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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迈斯: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8-18 查看全文

威迈斯 --%

目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1—2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3—4页

三、资质附件…………………………………………………………第5—8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5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6页

(三)签字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7—8页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1-854号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迈斯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鉴证报告仅供威迈斯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威迈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威迈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

第1页共8页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威迈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

1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威迈斯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

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第2页共8页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21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7.29元,共计募集资金1990909000.00元,坐扣承销保荐费用114340646.52元(承销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115472722.00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付不含税金额1132075.48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876568353.48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

的新增外部费用39620840.84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35815437.1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10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

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备案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募集资金投资额或核准文号

第3页共8页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2201-340203-04-0

62000.0062000.00

基地项目1-699786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深龙岗发改备案

21230.3321230.33

实验中心新建项目(2021)1134号

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50000.00

合计133230.33133230.33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8月1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8155.9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自筹资金实际投入占总投资的比例项目名称总投资额金额(%)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

62000.0038155.9161.54

基地项目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

21230.33

实验中心新建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50000.00

合计133230.3338155.9128.64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3年8月10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6482526.95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项目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115472722.001132075.48

审计及验资费用22800000.003800000.00

律师费用10358490.55924528.30

信息披露费用5037735.85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424614.44625923.17

合计155093562.846482526.95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第 4 页 共 8 页仅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IPO 募集资金置换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 5 页 共 8 页仅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IPO 募集资金置换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 6 页 共 8 页仅为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IPO募集资金置换 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余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 7 页 共 8 页仅为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IPO募集资金置换 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陈硕京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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