合同签订金额较项目总投资预算金额有所减少。项目总投资预算金额系威迈斯企管编制的可研报告中估计的数据,相对偏谨慎。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威迈斯企管通过工程招投标对项目成本进行严格控制,使得实际与工程方签订的施工合同金额较预算金额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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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表格,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项目合计签订合同金额为
53978.76万元,预计未来将签署的合同金额为3300.00万元,合计签署合同金额
57278.76万元,较预算金额69694.90万元节约12416.14万元,节约比率为17.81%。
二是项目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晚于实际工程量进度,使得实际支付金额小于施工合同签订金额。根据威迈斯企管与总包工程方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总包合同》对付款进度的约定,主体结构施工至结构封顶时,需要支付已完成工程产值的70%。
根据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出具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月报(第13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现场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约占土建工程总成量的99%,主体结构已封顶。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根据合同约定的实际支付金额合计为36883.71万元,占其合同签订金额
53978.76万元的比例为68.33%,实际支付金额占合同签订金额的比例小于工程量进度,与合同约定基本保持一致。
综上,威迈斯企管项目建筑工程实际支付金额小于项目预算金额,主要原因是施工合同签订金额较项目总投资预算金额有所减少,且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晚于实际工程量进度,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2)预计还需要多少资金,相关资金来源(如股东增资款、借款等)
根据测算,威迈斯企管项目预计还需使用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金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签订合同金额 (a) 53978.76
加:预计未来将签署的合同金额 (b) 3300.00
预计未来银行利息 (c)[注] 577.50
合计57856.26
减: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金额 (d) 36883.71
预计还需要资金合计 (e=a+b+c-d) 20972.55
注:未来预计银行利息仅计算工程建设期间资本化的利息
根据上表,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已签订合同金额为53978.76万元,预计还需要签订精装工程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相关合同金额合计3300.00万元,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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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费用后,项目总支出预计为57856.26万元,扣除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实际支付金额36883.71万元,预计还需使用资金合计20972.55万元。
根据前述2022年2月17日已经签订的3亿元银行借款合同,威迈斯企管已经使用14518.12万元借款,尚未使用的借款额度为15481.88万元,则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后续资金缺口为5490.67万元。
针对前述资金缺口5490.67万元,根据发行人、威迈斯企管及其股东的说明威迈斯企管将优先以银行借款的形式补足资金需求。后续银行贷款融资过程中如被要求提供担保的,威迈斯企管将优先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如银行要求威迈斯企管股东及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将按各自对威迈斯企管的出资比例提供同比例的担保。
3.发行人是否有匹配的租赁需求以及商业合理性,相关科研办公楼是否仅
用于租赁给发行人使用
(1)发行人是否有匹配的租赁需求以及商业合理性
*2025年末预计总体使用情况
在威迈斯企管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于2023年下半年施工完成后,公司总部部分人员及上海地区子公司将陆续入驻,并预计2023年末至2025年末分别使用规划建筑总面积的50%、60%和70%,其中于2025年末较为完整的使用项目中的“1-1号楼”、“1-2号楼”以及“1-3号楼”,合计使用面积41374.50平方米,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为70.34%,示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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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末预计具体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上海地区主要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上海威迪斯,下同)经营规模快速增长。
报告期内,上海地区主要子公司营业收入合计分别为885.50万元、7665.23万元和41259.15万元,年收入规模高速增长,2020-2022年期间营业收入年化复合增长率为582.60%。
报告期内,上海地区主要子公司研发费用合计分别为1665.50万元、3980.19万元和5734.96万元,2020-2022年期间研发费用年化复合增长率为85.56%。
报告期内,上海地区员工人数快速增长。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位于上海的员工人数分别为47人、92人和112人,呈快速上涨趋势,2020-2022年期间员工人数年化复合增长率为54.37%。根据前述情况,估计2021-2025年员工人数年化复合增长率为55%,至2025年末发行人位于上海的员工人数约为533人。
结合上述情况并基于深圳总部研发办公场地限制以及积极服务长三角地区
客户的市场拓展需要等因素考虑,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预计2025年末公司总部及上海地区子公司合计人数将达到约700人,其中归属于公司总部的人员约200人。
在前述发展规划基础上,2025年末公司预计使用“1-1号楼”、“1-2号楼”以及“1-3号楼”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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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序使用类别使用面积主要用途备注号
公司在上海建设研发办公场所的必要性:
一是长三角是国内汽车产业的重要产业集
研发实验室、研发中区域,公司众多客户在长三角地区设有主要研发
128528.20测试线、研发仓库、研发、制造基地,公司希望在上海落户更
办公场所
办公室、会议室等好的拓展市场;
二是公司电驱系统产品业务主要集中的上
海子公司,发展迅速展厅、食堂、宿舍、项目地址较偏僻,周边配套不完善,为了
2其他场所12846.30
员工活动区等提升员工的工作生活便利性配套相应设施
合计41374.50--
(2)相关科研办公楼是否仅用于租赁给发行人使用
*2025年末预计暂时闲置情况
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完成后,将根据发行人实际经营需求,优先将该等房产主要出租给威迈斯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若后续存在部分房产暂时闲置的,将对外出租,以提高资产利用率。
截至2025年末,在优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后,威迈斯企管项目“2号楼”暂时闲置,约占总建筑面积30%,将用于对外出租。
*公司未来具有全部承租威迈斯企管房产的较强可能性
2017年,公司计划在上海建设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基于当时预计的
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预期,初始计划系在莘庄工业区规划使用2.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占总建筑面积的40%。虽然2017年公司当初规划使用的面积较小,但经历了前期的快速发展,公司目前具有整体承租项目的必要性。2017年至今,在新能源汽车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亦经历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22年末,公司总资产40.44亿元,较2017年末增加了9.52倍;2022年度营业收入
38.33亿元,较2017年增加了8.02倍。在前期发展背景下,公司需要使用面积
远超当初的规划,预计2025年末实际使用面积约占威迈斯企管建筑总面积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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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在目前已规划承租威迈斯企管约70%房产基础上,公司并将剩余房产作为公司未来发展的预留场所,根据后续发展需要予以承租使用,具有全部承租威迈斯企管房产的较强可能性。
目前,新能源汽车市场总体规模仍较小,受益于国家战略、产业政策推动、整车厂对新能源汽车的布局与创新、新能源汽车智能化发展、消费者对新能源汽
车的接受度不断提高等因素,中国新能源汽车仍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在前述宏观和产业背景下,公司凭借研发创新、技术积累、生产制造以及产品品质等方面的竞争优势,积累了大量具有战略合作关系的整车厂客户资源,并取得了突出的市场份额,并且积极参与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竞争,已向海外知名车企Stellantis 集团实现车载电源集成产品的量产发货,是行业内最早实现向境外知名品牌整车厂商出口的境内厂商之一,具有持续发展的良好市场基础。综上,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空间和公司积累的市场竞争优势,是公司承租威迈斯企管全部房产的基础和前提。
综上,公司具有匹配的租赁需求以及商业合理性,后续存在部分房产暂时闲置的,将对外出租,以提高资产利用率。
(四)除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3亿元借款合同外,威迈
斯企管是否有进一步的银行借贷计划,如是,是否需要发行人及其实控人进一步提供担保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项目预计未来仍需投入资金合计
20972.55万元。其中,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订3亿元的
借款合同尚有剩余借款额度15481.88万元。在前述借款额度使用完毕后,仍有
5490.67万元的资金缺口。
根据发行人、威迈斯企管及其股东的说明,对于上述资金缺口,威迈斯企管将优先以银行借款的形式补足。后续银行贷款融资过程中如被要求提供担保的,威迈斯企管将优先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如银行要求威迈斯企管股东及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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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将按各自对威迈斯企管的出资比例提供同比例的担保。
(五)请结合威迈斯企管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相关借款合同安排,说明威
迈斯企管是否存在逾期还款风险,发行人及其实控人是否存在承担担保责任风险。如有,请做相应风险提示
1.请结合威迈斯企管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相关借款合同安排,说明威迈斯企
管是否存在逾期还款风险
(1)威迈斯企管的实际经营情况
根据威迈斯企管及其股东与发行人的说明,未来威迈斯企管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拟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将参考周边同类型房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仲量联行2022年发布的《中国办公楼租赁指南》和《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可供办公物业市场分析报告》,2021年上海甲级办公楼空置率为16.5%、2022年
第三季度莘庄工业区园区平均空置率约20%;截至2022年第三季度,莘庄工业区
平均租金约为1.5-2.5元/平方米/天(不含物业管理费)。
根据上述信息并结合发行人使用规划,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各年租金收入测算情况如下:
项目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及以后平均日租金
2.002.002.002.002.20(元/平方米/天)出租总面积
58824.2058824.2058824.2058824.2058824.20(平方米)
出租天数(天)-365365365365年末出租率50%60%70%80%80%
年度出租率-50%60%70%80%
总租金(万元)-2147.082576.503005.923778.87
注:
1.在威迈斯企管项目2023年下半年建设完成后,公司总部及上海地区子公司陆续入驻,至
2023年末预计使用规划建筑总面积的50%,并于2024年1月开始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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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2.在2023年末公司承租率为50%的背景下,假设2024年度出租率为50%;以此类推,2025年
度、2026年度出租率分别为60%、70%;
3.2027年及以后,公司具有全部承租威迈斯企管房产的较强可能性,但出于谨慎考虑,测算
时采用当前园区平均出租率80%计算租金收入;同时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影响,假设平均日租金较之前年度上涨10%,为2.20元/平方米/天。
根据上表,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2024年、2025年、2026年和2027年及以后租金收入分别为2147.08万元、2576.50万元、3005.92万元
和3778.87万元。
(2)相关借款合同还款安排
*3亿元借款总额及期限
2022年2月17日,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向威迈斯企管提供最高额为3亿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自2022年2月17日至2037年2月16日。
根据借款合同,具体提款计划如下:2023年2月11日前完成首笔提款,剩余部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分次提取,最后一笔贷款提款时间不超过本合同到期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在前述借款合同项下实际使用银行借款14518.12万元。
*借款利率
根据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本合同项下,利率以 5 年期以上 LPR减 45 个 BP(1BP=0.01%)确定,且 12 个月调整一次。截至 2022 年 12 月,借款利率为3.85%。
*相关借款合同还款安排
在2022年2月17日最高额3亿元借款的基础上,假设威迈斯企管根据前述资金缺口新增借款5490万元,同时假设该等新增借款与3亿元借款条款相同,则根据合同安排各年度需要归还的本金和利息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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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新增5490万元银累计租金
3亿元银行借款各年租金收
行借款各年需归还收入扣除还款年各年租金收入扣除本息的本息合计本息合计
度[注1] 本金归还 利息支付 本金归 利息支 入(f) 合计金额
(e=a+b+c+d) 金额
(a) (b)[注2] 还(c) 付(d) (g=f-e)
[注3]
2024年500.001135.75-211.371847.122147.08299.97299.97
2025年500.001116.50-211.371827.872576.50748.631048.60
2026年1000.001078.0091.50207.842377.343005.92628.571677.18
2027年1000.001039.5091.50204.322335.323778.871443.553120.72
2028年1000.001001.00183.00197.272381.273778.871397.594518.32
2029年1000.00962.50183.00190.232335.733778.871443.145961.46
2030年1000.00924.00183.00183.182290.183778.871488.687450.14
2031年2000.00847.00183.00176.143206.143778.87572.738022.87
2032年2000.00770.00183.00169.093122.093778.87656.778679.64
2033年2000.00693.00366.00155.003214.003778.87564.879244.51
2034年4000.00539.00366.00140.915045.913778.87-1267.047977.46
2035年4000.00385.00366.00126.824877.823778.87-1098.956878.51
2036年5000.00192.50732.0098.646023.143778.87-2244.274634.24
2037年5000.00-732.0070.465802.463778.87-2023.592610.65
2038年--915.0035.23950.233778.872828.645439.29
2039年--915.00-915.003778.872863.878303.16
注:
1.利息测算未考虑提早归还本金情况,若提早归还本金则利息支出将减少;
2.利息支付=借款余额*利率3.85%;
3.累计租金收入扣除本息合计金额为2024年至2039年各年租金收入扣除本息合计金额后的累计值。
综上,经测算,若威迈斯企管于2024年1月开始出租房产,各年末累计租金收入足以覆盖当年还款需求,威迈斯企管逾期还款的风险较小,银行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低。
2.发行人及其实控人是否存在承担担保责任风险
如上文分析,威迈斯企管逾期还款风险较小,银行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低。但如威迈斯企管未来收入未及预计、无法归还到期银行债务,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被银行要求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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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股说明书关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提供担保的风险”的风险提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之“四、(四)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风险提示:
“2022年2月17日,上海威迈斯的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向威迈斯企管提供3亿元贷款,借款期限自2022年2月17日至2037年2月16日。同日,威迈斯企管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威迈斯企管的另一投资方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为威迈斯企管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债务余额为
14518.12万元。如威迈斯企管未来收入未及预计、无法归还到期银行债务,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被银行要求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风险。”综上,威迈斯企管的预计租金收入能够覆盖还款金额,逾期还款的风险较低,担保触发的可能性较低,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就担保风险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
(六)结合威迈斯企管股东至今投入威迈斯企管的资金、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以及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做相关财务测算,进一步分析说明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作成立威迈斯企管缓解资金压力以及不将威
迈斯企管以及对应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纳入发行人体内的原因及合理性,该事项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结合威迈斯企管股东至今投入威迈斯企管的资金、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以
及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做相关财务测算,进一步分析说明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作成立威迈斯企管缓解资金压力的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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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1)公司自有货币资金余额难以有效支持威迈斯企管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2017年以来,威迈斯企管项目整体资金需求情况、外部资金筹措情况和发
行人自有货币资金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项目
/2022年末/2021年末2020年末2019年末/2018年末/2017年末
威迈斯各期支付金额16956.417982.301364.2612055.7779.13-企管资
金需求累计支付金额38437.8621481.4613499.1612134.9079.13-情况上海纳华出资金
1000.003662.70227.306060.0050.00-
额外部资威迈斯企管向银
金筹措14518.12-----行借款金额情况累计新增外部资
25518.1210000.006337.306110.0050.00-
金(a)
货币资金余额53292.9227700.2114511.4412621.9614482.734971.12发行人
其中:现金7.1615.8815.1813.849.152.78货币资
银行存款(b) 23004.18 22738.08 10206.70 5293.25 8553.02 3175.12金情况
其他货币资金30281.584946.264289.567314.875920.551793.22资金压累计新增外部资力的缓金占发行人期末
110.93%43.98%62.09%115.43%0.58%-
解情况银行存款的比例
(c=a/b)
注:
1.威迈斯企管资金支付金额38437.86万元中未包括2019年5-9月拆借公司资金并归还本息
4000万元的资金往来事项;
2.其他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使用受限
根据上表,通过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并开展项目建设,对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中,2019年末,威迈斯企管累计使用上海纳华资金6110.00万元,占公司期末实际可支配的银行存款比例为
115.43%;2022年末,威迈斯企管累计使用上海纳华和银行借款资金25518.12万元,占公司期末实际可支配的银行存款比例为110.93%。如果公司当初采用全资子公司形式开展项目建设,将对公司营运资金产生巨大压力,从而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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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此外,2019年公司同时在开展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2021年7月在建工程转固金额为17667.29万元),资金压力较大,难以支持上述资本金投入。
综上,2017年以来,公司各期末自有货币资金余额难以有效支持威迈斯企管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2)公司难以独自通过银行借款方式为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进行筹资
公司难以独自通过银行借款方式为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进行筹资,面临的主要困难包括:
一是商业银行对固定资产项目借款的资本金要求。报告期内,与公司合作的部分商业银行,如浦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对固定资产项目借款的资本金要求(自有资金投入)一般为30%,即威迈斯企管项目投资预算总额69694.90万元,公司需要先行投入的资本金约为20908万元,但根据前述分析,公司当时的货币资金余额难以支持先行投入该等资本金;在未先行投入该等资本金的情况下,公司难以通过银行贷款筹措项目建设资金。
二是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严格的要求。商业银行为保障借款资金安全,一般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低于一定水平。报告期内,与公司合作的部分商业银行,如浦发银行,在授信协议中对公司资产负债率的限制要求是未超过65%。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实际情况分别为63.12%、
68.38%和74.16%,资产负债率较高,限制了公司进一步的融资能力。
根据威迈斯企管累计使用外部资金情况,假定公司不与上海纳华合作而是采用全资子公司形式开展项目建设,累计新增外部资金均由公司向银行贷款取得,据此测算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2021年2020年
项目
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发行人资产总计(a) 405839.90 232083.83 109088.08实际情况
发行人负债合计(b) 300986.13 158708.38 688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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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发行人资产负债率
74.16%68.38%63.12%
(c=b/a)累计新增银行借款
25518.1210000.006337.30
(d)测算后资产总计
431358.02242083.83115425.38
(e=a+d)测算情况测算后负债合计
326504.25168708.3875197.49
(f=b+d)测算后资产负债率
75.69%69.69%65.15%
(g=f/e)测算资产负债率变动情况
1.53%1.31%2.02%
(h=g-c)
根据以上假设,发行人各报告期末将增加银行借款6337.30万元、10000.00万元和25518.12万元;新增借款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进一步增加,分别为
65.15%、69.69%和75.69%。如果公司不与上海纳华合作而是采用全资子公司形
式开展项目建设,即使贷款成功,贷款后进一步增加的资产负债率将对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其他贷款资金需求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公司银行贷款关于项目资本金投入的要求以及资产负债率较高使得公司难以独自通过银行借款方式为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进行融资。
综上,2017年以来,公司各期末自有货币资金余额难以有效支持威迈斯企管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公司银行贷款关于项目资本金投入的要求以及资产负债率较高使得公司难以独自通过银行借款方式为威迈斯企管项目建设进行融资,结合财务测算结果,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合营企业威迈斯企管开展项目建设,有利于保障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并减轻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压力,不将威迈斯企管以及对应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纳入发行人体内,具有商业合理性。
2.不将威迈斯企管以及对应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纳入发行人体内的
原因及合理性
(1)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作成立威迈斯企管的原因
*莘庄工业园区拟出让宗地及规划建筑面积超过公司当初的规划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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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发展规划,有意在上海受让土地建设科研办公楼。在就威迈斯入驻上海市莘庄工业区达成初步意向后,莘庄工业区管委会为支持威迈斯的经营发展,同时考虑到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投资规模、土地规划等要求,拟向威迈斯提供园区内宗地面积约1.9万平方米的土地,以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并要求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前述拟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综合拟出让土地面积、容积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预期等因素的考虑,公司初始计划系在莘庄工业区规划使用2.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占园区拟出让宗地按规划建设完成后建筑总面积5.9万平方米的40%。在前述背景下,公司希望管委会对前述宗地进行切割出让或者更换出让其他较小面积宗地,但莘庄工业区综合协调后未能予以满足。
*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难以单独筹措充裕资金购置土地并在该宗地上开展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建设
根据拟出让的土地面积及规划建筑面积,项目投资总额初步估计6亿元以上,其中土地出让金约为1亿元。2017年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4971.12万元,彼时公司同时在开展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产业基地建设项目(2021年7月在建工程转固金额为17667.29万元),资金压力较大,当时的财务状况难以筹措充裕资金购置前述宗地并开展后续建设。
*当地主管部门向公司引荐了上海纳华
基于招商引资的项目落地以及项目实际困难等因素考虑,当地主管部门建议公司引入第三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受让土地并开展项目建设,并引荐了上海纳华。一是经管委会评估,公司作为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产业链厂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符合莘庄工业区产业导向及招商引资要求;
二是考虑到园区土地供给与企业需求之间的差异、企业实际困难等因素,园区管委会希望协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高效促成招商引资项目落地。
2022年11月,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出具书面说明,对前述招商引资过程、土
地出让情况以及引荐上海纳华等情况予以说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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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纳华基本情况及参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的原因
*上海纳华基本信息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海纳华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翁文彪成立日期2005年7月8日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2888弄385号
股权结构翁文彪持股100%
主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等业务经营情况主要从事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
上海纳华系上市公司至正股份(603991.SH)重要股东,至正股份主要办公经营地为莘庄工业区。在至正股份2017年3月上市时点,上海纳华持有至正股份
654.39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78%。截至2022年9月30日,经减持后,上海纳
华持有至正股份96.52万股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29%。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纳华累计向威迈斯企管实缴出资11000.00万元,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减持上市公司至正股份(603991.SH)的股份获取的资金、股东个人投入等自有资金。
*上海纳华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持有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外,上海纳华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名称主营业务主要经营地持股比例出资额
电线电缆、光缆用绿至正股份色环保型聚烯烃高分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
96.52万股1.29%
(603991.SH) 子材料的研发、生产 业区北横沙河路268号和销售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上海纳华投资管
投资管理 公路5045号507室C区 990万元 99.00%理有限公司
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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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其中,上海纳华系上市公司至正股份(603991.SH)重要股东,至正股份主要办公经营地为莘庄工业区。在至正股份2017年3月上市时点,上海纳华持有至正股份654.39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8.78%。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减持后,上海纳华持有至正股份96.5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29%。
*上海纳华向威迈斯企管投资资金来源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纳华累计向威迈斯企管实缴出资11000.00万元,其资金来源主要为减持上市公司至正股份(603991.SH)的股份获取的资金、股东个人投入等自有资金。
*与发行人及其管理层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报告期内,上海纳华除持有发行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上海纳华实际控制人翁文彪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上海纳华参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的原因
经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引荐后,上海纳华愿意参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主要系基于以下因素的考虑:
一是上海纳华愿意通过持有莘庄工业区内土地房产获得相关收益。上市公司至正股份(603991.SH)主要办公经营地为莘庄工业区,上海纳华系上市公司至正股份重要股东,且上海纳华实际控制人翁文彪曾担任至正股份副董事长职务,故上海纳华对莘庄工业区当地经济发展、土地规划等情况较为熟悉,看好莘庄工业区的发展空间,希望通过持有园区内土地房产从而获得土地增值收益、房产物业租金收益等。
二是根据项目初始规划威迈斯优先承租有利于降低各方投资风险。站在上海纳华角度,上海纳华作为业主之一持有物业,无论是希望获得土地增值收益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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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租金收益,重要基础前提是项目建设完成后能够顺利出租,承租方可以是威迈斯,也可以是市场任何其他第三方。站在威迈斯角度,根据初始规划,项目建设目的是作为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建设完成后有意愿承租,也希望优先承租一定比例房产。综上,根据项目初始规划威迈斯优先承租有利于降低各方投资风险。
三是上海纳华拥有较大金额的闲余资金。上海纳华作为上市公司至正股份
(603991.SH)的重要股东,通过前期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拥有较大金额的闲余资金,希望通过相关投资活动更好的发挥资金价值。
(3)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各持有威迈斯企管50%股权而不将威迈斯企管以及对应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纳入发行人体内的原因及合理性
在前述合作背景下,经威迈斯与上海纳华沟通协商,并经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审批确认,项目公司威迈斯企管的股权结构最终确定为由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各出资50%,系基于尽可能符合各方需求的安排:
一是站在威迈斯角度,威迈斯的需求系考虑到自身财务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预期后希望根据当时规划使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项目公司的
股权结构设计,即希望持股40%;
二是站在上海纳华角度,上海纳华认为按照威迈斯当时计划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在项目中属于少部分份额,在此之外均是自己的份额,即希望自己能够持股60%而实现控股,或者至少50%以上以保障自身利益安全;
三是站在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角度,威迈斯作为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招商引资产业主体,应当持有项目公司至少50%的股权。
在前述各方需求基础上,发行人与上海纳华最终确定各自持有项目公司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在满足莘庄工业区管委会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保障合作双方的利益。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按照各50%持股架构在威迈斯企管的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合作双方均不实现控股,平均承担资金支出、平均承担项目风险、平均享受利润分配,有利于各方共同参与重大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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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及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2022年11月,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出具书面说明,对威迈斯企管股权架构安
排等情况予以说明确认。
(4)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资成立威迈斯企管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
*威迈斯方与上海纳华方按50%的比例出资和承担担保责任
在注册资本缴纳过程中,自威迈斯企管设立以来,上海威迈斯和上海纳华各自按照50%持股比例同步、等额缴纳注册资本。
在威迈斯企管向银行借款过程中,除威迈斯企管优先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外,上海威迈斯及其实际控制人、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各自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海纳华当初参与投资的预期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存在一定风险作为财务投资者,上海纳华当初愿意参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主要希望在威迈斯企管建设项目建成使用后获取投资收益,包括土地增值收益和租金收益,但上述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存在一定风险。
一是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用途为科研设计用地,并非商业类用地,土地增值空间有限。根据上海土地市场网站的数据,近两年出让的17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科研设计用地平均出让单价为5808.99元/㎡,较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的出让单价5357.07元/㎡仅增长8.44%(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增值率较低。
二是项目设立初期规划的对外出租面积较大,存在较大空置压力,出租收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2017年发行人规划使用2.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占宗地规划建设完成后建筑总面积的40%,剩余约3.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将对外出租。根据
第一太平戴维斯发布的数据,2017年末上海非核心商务区(包括莘庄)甲级写字
楼空置率高达35%。
三是威迈斯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对上海纳华或其实际控制人任何预期收益保证或兜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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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企管资金流出不存在为发行人或上海纳华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威迈斯企管的所有资金流出,主要系用于支付工程项目相关款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税费、工程款等)、工程履约保证金等,资金流出对象主要为土地出让方、工程相关方、人工劳务、银行、税务局及审计机构等,不涉及为发行人或上海纳华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威迈斯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中介机构对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威迈斯方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
来的情形,进行了如下核查:
对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中介机构陪同企业人员到银行现场打印获取。中介机构对全部流水进行查阅,并对单笔收支100万元(含)以上的流水进行重点核查,关注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述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自然人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中介机构陪同其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19家银行网点现场打印获取;部分自然人不参与公司经营或者不在公司任职的,其银行流水由其个人打印后提供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对上述自然人单笔收支1万元(含)以上的流水进行重点核查,关注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上述自然人之间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经核查,上海纳华除持有发行人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外,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上海纳华实际控制人翁文彪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威迈斯企管具有商业合理性;双方协商约定各持有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各自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50%,平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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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支出、平均承担项目风险、平均享受利润分配,均不实现控制符合商业惯例,有利于促成双方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亦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并开展项目建设,具有商业合理性;双方协商约定各持有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有利于满足出资方及管委会等各方需求,也有利于出资方共同参与重大决策及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双方各自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的50%,平均承担项目资金支出、平均承担项目风险、平均享受利润分配,均不实现控制符合商业惯例,有利于促成双方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亦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3.未将威迈斯企管纳入发行人体内,该事项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
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不将威迈斯企管以及对应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纳入发行人体内,不会对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1)相关各方已采取措施保障发行人长期稳定租赁项目房产一是发行人有权长期稳定承租威迈斯企管项目房产。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持有威迈斯企管50%的股权,有权与合营方共同决定威迈斯企管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具体安排。发行人已促成威迈斯企管及其股东上海威迈斯、上海纳华出具承诺,威迈斯企管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建成后,将根据发行人实际经营需求,优先将该等房产出租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长期使用,优先保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需求。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将与威迈斯企管签订长期租赁协议,能够保障长期稳定享有威迈斯企管项目房产的使用权。
二是上海威迈斯对威迈斯企管的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根据上海威迈斯与上海纳华出具的说明,如上海纳华后续转让其持有的威迈斯企管全部或部分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上海威迈斯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享有优先受让权,股权转让价格将按照公允价值予以确定。如上海威迈斯届时受让上海纳华持有的威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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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全部或部分股权,上海威迈斯将对威迈斯企管项目房产租赁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2)发行人承租的租赁价格具有公允性,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在租赁价格公允性方面,根据威迈斯企管及其股东的说明,未来威迈斯企管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将参考周边同类型房产的
市场价格,与周边同类型房产的租金水平不会存在重大差异,租赁价格具有公允性,不存在通过承租威迈斯企管房产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在关联租赁程序方面,根据发行人及威迈斯企管出具的承诺,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未来承租威迈斯企管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时,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文件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威迈斯企管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并参考周边同类型房产的市场价格确定租金,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不会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3)发行人对威迈斯企管项目房产不存在重大依赖,无法承租该等房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深圳,且发行人已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自有及租赁的土地及房产。威迈斯企管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将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主要提供给发行人位于上海的控股子公司从事办公、研发活动,不涉及大型生产活动,不属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此外,威迈斯企管科研办公楼对发行人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不存在重大依赖。即便发行人无法承租威迈斯企管项目房产,发行人预期可在较短时间内寻找其他合适的替代性房屋,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一是发行人研发、办公用房对房产的性质、设计无特殊要求,搬迁难度及成本均较低;二是上海及项目周边有较多同类房产可供租赁。
(4)部分(拟)上市公司亦存在向关联方承租较大面积房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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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来根据实际需求向威迈斯企管租赁房产具有合理性,不属于重大异常情形。部分(拟)上市公司亦存在向关联方承租较大面积房产的情形,举例如下:
公司名称关联租赁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钢研纳克各期末租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房屋面积分别为29167.53平方米、29007.53平方米、29266.82平方米和33032.33
钢研纳克(300797)平方米,占钢研纳克租赁房屋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73.33%、73.22%、
73.40%和79.31%。
王力安防租赁关联方(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的房产主要
用于王力安防的生产和办公等经营活动,该等关联租赁房产为王力王力安防(605268)安防生产经营主要场所之一。截至2019年6月30日,王力安防租赁关联方的房产占王力安防自有房产和主要租赁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
48.25%。
鉴于截至2021年12月31日,豪恩汽车租赁控股股东厂房的租赁面积豪恩汽车(已于2022年共计10670.03平方米,占豪恩汽车自有及租赁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
12月提交注册)
65.08%。
根据上表,虽然同属向关联方租赁房产,但公司向威迈斯企管租赁房产与前述案例存在一定差异。前述案例系向控股股东等关联方租赁较大面积房产,而公司系向自己的参股子公司租赁房产,公司拥有相应的出资份额或者在清算等极端情形下公司拥有获得相应份额的资产(含房产)的权利。
(5)发行人与威迈斯企管及上海纳华业务领域不同,不存在资产、机构、人员混同等情形
发行人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上海纳华投资设立威迈斯企管旨在威迈斯企管建设项目作为威迈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使用后获取预期收益;威迈斯企管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建设和管理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发行人向威迈斯企管承租房产,不会出现发行人与威迈斯企管、上海纳华资产混同、机构混同或人员混同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威迈斯企管,且不将威迈斯企管以及对应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具有合理性,不会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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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性障碍。
(七)与威迈斯企管相关的诸如投资设立及增资威迈斯企管、威迈斯企管购
买土地、威迈斯企管对外借款、发行人对威迈斯企管借款担保等重要时间节点发
行人、上海威迈斯、威迈斯企管履行的对内、对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表决情况、回避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经核查,与威迈斯企管相关的重要时间节点以及发行人、上海威迈斯、威迈斯企管履行的对内、对外程序情况如下:
时间及威迈斯企管其他外部
发行人(上海威迈斯)程序事项程序程序
2017年7月
17日,上海2017年6月16日,威迈斯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万纳华、上海2017年8月
2017年仁春、蔡友良、刘钧、杨学锋)一致同意设立参股公司威迈斯、万23日,完成
8月,威
威迈斯企管,以威迈斯企管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威迈仁春签署书设立的工迈斯企
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并授权执行董事办理相关面确认,一商登记手管设立事项。致同意设立续威迈斯企管。
2019年3月
2019年2月18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除万仁春予以回15日,威迈避表决外,其余董事(刘钧、冯颖盈、杨学锋、缪龙娇、斯企管召开姚顺、黄文锋、章顺文、陈京琳)均同意发行人为威迈股东会,全2019年斯企管提供借款的相关议案;同日,独立董事(黄文锋、体股东(上
5-9月,章顺文、陈京琳)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海威迈斯、发行人
向威迈2019年3月11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除万仁春及其上海纳华)不涉及
斯企管控制的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予以回避表决外,其余一致同意威提供借股东(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李秋建、丰迈斯企管向
款图汇瑞、洪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广州广祺、孙一
股东借款,藻、人才基金、冯颖盈、杨学锋、辰途六号、姚顺、广用于支付土州智造、万斌龙、深创投集团、黎宇菁)均同意发行人地购置款及为威迈斯企管提供借款的相关议案。履约保证金。
2019年2019年3月详见本补2017年6月16日,威迈斯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万
5月,威15日,威迈充法律意仁春、蔡友良、刘钧、杨学锋)一致同意设立参股公司迈斯企斯企管召开见之“一、威迈斯企管,以威迈斯企管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威迈管购买股东会,全(二)2.威斯上海研发中心及华东总部;并授权董事长万仁春办理土地使体股东(上迈斯企管相关事项。
用权海威迈斯、购置土地上海纳华)的土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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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上海威迈斯)程序事项程序程序一致同意购让金金额置位于上海和相关费
市闵行区莘用、资金来
庄工业区的源、支付情
土地的相关况、履行的议案。相关程序”之回复内容
2020年1月,
威迈斯企管召开股东
2019年12月2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除万仁春予以回会,全体股避表决外,其余董事(刘钧、冯颖盈、杨学锋、缪龙娇、东(上海威姚顺、黄文锋、章顺文、陈京琳)均同意威迈斯企管注迈斯、上海
2020年册资本增加至20000万元的相关议案;同日,独立董事纳华)一致
4月,威(黄文锋、章顺文、陈京琳)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同意威迈斯
迈斯企独立意见;2020年4月企管注册资
管注册16日,完成资本增2019年12月18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除万仁春及其本增加至工商变更
加至控制的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予以回避表决外,其余20000万元,
登记20000股东(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李秋建、丰新增注册资
万元图汇瑞、洪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广州广祺、孙一本15000万
藻、人才基金、冯颖盈、杨学锋、辰途六号、姚顺、广元,威迈斯州智造、万斌龙、深创投集团、黎宇菁)均同意威迈斯企管与上海企管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0万元的相关议案。纳华按持股比例各新增出资7500万元。
2021年12月6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除万仁春予以回2022年2月避表决外,其余董事(刘钧、冯颖盈、杨学锋、缪龙娇、17日,威迈姚顺、黄文锋、章顺文、陈京琳)均同意威迈斯企管向斯企管与银行借款及上海威迈斯为威迈斯企管银行借款提供保2022年2月中国农业证担保的相关议案;同日,独立董事(黄文锋、章顺文、11日,威迈银行上海
2022年陈京琳)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斯企管召开股东会,全闵行支行
2月,威2021年12月30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除万仁春及体股东(上签署固定迈斯企
其控制的特浦斯、倍特尔、森特尔予以回避表决外,海威迈斯、资产借款管对外
其余股东(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李秋上海纳华)合同;
借款及
建、丰图汇瑞、洪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三花弘均同意威迈发行人2022年2月道、广州广祺、孙一藻、人才基金、辰途华迈、冯颖斯企管向银
对外提24日,威迈盈、杨学锋、辰途六号、姚顺、佛山尚颀、辰途十五行借款及以供担保斯企管在
号、丰北天一、辰途十三号、万斌龙、深创投集团、其在建工程等事项上海市自辰途十四号、黎宇菁、谢广银)均同意威迈斯企管借及土地使用然资源确款及担保的相关议案。权提供抵押权登记局担保。
2022年2月11日,上海威迈斯召开股东会,其股东(发行办理完成人)同意威迈斯企管借款及由上海威迈斯为威迈斯企管不动产抵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相关议案。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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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上海威迈斯)程序事项程序程序
2022年1月4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除万仁春予以回避表决外,其余董事(刘钧、冯颖盈、杨学锋、缪龙娇、姚顺、章顺文、黄文锋、叶晓东)均同意威迈斯企管注2022年1月4册资本增加至22000万元的相关议案;同日,独立董事日,威迈斯(章顺文、黄文锋、叶晓东)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企管召开股独立意见。东会,全体股东(上海注: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股威迈斯、上
2022年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海纳华)均9月,威七)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同意威迈斯迈斯企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2022年9月企管注册资管注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29日,完成本增加至资本增易;……工商变更22000万元,加至登记
22000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下相关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新增注册资
万元(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以上的本2000万
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以元,威迈斯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企管与上海关联交易;……”纳华按持股比例各新增
本次增资金额为1000万元,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出资1000万净资产绝对值为1.36%,未达到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元。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故董事会有权决定本次向威迈斯企管增资的相关事项,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综上,威迈斯企管设立及增资、购买土地、对外借款、发行人为威迈斯企管提供借款、担保等重要时间节点,发行人、上海威迈斯、威迈斯企管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对内和对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上海威迈斯、威迈斯企管《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核查程序、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威迈斯企管的工商登记资料、历次出资变更涉及的公司章程、出资流水,了解威迈斯企管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以及各方实际出资的时间、金额;
2.查阅威迈斯企管的股东上海威迈斯、上海纳华出具的确认,了解各方对
出资时间晚于公司章程约定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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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阅威迈斯企管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查询,访谈威迈斯企管执行董事并查阅上海纳华出具的确认,访谈威迈斯企管主要工程管理负责人并查阅工程管理主要人员名单,了解威迈斯企管的人员配置情况;
4.查阅威迈斯企管的书面确认及提供的威迈斯企管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记账凭证、银行借款合同,访谈威迈斯企管项目管理团队,了解威迈斯企管实际经营及对外负债情况;
5.查阅威迈斯企管与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研发总部产业项目类)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出具《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
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沪(2020)闵字不
动产权第033748号《不动产权证书》及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流水,访谈威迈斯企管股东并查阅其出具的确认,了解威迈斯企管购置土地的时间、土地面积、地理位置、土地出让金金额和相关费用、资金来源、支付情况、履行的相关程序;
6.查阅威迈斯企管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方案设计、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出具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月报(第
13期)》及威迈斯企管、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实地走访威迈斯企管项目工程建设
现场并对项目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确认,了解威迈斯企管建设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的设计规划及工程进度情况;
7.查阅威迈斯企管与主要工程方签署的工程合同、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
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出具的《威迈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月报(第13期)》,了解建筑工程进度及主要工程合同的结算条款,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及威迈斯企管工程负责人,查阅威迈斯企管及其股东上海威迈斯及上海纳华出具的确认,了解建筑工程款比预算节约的原因及未来预计需要投入的资金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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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8.查阅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了解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及担保约定,测算威迈斯企管的还款能力;
9.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上海纳华实际控制人,
查阅威迈斯企管设立时及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财务报表、上海纳华工商登记资料
及其出具的确认函,了解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威迈斯企管的背景等;
10.查阅威迈斯企管的合同台账、银行流水,了解威迈斯企管合同签订、资
金支出情况;了解发行人自威迈斯企管设立至今的货币资金、资产负债情况,测算通过威迈斯企管引入外部资金情况以及对发行人资产负债情况的影响;
11.查阅威迈斯企管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会决议及股东出具的确认,查阅
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等会议文件、上海威迈斯的
股东会决议,了解威迈斯企管设立、出资变动、购置土地、借款及担保等重要时间节点履行的程序情况。
12.查阅仲量联行2022年发布的《中国办公楼租赁指南》和《上海市莘庄工业区可供办公物业市场分析报告》。
(九)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注册资本已完成实缴;威迈
斯企管未雇用员工,威迈斯企管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建设位于上海的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企管对外负债主要为银行借款;
2.威迈斯企管及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资金来源于威迈斯企管
股东出资款和股东借款,威迈斯企管依法办理了产权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威迈斯企管取得土地使用权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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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威迈斯企管项目建筑工程实际支付金额小于项目预算金额,主要原因是
施工合同签订金额较项目总投资预算金额有所减少,且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晚于实际工程量进度,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威迈斯企管将优先以银行借款的形式补足资金需求;公司具有匹配的租赁需求以及商业合理性,后续存在部分房产暂时闲置的,将对外出租,以提高资产利用率;
4.威迈斯企管的预计的租金收入能够覆盖还款金额,逾期还款的风险较低,担保触发的可能性较低,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就担保风险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
5.威迈斯企管将优先以银行借款的形式补足资金需求。后续银行贷款融资
过程中如被要求提供担保的,威迈斯企管将优先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如银行要求威迈斯企管股东及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将按各自对威迈斯企管的出资比例提供同比例的担保;
6.发行人与上海纳华合资设立威迈斯企管缓解资金压力具有合理性,不将
威迈斯企管以及对应上海科研办公楼及配套设施纳入发行人体内具有合理性,不会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7.威迈斯企管设立及增资、购买土地、对外借款、发行人为威迈斯企管提供借款、担保等重要时间节点,发行人、上海威迈斯、威迈斯企管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对内和对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上海威迈斯、威迈斯企管《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9.关于母子公司财务情况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1)发行人设立的子公司较多,部分子公司以研发为主,研发费用较高,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较低;(2)发行人利润集中于深圳威迈斯软件,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主要处于亏损状态,主要原因系深圳威迈斯软件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但也因此需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3)发行人母公司向深圳威迈斯软件采购软件产品,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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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成本加合理毛利,母公司主要负责车载电源的生产,毛利率水平较低。
请发行人:(1)分公司说明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研发项目数量(包括在研和已完成),主要研发项目、内容和产业化应用、预算、进度及投入等,研发人员数量与研发项目及所需工时的匹配关系,研发费用是否取得税务机关认可及差异情况;(2)说明研发人员的认定依据,是否存在兼职研发人员或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情况,其从事的工作认定为研发活动的依据,是否与研发项目对应,相关人员的平均研发工时;(3)说明发行人对母子公司之间利润分布安排的原因,深圳威迈斯软件利润较高、母公司毛利率较低且亏损与发行人核心技术主要体现在集成是否矛盾,软件是否为发行人主要核心技术;(4)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和资金往来,资金流与物流是否匹配,分公司说明内部交易主要的抵消分录,抵消后合并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能否反映业务实质,各主要子公司是否经过审计。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和资金往来、资金流与
物流的匹配关系、抵消后合并报表层面对业务实质的反映情况,母子公司资金流出体外是否存在异常。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研发人员、研发项目认定的合理性,研发人员是否真实从事研发活动、研发工时归集的准确性以及与之相关的内控措施及有效性,研发人员与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说明相关核查措施、依据和结论并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二)》之“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9.关于母子公司财务情况”部分对本问询问题进行回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问询问题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
三、《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1.关于其他之11.1
根据申报文件,(1)万仁春直接持有公司8093.433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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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比例为21.3625%。此外,万仁春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21.4099%的表决权。综上,万仁春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42.7724%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倍特尔持有公司8.57%的股权。特浦斯持有公司8.57%的股权。森特尔持有公司
4.27%的股权;(3)刘钧直接持有公司7.23%的股权,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位。此外,刘钧在倍特尔担任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为42.49%。
请发行人说明:(1)鉴于刘钧在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出资比例较高,刘钧是否实际控制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请具体展开说明;(2)刘钧不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依据;发行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本所《审核问答》关于实控人认定的相关要求,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鉴于刘钧在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出资比例较高,刘钧是否实际控制
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请具体展开说明本所承办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二)》之“三、《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1.关于其他之11.1”部分对本问询问题进行回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问询问题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刘钧不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依据;发行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1.刘钧不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和依据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能够单独对发行人实施控制
万仁春系威迈斯有限的创始人,自威迈斯有限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仁春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仁春直接持有公司8093.433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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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1.3625%;此外,万仁春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21.4099%的表决权,万仁春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42.7724%的表决权。且发行人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较为分散,不存在其他单一股
东或同一控制下的股东合并所持发行人股份超过15%的情况。因此,万仁春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对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详细分析见本补充法律意见“第三部分《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之“三、(二)2.发行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之相关内容)。
(2)刘钧无法对发行人实施控制
*刘钧对发行人的持股及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刘钧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7.2268%,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特浦斯和森特尔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4.4906%,合计持有公司11.7174%的股份。报告期内,刘钧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未超过15%,就其持有公司的股份无法单独对发行人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刘钧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但其无法单独对发行人董事会实施控制,且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决定任命,刘钧个人无法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产生重大影响,无法实现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控制。
*刘钧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之间不存在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对发行人共同施加控制或者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
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规定,“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上或者虽未达到百分之五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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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规定,如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并对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作出安排。”经核查,刘钧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不存在亲属关系,且发行人公司章程不存在关于万仁春与刘钧对发行人共同实施控制的相关规定或安排,万仁春、刘钧亦未签署任何协议就共同控制权事宜予以约定或作出任何相关安排。据此,万仁春与刘钧不存在因亲属关系或通过公司章程、协议及安排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情形。
*刘钧未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刘钧出具的书面确认,自其持有发行人股权(份)以来,均未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未谋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地位,未与其他股东签订关于控制权的任何协议,未参与影响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任何活动;未来也不谋求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不谋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地位,不与其他股东签订关于控制权的任何协议,不参与影响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任何活动。
*未将刘钧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为满足发行条件而规避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问题
根据刘钧填写的《调查问卷》并经核查,刘钧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受其控制的企业,且刘钧除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未在其他企业兼职。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不认定刘钧为实际控制人而规避同业竞争问题的情形。
鉴于报告期内刘钧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且系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中介机构已对刘钧的对外投资、任职情况、合法合规性、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等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因此,发行人不存在通过不认定刘钧为实际控制人而规避必要的核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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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
(1)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第二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拥有公司控制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通过核查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
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当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
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持股及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的持股情况
万仁春系威迈斯有限的创始人,自威迈斯有限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仁春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仁春直接持有公司8093.433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625%。此外,万仁春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21.4099%的表决权。万仁春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
42.7724%的表决权。且发行人其余股东持股比例均较为分散,不存在其他单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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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东或同一控制下的股东合并所持发行人股份超过15%的情况。因此,万仁春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42.7724%的表决权,能够对发行人股东大会产生重要影响。
*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自2009年9月至今,万仁春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报告期内,万仁春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和具体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分析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第三部分《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之“三、
(二)2.(5)发行人经营管理的运作情况”部分的内容。
(3)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前,万仁春作为持股比例最高的发起人,根据其前期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了解及经征询其他发起人、公司管理层等意见,向创立大会提名了九名董事候选人,包括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万仁春、刘钧、冯颖盈、杨学锋、缪龙娇、姚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章顺文、黄文锋、陈京琳。2018年11月,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选举前述提名的九名董事候选人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
*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换届前,第一届董事会根据其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了解及股东推荐情况、公司管理层意见等向股东大会提名了九名董事候选人,其中,发行人股东万仁春向第一届董事会推荐了八名董事候选人,包括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万仁春、刘钧、冯颖盈、杨学锋、姚顺,独立董事候选人章顺文、黄文锋、叶晓东,发行人外部投资者扬州尚颀向第一届董事会推荐了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缪龙娇。2021年12月,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选举前述提名的九名董事候选人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
鉴此,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董事选举的决议结果与万仁春的提名或推荐情况一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能够对董事会成员的任免产生重大影响。
(4)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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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职权及运作情况
A.股东大会的职权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制度,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股东大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审议批准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关联方交易等。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不涉及特殊表决权、一票否决权等有关表决权的特殊安排。
报告期内,万仁春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一,且不存在其他单一股东或同一控制下的股东合并所持发行人股份超过15%的情况。因此,万仁春可以通过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重大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B.股东大会的运作情况
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召开及审议情况如下:
会议召审议主要事项审议程序审议结果开情况历次股东大会全
(1)除关联股东就相关事项
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体股东/股东代表
回避表决外,其他事项经出席的监事,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均出席并参与了共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致审议改公司章程,批准超过董事会表决(需回避情形
23次股通过;
审批权限的购买资产、对外投除外);
东大会(2)会议决议结果与万仁春
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公司其中,万仁春均亲表决意见不存在相反的情形上市安排等重大决策事项自出席了报告期(需回避情形除外)内历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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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会议召审议主要事项审议程序审议结果开情况并参与了表决(需回避情形除外)
如上表所示,在股东大会审议内容方面,万仁春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决策事项具有决策权。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依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审议了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批准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购买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公司上市安排等重大决策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结果方面,万仁春均亲自出席了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并参与了表决(需回避情形除外),且不存在会议决议结果与万仁春表决意见相反的情形,对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拥有实质影响力。
因此,万仁春通过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控制发行人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重大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董事会的职权及运作情况
A. 董事会的职权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董事会制度。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特殊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如上文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提名或推荐并经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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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选举的董事占发行人董事会多数席位。因此,万仁春可以控制发行人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决议对公司重大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B. 董事会的运作情况
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召开及审议情况如下:
会议召开情况审议主要事项审议程序审议结果
第一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1)历次董事会均由董事长(1)除关联董事就相关
共召开25次会员,选举董事长、万仁春召集;事项回避表决外,其他事议董事会专门委员(2)全体董事均出席了历次项经全体董事一致审议会委员,批准权会议,且除关联董事回避表通过;
限范围内的对外决外,其他出席董事均投票(2)实际控制人万仁春
第二届董事会投资、关联交易,表决;其中,万仁春及其提名及其提名或推荐的董事共召开7次会审议公司上市安或推荐的董事均亲自或委托表决意见均保持一致(需议排、召集股东大代表出席了报告期内历次董回避情形除外),且前述会等重大决策事事会并参与了表决(需回避人员表决意见与董事会项。情形除外)最终决议结果一致如上表所示,在董事会审议内容方面,万仁春作为董事长,均参与了重大事项的决策。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审议了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选举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召集股东大会等重大决策事项;在董事会审议程序及结果方面,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均由董事长万仁春召集,万仁春及其提名或推荐的董事均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了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并参与了表决(需回避情形除外);万仁春及其提名或推荐的董事表决意见均保持一致(需回避情形除外),前述人员表决意见与董事会最终决议结果一致,鉴此,万仁春能够对董事会的审议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万仁春通过其提名或推荐并经股东大会有效选举的董事控制发行人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决议对公司重大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监事会的职权及运作情况
发行人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监事会制度,是发行人的监督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历次监事会召开及审议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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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会议召开情况审议主要事项审议程序审议结果
第一届监事会(1)除关联监事就相关事项全体监事出席了
共召开15次会选举监事会主席、审议回避表决外,其他事项经全体历次监事会,且除议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监事一致审议通过;
关联监事回避表
第二届监事会公司上市安排等重大事(2)历次监事会会议表决结决外,其他出席监共召开7次会项果与同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均投票表决议相同议案的表决结果一致
根据上表列示内容及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票、会议决议及
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报告期内历次监事会会议依法依规召开,各位监事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地对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维护发行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历次监事会会议表决结果与同步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同议案的表决结果一致。
(4)发行人经营管理的运作情况
*万仁春通过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对公司经营决策和具体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如上文所述,自2009年9月至今,万仁春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报告期内,万仁春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和具体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董事长的职权主要包括:“(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
会重要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报告期内,万仁春作为董事长依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董事长的职权,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包括:(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组织讨论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投融资及日常经营工作等重大事项;(二)督促、检查董事会
决议的执行情况;(三)对外代表公司签署或授权其他员工签署公司重大合同、文件;(四)在股东大会授权的授信额度内决定授信合同的审批与签署;(五)
按规定负责重大金额付款流程的审批及在权限内对预算外资产购置的审批;(六)
向董事会推荐总经理人选、提名董事会秘书;(七)对公司总经理和高层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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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八)根据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流程任免中层管理人员;
(九)在日常工作中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示和监督。
鉴此,万仁春通过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对公司经营决策和具体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万仁春通过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对具体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曾于1996年3月至2009年5月期间先后在华为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任职,作为领导和同事,与刘钧、冯颖盈、姚顺、杨学锋、张昌盛、刘骥、徐金柱等人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在创业设立威迈斯及后续发展过程中,万仁春先后邀请前述人员加入威迈斯共同发展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在核心技术岗位任职,其中,考虑到刘钧的工作资历和能力,万仁春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给予其较多比例的股份作为股权激励,同时董事会聘任其作为公司总经理,带领经营管理团队。
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治理制度,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发行人的采购、销售、生产、研发、财务等具体经营管理事项。如上文分析,万仁春对董事会具有控制关系,据此,万仁春能够通过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重大影响,并通过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具体管理层面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万仁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具有重大影响,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和具体管理产生重大影响。鉴此,发行人关于万仁春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准确、理由充分。
3.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万仁春,没有发生变化。具体理由和依据如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万仁春直接持有公司8093.433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625%。此外,万仁春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倍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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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浦斯、森特尔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21.4099%的表决权。万仁春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42.7724%的表决权。
最近两年内,万仁春实际可支配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万仁春实际支配发行人表决权比例涉及万仁春股权变动的事项期间股份比例情况简介万仁春直接持有发
行人23.2551%的股
2019年3月,以截至2019年2月28日的资本公积和份,通过倍特尔、特部分未分配利润转增公司股本,公司股本由
2019.3-浦斯、森特尔三个员
8001.1424万元增加至36400.00万元,新增注册
2021.145.5389%工持股平台间接控
资本28398.8576万元由公司依法可转增的资本
2制公司22.2838%的
公积及部分未分配利润按1:1的比例进行转增,公表决权,万仁春可支司全体股东按照其原有持股比例相应转增股份。
配表决权比例合计
为45.5389%。
2021年11-12月,万仁春将其持有公司0.0817%的
股份、0.2451%的股份、0.6536%的股份分别转让万仁春直接持有发
给谢广银、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广州智造行人21.3625%的股将其持有公司0.2451%的股份、0.5383%的股份分份,通过倍特尔、特别转让给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浦斯、森特尔三个员2021.1
42.7724%工持股平台间接控
2021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由2至今36400.00万元增加制公司21.4099%的
至37885.7142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485.7142万表决权,万仁春可支元,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分别认缴配表决权比例合计新增注册资本619.0476万元、123.8095万元、为42.7724%
742.8571万元。
如上表所示,虽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实际可支配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有所下降,但表决权比例均超过三分之一,能够对股东大会施加重大影响。
