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
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本保荐机构”)作为深
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威迈斯”、“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深圳威迈斯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1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90.9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单位:人民币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1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62000.0062000.00
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
221230.3321230.33
新建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50000.00
合计133230.33133230.33
三、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T7UB58T
3.法定代表人:万仁春
4.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时间:2018年11月12日
6.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昌路与花津南
路交叉口往西北约90米
7.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电源、通信电源、电梯电源、医疗电源、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9.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10.芜湖威迈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主要财务数据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3年3月31日(经审阅)
资产总额40469.9347589.03
负债总额24020.9431666.74
净资产16448.9915922.292022年度2023年1-3月营业收入21988.714307.40
净利润-1456.29-526.70
四、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情况芜湖威迈斯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6.2亿元对芜湖威迈斯进行增资以实施上述募投项目。上述募集资金将直接汇入芜湖威迈斯拟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增资完成后,芜湖威迈斯注册资本将增加至人民币8.2亿元,公司仍持有其100%的股权。
五、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进行增资主要是基于
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有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本次增资行为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本次增资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芜湖威迈斯将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进行增资主
要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进行增资主要
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宜。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王德慧姜晓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