根据万仁春出具的书面确认,最近两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实际持有或支配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如上文分析,最近两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及股东大会有效选举的董事占发行人董事会多数席位,万仁春能够对董事会的审议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并基于对董事会的控制关系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重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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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鉴此,万仁春能够对董事会以及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均为万仁春,未发生变化。
(三)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倍特尔的合伙协议、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件;
4.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
5.查阅万仁春签署的关于推荐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提名董事会秘书的书
面文件;
6.查阅万仁春、刘钧填写的调查问卷,了解其履历、兼职、对外投资等情况;
7.查阅万仁春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其股权清晰、其与刘钧之间不存在关
于共同控制的相关约定或安排等内容;
8.查阅刘钧出具的书面说明,确认其未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其与万仁春
之间不存在关于共同控制的相关约定或安排等内容。
(四)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刘钧作为倍特尔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无法实际控制员工持股
平台倍特尔;
2.发行人未将刘钧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合理、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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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内,万仁春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具有重大影响,对发行人的
经营决策和具体管理产生重大影响。鉴此,发行人关于万仁春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准确、理由充分。
4.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均为万仁春,未发生变化。
四、《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1.关于其他之11.2
根据申报文件,(1)2009年9月蔡友良、杨学锋曾接受万仁春委托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的股权;(2)2013年7月经双方协商由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发行人
部分股权转让给蔡友良,以抵消其所欠蔡友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3)就杨学锋代持股权部分,除部分股份由万仁春指示转让外,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48万元股权转为杨学锋实际持有,无需办理工商变更。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蔡友良、杨学锋及受蔡友良、杨学锋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主体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是否存在异常的大额资金往来。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代持及解除的背景,是否就代持及解除事项访谈过相关当事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代持解除协议,关于代持及解除资金流水核查的相关情况,以及就代持及解除事项相关方的书面确认等核查情况,就前述股权代持清理是否彻底,是否存在争议或者潜在纠纷。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二)》之“四、《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1.关于其他之11.2”部分对本问询问题进行回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问询问题回复内容未发生变化。
五、《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1.关于其他之11.3
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权利条款;发行人本次申报时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赌条款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该等对赌及投资者特
殊权利条款自动恢复的情形发生在发行人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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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准通过等情形导致发行人未能挂牌上市时。
请发行人说明:(1)全部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内容及清理情况,需对应具体协议、签署方、具体条款等细节内容;(2)结合协议签署以及各方
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对赌相关协议的当事人并承担相应义
务;(3)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是否为附条件解除,解除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4)请整体对照《审核问答(二)》第10条的规定说明。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全部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内容及清理情况,需对应具体协
议、签署方、具体条款等细节内容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发行人全体股东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均已无条件终止,且不存在任何权利恢复条款,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内容及签署、清理情况总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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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对赌协议签订情况对赌协议附条件终止对赌协议无条件终止序合同约定的合同约定的附条件终止对赌协议投资者特殊权利具体条款主无条件终止协无条件终止协议主要号对赌义务承对赌权利享协议签订日附条件终止协议主要内容签订日期要内容议签订日期内容担主体受主体期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始无效
反稀释权、优先认购权、优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
并终止执行,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万仁春、刘扬州尚颀、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优的条款自始无效并无
12018年3月2021年12月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2022年10月
钧同晟金源先清算权、业绩补偿、股权条件终止执行,不存其未能挂牌上市的,终止条款立即自回购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在权利恢复条款动恢复效力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始无效
广州广祺、并终止执行,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
2018年12
辰途六号、2021年12月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2022年10月月
广州智造业绩保障、股权回购、优先其未能挂牌上市的,终止条款立即自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万仁春、刘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动恢复效力的条款自始无效并无
2
钧出售权、反稀释权、优先清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始无效条件终止执行,不存辰途十三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并终止执行,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在权利恢复条款
2021年11
号、丰北天2021年12月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2022年10月月
一其未能挂牌上市的,终止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始无效
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
深创投集并终止执行,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万仁春、刘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股的条款自始无效并无
32019年2月团、人才基2021年12月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2022年11月
钧权回购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条件终止执行,不存金其未能挂牌上市的,终止条款立即自款在权利恢复条款动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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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对赌协议签订情况对赌协议附条件终止对赌协议无条件终止序合同约定的合同约定的附条件终止对赌协议投资者特殊权利具体条款主无条件终止协无条件终止协议主要号对赌义务承对赌权利享协议签订日附条件终止协议主要内容签订日期要内容议签订日期内容担主体受主体期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始无效
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
并终止执行,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同出售权、股权回购、优先的条款自始无效并无
42021年3月刘钧佛山尚颀2021年12月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2022年10月
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条件终止执行,不存其未能挂牌上市的,终止条款立即自款在权利恢复条款动恢复效力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始无效
辰途十三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
并终止执行,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
2021年11号、辰途十同出售权、股权回购、优先的条款自始无效并无
5万仁春2021年12月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2022年10月
月五号、谢广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条件终止执行,不存其未能挂牌上市的,终止条款立即自银款在权利恢复条款动恢复效力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始无效
辰途华迈、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
并终止执行,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
2021年11万仁春、刘辰途十四同出售权、股权回购、优先的条款自始无效并无
62021年12月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2022年10月
月钧号、三花弘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条件终止执行,不存其未能挂牌上市的,终止条款立即自道款在权利恢复条款动恢复效力
注: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的主要条款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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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已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无条件彻底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1.与扬州尚颀、同晟金源签署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及其解除情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
2018年3月19日,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与威迈斯有限及其股东万仁春、倍特
尔、特浦斯、刘钧、蔡友良、胡锦桥、森特尔、李秋建、丰图汇瑞、洪从树、冯
颖盈、杨学锋及姚顺签署《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受让威迈斯有限原股东股权,并向威迈斯有限投资
3213.9148万元。
同日,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与威迈斯有限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签署了《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享有反稀释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算权、业
绩补偿、股权回购等投资者特殊权利。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2021年12月,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与威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
约定前述补充协议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
效并终止执行;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
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0月,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与威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
约定前述补充协议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
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2.与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签署的对赌或
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及其解除情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
2018年12月25日,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倍特尔、特浦斯、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森特尔、李秋建、丰图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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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瑞、洪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孙一藻、冯颖盈、杨学锋、姚顺、万斌龙、黎
宇菁签署《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向威迈斯投资7560万元。
同日,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曾签署《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享有业绩保障、股权回购、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
售权、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
2021年11月21日,广州智造与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分别签署了《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广州智造将其持有威迈斯的股份分别转让给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自股权交割日起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受让广州智造所持威迈斯的股份并相应享有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2021年12月,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与威
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各
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因撤回上
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0月,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与威
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3.与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签署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及其解除情
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
2019年2月21日,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倍特尔、特浦斯、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森特尔、李秋建、丰图汇瑞、洪从
树、韩广斌、扬州尚颀、孙一藻、冯颖盈、杨学锋、姚顺、万斌龙、黎宇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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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州广祺、广州智造、广州辰途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约定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向威迈斯投资5600万元。
同日,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了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享有知情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
共同出售权、股权回购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2021年12月,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与威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
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
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1月,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与威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4.与佛山尚颀签署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及其解除情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2021年3月17日,刘钧、佛山尚颀与威迈斯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钧将其所持威迈斯部分股份转让给佛山尚颀。
同日,刘钧、佛山尚颀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佛山尚颀享有知情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股权回购、优先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2021年12月,刘钧、佛山尚颀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补充协议自新补充
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
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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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补充协议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0月,刘钧、佛山尚颀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补充协议中有关对
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5.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签署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及
其解除情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2021年11月21日,万仁春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万仁春将其持有威迈斯部分股份分别转让给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
同日,万仁春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享有知情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股权回购、优先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2021年12月,万仁春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签署新补充协议,
约定前述补充协议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各方之间不存
在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请、上
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补充协议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0月,万仁春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签署新补充协议,
约定前述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
起自始无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6.与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签署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及
其解除情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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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1日,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
春、倍特尔、特浦斯、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森特尔、李秋建、丰
图汇瑞、洪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广州广祺、孙一藻、人才基金、冯颖盈、
杨学锋、辰途六号、姚顺、广州智造、佛山尚颀、万斌龙、深创投集团、黎宇菁
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约定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向威迈斯投资24000万元。
同日,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享有知情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
股权回购、优先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2021年12月,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补充协议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
斯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补充协议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0月,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相关股东已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无条件彻底终止执行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且不存在任何权利恢复条款。
(二)结合协议签署以及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说明发行人是否为对赌相关协议的当事人并承担相应义务协议签署以及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之“五、(一)全部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内容及清理情况,需对应具体协议、签署方、具体条款等细节内容”之回复内容,发行人虽然曾作为对赌相关协议的签署主体,但发行人未作为对赌相关协议的义务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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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是否为附条件解除,解除是否存在潜在纠纷,是否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已无条件终止,且不存在任何权利恢复条款,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的终止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四)请整体对照《审核问答(二)》第10条的规定说明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已于2023年2月17日废止)规定:“4-3对赌协议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重点就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一是发行人是否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是否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是否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
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应当审慎论证是否符合股权清晰稳定、会计处理规范等方面的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对赌协议原则上应在申报前清理。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解除对赌协议应关注以下方面:
(1)约定“自始无效”,对回售责任“自始无效”相关协议签订日在财务报告
出具日之前的,可视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对该笔对赌不存在股份回购义务,发行人收到的相关投资款在报告期内可确认为权益工具;对回售责任“自始无效”相关
协议签订日在财务报告出具日之后的,需补充提供协议签订后最新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未约定“自始无效”的,发行人收到的相关投资款在对赌安排终止前应作为金融工具核算。”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之“第三部分《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更新”之“五、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1.关于其他之11.3”第(三)问的回复内容,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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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作为签署主体的对赌及其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已于本次申报前终止,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全部对赌及其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已无条件终止,不存在任何权利恢复条款,故发行人已终止的对赌及其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第4-3条的规定。
(五)核查依据、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的公司章程、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及相关股东
与机构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进行访谈并查阅股东出具的确认函,了解发行人股东入股情况及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的签署及解除情况;
2.查阅发行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本所承办律师前往发行人所在地法院查
询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的涉诉情况并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官
方网站等网站进行核查,了解发行人及其股东之间是否存在纠纷。
(六)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历史上作为签署主体的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已于本次申报前终止。虽然发行人曾作为对赌相关协议的签署主体,但发行人未作为对赌相关协议的义务承担方。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
权利安排已无条件终止,且不存在任何权利恢复条款,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安排的终止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发行人已终止的对赌及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第4-3条的规定。
六、《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1.关于其他之11.4
根据申报文件,2020年公司前次申报募投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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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基地建设项目因IPO被否,工程项目进度不及预期,被当地监管部门要求缴纳土地闲置费310.20万元。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2)目前发行人是否仍存在土地闲置问题,是否存在土地闲置被政府主管部门处罚和/或收回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1.发行人被征缴土地闲置费的基本情况根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龙岗管理局(现已更名为“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与发行人于2016年3月8日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合同编号:深地合字(2015)2039号)及于2017年8月25日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补充协议(补1)》(深地合字(2015)2039
号)的约定,发行人受让处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的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宗地面积为5295.08平方米,宗地工程应自2018年3月7日前动工开发建设,2020年3月7日前竣工完成宗地上建筑项目。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于2019年11月8日出具的《闲置土地认定书》(深规划资源龙岗闲置认定[2019]第003号)及于2020年8月21日出具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关于 G02302-0017 号宗地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深规划资源龙岗〔2020〕263号),由于发行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上述宗地,上述宗地被认定为闲置土地;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对发行人征缴土地闲置费3102000元。
发行人于2020年9月11日按照上述要求缴纳完毕土地闲置费,并于2020年10月12日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补2)》,约定发行人应自该协议签订之日一年内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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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根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于2021年6月1日核发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深规划资源建验字 LG-2021-0011 号),确认发行人上述宗地的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验收合格。
2.发行人被征缴土地闲置费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
实质障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
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
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于2020年更名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
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土地闲置费不属于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
根据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土地闲置费属于纳入地方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4月1日发布的深财资〔2020〕9号《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0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发行人被征缴土地闲置费时适用的公告文件)及于2022年7月29日发布的《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2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土地闲置费被列入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鉴此,土地闲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二百八十一号)第一条规定:“……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
入:(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
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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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第四条规定:“‘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根据上述法规体系及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罚没收入”定义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罚没收入属于不同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同于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因此,土地闲置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之一,不属于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被征缴的土地闲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行政处罚,因此发行人被征缴土地闲置费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二)目前发行人是否仍存在土地闲置问题,是否存在土地闲置被政府主
管部门处罚和/或收回的风险《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根据发行人与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2日签订
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补2)》,发行人应自该协议签订之日一年内完成上述宗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于2020年6月1日核发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深规划资源建验字LG-2021-0011号),确认发行人上述宗地的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验收合格。且发行人已于2021年9月30日取得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0号、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1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于国土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宗地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且发行人未收到主管部门关于土地闲置需受到处罚或收回土地的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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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位于龙岗宗地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了
解宗地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时间;
2.查阅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土地闲置费缴纳凭证资料及发行人关于土地闲置的情况说明,了解土地闲置原因及土地闲置费缴纳情况;
3.查阅位于龙岗宗地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动产权证及
发行人关于宗地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实地走访龙岗产业基地,了解宗地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工、竣工、实际投入使用情况;
4.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0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2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
关规定及政策文件,了解土地闲置费的性质;
5.就土地闲置费的性质问题电话访谈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
相关工作人员,确认土地闲置费不属于行政处罚。
(四)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被征缴的土地闲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行政处罚,因
此发行人被征缴土地闲置费不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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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根据国土部门的要求于规定期
限内完成宗地上建筑工程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土地闲置问题,亦不存在因土地闲置被政府部门处罚和/或收回的风险。
七、《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11.关于其他之11.8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采取自主生产为主、委托加工为辅的方式进行(2)公司委托加工物资账面余额分别为1046.77万元、1520.41万元、5696.15万元、
6763.47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分别为7.58%、7.58%、10.47%、8.23%。
请发行人说明(1)外协加工厂商的具体情况(外协厂商的总家数、前五大外协厂商的采购金额、占比情况),说明发行人挑选外协厂商的流程,外协厂商的集中程度、外协厂商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备资质;(2)说明外协厂商获取产品
原材料的方式,原料定价方式及支付方式;说明发行人与外协厂商所签订合同关于产品材料、质量、款式及其他品质相关要求的具体约定;委外加工费的定价原
则及公允性;(3)说明发行人管理外协厂商的具体措施(如委托加工物资的提货、运输及保存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外部监控手段以及执行情况),说明前述措施的有效性;(4)委外加工合同关于产品报废率的具体规定及执行情况;发行人
是否曾与外协厂商存在产品质量或原材料及其他品质相关争议或纠纷,说明前述纠纷的处理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5)外协厂商是否与发行人及
其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送;委外加工的产品和生产环节是否存在较大环境污染等情形,是否合法合规。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外协加工厂商的具体情况(外协厂商的总家数、前五大外协厂商的采购金额、占比情况),说明发行人挑选外协厂商的流程,外协厂商的集中程度、外协厂商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备资质
1.外协加工厂商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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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协厂商数量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加工厂商总家数情况如下:
单位:个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加工厂商家数1062
报告期内,公司一共与12家外协加工厂商进行过业务合作。
(2)前五大外协厂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外协厂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年度序号外协厂商外协加工金额占比
1深圳海红智能制造有限公司6074.1749.32%
2深圳联宇华电子有限公司4596.1837.32%
20223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4.717.35%
年度
4华通电脑(苏州)有限公司566.254.60%
5锐明科技(东莞)有限公司46.480.38%
合计12187.7898.96%
1深圳海红智能制造有限公司1452.4358.07%
2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408.9916.35%
20213协丰万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408.3316.33%
年度
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0.525.22%
5深圳联宇华电子有限公司100.554.02%
合计2500.8399.99%
1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157.2468.83%
2020
2协丰万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524.0731.17%
年度
合计1681.31100.00%
2.发行人挑选外协厂商的流程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外协管理规范》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挑选外协厂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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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流程如下:
(1)新外协厂认证
鉴于公司产品在客户端的市场需求,采购部基于现外协厂在供货、成本、质量等方面综合考虑或开拓货源等策略性考虑,可决定寻找和认证新外协厂,并填写“新供应商引入认证”电子流。
(2)新外协厂信息调查和收集
*采购认证人员从各种渠道收集外协厂的信息;
*在对外协厂信息作筛选时应注意以下问题:*该外协厂的业务是否和公司
目前及未来业务具有相关性;*该外协厂是否为公司以前淘汰的或禁选的供应商;
*采购认证时需初步向筛选的外协厂发放供应商信息调查表,收集供应商基本信息,包含初步询价,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业务和技术信息以及相关的文档,用于评价供应商的生产、制造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
*正式合作供应商需要签署《加工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供应商环保问题赔偿协议》《外协厂考核制度》等相关文件;
* 信息核实:A. 采购认证人员在获得新外协厂调查表及以上收集到的资料
信息后进行综合评估如下几个方面:价格与付款方式、技术、货期、质量、交货、
响应、沟通、协议签订等,将其提供的文件进行核实、调查其真实性、权威性,如有必要时约外协厂供应商会谈,对供应商全面进行分析审查,并做进一步沟通,加深对其能力的了解,会谈应形成正式的纪要并归档;B. 采购认证人员根据与外协厂沟通和会谈的结果,决定是否需要对该外协厂供应商继续认证。
(3)新外协厂现场评审
*评审小组构成部门;由外协管理部的经理或指定的人员、供应链质量部、供应链工艺部和采购等相关人员;
*对于需现场考察的新外协厂,根据公司外协厂管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由采购组织评审小组对新外协厂进行现场考察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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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供应商(新外协厂)现场评审表》进行,评审结果分为4类:90-100分为A等级,即优秀供应商;80-89分为B等级,即合格供应商;60-79分为C等级,即备选供应商;60分以下为D等级,为不合格供应商,将取消评审资格;
*现场评审结果处理针对评审不符合项目发出现场问题记录要求改善并提供改善证据。如果评价分数在80分以下,则应安排再次评审,如复审仍在80分以下,则进行淘汰,将最终评审结果提交到“新供应商认证电子流”进行记录。
(4)小批量验证
根据评审小组的要求会对合格的外协厂安排小批量验证,以验证供应商批量供货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如小批量验证不通过,则认证终止或要求外协厂提供分析报告并重做小批量验证。
(5)认证评审
新外协厂认证电子流经走完经过批准后,采购将该外协厂基本信息录入SAP系统,增加到备用供应商目录中去,否则认证未通过,终止认证。
3.外协厂商的集中程度、外协厂商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备资质
(1)外协厂商的集中程度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外协厂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外协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00.00%、99.99%和98.96%。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合作外协厂商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协丰万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丰万佳”)、深圳海红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红智能”)、深圳联宇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宇华”)和英可瑞,发行人向该等
5家外协厂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外协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100.00%、99.99%和
93.98%,外协厂商的集中程度较高。
但是,公司不存在对外协厂商依赖的情形,主要原因是:一是公司与主要的外协厂商均保持了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合作年限较长。二是表面贴装(SMT)和
插件(DIP)生产加工环节属于电子产品制造行业技术成熟、工艺流程较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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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生产环节,具有较强的通用性,深圳地区从事相关外协加工服务的公司数量较多,公司可以较为容易的选择其他具有相同服务能力的外协厂商。
(2)外协厂商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所必备资质
报告期内,外协厂商主要为公司提供车载电源集成产品、车载充电机、车载DC/DC变换器、电机控制器、工业电源等产品的SMT、DIP等生产加工环节。上述工序所涉及的行业不属于国家特殊许可行业,不存在特定资质要求。
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均已取得IATF 16949:2016认证,证实其已建立并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印刷线路板组装制造范围内满足上述国际汽车标准的要求。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合作的5家外协厂商均具备生产经营所必备的相关资质证书。
(二)说明外协厂商获取产品原材料的方式,原料定价方式及支付方式;说
明发行人与外协厂商所签订合同关于产品材料、质量、款式及其他品质相关要求的具体约定;委外加工费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
1.外协厂商获取产品原材料的方式,原料定价方式及支付方式
(1)外协厂商获取产品原材料的方式
根据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签订的《加工合同》,由公司提供加工所需的物料、标准样板、相应技术资料、文件;而生产辅料(锡膏、红胶、锡条、锡线、助焊剂、清洗剂等)由加工方自备。公司根据生产情况将物料派发到加工方的库房或加工方指定的生产车间进行点料核实。
因此,外协厂商通过公司提供获取加工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而生产辅料由外协厂商自行采购。
(2)原料定价方式及支付方式
外协厂商加工用的主要原材料由公司提供,因此公司与外协厂商之间不涉及主要原材料的定价及支付。
2.发行人与外协厂商所签订合同关于产品材料、质量、款式及其他品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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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签订的《加工合同》中均对产品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以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海红智能签订的《加工合同》为例,关于质量要求相关的具体约定如下:
(1)验收标准:验收时以定作方检验为准,参考标准样板,执行一般检查
水平II级,允收水准AQL=0.4。通常情况下采用正常抽样,必要时可采取加严抽样。加工方应严格按照定作方的图纸和工艺规范等技术文件进行加工,定作方如有图纸和工艺更改,应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加工方,加工方应予及时配合;调测验收时以定作方入厂检验(IQC)检验数据为准,达不到目标值的半成品,定作方IQC有权拒绝入库,加工方须重新检验及维修。
(2)技术规范:加工方保证按照合同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向定作方提供产品,加工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均必须通过定作方的“入厂检验(IQC)”方成为合格品为
定作方所接受(免检品不作此要求),否则,定作方有权予以拒收。在辅料使用方面,加工方要严格按照定作方有关的工艺辅料使用规定,如果加工方擅自更改工艺辅料给定作方造成损失的,由加工方承担相应责任和全部损失。
(3)缺陷率:当产品的某种缺陷率达到相关的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值或有
安全性缺陷时,加工方应根据定作方的要求修理,更换产品或者退款。加工方应在收到定作方缺陷率通知的2日内采取上述措施。加工方应补偿定作方为修理、替换产品所发生的实际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与此相关的故障诊断、现场和成品的修理、替换费用。
(4)如因加工方生产工艺原因造成产品不良报废,定作方以单板进行计价报废损失转嫁加工方索赔处理。
(5)定作方有义务向加工方及时通报货品检验结果,并提供书面报告。
(6)当入厂检验或定作方IQC驻加工方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时(含定作方使用中发现质量不合格),加工方有权到现场确认,如有异议应在提出结果不合格之日起二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理由,双方协商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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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工方提供的货品应通过出厂测试和检验,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8)质量指标按附件《质量保证协议》执行。
3.委外加工费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委托加工费的定价采用的是电力电子产品制造行业通用的报价模式,SMT环节主要采用贴片元件点数计价,DIP插件环节主要采用实际工时计价,根据市场询价确定。
新能源领域,公司以2021年各主要外协厂商加工的主要型号产品通过公开市场向其他外协厂商进行询价,价格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公司外协厂商其他外协厂商加工产品型号海红证通协丰联宇平均斯比实益平均差异富创智能电子万佳华值泰达值
10.
VAILS62 115.2 114.6 114.6 114.8 127.4 130.0 124.1 127.2
-76
14233745040
%
VAILD62 115.2 115.2 127.8 126.6 123.3 125.9
---9.32%
160119055
VAILS60 85.1
90.58--87.8697.3090.5094.4194.077.07%
333
注1:上述价格均为不含税加工费单价;
注2:询价的其他三家外协厂商均在公司所在地深圳。
工业电源领域,公司以主要外协厂商英可瑞2021年加工的主要型号产品与其他外协厂商询价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元其他外协厂商加工产品型号英可瑞差异琦轩展卓卓瑞源平均值
VC100H220AM1 8.88 9.17 8.84 9.03 9.01 1.50%
VC250H220AM1 17.90 18.48 18.91 18.71 18.70 4.47%
注1:上述价格均为含税加工费单价;
注2:询价的其他三家外协厂商均在公司所在地深圳。
由上可知,公司主要外协厂商加工的主要型号产品的平均加工费与向其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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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厂商询价的平均加工费的差异率均小于11%,差异率较小,存在一定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一是因各个外协厂商会基于其自身产能利用率、现有合作客户关系维
系、工人操作熟练程度、厂区距离发行人远近、与发行人初次合作业务规模等多
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再向公司报出其价格,因此各个外协厂商的报价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二是一般来说,外协厂商对于初次合作的客户会基于谨慎性原则报出相对较高的价格,从而为可能存在的由于熟练度较低等导致的高损耗率和高报废率等未知成本预留一定的利润空间;三是公司会与主要外协厂商沟通在加工规
模快速增长并产生一定规模效应后,适当降低加工费用收费金额,从而导致现有合作主要外协厂商加工费低于询价的其他外协厂商。
综上,公司现有主要外协厂商定价与其他外协厂商的报价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公允性。
(三)说明发行人管理外协厂商的具体措施(如委托加工物资的提货、运输及保存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外部监控手段以及执行情况),说明前述措施的有效性
1.发行人管理外协厂商的具体措施
(1)委托加工物资的提货公司根据生产情况将物料派发到加工方的库房或加工方指定的生产车间进行点料核实。加工方提供盖有加工方公章的领料人员的名单和签名笔迹,交公司存档。加工方向公司核对物料时,由公司仓储部物料员直接与加工方指定的领料人员进行交接,双方确认物料的正确性和数量的准确性后在领料单上签名。所有经加工方确认的领料员领出的公司物料,其安全性均由加工方负责。
*外协加工厂制程问题补料外协加工厂将补料单传公司外协管理部;物控计划部确认补料数量及库存情
况决定是否补料,若发现补料数量较多或异常需知会外协管理部审核是否继续补料,确认可以再由物控计划部通知仓库做小批量发料动作。
*物料来料不良或设计问题补料
由外协加工厂发出《品质异常单》,由公司外协管理工程师现场确认并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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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它方式知会工艺工程师及SQE,依判定结果确认属实;外协加工厂将不良来料退我公司仓库,仓库作补料动作。
*工装转移
外协用的工艺工装转移,由供应链工艺部负责提转库电子流,外协用的测试工装夹具制作、维护保养及转移由装备部负责,相关转库电子流也有装配部负责提交,转移数据及实物到相应的外协厂并进行统计管理,对于外协加工时外协厂向公司外借的设备工具、治具等在归还时,由供应链工艺部或装备测试部组织评估签收确认,其他部门给予配合。评估发现损坏等问题时,按协议要求由供应链工艺部或装备测试部负责向外协厂商索赔。
(2)委托加工物资的运输及保存
加工方应对公司发放的物料进行妥善保管,设专区存放,若因加工方储运、作业不当等造成公司物料损坏或丢失,由加工方负责赔偿。属于公司来料不良的由公司负责退换。加工方在生产过程中要对不合格物料按照责任进行严格区分,并按照公司的订单进行数据统计,每月盘点一次。
加工方按公司工艺要求包装,由公司指定的包装材料由公司提供,其它通用的包装材料和加工方用于周转、存放等的包装材料由加工方自行提供。包装物上的装运标志应包含加工方名称、厂家型号、汀单号、生产批号、数量、箱号、生产日期等内容。运输包装、内包装及封装形式等必须符合公司要求(如公司未作要求,包装物应保证符合运输、货品安全的要求)。
加工方应到现场与公司一起清点货物,或由公司核对货品名称、数量、包装等并签收货品,办理收货手续。但只有满足以下条件即为收货确认:(1)产品入厂检验合格、开出入库单后;(2)正常免检品开出入库单后;(3)降级或筛选收货,开出合格/代用品入库单后。加工方应妥善保管上述公司开具的各种收货入库单据,必要时与公司核对。
办理收货手续后,公司承担产品损坏和灭失的风险,但并不排除加工方承担因加工方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及技术缺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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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部监控手段以及执行情况
公司通过SRM供应商管理系统对外协供应商进行管理,包括每次下单的数量、时间以及质量问题解决等功能模块,并对外协供应商的交付能力和加工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公司与外协厂商签定包括质量和交期两个方面的考核制度,在考核制度中制定质量目标和交期目标。每月进行统计得分,并根据得分进行考核。
2.前述措施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外协厂商的前述措施能够有效执行,发行人对外协厂商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复核。通过上述措施,公司能够较好地保证外协厂商加工产品的质量。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厂商未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公司亦未与外协厂商因质量问题导致任何争议或纠纷。
(四)委外加工合同关于产品报废率的具体规定及执行情况;发行人是否曾
与外协厂商存在产品质量或原材料及其他品质相关争议或纠纷,说明前述纠纷的处理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1.委外加工合同关于产品报废率的具体规定及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签订的合同中未就产品报废率进行具体的约定,但是存在损耗率和缺陷率的约定,具体如下:
(1)损耗率
公司接收加工方一定比例的直接物料的生产损耗,具体规定如下,按A、B、C类物料给不同的损耗标准。
* C类原材料,其允许的生产备损率为ITEM物料用量的0.5%;另依据不同类型的SMT物料,公司每个订单另给予200颗固定损耗。
* B类原材料,其允许的生产备损率为ITEM任务批量的0.3%,公司每个订单另给予50颗固定损耗。
* A类原材料,其允许的生产备损率为允许每批订单免费提供lPCS超领备品。
(2)缺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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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产品的某种缺陷率达到相关的技术规范书中规定的值或有安全性缺陷时,加工方应根据公司的要求修理,更换产品或者退款。加工方应在收到公司缺陷率通知的2日内采取上述措施。加工方应补偿公司为修理、替换产品所发生的实际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与此相关的故障诊断、现场和成品的修理、替换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之间关于物料损耗率和产品缺陷率的约定均按照合同严格执行。
2.发行人是否曾与外协厂商存在产品质量或原材料及其他品质相关争议或纠纷,说明前述纠纷的处理情况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外协厂商的访谈并经检
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外协厂商之间不存在产品质量或原材料及其他品质相关争议或纠纷。
(五)外协厂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送;委外加工的产品和生产环节是否存在较大环境污染等情形,是否合法合规
1.外协厂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
送
主要外协厂商英可瑞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源电源49%股权,为公司的关联方。除英可瑞外,其他4家主要外协厂商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5家主要外协厂商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潜在利益输送。
2.委外加工的产品和生产环节是否存在较大环境污染等情形,是否合法合
规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外协厂商加工的主要产品为车载电源集成产品、车载充电机、车载DC/DC变换器、电机控制器、工业电源等,主要生产环节为表面贴装(SMT)和插件(DIP)生产加工环节。SMT指将表面元器件贴装到印刷电路板(PCB)上的生产工艺,DIP指采用双列直插形式将元器件安装在电路板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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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生产工艺。外协厂商受托加工的产品和生产环节均不存在较大环境污染。
此外,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均签订了《供应商环保问题赔偿协议》或《分供方环境协议》及《有害物资控制环保协议》,用于督促和强化外协厂商从源头加强环保控制,严格执行威迈斯物料环保要求。经公开查询并访谈确认,报告期内,公司5家主要外协厂商均不存在因环境污染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委外加工的产品和生产环节不存在较大环境污染等情形,合法合规。
(六)核查依据、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承办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各期公司外协加工的明细统计表,核查报告期各期外
协厂商家数、各外协厂商的加工费金额及占比情况;
2.获取并查阅公司制定的《外协管理规范》等管理制度,并访谈发行人采购负责人,了解公司挑选外协厂商的标准和流程、对外协厂商的管理方式和措施及相关措施的有效性、外协厂商获取原材料的方式、与外协厂商关于产品质量和品
质相关的约定、与外协厂商的定价规则及公允性、与外协厂商是否存在争议或纠
纷、与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送、委外加工的产品和生产环节是否存在较大环境污染等;
3.获取并查阅主要外协厂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资质证书;
4.访谈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厂商,了解其与发行人合作的业务背景、合作时
间、加工内容、定价和结算方式、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争议或纠纷、是否与发行人
及其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等,并获取其出具的无关联关系确认函、关于外协加工相关事宜的情况确认说明等资料;
5.获取并查阅报告期内公司与5家主要外协厂商签订的《加工合同》《质量保证协议》《外协管理制度》等文件,关注合同中双方关于定价、结算、原材料提供及管理、质量要求、损耗率和缺陷率等具体约定;
6.获取提供相同服务的其他外协厂商针对报告期内5家主要外协厂商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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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的同一类型产品加工费的询价记录,核查外协加工费的定价原则及定价的公允性;
7.通过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市外协厂商的(半)年度报告等公开渠
道查询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协厂商的诉讼仲裁情况,核查公司与外协厂商是否存在争议和纠纷;
8.通过企查查等公开渠道查询外协厂商的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并查阅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问卷,核查外协厂商与发行人及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获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其与外协厂商之间是否存在潜在利益输送;
9.获取并查阅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签订的供应商环保相关协议;通过企查
查、信用中国等公开渠道查询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协厂商的信用信息、行政处罚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因环境污染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七)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外协厂商合计采购金额占外协总采购金额的比例较高,发行人外协厂商的集中程度较高,但公司不存在对外协厂商依赖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合作的5家外协厂商均具备生产经营所必备的相关资质证书。
2.外协厂商加工用的主要原材料由公司提供,生产辅料由外协厂商自行采购,公司与外协厂商之间不涉及主要原材料的定价及支付;公司与外协厂商签订的合同中对产品材料、质量等品质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公司与外协厂商参照市
场价进行定价,外协加工定价具有公允性。
3.公司制定了统一的外协厂商挑选流程,具备健全和完善的外协厂商管理
制度和管理措施,相关管理措施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4.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外协厂商签订的合同中未就产品报废率进行具体的约定,但是存在损耗率和缺陷率的约定,且严格执行;报告期内,公司与外协厂商之间不存在产品质量或原材料及其他品质相关争议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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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5.报告期内,主要外协厂商英可瑞为公司的关联方;除英可瑞外,其他4家
主要外协厂商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5家主要外协厂商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潜在利益输送;公司委外加工的产品和生产环节不存在较大环境污染等情形,合法合规。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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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附件:对赌协议等投资者特殊权利的主要条款
1.机构股东名称:扬州尚颀、同晟金源
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名称担主体甲方(投资者):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乙方(补偿主体):万仁春、《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增资及股
2018年3月19日万仁春、刘钧刘钧;丙方(目标公司):威迈斯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治理第四条约定,投资者享有管理人推荐、财务顾问优先权等公司治理权。
反稀释保护第6.1条约定,投资者享有反稀释权。
优先认购权第6.2条约定,投资者享有优先认购权。
转让限制 第 6.3 条约定,投资人入股后,目标公司IPO前,补偿主体承担股权转让限制义务。
优先受让权和共同出
第6.4条约定:投资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和共同出售权。
售权
股权负担限制第6.3.1条约定,补偿主体承担股权负担限制义务。
股息分配权第6.3.2条约定,投资者享有股息分配权。
关联方转让第6.3.3条约定,投资人享有向关联方转让的特殊权利。
优先清算权第6.5条约定,投资者享有优先清算权。
知情权第6.6条约定,投资者享有重要信息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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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名称担主体
监督权第6.7条约定,投资者享有监督权。
业绩补偿第6.8条约定,投资者享有业绩目标及估值调整、补偿权。
第6.9条约定:
1.补偿主体同意并接受:投资者入股后,目标公司如出现如下情形:(1)净利润及/或净利润较上年度降幅达到或超过30%的;(2)目标
公司未能在投资者入股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后 12 个月内向证监会提出IPO申请的;或目标公司未能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后 36 个
月内实现合格IPO;则投资人及其承继方可以在前述情形出现后 30 日内要求补偿主体按照本次交易的投资额年化利率 10%扣除持股期间投资者获得的现金红利后计算回购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
回购或赎回权2.但如因公司及/或公司补偿主体:(1)提供虚假资料、恶意欺骗、故意不作为行为等类似原因,造成公司未能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后 24 个月内提出IPO申请,或在 42 个月内实现IPO,或补偿主体拒绝或放弃上市的;(2)或由于目标公司及/或补偿主体违反其陈述与保证义务,构成实质性违约,或(3)目标公司或补偿主体出现重大债务违约、重大诉讼等严重影响目标公司及补偿主体履约能力的并对公司日常运营或对公司IPO构成障碍;(4)因为公司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因为股权代持未清理而导致合格IPO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后 36 个月
内无法实现的或被证监会否定其IPO申请的;则投资人及其承继方有权在该等事项发生后 30 日内要求补偿主体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收到投
资方的书面要求后两个月内按照年化利率25%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的股权。
最优惠条款第6.10条约定,投资人享有最优惠待遇。
2.机构股东名称: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
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主体合同名称甲方(投资方):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乙方(核心《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
2018年12月25日万仁春、刘钧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刘钧;丙方(标的公司):威迈斯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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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主体合同名称转让方:广州智造;受让方: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目标公《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2日万仁春、刘钧司:威迈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业绩保障第一条约定:业绩未达标,投资方有权要求现金补偿、股份补偿。
第二条约定:
2.1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投资方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和核心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权:
2.1.1不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标的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能正式提交上市申报材料或2021年12月31日前未能在中国境内实现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公司历史沿革、股权代持方面的原因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实际控制人或核心股东存在过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
2.1.2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的任何时间,实际控制人或公司明示放弃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公司上市安排(或工作)或投资方合理判断标的公司已
无法实现 IPO;
2.1.3实际控制人、核心股东或标的公司实质性违反《投资协议》及本协议及附件的相关条款,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或犯罪,或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或公司违反公司章程违规对外借款,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个人诚信问题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大额账外现金销售收入等情形),且在投资方规定的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或消除不良影响;
股权回购
2.1.4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不能得到投资方的同意;
2.1.5标的公司的有效且生产经营必备的重要资产因行使抵押权被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标的公司持有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合理
时间内(不超过三个月)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且由此给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实际重大不利影响;
2.1.6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标的公司之股权因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且将导致实际控制人丧失标的公司
控制权;
2.1.7 实际控制人因婚姻、继承原因导致标的公司控股股东的股权发生动荡,从而对标的公司 IPO 造成障碍或潜在障碍的;
2.1.8 公司因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侵权或其他情况,对标的公司 IPO 造成障碍或潜在障碍的;
2.1.9标的公司不能按照增资协议的约定及时提供资料和信息,经催告后仍不提供的;
2.1.10因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公司经营管理义务已经连续6个月无法正常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者实际控制人继续控制公司已经或可能影响公
司的正常经营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且对公司上市造成障碍或潜在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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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主体合同名称
在发生第2.1.3至第2.1.10条的情形下,投资方在行使回购权之前,可要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或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拒不支付违约金,或者多次发生前述情形的,投资方有权继续行使回购权。
2.2本协议2.1条约定下的股权回购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2.3条约定的情形除外):
2.2.1按照投资方的全部出资额及自从实际缴纳出资日起至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照年利率10%计算的单利利息。
2.3若出现实际控制人或公司严重违约或出现2.1.3至2.1.10条且未能及时补救的情形,则股权回购价格还应为投资方投资价款的150%。
2.4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回购均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全部股权回购款应在投资方发出书面回购要求之日起60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0内全额支付给投资方(本协议第一条另有约定的除外)。迟延支付的,应按照应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投资方缴纳滞纳金。
实际控制人和核心股东支付完全部股权回购款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投资方协助核心股东或公司完成股权交割及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优先认购权第3.1条约定,投资方享有优先认购权。
优先购买权第3.2条约定,投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共同出售权第3.3条约定,投资方享有共同出售权。
反稀释权第3.4条约定,投资方享有反稀释权。
优先清算权第3.5条约定,投资方享有优先清算权。
最优惠待遇第3.6条规定,投资方享有最优惠待遇。
3.机构股东名称: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
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名称主体2019年2月21甲方(投资方):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乙方(核心股东万仁春、刘钧《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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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名称主体日/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刘钧;丙方(公司):威迈斯书》《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
知情权第7.1条约定,甲方享有知情权。
优先认购权第7.2条约定,甲方享有优先认购权。
优先受让权第7.3条约定,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反稀释权第7.4条约定,甲方享有反稀释权。
共同出售权第7.5条约定,甲方享有共同出售权。
平等待遇第7.6条约定,甲方享有平等待遇。
关联转让第7.7条约定,甲方享有向关联方转让的权利。
股权转让限制第8.1条约定,投资完成后、公司上市前,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股权转让限制义务。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
1.1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共同连带地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1)投资方投资完成后,公司任一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降幅达到或超过30%;
(2)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能向中国证监会递交 IPO 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
股权回购
(3)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未能在中国境内实现上市;
(4)公司违反《增资合同》第7.1条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经投资方两次催告仍未提供或者披露虚假信息;
(5)未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公司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6)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已连续六个月无法正常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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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名称主体
(7)公司/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增资合同》的承诺和保证,拒不履行或违反《增资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约定且在投资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拒不改正;
(8)公司发生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被责令关闭或触发《增资合同》约定的解散事由;
(9)公司超过两年未召开定期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超过一年或连续三次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10)其他股东提出回购主张时;
(11)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害投资方利益的其他情形。
1.2在出现第1.1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按如下方式计算的价格(以孰高原则确定)回购投资方持有的公
司股权:
(1)回购对价=投资金额*[1+10%*n)] 其中:n=投资方支付投资金额之日起至收到回购对价之日止的天数除以 365
(2)回购价格=回购日公司账面净资产*投资方所持公司股权比例
1.3经投资方同意,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指定其他第三方依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收购投资方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在投资方收到全部
收购款前,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仍对投资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承担回购义务。
1.4在触发1.1条约定的回购义务的情况下,投资方将其所持公司股权部分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的,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投资方持有的剩余
股权承担回购义务。
1.5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采用减少注册资本等方式实现投资方退出时,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有关程序的合法性,如因此给投资方造成任
何损失或不利负担的,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予赔偿。
1.6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投资方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90天内与投资方签订回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2.5条约定,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逾期与投资方签订回购协议的,每逾期一天向投资方方支付股权回购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优先清算权《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第2.1条约定,投资方享有优先清算权。
4.机构股东名称:佛山尚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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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名称主体2021年3月甲方(转让方):刘钧;乙方(受让方):佛山尚颀;目标《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万仁春、刘钧
17日公司:威迈斯之补充协议》
知情权第1.1条约定,受让方享有知情权。
优先受让权第1.2条约定,受让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反稀释权第1.3条约定,受让方享有反稀释权。
共同出售权第1.4条约定,受让方享有共同出售权。
关联转让第1.5条约定,受让方享有向关联方转让的权利。
股权转让限
第二条约定,转让完成后、公司上市前,甲方应承担股权转让限制义务。
制
第三条约定:
3.1在下列任一情况下,甲方应共同连带地回购受让方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能向中国证监会递交 IPO 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能在中国境内实现上市;
股权回购(3)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第1.1条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经受让方两次催告仍未提供或者披露虚假信息;
(4)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甲方主动辞去或被辞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或不再负责公司经营事务;
(5)甲方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已连续六个月无法正常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责任的;
(6)甲方拒不履行或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一、二条的承诺和保证且在受让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拒不改正;
(7)公司发生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被责令关闭或触发以下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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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名称主体
a)具备法定解散事由;
b)公司停止主要经营活动超过 6 个月的;
c)公司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逾期公示年度报告超过一年,且经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d)公司发生歇业/视同歇业的其他情形,受让方有权利但无义务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要求解散公司;
(8)公司超过两年未召开定期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超过一年或连续三次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9)其他股东提出回购主张时;
(10)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害受让方利益的其他情形。
3.2在出现第3.1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受让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如下方式计算的价格(以孰高原则确定)回购受让方持有的公司股权:
(1)回购对价=转让金额*[1+10%*n)] 其中:n=受让方支付转让金额之日起至收到回购对价之日止的天数除以 365
(2)回购价格=回购日公司账面净资产*受让方所持公司股权比例
3.3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指定其他第三方依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收购受让方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在受让方收到全部收购款前,甲方仍对受
让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承担回购义务。
3.4在触发3.1条约定的回购义务的情况下,受让方将其所持公司股权部分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的,甲方对受让方持有的剩余股权承担回购义务。
3.5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采用减少注册资本等方式实现受让方退出时,甲方保证有关程序的合法性,如因此给受让方造成任何损失或不利负担的,甲方应予赔偿。
3.6甲方应在受让方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90天内与受让方签订回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完成回购款项的支付。
第4.5条约定,核心股东/实际控制人逾期与投资方签订回购协议的,每逾期一天向投资方方支付股权回购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优先清算权第4.1条约定,投资方享有优先清算权。
5.机构股东名称: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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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主体合同名称2021年11月受让方: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转让方:万仁春;《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万仁春、刘钧
22日目标公司:威迈斯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知情权第1.1条约定,受让方享有知情权。
优先受让权第1.2条约定,受让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反稀释权第1.3条约定,受让方享有反稀释权。
共同出售权第1.4条约定,受让方享有共同出售权。
关联转让第1.5条约定,受让方享有向关联方转让的权利。
股权转让限制第二条约定,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上市前,转让方应承担股权转让限制义务。
第三条约定:
3.1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转让方应共同连带地回购受让方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能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能在中国境内实现上市;
股权回购(3)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经受让方两次催告仍未提供或者披露虚假信息;
(4)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转让方主动辞去或被辞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职务,或不再负责公司经营事务;
(5)转让方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已连续六个月无法正常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责任的;
(6)转让方拒不履行或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一、二条的承诺和保证且在受让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拒不改正;
(7)公司发生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被责令关闭或触发以下解散事由;
a)具备法定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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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主体合同名称
b)公司停止主要经营活动超过 6 个月的;
c)公司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逾期公示年度报告超过一年,且经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d)公司发生歇业/视同歇业的其他情形,受让方有权利但无义务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要求解散公司;
(8)公司超过两年未召开定期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超过一年或连续三次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9)其他股东提出回购主张时;
(10)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害受让方利益的其他情形。
3.2在出现第3.1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按如下方式计算的价格(以孰高原则确定)回购受让方持有的公司股权:
(1)回购对价=转让金额*[1+10%*n)] 其中:n=受让方支付转让金额之日起至收到回购对价之日止的天数除以 365
(2)回购价格=回购日公司账面净资产*受让方所持公司股权比例
3.3经受让方同意,转让方可以指定其他第三方依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收购受让方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在受让方收到全部收购款前,转让
方仍对受让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承担回购义务。
3.4在触发3.1条约定的回购义务的情况下,受让方将其所持公司股权部分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的,转让方对受让方持有的剩余股权承担回购义务。
3.5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采用减少注册资本等方式实现受让方退出时,转让方保证有关程序的合法性,如因此给受让方造成任何损失或不利负担的,转让方应予赔偿。
3.6转让方应在受让方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90天内与受让方签订回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完成回购款项的支付。
第4.5条约定,转让方逾期与受让方签订回购协议的,每逾期一天向受让方支付股权回购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优先清算权第4.1条约定,受让方享有优先清算权。
6.机构股东名称: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
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主体合同名称2021年11甲方(投资方):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乙方(核心股东):万仁春、刘钧《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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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主体合同名称
月22日万仁春、刘钧;丙方(公司):威迈斯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
知情权第1.1条约定,甲方享有知情权。
优先受让权第1.2条约定,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反稀释权第1.3条约定,甲方享有反稀释权。
共同出售权第1.4条约定,甲方享有共同出售权。
关联转让第1.5条约定,甲方享有向关联方转让的权利。
股权转让限
第二条约定,转让完成后、公司上市前,乙方应承担股权转让限制义务。
制
第三条约定:
3.1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乙方应共同连带地回购甲方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能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 IPO 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书;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能在中国境内实现上市;
(3)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经甲方两次催告仍未提供或者披露虚假信息;
股权回购(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主动辞去或被辞去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职务,或不再负责公司经营事务;
(5)乙方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已连续六个月无法正常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责任的;
(6)乙方拒不履行或违反本补充协议第一、二条的承诺和保证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拒不改正;
(7)公司发生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被责令关闭或触发以下解散事由;
a)具备法定解散事由;
b)公司停止主要经营活动超过 6 个月的;
8-3-355
106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签订日期合同签署方合同约定的对赌义务承担主体合同名称
c)公司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逾期公示年度报告超过一年,且经通知后拒不整改的;
d)公司发生歇业/视同歇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利但无义务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要求解散公司;
(8)公司超过两年未召开定期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超过一年或连续三次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9)其他股东提出回购主张时;
(10)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其他情形。
3.2在出现第3.1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如下方式计算的价格(以孰高原则确定)回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
(1)回购对价=增资金额*[1+10%*n)] 其中:n=甲方支付增资金额之日起至收到回购对价之日止的天数除以 365
(2)回购价格=回购日公司账面净资产*甲方所持公司股权比例
3.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指定其他第三方依照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收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在甲方收到全部收购款前,乙方仍对甲方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承担回购义务。
3.4在触发3.1条约定的回购义务的情况下,甲方将其所持公司股权部分转让给非关联第三方的,乙方对甲方持有的剩余股权承担回购义务。
3.5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采用减少注册资本等方式实现甲方退出时,乙方保证有关程序的合法性,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或不利负担的,乙方应予赔偿。
3.6乙方应在甲方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90天内与甲方签订回购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完成回购款项的支付。
第4.5条约定,乙方逾期与甲方签订回购协议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股权回购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优先清算权第4.1条约定,甲方享有优先清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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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王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唐永生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韩雪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邓舒怡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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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106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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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2
第一部分引言................................................9
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介绍....................................9
二、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主要工作过程...................................10
三、声明事项...............................................12
第二部分正文...............................................1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9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21
四、发行人的设立.............................................2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31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3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75
八、发行人的业务............................................10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3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0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1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1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2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政府补助......................................23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5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5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61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262
二十一、劳动与社会保障.........................................268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70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271
3-3-2-1
106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威迈斯、公司、发行指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人、股份公司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原名“威迈斯电源(深威迈斯有限指圳)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光明分公司指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龙岗分公司指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深圳威迈斯软件指深圳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大连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威迈斯软件全资子公大连威迈斯软件指司
上海威迈斯指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迈斯全资子公上海威迈斯软件指司
上海威迈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迈斯控股威迈斯汽车科技指子公司
芜湖威迈斯指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系芜湖威迈斯全资子公芜湖威迈斯软件指司
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系芜湖威迈斯上海威迪斯指控股子公司
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迪斯芜湖威迪斯指全资子公司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威迈斯汽车威迈斯电源指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华源电源指司
海南威迈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海南威迈斯指司海口威迈斯持股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海口威迈斯一号指伙),系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海南威迈斯持股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海南威迈斯二号指伙),系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海南威聚伊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威聚伊新指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发行人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
3-3-2-2
107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威迈斯电源(香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威迈斯(香港)指司
株式会社日本 VMAX New Energy,系发行人全资日本威迈斯指子公司
上海伊迈斯指上海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常州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系上海伊迈斯全资常州伊迈斯指子公司
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上海威迈斯参股威迈斯企管指公司
深圳倍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倍特尔指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特浦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特浦斯指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森特尔指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深圳市同晟金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同晟金源指行人股东
宁波丰图汇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丰图汇瑞指东
扬州尚颀三期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系扬州尚颀指发行人股东
杭州三花弘道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三花弘道指发行人股东
广州广祺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广州广祺指发行人股东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一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人才基金指伙),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辰途华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辰途华迈指伙),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辰途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辰途六号指人股东佛山尚颀德联汽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佛山尚颀指伙),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辰途十五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辰途十五号指伙),系发行人股东宁波丰北天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丰北天一指东广州辰途十三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辰途十三号指伙),系发行人股东深创投集团指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辰途十四号指广州辰途十四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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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伙),系发行人股东广州谢广银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谢广银指系发行人股东
广州智造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曾系发行人广州智造指股东
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尚颀投资指
人股东扬州尚颀、佛山尚颀执行事务合伙人
威迈斯(BVI) 指 VMAX Semiconductor (BVI) Limited
威迈斯(开曼) 指 VMAX Power(CAYMAN) Limited
新增股东/新股东指公司首次申报前一年内新增的股东
上海传南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上海传南指
上海威迪斯参股股东、员工持股平台
上海纳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威迈斯企管的参股上海纳华指股东依网信指深圳市依网信智慧技术有限公司英可瑞指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易格思指深圳易格思科技有限公司老万酒吧指深圳市宝安区老万精酿啤酒吧上次这里餐厅指上海上次这里餐饮有限公司
上汽集团指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奇瑞汽车指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长安汽车指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吉利汽车指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
理想汽车、车和家指
2019年6月,车和家将旗下品牌统一为理想汽车
合众新能源、合众汽
指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车
零跑汽车指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小鹏汽车指广东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上汽通用指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全体发起人于2018年11月21日签署及其历次修
《公司章程》指
改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发行人2022年5月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公司章程(草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指案)》限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施行《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发起人协议》指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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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天健北京分所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审计报指对发行人2018年1-7月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告》
具的天健京审(2018)1938号《审计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对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申报《审计报告》指度及202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天健审
[2023]1-57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3]1-58号《关于深圳威迈斯指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3]1-59号《关于深圳威迈斯《纳税鉴证报告》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出具的天健审[2023]1-60号《关于深圳威迈斯《非经常性损益的鉴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证报告》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本律师工作报告指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法律意见指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招股说明书》指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第12号规则》指——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股东信息披露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指引》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指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法律类第2号》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指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商、东方投行
本所、德恒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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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本所承办律师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
天健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北京分所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中联评估指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最近三年/报告期指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会计期间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本次发行上市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中国指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深圳市监局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如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或部分比例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则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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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 06F20210023-000036 号
致: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第12号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2022年6月19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22年10月18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于2023年1月5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于2023年1月17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及于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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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31日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四)》”)。
鉴于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
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并同步废止《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本所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进行补充核查与验证,于2023年2月22日、2023年3月16日更新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调整为2020年、2021年及2022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2020年、2021年及2022年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申报《审计报告》,本所承办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于2023年3月31日更新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于2023年3月31日更新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构成
本所前述出具的《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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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引言
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介绍
(一)德恒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1993年1月创建于北京,1995年7月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2001年更名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2011年更名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本所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负责人为王丽。
(二)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由唐
永生律师、韩雪律师、邓舒怡律师共同签署,其主要执业领域、联系方式如下:
唐永生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14403201110047614,深圳大学法学学士。执业领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领域法律业务。
唐永生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86425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韩雪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14403201511952669,深圳大学法律硕士(法学)。执业领域为企业上市、并
购、重组等领域法律业务。
韩雪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755-88286488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邓舒怡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14403202011236067,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执业领域为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领域法律业务。
邓舒怡律师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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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电话:0755-88280142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二、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主要工作过程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法律事务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指派本所承办律师及项目组成员,具体承办该项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公司提交了全面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
果、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包括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亲自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承办律师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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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案、手段和措施,并注意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承办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承办律师对于从上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上述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承办律师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基础资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并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更正、完善。本所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订并修改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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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法律内容相关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法律相关的申请文件。
(五)内核委员会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
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本所承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六)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工作,本所在查验相关资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并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三、声明事项
对于法律意见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承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第12号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
类第2号》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
实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承办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及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承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律师工作报告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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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四)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六)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或按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予以确认。
(七)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
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监会、上交所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承办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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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2.查阅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3.查阅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已依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2022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会议决定将前述议案提交发行人于2022年5月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2年5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一
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2022年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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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依法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有效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
(二)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内容
1.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每股面值: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421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不低于10%,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届时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同意注册为准。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3)发行对象:本次发行股票的对象为符合资格的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
者和已经在上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科创板合格投资者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其他对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4)定价方式: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主承销商参考询价
对象的询价情况,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募集资金计划、公司业绩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网下向投资者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
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采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6)承销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7)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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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高管、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认购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后、发行前,发行人将履行内部程序再次审议该事项的详细方案,并依法进行详细披露。
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8)上市地点:公司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9)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新股的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
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使用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万元)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
162000.0062000.00
基地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
221230.3321230.33
实验中心新建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50000.00
合计133230.33133230.33
发行人将本着统筹安排的原则,结合项目轻重缓急、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以及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先行投入的、计划以募集资金投资的资金予以全部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不足部分发行人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如果所筹资金超过投资项目所需,多余部分发行人将用于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10)决议有效期:本决议自本议案由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若在此有效期内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上市的决定,则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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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授权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具体授权如下:
(1)制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地、发行面值、询价区间、发行价格、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时机、超额配售、战略配售等事宜。
(2)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具体实施本次
发行上市方案,并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具体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调整。
(3)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取舍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4)根据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协议。
(5)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决定签署、补充、修改、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聘请中介机构的协议、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承诺、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等法律文件。
(6)在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股票登记、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锁定等有关事宜。
(7)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或本次发行实际结果等的需要,对《公司章程(草案)》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8)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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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的其他事宜。
(9)本次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决
议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止,或发行人另行召开股东大会终止或撤销本决议之日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的程序和内容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程序及范围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于2023年3月29日经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21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四)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及约束措施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说
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附件”之“附件二: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中披露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等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事项主要包括:
序号承诺事项承诺主体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持有发行
1
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人股份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
2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持股5%以上的股东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3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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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号承诺事项承诺主体
4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
5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回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发行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8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
9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
10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
保荐机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发行人律
11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师;资产评估机构
12其他承诺事项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审计机构、
验资机构、发行人律师、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重要承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
措施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以及现行《公司章程》;
2.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并登录深圳市监局网站进行核查;
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所属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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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承诺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威迈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深圳市监局于2018年12月14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75566106A 的《营业执照》。
根据深圳市监局工商登记资料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成立于2005年8月18日,且成立后均持续经营,并于2018年12月14日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威迈斯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威迈斯有限成立之日起计算。
综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二)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和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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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已经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
2.查阅天健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纳税鉴证报告》;
3.查阅发行人自成立时起的历次验资报告及验资复核报告;
4.查阅《招股说明书》及东方投行出具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5.查阅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图及其相关制度文件;
6.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制度文件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7.查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调查问卷及
其无犯罪记录证明、信用报告;
8.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9.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
10.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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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1.查阅发行人相关资产权属证书、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等相关资料;
12.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信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知识产权专利
局及商标局网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等进行网络核查。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所承办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需符合的实质条件逐项核查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确定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已经聘请具有证券承销与保荐资格的东方投行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本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主承销商余额包销的承销方式,符合《证券
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
置了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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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5.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述,发行人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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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除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部分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报告期内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发行人《公司章程》所载的经营范围相一致,且取得了经营业务所需的许可。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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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及“(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其股本总额为37885.71万元,股份总数为
37885.71万股,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210万股。假设公开发行
4210万股,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达到42095.71万元,其中,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10%,符合《上市规
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东方投行出具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及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最近一次外部股
权融资情况,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发行人2022年度的净利润(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为26907.37万元,营业收入为383276.55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
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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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前身股东会决议及发行人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文件;
2.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3.查阅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4.查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补充验证说明》及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1.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威迈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4日,威迈斯各发起人以威迈斯有限截至2018年7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69154037.44元折合注册资本(实收资本)75000000元,剩余94154037.44
元计入资本公积。威迈斯有限整体变更后,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发起人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万仁春1860.675024.8090
2倍特尔713.71509.51620
3特浦斯713.71509.51620
4刘钧658.98008.7864
5蔡友良498.96006.6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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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发起人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6胡锦桥463.27506.1770
7同晟金源461.53506.1538
8森特尔355.52254.7403
9李秋建313.60504.1814
10丰图汇瑞285.06003.8008
11洪从树231.67503.0890
12韩广斌213.87752.8517
13扬州尚颀173.07752.3077
14孙一藻150.00002.000
15冯颖盈133.59001.7812
16杨学锋128.31001.7108
17姚顺80.67751.0757
18万斌龙37.50000.5000
19黎宇菁26.25000.3500
合计7500.00100.00
2.发行人的设立程序
2018年12月14日,威迈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过程
如下:
(1)2018年10月19日,天健北京分所出具了整体变更《审计报告》,确认截至2018年7月31日,威迈斯有限的净资产为169154037.44元。
(2)2018年10月19日,中联评估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8]第1880号
《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对威迈斯有限截至2018年7月31日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评估值为
31616.50万元。
(3)2018年11月5日,威迈斯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威迈斯
有限以截至2018年7月31日的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169154037.44元,折合注册资本(实收资本)7500万元,剩余94154037.44元计入资本公积,将威迈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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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8年11月21日,万仁春、倍特尔、特浦斯、刘钧、蔡友良、胡
锦桥、同晟金源、森特尔、李秋建、丰图汇瑞、洪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
孙一藻、冯颖盈、杨学锋、姚顺、万斌龙、黎宇菁作为威迈斯的发起人,共同签署了整体变更设立威迈斯的《发起人协议》,详见本部分“(二)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5)2018年11月21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18]第1-78号《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详见本部分“(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和验资情况”。
(6)2018年11月2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
《公司章程》,选举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发行人并于同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详见本部分“(四)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
(7)2018年12月14日,发行人取得深圳市监局向其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440300775566106A 的《营业执照》。
(8)2022年4月20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22]1-751号《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补充验证说明》,对该次净资产折股情况进行了验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均符合设立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有权部门的核准。
3.发行人的设立条件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包括:
(1)发起人共有19名,符合法定人数,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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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
(5)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且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
(6)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有法定住所。
经核查,发行人设立的条件符合设立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取得有权部门的核准。
4.发起人的资格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二)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2018年11月21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同意共同
发起设立威迈斯。《发起人协议》对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股份总数,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发起人权利及义务、经营范围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设立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不会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纠纷,亦不存在与此相关的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和验资情况
1.审计
根据整体变更《审计报告》,截至2018年7月31日止,威迈斯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16915.40万元。
2.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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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联评估于2018年10月19日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8]第1880号
《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2018年7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
为16915.40万元。
3.验资根据天健于2018年11月21日出具的天健验[2018]第1-78号《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8年11月13日止,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折股方案,将威迈斯有限截至2018年7月31日止经审计的净资产169154037.44元,折合实收资本7500万元,资本公积94154037.44元。2022年4月20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22]1-57号《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补充验证说明》,对该次净资产折股情况进行了验证。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已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和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设立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
2018年11月2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逐项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审议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时,创立大会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一届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审议事项均符合设立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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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经深圳市监局核准登记,发行人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440300775566106A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时的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
501 之一,法定代表人为万仁春,注册资本为 7500 万元,经营范围为“DC-DC 模块电源、AC-DC 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生产(凭环保批文经营);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履行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的方式、条件和程序等均符合设立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并取得有权部门的核准;
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设立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不会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纠纷,亦不存在与此相关的潜在纠纷;
3.发行人设立过程已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和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设立
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审议事项均符合设立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5.发行人已履行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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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3.查阅《招股说明书》;
4.查阅发行人相关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5.查阅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的决议;
6.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及劳动合同或聘
用合同;
7.查阅申报《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8.查阅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图;
9.查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出具的
书面说明及承诺;
10.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所属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威迈斯有限拥有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全部由发行人承继。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研发、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著作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资产完整且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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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资产、资金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二)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发行人的业务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DC-DC 模块电源、AC-DC 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生产(凭环保批文经营);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供应、生产、销售业务体系,独立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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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均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不存在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代发薪酬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
务部门并聘用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发行人不存在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至2022年12月
31日,发行人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标准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
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
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混合纳税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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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发行人业务经营的需要,发行人设置了相应的办公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并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按照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置了
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决策和运作,其办公场所和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和履职程序履
行相应职权,不存在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影响而超越各自职权范围或履职程序作出决定的情形。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建立起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拥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独立行使各自的经营管理职权,保证了发行人运转顺利,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混合经营、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拥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具有与其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场所、固定资产。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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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
或《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资料;
3.查阅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4.查阅发行人及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5.登录深圳市监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等网站进行核查。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1.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威迈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发起人为万仁春、倍特尔、特浦斯、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森特尔、李秋建、丰图汇
瑞、洪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孙一藻、冯颖盈、杨学锋、姚顺、万斌龙、黎宇菁。发起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发起人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万仁春1860.675024.8090
2倍特尔713.71509.51620
3特浦斯713.71509.5162
4刘钧658.98008.7864
5蔡友良498.96006.6528
6胡锦桥463.27506.1770
7同晟金源461.53506.1538
8森特尔355.52254.7403
9李秋建313.60504.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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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发起人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0丰图汇瑞285.06003.8008
11洪从树231.67503.0890
12韩广斌213.87752.8517
13扬州尚颀173.07752.3077
14孙一藻150.00002.000
15冯颖盈133.59001.7812
16杨学锋128.31001.7108
17姚顺80.67751.0757
18万斌龙37.50000.5000
19黎宇菁26.25000.3500
合计7500.00100.00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各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2.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有十九名发起人,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符合当时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起人人数及住所的规定。根据天健于2018年11月21日出具的天健验[2018]第1-78号《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7500万元,已全部由十九名发起人足额认购,且均已实际出资。根据天健于2022年4月20日出具的天健验[2022]1-57号《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补充验证说明》,天健对上述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各发起人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根据天健于2018年11月21日出具的天健验[2018]第1-78号《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及于2022年4月20日出具的天健验[2022]1-57
号《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补充验证说明》,发行人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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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照各自持有威迈斯有限股权的比例,以威迈斯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威迈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相应的固定资产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由于发行人的设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二)发行人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及现有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万仁春8093.433821.3625
2倍特尔3246.93968.5704
3特浦斯3246.93968.5704
4刘钧2737.93097.2268
5蔡友良2269.94395.9916
6胡锦桥2107.60035.5630
7同晟金源2099.68445.5422
8森特尔1617.39644.2691
9李秋建1426.69903.7658
10丰图汇瑞1296.83783.4230
11洪从树1053.97072.7820
12韩广斌973.00372.5683
13扬州尚颀787.39022.0783
14三花弘道742.85711.9608
15广州广祺692.53351.8280
16孙一藻682.40261.8012
17人才基金630.00001.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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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8辰途华迈619.04761.6340
19冯颖盈607.74771.6042
20杨学锋583.72711.5408
21辰途六号506.53881.3370
22姚顺367.03020.9688
23佛山尚颀260.00000.6863
24辰途十五号247.61910.6536
25丰北天一203.94300.5383
26辰途十三号185.71420.4902
27万斌龙170.60060.4503
28深创投集团154.00010.4065
29辰途十四号123.80950.3268
30黎宇菁119.42040.3152
31谢广银30.95240.0817
合计37885.7142100.00
1.自然人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13名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持股序是否有永久姓名身份证号码国籍住所比例号境外居留权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1万仁春11010819680210****中国否21.36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刘钧23010319730112****中国否7.23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3蔡友良42011119640729****中国否5.99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4胡锦桥33072419750330****中国否5.56
**四川省青神县青城镇
5李秋建51113019750807****中国否3.77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6洪从树34270119450620****中国否2.78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7韩广斌41030519700101****中国否2.57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8孙一藻36062119641027****中国否1.80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9冯颖盈51010519820114****中国否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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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持股序是否有永久姓名身份证号码国籍住所比例号境外居留权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10杨学锋13252619740925****中国否1.5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11姚顺34250119811020****中国否0.97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12万斌龙36011119680506****中国否0.45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13黎宇菁44010419781115****中国否0.32
**
2.机构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18名机构股东,机构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倍特尔
倍特尔成立于2017年6月21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KW3G53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长期,住所为深圳市南
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园北区新西路5号风云大厦501之5,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万仁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倍特尔目前持有发行人3246.9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8.57%。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倍特尔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合伙人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类别公司职务姓名(万元)(%)
1万仁春普通合伙人129.9311.26董事长
2刘钧有限合伙人490.3142.49董事、总经理
3李莹莹有限合伙人92.318.00副总经理
4马春红有限合伙人92.318.00软件平台部经理
5刘骥有限合伙人92.318.00硬件开发部总监
6徐金柱有限合伙人92.318.00硬件开发部总监
7姚顺有限合伙人57.75.00董事、副总经理
8许文香有限合伙人11.541.00质量部总监
9李荣华有限合伙人7.50.65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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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合伙人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类别公司职务姓名(万元)(%)
10冯颖盈有限合伙人7.50.65董事、副总经理
监事、硬件专家兼硬件产品经
11冯仁伟有限合伙人6.920.60
理
12 曾云香 有限合伙人 6.92 0.60 IT 信息部主管
13张胜东有限合伙人5.770.50质量部经理
14吴秦有限合伙人5.770.50系统模块副总监
15李峥有限合伙人4.610.40系统设计与软件开发部总监
16石倩有限合伙人3.460.30软件工程师
17曹威威有限合伙人3.460.30生产一部经理
18李晓有限合伙人3.460.30工厂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19李敏有限合伙人3.460.30质量部副经理
20张蔺有限合伙人3.460.30硬件工程师
21胡飞有限合伙人3.460.30硬件工程师
22张恒有限合伙人2.310.20市场技术部总监
23来斗星有限合伙人2.310.20曾任销售总监
24何长春有限合伙人2.310.20硬件工程师
25覃艺有限合伙人2.310.20硬件工程师
26黄泽旺有限合伙人2.310.20工装工程师
27高力军有限合伙人2.310.20质量部经理
28黎英有限合伙人2.310.20质量部体系经理
29 舒良锋 有限合伙人 2.31 0.20 MES 工程师
30庄贵炳有限合伙人2.310.20硬件工程师
31荣鑫有限合伙人1.150.10硬件工程师
32吴冬宝有限合伙人1.150.10仓库主任
33杨乐军有限合伙人1.150.10测试验证高级经理
34蒋从发有限合伙人0.580.05物流部班长
35孙艳红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班长
36 张小莉 有限合伙人 0.58 0.05 质量部 QC
37张令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老化员
38曾焕辉有限合伙人0.580.05质量控制员
39唐才旺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班长
40韦文韩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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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合伙人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类别公司职务姓名(万元)(%)
41蒋礼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一部班长
42徐家文有限合伙人0.580.05生产运营总监
合计1153.93100.00--
(2)特浦斯
特浦斯成立于2017年6月21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KW291R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长期,住所为深圳市南
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园北区新西路5号风云大厦502之3,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万仁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特浦斯目前持有发行人3246.9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8.57%。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特浦斯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序号姓名合伙人类别公司职务(万元)(%)
1万仁春普通合伙人504.9543.76董事长
2冯颖盈有限合伙人135.0111.70董事、副总经理
3李谋清有限合伙人115.3910.00行政副总监
4刘钧有限合伙人89.317.74董事、总经理
监事、硬件总工程师兼硬
5张昌盛有限合伙人57.75.00
件产品经理
6陈红升有限合伙人57.75.00副总经理、运营总监
7罗耀文有限合伙人23.082.00结构开发部经理
8丛艳华有限合伙人14.4251.25人力资源部总监
9李荣华有限合伙人14.4251.25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10李杰有限合伙人13.851.20销售总监
11来斗星有限合伙人11.541.00曾任销售总监
12唐益望有限合伙人11.541.00高级硬件工程师
13张晓卫有限合伙人11.541.00物流部经理
14屈定波有限合伙人11.541.00项目管理部总监
15唐春龙有限合伙人11.541.00监事、市场销售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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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序号姓名合伙人类别公司职务(万元)(%)
16陈丽有限合伙人11.541.00资金经理
17 刘勇 有限合伙人 11.54 1.00 IT 信息部经理
18刘芬芬有限合伙人11.541.00采购部经理
19曹云有限合伙人11.541.00产品应用经理
20陈颖玉有限合伙人8.080.70软件工程师
21刘豪有限合伙人8.080.70曾任销售工程师
22唐锋有限合伙人8.080.70硬件工程师
合计1153.94100.00--
(3)同晟金源
同晟金源成立于2017年9月18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QM6GXJ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17 年 9 月 18 日至
2037年9月18日,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18号长
虹科技大厦10楼02单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同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以上不含证券、金融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同晟金源目前持有发行人
2099.68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5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同晟金源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牟琳虹2000.0049.52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捷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2000.0049.52(有限合伙)
3深圳市同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9.000.96
合计4039.00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同晟金源的普通合伙人深圳市同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市同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3-2-43
11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成立日期2009年3月1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立北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18号长虹科技大厦10楼02单元
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创业资本、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经营范围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实际控制人陈立北
股东姓名出资比例(%)
陈立北85.00股东情况
牟琳虹15.00
合计1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同晟金源已于2017年12月15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X2471),其管理人深圳市同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6月 29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6567)。
(4)森特尔
森特尔成立于2017年6月21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KW304F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长期,住所为深圳市南
山区西丽街道高新区北区新西路5号风云大厦501之4,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万仁春,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不含限制项目)”。森特尔目前持有发行人1617.4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27%。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森特尔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合伙人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类别公司职务姓名(万元)(%)
1万仁春普通合伙人246.3042.85董事长
监事、硬件专家兼硬件产
2冯仁伟有限合伙人50.598.80
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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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合伙人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序号合伙人类别公司职务姓名(万元)(%)
3郑必伟有限合伙人45.988.00软件开发部副总监
4郭珏有限合伙人34.496.00工业工程部经理
5冯颖盈有限合伙人26.454.60董事、副总经理
6刘钧有限合伙人25.004.35董事、总经理
7黄海有限合伙人22.994.00曾任结构部经理
8敖华有限合伙人22.994.00软件产品经理
9韩永杰有限合伙人22.994.00副总经理
10张贤虎有限合伙人17.243.00研发工艺部经理
11吴秦有限合伙人9.201.60系统模块副总监
12张恒有限合伙人8.051.40市场技术部总监
13丛艳华有限合伙人6.901.20人力资源部总监
14谢智开有限合伙人5.751.00研发产品管理副总监
15刘剑有限合伙人5.751.00硬件工程师
16黎兆安有限合伙人4.600.80硬件工程师
17叶丽敏有限合伙人4.600.80物料品质部经理
18张远昭有限合伙人4.600.80高级硬件工程师
19黄田生有限合伙人2.300.40工艺工装室主管
20曾繁荣有限合伙人2.300.40工程师
21邓修伟有限合伙人1.150.20计划部经理
22黎振金有限合伙人1.150.20软件工程师
23谭昕有限合伙人1.150.20工艺室主管
24周娟有限合伙人1.150.20质量控制员
25廖俊锋有限合伙人1.150.20设备工程师
合计574.82100.00--
(5)丰图汇瑞
丰图汇瑞成立于2017年4月25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3MA2909RC35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17 年 4 月 25 日至 2067年4月24日,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29号(2-106)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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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丰图汇瑞目前持有发行人1296.8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3.4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丰图汇瑞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峰1199.0074.94
2吴建华200.0012.50
3丁强200.0012.50
4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0.06
合计1600.00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丰图汇瑞的普通合伙人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7月2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峰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C 座 291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经营范围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王峰
股东姓名出资比例(%)
王峰95.00股东情况
邓镭5.00
合计1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丰图汇瑞已于2018年4月20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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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编号:SCR593),其管理人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7001)。
(6)扬州尚颀
成立于2017年9月12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1003MA1R5HM663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17 年 9 月 12 日至
2024年8月30日,住所为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471号,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颀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扬州尚颀目前持有发行人787.39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08%。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扬州尚颀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交银国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000.0019.96
2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4900.0019.56
3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有限责任公司4900.0019.56
4徐庆芳1500.005.99
5朱大庆1000.003.99
6许阳春1000.003.99
7白丁1000.003.99
8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0.003.99
9扬州市邗江区国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00.003.99
10扬州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0.003.99
11洪兆根750.002.99
12刘良华500.002.00
13张萌500.002.00
14殷俊500.002.00
15江苏南宇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50.001.00上海尚颀颀妙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16224.380.90
伙)
3-3-2-47
11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7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800.11
合计25051.18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扬州尚颀的普通合伙人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日期2012年11月22日出资额10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颀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 1111 号 27F02 室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冯戟
合伙人名称出资比例(%)
上海颀聚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00
合伙人情况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40.00
上海颀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15.00
合计1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扬州尚颀已于2017年11月7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X7416),其管理人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4年 5 月 20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2076)。
(7)三花弘道
三花弘道成立于2016年9月27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1MA27YNR31L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长期,住所为浙江省杭
州市钱塘新区21号大街60号1幢20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张少波,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三花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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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道目前持有发行人742.8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96%。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三花弘道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467.0687.77
2张少波272.946.91
3陈金玉210.005.32
合计3950.00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三花弘道的普通合伙人张少波的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有永久序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国籍境外居留权
1张少波男33062419790117****中国否经查验,三花弘道已于2017年1月4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0726)。
(8)广州广祺
广州广祺成立于2018年3月23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5AR8LLXR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18 年 3 月 23 日至
2023年3月22日,住所为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
X1301-B5153(集群注册)(JM),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盈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广州广祺目前持有发行人692.5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8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州广祺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广州盈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09
2广州辰途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930.0050.13
3广州辰途四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900.00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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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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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4广州辰途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50.0015.64
5曹小庆138.831.17
合计11828.83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州广祺的普通合伙人广州盈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盈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3月28日注册资本3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袁锋
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 106 号(自编 1 号楼)X1301-H2264(仅限办住所公用途)(JM)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
实际控制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股东情况广汽资本有限公司100.00
合计1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广州广祺已于2018年5月25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CX870),其管理人广州盈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3917)。
(9)人才基金
人才基金成立于2017年9月19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QQ44XG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至
2025年9月18日,住所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观光路1301号银星科技大厦
9 楼 A912,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红土人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人才基金目前持有发行人630万股股份,占
3-3-2-50
11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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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66%。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人才基金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57000.0028.50
2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55000.0027.50工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320000.0010.00限合伙)深圳市龙华新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
420000.0010.00
司深圳市前海红利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
513000.006.50
合伙)
6深圳市汇龙达投资有限公司7000.003.50
7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6000.003.00
8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6000.003.00
9深圳市盐田区国有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000.002.50
10深圳市大鹏新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5000.002.50
11深圳市红土人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001.00
12深圳市鼎胜投资有限公司2000.001.00
13深圳市佳利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001.00
合计200000.00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人才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深圳市红土人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红土人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月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蒋玉才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11 层 B 区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经营范围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
(以上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实际控制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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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深创投红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
股东情况100.00限公司
合计100.00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人才基金已于2018年5月31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CY331),其管理人广东红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7124)。
(10)辰途华迈
辰途华迈成立于2021年6月23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9XX2ME36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23 日至
2028年6月22日,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天丰路8号4栋126号,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辰途华迈目前持有发行人619.0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6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辰途华迈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高展河1000.008.50
2苏健华500.004.25
3龙喜胜500.004.25
4谢东祥500.004.25
5邹雍然500.004.25
6戴胜维400.003.40
7宏俊邦400.003.40
8张秋金300.002.55
9杨兵300.002.55
10薛会敏300.0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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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1陈保红220.001.87
12刘海莲220.001.87
13林松洲220.001.87
14欧阳定慈210.001.78
15刘芳200.001.70
16陈楠200.001.70
17钟兵兵200.001.70
18丁春玉200.001.70
19郑达生200.001.70
20吴杏芳200.001.70
21杨顺萍200.001.70
22付海洪200.001.70
23严义清200.001.70
24周敏200.001.70
25胡维妙200.001.70
26李有林200.001.70
27阮建生200.001.70
28陈伟杰200.001.70
29薛小红200.001.70
30刘红岩200.001.70
31屈永锋200.001.70
32朱金鹏200.001.70
33曾科200.001.70
34刘亚楠200.001.70
35李红霞200.001.70
36张阮明200.001.70
37李俊宇200.001.70
38刘群200.001.70
39易立200.001.70
40邓晓明200.001.70
41沈水莲200.001.70
42李德民200.001.70
43张洁莹200.0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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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44欧阳兆同200.001.70
45宁波叁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01.70
46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1
合计11771.00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辰途华迈的普通合伙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注册资本1960.7844万元法定代表人陈锐彬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2811房(仅限办公)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实际控制人陈锐彬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比例(%)
广州谢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00股东情况
陈锐彬10.00
合计100.00经查验,辰途华迈已于2021年11月17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SX769),其管理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4565)。
(11)辰途六号
辰途六号成立于2018年5月15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5AUU0B0X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18 年 5 月 15 日至
2024年5月14日,住所为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
X1301-E4733(集群注册)(JM),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自有资金投资;项目投资(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辰途六号目前持有发行人506.54
3-3-2-54
112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3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辰途六号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应伦500.007.14
2张銮300.004.29
3冉晓凤300.004.29
4陈利群220.003.14
5李哲学200.002.86
6赵立衡200.002.86
7谢东祥200.002.86
8范丽娟200.002.86
9陈法明200.002.86
10张益萍200.002.86
11严敬梅200.002.86
12沈爱国200.002.86
13陈智强200.002.86
14林美珊200.002.86
15刘霞娟200.002.86
16张岳俊200.002.86
17傅韵清200.002.86
18霍倩婷200.002.86
19赖秋群200.002.86
20黄俊华200.002.86
21巨涛200.002.86
22广州市增城科义科技有限公司200.002.86
23张晓宇190.002.71
24贺清140.002.00
25张卫红140.002.00
26熊红梅110.001.57
27张信秀100.001.43
28严惠娟100.001.43
29红梅100.001.43
3-3-2-55
112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30陈丹100.001.43
31薛小红100.001.43
32吴杏芳100.001.43
33蔡冬妍100.001.43
34蔡诗柔100.001.43
35温远霞100.001.43
36钟秋华100.001.43
37易锦雄100.001.43
38杨宏萍100.001.43
39焦志东100.001.43
40梁佩华100.001.43
41孙忠100.001.43
42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1
合计7001.00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辰途六号的普通合伙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注册资本1960.7844万元法定代表人陈锐彬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2811房(仅限办公)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实际控制人陈锐彬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比例(%)
广州谢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00股东情况
陈锐彬10.00
合计100.00经查验,辰途六号已于2018年12月28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EW525),其管理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
3-3-2-56
112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号:P1014565)。
(12)佛山尚颀
佛山尚颀成立于2020年7月30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605MA552TCX78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20 年 7 月 30 日至
2027年7月30日,住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投小
镇核心区三座404-405(住所申报,集群登记),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为“资本投资服务(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佛山尚颀目前持有发行人26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69%。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佛山尚颀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59.41
2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4000.0019.80
3佛山市南海区双创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4000.0019.80
4冯戟100.000.50
5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0.50
合计20200.00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佛山尚颀的普通合伙人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日期2012年11月22日出资额10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颀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长寿路 1111 号 27F02 室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冯戟
合伙人名称出资比例(%)合伙人情况
上海颀聚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5.00
3-3-2-57
112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有限公司40.00
上海颀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15.00
合计100.00经查验,佛山尚颀已于2020年11月2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LZ738),其管理人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2014年5月20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2076)。
(13)辰途十五号
辰途十五号成立于2021年9月6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9Y2UD26U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21 年 9 月 6 日至 2028年 9 月 5 日,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北街 3 号 313 室 A10 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辰途十五号目前持有发行人247.62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65%。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辰途十五号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何银英600.005.89
2张益萍530.005.21广州谢诺本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
3500.004.91
伙)
4张秋金410.004.03
5曾彩青340.003.34
6陈智强320.003.14
7张圣烘300.002.95
8谢东祥300.002.95
9钟碧红280.002.75
10王红280.002.75
3-3-2-58
112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1林炳然250.002.46
12刘明250.002.46
13吴国荣220.002.16
14孟鑫200.001.96
15万隆鑫200.001.96
16陈永林200.001.96
17吴杏芳200.001.96
18朱明毓200.001.96
19范威200.001.96
20严宇丹200.001.96
21柳雄军200.001.96
22李玉基200.001.96
23周敏200.001.96
24王强200.001.96
25安欣200.001.96
26王晓军200.001.96
27卓忠琴200.001.96
28李伍妮200.001.96
29杨兵200.001.96
30李兴畅200.001.96
31马洁200.001.96
32罗小卫200.001.96
33谭文静200.001.96
34薛会敏200.001.96
35黄宇雷200.001.96
36吴共熙200.001.96
37王奇敏200.001.96
38李子毅200.001.96
39吕鹏200.001.96
40金鑫青200.001.96
41王亚洲200.001.96
42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1
合计10181.00100.00
3-3-2-59
112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辰途十五号的普通合伙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注册资本1960.7844万元法定代表人陈锐彬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2811房(仅限办公)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实际控制人陈锐彬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比例(%)
广州谢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00股东情况
陈锐彬10.00
合计100.00经查验,辰途十五号已于2021年11月17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SX759),其管理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4565)。
(14)丰北天一
丰北天一成立于2016年9月30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3MA282PFD92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至 2066年9月29日,住所为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29号(1-135)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丰北天一目前持有发行人
203.9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5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丰北天一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80.0017.58
3-3-2-60
112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孟祥龙500.0015.15
3许鹏500.0015.15
4张慧琴400.0012.12
5任学敏300.009.09
6喻明玺300.009.09
7时宝东300.009.09
8王争元200.006.06
9赵志强120.003.64
10马勇100.003.03
合计3300.00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丰北天一的普通合伙人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7月2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峰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C 座 291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
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经营范围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王峰
股东姓名出资比例(%)
王峰95.00股东情况
邓镭5.00
合计100.00经查验,丰北天一已于2021年12月29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TH057),其管理人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5年1月28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3-3-2-61
112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P1007001)。
(15)辰途十三号
辰途十三号成立于2021年1月11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9W3EBA9N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1 日至
2028 年 1 月 7 日,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骏雅北街 3 号 314 室 A04 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辰途十三号目前持有发行人185.7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49%。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辰途十三号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梁永标1000.009.20
2谢秋文500.004.60
3李德民480.004.42
4潘红霞460.004.23
5谢东祥400.003.68
6何杰辉300.002.76
7黄宇雷300.002.76
8戴胜维300.002.76
9青天伟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300.002.76
10广州谢诺本善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2.76
11湛玉和250.002.30
12蔡杜杰250.002.30
13吴艺坚220.002.02
14钟兵兵210.001.93
15许练200.001.84
16郑定新200.001.84
17李有林200.001.84
18宋鹤兰200.001.84
3-3-2-62
113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9张蓉辉200.001.84
20林美珊200.001.84
21汪海200.001.84
22辛志龙200.001.84
23龚锋200.001.84
24王亚乐200.001.84
25江泳200.001.84
26杨晓丹200.001.84
27张益萍200.001.84
28巫屹峰200.001.84
29封海滨200.001.84
30蔡浩祥200.001.84
31袁春芳200.001.84
32苏健华200.001.84
33李壮200.001.84
34陈法明200.001.84
35吴杏芳200.001.84
36杨顺萍200.001.84
37曾科200.001.84
38严宇丹200.001.84
39余宏明200.001.84
40周明200.001.84
41林润伟200.001.84
42广州市增城科义科技有限公司200.001.84
43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1
合计10871.00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辰途十三号的普通合伙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注册资本1960.7844万元
3-3-2-63
11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定代表人陈锐彬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2811房(仅限办公)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实际控制人陈锐彬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比例(%)
广州谢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00股东情况
陈锐彬10.00
合计100.00经查验,辰途十三号已于2021年4月21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NY167),其管理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4565)。
(16)深创投集团
深创投集团成立于1999年8月25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715226118E 的《营业执照》,营业期限为 1999 年 8 月 25 日至 2049年8月25日,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5201,法定代表人为倪泽望,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深创投集团目前持有发行人15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41%。
3-3-2-64
113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创投集团的股东信息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1281951.9928.20
员会
2深圳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01.0920.00
3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127931.2012.79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
4107996.2310.80
公司
5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304.675.03
6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48921.974.89
7七匹狼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8921.974.89
8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6730.143.67
9深圳市亿鑫投资有限公司33118.113.31
10深圳市福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4448.162.44
11深圳市盐田港集团有限公司23337.792.33
12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14002.791.40
13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333.900.23
合计1000000.00100.00经查验,深创投集团已于2014年4月22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D2401),其管理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4月22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0284)。
根据深创投集团出具的说明,深创投集团属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36号)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股东标准,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证券账户标注为‘CS’,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参照本办法管理”的情形,深创投集团的证券账户已标注为“CS”。
(17)辰途十四号
辰途十四号成立于2021年5月25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3-2-65
11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91440101MA9XU2926F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21 年 5 月 25 日至
2028年5月24日,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天丰路8号4栋127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辰途十四号目前持有发行人123.8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3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辰途十四号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张秋金1250.009.70
2潘红霞600.004.66
3李德民550.004.27
4梁永标500.003.88
5谢东祥500.003.88
6陈智伟500.003.88
7王红平400.003.11
8王晓军390.003.03
9邓剑明310.002.41
10李劢达300.002.33
11欧阳定慈300.002.33
12金宇星300.002.33
13尹劲松270.002.10
14王永祥260.002.02
15方燕花250.001.94
16曾凡奇250.001.94
17青天伟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200.001.55
18严宇丹200.001.55
19冯少康200.001.55
20刘红岩200.001.55
21吴巧伦200.001.55
22周世伟200.001.55
3-3-2-66
113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23周惠群200.001.55
24周敏200.001.55
25周明200.001.55
26周湘兰200.001.55
27徐泙200.001.55
28李有林200.001.55
29杨波200.001.55
30林少茂200.001.55
31汤晃巨200.001.55
32王红200.001.55
33胡晓波200.001.55
34胡育新200.001.55
35范威200.001.55
36谭文静200.001.55
37贺艳华200.001.55
38赵振卫200.001.55
39邓兰英200.001.55
40邓晓明200.001.55
41陈法明200.001.55
42陈自胜200.001.55
43麦伟添200.001.55
44黄乐之200.001.55
45黄宇雷200.001.55
46广东省一心公益基金会150.001.16
47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1
合计12881.00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辰途十四号的普通合伙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注册资本1960.7844万元
3-3-2-67
113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定代表人陈锐彬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2811房(仅限办公)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实际控制人陈锐彬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比例(%)
广州谢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00股东情况
陈锐彬10.00
合计100.00经查验,辰途十四号已于2021年9月7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QX766),其管理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4565)。
(18)谢广银
谢广银成立于2020年10月23日,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101MA9UX7D29X 的《营业执照》,合伙期限为 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7年10月22日,住所为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天丰路8号4栋128房,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谢广银目前持有发行人30.9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08%。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谢广银的合伙人信息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谢东祥7100.0018.11
2易志平6500.0016.58
3潘红霞4000.0010.20
4陈伟杰2000.005.10
5李壮1500.003.83
6王清华1500.003.83
3-3-2-68
113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7李海玲1500.003.83
8伍浩男1300.003.32
9李德民1200.003.06
10汤晃巨1000.002.55
11梁永标1000.002.55
12王敏1000.002.55
13胡镇南1000.002.55
14赵静800.002.04
15钟碧红800.002.04
16苏健华700.001.79
17陈智强600.001.53
18胡筱戈600.001.53
19郭敏瑜500.001.28
20周燕500.001.28
21沈水莲500.001.28
22李岳华500.001.28
23曾军500.001.28
24张元珩500.001.28
25罗伟恩500.001.28
26虞银佳500.001.28
27李有林500.001.28
28吕鹏500.001.28
29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0.26
合计39200.00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谢广银的普通合伙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注册资本1960.7844万元法定代表人陈锐彬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2811房(仅限办公)
3-3-2-69
113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实际控制人陈锐彬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比例(%)
广州谢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90.00股东情况
陈锐彬10.00
合计100.00经查验,谢广银已于2021年6月11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并予以公示(基金编号:SQT190),其管理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4565)。
综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3.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1)发行人股东与员工持股平台/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的关联关系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且该等持股平台受万仁春控制;特浦斯的合伙人李谋清系万仁春的姐夫;发行人股东刘钧分别持有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
42.49%、7.74%、4.35%的财产份额;发行人股东冯颖盈分别持有倍特尔、特浦
斯、森特尔0.65%、11.7%、4.6%的财产份额;发行人股东姚顺持有倍特尔5%的财产份额。
(2)其他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持股比例是否受同一主体序号股东名称发行人股东之间的主要关联关系
(%)控制
扬州尚颀2.08扬州尚颀、佛山尚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是
佛山尚颀0.69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均为
1冯戟,二者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1.扬州尚颀、佛山尚颀的执行事务
同晟金源5.54否合伙人是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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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持股比例是否受同一主体序号股东名称发行人股东之间的主要关联关系
(%)控制业(有限合伙);
2.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同晟金源的有限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捷创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广州广祺1.83
辰途华迈1.63辰途华迈、辰途六号、辰途十三
辰途六号1.34号、辰途十四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广州谢诺
2辰途十三号0.49是
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等辰途十四号0.33股东与广州广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
辰途十五号0.65陈锐彬,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谢广银0.08
深创投集团0.41深创投集团间接持有人才基金的执
3是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红土人才投资
人才基金1.66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丰图汇瑞3.42丰图汇瑞、丰北天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北京丰图投资有限责任公
4是
丰北天一0.54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峰,二者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4.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情况
(1)新股东的基本情况
申报前一年发行人因增资或者股权转让新增的股东为辰途华迈、辰途十四
号、三花弘道、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及丰北天一,其基本情况及发行人相关的股权变动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行人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现有股东”及“七、发行人的股份及其演变过程”之“(三)发行人的股份变动”。
(2)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
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产生新股东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拟筹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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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营运资金,老股东有资金需求;同时新股东辰途华迈、谢广银、辰途十三号、辰途十四号、辰途十五号、三花弘道及丰北天一看好发行人所在行业的前景及发行人未来的发展。发行人新股东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系参考发行人行业前景、盈利状况和未来发展预期等因素由各方协商确定,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申报前一年的股权变动所涉及的交易各方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增
资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并就股权变动办理完毕股权交割或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有关股权变动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3)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
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新股东辰途华迈、辰途十三号、辰途十四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与发行
人股东辰途六号、广州广祺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锐彬,上述新股东与发行人股东辰途六号、广州广祺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除上述情况外,上述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
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新股东丰北天一与发行人股东丰图汇瑞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北京丰图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峰,新股东丰北天一与发行人股东丰图汇瑞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除上述情况外,丰北天一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新股东三花弘道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
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
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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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4)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新股东辰途华迈、谢广银、辰途十三号、辰途十四号、辰途十五号、三花弘道及丰北天
一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该等新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不存在禁止成为发行人股东的情形。
(5)新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发行人新股东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丰北天一已根据《股东信息披露指引》及《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股份锁定承诺:“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发行人新股东辰途十五号、谢广银已根据《股东信息披露指引》及《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股份锁定承诺:
“本企业所持有的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先生受让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发行人新股东辰途十三号已根据《股东信息披露指引》及《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股份锁定承诺:“就本企业所持有的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先生受让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
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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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除上述股份外,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
起36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综上,新股东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股份锁定的承诺文件。
5.发行人的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系发行人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发行人通过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
(1)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背景
为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发行人设立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三个员工持股平台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及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的具体人员构成及其他基本信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本部分“(二)发行人现有股东”部分。
(2)员工持股平台的减持承诺
根据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出具的承诺,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员工持股平台的规范运行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除个别离职员工外,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的其他合伙人均为发行人的在册员工。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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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尔、特浦斯、森特尔自设立以来仅作为持股平台,未开展其他业务;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运行,不存在因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4)员工持股平台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经查验,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资产系通过合伙人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进行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万仁春,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或者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万仁春直接持有公司8093.4338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3625%。此外,万仁春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控制公司21.4099%的表决权。综上,万仁春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42.7724%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万仁春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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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议、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
3.查阅发行人自成立时起历次股权变更涉及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资金
支付凭证、完税证明;
4.登录深圳市监局网站进行核查;
5.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
6.查阅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的设立及股本变化
1.2005年8月,设立及实缴注册资本
(1)2005年8月,威迈斯有限设立
2005年6月3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后变更为“深圳市监局”)下发(深圳市)名称预核外字[2005]第0673781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威迈斯(开曼)拟在深圳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威迈斯电源(深圳)有限公司”。
2005年7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商外资粤深南外资证字[2005]008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核准威迈斯有限的投资总额为
3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30万美元,经营年限为50年,经营范围为“加工生产电源产品、通信设备用的 DC-DC 电源模块系统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投资者为威迈斯(开曼)。
2005年7月15日,深圳市南山区经济贸易局出具深外资南复[2005]0387
号《关于设立外资企业“威迈斯电源(深圳)有限公司”的通知》,同意威迈斯(开曼)在深圳市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并批准威迈斯(开曼)于2005年7月1日签署的《威迈斯电源(深圳)有限公司章程》。外资企业名称为“威迈斯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企业投资总额为3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30万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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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元。
2005年8月18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威迈斯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独粤深总字第316086号)。
威迈斯有限设立时,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美元)出资比例(%)
威迈斯(开曼)(注)30.00100.00
合计30.00100.00
注:1.威迈斯(开曼)为成立于2002年4月22日的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开曼群岛,并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由注册地政府予以撤销。2. 威迈斯(BVI)为成立于 2002 年 4 月 8 日的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英属处女岛,并于2015年10月31日由注册地政府予以撤销。
经核查,威迈斯(开曼)作为威迈斯有限股东期间,其唯一股东为威迈斯
(BVI),威迈斯(BVI)的唯一股东为万仁春。因此,威迈斯(开曼)作为威迈斯有限股东期间,威迈斯(开曼)的唯一最终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一直为万仁春。
(2)2006年7月,增加实收资本至20万美元
2006年6月27日,深圳晨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晨耀外验字[2006]第
00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6年6月20日,威迈斯有限已收到股
东缴纳的注册资本20万美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06年7月14日,威迈斯有限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实收资本,实收资本由0万美元变更为20万美元。
2006年7月20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3)2007年7月,增加实收资本至30万美元
2007年5月31日,深圳晨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晨耀外验字[2007]第
011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7年5月29日,威迈斯有限已收到全
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10万美元,全部以货币出资。连同第一期出资,威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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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有限共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30万美元。
2007年7月2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
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2009年9月,第一次股权转让以及企业性质、企业名称变更
(1)工商登记情况
2009年9月2日,威迈斯有限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威迈斯(开曼)
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78.40%的股权转让给蔡友良,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
21.60%的股权转让给杨学锋。
2009年9月9日,威迈斯(开曼)与蔡友良、杨学锋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同日,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见证,并出具深高交所见(2009)字第07957号《股权转让见证书》。
2009年9月14日,深圳市南山区贸易工业局下发了深外资南复[2009]0332号《关于外资企业“威迈斯电源(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企业性质变更的批复》,同意威迈斯(开曼)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78.40%的股权转让给蔡友良,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21.60%的股权转让给杨学锋;本次股权转让后,威迈斯有限的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2009年9月16日,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威迈斯有限名称由
“威迈斯电源(深圳)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
2009年9月17日,深圳长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长盛验字[2009]12号
《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9年9月17日,威迈斯有限已收到股东以货币缴纳的出资合计237.9416万元。
2009年9月23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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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蔡友良186.546278.40
杨学锋51.395421.60
合计237.9416100.00
(2)股权代持情况经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蔡友良持有威迈斯有限78.40%的股权(对应186.5462万元实缴注册资本),杨学锋持有威迈斯有限21.60%的股权(对应
51.3954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蔡友良、杨学锋均为名义股东,所持全部股权均
系代万仁春持有。
万仁春于2005年8月通过境外主体威迈斯(开曼)于境内投资设立威迈斯
有限作为创业主体,并于2009年9月拆除境外控股的股权架构而转为境内主体持有。在威迈斯有限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过程中,万仁春委托蔡友良、杨学锋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股权,主要原因是:一是2009年5月万仁春自维谛技术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曾为“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维谛技术”)辞职加入威迈斯有限,为避免给原任职单位带来不良影响,万仁春采用委托他人代持方式持有股权;二是蔡友良为万仁春多年好友,杨学锋为威迈斯有限的核心人员,故万仁春委托两人暂时代其持有威迈斯有限的股权。
3.2009年10月,第一次增资
(1)工商登记情况
2009年10月8日,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由237.9416万元增加至1200万元,新增962.0584万元注册资本,其中股东蔡友良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54.2538万元,股东杨学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7.8046万元。
2009年10月23日,深圳长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深长盛验字[200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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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09年10月23日,威迈斯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362.0584万元,威迈斯有限实收资本累计
600万元。其中股东蔡友良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为283.8538万元,股东杨学锋新
增实缴注册资本为78.2046万元。
2009年10月30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蔡友良940.8078.40
杨学锋259.2021.60
合计1200.00100.00
(2)股权代持情况经核查,本次增资完成后,蔡友良持有威迈斯有限78.40%的股权(对应470.4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杨学锋持有威迈斯有限21.60%的股权(对应
129.6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蔡友良、杨学锋均为名义股东,所持全部股权均
系代万仁春持有。
在本次增资中,蔡友良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54.2538万元并实缴283.8538万元,杨学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07.8046万元并实缴78.2046万元,合计实缴
362.0584万元。本次增资中前述实缴362.0584万元资金,均系万仁春向蔡友良
借款所得,并由万仁春委托蔡友良、杨学锋以增资款名义转至威迈斯有限账户。万仁春向蔡友良借款筹资的原因主要是:万仁春个人资金不足,考虑其与蔡友良为多年好友,且蔡友良具有资金实力,经双方协商而形成借贷关系,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
4.2011年9月,减少注册资本
(1)工商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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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月7月26日,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
1200万元变更为600万元。当日,威迈斯有限在深圳晚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将本次减资情况依法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有债权人和被担保人对本次减资提出异议。2011年9月15日,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确认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变更为600万元。威迈斯有限就本次减资已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决议、公告等程序。
2011年9月19日,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深皇嘉所
验字[2011]24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1年9月19日,威迈斯有限已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其中,股东蔡友良减少出资470.4万元,杨学锋减少出资129.6万元,威迈斯有限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以及实收资本均为600万元。
2011年9月23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蔡友良470.4078.40
杨学锋129.6021.60
合计600.00100.00
(2)股权代持情况
本次减资后,威迈斯有限的注册资本减少至600万元,实收资本为600万元,其中,蔡友良持有威迈斯有限78.40%的股权(对应470.4万元实缴注册资本),杨学锋持有威迈斯有限21.60%的股权(对应129.6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蔡友良、杨学锋均为名义股东,所持全部股权均系代万仁春持有。
5.2013年7月,第二次股权转让、第二次增资
(1)工商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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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3年7月,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下事项:*股东杨学锋
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4.93%的股权(对应29.60万元注册资本)以名义总价6元转让给蔡友良;*股东杨学锋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8.67%的股权(对应52万元注册资本)以名义总价9元转让给刘钧。
威迈斯有限股东杨学锋与蔡友良、刘钧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JZ20130708116 号《股权转让见证书》。
*第二次增资
2013年7月,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万仁春、刘钧、吴文江以
非专利技术“LLC 变换器同步整流方法及其装置”、“一种限制脉冲放电的输出功率的方法及电路”向威迈斯有限出资。该等非专利技术经深圳市永信瑞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深永信评报咨询字[2013]第003号《关于刘钧、吴文江、万仁春委估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09万元。全体股东确认以该等非专利技术作价人民币1400万元向威迈斯有限增资,其中万仁春增资金额为936万元,刘钧增资金额为400万元,吴文江增资金额为64万元。
威迈斯有限与万仁春、刘钧、吴文江就本次增资签署《非专利技术出资协议》,约定万仁春、刘钧、吴文江以非专利技术“LLC 变换器同步整流方法及其装置”、“一种限制脉冲放电的输出功率的方法及电路”作价1400万元增资至威迈斯有限。
2013年7月15日,深圳佳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深佳和验字[2013]149号
《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3年6月30日,威迈斯有限已收到万仁春、刘钧、吴文江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400万元,均为无形资产出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万仁春、刘钧、吴文江将上述非专利技术“LLC 变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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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同步整流方法及其装置”和“一种限制脉冲放电的输出功率的方法及电路”实
际交付威迈斯有限使用。上述两项非专利技术当时正在申请专利过程中,于
2012年12月取得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通知书》,后分别于2014年、2015年获得专利授权,并在取得专利授权后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威迈斯有限。
2013年7月23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万仁春936.0046.80
2蔡友良500.0025.00
3刘钧452.0022.60
4吴文江64.003.20
5杨学锋48.002.40
合计2000.00100.00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威迈斯有限全体股东持有的威迈斯有限股权均系各方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关系。
(2)股权代持解除情况经核查,在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过程中,万仁春与蔡友良、杨学锋对威迈斯有限的股权代持关系及相关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清理。
在2009年10月增资过程中,万仁春曾向蔡友良借入362.0584万元资金,双方协商借款年利率为10%,并确认截至2013年7月借款本金加利息合计为
500万元。
为了清理蔡友良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470.40万元出资额(对应470.4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同时偿还所欠蔡友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00万元,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威迈斯有限500万元出资额转为蔡友良实际持有,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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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关系并抵销其所欠蔡友良的500万元款项,具体过程如下:一是万仁春指示蔡友良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全部470.40万元出资额转为蔡友良实际持有,无需办理工商变更;二是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29.60万元出资额(对应29.6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形式上以名义总价6元转
让给蔡友良,实质系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以29.60万元出资额抵偿债务而转为蔡友良实际持有,需要办理工商变更。上述操作完成后,蔡友良持有威迈斯有限500万元出资额,万仁春与蔡友良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且前述债权债务亦清理完成。
为了清理杨学锋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129.60万元出资额(对应129.6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同时为激励公司核心员工刘钧、杨学锋,在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29.60万元出资额在形式上以名义总价6元转
让给蔡友良的基础上,万仁春将其实际持有的、由杨学锋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剩余100万元出资额分别转为刘钧、杨学锋实际持有,具体过程如下:一是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52万元出资额以名义总价9元转
让给刘钧,即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以象征性价格将52万元出资额转为刘钧实际持有,需要办理工商变更;二是万仁春指示杨学锋将其代为持有的威迈斯有限
48万元出资额转为杨学锋实际持有,无需办理工商变更。上述操作完成后,杨
学锋持有威迈斯有限48万元出资额,万仁春与杨学锋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
综上,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万仁春持有威迈斯有限46.80%的股权(对应936万元注册资本),蔡友良持有威迈斯有限25%的股权(对应500万元注册资本),杨学锋持有威迈斯有限2.4%的股权(对应48万元注册资本),万仁春、蔡友良与杨学锋各自持有的威迈斯有限股权均系各方真实持有,不存在代持关系。
6.2015年2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5年1月15日,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吴文江将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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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3.2%的股权(对应64万元注册资本)以6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万仁春;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吴文江与万仁春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书》进行了见证并出具编号为
JZ20150115154 号《股权转让见证书》。
2015年2月17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万仁春1000.0050.00
2蔡友良500.0025.00
3刘钧452.0022.60
4杨学锋48.002.40
合计2000.00100.00
7.2017年6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7年6月19日,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万仁春将其持
有公司3.2%的股权(对应64万元注册资本)以276.594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冯颖盈,股东刘钧将其持有公司2%的股权(对应40万元注册资本)以172.87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姚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万仁春与冯颖盈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6月20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万仁春936.0046.80
2蔡友良500.0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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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3刘钧412.0020.60
4冯颖盈64.003.20
5杨学锋48.002.40
6姚顺40.002.00
合计2000.00100.00
8.2017年6月,第三次增资
2017年6月29日,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威迈斯有限注册资
本由2000万元增加至2667万元,新增667万元注册资本分别由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认缴,其中,倍特尔向威迈斯有限增资1153.94万元,267万元计入威迈斯有限注册资本,其余溢价部分计入威迈斯有限资本公积;特浦斯向威迈斯有限增资1153.94万元,267万元计入威迈斯有限注册资本,其余溢价部分计入威迈斯有限资本公积;森特尔向威迈斯有限增资574.82万元,133万元计入威迈斯有限注册资本,其余溢价部分计入威迈斯有限资本公积。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
2017年6月29日,倍特尔、特浦斯、森特尔与威迈斯有限及其全体股东
就本次增资事宜签署增资协议。
2017年6月30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万仁春936.0035.10
2蔡友良500.0018.75
3刘钧412.0015.45
4倍特尔267.0010.00
5特浦斯267.0010.00
6森特尔133.005.00
7冯颖盈64.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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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8杨学锋48.001.80
9姚顺40.001.50
合计2667.00100.00
2017年12月28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17]1-56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年12月27日,威迈斯有限已收到倍特尔、特浦斯及森特尔以货币资金缴纳的增资款1241.18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合计287.1765万元,剩余954.003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8年6月12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18]1-3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8年6月11日,威迈斯有限已收到倍特尔、特浦斯及森特尔以货币资金缴纳的增资款1641.51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合计379.8235万元,剩余1261.6865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至此,倍特尔、特浦斯及森特尔认缴全部出资额实缴完毕。
9.2017年12月,变更2013年7月原无形资产出资方式、第五次股权转让
(1)变更2013年7月原无形资产出资方式
2017年12月20日,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万仁春、刘钧以货币1400万元对2013年非专利技术的出资方式(经评估后作价1400万元)进行变更,其中万仁春以货币资金出资1000万元,刘钧以货币资金出资
400万元。
2017年12月25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17]1-5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7年12月22日,威迈斯有限已收到万仁春、刘钧以货币资金缴纳的注册资本金合计1400万元,威迈斯有限实收资本合计为2000万元。
万仁春、刘钧通过向威迈斯有限新增投入与2013年7月无形资产出资额等
额的货币资金1400万元,对原无形资产出资1400万元的出资方式进行变更,主要原因是:发行人拟引进外部财务投资人以及开展上市工作,出于谨慎性原则,以避免或减少历史上因非专利技术出资可能导致的投资人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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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鉴于吴文江已于2015年2月将前述无形资产增资形成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万仁春,2017年12月万仁春、刘钧对原无形资产出资1400万元的出资方式进行变更,具体方式为万仁春、刘钧向威迈斯有限新增投入货币资金1400万元,以将原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货币资金出资。本次出资方式变更后,威迈斯有限对原出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维持不变。
(2)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7年12月20日,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万仁春将其
持有公司4.4%的股权(对应117.32万元注册资本)以17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秋建,另将其持有公司1.5%的股权(对应39.99万元注册资本)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丰图汇瑞;*同意股东刘钧将其持有公司2.5%的股权(对应
66.65万元注册资本)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丰图汇瑞;*同意股东蔡友良
将其持有公司6.5%的股权(对应173.31万元注册资本)以2600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胡锦桥,另将其持有公司3.25%的股权(对应86.67万元注册资本)以
1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洪从树;*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万仁春分别与李秋建、丰图汇瑞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刘钧与丰图汇瑞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蔡友良
分别与胡锦桥、洪从树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7年12月25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万仁春778.7529.20
2刘钧345.3112.95
3倍特尔267.0010.00
4特浦斯267.0010.00
5蔡友良240.009.00
6胡锦桥173.3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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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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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7森特尔133.005.00
8李秋建117.324.40
9丰图汇瑞106.644.00
10洪从树86.673.25
11冯颖盈64.002.40
12杨学锋48.001.80
13姚顺40.001.50
合计2667.00100.00
10.2018年4月,第六次股权转让、第四次增资
2018年3月19日,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1)同意股东万仁春将
其持有公司0.0273%的股权(对应0.73万元注册资本)以16.8508万元的价格
转让给扬州尚颀,将其持有公司0.0727%的股权(对应1.94万元注册资本)以44.935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同晟金源,将其持有公司3%的股权(对应80.01万元注册资本)以1853.58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韩广斌;股东刘钧将其持有公司
0.4364%的股权(对应11.64万元注册资本)以269.6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扬州尚颀,将其所持有公司1.1636%的股权(对应31.03万元注册资本)以718.965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同晟金源;股东蔡友良将其持有公司0.5455%的股权(对应
14.55万元注册资本)以337.0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扬州尚颀,将其持有公司
1.4545%的股权(对应38.79万元注册资本)以898.70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同晟金源。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2)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667万元增加至2805.7288万元,新增138.7288万元注册资本由扬州尚颀和同晟金源认缴,其中扬州尚颀以876.5222万元的价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7.8351万元,同晟金源以2337.3926万元的价格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0.8937万元,溢价部分均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其他股东均放弃上述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同日,万仁春分别与扬州尚颀、同晟金源、韩广斌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刘钧分别与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蔡友良分别与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就本次股权转让
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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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同日,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与威迈斯有限及其全体股东签署《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受让威迈斯有限原股东股权;
(2)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向威迈斯有限投资3213.9148万元,其中138.7288万元计入威迈斯有限新增注册资本(其中,扬州尚颀出资37.8351万元,同晟金源出资100.8937万元),其余部分3075.1860万元计入威迈斯有限资本公积(其中,扬州尚颀出资838.6871万元,同晟金源出资2236.4989万元)。
2018年4月23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018年6月12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18]1-3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8年6月11日,威迈斯有限已收到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以货币资金缴纳的增资款3213.9148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38.7288万元,剩余
3075.18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威迈斯变更后的注
册资本为2805.7288万元,累计实收资本2805.7288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万仁春696.073024.8090
2刘钧302.638010.7864
3倍特尔267.00009.5162
4特浦斯267.00009.5162
5蔡友良186.66006.6528
6胡锦桥173.31006.1770
7同晟金源172.66026.1538
8森特尔133.00004.7403
9李秋建117.32004.1814
10丰图汇瑞106.64003.8008
11洪从树86.67003.0890
12韩广斌80.01002.8517
13扬州尚颀64.74762.3077
14冯颖盈64.00002.2812
15杨学锋48.00001.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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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6姚顺40.00001.4257
合计2805.7288100.00
11.2018年7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1)工商登记情况
2018年7月26日,威迈斯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1)同意股东刘钧将其
持有公司2%的股权(对应56.11万元注册资本)以1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一藻;(2)同意股东冯颖盈将其持有公司0.5%的股权(对应14.03万元注册资本)以3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万斌龙;(3)同意股东姚顺将其持有公司0.35%
的股权(对应9.82万元注册资本)以22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黎宇菁;(4)其他股东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日,刘钧与孙一藻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冯颖盈与万斌龙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姚顺与黎宇菁就本
次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2018年7月27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完成后,威迈斯有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万仁春696.073024.8090
2刘钧246.52358.7864
3倍特尔267.00009.5162
4特浦斯267.00009.5162
5蔡友良186.66006.6528
6胡锦桥173.31006.1770
7同晟金源172.66026.1538
8森特尔133.00004.7403
9李秋建117.32004.1814
10丰图汇瑞106.64003.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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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1洪从树86.67003.0890
12韩广斌80.01002.8517
13扬州尚颀64.74762.3077
14孙一藻56.11452.0000
15冯颖盈49.97141.7812
16杨学锋48.00001.7108
17姚顺30.18001.0757
18万斌龙14.02860.5000
19黎宇菁9.82000.3500
合计2805.7288100.00
(2)股东万斌龙的股权纠纷案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万斌龙(持有公司
170.6006万股股份,占比0.4503%)涉及两宗股权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万斌龙与饶兵的股权转让纠纷案
2018年7月26日,冯颖盈与万斌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冯颖
盈将其持有威迈斯有限0.50%(因公司后续融资而稀释变更为0.4503%)的股
权以3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万斌龙。2018年7月27日,威迈斯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021年6月22日,饶兵以发行人股东万斌龙为被告、发行人及发行人股
东冯颖盈为第三人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
2021年7月5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了解,原告饶兵于2018年6月19日向被告万斌龙转账300万元,后原被告于2019年7月1日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饶兵向万斌龙转账的300万元用于双方共同投资发行人170.60万股股份,其中原告饶兵持有18.9556万股股份,饶兵持有的前述股份由被告万斌龙代持。万斌龙承诺,如果发行人自2019年7月1日起两年内未上市,则万斌龙将饶兵投资额
300万元全额保底返还给饶兵(不计利息)。鉴于发行人自2019年7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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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尚未上市,万斌龙已向饶兵退还300万元投资款。但因饶兵与万斌龙就股权代持关系是否解除以及原始投资金额、代持比例、分红事项存在争议,原告饶兵向法院提起上述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万斌龙提供向威迈斯有限投资的原始财务凭证及后续股权变动涉及的相关资料供原告查阅以及被告万斌龙向原告饶兵支付股权代持期间的所有股权分红款项。
2022年4月26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302民
初14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万斌龙向原告饶兵出示向第三人威迈斯投资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阅,驳回原告饶兵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5月31日,饶兵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关于万斌龙与饶兵的股权代持协议解除纠纷案
2022年7月12日,万斌龙以饶兵为被告、以发行人为第三人向广东省广
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万斌龙与饶兵在2019年
7月1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于2020年10月23日解除,万斌龙与饶兵之
间就《股权代持协议》项下的股权不存在代持关系。*被告饶兵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2年7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案正在审理中,尚未完结。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股权纠纷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的障碍,主要理由如下:*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冯颖盈系上述案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并未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承担相关义务,法院亦未判
令第三人承担相关义务,因此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冯颖盈无需就此案件承担实际的义务。*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万斌龙仅持有发行人170.600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比例为0.4503%,发行人涉及纠纷的股份占比较小;
且该等股权纠纷不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上述股权纠纷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清晰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更,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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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设立
2018年12月14日,威迈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
(三)发行人的股份变动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威迈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1.2018年12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
2018年12月21日,威迈斯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7500万元增加至7828.81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28.8101万元由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认缴。其中,广州广祺认购公司新增的152.2269万股股份,即投资总额为3500万元,152.2269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剩余3347.7731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辰途六号认购公司新增的111.3431万股,
即投资总额为2560.00万元,111.3431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剩余
2448.6569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广州智造认购公司新增的65.2401万股,即
投资总额为1500万元,65.2401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剩余1434.7599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其他股东放弃上述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认购权。
2018年12月25日,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与威迈斯及其全体股
东就本次增资事宜签署《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2018年12月29日,威迈斯就上述变更事宜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019年1月26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19]1-5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威迈斯已收到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和广州智造缴纳的增资款756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合计328.8101万元,剩余7231.1899万元增资款计入资本公积。截至2018年12月31日止,威迈斯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78288101元,累计实收股本人民币78288101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3-3-2-94
116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万仁春1860.675023.7670
2倍特尔713.71509.1165
3特浦斯713.71509.1165
4刘钧658.98008.4174
5蔡友良498.96006.3734
6胡锦桥463.27505.9176
7同晟金源461.53505.8953
8森特尔355.52254.5412
9李秋建313.60504.0058
10丰图汇瑞285.06003.6412
11洪从树231.67502.9593
12韩广斌213.87752.7319
13扬州尚颀173.07752.2108
14广州广祺152.22691.9445
15孙一藻150.00001.916
16冯颖盈133.59001.7064
17杨学锋128.31001.6389
18辰途六号111.34311.4222
19姚顺80.67751.0305
20广州智造65.24010.8333
21万斌龙37.50000.4790
22黎宇菁26.25000.3353
合计7828.8101100.00
2.2019年2月,股份公司第二次增资
2019年2月21日,威迈斯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7828.8101万元增加至8001.1424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72.3323万元分别由深
创投集团、人才基金认缴。其中,深创投集团以1100.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的
33.8510万股股份,其中33.851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剩余1066.1490万元
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人才基金以4500.0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的138.4813万股股份,其中138.4813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剩余4361.5187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8001.1424万元,股份总数为8001.1424
3-3-2-95
116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万股。其他股东放弃上述新增注册资本优先认购权。
2019年2月21日,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与威迈斯及其全体股东就本次
增资事宜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合同书》。
2019年2月25日,威迈斯就上述变更事宜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019年3月8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19]1-19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2月25日止,威迈斯已收到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缴纳的增资款56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股本)合计172.3323万元,剩余
5427.6677万元增资款计入资本公积。截至2019年2月25日止,威迈斯变更
后的注册资本80011424元,累计实收股本80011424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万仁春1860.675023.2551
2倍特尔713.71508.9202
3特浦斯713.71508.9202
4刘钧658.98008.2361
5蔡友良498.96006.2361
6胡锦桥463.27505.7901
7同晟金源461.53505.7684
8森特尔355.52254.4434
9李秋建313.60503.9195
10丰图汇瑞285.06003.5627
11洪从树231.67502.8955
12韩广斌213.87752.6731
13扬州尚颀173.07752.1632
14广州广祺152.22691.9026
15孙一藻150.00001.8747
16人才基金138.48131.7307
17冯颖盈133.59001.6696
18杨学锋128.31001.6036
19辰途六号111.34311.3916
20姚顺80.67751.0083
3-3-2-96
116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21广州智造65.24010.8154
22万斌龙37.50000.4687
23深创投集团33.85100.4231
24黎宇菁26.25000.3281
合计8001.1424100.00
3.2019年3月,股份公司第三次增资
2019年3月27日,威迈斯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以威迈斯经天健出具
的天健京审[2019]652号《审计报告》审计的截至2019年2月28日的资本公积
和部分未分配利润转增公司股本,威迈斯股本由8001.1424万元增加至
364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8398.8576万元由威迈斯依法可转增的资本公
积及部分未分配利润按1:1的比例进行转增,威迈斯全体股东按照其原有持股比例相应转增股份。
2019年3月28日,威迈斯就上述变更事宜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019年3月31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19]1-60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19年3月30日止,威迈斯已将资本公积220183884.14元,未分配利润63804691.86元转增实收股本人民币283988576.00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万仁春8464.862423.2551
2倍特尔3246.93968.9202
3特浦斯3246.93968.9202
4刘钧2997.93098.2361
5蔡友良2269.94396.2361
6胡锦桥2107.60035.7901
7同晟金源2099.68445.7684
8森特尔1617.39644.4434
9李秋建1426.69903.9195
3-3-2-97
116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0丰图汇瑞1296.83783.5627
11洪从树1053.97072.8955
12韩广斌973.00372.6731
13扬州尚颀787.39022.1632
14广州广祺692.53351.9026
15孙一藻682.40261.8747
16人才基金630.00001.7307
17冯颖盈607.74771.6696
18杨学锋583.72711.6036
19辰途六号506.53881.3916
20姚顺367.03021.0083
21广州智造296.80010.8154
22万斌龙170.60060.4687
23深创投集团154.00010.4231
24黎宇菁119.42040.3281
合计36400.00100.00
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因股份支付、预计负债等追溯调整事项,公司截至2019年2月28日净资产调减1956.04万元,其中资本公积相应调减146.27万元、盈余公积相应调减201.31万元、未分配利润相应调减1608.46万元,导致2019年3月公司以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存在利润超额分配1369.06万
元的情形,从而导致转增股本时出资不足。
2021年12月30日,根据公司全体股东审议通过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为弥补因前期财务报表追溯调整导致的2019年3月转增股本时出资不足的问题,公司以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公司实现的累积未分配利润为基础对公司全体在册股东分红1369.06万元,并以该等分红补足2019年3月转增股本时出资不足的差额。
2022年4月20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22]1-57号《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补充验证说明》,对上述以分红补足2019年3月转增股本时出资不足的事项进行了验证。
3-3-2-98
116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3月通过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存在瑕疵,系因财务报表追溯调整导致的,公司全体股东已同意以后续分红款项予以弥补,未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4.2021年3月,股份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2021年3月17日,威迈斯股东刘钧与佛山尚颀签订《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钧将其持有公司0.7143%的股份(对应260万股股份)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佛山尚颀。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万仁春8464.862423.2551
2特浦斯3246.93968.9202
3倍特尔3246.93968.9202
4刘钧2737.93097.5218
5蔡友良2269.94396.2361
6胡锦桥2107.60035.7901
7同晟金源2099.68445.7684
8森特尔1617.39644.4434
9李秋建1426.69903.9195
10丰图汇瑞1296.83783.5627
11洪从树1053.97072.8955
12韩广斌973.00372.6731
13扬州尚颀787.39022.1632
14广州广祺692.53351.9026
15孙一藻682.40261.8747
16人才基金630.00001.7307
17冯颖盈607.74771.6696
18杨学锋583.72711.6036
19辰途六号506.53881.3916
20姚顺367.03021.0083
21广州智造296.80010.8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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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22佛山尚颀260.00000.7143
23万斌龙170.60060.4687
24深创投集团154.00010.4231
25黎宇菁119.42040.3281
合计36400.00100.00
5.2021年11月至12月,股份公司第四次增资、第二次股权转让
2021年11月22日,威迈斯股东大会作出决议:(1)同意公司注册资本
由36400万元增加至37885.7142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485.7142万元由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认缴。辰途华迈以10000万元的价格认缴新增
619.0476万股股份,其中,619.0476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剩余9380.9524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辰途十四号以2000万元的价格认缴新增123.8095万股股份,其中,123.8095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剩余1876.1905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三花弘道以12000万元的价格认缴新增742.8571万股股份,其中,742.8571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剩余11257.1429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
积。(2)其他股东放弃有限购买权,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与威迈斯及其全体股东就本次增资事宜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
同日,威迈斯股东万仁春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签订《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万仁春将其持有公司
0.0817%的股份(对应公司30.9524万股股份)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广银;万仁春将其持有公司0.2451%的股份(对应公司92.8571万股股份)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辰途十三号;万仁春将其持有公司0.6536%的股份(对应公司247.6191万股股份)以4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辰途十五号;广州智造与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分别签订《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广州智造将其持有公司0.2451%的股份(对应公司92.8571万股股份)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辰途十三号;广州智造将其持有公司
0.5383%的股份(对应公司203.9430万股股份)以3294.46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丰北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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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21年12月27日,威迈斯就上述变更事宜在深圳市监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2022年1月5日,天健出具了天健验〔2022〕1-7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11月25日止,威迈斯已收到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和辰途华迈缴纳的增资款项24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485.7142万元,剩余
22514.2858万元投资款计入资本公积。截至2021年11月25日止,威迈斯变
更后的注册资本37885.7142万元,累计实收股本37885.7142万元。
本次变更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万仁春8093.433821.3625
2倍特尔3246.93968.5704
3特浦斯3246.93968.5704
4刘钧2737.93097.2268
5蔡友良2269.94395.9916
6胡锦桥2107.60035.5630
7同晟金源2099.68445.5422
8森特尔1617.39644.2691
9李秋建1426.69903.7658
10丰图汇瑞1296.83783.4230
11洪从树1053.97072.7820
12韩广斌973.00372.5683
13扬州尚颀787.39022.0783
14三花弘道742.85711.9608
15广州广祺692.53351.8280
16孙一藻682.40261.8012
17人才基金630.00001.6629
18辰途华迈619.04761.6340
19冯颖盈607.74771.6042
20杨学锋583.72711.5408
21辰途六号506.53881.3370
22姚顺367.03020.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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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23佛山尚颀260.00000.6863
24辰途十五号247.61910.6536
25丰北天一203.94300.5383
26辰途十三号185.71420.4902
27万斌龙170.60060.4503
28深创投集团154.00010.4065
29辰途十四号123.80950.3268
30黎宇菁119.42040.3152
31谢广银30.95240.0817
合计37885.7142100.00
(四)发行人股东的持股情况
1.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声明和保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设置任何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负担的情况,所持股份无被查封、冻结的情况。
2.发行人股东股份代持情况的核查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实际控制人存在的股权代持情形已解除,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万斌龙(持有公司0.4503%的股份)与第三人涉及两宗股权纠纷案件(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之“(一)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的设立及股本变化”之“13.2018年7月,第七次股权转让”),除该等情形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鉴于发行人前述涉及纠纷的股份占比较小,且该等股权纠纷不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上述股权纠纷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清晰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更,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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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持股或任何其他形式代他人持股的情况。
(五)发行人股东之间签署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的解除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申报时存在已终止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1.与扬州尚颀、同晟金源签署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及其解除情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
2018年3月19日,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与威迈斯有限及其股东万仁春、倍特尔、特浦斯、刘钧、蔡友良、胡锦桥、森特尔、李秋建、丰图汇瑞、洪从树、冯颖盈、杨学锋及姚顺签署《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扬州尚颀、同晟金源受让威迈斯有限原股东股权,并向威迈斯有限投资3213.9148万元。
同日,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与威迈斯有限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签署了《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享有反稀释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共同出售权、优先清
算权、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投资者特殊权利。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2021年12月,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与威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补充协议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
利安排;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其未能挂
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0月,扬州尚颀、同晟金源与威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补充协议有关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2.与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签署的对赌
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及其解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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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
2018年12月25日,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
仁春、倍特尔、特浦斯、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森特尔、李秋
建、丰图汇瑞、洪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孙一藻、冯颖盈、杨学锋、姚
顺、万斌龙、黎宇菁签署《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约定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向威迈斯投资7560万元。
同日,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曾签署《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享有业绩保障、股权回购、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
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优先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
2021年11月21日,广州智造与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分别签署了《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广州智造将其持有威迈斯的股份分别转让给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自股权交割日起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受让广州智造所持威迈斯的股份并相应享有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2021年12月,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
与威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
斯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0月,广州广祺、辰途六号、广州智造、辰途十三号、丰北天一
与威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3-3-2-104
117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无条
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3.与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签署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及其解除情
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
2019年2月21日,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倍
特尔、特浦斯、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森特尔、李秋建、丰图汇
瑞、洪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孙一藻、冯颖盈、杨学锋、姚顺、万斌龙、黎宇菁、广州广祺、广州智造、广州辰途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约定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向威迈斯投资5600万元。
同日,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了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享有知情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股权回购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2021年12月,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与威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条
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
准通过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1月,深创投集团、人才基金与威迈斯及万仁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4.与佛山尚颀签署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及其解除情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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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1年3月17日,刘钧、佛山尚颀与威迈斯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钧将其所持威迈斯部分股份转让给佛山尚颀。
同日,刘钧、佛山尚颀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佛山尚颀享有知情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股权回购、优先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2021年12月,刘钧、佛山尚颀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补充协议自新
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条
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
准通过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补充协议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0月,刘钧、佛山尚颀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补充协议中有
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5.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签署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
及其解除情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2021年11月21日,万仁春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万仁春将其持有威迈斯部分股份分别转让给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
同日,万仁春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享有知情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股权回购、优先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3-3-2-106
117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21年12月,万仁春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补充协议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
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补充协议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2022年10月,万仁春与辰途十三号、辰途十五号、谢广银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6.与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签署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
及其解除情况
(1)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签署情况
2021年11月21日,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与威迈斯及其股东
万仁春、倍特尔、特浦斯、刘钧、蔡友良、胡锦桥、同晟金源、森特尔、李秋
建、丰图汇瑞、洪从树、韩广斌、扬州尚颀、广州广祺、孙一藻、人才基金、
冯颖盈、杨学锋、辰途六号、姚顺、广州智造、佛山尚颀、万斌龙、深创投集
团、黎宇菁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约定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向威迈斯投资24000万元。
同日,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春、刘钧签署《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享有知情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
出售权、股权回购、优先清算权等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
(2)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解除情况
2021年12月,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
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补充协议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终止执行;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特殊条款、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安排;若威迈斯因撤回上市申请、上市申请被不予核准通过等导致其未能挂牌上市的,自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前述被终止的补充协议立即自动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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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22年10月,辰途华迈、辰途十四号、三花弘道与威迈斯及其股东万仁
春、刘钧签署新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补充协议中有关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的条款自新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始无效并无条件终止执行,且不存在权利恢复条款。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对赌约定,但发行人仅曾作为对赌协议的签署主体,未作为对赌协议的义务承担方,且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相关股东已通过签署补充协议无条件彻底终止执行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不存在任何权利恢复条款。综上,发行人已终止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无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前身威迈斯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股份)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2.发行人及其前身威迈斯有限的历次股权变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起人所持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利负担的情况,所持股
份无被查封、冻结的情况。
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股5%以下的股东万斌龙与第
三人涉及两宗股权纠纷案件,除该等情形外,发行人其他股东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鉴于发行人前述涉及纠纷的股份占比较小,且该等股权纠纷不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上述股权纠纷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的清晰和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的变更,亦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已终止的对赌或投资者特殊权利条款,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无重大不利影响。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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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业务资质证书;
4.查阅申报《审计报告》;
5.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查阅境外律师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
7.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信用中国等主管部门网站进行网络核查;
8.查阅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DC-DC 模块电源、AC-DC 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生产(凭环保批文经营);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历次变更
经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加工生产电源产品、通信设备的 DC-DC 电源模块系列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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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007年9月29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威迈斯有限经营范围变更为“加工生产电源产品、通信设备的 DC-DC 电源模块系列产品,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2009年10月30日,经深圳市监局的核准,威迈斯有限经营范围变更为“DC-DC 模块电源、AC-DC 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生产(凭深南环批[2009]52717号环保批复生产,有效期至2010年10月27日);
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010年10月26日,经深圳市监局的核准,威迈斯有限经营范围变更为“DC-DC 模块电源、AC-DC 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生产(凭环保批文经营);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2021年12月27日,经深圳市监局的核准,威迈斯有限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DC-DC 模块电源、AC-DC 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生产(凭环保批文经营);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自其前身设立以来,经营范围共发生过四次变化,其相关变更均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履行了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定程序,其经营范围的变更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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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发行人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业务资质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业务资质证书如下:
序号证书名称持有人证书编号有效期届满日颁发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
高新技术企业证 GR2020442 会、深圳市财政局以及
1威迈斯2023.12.11
书0355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深圳威
高新技术企业证 GR2020442 会、深圳市财政局以及
2迈斯软2023.12.11
书0524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件务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
高新技术企业证 上海威 GR2021310 会、上海市财政局、国
32024.10.09
书迈斯00527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4威迈斯3703333-
备案登记表记(深圳南山)中华人民共和国
4403169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
5报关单位注册登威迈斯长期
S 关记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芜湖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604459348-
备案登记表迪斯记(芜湖戈江)海关进出口货物芜湖威中华人民共和国芜湖海
7收发货人备案回3451200101长期
迪斯关执中国国家强制性2021010907
8威迈斯2025.12.2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产品认证证书37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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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号证书名称持有人证书编号有效期届满日颁发单位中国国家强制性2022010907
9威迈斯2027.02.22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产品认证证书450488中国国家强制性2022010907
10威迈斯2027.06.3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产品认证证书514166中国国家强制性华源电2022010907
112027.06.29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产品认证证书源481249
CQC210012
12产品认证证书威迈斯2025.12.2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89261
CQC210012
13产品认证证书威迈斯2025.12.20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89263
CQC210012
14产品认证证书威迈斯长期有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89096
质量管理体系认南德认证检测(中国)
15威迈斯12100455322024.11.18
证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认1210045532/南德认证检测(中国)
16威迈斯2024.11.18
证01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认龙岗分1210045532/南德认证检测(中国)
172024.11.18
证公司02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认光明分1210045532/南德认证检测(中国)
182024.04.05
证公司02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认光明分南德认证检测(中国)
1912111455322024.04.05
证公司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体系认 华源电 TUV100044 南德认证检测(中国)
202024.10.19
证源540有限公司
汽车行业质量管 芜湖威 T86157/037 上海恩可埃认证有限公
212023.09.08
理体系认证迪斯1710司
汽车行业质量管龙岗分南德认证检测(中国)
2212111455322024.11.18
理体系认证公司有限公司经核查,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在其营业执照规定的内容之内,发行人已经取得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授权、批准和登记,有权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因此,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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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
9月30日,发行人在中国香港以境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了威迈斯(香港),在
日本以境外直接投资方式设立了日本威迈斯。除前述下属企业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开设分支机构或成立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国浩律师集团(香港)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威迈斯(香港)业务性质为模块、定制电源、电气控制设备研发、生产、销售
及进出口业务,日常经营活动符合中国香港法例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渥美坂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日本威迈斯经营范围为“1.模块电源、能源车辆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传动系统、电子设备、电控设备、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等的设计、制造、销售及进出口;2.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相关咨询、技术支援服务;3.贸易、物流、商
品进出口业务;4.软件硬件、互联网技术的开发、销售及系统集成等咨询;5.以上各项相关业务”,日本威迈斯的主要业务及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日本法律的要求事项。
威迈斯(香港)、日本威迈斯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65544.52万元、169071.95万元、382016.41万元,占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总业务收入的比例为99.73%、99.74%、
99.67%。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收入主要来自其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未发生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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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1.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合法有效,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事由。
2.根据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近三年经营正常且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该等重
大合同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
4.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队伍稳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营范围涉及许可或备案经营项目的,已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备案;
2.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境外下属企业在境外的经营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近两年没有发生变更;
4.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填写的
调查问卷;
2.查阅发行人部分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内档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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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关联方情况进行网络核查;
4.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
5.查阅申报《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
6.查阅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订单及支付凭证等;
7.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8.查阅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出具的独立意见;
9.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0.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12号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报《审计报告》
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有: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万仁春,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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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关联方姓名/名称关联关系
1刘钧持有发行人7.52%股份的股东
2蔡友良持有发行人6.24%股份的股东
3胡锦桥持有发行人5.79%股份的股东
4同晟金源持有发行人5.77%股份的股东
5广州广祺
6辰途华迈
7辰途六号
8辰途十五号同一控制下合并后合计持有发行人6.35%股份的股东
9辰途十三号
10辰途十四号
11谢广银
12倍特尔
13特浦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14森特尔人的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21.41%股份的股东
15森特尔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二)发行人现有股东”。
上述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股东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股东如下表所示: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深圳威迈斯软件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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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连威迈斯软件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3上海威迈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4上海威迈斯软件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5威迈斯汽车科技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6芜湖威迈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7芜湖威迈斯软件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8上海威迪斯芜湖威迈斯的控股子公司
9芜湖威迪斯上海威迪斯的全资子公司
10威迈斯电源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1华源电源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12海南威迈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3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
14海南威迈斯二号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
15威聚伊新海南威迈斯控制的企业
16威迈斯(香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7日本威迈斯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8上海伊迈斯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19常州伊迈斯上海伊迈斯的全资子公司
20威迈斯企管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21上海传南持有上海威迪斯38.50%股权的股东
22上海纳华持有威迈斯企管50%股权的股东
23英可瑞持有华源电源49%股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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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
4.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序号关联方姓名关联关系
1万仁春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刘钧公司董事、总经理
3冯颖盈、姚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4杨学锋、缪龙娇公司董事
5章顺文、黄文锋、叶晓东公司独立董事
6张昌盛、冯仁伟、唐春龙公司监事
7陈红升、李莹莹、韩永杰公司副总经理
8李荣华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上述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均属于关联自然人。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如下表所示: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之妻郭燕持有100%股权并
1优制(深圳)咨询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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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持有90%股
2深圳三琦投资有限公司权,且其妻子徐惠萍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妻
弟徐旭平持有10%股权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通过深圳三琦
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45%股权,且蔡友良之弟蔡
3深圳市今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友孝、蔡友孝之妻子葛海净通过深圳市依格欣塑胶
有限公司间接持有50%股权,且蔡友孝担任总经理、葛海净担任执行董事
深圳市依格欣计算机技术有限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持有65.00%
4
公司股权并担任董事,且其妻子徐惠萍担任董事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通过深圳依格
5深圳市宝安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欣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65%股权,且蔡友
良之妻弟徐旭平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持有18.54%
6
司股份并担任董事长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通过深圳市凯深圳市凯立德欣软件技术有限
7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8.54%股权并担任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妻弟徐旭平8深圳澳盈科技有限公司持有5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蔡友良曾经持有50%股权,已于2022年4月转让)深圳市利创共享投资管理(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持有
9限合伙)22.0022%份额深圳市掌心同城传媒科技有限
10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持有20%股权
公司
深圳市友爱友趣文化传播有限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通过深圳市掌
11
公司心同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20%股权
12深圳市美联美客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担任董事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担任董事,且埃派克森微电子(上海)股份
13 其妻徐惠萍通过 San Treasure Investment Holdings
有限公司
Limited 持有 22.3879%股权深圳市创亿欣精密电子股份有
14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担任董事
限公司
San Treasure Investment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妻徐惠萍持
15
Holdings Limited 有 100%股权并担任董事
3-3-2-119
118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持
16深圳市依格欣塑胶有限公司有67%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蔡友孝之妻
子葛海净持有33%股权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持深圳市依网信智慧技术有限公有41.60%股权并担任董事的公司(蔡友良之妻弟徐
17
司旭平曾持有51%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21年9月转让、2021年7月辞任)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通
18广东程通正建设有限公司
过深圳市依网信智慧技术有限公司持有41.60%股权
西藏金网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持
19
公司有20%股权
广东资恒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持
20
司有30%股权
长沙越达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之弟蔡友孝持
21
司有25%股权
树石明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持
22(北京)有限公司有60.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通
杭州树石汇智股权投资基金合过树石明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间
23
伙企业(有限合伙)接持有4.002%份额,且树石明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担任该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直常州涌泉汇远股权投资基金合
24接持有46.67%份额、通过树石明溪股权投资基金管
伙企业(有限合伙)理(北京)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6%份额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直西藏明溪安同创业投资有限公
25接持有28.57%股权、通过西藏涌泉汇裕投资有限公
司
司间接持有17.19%股权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直
接持有15%股权、通过树石明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26西藏涌泉汇裕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常州涌泉汇远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45.13%股权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通杭州明溪安石投资管理合伙企27过常州涌泉汇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业(有限合伙)
伙)间接持有61.28%份额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担
28北京北明伟业控股有限公司
任董事
3-3-2-120
118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担
29北明软件有限公司
任高级副总裁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弟胡旭君持
30杭州源合科技有限公司
有53%股权
江山经略即远企业管理合伙企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弟徐卫武
31业(有限合伙)持有29.34%份额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
32发行人董事缪龙娇担任董事
公司
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母亲倪士兰持有100%股权并担
33张家港市达尔胜贸易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父亲缪永明持有60%股权并担
34上海达尔梦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母倪士兰持有
40.00%股权旻嘉(上海)商务咨询中心
35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母亲倪士兰持有20%份额(有限合伙)上海祈鲮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通过上
36
合伙)海小黄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0.3546%份额上海鱿麒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通过上
37
合伙)海小黄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0.3546%份额上海墨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通过上
38
合伙)海小黄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0.3546%份额上海冠鲸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通过上
39
合伙)海小黄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0.3546%份额上海鲈易咨询管理中心(有限
40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
合伙)上海凤银咨询管理中心(有限
41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
合伙)上海鲸明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通过上
42
合伙)海小黄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0.3546%份额上海慧鲸咨询管理中心(有限
43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99%份额
合伙)
44上海美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66%股权并担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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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行董事兼总经理
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35.4550%股权并担
45上海小黄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任董事
46杭州源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担任经理
47深圳市首嘉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发行人董事杨学锋之妻马莉娜担任董事
发行人独立董事章顺文之妻张琼持有80%股权并担深圳市诚信顺财务咨询有限公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章顺文之子章钲炜曾持有
48
司8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已于2022年6月退出并辞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章顺文之妻张琼通过深圳市诚信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32%股权(章顺文之子
49深圳菲诺德科技有限公司
章钲炜曾通过深圳市诚信顺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32%股权,已于2022年6月退出并辞任)新沂德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50发行人独立董事黄文锋持有40%份额(有限合伙)新沂凤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发行人独立董事黄文锋通过新沂德胜企业管理合伙
51(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39.96%份额
发行人独立董事叶晓东之妻弟杨敏杰持有50%股权
52深圳市杰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叶晓东之妻弟杨敏杰持有40%股权
53深圳市杰通世际科技有限公司
并担任总经理
芯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发行人监事张昌盛之妻方昕担任董事、副总经理、
54
司财务负责人并担任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宁波芯洲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发行人监事张昌盛之妻方昕控制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55(有限合伙)伙人
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荣华之姐夫陈财重
56深圳市邦仕德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10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由发行人前员工控制经营,且发行人员工餐饮报销
57深圳市宝安区老万精酿啤酒吧是其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视同发行人关联方,相
关交易视同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报告期内曾经由发行人员工控制的公司,且发行人
58上海上次这里餐饮有限公司员工餐饮报销是其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视同发行
人关联方,相关交易视同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3-3-2-122
119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6.报告期内曾存在的主要关联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报告期内曾存在的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曾任独立董事(已于2020年12月
1限公司辞任)北京冠卓信息技术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之配偶郭燕曾任副总经理(已于
2限公司2022年9月辞任)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曾通过深圳市凯立德深圳马蹄圈技术有限
3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8.54%股权并担任总经理、执
公司
行董事(已于2020年1月注销)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曾通过深圳市凯立德深圳市绿地蓝海科技
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8.54%股权并担任总经理、执
有限公司
行董事(已于2020年9月注销)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曾通过深圳市依格欣
红酒便利仓(深圳)5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32.5%股权(已于2020年9实业有限公司月注销)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蔡友良曾通过深圳市依格欣厦门市通商达科技有6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11.12%股权(已于2020年5限公司月转让)
重庆万维坤泰智慧城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曾任董事
7
市科技有限公司长兼经理(已于2021年2月辞任)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徐卫波曾任董事
8
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2月辞任)
安吉善知企业管理合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胡锦桥之夫弟徐卫武曾持有
9
伙企业(有限合伙)29.34%份额(已于2022年6月注销)
上海横闵投资有限公发行人董事缪龙娇之夫王骏持有66%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10司(已于2022年10月注销)深圳市龙岗区蔡记煲发行人独立董事叶晓东之妻弟杨敏龙担任经营者(已于
11仔叔碳炉鸡煲店2022年9月注销)
深圳市福田区蓝珀机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荣华之姐夫陈财重曾任经营
12
孨电子商行者(已于2022年3月注销)13方四保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已于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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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11月辞任)
14陈京琳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已于2021年12月卸任)
深圳市专诚创投有限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100%股权,且陈
15
公司京琳之妻续磊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科北电子科技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90%股权,且陈
16
开发有限公司京琳之妻续磊持有10%股权并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知秋收电子科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90%股权,且陈
17
技有限公司京琳之妻续磊持有10%股权并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深圳市知冬藏电子科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90%股权,且陈
18
技有限公司京琳之妻续磊持有10%股权并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50%股权,且陈深圳琳保企业咨询管19京琳之妻续磊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京琳曾任执行董事兼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已于2020年10月辞任)深圳市滴金资产管理
20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30%股权
有限公司湛江华铭钢铁有限公
21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持有25%股权
司湛江市环境建筑工程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兄陈京玮担任董事长
22
有限公司兼经理梧州恒通泰金属有限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兄陈京玮持有
23
公司70.00%股权吴川市润安资源再生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兄陈京玮曾持有
24
有限公司24.00%股权(已于2020年11月注销)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25%股权(已深圳市科冬电子科技
25于2021年4月转让),其妻续磊曾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
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已于2021年4月辞任)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25%股权(已深圳市科竹电子科技
26于2021年3月转让),且其妻续磊曾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3月辞任)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25%股权(已深圳市科夏电子科技
27于2021年4月转让);陈京琳之妻续磊曾担执行董事兼总
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已于2021年4月辞任)
28深圳中欧丫丫幸福投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50%份额并担
3-3-2-124
119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资企业(有限合伙)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已于2020年3月注销)
上海般叙财务咨询中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100%份额并曾
29
心任负责人(已于2020年12月转让)深圳市知春耕电子科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49%股权(已
30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转让)深圳市知夏种电子科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持有49%股权(已
31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转让)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曾通过深圳市滴金资产深圳市滴金财富管理32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30%股权并曾任总经理(已于2021有限公司年2月注销)湛江市蓝田资源再生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父陈景金曾经持有
33
有限公司30%股权(已于2020年1月注销)
深圳市续林电子科技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妻续磊持有100%股
34
开发有限公司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市花花视界文化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妻续磊的妹妹续颖持
35
传播有限公司有60%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花壹花艺运营管理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妻续磊的妹妹续颖持
36(深圳)有限公司有45%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深圳市南山区花世界
37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妻妹续颖担任经营者
花店深圳市福田区怡美斗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陈京琳之妻妹续颖曾任经营者
38
南鲜花中心(已于2020年6月注销)
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朋友和前员工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为发深圳易格思科技有限行人售后服务业务外包供应商,且发行人是其主要客户;视
39公司同发行人关联方,相关交易视同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已于
2021年7月注销)
除上述主要关联方外,过去12个月内与发行人存在上述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其中,存在控制关系且已纳入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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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围的控股子公司,其相互间交易及母子公司交易已作抵销,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不予披露)之间于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重大关联交易指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具体标准如下: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此外,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属于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均为一般关联交易。
1.重大关联交易
(1)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关联采购和接受劳务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英可瑞接受劳务服务904.71130.53-
易格思接受外包售后劳务服务--701.13
A. 英可瑞
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英可瑞提供劳务的交易金额分别为0万元、130.53万元、904.71万元,占同类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为0%、5.22%和7.35%。其中,
2022年金额及占比较2021年增加较多,主要原因是:华源电源于2022年将整
条工业电源产线外包给英可瑞进行加工,使得加工费增加774.18万元。
英可瑞(300713.SZ)成立于 2002 年 4 月,系持有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华源电源49%股权的公司,主要从事智能高频开关电源及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英可瑞提供电源产品劳务加工服务,该服务的相关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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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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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易格思
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易格思提供劳务的交易金额分别为701.13万元、0万元和0万元,占同类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为100%、0%、0%。
易格思成立于2018年,主营业务为车载电源产品售后市场咨询、产品检测、调试、维修或更换等产品售后服务,于2021年7月完成注销程序。报告期内,易格思主要为发行人提供服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委托易格思开展售后服务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发行人产品售后服务涉及发行人整车厂客户的全国 4S 店体系,具有区域广、网点多的特点,随着发行人产销规模增加,发行人自建售后服务团队在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压力,为保证售后服务及时性,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发行人在
2018年起将售后服务业务专业外包;二是易格思系发行人主要股东的朋友和前
员工于2018年4月共同投资设立的专注于汽车售后服务的发行人,设立背景是其股东看好新能源汽车的售后服务市场,并且具有一定的汽车售后服务市场运营经验;设立后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市场,基于前期熟识而积极争取的
第一个业务合作伙伴就是发行人,并希望由此扩展到为新能源汽车整车厂商、
4S 店铺以及其他核心零部件厂商;三是易格思成立之初经营规模较小,发行人
为其主要客户,因此易格思对发行人的交易金额占其整体收入金额比例较高。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易格思的交易价格主要系参考发行人自身负责售后支出情况,并结合易格思人工、差旅等费用支出情况,由双方协商确认,双方定价具有公允性。
综上,发行人委托易格思开展售后服务,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定价具有公允性。
*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应付账款英可瑞820.021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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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名称关联方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其他应付款英可瑞-29.10-
(2)重大偶发性关联交易
*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关联方拆借金额起始日到期日说明
拆入----
上海纳华500.002021.08.302021.11.26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利息为
上海纳华500.002021.09.262021.11.2611.67万元
2021年8-9月期间,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威迈斯向上海纳华拆入资金1000万元,并于当年11月归还前述本金及利息合计1011.67万元。
*提供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如下:
2022年2月17日,上海威迈斯参股公司威迈斯企管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
闵行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向威迈斯企管提供3亿元贷款,借款期限为自2022年2月17日至2037年2月16日。同日,威迈斯企管以其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与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为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威迈斯企管的另一投资方上海纳华及其实际控制人为威迈斯企管前述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主债权的50%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向参股子公司增资
2019年12月,根据发行人2019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上海威迈斯向其合资公司威迈斯企管进行增资,注册资本由500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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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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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变更为20000.00万元,其中上海威迈斯新增出资7500.00万元,上海纳华新增出资7500.00万元,截至2021年11月上海威迈斯已将投资款出资到位。
2022年1月4日,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发行人全资
子公司上海威迈斯向其合资公司威迈斯企管进行增资,威迈斯企管的注册资本由20000.00万元变更为22000.00万元,其中上海威迈斯新增出资1000.00万元,上海纳华新增出资1000.00万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威迈斯已将上述投资款出资到位。
2.一般关联交易
(1)一般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一般经常性关联交易汇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采购产品管理软件及服
依网信0.9422.7967.70务
老万酒吧采购餐饮服务24.7152.1936.52
上次这里餐厅采购餐饮服务130.89103.0946.39深圳市首嘉工程顾
采购工程造价咨询服务3.774.7221.34问有限公司
易格思销售车载电源产品--28.47
英可瑞租赁房屋建筑物92.6329.10-
董监高支付薪酬1623.821431.711314.32
(2)一般偶发性关联交易
*接受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主债权主债权担保是否担保方已经履行(万元)起始日到期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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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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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823.002022.12.282023.12.28否
发行人、万仁春、郭燕3203.612022.12.192029.06.21否
发行人、万仁春、郭燕4805.422022.12.122029.06.21否
万仁春、郭燕2400.002022.12.082023.12.08否
万仁春、深圳市深担增信融资担保有限
2000.002022.11.152023.11.15否
公司[注1]、深圳威迈斯软件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万仁
3000.002022.11.142023.11.14否
春
万仁春、郭燕500.002022.09.292023.03.29否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1500.002022.09.292023.03.29否
万仁春、郭燕1300.002022.09.222023.03.22否
万仁春、郭燕5000.002022.09.222023.09.22否
万仁春、郭燕1700.002022.08.112023.02.11否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2000.002022.07.212023.07.21否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6092.602022.01.112025.01.11否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4000.002022.01.112025.01.11否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900.002022.03.302022.09.30是
万仁春、深圳威迈斯软件1000.002022.03.292023.03.29否
万仁春、深圳威迈斯软件3000.002022.02.212023.02.21否
万仁春、郭燕2632.002022.01.262022.07.26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546.002022.01.182022.07.18是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
3000.002021.09.272022.09.22是
1]、万仁春、郭燕[注2]
万仁春、郭燕700.002021.08.122022.02.12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500.002021.08.122022.02.12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550.002021.07.092022.07.09是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6500.002021.06.042029.06.2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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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000.002021.05.082022.05.08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担保600.002021.04.022021.10.02是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000.002021.03.192022.03.19是
万仁春、郭燕11531.022019.09.242021.06.25是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3000.002020.12.22021.12.02是
万仁春、郭燕1500.002020.10.192021.10.02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500.002020.10.192021.10.02是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600.002020.04.302021.03.30是
万仁春、郭燕、发行人500.002020.04.242021.04.24是
万仁春、郭燕、深圳威迈斯软件1000.002020.040.92021.03.18是
发行人、郭燕、万仁春、深圳市高新投
500.002019.01.042020.01.04是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3]
万仁春、深圳威迈斯软件555.072018.10.292021.10.29是
注1:深圳市深担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属于关联方,所提供的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
注2: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借款向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万仁春、郭燕以担保人的身份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
注3: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威迈斯软件借款向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提供担保;公司、万仁春、郭燕以担保人的身份向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
*与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投资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及实施股权激励2022年8月1日,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立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以子公司股权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与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共同投资设立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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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二号作为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对外投资事项、股权激励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
2022年8月9日,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韩永杰
及其他员工共同设立海南威迈斯二号,出资额为131.40万元,作为威迈斯汽车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
2022年8月15日,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与发行人监事冯仁伟、高级管
理人员李荣华及其他员工共同设立海口威迈斯一号,出资额为88万元,作为上海威迪斯的员工持股平台。
2022年11-12月,发行人子公司芜湖威迈斯将其持有上海威迪斯5.50%的股权(对应88.00万元出资额)以8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口威迈斯一号,上海威迈斯将其持有威迈斯汽车科技4.38%的股权(对应131.40万元出资额)以
131.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南威迈斯二号。
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之“2.发行人的对外投资”之“(13)海口威迈斯一号”及“(14)海南威迈斯二号”部分的内容。
3.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4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核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议案》;2022年5月7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022年5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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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2022年6月22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对2020年度、2021年度所发生关联交易的披露是真实、准确与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2020年度、2021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真实发生的,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履行了当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批准程序;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和业绩的真实性。
公司独立董事对发行2022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预计2022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
易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相符,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各项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此外,发行人于2022年度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前,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及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前述关联交易已经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前述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4.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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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经核查,发行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发行人关联方和关联
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5.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及措施
为减少和规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其/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发行人已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等制度中就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亦作出了明确规定。
综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12号规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认定并完
整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定价具有公允性,不
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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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已经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并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违反当时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
4.发行人制定的相关制度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
则、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内容
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发行人得以遵守及履行的前提下,能有效避免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侵犯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5.发行人已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避免关联交易,并防范因关联交易可能
对发行人及其股东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同业竞争
1.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出
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明确声明及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未控制任何经营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营实体(以下合称“经营实体”),未有其他可能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人保证,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经营实体现时及将来均不开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现时及将来均不新设或收购经营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实体,现时及将来均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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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动,以避免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经营实体将采取如下措施确保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经营;
(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方式。
4.本人保证,除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若本人或者本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经营实体将来取得经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或者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转让给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依法要求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
因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
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止。”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避免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所作出的上述承诺是有效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等承诺对发行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充分的。
(四)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的披露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已予以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自设
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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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公司基本工商信息;
3.查阅境外律师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
4.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
的产权证、出租方出具的说明/证明;
5.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证明文件;
6.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档案;
7.登录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及商标局网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网
络核查;
8.查阅境外律师对发行人境外专利、商标出具的法律意见;
9.查阅申报《审计报告》;
10.查阅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承办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拥有2家分公司、17家控股子公司、3家参股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拥有2家分公司,为光明分公司以及龙岗分公司。
(1)光明分公司
光明分公司现持有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光明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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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光明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26521869W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同观路十九号路10号九洲工业园厂房1住所栋402负责人万仁春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
经营范围 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DC-DC 模块电源、AC-DC 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及生产。
成立日期2015年2月4日经营期限2015年2月4日至2055年2月3日
(2)龙岗分公司
龙岗分公司现持有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龙岗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龙岗分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PWB12U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南同大道与新能源一路交汇处威迈斯二住所号配套楼301负责人万仁春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DC-DC 模块电源、AC-DC 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 能
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经营范围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DC-DC 模块电源、AC-DC 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生产。
成立日期2021年4月16日经营期限长期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分公司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并合法有效存续。
2.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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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共拥有17家控股子公司,即深圳威迈斯软件、大连威迈斯软件、上海威迈斯、上海威迈斯软件、威迈斯汽车科技、芜湖威迈斯、芜湖威迈斯软件、上
海威迪斯、芜湖威迪斯、威迈斯电源、华源电源、海南威迈斯、海口威迈斯一
号、海南威迈斯二号、威聚伊新、威迈斯(香港)、日本威迈斯;3家参股公司,即上海伊迈斯、常州伊迈斯、威迈斯企管。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具体如下:
(1)深圳威迈斯软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深圳威迈斯软件为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威迈斯软件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深圳威迈斯软件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威迈斯软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074396888W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第五工业区风云科技大楼502楼(01室)法定代表人万仁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系统集成的技术咨经营范围询。
成立日期2013年7月9日经营期限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威迈斯软件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威迈斯100.00100.00货币
合计100.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深圳威迈斯软件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
(2)大连威迈斯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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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大连威迈斯软件为发行人子公司深圳威迈斯软件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大连威迈斯软件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大连威迈斯软件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大连威迈斯软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大连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31MA7FYY837Q住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翠涛街30号4层03号法定代表人万仁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经营范围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2年1月4日经营期限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大连威迈斯软件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深圳威迈斯软件800.00100.00货币
合计800.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大连威迈斯软件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
(3)上海威迈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海威迈斯为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威迈斯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上海威迈斯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威迈斯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BJMC34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春常路 18 号 1 幢 3 层 X7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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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定代表人万仁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电耦合系统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
经营范围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工业设计服务;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成立日期2017年3月30日经营期限2017年3月30日至2067年3月29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威迈斯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威迈斯8000.00100.00货币
合计8000.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海威迈斯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
(4)上海威迈斯软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海威迈斯软件为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威迈斯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威迈斯软件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上海威迈斯软件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威迈斯软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DLHMX5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6幢法定代表人万仁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经营范围发;软件外包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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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互联网设备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海洋能系统与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动漫游戏开发;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通信设备制造;
光通信设备制造;云计算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商用密码产品进出口;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0年9月21日经营期限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威迈斯软件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上海威迈斯100.00100.00货币
合计100.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海威迈斯软件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
(5)威迈斯汽车科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威迈斯汽车科技为发行人子公司上海威迈斯控股子公司。根据威迈斯汽车科技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威迈斯汽车科技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威迈斯汽车科技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威迈斯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BWGJRC5H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 655 号 14 幢 201 室 J法定代表人刘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经营范围
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
3-3-2-142
121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设备销售;机电耦合系统研发;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2年8月5日经营期限2022年8月5日至2052年8月4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威迈斯汽车科技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上海威迈斯2868.6095.62货币
2海南威迈斯二号131.404.38货币
合计3000.00100.00--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威迈斯汽车科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
(6)芜湖威迈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芜湖威迈斯为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根据芜湖威迈斯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芜湖威迈斯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芜湖威迈斯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MA2T7UB58T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昌路与花津南路交叉口住所往西北约90米法定代表人万仁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新能源汽车电源、通信电源、电梯电源、医疗电源、电力电子与电力传经营范围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8年11月12日经营期限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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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芜湖威迈斯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威迈斯20000.00100.00货币
合计20000.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芜湖威迈斯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
(7)芜湖威迈斯软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芜湖威迈斯软件为发行人子公司芜湖威迈斯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芜湖威迈斯软件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芜湖威迈斯软件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芜湖威迈斯软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芜湖威迈斯软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3MA2W2LEH69
住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服务区 A3 栋 111 室法定代表人万仁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系统集成的技术咨询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0年8月3日经营期限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芜湖威迈斯软件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芜湖威迈斯100.00100.00货币
合计100.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芜湖威迈斯软件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
(8)上海威迪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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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海威迪斯为发行人子公司芜湖威迈斯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海威迪斯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上海威迪斯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威迪斯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1GWB5BXN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 1135 号 1 幢 1 层 A 区法定代表人宋德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600万元
从事机电设备、新能源汽车电机、汽车动力总成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产品设计,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9年5月27日经营期限2019年5月27日至2049年5月26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威迪斯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芜湖威迈斯896.0056.00货币
2上海传南616.0038.50货币
3海口威迈斯一号88.005.50货币
合计1600.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海威迪斯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
(9)芜湖威迪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芜湖威迪斯为发行人二级控股子公司上海威迪斯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芜湖威迪斯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芜湖威迪斯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芜湖威迪斯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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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名称威迪斯电机技术(芜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3MA2TY3PJ53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区中小企业创业园1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宋德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
从事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总成系统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总成系统制造、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经营范围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工业产品设计,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气设备、电子元器件、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
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9年7月24日经营期限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芜湖威迪斯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上海威迪斯3000.00100.00货币
合计3000.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芜湖威迪斯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
(10)威迈斯电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威迈斯电源为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根据威迈斯电源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威迈斯电源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威迈斯电源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TWPEX8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南同大道与新能源一路交汇处威迈斯二住所号配套楼201法定代表人万仁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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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息技术咨询服务;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成立日期2021年6月9日经营期限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威迈斯电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威迈斯100.00100.00货币
合计100.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威迈斯电源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
(11)华源电源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华源电源为发行人的一级控股子公司。根据华源电源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华源电源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华源电源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QU5M6B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60号英可瑞科技楼1#楼厂区9住所
01、401
法定代表人万仁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
电力电子产品、自动切换开关、监控通讯系统、标准及定制的电源产
品、二次电源产品、户外通信机房、户外通信机柜、低压自动切换开
关、配电系统及其配套产品、家用电器、软件产品、节能产品的技术服
经营范围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产及销售;产品设计;从事电源精密仪器、系统和设备的集成、维修、安装、
维护、调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成立日期2021年4月30日经营期限2021年4月30日至2041年4月27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华源电源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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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威迈斯2040.0051.00货币
2英可瑞1960.0049.00货币
合计4000.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华源电源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
(12)海南威迈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海南威迈斯为发行人一级全资子公司。根据海南威迈斯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海南威迈斯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南威迈斯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海南威迈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108MAA97KKU9B
住所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 2 号世贸雅苑 F 座 803 众创空间-152 号法定代表人万仁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000万元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经营范围动;企业管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3日经营期限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南威迈斯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威迈斯12000.00100.00货币
合计12000.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海南威迈斯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
(13)海口威迈斯一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海口威迈斯一号为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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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下属控股企业。根据海口威迈斯一号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海口威迈斯一号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口威迈斯一号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海口威迈斯持股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05MABXAL3Y6H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 2 号世贸雅苑 F 座 804 众创空间-118主要经营场所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威迈斯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88.00万元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经营范围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2022年8月15日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口威迈斯一号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海南威迈斯普通合伙人6.407.27
2周若松有限合伙人16.0018.18
3郭祥茂有限合伙人9.6010.91
4丛艳华有限合伙人8.009.09
5李荣华有限合伙人6.407.27
6桂肖杰有限合伙人4.805.45
7冯仁伟有限合伙人3.203.64
8易泽玺有限合伙人3.203.64
9倪兵有限合伙人3.203.64
10黄世杰有限合伙人3.203.64
11徐家文有限合伙人3.203.64
12曾云仔有限合伙人3.203.64
13易邦玲有限合伙人1.601.82
14刘创模有限合伙人1.6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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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5林性平有限合伙人1.601.82
16何程有限合伙人1.601.82
17张云辉有限合伙人1.601.82
18詹良城有限合伙人1.601.82
19吴文诚有限合伙人1.601.82
20魏玮有限合伙人1.601.82
21黄远豪有限合伙人1.601.82
22荣鑫有限合伙人1.601.82
23王娟有限合伙人1.601.82
合计88.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海口威迈斯一号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并合法有效存续。
(14)海南威迈斯二号
*基本信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海南威迈斯二号为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下属控股企业。根据海南威迈斯二号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海南威迈斯二号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南威迈斯二号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海南威迈斯持股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9025MABU42XM1M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 2 号世贸雅苑 F 座 804 众创空间-130主营经营场所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威迈斯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131.40万元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经营范围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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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南威迈斯二号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名称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海南威迈斯普通合伙人15.0011.42
2韩永杰有限合伙人42.6032.42
3张恒有限合伙人17.4013.24
4李峥有限合伙人15.0011.42
5刘贵立有限合伙人8.406.39
6杨乐军有限合伙人7.205.48
7刘刚有限合伙人4.803.65
8张金旺有限合伙人4.803.65
9侯留业有限合伙人4.803.65
10胡超有限合伙人4.203.20
11徐志远有限合伙人3.602.74
12何新安有限合伙人3.602.74
合计131.4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海南威迈斯二号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并合法有效存续。
*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共同投资设立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A.共同设立公司的背景、原因和必要性,发行人出资是否合法合规、出资价格是否公允
基于发行人整体战略布局和业务发展需要,并为实现对员工的长期管理与约束,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发行人以子公司上海威迪斯及威迈斯汽车科技的股权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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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骨干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方式为:(1)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与股权激励对象(发行人监事冯仁伟、高级管理人员李荣华及其他员工)共同设立海口威迈斯一号作为上海威迪斯的持股平台,海南威迈斯与股权激励对象(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韩永杰及其他员工)共同设立海南威迈斯二号作为威迈斯汽车科
技的持股平台;(2)海南威迈斯与激励对象通过上述持股平台分别间接持有上
海威迪斯、威迈斯汽车科技的股权。
海口威迈斯一号与海南威迈斯二号于2022年8月设立,出资额分别为
88.00万元、131.40万元,出资价格均按照1元/财产份额确定,价格公允。海
南威迈斯与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的其他合伙人于2022年9月按照
《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对海口威迈斯一号及海南威迈斯二号履行了相应的出资义务。
因此,发行人子公司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背景真实、合理,具有必要性,发行人出资合法合规,出资价格公允。
B. 发行人与共同设立的公司的业务或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之间的业务或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2022年8月1日,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设立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拟以子公司股权实施股权激励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与发行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共同投资设立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
斯二号作为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对外投资事项、股权激励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
2022年8月9日,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韩永杰
及其他员工共同设立海南威迈斯二号;2022年8月15日,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与发行人监事冯仁伟、高级管理人员李荣华及其他员工共同设立海口威迈斯一号。2022年9月,海南威迈斯与海口威迈斯一号的其他合伙人对海口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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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迈斯一号完成实缴出资;海南威迈斯与海南威迈斯二号的其他合伙人对海南威迈斯二号完成实缴出资。
2022年11月,上海威迪斯股东会同意芜湖威迈斯将其持有上海威迪斯
5.50%的股权(对应88.00万元出资额)以8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口威迈斯一号,芜湖威迈斯与海口威迈斯一号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2022年12月16日,上海威迪斯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22年11月,威迈斯汽车科技股东作出决定,上海威迈斯将其持有威迈
斯汽车科技4.38%的股权(对应131.40万元出资额)以131.40万元的价格转让
给海南威迈斯二号,上海威迈斯与海南威迈斯二号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2022年12月19日,威迈斯汽车科技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与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之间的业务与资金往来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相关交易真实、合法,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C. 共同投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如上文所述,发行人子公司海南威迈斯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共同投资设立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系基于员工股权激励的背景,该事项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且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仅作为员工持股平台,不涉及与激励员工所任职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情形。因此,相关员工不涉及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亦不涉及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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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综上,发行人子公司与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共同投资设立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5)威聚伊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威聚伊新为发行人控股企业。根据威聚伊新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威聚伊新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威聚伊新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海南威聚伊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60000MAC1QTBN9X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 2 号世贸雅苑 F 座 804 众创空间-212主要经营场所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海南威迈斯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602.00万元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经营范围动;企业管理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2022年10月14日经营期限无固定期限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威聚伊新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别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海南威迈斯普通合伙人595.9899.00
2威迈斯有限合伙人6.021.00
合计602.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威聚伊新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并合法有效存续。
(16)威迈斯(香港)根据国浩律师集团(香港)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威迈斯(香港)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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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港)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威迈斯电源(香港)有限公司 VMAX POWER (HK) CO. LIMITED注册证明书编号2131735已发行普通股股数10000股董事万仁春成立日期2014年8月12日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30-132号大生银行大厦1205室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业务性质模块、定制电源、电气控制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投资威迈斯(香港)已取得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核准发行人在香港设立威迈斯(香港)。
综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香港)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
(17)日本威迈斯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日本威迈斯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日本威迈斯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株式会社日本 VMAX New Energy
公司编号0210-01-076928
总股数/资本金1000股/1000万日元
董事菊地毅、李莹莹成立日期2022年9月1日注册地址神奈川县镰仓市台二丁目3番4号
股权结构威迈斯持股100.00%
1、模块电源、能源汽车电机、电机控制器、动力总成系统、电子设备、电
气控制设备、能量转换设备、节能产品等的设计、制造、销售和进出口;
经营范围2、提供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相关的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3、贸易、
物流、产品进出口业务;4、软件/硬件、互联网技术开发/销售、系统集成
等咨询;5、上述各项附带的所有业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日本威迈斯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3-3-2-155
122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形式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威迈斯货币1000.00100.00
合计1000.00100.00综上,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日本威迈斯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
(18)上海伊迈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海伊迈斯为发行人投资的一家参股公司。根据上海伊迈斯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上海伊迈斯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伊迈斯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MA7BA9WG3C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 888 号 2201 室 J法定代表人刘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500万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船用配套设备销售;电机设计及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经营范围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2021年9月10日经营期限2021年9月10日至2051年9月9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伊迈斯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威迈斯2000.0044.4444货币
捷恽达咨询管理(上海)
21800.0040.0000货币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鞠小平600.0013.3333货币
4周用华100.002.2222货币
合计40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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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海伊迈斯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
(19)常州伊迈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常州伊迈斯为发行人参股公司上海伊迈斯下属全资子公司。根据常州伊迈斯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常州伊迈斯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常州伊迈斯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常州伊迈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81MA7G0MTB99住所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85号203室法定代表人刘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
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机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动机制造;电经营范围
池制造;船舶自动化、检测、监控系统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轴
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22年1月11日经营期限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常州伊迈斯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上海伊迈斯10000.00100.00货币
合计10000.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常州伊迈斯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
(20)威迈斯企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威迈斯企管为发行人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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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司上海威迈斯投资的一家参股公司。根据威迈斯企管的营业执照及本所承办律师查阅威迈斯企管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上海威迈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1GBPEK4T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 3669 号 6 幢 1 层 B7 室法定代表人万仁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2000万元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从事机电科技、环保科技、医药科技、电子科技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机械
设备及配件、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工业设计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经营范围
活动)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成立日期2017年8月23日经营期限2017年8月23日至2037年8月22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威迈斯企管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出资方式
1上海威迈斯11000.0050.00货币
2上海纳华11000.0050.00货币
合计220001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威迈斯企管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合法有效存续。
(二)发行人持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面积权利他项证书号坐落地点用途权利人有效期号(㎡)性质权利
粤(2021)深
龙岗区龙岗工业2016.03.08-抵押
1圳市不动产权5295.08发行人出让
街道用地2046.03.07[注1]
第016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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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面积权利他项证书号坐落地点用途权利人有效期号(㎡)性质权利
号、粤
(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69531号
弋江区白马
皖(2019)芜
街道恒昌路工业芜湖威2019.03.24-抵押
2湖市不动产权30580.00出让以北,花津用地迈斯2069.03.23[注2]
第0672747号南路以西
皖(2022)芜芜湖高新开
工业芜湖威2012.11.22-
3湖市不动产权发区花津南7190出让无
用地迈斯2062.11.21
第1412049号路西侧地块
辽(2022)大
275944.4大连威
连高新园区不高新园区汇工业至抵押
4(共有宗迈斯软出让动产权贤园8-2号用地2055.09.26[注3]地面积)件
05032677号注1:2021年6月、10月,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融资额度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持有的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69530号及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1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房产及土地使
用权为《融资额度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66000万元,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2022年1月,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融资额度协议》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持有的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0号及粤
(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1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前述《融资额度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94000万元,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抵押系发行人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贷款抵押,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故该等抵押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2:2022年12月,芜湖威迈斯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向芜湖威迈斯提供45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84个月,芜湖威迈斯以其持有的皖(2019)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672747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抵押系芜湖威迈斯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贷款抵押,芜湖威迈斯目前的还款来源主要为股东投入,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故该等抵押不会对发行人及芜湖威迈斯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3:第4项土地使用权面积为辽(2022)大连高新园区不动产权05032677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房屋所在宗地的共有宗地面积。
2022年12月,大连威迈斯软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园区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园区支行向大连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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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斯软件提供823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120个月,大连威迈斯软件以其持有的辽(2022)大连高新园区不动产权05032677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房产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
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抵押系购房贷款抵押,大连威迈斯软件目前的还款来源主要为股东投入,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故该等抵押不会对发行人及大连威迈斯软件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上述土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三)发行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序建筑面积房屋权利权利性取得他项证书号坐落地点有效期号 (m2) 用途 人 质 方式 权利粤龙岗区宝
(2021)龙街道威工业
深圳市不发行出让/2016.03.08-抵押
1迈斯新能19311.81用地/自建
动产权第人商品房2046.03.07[注1]源厂区1厂房
0169530
号厂房号粤龙岗区宝
(2021)龙街道威工业
深圳市不发行出让/2016.03.08-抵押
2迈斯新能2919.20用地/自建
动产权第人商品房2046.03.07[注1]源厂区2厂房
0169531
号配套楼号辽
(2022)工业大连大连高新高新园区
用地/威迈出让/至抵押
3园区不动汇贤园823.91购买
产业斯软自建楼2055.9.26[注2]
产权8-2号楼件
05032677
号注1:2021年6月、10月,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融资额度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持有的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
0169530号及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1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房产及土地使
用权为《融资额度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66000万元,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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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发行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融资额度协议》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发行人以其持有的粤(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0号及粤
(2021)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69531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前述《融资额度协议》项下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94000万元,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抵押系发行人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贷款抵押,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故该等抵押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2:2022年12月,大连威迈斯软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园区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高新技术园区支行向大连威迈斯软件提供823万元借款,借款期限为120个月,大连威迈斯软件以其持有的辽
(2022)大连高新园区不动产权05032677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房产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抵押系购房贷款抵押,大连威迈斯软件目前的还款来源主要为股东投入,具备相应的偿债能力,故该等抵押不会对发行人及大连威迈斯软件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法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并取得了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持有的上述房屋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发行人租赁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文件,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主要生产经营房产情况如下:
序承租租赁面积是否有出租方租赁期限租赁地点用途号方(㎡)产权证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北
风云实发行2020.03.01-环路第五工业区办公、研
11770有
业有限人2023.02.28风云科技大楼发中心公司501之一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北
风云实发行2020.03.01-环路第五工业区办公、研
2900有
业有限人2023.02.28风云科技大楼发中心公司501之二
深圳市发行2022.02.01-深圳市南山区北办公、研
31040有
风云实人2025.04.30环路第五工业区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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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承租租赁面积是否有出租方租赁期限租赁地点用途号方(㎡)产权证业有限风云科技大楼公司408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北
风云实发行2022.05.01-环路第五工业区办公、研
41040有
业有限人2025.04.30风云科技大楼发中心公司301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深圳市同观路十九号路
九洲光发行2021.12.17-
510号九洲工业园5064.84厂房有
电子有人2024.08.16
厂房中102、限公司
203、402、501
大厦深圳市坪山区丹梓大道3179号2
2022.02.12-
号厂房1楼102
深圳市2026.02.11房,3楼302新南天发行办公、生
6房,4楼403房9676有
实业有人产、仓储深圳市坪山区丹限公司
2022.04.01-梓大道3179号2
2026.02.11号厂房2楼201
房、202房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60号
华源2021.10.01-办公、研
7英可瑞英可瑞科技楼1#1439.15有
电源2024.09.30发、生产
楼厂区研发楼1#
楼第4层401及
第9层901上海核所日环上海上海市嘉定区马
光电仪2019.03.18-研发、办
8威迈陆镇嘉新公路1670有
器有限2024.03.17公斯1135号内
公司[注
1]
上海核所日环上海上海市嘉定区马
2021.07.15-研发、办
9光电仪威迈陆镇嘉新公路800有
2024.03.14公
器有限斯1135号内
公司[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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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承租租赁面积是否有出租方租赁期限租赁地点用途号方(㎡)产权证
1]
芜湖高芜湖芜湖市高新区科
新资产2022.01.01-
10威迪技产业园11号6468厂房有
管理有2022.12.31斯厂房限公司芜湖高芜湖芜湖市高新区中
新资产2022.10.01-
11威迈小企业创业园313325厂房有
管理有2023.09.30斯号厂房限公司芜湖益芜湖高新区南区中小
精电机2022.09.01-
12威迪企业创业园12#10700生产有
有限公2024.09.01斯厂房司大连软大连高新园区翠涛街件园荣
威迈2022.11.15-30号4层4号
13源开发136.79办公有
斯 软 2023.05.14 B02#号楼 403 房有限公件间司大连软大连高新园区翠涛街件园荣
威迈2022.10.03-30号4层4号
14源开发135.51办公有
斯 软 2023.10.02 B02#号楼 404 房有限公件间司
注1:经核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上海威迈斯租赁的前述第8项、第9项租赁房产所处土地的使用权来源为集体土地批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根据出租方上海核所日环光电仪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权证书,上海核所日环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就该等租赁房产已取得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所核发的沪房地嘉字(2004)第
01706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赁房产所处土地的用途为工业,房屋用途为厂房,所处土
地使用权来源为集体土地批准使用。该等租赁房产及所在集体用地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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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核所日环光电仪器有限公司尚未提供租赁房产所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程序的相关文件。该等情形对上海威迈斯生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主要原因如下:一是该等房产主要用于办公、研发,可替代性强、易于搬迁,且租赁房产面积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使用的生产、办公或研发房产总面积的占比较低,该等租赁房产并非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二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使用该等租赁房产报告期内所产生的收入、利润
占发行人当期相应指标占比较小;三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出具书面承诺,如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于租赁期限内因承租该等房产存在瑕疵而被要求搬迁,所需的搬迁成本费用由万仁春承担。
基于上述分析,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海威迈斯所租赁的房产尚未提供所处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程序的相关文件,不会对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除前述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的主要生产经营租赁房产均已取得相关产权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租赁的房产产权明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与出租方签署了相关租赁协议,相关租赁协议正常履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出租方、产权方不存在争议、纠纷。
(五)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1.专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提供的资料、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本所承办
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境内专利
285项,境外专利16项,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专利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境内专利285项,其中包括39项发明专利、209项实用新型专利及37项外观设计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一种控制系统专利
发明2009.01.16-发行原始
1 的温度特性补 ZL200910105080.6 权维 无
专利2029.01.15人取得偿方法和电路持一种三相电源专利
发明2010.03.25-发行原始
2 缺相掉电检测 ZL201010154853.2 权维 无
专利2030.03.24人取得电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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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专利
发明一种带环路的2011.11.17-发行原始
3 ZL201110365007.X 权维 无
专利直流变换电路2031.11.16人取得持一种限制脉冲受让专利
发明放电的输出功2012.12.27-发行
4 ZL201210578955.6 取得 权维 无
专利率的方法及电2032.12.26人
[注3]持路
LLC 变换器同 受让 专利
发明2012.12.27-发行
5 步整流方法及 ZL201210577710.1 取得 权维 无
专利2032.12.26人
其装置[注3]持一种掉电触发专利
发明2013.01.31-发行原始
6 的单稳态保护 ZL201310037884.3 权维 无
专利2033.01.30人取得电路持一种通用型气专利
发明2013.05.28-发行原始
7 体灯启动电路 ZL201310204013.6 权维 无
专利2033.05.27人取得及其实现方法持一种带脉宽限专利
发明 制的 IGBT 驱 2013.06.17- 发行 原始
8 ZL201310239350.9 权维 无
专利动电路及其实2033.06.16人取得持现方法专利
发明一种牵引蓄电2013.08.09-发行原始
9 ZL201310344125.1 权维 无
专利池的充电方法2033.08.08人取得持高压直流供电专利
发明线路的防冲击2013.10.24-发行原始
10 ZL201310505943.5 权维 无
专利保护电路及其2033.10.23人取得持实现方法
用于 LLC 变专利
发明换器的工频纹2014.07.17-发行原始
11 ZL201410342524.9 权维 无
专利波抑制方法及2034.07.16人取得持其装置一种变换器同专利
发明2015.01.16-发行原始
12 步整流驱动电 ZL201510022452.4 权维 无
专利2035.01.15人取得路持
一种 MCU 自 专利
发明2016.02.22-发行原始
13 我备份加载刷 ZL201610095745.X 权维 无
专利2036.02.21人取得新的方法持用于充电机的专利
发明2016.02.22-发行原始
14 数字电源控制 ZL201610095728.6 权维 无
专利2036.02.21人取得系统持专利
发明一种远供电源2016.03.11-发行原始
15 ZL201610138534.X 权维 无
专利漏电保护电路2036.03.10人取得持专利
发明一种带围堰的2016.05.24-发行原始
16 ZL201610347491.6 权维 无
专利电源模块2036.05.23人取得持一种供电稳定专利
发明2016.06.07-发行原始
17 的远供电源系 ZL201610398093.7 权维 无
专利2036.06.06人取得统及控制方法持
发明一种车载高压2016.07.22-发行原始专利
18 ZL201610582071.6 无
专利零部件互锁信2036.07.21人取得权维
3-3-2-165
12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号的检测系统持及检测方法兼容单相三相专利
发明2017.12.06-发行原始
19 交流电的充电 ZL201711278118.0 权维 无
专利2037.12.05人取得控制电路持
发明一种双输出端专利2018.01.17-发行原始
20 口充电电路及 ZL201810042858.2 权维 无
专利2038.01.16人取得其控制方法持专利
发明2016.09.20-发行原始
21 一种磁性元件 ZL201610833983.6 权维 无
专利2036.09.19人取得持用于车载充电专利
发明2018.01.04-发行原始
22 机或电压变换 ZL201810007168.3 权维 无
专利2038.01.03人取得器的散热结构持
发明插件开关管的专利2018.01.04-发行原始
23 安装结构和安 ZL201810007206.5 权维 无
专利2038.01.03人取得装方法持专利
发明一种充电电路2018.08.10-发行原始
24 ZL201810910880.4 权维 无
专利移相控制方法2038.08.09人取得持一种车载充电
发明 专利机和 DCDC 功 2018.09.21- 发行 原始
25 ZL201811110614.X 权维 无
专利能集成装置的2038.09.20人取得持辅助供电方法一种双向车载专利
发明充电机绝缘检2018.11.13-发行原始
26 ZL201811347609.0 权维 无
专利测电路及其检2038.11.12人取得持测方法双向车载充电专利
发明机单三相逆变2019.12.04-发行原始
27 ZL201911224294.5 权维 无
专利器绝缘检测方2039.12.03人取得持法和电路一种斜坡补偿专利
发明控制电路及斜2020.05.08-发行原始
28 ZL202010383084.7 权维 无
专利坡补偿控制方2040.05.07人取得持法一种兼容型大专利
发明功率双端输出2020.05.14-发行原始
29 ZL202010409356.6 权维 无
专利车载充电机及2040.05.13人取得持其控制方法双向谐振变换专利
发明2020.11.03-发行原始
30 器磁平衡电路 ZL202011211497.3 权维 无
专利2040.11.02人取得及其控制方法持一种动力电池专利
发明低温加热装2020.07.07-发行原始
31 ZL202010648413.6 权维 无
专利置、方法及纹2040.07.06人取得持波抑制方法车载充电机检专利
发明测输入线路阻2020.07.21-发行原始
32 ZL202010707614.9 权维 无
专利抗并限流保护2040.07.20人取得持输入线路的方
3-3-2-166
123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法专利
发明一种采样方法2020.08.05-发行原始
33 ZL202010779452.X 权维 无
专利及系统2040.08.04人取得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发明2021.01.29-发行原始
34 V2V 快充系统 ZL202110128659.5 权维 无
专利2041.01.28人取得及其控制方法持电池自加热电专利
发明路、采用该电2020.04.21-发行原始
35 ZL202010319093.X 权维 无
专利路的电动汽车2040.04.20人取得持及其控制方法一种车载辅助专利质押
实用2018.06.29-发行原始
36 电源反接保护 ZL201821023473.3 权维 [注
新型2028.06.28人取得
电路持1]专利
实用一种开关管的2018.07.03-发行原始
37 ZL201821042520.9 权维 无
新型安装结构2028.07.02人取得持一种用于车载专利质押
实用2018.07.03-发行原始
38 充电机的搭铁 ZL201821045429.2 权维 [注
新型2028.07.02人取得
线限位结构持2]一种车载辅助专利质押
实用2018.07.04-发行原始
39 供电回路大电 ZL201821054296.5 权维 [注
新型2028.07.03人取得
流保护电路持2]一种用于车载专利
实用2018.07.27-发行原始
40 充电机的水道 ZL201821207028.2 权维 无
新型2028.07.26人取得散热装置持无线缆连接结专利
实用构以及具有该2018.08.03-发行原始
41 ZL201821248984.5 权维 无
新型结构的车载充2028.08.02人取得持电机大电流导流构专利
实用件以及具有该2018.08.08-发行原始
42 ZL201821274597.9 权维 无
新型导流构件的车2028.08.07人取得持载充电机专利
实用一种水道温度2018.08.23-发行原始
43 ZL201821367032.5 权维 无
新型检测装置2028.08.22人取得持专利质押
实用2018.11.06-发行原始
44 导电铜排 ZL201821823181.8 权维 [注
新型2028.11.05人取得
持1]电力电子变换专利
实用器桥式结构的2018.12.06-发行原始
45 ZL201822049226.7 权维 无
新型驱动电路和电2028.12.05人取得持力电子变换器车辆无线充电专利
实用2019.01.03-发行原始
46 磁芯安装固定 ZL201920018954.3 权维 无
新型2029.01.02人取得结构持
实用 MOSFET 固定 2019.01.14- 发行 原始 专利
47 ZL201920064917.6 无
新型装置2029.01.13人取得权维
3-3-2-167
123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持专利质押
实用2019.01.30-发行原始
48 电连接器 ZL201920177462.9 权维 [注
新型2029.01.29人取得
持1]专利
实用2019.01.30-发行原始
49 电连接器插座 ZL201920177465.2 权维 无
新型2029.01.29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信号接插件防2019.01.30-发行原始
50 ZL201920177516.1 权维 无
新型凝露结构2029.01.29人取得持用于车载充电专利
实用机或电压变换2019.02.20-发行原始
51 ZL201920215174.8 权维 无
新型器的点胶密封2029.02.19人取得持结构专利
实用车载充电机壳2019.05.23-发行原始
52 ZL201920747828.1 权维 无
新型体结构2029.05.22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电路板连接装2019.05.23-发行原始
53 ZL201920748118.0 权维 无
新型置2029.05.22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柔性铜排和充2019.05.23-发行原始
54 ZL201920758247.8 权维 无
新型电装置2029.05.22人取得持车载充电机内专利
实用2019.05.23-发行原始
55 部安装结构和 ZL201920758250.X 权维 无
新型2029.05.22人取得车载充电机持专利
实用2019.06.14-发行原始
56 端子固定座 ZL201920905746.5 权维 无
新型2029.06.13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2019.06.14-发行原始
57 管路转接头 ZL201920905762.4 权维 无
新型2029.06.13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2019.06.14-发行原始
58 PCB 拼板 ZL201920914761.6 权维 无
新型2029.06.13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2019.06.19-发行原始
59 弹片安装结构 ZL201920922398.2 权维 无
新型2029.06.18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继电器和车载2019.06.19-发行原始
60 ZL201920922400.6 权维 无
新型充电机2029.06.18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三合一车载充2019.06.19-发行原始
61 ZL201920922434.5 权维 无
新型电机2029.06.18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铜排连接器和2019.06.19-发行原始
62 ZL201920941192.4 权维 无
新型水道盖板2029.06.18人取得持
实用磁性元件的集2019.06.28-发行原始专利
63 ZL201920995833.4 无
新型成结构2029.06.27人取得权维
3-3-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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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2019.06.28-发行原始
64 车载充电机 ZL201920995880.9 权维 无
新型2029.06.27人取得持用于车载充电专利
实用机和电压变换2019.06.28-发行原始
65 ZL201920997115.0 权维 无
新型 器的 PCB 板 2029.06.27 人 取得持的安装结构专利
实用两用车辆充电2019.07.25-发行原始
66 ZL201921178394.4 权维 无
新型桩2029.07.24人取得持车载充电机半专利
实用2019.09.23-发行原始
67 导体晶体管的 ZL201921588676.1 权维 无
新型2029.09.22人取得先装后焊结构持单三相兼容的专利
实用2019.09.29-发行原始
68 高效车载双向 ZL201921645856.9 权维 无
新型2029.09.28人取得充电机持车载充电机及专利
实用2019.10.08-发行原始
69 其先装后焊式 ZL201921694904.3 权维 无
新型2029.10.07人取得安装结构持专利
实用一种快速换型2019.10.28-发行原始
70 ZL201921824337.9 权维 无
新型的工装载具2029.10.27人取得持减少电解电容专利
实用的单三相兼容2019.11.08-发行原始
71 ZL201921922170.X 权维 无
新型充电机控制电2029.11.07人取得持路无电解电容单专利
实用2019.11.25-发行原始
72 三相兼容充电 ZL201922052958.6 权维 无
新型2029.11.24人取得机控制电路持集成变压器及专利
实用具有该集成变2019.11.28-发行原始
73 ZL201922092293.1 权维 无
新型压器的车载充2029.11.27人取得持电机信号控制电路专利
实用及具有该信号2019.11.28-发行原始
74 ZL201922092301.2 权维 无
新型控制电路的电2029.11.27人取得持动汽车防浪涌端子接专利
实用2019.12.27-发行原始
75 线电路、端子 ZL201922402708.0 权维 无
新型2029.12.26人取得及车载充电器持无线充电发射专利
实用2020.01.13-发行原始
76 端的线束固定 ZL202020063922.8 权维 无
新型2030.01.12人取得结构持专利
实用2020.01.13-发行原始
77 无线充电装置 ZL202020064999.7 权维 无
新型2030.01.12人取得持一种大电流桥专利
实用2020.01.16-发行原始
78 接构件、以及 ZL202020096801.3 权维 无
新型2030.01.15人取得车载充电机持
3-3-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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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单三相交流充专利
实用电控制电路、2020.03.03-发行原始
79 ZL202020245715.4 权维 无
新型以及车载充电2030.03.02人取得持机一种单三相兼专利
实用2020.03.12-发行原始
80 容的转换电路 ZL202020305363.7 权维 无
新型2030.03.11人取得及车载充电机持一种可预充电专利
实用2020.03.17-发行原始
81 的 DCDC 变换 ZL202020334690.5 权维 无
新型2030.03.16人取得电路持专利
实用2020.03.27-发行原始
82 一种散热结构 ZL202020419737.8 权维 无
新型2030.03.26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一种保险管的2020.04.08-发行原始
83 ZL202020500744.0 权维 无
新型散热结构2030.04.07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一种整机电源2020.04.24-发行原始
84 ZL202020640255.5 权维 无
新型测试工装2030.04.23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2020.04.26-发行原始
85 车载电源模块 ZL202020652650.5 权维 无
新型2030.04.25人取得持一种采用密封专利
实用胶固定信号连2020.04.26-发行原始
86 ZL202020652707.1 权维 无
新型接器的车载电2030.04.25人取得持源模块一种带有线束专利
实用2020.04.27-发行原始
87 支架的车载电 ZL202020664814.6 权维 无
新型2030.04.26人取得源模块持
PCBA 安装结
构、车载充电专利
实用2020.04.28-发行原始
88 机 OBC 及电 ZL202020676930.X 权维 无
新型2030.04.27人取得压变换器持
DCDC专利
实用一种磁集成器2020.04.28-发行原始
89 ZL202020676936.7 权维 无
新型件2030.04.27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2020.04.28-发行原始
90 一种滤波装置 ZL202020676962.X 权维 无
新型2030.04.27人取得持可反向预充电专利
实用2020.05.06-发行原始
91 的三端口车载 ZL202020724463.3 权维 无
新型2030.05.05人取得充电机持专利
实用2020.05.09-发行原始
92 一种电感 ZL202020755531.2 权维 无
新型2030.05.08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一种盖板装配2020.05.22-发行原始
93 ZL202020878521.8 权维 无
新型定位装置2030.05.21人取得持
实用一种双端输出2020.05.27-发行原始专利
94 ZL202020921915.7 无
新型充电电路2030.05.26人取得权维
3-3-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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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一种功率管滤2020.05.27-发行原始
95 ZL202020921921.2 权维 无
新型波装置2030.05.26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汽车电源的气2020.05.27-发行原始
96 ZL202020923763.4 权维 无
新型密测试工装2030.05.26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2020.06.02-发行原始
97 散热结构 ZL202020983745.5 权维 无
新型2030.06.01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一种充电电源2020.06.01-发行原始
98 ZL202020990208.3 权维 无
新型电路2030.05.31人取得持一种防水透气专利
实用2020.06.05-发行原始
99 阀装配用的工 ZL202021019647.6 权维 无
新型2030.06.04人取得装夹具持专利
实用一种功率管散2020.06.11-发行原始
100 ZL202021070275.X 权维 无
新型热结构2030.06.10人取得持一种具有较佳专利
实用工作频率点和2020.06.17-发行原始
101 ZL202021125792.2 权维 无
新型效率的车载充2030.06.16人取得持电机专利
实用一种电源产品2020.06.29-发行原始
102 ZL202021226234.5 权维 无
新型工装夹具2030.06.28人取得持一种锁主板螺专利
实用2020.07.01-发行原始
103 丝防护套板工 ZL202021253288.0 权维 无
新型2030.06.30人取得装持专利
实用一种印制电路2020.07.08-发行原始
104 ZL202021326666.3 权维 无
新型板生产线2030.07.07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2020.07.14-发行原始
105 清洁装置 ZL202021381042.1 权维 无
新型2030.07.13人取得持一种绕制电动专利
实用2020.07.22-发行原始
106 汽车无线充电 ZL202021461433.4 权维 无
新型2030.07.21人取得线圈的绕线机持专利
实用一种电子产品2020.08.17-发行原始
107 ZL202021714548.X 权维 无
新型辅助旋转装置2030.08.16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2020.08.18-发行原始
108 喷嘴及电磁泵 ZL202021727098.8 权维 无
新型2030.08.17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自动除尘清洁2020.08.20-发行原始
109 ZL202021752115.3 权维 无
新型装置2030.08.19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汽车无线充电2020.09.14-发行原始
110 ZL202022003533.9 权维 无
新型的测试台架2030.09.13人取得持
3-3-2-171
123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一种载流铜排专利
实用2020.09.16-发行原始
111 的温度检测装 ZL202022032233.3 权维 无
新型2030.09.15人取得置持一种局部可拆专利
实用2020.09.29-发行原始
112 装式盖板和机 ZL202022188585.8 权维 无
新型2030.09.28人取得箱持车载充电机的继电器安装结专利
实用2020.09.29-发行原始
113 构、车载充电 ZL202022188587.7 权维 无
新型2030.09.28人取得机及车载配电持单元专利
实用散热结构及车2020.09.30-发行原始
114 ZL202022206743.8 权维 无
新型载电源2030.09.29人取得持无线充电对位专利
实用辅助装置及含2020.09.30-发行原始
115 ZL202022210332.6 权维 无
新型有该装置的功2030.09.29人取得持率发射端专利
实用磁性器件及电2020.10.10-发行原始
116 ZL202022241030.5 权维 无
新型压变换装置2030.10.09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混合主动放电2020.11.24-发行原始
117 ZL202022752761.6 权维 无
新型电路2030.11.23人取得持一种带有预定专利
实用2020.11.27-发行原始
118 点胶轨迹的半 ZL202022802671.3 权维 无
新型2030.11.26人取得自动点胶机持专利
实用一种电动汽车2020.12.08-发行原始
119 ZL202022918068.1 权维 无
新型快充电路2030.12.07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温度检测结构2020.12.31-发行原始
120 ZL202023299684.X 权维 无
新型及车载电源2030.12.30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 一种有源 EMI 2021.01.04- 发行 原始
121 ZL202120006439.0 权维 无
新型滤波电路2031.01.03人取得持一种辅助源监专利
实用2021.01.04-发行原始
122 控电路以及车 ZL202120002940.X 权维 无
新型2031.01.03人取得载充电器持专利
实用信号连接结构2021.01.04-发行原始
123 ZL202120002603.0 权维 无
新型及车载充电机2031.01.03人取得持充电机配电单专利
实用2021.01.08-发行原始
124 元装配工装以 ZL202120047366.X 权维 无
新型2031.01.07人取得及充电机持功率管的焊接专利
实用2021.01.11-发行原始
125 结构及 PCB ZL202120059827.5 权维 无
新型2031.01.10人取得板持无线充电发射专利
实用2021.01.12-发行原始
126 端的壳体结 ZL202120072956.8 权维 无
新型2031.01.11人取得
构、无线充电持
3-3-2-172
124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装置及新能源汽车一种电压变换专利
实用2021.01.13-发行原始
127 装置的散热结 ZL202120086482.2 权维 无
新型2031.01.12人取得构持配电单元的走专利
实用2021.01.28-发行原始
128 线结构及车载 ZL202120244913.3 权维 无
新型2031.01.27人取得配电单元持一种复用磁路专利
实用2021.02.04-发行原始
129 的三相高频电 ZL202120319357.1 权维 无
新型2031.02.03人取得感持贴管面保护结专利
实用2021.02.26-发行原始
130构、车载电源权维无
新型 ZL202120425905.9 2031.02.25 人 取得及汽车持
车载充电机、电专利
实用2021.03.01-发行原始
131 压变换器以及 ZL202120439001.1 权维 无
新型2031.02.28人取得集成产品的电持连接结构专利实用发行原始
132散热结构及车
2021.03.12-
ZL202120524556.6 权维 无
新型2031.03.11人取得载充电机持气体放电管接专利
实用2021.04.09-发行原始
133 地结构、充电 ZL202120725536.5 权维 无
新型2031.04.08人取得桩持专利
实用生产运输小车2021.01.28-发行原始
134 ZL202120243669.9 权维 无
新型系统2031.01.27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一种电压变换2021.03.01-发行原始
135 ZL202120438987.0 权维 无
新型装置2031.02.28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一种真空压胶2021.04.23-发行原始
136 ZL202120848629.7 权维 无
新型组件2031.04.22人取得持一种用于无线充电的耐高频专利
实用2021.05.21-发行原始
137 线缆及电动汽 ZL202121103332.4 权维 无
新型2031.05.20人取得车无线充电装持置一种导流滤波专利
实用2021.05.21-发行原始
138 结构及电动汽 ZL202121103334.3 权维 无
新型2031.05.20人取得车持专利
实用2021.05.27-发行原始
139 一种导流端子 ZL202121159691.1 权维 无
新型2031.05.26人取得持薄膜电容的固
定结构、电源专利
实用2021.06.11-发行原始
140 转换模块及电 ZL202121311613.9 权维 无
新型2031.06.10人取得动汽车充电系持统
3-3-2-173
124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薄膜电容的散
热结构、电源专利
实用2021.06.11-发行原始
141 转换模块及电 ZL202121311970.5 权维 无
新型2031.06.10人取得动汽车充电系持统专利
实用电路板柔性连2021.06.18-发行原始
142 ZL202121361455.8 权维 无
新型接加固结构2031.06.17人取得持
一种 CC/CP 诊 专利
实用2021.06.21-发行原始
143 断电路及充电 ZL202121378456.3 权维 无
新型2031.06.20人取得机持一种降低无功专利
实用2021.06.25-发行原始
144 电流的电源供 ZL202121427736.9 权维 无
新型2031.06.24人取得电电路持一种电源转换专利
实用2021.06.28-发行原始
145 模块的安装结 ZL202121445701.8 权维 无
新型2031.06.27人取得构和充电桩持一种电源转换专利
实用模块的对位结2021.06.29-发行原始
146 ZL202121458339.8 权维 无
新型构及电动汽车2031.06.28人取得持充电系统环绕流道散热专利
实用2021.07.05-发行原始
147 装置及车载充 ZL202121512382.8 权维 无
新型2031.07.04人取得电装置持专利
实用2021.07.12-发行原始
148 一种辅助工装 ZL202121575733.X 权维 无
新型2031.07.11人取得持一种充电模专利
实用块、充电桩及2021.07.19-发行原始
149 ZL202121640562.4 权维 无
新型电动汽车充电2031.07.18人取得持系统专利
实用模块化流道切2021.07.20-发行原始
150 ZL202121652547.1 权维 无
新型换装置2031.07.19人取得持
车载充电机、专利
实用2021.07.22-发行原始
151 电压变换器的 ZL202121678140.6 权维 无
新型2031.07.21人取得水嘴安装结构持专利
实用2021.07.23-发行原始
152 组合式电感器 ZL202121690044.3 权维 无
新型2031.07.22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功率控制模2021.07.30-发行原始
153 ZL202121763686.1 权维 无
新型块、半桥电路2031.07.29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一种无线充电2021.08.03-发行原始
154 ZL202121796294.5 权维 无
新型接收端结构2031.08.02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一种无线充电2021.08.03-发行原始
155 ZL202121796968.1 权维 无
新型接收端结构2031.08.02人取得持
实用一种无线充电2021.08.03-发行原始专利
156 ZL202121796969.6 无
新型接收端结构2031.08.02人取得权维
3-3-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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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持专利
实用一种带防护装2021.08.04-发行原始
157 ZL202121808963.6 权维 无
新型置的设备2031.08.03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一种功率管的2021.08.04-发行原始
158 ZL202121808964.0 权维 无
新型安装结构2031.08.03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车载动力电池2021.09.14-发行原始
159 ZL202122221795.7 权维 无
新型无线充电器2031.09.13人取得持充电系统的集专利
实用成结构、车载2021.09.18-发行原始
160 ZL202122274505.5 权维 无
新型充电机和充电2031.09.17人取得持桩无线缆带屏蔽专利
实用功能的连接器2021.09.29-发行原始
161 ZL202122381496.X 权维 无
新型插座以及车载2031.09.28人取得持充电机一种无线缆免专利
实用焊接的屏蔽插2021.09.29-发行原始
162 ZL202122380452.5 权维 无
新型座以及车载充2031.09.28人取得持电机专利
实用一种无线充电2021.10.11-发行原始
163 ZL202122443630.4 权维 无
新型接收端结构2031.10.10人取得持
一种 PCB 板专利
实用过炉载具及使2021.10.12-发行原始
164 ZL202122455702.7 权维 无
新型用其的过炉结2031.10.11人取得持构一种电动汽车专利
实用无线充电组件2021.10.15-发行原始
165 ZL202122489677.4 权维 无
新型的雷达布置结2031.10.14人取得持构抽屉式电源变专利
实用换器模块以及2021.10.27-发行原始
166 ZL202122595838.8 权维 无
新型可变容量充电2031.10.26人取得持桩电源指示灯的专利
实用2021.11.05-发行原始
167 安装固定结构 ZL202122699888.0 权维 无
新型2031.11.04人取得及充电模块持超充液冷模块专利
实用2021.11.09-发行原始
168 以及车载充电 ZL202122730823.8 权维 无
新型2031.11.08人取得机持专利
实用一种无线充电2021.11.09-发行原始
169 ZL202122731697.8 权维 无
新型接收端2031.11.08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一种电容立板2021.11.15-发行原始
170 ZL202122791341.3 权维 无
新型的固定结构2031.11.14人取得持
3-3-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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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一种功率转换专利
实用2021.11.23-发行原始
171 模块及车载充 ZL202122883324.2 权维 无
新型2031.11.22人取得电机持
一种用于 OBC 专利
实用2021.11.24-发行原始
172 充电唤醒的双 ZL202122900039.7 权维 无
新型2031.11.23人取得边沿触发电路持专利
实用一种无线充电2021.11.25-发行原始
173 ZL202122915747.8 权维 无
新型系统电路2031.11.24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基于电动汽车2021.11.26-发行原始
174 ZL202122932472.9 权维 无
新型的双供电系统2031.11.25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一种可翻转的2021.11.29-发行原始
175 ZL202122955690.4 权维 无
新型电动周转车2031.11.28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功率供给装置2021.12.07-发行原始
176 ZL202123054722.X 权维 无
新型及充电装置2031.12.06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 PCBA 装配工 2021.11.30- 发行 原始
177 ZL202122975783.3 权维 无
新型装2031.11.29人取得持一种能快速连专利
实用2021.12.22-发行原始
178 接冷却水的充 ZL202123248820.7 权维 无
新型2031.12.21人取得电桩持专利
实用一种无线充电2021.12.28-发行原始
179 ZL202123346605.0 权维 无
新型对位引导系统2031.12.27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一种鸭舌式快2021.12.29-发行原始
180 ZL202123354661.9 权维 无
新型插接地连接器2031.12.28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一种立体电路2022.01.06-发行原始
181 ZL202220021641.5 权维 无
新型板结构2032.01.05人取得持一种电子器件专利
实用同步夹持装置2022.01.07-发行原始
182 ZL202220031183.3 权维 无
新型及电子器件装2032.01.06人取得持配系统专利
实用连接器插座及2022.01.17-发行原始
183 ZL202220110893.5 权维 无
新型车载充电机2032.01.16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一种紧凑型的2022.01.14-发行原始
184 ZL202220118278.9 权维 无
新型 EMC 滤波器 2032.01.13 人 取得持一种复用金属专利
实用基电路板的冷2022.01.19-发行原始
185 ZL202220140873.2 权维 无
新型却流道结构及2032.01.18人取得持车载充电机导热基板的安专利
实用2022.01.21-发行原始
186 装结构及充电 ZL202220170480.6 权维 无
新型2032.01.20人取得机持
3-3-2-176
124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一种谐振抑制专利
实用2022.01.21-发行原始
187 电路、车载充 ZL202220171347.2 权维 无
新型2032.01.20人取得电机持专利
实用一种无线充电2022.02.11-发行原始
188 ZL202220281656.5 权维 无
新型桩水冷系统2032.02.10人取得持一种可识别充专利
实用电模式并上报2022.02.15-发行原始
189 ZL202220301723.5 权维 无
新型对应充电口温2032.02.14人取得持度的检测电路专利
实用一种换电站余2022.02.24-发行原始
190 ZL202220380163.7 权维 无
新型热利用电路2032.02.23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一种电动汽车2022.03.17-发行原始
191 ZL202220584897.7 权维 无
新型集成滤波结构2032.03.16人取得持
CP 信号输出 专利
实用2022.03.28-发行原始
192 电路及双向充 ZL202220690469.2 权维 无
新型2032.03.27人取得电机持专利
实用汽车电源的气2022.04.29-发行原始
193 ZL202221022283.6 权维 无
新型密测试装置2032.04.28人取得持一种电路板散
实用热结构、散热专利2022.05.18-发行原始
194 ZL202221190462.0 权维 无
新型基板装配工装2032.05.17人取得持及车载电源装一种大功率无专利
实用2022.06.09-发行原始
195 线充电系统及 ZL202221440615.2 权维 无
新型2032.06.08人取得电动汽车持一种无线充电专利
实用2022.06.16-发行原始
196 系统发射端及 ZL202221518215.9 权维 无
新型2032.06.15人取得车载充电机持带磁平衡采样专利
实用2022.07.08-发行原始
197 的电源变换电 ZL202221768324.6 权维 无
新型2032.07.07人取得路持专利
实用2021.08.02-发行原始
198 集成充电桩 ZL202121783617.7 权维 无
新型2031.08.01人取得持专利
实用充电机的测试2021.11.22-发行原始
199 ZL202122868208.3 权维 无
新型工装2031.11.21人取得持车载充电器专利
外观2018.06.21-发行原始
200 DCDC 变换器 ZL201830320739.X 权维 无
设计2028.06.20人取得总成持专利
外观2019.06.18-发行原始
201 车载充电机 ZL201930316389.4 权维 无
设计2029.06.17人取得持
外观车载充电机2019.06.28-发行原始专利
202 ZL201930341812.6 无
设计(二合一反向2029.06.27人取得权维
3-3-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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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水嘴)持专利
外观车载充电机2019.06.28-发行原始
203 ZL201930341861.X 权维 无
设计(三合一)2029.06.27人取得持车载充电机原始专利
外观2019.06.28-发行204 (VAILS6048 ZL201930342578.9 取得 权维 无设计2029.06.27人
)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19.11.20-发行原始205 (单腔体结构 ZL201930640716.1 权维 无设计2029.11.19人取得三合一)持车载充电机专利外观 (3.3KW 四芯 2019.11.27- 发行 原始
206 ZL201930658007.6 权维 无
设计连接器二合2029.11.26人取得持
一)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19.11.27-发行原始207 (安装支撑柱 ZL201930658010.8 权维 无设计2029.11.26人取得结构二合一)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19.11.27-发行原始208 (配电输出的 ZL201930658769.6 权维 无设计2029.11.26人取得二合一)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19.11.27-发行原始209 (上下腔体结 ZL201930658771.3 权维 无设计2029.11.26人取得构三合一)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19.11.27-发行原始210 (四芯连接器 ZL201930658772.8 权维 无设计2029.11.26人取得输出二合一)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20.03.26-发行原始211 (11KW 配电 ZL202030109360.1 权维 无设计2030.03.25人取得输出三合一)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20.04.03-发行原始212 (11kw 二合 ZL202030127054.0 权维 无设计2030.04.02人取得
一)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20.06.15-发行原始213 (带快充的高 ZL202030304835.2 权维 无设计2030.06.14人取得压配电)持专利
外观车载充电机2020.09.16-发行原始
214 ZL202030550881.0 权维 无设计(大功率)2030.09.15人取得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20.09.27-发行原始215 (配电三合 ZL202030581389.X 权维 无设计2030.09.26人取得
一)持专利
外观风冷车载充电2020.11.04-发行原始
216 ZL202030664420.6 权维 无
设计机2030.11.03人取得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20.11.04-发行原始217 (6.6kw 三合 ZL202030664430.X 权维 无设计2030.11.03人取得一60585)持车载高低压转专利
外观2020.11.04-发行原始
218 换器 ZL202030664437.1 权维 无
设计2030.11.03人取得
(62131)持
3-3-2-178
124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20.11.04-发行原始219 (6.6kw 三合 ZL202030665134.1 权维 无设计2030.11.03人取得一62192)持专利
外观电动汽车通信2020.12.14-发行原始
220 ZL202030770483.X 权维 无
设计模块2030.12.13人取得持专利
外观车载充电机2021.03.16-发行原始
221 ZL202130141383.5 权维 无
设计(三合一)2031.03.15人取得持专利
外观水冷车载充电2021.04.15-发行原始
222 ZL202130214333.5 权维 无
设计机2031.04.14人取得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21.05.28-发行原始223 (三合一 ZL202130325427.X 权维 无设计2031.05.27人取得
62197)持
专利外观充电模块(大2021.06.04-发行原始
224 ZL202130345551.2 权维 无设计功率超充)2036.06.03人取得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21.06.04-发行原始225 (二合一 ZL202130345545.7 权维 无设计2036.06.03人取得
62277)持
专利
外观车载无线接收2021.06.25-发行原始
226 ZL202130399112.X 权维 无
设计器2036.06.24人取得持专利
外观车载充电机2021.08.11-发行原始
227 ZL202130520895.2 权维 无
设计(三合一)2036.08.10人取得持专利
外观2021.08.25-发行原始
228 充电模块 ZL202130557647.5 权维 无
设计2036.08.24人取得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21.09.23-发行原始229 (配电三合 ZL202130631204.6 权维 无设计2036.09.22人取得
一)持专利
外观2021.10.08-发行原始
230 连接器插座 ZL202130660321.5 权维 无
设计2036.10.07人取得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22.08.08-发行原始231 (6.6KW 二合 ZL202230513932.1 权维 无设计2037.08.07人取得一62436)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22.08.08-发行原始232 (11KW 三合 ZL202230514076.1 权维 无设计2037.08.07人取得一62308)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22.08.09-发行原始233 (6.6KW 三合 ZL202230517746.5 权维 无设计2037.08.08人取得一62385)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22.08.09-发行原始234 (3.3KW 二合 ZL202230517749.9 权维 无设计2037.08.08人取得一62220)持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22.08.10-发行原始235 (二合一 ZL202230521437.5 权维 无设计2037.08.09人取得
62376)持
3-3-2-179
124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车载充电机专利
外观2022.08.12-发行原始236 (三合一 ZL202230528212.2 权维 无设计2037.08.11人取得
62362)持
电动汽车车载深圳受让专利
发明充电机黑匣子2020.11.24-威迈
237 ZL202011331765.5 取得 权维 无
专利系统和控制方2040.11.23斯软
[注5]持法件一种车载充电上海受让专利
发明 机检测 CP 信 2017.09.29-
238 ZL201710905419.5 威迈 取得 权维 无
专利号的抗干扰处2037.09.28
斯[注4]持理方法一种直流电机上海专利
发明2021.01.17-原始
239 软启动控制方 ZL202110020132.0 威迈 权维 无
专利2041.01.16取得法及系统斯持可自动升降承上海受让专利
实用2019.01.15-
240 重板的测试仪 ZL201920064651.5 威迈 取得 权维 无
新型2029.01.14
器存储柜斯[注4]持一种用于汽车上海受让专利
实用2019.07.04-
241 充电机底壳抽 ZL201921036586.1 威迈 取得 权维 无
新型2029.07.03
真空的夹具斯[注4]持上海受让专利
实用晶体管加工模2019.07.10-
242 ZL201921074364.9 威迈 取得 权维 无
新型具及冲压机2029.07.09
斯[注4]持上海受让专利
实用一种功率开关2019.07.17-
243 ZL201921123221.2 威迈 取得 权维 无
新型并联控制电路2029.07.16
斯[注4]持带功率因数校上海受让专利
实用正功能的单级2019.08.14-
244 ZL201921316850.7 威迈 取得 权维 无
新型 AC-DC 变换 2029.08.13
斯[注4]持器电路一种新能源汽上海受让专利
实用2019.08.29-
245 车多合一充配 ZL201921423175.8 威迈 取得 权维 无
新型2029.08.28
电总成斯[注4]持电动汽车电机上海专利
实用系统三相主动2019.11.18-原始
246 ZL201921991148.0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短路的控制电2029.11.17取得斯持路上海专利
实用一种双冷却通2020.05.20-原始
247 ZL202020852213.8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道电机2030.05.19取得斯持上海专利
实用扁线定子组件2020.05.26-原始
248 ZL202020909713.0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及电机2030.05.25取得斯持上海专利
实用2020.06.12-原始
249 双冷却总成 ZL202021085170.1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2030.06.11取得斯持一种带预充和上海专利
实用2020.07.17-原始
250 放电功能的车 ZL202021418555.5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2030.07.16取得载充电器斯持
251 实用 一种车载电池 ZL202021984888.4 2020.09.11- 上海 原始 专利 无
3-3-2-180
124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
新型包加热器及应2030.09.10威迈取得权维用其的车载电斯持池包
PTC 加热器的上海专利
实用 IGBT 模块固 2020.09.11- 原始
252 ZL202021986321.0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 定结构及 PTC 2030.09.10 取得斯持加热器一种宽范围输上海专利
实用2020.11.25-原始
253 出的集成车载 ZL202022773217.X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2030.11.24取得充电机斯持上海专利
实用转子和永磁电2020.12.04-原始
254 ZL202022875788.4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机2030.12.03取得斯持上海专利
实用2020.12.04-原始
255 转子和电机 ZL202022882450.1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2030.12.03取得斯持一种拼块式定上海专利
实用2021.02.03-原始
256 子模块绕线工 ZL202120307491.X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2031.02.02取得装斯持上海专利
实用电机安装结构2021.02.04-原始
257 ZL202120318478.4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及压缩机2031.02.03取得斯持上海专利
实用2021.05.24-原始
258 车载高压系统 ZL202121120517.6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2031.05.23取得斯持
一种 IGBT 模上海专利
实用块的散热结构2021.07.09-原始
259 ZL202121559446.X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及双面水冷控2031.07.08取得斯持制器上海专利
实用水冷器装配工2021.07.09-原始
260 ZL202121559452.5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装2031.07.08取得斯持上海专利
实用一种信号插接2021.07.12-原始
261 ZL202121574996.9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装置和逆变器2031.07.11取得斯持多合一集成动上海专利
实用2021.07.23-原始
262 力系统的铜排 ZL202121689151.4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2031.07.22取得组件斯持上海专利
实用双面液冷2021.08.02-原始
263 ZL202121783618.1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 IGBT 散热器 2031.08.01 取得斯持一种车载上海专利
实用2021.08.06-原始
264 DC/DC 反向预 ZL202121833732.0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2031.08.05取得充装置斯持输出铜排和电上海专利
实用流传感器的集2021.08.10-原始
265 ZL202121860864.2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成结构及逆变2031.08.09取得斯持器电子元件与壳上海专利
实用2021.08.10-原始
266 体的安装结构 ZL202121860865.7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2031.08.09取得及逆变器斯持
3-3-2-181
124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多合一控制器上海专利
实用2021.08.23-原始
267 及其冷却结 ZL202121988128.5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2031.08.22取得
构、汽车斯持
一种 IGBT 模 上海 专利
实用2021.08.23-原始
268 块的装配结构 ZL202121988142.5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2031.08.22取得及新能源汽车斯持
一种 PTC 加热上海专利
实用 器与 DC/DC 2021.09.27- 原始
269 ZL202122351484.2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变换器的集成2031.09.26取得斯持控制器一种振动测试上海专利
实用装置连接结构2021.10.28-原始
270 ZL202122610869.6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和汽车控制器2031.10.27取得斯持测试设备上海专利
实用一种多合一控2021.11.17-原始
271 ZL202122819825.4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制器和电动车2031.11.16取得斯持用于多合一动上海专利
实用2022.01.07-原始
272 力设备的冷却 ZL202220031187.1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2032.01.06取得结构斯持一种双面水冷上海专利
实用2022.01.18-原始
273 控制器的测试 ZL202220128856.7 威迈 权维 无
新型2032.01.17取得装置斯持一种模拟旋转芜湖专利
发明变压器输出信2020.06.24-原始
274 ZL202010584486.3 威迪 权维 无
专利号和提供故障2040.06.23取得斯持诊断装置芜湖专利
实用一种快速自动2020.05.25-原始
275 ZL202020889172.X 威迪 权维 无
新型均匀涂胶装置2030.05.24取得斯持一种新型电动芜湖专利
实用2020.05.25-原始
276 汽车驱动电机 ZL202020890006.1 威迪 权维 无
新型2030.05.24取得的转子结构斯持一种快速识别芜湖专利
实用2020.05.25-原始
277 三相线颜色和 ZL202020890009.5 威迪 权维 无
新型2030.05.24取得槽数的工装斯持一种高集成化芜湖专利
实用2020.06.10-原始
278 的直流滤波器 ZL202021055079.5 威迪 权维 无
新型2030.06.09取得内极板斯持一种高集成化芜湖专利
实用2020.06.10-原始
279 的直流滤波器 ZL202021055976.6 威迪 权维 无
新型2030.06.09取得外壳斯持芜湖专利
实用一种集成整形2020.06.22-原始
280 ZL202021162972.8 威迪 权维 无
新型扩槽装置2030.06.21取得斯持一种高功率密芜湖专利
实用2020.07.07-原始
281 度电机控制系 ZL202021311338.6 威迪 权维 无
新型2030.07.06取得统斯持一种高度集成芜湖专利
实用2020.07.28-原始
282 化电机控制系 ZL202021513150.X 威迪 权维 无
新型2030.07.27取得统斯持
3-3-2-182
125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取得权利他项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号类型权人方式状态权利一种单管芜湖专利
实用2020.07.28-原始
283 IGBT 并联电 ZL202021515078.4 威迪 权维 无
新型2030.07.27取得机控制系统斯持一种分立芜湖专利
实用 IGBT 器件的 2020.09.18- 原始
284 ZL202022068194.2 威迪 权维 无
新型车用电机控制2030.09.17取得斯持器一种高集成化芜湖专利
实用2022.08.05-原始
285 的多合一驱动 ZL202222075633.1 威迪 权维 无
新型2032.08.04取得系统总成斯持
注1:发行人与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签订《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所持 3 项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821023473.3”、“ZL201821823181.8”、“ZL201920177462.9”)质押给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已办理完毕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前述借款期限到期后,发行人已依约归还3000万元借款。
发行人与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签订《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所持前述 3 项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821023473.3”、“ZL201821823181.8”、“ZL201920177462.9”)质押给深圳市高新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并已办理完毕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质押系发行人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借款质押,该等被质押的专利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在质押期间亦不影响发行人正常使用该等专利,且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故该等质押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2:发行人与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签订《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其所持 2 项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821045429.2”、“ZL20
1821054296.5”)质押给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项下的2000万元借
款提供质押担保,并已办理完毕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质押系发行人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借款质押,该等被质押的专利不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在质押期间亦不影响发行人正常使用该等专利,且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故该等质押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 3:发行人股东万仁春、刘钧、吴文江于 2013 年 7 月以“LLC 变换器同步整流方法及其装置”、“一种限制脉冲放电的输出功率的方法及电路”两项非专利技术对公司进行出资,该等技术交付公司后主要应用于公司的车载电源和通讯电源产品。上述两项技术于2012年12月取得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通知书》,后续于2014年、2015年获得专利授权,并在取得专利授权后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发行人(出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之“(一)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的设立及股本变化”)。经本所承办
3-3-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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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对万仁春、刘钧、吴文江进行访谈确认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该等专利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及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 4 : 上 表 专 利 号 分 别 为 “ZL201710905419.5” 、 “ZL201920064651.5” 、
“ZL201921036586.1” 、 “ZL201921074364.9” 、 “ZL201921123221.2” 、
“ZL201921316850.7”、“ZL201921423175.8”的 7 项专利系上海威迈斯于 2019 年自发行人处受让取得。该等专利的转让背景为,根据发行人的整体规划,上海威迈斯作为研发中心,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需要使用该等专利,因此发行人将该等专利转让至上海威迈斯。经核查,上海威迈斯受让取得的该等专利已办理完毕专利权转让手续,该等专利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注 5:上表专利号为“ZL202011331765.5”的 1 项专利系深圳威迈斯软件于 2022 年自发行人处受让取得。该项专利的转让背景为,根据发行人的整体规划,深圳威迈斯软件作为研发中心,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需要使用该项专利,因此发行人将该专利转让至深圳威迈斯。经核查,深圳威迈斯软件受让取得的该项专利已办理完毕专利权转让手续,该项专利转让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境外专利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境外专利16项,其中包括13项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专利专利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注册地他项权利号类型权人
实用用于车载充电机或电2019.01.04-发行
1202019100027德国无
新型压变换器的散热结构2029.01.31人用于车载充电机或
实用2019.01.03-发行
2 电压变换器的散热 FR3076776B3 法国 无
新型2029.01.02人结构
发明一种双输出端口充电2019.11.21-发行
32049376韩国无
专利电路及其控制方法2038.04.20人
发明一种充电电路移相控2021.03.22-发行
42232926韩国无
专利制方法2039.07.15人
发明 用于车载充电机或电 US 10568235 2020.02.18- 发行
5美国无
专利 压变换器的散热结构 B2 2038.12.28 人
发明 一种充电电路移相 US 2020.05.12- 发行
6美国无
专利 控制方法 10651669 B2 2039.07.25 人
US
7发明一种双输出端口充2020.10.13-发行美国无
10804723 B2
3-3-2-184
125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专利专利专利名称专利号有效期注册地他项权利号类型权人
专利电电路及其控制方2038.10.26人法
发明 一种带逆变功能的三 US 11197398 2021.12.07- 发行
8美国无
专利 端口充电机 B2 2038.04.20 人
发明 插件开关管的安装结 US 11211811 2021.12.28- 发行
9美国无
专利 构和安装方法 B2 2038.09.23 人
实用附散热结构的车载2019.06.12-发行
103221963日本无
新型用充电机2029.01.04人一种双输出端口充
发明2020.05.27-发行
11电电路及其控制方6709861日本无
专利2038.04.20人法
发明一种充电电路移相2020.12.28-发行
126816901日本无
专利控制方法2039.07.16人双向谐振变换器磁
发明2022.08.04-发行
13平衡电路及其控制7129115日本无
专利2041.04.02人方法单相三相充电兼用
发明2022.08.19-发行
14型转换电路及车载7126725日本无
专利2041.03.12人充电器
发明 可预充电的 DCDC 2022.11.29- 发行
157185336日本无
专利变换电路2041.03.12人
发明一种充电电路移相2019.07.15-发行
16 EP3609065 欧洲 无
专利控制办法2039.07.15人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专利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2.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提供的资料、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本所承办
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境内注册商标4项、境外注册商标2项,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注册商标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境内注册商标4项,具体情况如下:
3-3-2-185
125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权利取得他项商标图案注册号商品类别有效期号人方式权利
2014.08.07-发行原始
1第12197971号第9类无
2024.08.06人取得
2021.04.14-发行原始
2第45730117号第9类无
2031.04.13人取得
深圳
2019.10.14-威迈原始
3第36364235号第9类无
2029.10.13斯软取得
件深圳
2020.01.28-威迈受让
4第32762730号第9类无
2030.01.27斯软取得
件
(2)境外注册商标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境外注册商标2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权利取得他项商标图案注册号注册地商品类别有效期号人方式权利
2020.05.22-发行原始
1018242585欧盟第9类无
2030.05.22人取得
2020.05.21-发行原始
2 UK00003492062 英国 第 9 类 无
2030.05.21人取得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商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已依法经核准注册,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3.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19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基于单片机的软著登字
发行 2010SR 原始
1电源模块数字第2022.04.202009.08.01无
人015558取得保护电路程序0203831
3-3-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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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系统 V1.0 号
基于 DSP 的 软著登字
车载充电机的 发行 第 2010SR 原始
22022.04.20未发表无
电池管理系统人0226607037334取得
V1.0 号
车载 DC-DC变换器的软著登字
DSP 控制软 发行 第 2010SR 原始
32022.04.20未发表无
件[简称:DC- 人 0225547 037274 取得
DC 变换器的 号
控制]V1.0
基于 DSP 的车载电动机发软著登字
电模式下的直 发行 第 2010SR 原始
42022.04.20未发表无
流母线电压的人0225621037348取得稳压功能软件号
V1.0
威迈斯 DSP 深圳 软著登字
电源数字控制 威迈 第 2014SR 原始
52014.10.30未发表无
程序系统软件斯软0832909163672取得
V1.0 件 号威迈斯单片机深圳软著登字
电源 PMBUS 威迈 第 2014SR 原始
62014.10.31未发表无
通讯系统软件斯软0833986164749取得
V1.0 件 号
基 于 RS485 深圳 软著登字
通讯控制的远 威迈 第 2015SR 原始
72015.10.30未发表无
供电源程序系斯软1097061209975取得
统软件 V1.0 件 号
基于 DSP 的深圳软著登字车载充电机
威迈 第 2015SR 原始
8 CAN 通讯控 2015.10.30 未发表 无
斯软1096427209341取得制程序系统软件号
件 V1.0威迈斯基于数深圳软著登字
字控制的充电 威迈 第 2015SR 原始
92015.10.30未发表无
机控制程序系斯软1096430209344取得
统软件 V1.0 件 号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 的远供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10远端电源模块2016.01.28未发表无
斯软1199597020980取得控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 的远供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11远端电源模块2016.01.28未发表无
斯软1199580020963取得监控系统软件件号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2016SR 原始
12 MCU 的 威迈 第 2016.01.28 未发表 无
021188取得
2500W 通 信 斯软 1199805
3-3-2-187
125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电源模块控制件号系统软件
V1.0威迈斯基于
MCU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2500W 通 信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13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监控斯软1199797021180取得系统软件件号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 的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14 2400W 电 源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1199866021249取得模块监控系统件号
软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 的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15 2400W 电 源 2016.01.27 未发表 无
斯软1198458019841取得模块通讯系统件号
软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 的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16 2000W 电 源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1199868021251取得模块通讯系统件号
软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 的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17 2000W 电 源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1199869021252取得模块监控系统件号
软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 的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18 1500W 车 载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1199835021218取得充电控制系统件号
软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 的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19 360W 电源模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1199652021035取得块通讯系统软件号
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 的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20 360W 电源模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1199301020684取得块控制系统软件号
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 的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21 340W 电源模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1199310020693取得块通讯系统软件号
件 V1.0
威 迈 斯 基 于 深圳 软著登字 2016SR 原始
222016.01.28未发表无
MCU 的 威迈 第 020698 取得
3-3-2-188
125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340W 电源模 斯软 1199315
块控制系统软件号
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 的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23 304W 电源模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1199321020704取得块控制系统软件号
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 的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24 304W 电源模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1199295020678取得块监控系统软件号
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 的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25 300W 通信电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1199799021182取得源模块控制系件号
统软件 V1.0威迈斯基于
MCU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100W 远供局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262016.01.28未发表无
端电源模块监斯软1199662021045取得控系统软件件号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DSP 的激光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27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控制系统斯软1199787021170取得
软件 V1.0 件 号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DSP 的激光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28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监控系统斯软1199795021178取得
软件 V1.0 件 号威迈斯基于
DSP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2000W 汽 车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29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监控斯软1199807021190取得系统软件件号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DSP 的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30 2000W 电 源 2016.01.28 未发表 无
斯软1199290020673取得模块控制系统件号
软件 V1.0威迈斯基于
DSP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2000W 车 载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312016.01.28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控制斯软1199793021176取得系统软件件号
V1.0
威 迈 斯 基 于 深圳 软著登字 2016SR 原始
322016.01.28未发表无
DSP 的 威迈 第 021185 取得
3-3-2-189
125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1500W 电 源 斯软 1199802
模块监控系统件号
软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DSP 的 500W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33电源模块监控2016.01.28未发表无
斯软1199862021245取得系统软件件号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DSP 的 100W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34远供局端电源2016.01.28未发表无
斯软1199864021247取得模块控制系统件号
软件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DSP 的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35 1400W 车 载 2016.12.16 未发表 无
斯软1556158377542取得
DCDC 通讯系件号
统软件 V1.0威迈斯基于
MCU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1000W 车 载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362016.12.21未发表无
DCDC 控制通 斯软 1563579 384963 取得讯系统软件件号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 的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37 1400W 车 载 2016.12.26 未发表 无
斯软1575104396488取得
DCDC 控制系件号
统软件 V1.0威迈斯基于
MCU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2000W 车 载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382016.12.16未发表无
DCDC 通讯控 斯软 1555935 377319 取得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威迈斯基于
MCU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2000W 车 载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392016.12.16未发表无
DCDC 原边控 斯软 1555932 377316 取得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威迈斯基于
MCU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3300W 车 载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402016.12.16未发表无
充电机副边控斯软1555844377228取得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 的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412016.12.26未发表无
3300W 车 载 斯软 1575098 396482 取得
充电机通讯系件号
3-3-2-190
125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统软件 V1.0威迈斯基于
MCU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3300W 车 载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422016.12.16未发表无
充电机原边控斯软1555840377224取得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威迈斯基于
MCU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6600W 车 载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432016.12.26未发表无
充电机数字控斯软1575090396474取得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威迈斯基于
MCU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6600W 车 载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442016.12.26未发表无
充电机通讯控斯软1575188396572取得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威迈斯基于
MCU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6600W 车 载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452016.12.26未发表无
充电机原边控斯软1575225396609取得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威迈斯基于
MCU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PMBUS 通信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462016.12.16未发表无
电源模块原边斯软1555846377230取得控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威迈斯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MCU 的车载
威迈 第 2016SR 原始
47充电机低功耗2016.12.16未发表无
斯软1555927377311取得系统控制软件件号
V1.0
基于 DSP 的
2500W 车 载 深圳 软著登字
DCDC 全桥峰 威迈 第 2017SR 原始
482017.12.18未发表无
值电流数字控斯软2285949700665取得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
基于 MCU 的深圳软著登字
OBC 和
威迈 第 2017SR 原始
49 DCDC 集成系 2017.12.18 未发表 无
斯软2286422701138取得统通讯软件件号
V1.0
基于 MCU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OBC 和 威迈 第 2017SR 原始
502017.12.18未发表无
DCDC 集成系 斯软 2285744 700460 取得统采样软件件号
3-3-2-191
125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V1.0
基于 DSP 的深圳软著登字
OBC 和
威迈 第 2017SR 原始
51 DCDC 集成系 2017.12.18 未发表 无
斯软2286619701335取得统控制软件件号
V1.0
基于 MCU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抱闸电源模块 威迈 第 2017SR 原始
522017.12.21未发表无
驱动控制系统斯软2299909714625取得
软件 V1.0 件 号
基于 MCU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抱闸电源模块 威迈 第 2017SR 原始
532017.12.18未发表无
逻辑控制系统斯软2285750700466取得
软件 V1.0 件 号
基于 DSP 的深圳软著登字双向车载充电
威迈 第 2017SR 原始
54机的主功率拓2017.12.18未发表无
斯软2285756700472取得扑控制软件件号
V1.0
基于 DSP 的深圳软著登字双向车载充电
威迈 第 2017SR 原始
55机的低压侧程2017.12.18未发表无
斯软2286629701345取得序控制软件件号
V1.0
基于 UDS 协 深圳 软著登字
议的车载充电 威迈 第 2017SR 原始
562017.12.21未发表无
机诊断软件斯软2299736714452取得
V1.0 件 号
基于 UDS 协 深圳 软著登字
议的车载充电 威迈 第 2017SR 原始
572017.12.21未发表无
机刷新软件斯软2299696714412取得
V1.0 件 号
基于 DSP 的
6600W 车 载 深圳 软著登字
充电机三相交 威迈 第 2017SR 原始
582017.12.18未发表无
错 LLC 数字 斯软 2285737 700453 取得控制软件件号
V1.0
基于 DSP 的
6600W 车 载 深圳 软著登字
充电机两相交 威迈 第 2017SR 原始
592017.12.18未发表无
错 PFC 数字 斯软 2286750 701466 取得控制软件件号
V1.0
基于 DSP 的
6.6KW 高 低 深圳 软著登字
压功能集成双 威迈 第 2018SR 原始
602018.12.04未发表无
向全桥 DCDC 斯软 3300570 971475 取得控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
3-3-2-192
126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6.6KW 单 相
深圳软著登字双向功能集成
威迈 第 2018SR 原始
61车载充电机通2018.12.04未发表无
斯软3300566971471取得讯系统软件件号
V1.0
基于 DSP 的
6.6KW 高 低 深圳 软著登字
压功能集成单 威迈 第 2018SR 原始
622018.12.04未发表无
向全桥 DCDC 斯软 3300602 971507 取得控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
基于 DSP 的
3.3KW 高 低 深圳 软著登字
压功能集成单 威迈 第 2018SR 原始
632018.12.04未发表无
向 DCDC 控 斯软 3300848 971753 取得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
基于 DSP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6.6KW 无 桥 威迈 第 2018SR 原始
642018.12.04未发表无
PFC 双向控制 斯软 3300575 971480 取得
软件 V1.0 件 号
6.6KW 单 相
深圳软著登字双向功能集成
威迈 第 2018SR 原始
65车载充电机唤2018.12.03未发表无
斯软3298159969064取得醒功能控制软件号
件 V1.0
11KW 三相双
深圳软著登字向功能集成车
威迈 第 2018SR 原始
66载充电机通讯2018.12.03未发表无
斯软3296186967091取得系统软件件号
V1.0
11KW 三相双
深圳软著登字向功能集成车
威迈 第 2018SR 原始
67载充电机直流2018.12.04未发表无
斯软3300712971617取得控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
11KW 三相双
深圳软著登字向功能集成车
威迈 第 2018SR 原始
68载充电机交流2018.12.04未发表无
斯软3300706971611取得控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传送网双路深圳软著登字
200W 电源控 威迈 第 2018SR 原始
692018.12.04未发表无
制系统软件斯软3300699971604取得
V1.0 件 号传送网双路深圳软著登字
200W 电源通 威迈 第 2018SR 原始
702018.12.03未发表无
讯系统软件斯软3296196967101取得
V1.0 件 号软著登字
3.3KW 单 相 深圳 2018SR 原始
71第2018.12.03未发表无
功能集成车载威迈965706取得
3294801
3-3-2-193
126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充电机交流辅斯软号助控制系统软件
件 V1.0深圳软著登字新型抱闸电源
威迈 第 2018SR 原始
72控制系统软件2018.12.03未发表无
斯软3298150969055取得
V1.0件号
3.3KW 单 相
深圳软著登字功能集成车载
威迈 第 2018SR 原始
73充电机通讯刷2018.12.04未发表无
斯软3300890971795取得新系统软件件号
V1.0
基于 DSP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6.6KW 图 腾 威迈 第 2018SR 原始
742018.12.03未发表无
柱 PFC 控制 斯软 3298319 969224 取得
软件 V1.0 件 号深圳软著登字高低压充电集
威迈 第 2019SR 原始
75成模块控制系2019.08.07未发表无
斯软42419590821202取得
统软件 V1.0件号深圳软著登字中低压充电集
威迈 第 2019SR 原始
76成模块控制系2019.08.07未发表无
斯软42414730820716取得
统软件 V1.0件号
基于 DSP 的
6.06.KW 中低 深圳 软著登字
压功能集成双 威迈 第 2019SR 原始
772019.08.08未发表无
向 DCDC 控 斯软 4242226 0821469 取得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
11KW 三相车
深圳软著登字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78辅助功能控制2020.01.17未发表无
斯软49713330092637取得系统软件件号
V1.0基于
CANFD11KW 深圳 软著登字
三相双向物理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792020.01.17未发表无
集成车载充电斯软49708370092141取得机直流控制系件号
统软件 V1.0基于
CANFD11KW 深圳 软著登字
三相双向物理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802020.01.15未发表无
集成车载充电斯软49590840080388取得机交流控制系件号
统软件 V1.0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CANFD11KW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812020.01.15未发表无
三相双向物理斯软49518990073203取得集成车载充电件号
3-3-2-194
126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机通讯系统软
件 V1.0基于功能安全深圳软著登字
设 计 6.6KW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82功能集成车载2020.01.16未发表无
斯软49630110084315取得充电机通信系件号
统软件 V1.0
基于 V2V 逆深圳软著登字
变 6.6KW 功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83能集成车载充2020.01.16未发表无
斯软49596560080960取得电机通信系统件号
软件 V1.0
基于 V2V 逆
变 6.6KW 功 深圳 软著登字
能集成车载充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842020.01.16未发表无
电机交流控制斯软49596540080958取得系统软件件号
V1.0
基于 V2V 逆
变 6.6KW 功 深圳 软著登字
能集成车载充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852020.01.15未发表无
电机直流控制斯软49545190075823取得系统软件件号
V1.0基于功能安全
设 计 6.6KW 深圳 软著登字
功能集成车载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862020.01.16未发表无
充电机交流控斯软49631180084422取得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基于功能安全
设 计 6.6KW 深圳 软著登字
功能集成车载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872020.01.16未发表无
充电机直流控斯软49638210085125取得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
11KW 三相车
深圳软著登字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88 桩端 WIFI 通 2020.01.16 未发表 无
斯软49631100084414取得信系统软件件号
V1.0
11KW 三相车
深圳软著登字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89车端功率控制2020.01.16未发表无
斯软49619180083222取得系统软件件号
V1.0
11KW 三相车
深圳软著登字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90 车端 WIFI 通 2020.01.15 未发表 无
斯软49520290073333取得信系统软件件号
V1.0
3-3-2-195
126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11KW 三相车
深圳软著登字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91桩端功率控制2020.01.15未发表无
斯软49518910073195取得系统软件件号
V1.0
11KW 三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922020.01.16未发表无
LOP 控制系 斯软 4959751 0081055 取得
统软件 V1.0 件 号
11KW 三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932020.01.16未发表无
整车通信系统斯软49597590081063取得
软件 V1.0 件 号基于
AUTOSAR 架 深圳 软著登字
构 的 6.6KW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942020.12.112020.10.30无
功能集成车载斯软65981651795163取得充电机通信系件号
统软件 V1.0基于
AUTOSAR 架深圳软著登字
构 的 6.6KW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95功能集成车载2020.12.112020.10.30无
斯软65982651795263取得充电机系统直件号流控制软件
V1.0基于
AUTOSAR 架深圳软著登字
构 的 6.6KW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96功能集成车载2020.12.112020.10.30无
斯软65982581795256取得充电机交流控件号制系统软件
V1.0基于
AUTOSAR 架深圳软著登字
构 的 6.6KW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97功能集成车载2020.12.112020.10.30无
斯软65982591795257取得充电机系统低件号功耗控制软件
V1.0基于
AUTOSAR 架深圳软著登字
构 的 11KW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98功能集成车载2020.12.102020.10.30无
斯软65902671787265取得充电机系统交件号流控制软件
V1.0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AUTOSAR 架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992020.12.102020.10.30无
构 的 11KW 斯软 6590265 1787263 取得功能集成车载件号
3-3-2-196
126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充电机系统直流控制软件
V1.0基于
AUTOSAR 架深圳软著登字
构 的 11KW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00功能集成车载2020.12.102020.10.30无
斯软65902661787264取得充电机系统低件号功耗控制软件
V1.0基于
AUTOSAR 架 深圳 软著登字
构 的 11KW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012020.12.102020.10.30无
功能集成车载斯软65901631787161取得充电机系统通件号
信软件 V1.0
基于 MCU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PLC 电动汽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022020.12.102020.10.30无
车充电通信软斯软65901601787158取得
件 V1.0 件 号
基于 MCU 的深圳软著登字
2.2KW 功 能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03集成车载充电2020.12.102020.10.30无
斯软65901611787159取得机交流控制系件号
统软件 V1.0
基于 MCU 的深圳软著登字
2.2KW 功 能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04集成车载充电2020.12.102020.10.30无
斯软65901591787157取得机系统直流控件号
制软件 V1.0
基于 MCU 的深圳软著登字
2.2KW 功 能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05集成车载充电2020.12.102020.10.30无
斯软65901621787160取得机通信系统软件号
件 V1.0基于主从
MCU 架构的 深圳 软著登字
6.6KW 功 能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062020.12.072020.10.30无
集成车载充电斯软65530831752111取得机系统通信软件号
件 V1.0基于主从
MCU 架构的 深圳 软著登字
6.6KW 功 能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072020.12.072020.10.30无
集成车载充电斯软65530461752074取得机系统交流控件号
制软件 V1.0基于主从深圳软著登字
MCU 架构的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082020.12.072020.10.30无
6.6KW 功 能 斯软 6553084 1752112 取得
集成车载充电件号
3-3-2-197
126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机系统直流控
制软件 V1.0基于主从
MCU 架构的 深圳 软著登字
6.6KW 功 能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092020.12.072020.10.30无
集成车载充电斯软65530521752080取得机系统主控软件号
件 V1.0基于主从
MCU 架构的深圳软著登字
6.6KW 功 能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10集成车载充电2020.12.072020.10.30无
斯软65533121752340取得机系统低功耗件号控制软件
V1.0
支持 UDS 与深圳软著登字新型内部协议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11的车载充电机2020.12.072020.10.30无
斯软65530441752072取得多合一刷新通件号
信软件 V1.0
支持 UDS 与新型内部协议深圳软著登字
的车载充电机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122020.12.072020.10.30无
多合一刷新交斯软65530451752073取得流控制软件件号
V1.0
支持 UDS 与新型内部协议深圳软著登字
的车载充电机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132020.12.072020.10.30无
多合一刷新低斯软65530561752084取得功耗控制软件件号
V1.0
支持 UDS 与新型内部协议深圳软著登字
的车载充电机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142020.12.072020.10.30无
多合一刷新上斯软65530421752070取得位机软件件号
V1.0
支持 UDS 与新型内部协议深圳软著登字
的车载充电机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152020.12.072020.10.30无
多合一刷新直斯软65530431752071取得流控制软件件号
V1.0
基于 UDS 协深圳软著登字议的车载充电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16机多合一刷新2020.12.102020.10.30无
斯软65901581787156取得上位机软件件号
V1.0软著登字
基于 UDS 协 深圳 2020SR 原始
117第2020.12.112020.10.30无
议的车载充电威迈1796860取得
6599862
3-3-2-198
126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机多合一刷新斯软号低功耗控制软件
件 V1.0
基于 UDS 协深圳软著登字议的车载充电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18机多合一刷新2020.12.102020.10.30无
斯软65901571787155取得交流控制软件件号
V1.0
基于 UDS 协深圳软著登字议的车载充电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19机多合一刷新2020.12.072020.10.30无
斯软65533111752339取得直流控制软件件号
V1.0
基于 UDS 协深圳软著登字议的车载充电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20机多合一刷新2020.12.112020.10.30无
斯软65956531792651取得通信软件件号
V1.0
基于 VS 的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充电机内部 威迈 第 2020SR 原始
1212020.12.072020.10.30无
诊断工具软件斯软65533131752341取得
V1.0 件 号
7KW 单相车
深圳软著登字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22车端功率控制2021.12.142021.10.21无
斯软87779472055321取得系统软件件号
V1.0
7KW 单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232021.12.102021.10.21无
辅助功能控制斯软87629322040306取得
系统 V1.0 件 号
7KW 单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242021.12.102021.10.21无
整车通信系统斯软87643722041746取得
软件 V1.0 件 号
7KW 单相车
深圳软著登字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25 桩端 WIFI 通 2021.12.10 2021.10.21 无
斯软87629632040337取得信系统软件件号
V1.0
7KW 单相车
深圳软著登字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26桩端功率控制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87642402041614取得系统软件件号
V1.0
7KW 单相车 深圳 软著登字
载无线充电机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272021.12.092021.10.21无
LOP 控制系 斯软 8755880 2033254 取得
统软件 V1.0 件 号
22KW 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2021SR 原始
1282021.12.102021.10.21无
成车载充电机威迈第2041745取得
3-3-2-199
126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系统低功耗控斯软8764371
制软件 V1.0 件 号
22KW 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车载充电机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292021.12.10未发表无
系统交流控制斯软87642392041613取得
软件 V1.0 件 号
22KW 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车载充电机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302021.12.142021.10.21无
系统通信软件斯软87779592055333取得
V1.0 件 号
22KW 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车载充电机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312021.12.142021.10.21无
系统直流控制斯软87779602055334取得
软件 V1.0 件 号
40kw 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充电机系统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322021.12.132021.10.21无
交流控制软件斯软87709192048293取得
V1.0 件 号
40KW 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充电机系统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332021.12.102021.10.21无
通信软件斯软87637802041154取得
V1.0 件 号
40kw 功能集 深圳 软著登字
成充电机系统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342021.12.102021.10.21无
直流控制软件斯软87629312040305取得
V1.0 件 号
支持 OBD 协
议 的 11KW 深圳 软著登字
功能集成车载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352021.12.242021.10.21无
充电机系统交斯软88523542129728取得流控制软件件号
V1.0
支持 OBD 协深圳软著登字
议 的 11KW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36功能集成车载2021.12.092021.10.21无
斯软87558612033235取得充电机系统通件号
信软件 V1.0
支持 OBD 协
议 的 11KW 深圳 软著登字
功能集成车载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372021.12.102021.10.21无
充电机系统直斯软87629302040304取得流控制软件件号
V1.0
支持 OBD 协
议 的 11KW 深圳 软著登字
功能集成车载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382021.12.102021.10.21无
充电机系统低斯软87637662041140取得功耗控制软件件号
V1.0
支持 OBD 协 深圳 软著登字 2021SR 原始
1392021.12.102021.10.21无
议 的 6.6KW 威迈 第 2041581 取得
3-3-2-200
126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功能集成车载斯软8764207充电机系统通件号
信软件 V1.0
支持 OBD 协
议 的 6.6KW 深圳 软著登字
功能集成车载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402021.12.142021.10.21无
充电机系统交斯软87779072055281取得流控制软件件号
V1.0
支持 OBD 协
议 的 6.6KW 深圳 软著登字
功能集成车载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412021.12.102021.10.21无
充电机系统直斯软87642082041582取得流控制软件件号
V1.0
支持 OBD 协
议 的 6.6KW 深圳 软著登字
功能集成车载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422021.12.142021.10.21无
充电机系统低斯软87779062055280取得功耗控制软件件号
V1.0基于物理集成深圳软著登字
PLC 的 11KW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43车载充电机系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87640672041441取得统交流控制软件号
件 V1.0基于物理集成深圳软著登字
PLC 的 11KW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44车载充电机系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87640682041442取得统通信软件件号
V1.0基于物理集成深圳软著登字
PLC 的 11KW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45车载充电机系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87637792041153取得
统 PLC 控制件号
软件 V1.0基于物理集成深圳软著登字
PLC 的 11KW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46车载充电机系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87642042041578取得统低功耗控制件号
软件 V1.0基于物理集成深圳软著登字
PLC 的 11KW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47车载充电机系2021.12.102021.10.21无
斯软87642052041579取得统直流控制软件号
件 V1.0
兼容 CANFD 深圳 软著登字
的 PLC 电动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482021.12.102021.10.21无
汽车充电通信斯软87642062041580取得
软件 V1.0 件 号
149 基于 LIN 通 深圳 软著登字 2021SR 2021.12.10 2021.10.21 原始 无
3-3-2-201
126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讯的 2KW 单 威迈 第 2041152 取得
体 DCDC 控 斯软 8763778制系统软件件号
V1.0深圳软著登字车载电源黑匣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50子功能算法软2022.03.142022.02.02无
斯软92988050344606取得
件 V1.0件号兼容欧洲
DIN70121 和 深圳 软著登字
ISO15118 标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512022.03.142021.12.30无
准的电动汽车斯软92988060344607取得通信控制软件件号
V1.0车载电源芯片深圳软著登字
固件快速刷新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522022.03.142022.01.06无
算法软件斯软92988070344608取得
V1.0 件 号一种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COBS 转码的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53多芯片串口通2022.12.26未发表无
斯软105700711615872取得信的车载电源件号
软件 V1.0基于模型实现深圳软著登字
OBC-DCDC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54功率控制的温2022.12.26未发表无
斯软105699051615706取得度降额控制软件号
件 V1.0实现欧美日多深圳软著登字
合一标准的电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552022.12.26未发表无
动汽车通信控斯软105699011615702取得
制软件 V1.0 件 号基于输入功率
11KW 输出电 深圳 软著登字
压 800V 功能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562022.12.26未发表无
集成车载充电斯软105699531615754取得机通信系统软件号
件 V1.0实现美国深圳软著登字
SAEJ1772 标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57准的电动汽车2022.12.26未发表无
斯软105701161615917取得通信控制软件件号
V1.0
实 现 欧 洲 深圳 软著登字 2022SR 原始
158 Booster 升压 威迈 第 2022.12.26 未发表 无 1615919 取得
系统的电动汽斯软10570118
3-3-2-202
127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车通信控制软件号
件 V1.0基于
AUTOSAR 架 深圳 软著登字
构 的 11KW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592022.12.26未发表无
模型开发车载斯软105699031615704取得充电机系统通件号
信软件 V1.0实现欧洲深圳软著登字
DIN70121 标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0准的电动汽车2022.12.26未发表无
斯软105700721615873取得通信控制软件件号
V1.0
基 于 AB 深圳 软著登字
Swap 方式刷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12022.12.26未发表无
写的车载电源斯软105689751614776取得
软件 V1.0 件 号
基 于 6.6KW功能集成车载深圳软著登字
充 电 机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22022.12.26未发表无
CANFD 通信 斯软 10569952 1615753 取得系统软件件号
V1.0一种基于回滚深圳软著登字
方式刷写的车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32022.12.26未发表无
载电源软件斯软105699061615707取得
V1.0 件 号实现欧洲
ISO15118 即 深圳 软著登字
插即充标准的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42022.12.26未发表无
电动汽车通信斯软105701171615918取得控制软件件号
V1.0基于模型实现深圳软著登字整车碰撞信号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5捕捉并诊断的2022.12.26未发表无
斯软105699541615755取得控制程序件号
V1.0基于
AUTOSAR 的 深圳 软著登字
6.6KW 功 能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62022.12.26未发表无
集成车载充电斯软105699021615703取得机通信系统软件号
件 V1.0
167 基于 HV-LV 深圳 软著登字 2022SR 2022.12.26 未发表 原始 无
3-3-2-203
127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11KW 多核 威迈 第 1614774 取得版本)协议实斯软10568973
现的 SCI 平台 件 号通信软件
V1.0一种通过异芯深圳软著登字
片备份软件的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82022.12.26未发表无
车载电源软件斯软105700701615871取得
V1.0 件 号
基于 USB 控 深圳 软著登字
制的 CAN 盒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692022.12.26未发表无
工具控制软件斯软105689741614775取得
V1.0 件 号
基于 CANFD深圳软著登字
通信的 11kw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0车载充电机输2022.12.26未发表无
斯软105699461615747取得出系统通讯控件号
制软件 V1.0深圳软著登字
基于 Flash 模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1 拟 EEPROM 2022.12.26 未发表 无
斯软105699001615701取得
软件 V1.0件号基于
AUTOSAR 架 深圳 软著登字
构 的 3.3KW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22022.12.26未发表无
功能集成车载斯软105699041615705取得充电机系统通件号
信软件 V1.0
基于 PFC_LV
( 6.6KW 多 深圳 软著登字核版本)协议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32022.12.26未发表无
实现的 SCI 平 斯软 10568976 1614777 取得台通信软件件号
V1.0基于模型实现深圳软著登字
OBC-DCDC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4功率控制的电2022.12.28未发表无
斯软105734041619205取得压降额控制软件号
件 V1.0一种基于深圳软著登字
UDS 协议的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5多芯片升级的2022.12.28未发表无
斯软105734031619204取得车载电源软件件号
V1.0
176 车用无线充电 深圳 软著登字 2022SR 2022.12.28 未发表 原始 无
3-3-2-204
127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OTA 升级管 威迈 第 1619227 取得
理软件 V1.0 斯软 10573426件号
KungFu 芯片 深圳 软著登字
理 想 X01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72022.12.28未发表无
Boot 开发软 斯软 10573427 1619228 取得
件 V1.0 件 号实现日本深圳软著登字
Chademo 标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8准的电动汽车2022.12.28未发表无
斯软105734281619229取得通信控制软件件号
V1.0飞行汽车中双深圳软著登字
DCDC 的应用 威迈 第 2022SR 原始
1792022.12.28未发表无
控制软件斯软105733281619129取得
V1.0 件 号
基于 VS 的车软著登字载充电机上海
第 2020SR 原始
180 UDS 协议刷 威迈 2020.01.16 2017.12.28 无
49604450081749取得
新工具软件斯号
V1.0
基于 VS 的车 软著登字上海
载充电机通用 第 2020SR 原始
181威迈2020.01.162018.05.16无
监控上位机软49609740082278取得斯
件 V1.0 号
基于 VS 的车 软著登字上海
载充电机通用 第 2020SR 原始
182威迈2020.01.17未发表无
刷新上位机软49667590088063取得斯
件 V1.0 号兼容软著登字
TCAN1145 和 上海
第 2020SR 原始
183 TJA1145 的通 威迈 2020.01.17 2019.05.30 无
49667540088058取得
讯功能软件斯号
V1.0
基于 UDS 协软著登字议的带回滚功上海
第 2020SR 原始
184 能 的 FOTA 威迈 2020.01.17 2017.12.13 无
49662190087523取得
功能软件斯号
V1.0新型车载充电软著登字上海
机低功耗系统 第 2020SR 原始
185威迈2020.01.172019.10.16无
控制软件49695170090821取得斯
V1.0 号
基于 DSP 的 软著登字上海
2.5KW 单 体 第 2020SR 原始
186威迈2020.07.132020.04.20无
DCDC 控制系 5636802 0758106 取得斯
统软件 V1.0 号
基 于 双 路 上海 软著登字 2020SR 原始
1872020.07.132020.04.30无
CAN 通信的 威斯 第 0762008 取得
3-3-2-205
127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著作首次发表取得他项软件名称证书号登记号登记日期号权人日期方式权利
6.6KW 功 能 迈 5640704
集成车载充电号机通信系统软
件 V1.0基于双路
CAN 通信的 软著登字上海
6.6KW 功 能 第 2020SR 原始
188威迈2020.07.132020.04.30无
集成车载充电56407110762015取得斯机交流控制系号
统软件 V1.0基于双路
CAN 通信的 软著登字上海
6.6KW 功 能 第 2020SR 原始
189威迈2020.07.132020.04.30无
集成车载充电56407180762022取得斯机直流控制系号
统软件 V1.0基于软著登字
AUTOSAR 平 上海
第 2021SR 原始
190台的多组快照威迈2021.10.12未发表无
82174481494822取得
数据记录系统斯号
VI.0
基于 C 语言平台的电加热上海软著登字器(PTC)控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912021.01.05未发表无
制软件[简斯软67421810014074取得
称: PTC 控 件 号
制软件]V1.0
基于 CAN 总芜湖软著登字线的程序下载
威迈 第 2021SR 原始
192软件[简称:2021.01.19未发表无
斯软68238850099568取得程序下载软件号
件]V1.0
基于 MQX 和
MPC5643L 的 软著登字芜湖
PMSM 电 机 第 2020SR 原始
193威迪2020.05.25未发表无
控制软件[简53861960507500取得斯
称:电机控制号
软件]V1.0
TNF2APIU 软 著 登
PHB200S54- 华源 字 第 2022SR 原始
1942022.10.252022.06.07无
CB 单板软件 电源 1036660 1412405 取得
V1.0 4 号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享有上述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4.被许可使用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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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新能源汽车无线充电相关技术方面获得 Qualcomm Incorporated(高通)多项技术的授权使用;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使用前述授权技术量产无线充电产品的情形。
5.特许经营权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涉及特许经营情况。
6.合作研发合同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1项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展研究的项目,具体如下:
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之“大功率、高效率、高可靠碳化硅双向车载项目名称充电机开发”
甲方-管理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乙方-牵头承担单位:威迈斯
丙方-项目推荐(主管)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参与方:
合作方(1)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深圳青铜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厦门市三安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4)清华大学
(5)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研发大功率、高效率、高可靠双向车载充电机,通过解决核心车规级 SiC 功合作研发的内率器件及驱动芯片国产化、主回路拓扑与控制算法、高密度磁元件、整机结
容和范围构和工艺设计等问题,完成双向车载充电机性能评价与测试,完成整车装车应用测试及批量装车应用推广。
合作各方的权
甲方可根据《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乙方进行科技计
利和义务、风
划信用管理;乙方要建立以诚信为原则的自主管理制度,按要求执行项目;
险责任的承担
丙方应当推动和督促乙方实施好项目,监督项目执行,落实配套资金。
方式
(1)根据项目任务分工,在各方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
的知识产权归各方独自所有。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时,其他各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各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共同享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合作研发的成先受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果分配和收益
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合作各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分配约定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的精神权利,如身份权、依法取得荣誉称号、奖
章、奖励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归完成方共有。
(4)各方对共有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各方共享。收益共享方式应在行为实施前另行约定。
合作研发的保(1)因项目需要,各自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或在提供之前已告知不能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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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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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措施第三方提供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数据等所有信息未经提供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2)由各方共同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各方均有独立使用的权利。未经其他
各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秘密。
根据合作各方达成的协议及发行人的说明,前述合作研发项目主要为发行人与企业单位及高校共同研发,合作研发项目的研发内容、保密措施及成果分配和收益分配约定方案明确;相关合作研发成果及合作事宜不影响发行人核心
技术的独立性,发行人不存在技术研发依赖合作研发项目的情形。
(六)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等。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48544.10万元。
综上,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权属清晰,不存在潜在纠纷或法律风险,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统计表;
2.对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现场或视频访谈;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签署的重大合同、订单;
4.查阅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业务合同、借款及担保等合同;
5.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发函询证;
6.查阅申报《审计报告》;
7.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属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8.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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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重大合同
1.重大销售框架合同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销售框架合同情况如下:
序主要销售采购方销售方合同名称签署时间合同期限号内容上海汽车集威迈斯《生产采购车载电源
1团股份有限2014.08.15长期有效有限一般条款》等公司《理想汽车北京车和家零部件和原车载电源
2信息技术有发行人2019.12.23长期有效
材料采购通等限公司则》重庆长安新《汽车/动力车载电源
3能源汽车科发行人零部件采购2019.11.12长期有效
等技有限公司基本合同》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奇瑞新能限公司(曾有效期3年,期限届源汽车股份车载电源
4用名:奇瑞发行人2022.07.01满自动延长1年,期
有限公司采等新能源汽车限延长不受次数限制购主合同》技术有限公
司)浙江远景汽《采购合同车载电源
5发行人2021.03.29长期有效配有限公司通用条款》等浙江轩孚科《采购合同电驱系统
6发行人2022.08.18长期有效技有限公司通用条款》产品等
2020年3月31日起三年,但在距期满的《采购框架日立楼宇技3个月内,一方未以协议书》及电梯电源
6术(广州)发行人2020.03.31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采购框架等有限公司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后补充协议》
效力终止的,本协议效力自动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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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主要销售采购方销售方合同名称签署时间合同期限号内容
2020年10月1日起
至2023年9月30日止,除非任何一方在届满前三个月向对方《采购主合车载电源
7零跑汽车发行人2020.10.25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同》等合同,本合同除合同货物的价格条款以外的其他所有条款的期限自动延长一年
2.重大采购框架合同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采购框架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销售方采购方合同名称主要采购内容签署时间合同期限艾睿电子
1中国有限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芯片2020.04.15长期有效
公司深圳市海
2光电子有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磁元件2019.11.20长期有效
限公司文晔科技
3股份有限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功率半导体2019.09.21长期有效
公司深圳市威
4尔达电子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阻容器件2019.08.20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创能电子
5(深圳)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阻容器件2019.08.20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晨兴安富
继电器、功率
6利有限公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2019.09.15长期有效
半导体司上海英恒
7电子有限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功率半导体2019.11.27长期有效
公司珠海三锐
8精工科技发行人《供货管理协议》结构件2021.09.13长期有效
有限公司
友尚香港《供货管理协议》功率半导体2019.08.08长期有效
9发行人
有限公司《增补协议》功率半导体2019.08.26长期有效
3.融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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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信合同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金额在6000万元及以上的授信合同情况如下:
授信额度序号授信人受信人授信期限担保方式(万元)
1.发行人以其土地使用权及房
上海浦东发展
2022.01.11-
1银行股份有限发行人屋提供抵押担保;23500
2025.01.11
公司深圳分行2.威迈斯软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提供保证担保兴业银行股份
2022.09.1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
2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15000
2023.08.08配偶郭燕提供保证担保
分行华夏银行股份
2022.10.1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
3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10000
2023.10.17配偶郭燕提供保证担保
分行
发行人以其持有的票据、保证中信银行股份
42022.10.21-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存单、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40000
2023.10.17结构性存款等资产提供质押担
分行保招商银行股份
2022.11.1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
5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18500
2023.11.13配偶郭燕提供保证担保
分行中国民生银行
2022.11.2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
6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10000
2023.11.25配偶郭燕提供保证担保
深圳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深圳威迈斯软件、发行人实际
2022.12.01-
7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13000控制人万仁春及其配偶郭燕提
2023.11.16
宝安支行供保证担保平安银行股份
2021.06.16-
8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50000无
2023.06.16
分行平安银行股份
2022.09.19-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提供
9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15000
2023.09.19保证担保
分行
(2)借款合同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金融机构名称借款金额序号借款方借款期限担保情况(贷款方)(万元)
上海浦东发展2021.06.241.深圳威迈斯软件、发行人实际
1银行股份有限发行人10715.16-控制人万仁春提供保证担保
公司深圳分行2029.06.242.发行人以其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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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提供抵押担保
上海浦东发展1.发行人以其土地使用权及房屋2022.02.21
银行股份有限发行人提供抵押担保23000-
2.威迈斯软件、发行人实际控制
公司深圳分行2023.02.21人万仁春提供保证担保
招商银行股份2022.08.1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配
3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3000-
偶郭燕提供保证担保
分行2023.02.11
兴业银行股份2022.09.2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及其配
4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5000-
偶郭燕作为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
分行2023.09.22
1.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为发行人提供保证担保,同时深圳市高新投2022.11.1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为《担保协议书》提供反担保保证
5小额贷款有限发行人3000-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万仁春提供
公司2023.11.09保证担保
3.发行人以其拥有的两项专利权
提供质押担保
中国银行股份2022.12.01深圳威迈斯软件以及发行人实际
6有限公司深圳发行人3000-控制人万仁春及其配偶郭燕提供
宝安支行2023.12.01保证担保
1.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中国银行股份2022.12.02芜湖威万仁春及其配偶郭燕提供保证担
7有限公司芜湖45000-保;
迈斯
分行2029.06.212.由芜湖威迈斯以其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
4.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签署并正在履行的
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合同金额序号发包人承包人工程名称签署时间(万元)中信国安建工集团威迈斯新能源厂区项
1发行人7176.622019.12.25
有限公司目安徽鲁班建设投资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
2芜湖威迈斯11539.182022.04.28
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基地项目
(二)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前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等重大合同不存在法律纠纷。发行人上述部分重大合同的签约主体为发行人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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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威迈斯有限。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依法承继。因此,发行人作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约主体,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发行人继续履行该等合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前述重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为上述重大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声明与保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情况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内容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的合法性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
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正常经
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已经合同各方签署,重大合同的形
式和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况;
2.发行人报告期内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不存在需要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
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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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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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4.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内容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
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5.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均属于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查阅《评估报告》及申报《审计报告》;
4.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及重大资产出售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及重大资产出售的情况如下:
1.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重大资产出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及重大资产出售的情形,发行人前身曾发生一次减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
2.增资扩股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曾发生八次增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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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设立至今的收购兼并
2021年1月20日,上海威迪斯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徐洪澎将其所持上海威迪斯100%的股权转让给芜湖威迈斯。同日,徐洪澎与芜湖威迈斯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芜湖威迈斯以1500万元受让徐洪澎所持有的上海威迪斯100%股权,并以100万元补缴上海威迪斯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其中,本次收购上海威迪斯100%股权的收购价格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为1500万元。
根据联合中和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曾用名为“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联合中和评报字(2021)第6072号
评估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威迪斯全部股东权益市场价值评估值为
1441.44万元。
本次收购完成后,上海威迪斯变更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芜湖威迈斯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除上述收购子公司上海威迪斯的股权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其他收购兼并的情形。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剥离、收购或出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未来一年内没有拟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收购或资产出售的计划。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及重大资产收购、出售等行为,也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剥离、收购或出售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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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3.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005年8月18日,威迈斯有限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全体
股东制定了公司章程。在改制为股份公司前,威迈斯有限注册资本、股权、经营范围等发生了变更,为此,威迈斯有限股东会均通过相关决议,相应修改了章程有关条款,并履行了工商备案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的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制定及自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修改情况如下:
1.2018年11月21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2.2018年12月21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
资本由7500万元增加至7828.8101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3.2019年2月21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
本由7828.8101万元增加至8001.1424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4.2019年3月27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
本由8001.1424万元增加至36400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5.2019年9月23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由可设
1至5名副总经理变更为公司可设若干名副总经理,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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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1年3月17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鉴于公司股东刘
钧将其持有公司0.7143%的股份转让给佛山尚颀,公司股东同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7.2021年11月21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36400万元增加至37885.7142万元,同意公司经营范围由“一般经营项目是:DC-DC 模块电源、AC-DC 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生产(凭环保批文经营);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DC-DC 模块电源、AC-DC 模块电源、电子、电气控制设备的设计、生产(凭环保批文经营);能源转换设备、节能产品及自产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
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上市后启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1.2022年5月7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发行人发行上市后所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2.发行人发行上市后所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3.发行人发行上市所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是在《公司章程》基础上,结合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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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而成。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上市后所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前身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2.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格式和内容及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发布的其他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制定并修改,发行人发行上市所适用《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
2.查阅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
票、会议决议、记录及相关公告等资料;
3.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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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
2.发行人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3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均为3人,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4.发行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
工代表;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发行人设财务总监1名、副总经理5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发行人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3年。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设置健全、清晰,符合《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8年11月21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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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提案与通知、股东大
会的召开、表决、决议与会议记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召
开、表决、决议与会议记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3.《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召
开、表决、决议与会议记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规则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决策程序健全、有效。
(三)发行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且该等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的制定程序、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股份公司设立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共召开了23次股东大会、32次董事会和22次监事会。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材料,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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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8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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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的行为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2.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招股说明书》;
2.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问卷;
3.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
明及信用报告;
4.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任职资格的声明承诺;
5.查阅发行人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及决议文件;
6.查阅发行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劳动合
同/聘任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
7.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进行网络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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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董事及任职情况
1.发行人董事基本情况
发行人现有九名董事,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及六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别为章顺文、黄文锋及叶晓东,非独立董事分别为万仁春(董事长)、刘钧、冯颖盈、杨学锋、缪龙娇及姚顺。发行人现有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董事任期
1万仁春董事长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2刘钧董事、总经理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3冯颖盈董事、副总经理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4杨学锋董事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5缪龙娇董事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6姚顺董事、副总经理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7章顺文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8黄文锋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9叶晓东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2.发行人现任董事主要简介
(1)万仁春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欧国
际工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91年7月至1996年3月,在邮电
部第十研究所电源研究部任项目经理;1996年3月至2000年3月,历任深圳
市华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常务副总监、中试部总监、人力资源部副总监;2000年3月至2009年5月,任维谛技术市场部总监;2009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2)刘钧先生:197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哈尔滨理工
大学电机专业硕士。1998年5月至2000年3月,任深圳市华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2000年3月至2011年3月,历任维谛技术研发部工程师、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研发部总监、市场部总监;2011年3月至今,历任公司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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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董事;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3)冯颖盈女士: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航
空航天大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专业硕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2006年4月至2011年12月,历任维谛技术研发工程师、研发高级工程师、汽车电源研发开发部经理、汽车电源开发部总工程师;2011年12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部项目经理、研发总监、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4)杨学锋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科
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专业硕士。2001年8月至2008年6月,历任维谛技术工程师、项目经理;自2008年8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部总监、供应链总监、深圳研发中心总监、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董事、深圳研发中心总监。
(5)缪龙娇女士: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东华大学金融学专业硕士。2013年3月至今,任上海尚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总监;2018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6)姚顺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安交通
大学仪器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2006年4月至2011年12月,历任维谛技术工程师、项目经理、部门经理;自2011年12月至今,历任公司项目经理、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董事;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7)章顺文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欧国
际工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9月至2008年3月,任深圳巨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2008年4月至今,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合伙人;2017年10月至2023年1月,任纽斯葆广赛(广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9月至今,任深圳市郑中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
12月至2022年12月,任奕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4月至今,任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2月至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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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8)黄文锋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欧国
际工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7月至2017年12月,历任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总经理秘书、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人
力资源副总监、企业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发展部总经理、集团资源运营总监、
集团总经理助理、频谱事业部总经理、深圳市嵘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8年1月至今,历任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苏北区域总裁;2018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9)叶晓东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人
民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结业。1988年7月至1992年8月,任江西大学(现南昌大学)助教;1991年5月至1992年10月,任江西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1992年8月至1994年11月,任深圳美阳注塑有限公司职员;1992年10月至1995年2月,任深圳市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1995年3月至1998年10月,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办法律室法律顾问;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至10月至2008年9月,任广东益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8年10月至今,任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2020年10月至今,任深圳宜美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的声明与保证及本所承办律师的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现任董事均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所列示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超过董事会成员半数的情形;
2.发行人设立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其职权范围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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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的监事及任职情况
1.发行人现共有三名监事,分别为张昌盛(监事会主席)、冯仁伟、唐春龙。发行人现有监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
1张昌盛监事会主席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2冯仁伟监事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3唐春龙职工监事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2.发行人监事主要简介
(1)张昌盛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
技大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专业硕士。2005年6月至2009年3月,任维谛技术工程师;2009年3月至2017年3月,任威迈斯有限项目经理;2017年4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厦门 ABB 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架构师;
2017年12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部总工程师、硬件总工程师兼硬件产品经理;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硬件总工程师兼硬件产品经理。
(2)冯仁伟先生:1987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华中科技
大学电力电子与电气传动专业硕士。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2013年4月至2016年3月,任深圳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工程师;2016年4月至今,历任公司软件平台经理、硬件专家兼硬件产品经理软件平台部经理;现任公司监事、硬件专家兼硬件产品经理。
(3)唐春龙女士:198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数控技术专业毕业。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任深圳市华灏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文员;2011年12月至今,历任公司数据文员、计划员、商务文员、计划部经理、市场销售部经理;现任公司监
事、市场销售部经理。
根据发行人及其监事的声明与保证及本所承办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任监事均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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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所列示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由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监事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情况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发行人现有高级管理人员七名,分别为总经理刘钧,副总经理冯颖盈、姚顺、陈红升、李莹莹、韩永杰,公司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由李荣华兼任。发行人现有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期
1刘钧总经理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2冯颖盈副总经理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3姚顺副总经理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4陈红升副总经理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5李莹莹副总经理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6韩永杰副总经理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7李荣华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简介
(1)刘钧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个人简历详见本部分“(一)发行人的董事及任职情况”的介绍。
(2)冯颖盈女士: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个人简历详见本部分
“(一)发行人的董事及任职情况”的介绍。
(3)姚顺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个人简历详见本部分“(一)发行人的董事及任职情况”的介绍。
(4)陈红升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哈尔滨
工业大学机械工程专业硕士、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1995年9月至
1997年11月,任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设备工程师;1997年12月至2001年7月,任厦门霍尼韦尔太古宇航有限公司维修工程师;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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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至2007年12月,任联想系统集成(深圳)有限公司工业工程及设施经理;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任奥兰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工业工程及计划经理;2010年8月至2018年5月,历任广州法雷奥发动机冷却有限公司工业工程经理、运营经理、总经理;2018年6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运营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运营总监。
(5)李莹莹女士:198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大学
人力资源本科毕业。2008年3月至2010年5月,任深圳慧通商务有限公司秘书;2010年5月至2012年3月,任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工程师;2012年3月至2016年1月,任深圳市骏龙电子有限公司销售工程师;2016年1月至今,历任公司销售工程师、市场销售部副总监、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市场销售部总监。
(6)韩永杰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
学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专业硕士。2007年8月至2019年3月,历任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系统经理、高级经理;2019年4月至今,历任公司上海研发中心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7)李荣华先生:199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深圳大学经济学院本科毕业。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项目经理;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任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总账会计;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任深圳市人人聚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税务经理;2018年7月至今,历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保证及本所承
办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所列示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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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及任职情况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
1冯颖盈董事、副总经理
2杨学锋董事、深圳研发中心总监
3姚顺董事、副总经理
4韩永杰副总经理
5刘骥硬件开发部总监
6徐金柱硬件开发部总监
7郑必伟软件开发部副总监
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简历如下:
1.冯颖盈女士,个人简历详见本部分“(一)发行人的董事及任职情况”的介绍。
2.杨学锋先生,个人简历详见本部分“(一)发行人的董事及任职情况”的介绍。
3.姚顺先生,个人简历详见本部分“(一)发行人的董事及任职情况”的介绍。
4.韩永杰先生,个人简历详见本部分“(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情况”的介绍。
5.刘骥先生:198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南民族大学电
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毕业。2008年8月至2011年11月,任维谛技术研发工程师;2011年11月至今,历任公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经理、硬件开发部总监;
现任公司硬件开发部总监。
6.徐金柱先生:198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安电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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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大学自动化专业本科毕业。2006年8月至2008年10月,任维谛技术研发工程师;2008年10月至2012年7月,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任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源开发部部长;2014年7月至
2016年4月,任深圳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电源开发部部长;2016年4月至今,历任公司项目经理、硬件开发部副总监、硬件产品经理、硬件开发部总监;现任公司硬件开发部总监。
7.郑必伟先生:198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福州大学模式
识别与智能系统专业硕士。2011年3月至2013年7月,任维谛软件(深圳)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艾默生网络能源软件(深圳)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2013年7月至今,历任公司软件工程师、市场技术部副总监、软件开发部副总监;现任公司软件开发部副总监。
(五)发行人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
发行人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发生了以下变
化:
1.发行人董事的任职及变化
2021年12月,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选举万
仁春、刘钧、冯颖盈、杨学锋、缪龙娇、姚顺、章顺文、黄文锋及叶晓东为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其中章顺文、黄文锋及叶晓东为独立董事;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万仁春为董事长。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的选举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董事会成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发行人监事的任职及变化
2021年12月,经发行人职工代表会议决议,选举唐春龙为发行人第二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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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发行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张昌盛、冯仁伟
为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成员,与职工代表监事唐春龙共同组成第二届监事会;
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昌盛为监事会主席。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监事的选举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最近两年的监事会成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及变化
2021年12月,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刘钧为总经理,聘任冯颖盈、姚顺、陈红升、李莹莹、韩永杰为副总经理,聘任李荣华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系因个别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所致,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最近两年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及变化
(1)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冯颖盈自2011年12月至今就职于公司,现任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
(2)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杨学锋自2008年8月至今就职于公司,现任公
司董事、深圳研发中心总监。
(3)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姚顺自2011年12月至今就职于公司,现任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
(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韩永杰自2019年4月至今就职于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5)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刘骥自2011年11月至今就职于公司,现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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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徐金柱自2016年4月至今就职于公司,现任公司硬件开发部总监。
(7)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郑必伟自2013年7月至今就职于公司,现任公司软件开发部副总监。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核心技术人员均签订了劳动合同,发行人最近两年的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制度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3名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置、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
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情形。
2.经核查,近两年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发生的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3.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置、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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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天健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
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查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
5.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的政府批文及银行转账凭证;
6.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以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13%、6%、5%、增值税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3%、1%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余值的房产税0%、1.2%、12%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7%、5%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
25%、20%、16.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5%、0%、[注]
注:日本企业所得税包括两部分,一是法人税:注册资本金不足1亿日元的法人其800万日元以下的所得部分适用15%的税率,800万日元至10亿日元的所得部分适用22%的税率,10亿日元以上的所得部分适用23.2%的税率;二是地方法人税:2019年10月1日后为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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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税率
税率纳税主体名称
2022年2021年2020年
威迈斯15%15%15%
深圳威迈斯软件15%15%15%
大连威迈斯软件20%--
上海威迈斯15%15%25%
上海威迈斯软件20%20%20%
威迈斯(香港)16.5%16.5%16.5%
芜湖威迈斯25%25%25%
芜湖威迈斯软件20%20%20%
上海威迪斯20%20%-
芜湖威迪斯25%20%-
华源电源25%20%-
深圳威迈斯电源20%20%-
海南威迈斯20%20%-
海口威迈斯一号[注1]--
海南威迈斯二号[注1]--
威聚伊新[注1]--
日本威迈斯[注2]--
威迈斯汽车科技20%--
注1: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威聚伊新系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2:日本企业所得税包括两部分,一是法人税:注册资本金不足1亿日元的法人,其800万日元以下的所得部分适用15%的税率,800万日元至10亿日元的所得部分适用22%的税率,
10亿日元以上的所得部分适用23.2%的税率;二是地方法人税:2019年10月1日后为
10.3%。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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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所得税税收优惠
(1)发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报享受15%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发行人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取得编号为 GR201744202135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取得编号为 GR20204420355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因此,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深圳威迈斯软件深圳威迈斯软件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取得编号为 GR201744201729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取得编号为 GR20204420524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因此,深圳威迈斯软件在报告期内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上海威迈斯上海威迈斯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取得编号为 GR202131000527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因此,上海威迈斯于2021年、2022年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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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1月18日生效)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海威迈斯软件、芜湖威迈斯软件于2020年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企业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海威迈斯软件、芜湖威迈斯软件、上海威迪斯、芜湖威迪斯、威迈斯电源、华源电源、海南威迈斯于2021年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企业所得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大连威迈斯软件、上海威迈斯软件、威迈斯汽车科技、芜湖威迈斯软件、威迈斯电源、海南威迈斯、上海威迪斯于2022年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企业所得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税收优惠
(1)深圳威迈斯软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
[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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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增值税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018年5月1日税率调整为16%,2019年4月1日税率调整为13%)。
深圳威迈斯软件系生产电子软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深圳威迈斯软件于报告期内享受上述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2)威迈斯电源根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的规定,《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威迈斯电源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威迈斯电源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其他税收优惠
(1)房产税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政发(1987)第九条,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发行人自2021年房屋建成之次月起享受该税收优惠。
(2)其他税种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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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海威迈斯于2019年1-11月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上海威迈斯于2019年1-11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综上,根据《纳税鉴证报告》、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三年税务合规情况
1.发行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于2021年8月4日、2022年2月
26日、2022年7月14日及于2023年3月6日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
(深税违证[2021]32231号、深税违证[2021]32232号、深税违证[2021]32233号、深税违证[2022]7624号、深税违证[2022]21024号、深税违证[2023]6733号),发行人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2.发行人分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分局于2021年8月4日、2022年2月26日、2022年7月14日及于2023年3月7日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1]32236号、深税违证[2021]32237号、深税违证[2021]32238号、深税违证[2022]7626号、深税违证[2022]21027号、深税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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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3]6915号),光明分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分局于2021年8月4日、2022年2月26日、2022年7月14日及于2023年3月7日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1]32234号、深税违证[2022]7625号、深税违证[2022]21029号、深税违证[2023]6909号),龙岗分公司于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光明分公司、龙岗分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光明分公司、龙岗分公司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于2021年8月5日、2022年2月
26日、2022年7月14日及于2023年3月7日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
(深税违证[2021]32262号、深税违证[2021]32263号、深税违证[2021]32264号、深税违证[2022]7631号、深税违证[2022]21034号、深税违证[2023]6921号),深圳威迈斯软件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税务局于2022年7月25日、
2023年2月20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大连威迈斯于设立之
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无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21年8月16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8月19日及于2023年2月24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上海威迈斯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无欠税记录,无税务机关处罚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21年8月16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8月19日及于2023年2月24日出具的《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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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查询结果告知书》,上海威迈斯软件于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无欠税记录,无税务机关处罚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2023年2月23日出
具的《无欠税证明》,截至2023年2月20日,未发现威迈斯汽车科技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弋江区税务局于2021年8月2日、2022年2月
15日、2022年7月19日及于2023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芜湖威迈斯
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主管税务机关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不存在违法违章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弋江区税务局于2021年8月2日、2022年2月
15日、2022年7月19日及于2023年2月14日出具的《证明》,芜湖威迈斯
软件于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主管税务机关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不存在违法违章记录。
根据上海市公用信用服务平台出具的《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及国
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五分所分别于2021年8月16日、2022年
2月23日、2022年8月5日及于2023年2月3日出具的《证明》,上海威迪
斯于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均按期申报纳税,依法纳税,未受到税务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弋江区税务局于2022年2月22日、2022年7月
14日及于2023年2月17日出具的《证明》,芜湖威迪斯于2020年1月1日
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主管税务机关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不存在违法违章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于2022年2月15日、2022年7月12日及于2023年2月20日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深税违证[2022]6313号、深税违证[2022]20726号、深税违证[2023]5142号),华源电源于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于2021年8月6日、2022年2月
26日、2022年7月14日及于2023年3月8日出具的《税务违法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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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深税违证[2021]32627号、深税违证[2022]7632号、深税违证[2022]21099号、深税违证[2023]7265号),威迈斯电源于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于2022年2月10日、2022年7月
20日、2023年3月22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海南威迈斯自设立之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海口威迈斯一号自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海南威迈斯二号自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的《无欠税证明》,威聚伊新自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纳税,不存在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1.2022年度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单位:万元期初本期新期末项目名称本期结转补助依据递延收益增补助递延收益新能源汽车《关于深圳威迈斯电电力电子与92.50-39.7152.79源有限公司深圳新能电力传动技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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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术产业化工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程实验室项程实验室项目资金申目请报告的批复》(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792号)《深圳市南山区重点战略新兴产企业和创新机构扶持业数字化电分项资金创新机构组
68.12-16.4951.62源技术研究建资助项目》(深圳中心项目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2014〕34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深圳威迈斯电电动汽车高源有限公司电动汽车效高可靠车
126.60-30.7195.90高效高可靠车载电源
载电源的产的产业化项目资金申业化项目请报告的批复》(深发改〔2014〕261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证威迈新能源汽车斯电源有限公司新能电力电子与源汽车电力电子与电电力传动技
384.05-28.5355.55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
术产业化工程实验室提升项目资程实验室提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升项目
(深发改〔2017〕555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电动汽车车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载双向充电车载双向充电产业化
281.49-35.93245.55
机产业化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目批复》(深发改〔2018〕48号)《市工业化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0年技技术改造倍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增专项技术
92.41-15.5376.89改造投资项目第一批
改造投资项资助计划的通知》目
(深工信资金〔2020〕15号)广东省重点85.5685.56-171.12《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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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领域研发计安排2020年度省科技
划项目-大功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率、高效(省重点领域研发计率、高可靠划项目第七批)首期碳化硅双向项目资金的通知》车载充电机(粤财科教〔2020〕开发项目1314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1年技术新能源汽车攻关面上项目拟资助高压电控系项目的公示》(深科统集成关键40.0040.00-80.00技创新规〔2019〕2技术研发项号)《关于下达科技目1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21〕0899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新能源汽车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
电源产品生900.00--900.00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产基地政策规定》(芜政办〔2017〕22号)《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新能源汽车政府关于芜湖新能源集成化高密
261.35--261.35汽车产业基地扶持资
度电驱动系金拟支持项目和资金统总成项目1分配的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1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第二批拟资助技术改造投资
2021年车载项目公示的通知》电源生产线
(深工信规〔2019〕3智能化资助\242.85-37.76205.09号)《市工业和信息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1年化局2021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企业技改款划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21〕52号)弋江区财政关于印发《弋江区-315.31-315.31
局产业扶持(高新区)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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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城市基提升年活动实施方础设施配套案》的通知(弋办费返还〔2019〕49号)
合计2574.94440.87204.632811.18-
(2)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项目名称金额(万元)补助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2998.11通知》(财税〔2011〕100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2年工业企业扩产
2022年工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资助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深工信增效扶持计划资助项860.00资金〔2022〕34号)、《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目业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操作规程》(深工信规〔2022〕2号)2022年上半年工业助《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六次
364.81企纾困项目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一次
2021年工业稳增长资115.42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助项目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深圳市科创委省项目《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
103.50配套补贴计字〔2022〕12511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七次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94.07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划拟资助项目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九科创局22年度发展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专项计划科技型企业75.00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规〔2022〕3项目补助
号)《深圳市拟发放2022年度第一批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资金公示》《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
2022年度一次性留工
73.46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
培训补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9号)《关于下达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计划资助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金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22〕0671号)、
培育资助计划资助资70.00《关于下达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计划资助资金金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22〕1878号)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关于下达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计划资助资
50.00培育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22〕0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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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金《关于开展芜湖市2021年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奖补芜湖财政局升级规模兑付工作的通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
40.00奖励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的通知》(芜政〔2020〕46号)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
28.42《拟发放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信息公示》
业补贴款深圳市人民政府普惠《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性纾困扶持水电费补26.55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贴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山区稳就业工作(深南府规〔2022〕3号)、《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
25.00措施》稳岗有奖项目量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九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稳岗补贴15.37知》(粤人社规〔2022〕9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管范区专项发展资金12.50理合同》《关于下达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
2022年第二批重点项展资金2022年第二批重点项目资助经费的通知》目资助经费
《关于2022年深圳市一次性扩岗补助的公示》《关扩岗补助11.65于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33号)2022年上半年营利性《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六次
11.58服务业助企纾困项目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关于开展芜湖市2021年度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奖补兑付工作的通知》(芜经信速递〔2022〕202号)、
2021年鼓励规上企业10.00《关于印发2021年芜湖市推进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成长展上台阶竞赛活动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芜经信运行〔2021〕83号)《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
2022年深圳市工业企10.00纾困解难若干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工业企业防疫消杀补贴业防疫消杀补贴项目公示的通知》《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江区新增“四弋江区新增“四上”上”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共芜湖市委芜
5.00
企业奖励湖市人民政府关于精准回补疫情造成损失奋力实现“六稳”目标任务的意见》(芜市〔2020〕4号)弋江区财政局产业扶
持资金-人才公寓租金2.86《弋江区产业扶持资金兑付一览表》奖励2021年著作权登记资1.3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21年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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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助款资助、著作权登记资助领款手续的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封控区、管控区受影《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六次响企业一次性社保补0.67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贴《关于实施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0.45通知》(粤人社规〔2022〕10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21年商标注册2021年商标注册资助资助、著作权登记资助领款手续的通知》《深圳市市
0.40款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化(技术合同)项0.22计字〔2022〕0376号)目”项目资助弋江区中小微企业吸《关于促进市场主题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皖发
0.10纳高校毕业生补贴〔2022〕9号)
合计4956.45-
(3)财政贴息
单位:万元期初本期本期期末项目名称补助依据递延收益新增结转递延收益关于下达2021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四次会议扶持项目(科科技金融技创新分项)的通知(深南科〔2021〕贴息资助-9.829.82-110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计划资金2021年第四次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
财政贴息20.00-14.735.27《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助计划》《关于开通疫情期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疫情期间申报的通知》《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企业贷款-23.4423.44-展专项资金2022年第七次会议拟审议资贴息项目助名单公示》
合计20.0033.2647.995.27-
2.2021年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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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单位:万元期初本期新增期末项目名称本期结转补助依据递延收益补助递延收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威迈斯电新能源汽车电源有限公司深圳新能源力电子与电力汽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
传动技术产业132.22--39.7192.50动技术产业化工程实验化工程实验室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批复》(深发改〔2012〕792号)《深圳市南山区重点企战略新兴产业业和创新机构扶持分项数字化电源技资金创新机构组建资助
84.61--16.4968.12术研究中心项项目》(深圳市南山区目科技创新局〔2014〕34
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深圳威迈斯电源有电动汽车高效限公司电动汽车高效高高可靠车载电
157.31--30.71126.60可靠车载电源的产业化
源的产业化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目复》(深发改〔2014〕
261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证威迈斯电新能源汽车电源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力电子与电力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技
传动技术产业412.55--28.50384.05术产业化工程实验室提化工程实验室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提升项目批复》(深发改〔2017〕555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车载电动汽车车载双向充电产业化项目资
双向充电机产317.42--35.93281.49金申请报告的批复》业化项目
(深发改〔2018〕48号)技术改造倍增《市工业化和信息化局专项技术改造107.94--15.5392.41关于下达2020年技术投资项目改造倍增专项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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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期初本期新增期末项目名称本期结转补助依据递延收益补助递延收益投资项目第一批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20〕15号)广东省重点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域研发计划项排2020年度省科技创目-大功率、高新战略专项资金(省重效率、高可靠85.56---85.56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第碳化硅双向车七批)首期项目资金的载充电机开发通知》(粤财科教项目1〔2020〕314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新能源汽车高会关于2021年技术攻压电控系统集
--40.00--40.00关面上项目拟资助项目成关键技术研的公示》(深科技创新发项目1规〔2019〕2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新能源汽车电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促进
源产品生产基900.00----900.00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地定》(芜政办〔2017〕
22号)《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新能源汽车集府关于芜湖新能源汽车成化高密度电
--261.35--261.35产业基地扶持资金拟支驱动系统总成持项目和资金分配的项目1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1年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第二批拟资助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公
2021年车载电示的通知》(深工信规源生产线智能〔2019〕3号)《市工化资助\工业和--246.003.15242.85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信息化局2021
2021年企业技术改造扶
年企业技改款持计划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21〕52号)
合计2197.61547.35170.02257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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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2)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单位:万元期初本期新增期末项目名称本期结转补助依据递延收益补助递延收益广东省重点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域研发计划项排2020年度省科技创目-大功率、新战略专项资金(省重高效率、高可328.44--328.44--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第靠碳化硅双向七批)首期项目资金的车载充电机开通知》(粤财科教发项目2〔2020〕314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1年技术攻关面上项目拟资助项目新能源汽车高的公示》(深科技创新压电控系统集--35.0035.00--规〔2019〕2号)《关成关键技术研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发项目2目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计字〔2021〕0899
号)《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政新能源汽车集府关于芜湖新能源汽车成化高密度电
--62.0862.08--产业基地扶持资金拟支驱动系统总成持项目和资金分配的项目2函》
合计328.4497.08425.52----
(3)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金额补助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款2499.87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稳岗补贴6.80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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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项目名称金额补助依据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度企《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预先收取202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129.3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资助资金申请材料、拨资助资金款材料和科研诚信承诺书的通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
21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
10.00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
费用补贴款资助项目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关于下达2020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专利支持
2.60资金第五次会议扶持项目(科技创新分项)的通
计划补贴款知》(深南科[2020]114号)
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人才素质《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12
提升工程项目(深南府办规〔2019〕2号)《关于使用省级就业风险储备金支持中小微企业稳人社局风险补贴金0.19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3号)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20年国内发明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3.50专利、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领款手续的通知》利资助奖工信局2021年互联网发展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1年工业互联网发展扶
132.00持计划项目资金持计划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2021年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2021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
150.00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拟资助
扶持计划改制上市培育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项目款《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第一次研发投入支持计划补贴款31.24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工业信息局工业企业租金补《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第四次
38.89
贴款(2019年+2020年)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20年科技创深圳市2020年科技创新券13.33新券拟发放名单及额度的公示》《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南山区科技创新局2020年度《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20年度高新技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10.00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资助企业名单的通知》定奖科创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第三次
20.00增支持项目款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区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第四次
36.22划补贴会议拟审议资助名单公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25.00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稳增长奖励项目的通长奖励资助项目知》商务局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27.20《深圳市商务局关于2020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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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7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项目名称金额补助依据
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拟资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助情况公示的通知》资金南山科创局专利支持计划拟《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1年第三次
21.05资助项目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南山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实训基地2019年第二批
8.40训基地补贴款拟挂牌企业名单公示》弋江区新增“四上”企业奖《弋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弋江区新增“四
3.00励上”企业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2021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
2021年度上海市科技型中小10.00新资金计划立项结果的通知》(沪科〔2021〕356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号)《关于2021闵行区“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政策扶闵行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持名单的公示》《闵行区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
5.00质量发展的专项扶持资金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扶持意见》(闵经委规发〔2021〕3号)2021年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补《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
10.00贴意见》(闵府规发〔2019〕1号)社保基金代理专户培训补
贴、失保基金代理支付专户0.18失保基金代理支付专户下拨银行收款单据
补贴款、失保基金补贴
疫情防控补贴0.05疫情防控补贴银行回单
小计3198.95--
(4)财政贴息
单位:万元期末期初本期本期结项目名称递延收补助依据递延收益新增转益科创委2021年度《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2021年--5.955.95--银政企合银政企合作贴息拟资助项目的公示》作贴息款“上市促《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贷”贷
--98.2098.20--2021年第二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款贴息项公示》目
财政贴息20.00----20.00《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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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20.00104.15104.1520.00--
3.2020年度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单位:万元期初本期新本期期末项目名称补助依据递延收益增补助结转递延收益新能源汽车《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圳电力电子与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深圳新能源汽车电力传动技
171.93--39.71132.22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程
术产业化工实验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程实验室项(深发改〔2012〕792号)目战略新兴产《深圳市南山区重点企业和创新机构业数字化电扶持分项资金创新机构组建资助项
101.10--16.4984.61源技术研究目》(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中心项目〔2014〕34号)电动汽车高《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深圳威迈效高可靠车斯电源有限公司电动汽车高效高可靠
188.02--30.71157.31
载电源的产车载电源的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业化项目的批复》(深发改〔2014〕261号)新能源汽车《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证电力电子与威迈斯电源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力电力传动技
441.05--28.50412.55电子与电力传动技术产业化工程实验
术产业化工室提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程实验室提(深发改〔2017〕555号)升项目电动汽车车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载双向充电车车载双向充电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
353.36--35.93317.42机产业化项报告的批复》(深发改〔2018〕48目号)技术改造倍《市工业化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0增专项技术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改造投资项
--117.009.06107.94改造投资项目第一批资助计划的通知》(深工信目资金〔2020〕15号)广东省重点《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2020年度省领域研发计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省重点领域--85.56--85.56划项目-大研发计划项目第七批)首期项目资金功率、高效的通知》(粤财科教〔2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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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期初本期新本期期末项目名称补助依据递延收益增补助结转递延收益率、高可靠号)碳化硅双向车载充电机开发新能源汽车《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电源产品生900.00----900.00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
产基地(芜政办〔2017〕22号)
160.4
合计2155.46202.562197.61--
1
(2)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单位:万元期初本期新增期末项目名称本期结转补助依据递延收益补助递延收益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安排划项目-大功2020年度省科技创新战率、高效略专项资金(省重点领域--328.44--328.44率、高可靠研发计划项目第七批)首碳化硅双向期项目资金的通知》(粤车载充电机财科教〔2020〕314号)开发项目
合计--328.44--328.44--
(3)与收益相关,且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金额补助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增值税即征即退款1138.34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稳岗补贴19.69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示2019年度企业科创委研发补助款157.60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一批拟资助企业名单的通知》2019年工业增加值奖励项目款100.00《关于下达2019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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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项目名称金额补助依据
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第四批)扶持计划的通知》(深南工信字〔2019〕4号)《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第四工业信息局工业企业租金补贴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2020年南山
200.00
款(2019年+2020年)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二批拟资助企业名单公示》《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芜政产业扶持资金(住房补贴)4.47〔2020〕46号)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化《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第五
80.00技术升级资助项目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关于举办2020年“创业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
2020年“创业在上海”国际创10.00大赛的通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0〕36新创业大赛奖励款
号)《南山区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名单公示(2020年5南山区企业岗前培训补贴款0.20月)》工信局发放聘请法律顾问服务《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第四
7.00资助款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0年企业扩产增工业信息局2020年企业扩产增效扶持计划深圳市重点工业企业扩产增效奖励项目
95.30效扶持计划资助款第一批拟资助项目公示通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19〕75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2018年深圳市深圳市第二批计算机软件著作
2.43第二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领款手续的通
权登记资助款知》
南山区经济促进局2019第三、《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4.34
四季度稳增长补贴款(深南府办规〔2019〕2号)《关于下达2020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专利支持计
7.35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拟资助项目(第一批)的
划补贴款通知》(深南科[2020]35号)南山区人力资源局高层次创新《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20年第四
19.80人才实训基地项目资助款次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公示》
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人才素质提《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5.42
升工程项目(深南府办规〔2019〕2号)《关于公布2020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
2020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第一批)项目动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10.00立项结果的通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创新资金〔2020〕162号)《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办理2018年深圳市第二批专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二批20.00利申请资助领款手续的通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专利补贴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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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项目名称金额补助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0年度战略性新兴产工信局新能源绿色低碳项目补业专项资金绿色低碳扶持计划(第四批)资助项目
422.96助款公示的通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深府规〔2018〕22号)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
0.88理中心岗前培训补贴〔2016〕14号)
合计2325.78--
(4)财政贴息
单位:万元期初期末项目名称递延本期新增本期结转补助依据递延收益收益深圳市应《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对新冠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炎疫情中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公示》
--67.3167.31--小微企业《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贷款贴息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南府办规〔2019〕2号)2020年度《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科技金融展专项资金2020年第四次
--16.4616.46--贴息资助会议拟审议资助企业名单计划款公示》《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下达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
财政贴息--20.00--20.00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
合计--103.7783.7720.00--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
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获得的上述政府补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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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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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备案;
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竣工环保验收报告;
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4.实地走访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5.查阅环保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无违法违规证明;
6.查询环保主管部门官网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7.查阅境外律师就发行人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
8.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书面说明承诺。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1.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中的“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的有关重污染行业的规定,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
(1)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所在地的环保主管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查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关于环境违法
行为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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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说明、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查询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所在地环境保护官方网站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能够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利用募集资金实施的项目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执行国家质量标准或行业质量标准。发行人建立了质量、环境管理体系,形成一整套有关质量和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深圳市监局于2021年8月5日出具的证明(深市监信证〔2021〕
005485号、深市监信证〔2021〕005486号、深市监信证〔2021〕005487号)
及在“信用广东”官网下载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自2020年
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光明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威迈斯软件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监局于2021年8月5日出具的证明(深市监信证〔2021〕005491号)及在“信用广东”官网下载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自龙岗分公司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龙岗分公司没有违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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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1日、2022年7月26日及2023年2月27日出具的证明,自大连威迈斯软件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大连威迈斯软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没有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2日、2022年2月3日、2022年8月10日及2023年2月22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分别为
12000020218000036、12000020222000014、12000020228000038、
12000020232000115),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威迈斯
未受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
根据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2日、2022年2月3日、2022年8月10日及2023年2月22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分别为
12000020218000037、12000020222000015、12000020228000040、
12000020232000117),自上海威迈斯软件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上
海威迈斯软件未受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2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为14000020232000086),自威迈斯汽车科技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汽车科技未受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罚。
根据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7月12日及2023年2月13日出具的证明,自2020年1月日至
2022年12月31日,芜湖威迈斯未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芜湖市
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根据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7月12日及2023年2月13日出具的证明,自芜湖威迈斯软件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芜湖威迈斯软件未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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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而受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7日、2022年2月23日、2022年7月14日及2023年2月8日出具的《合规证明》(编号分别为
14000020218000034、14000020222000053、14000020227000073、
14000020232000037),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上海威迪斯
没有受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的记录。
根据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23日、2022年7月12日及2023年2月15日出具的证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芜湖威迪斯未因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市监局于2021年8月5日出具的证明(深市监信证〔2021〕005493号)及“信用广东”官网下载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自威迈斯电源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威迈斯电源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深圳市监局于2021年8月5日出具的证明(深市监信证〔2021〕005492号)及“信用广东”官网下载的《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自华源电源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华源电源没有违反市场(包括工商、质量监督、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价格检查等)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根据海南威迈斯、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威聚伊新出具的说
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自海南威迈斯、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威聚伊新设立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海南威迈斯、海口威迈斯一号、海南威迈斯二号、威聚伊新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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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及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要求。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要求。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2.查阅发行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查阅发行人募投项目的发改备案及环评批复、备案文件;
4.查阅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的说明承诺。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募集资金使用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万元)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
162000.0062000.00
产基地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
221230.3321230.33
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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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募集资金使用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万元)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合计133230.33133230.33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批、备案情况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发改部门备案环评批复(备案)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
12201-340203-04-01-699786芜环评审[2022]64号
产基地项目
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深环龙备【2021】1430
2深龙岗发改备案〔2021〕1134号
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号
3补充流动资金----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获得发改部门的立项备案,并已完成环评手续。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1.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已于2022年4月1日取得芜湖市生态环
境局出具的芜环评审[2022]64号《审批意见》,该项目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2.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
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已于2021年11月19日取得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出具的深环龙备【2021】1430号《告知性备案回执》,该项目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情况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情况如下:
面积权利序号证书号坐落地点用途权利人有效期
(㎡)性质
皖(2019)弋江区白马
工业芜湖2019.03.24
1芜湖市不动街道恒昌路30580出让-
用地威迈斯
产权第以北,花津206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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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2747号南路以西
粤(2021)龙岗区宝龙
出让/
深圳市不动街道威迈斯工业用2016.03.08
219311.81发行人商品-
产权第新能源厂区1地/厂房房2046.03.07
0169530号号厂房
(五)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合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均由其自身或其全资子公司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形。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有明确的使用方向,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已在有
权部门进行了备案;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由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实施,不存在与第
三方合作进行募投项目的情况。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招股说明书》;
2.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关系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如下:
公司将秉承“务实、创新、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以“简单、激情、坦诚、坚持”为核心价值观,提供有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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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服务,实现企业价值与客户价值共同成长。公司将坚持自主研发、技术创新的道路,围绕新能源汽车领域,不断丰富产品线,打造产品技术、质量和成本的领先优势,致力于成为掌握核心技术的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新能源汽车相关电力电子产品供应商。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二)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信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相关政府部门官方网站等进行网络核查;
3.走访发行人所在地法院查询发行人的涉诉情况;
4.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相关诉讼案件的民事起诉状、民事
答辩状等相关诉讼案件材料;
5.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6.查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查阅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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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经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经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涉及5宗作为原告提起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诉讼当事人主要案情与诉讼请求案件进展号
2021年12月17日,深圳市罗湖区
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案号为
(2021)粤0303民初35699号。
2022年4月28日,深圳市罗湖区
2021年2月,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
《新产品开发协议》,原告如约履行货款2332000元以及利息;被告合同义务,但被告一未依约向原告二对被告一前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原告:发行支付合同款项。被告二系被告一的清偿责任。
人唯一股东。2022年5月18日,被告一不服前被告一:深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述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圳臻宇新能
9月18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上诉。2022年11月10日,深圳
源动力科技
1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有限公司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332000元。维持原判。
被告二:宝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由于前述被告未依据前述生效判决能新能源汽
2021年9月18日为65307.18元。
车集团有限向发行人履行支付义务,发行人于三、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
公司2022年12月5日以被告一、被告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二为被申请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全费、担保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1月受理该执行案件。截至2023年2月28日,该案尚未执行完毕。
原告:发行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采购2021年12月10日,咸阳市渭城区人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供货义务,但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案号为被告一:宝被告一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2022)陕0404民初158号。
能(西安)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被告三2022年7月20日,咸阳市渭城区
2汽车研究院系被告二的唯一股东。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有限公司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求。2022年8月3日,原告不服前被告二:宝述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9月18日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起上诉。
能汽车科技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经审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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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诉讼当事人主要案情与诉讼请求案件进展号
有限公司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23310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于2023元;年1月4日作出裁定:一、撤销咸
被告三:宝
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7757.4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
能新能源汽元(暂计至2021年9月18日);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咸阳市渭城
车集团有限三、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区人民法院重审。截至2023年2公司连带清偿责任;月28日,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三对被告二上述债务承担该案尚未完结。
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2020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采购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一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被告三2021年11月23日,广州市黄埔区原告:发行系被告二的唯一股东。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案号为人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2021)粤0112民初37655号。
被告一:宝能(广州)9月18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5日,广州市黄埔区人
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一于判决
汽车研究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有限公司一、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
963268.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3被告二:宝963268.57元;(二)被告二与被告三对判决第一
能汽车科技二、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公司39746.12元(暂计至2021年9月
2022年8月19日,被告一不服前被告三:宝18日);述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能新能源汽三、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起上诉。
车集团有限连带清偿责任;截至2023年2月28日,该案尚未公司四、被告三对被告二上述债务承担完结。
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
2021年12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案号为
(2021)京0108民初68261号。
2019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采购2022年2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供货义务,但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款364603.88元及利息。
由于宝沃股份未依据前述生效判决
原告:发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向发行人履行支付义务,发行人于人9月30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29日以被告作为被申
被告:北京
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请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
4宝沃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4603.88
强制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行人暂未(简称“宝元;正式收到法院送达的文书)。
沃股份”)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4351.68元(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2022年4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级人民发出通知书,该院已于2022年4月22日受理宝沃股份破产清费、担保费。
算一案,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
30日前向宝沃股份管理人申报债权,发行人已于前述期限内向宝沃股份管理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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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诉讼当事人主要案情与诉讼请求案件进展号
截至2023年2月28日,宝沃股份的破产清算程序尚在进行中,宝沃股份暂未依据前述生效判决向发行人履行支付义务。
2020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框架合同》,原告如约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原告:发行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
2023年2月16日,深圳市南山区
人2023年1月16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案号为被告:天际
5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2023)粤0305民初4257号。截
汽车(长令:至2023年2月28日,该案正在审沙)集团有理过程中,尚未完结。
限公司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0335364.20元;
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系发行人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案件,且该等案件诉争金额相对较小,发行人即使败诉或最终无法实现债权,对其生产经营、业绩影响相对较小。因此,该等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2)发行人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经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涉及1宗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诉讼当事人主要案情与诉讼请求案件进展号
根据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诉案外人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
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成仲案字第1301号、
2023年1月12
(2021)成仲案字第1302号),业经成都仲裁委员日,深圳市南山区会依法审理后于2022年4月作出裁决,裁决中信国原告:深圳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安承担向原告履行支付货款、违约金等责任,前述市中庆扬贸该案,案号为应付款项暂计至2022年12月6日为19393291.83
(2023)粤0305民
1易有限公司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中信国安一直拒绝向原告履初1417号。
被告:发行行付款义务。原告已就中信国安所欠的款项向法院截至2023年2月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人28日,该案正在审由于被告尚欠中信国安已到期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
理过程中,尚未完
15848738.61元,但中信国安未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结。
工程款,怠于行使其对被告的到期债权,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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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序诉讼当事人主要案情与诉讼请求案件进展号
一、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向被告支付货
款、违约金等款项共计15848738.61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诉讼费用。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国安于2019年5月签订的《威迈斯新能源厂区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信国安为威迈斯新能源厂区项目的总包工程方,合同总金额为7176.62万元。该工程已于2020年12月竣工验收,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剩余应付工程款金额为1584.87万元,该笔应付款项已在公司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发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为23004.18万元,前述应付款项金额占发行人银行存款余额的比例为6.84%,占比较小,发行人具备支付该等款项的能力,发行人尚未支付完毕该等款项的背景主要是:中信国安相关工程收款账户因中信国安自身原因被采取司法冻结措施,因此发行人与中信国安在持续沟通应付款项的付款方式事宜,待双方确认付款方式后发行人将向中信国安支付该等应付款项。
中信国安债权人深圳市中庆扬贸易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提起的上述代位权诉
讼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主要理由是:即使发行人败诉,即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代位权成立,发行人将在其欠中信国安的到期债权范围内向原告清偿相应款项,清偿后,发行人欠中信国安的相应债务亦随之消灭,且如上文所述,发行人欠中信国安应付款金额占发行人银行存款余额比例较小,如发行人败诉,发行人具备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的能力,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经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存在两宗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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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件,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之
“(一)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的设立及股本变化”之“2018年4月,第六次股权转让”之“(2)股东万斌龙的股权纠纷案件”。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保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和保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且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综上,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2023年2月28日,除已披露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声明和保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且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
根据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的声明和保证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
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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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经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冯颖盈存在一宗以其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的障碍,具体分析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过程”之“(一)发行人前身——威迈斯有限的设立及股本变化”之“2018年4月,第六次股权转让”之“(2)股东万斌龙的股权纠纷案件”部分的内容。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承
办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2月28日,除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冯颖盈存在一宗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劳动与社会保障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查验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员工花名册、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的缴纳明细、退休返聘协议;
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公积金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信用广东官方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违法违规证明版)》;
3.查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1.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
(1)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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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员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员工总人数26171372700已缴纳人数24581322674
已缴纳人数占比94.00%96.36%96.29%未缴纳社新员工入职1484620会保险情退休返聘334况未从上家转出或自己缴纳等612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个别员工因被派驻外地工作,要求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其在异地缴纳社会保险,上表已缴纳人数包含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人数。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的人数分别为1人、9人、2人。
(2)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项目2022.12.312021.12.312020.12.31员工总人数26171372700已缴纳人数24571317674
已缴纳人数占比93.96%95.99%96.29%未缴纳新员工入职1484620住房公退休返聘334积金情况未从上家转出或自己缴纳等762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个别员工因被派驻外地工作要求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其在异地缴纳住房公积金,上表已缴纳人数包含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人数。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人数分别为1人、9人、2人。
2.境外子公司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威迈斯(香港)、日本威迈斯没有雇员。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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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发行人通过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但委托第三方机构缴纳系根据少量员工个人的要求,报告期内相关员工与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2.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少量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符合相关规定而被主管部门追缴及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但未缴纳原因具有合理性且金额较小。
3.为避免上述情况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在职员工报告期内欠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承诺如下:
“如果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在报告期内未按照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处罚,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有权部门要求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遭受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上述损失并承诺不向公司进行追偿。”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或《企业信用报告(违法违规证明版)》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被主管部门处以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威迈斯(香港)、日本威迈斯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而被主管部门处以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前述不规范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承办律师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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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进行了重点审阅,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该等引用与法律意见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应内容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承办律师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引用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通过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事实审查后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所引用法律意见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于2023年3月29日经上交所
上市审核委员会2023年第21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伍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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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丽
承办律师:
唐永生
承办律师:
韩雪
承办律师:
邓舒怡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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